郭圆圆(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610000)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闻自由权与司法权冲突的表现,以及冲突原因的分析,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有效对策,进而实现两者的和谐互动.
关键词:传媒 司法 冲突表现 原因 解决
1.前言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法律案件的报道与参与,是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的体现,也是司法活动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监督的有效渠道。但与此同时,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产生了冲突和矛盾。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此问题进行阐述:
2.冲突的表现
不同的新闻活动对司法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引发的冲突变现是有所差异的。通常来讲,当传媒只是抽象地谈论司法制度,批判其中的弊端时一般不会引起与司法活动之间的冲突。引起冲突的则是当新闻媒体针对具体法律事件进行的新闻活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司法行为的报道和评论。一方面,传媒倾向于报道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尤其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发表评论。另一方面,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评说。这样便存在着两种冲突,一是新闻自由权与司法威信之间的冲突,二是新闻自由权与司法人员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
第二,对具体案情的报道和评论。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媒体广泛关注、大量报道,进而预先审判的案件,如山东辱母案、雷洋案、文强案等。这类新闻报道的出现,虽然体现了新闻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性,但有关报道可能会涉及到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例如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和家庭情况等。有关新闻媒体的评论也可能会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处罚和对案件结果的预测等。由此对社会公众形成影响,使案件发展成为全民审判,进而对法官形成压力,迫使法官在案件审理时不得不考虑“社会舆论影响”,进而做出并非完全是依据法律而形成的判决,对司法公正产生一定的影响。
3.冲突的原因
原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说:“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要对事实进行筛选,司法裁判依据事实必须全面,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就笔者的总结来说,传媒与司法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
第一,媒体的时效性与司法的程序性不同。传媒追求新闻的新鲜感,讲求报道迅速及时。这就要求传媒尽可能在事件发生以后最短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面向公众报道与该事件有关的事实。从而导致事件预先报道的与之后的发展截然相反。而司法更加注重程序,有关机关按照程序去搜集证据,法庭按照程序审查证据.只有等到有关程序履行完毕,法庭才会对案件做出判断。
第二,传煤与司法对真实性的要求不同。传媒对真实的要求是,只要事实不是捏造的,媒体就可以把它们表达出来。司法活动对真实的要求是,用来定案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实际情况相吻合,要求通过法律上的证据来体现这种客观上的真实。证据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对真实的要求程度比传媒高。
第三,传媒与司法的评价标准的差异。对于同一个事件,传媒倾向于从道德的角度、用道德标准加以评价,进而引起受众的共鸣,提高收视率。司法机关则主要从法律的视角、以法律的标准来评判案件。对于道德的考虑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能突破法律。
第四,媒体的正义观与司法的正义观不同。正如我们所知,正义有实质和程序正义。传媒的正义观是实质正义观,它强调对事件的判断要符合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公平观念。而司法的正义观是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对案件的判断不仅应当符合实体法,还应当符合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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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决冲突的建议
新闻自由权在合理地限度范围内行使,能够实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有效监督。同样司法活动需要做到公平、公开、民主,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最终要实现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双赢”,需要新闻媒体、司法机关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4.1从媒体角度分析
新闻自由权,是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但新闻媒体应妥善行使,合理合法地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为司法公正的实现贡献力量。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媒体自身的报道要做到专业化. 新闻媒体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的案件进行报道时,应多从新闻的角度进行分析,做到客观如实描述,不能当“标题党”或选择性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或随意发表任何主观评论。不在新闻报道中肆意歪曲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不对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等做出脱离事实的、夸大的渲染或描述。
第二.积极履行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职责. 新闻媒体行使新闻自由权,不仅是为了完成新闻报道的工作,也是为了对司法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司法活动公开、民主,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利用自身工作的便利性,不放过任何细节,对司法活动的展开,法律的适用,事实的评判等进行必要的监督,督促司法机关合理行使司法权,避免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第三,建立和健全新闻媒体行业自律与监管机制。制定新闻媒体制定传媒调查、报道、评论案件的基本规则,明确媒体介入案件的方式和时间,规定对新闻调查、报道和评论的限制。改革文化事业管理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媒体的地位,界定基本权利与义务,使之成为在法律上合格的文化活动主体和新闻自由主体。
4.2对司法机关的建议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离不开一定的监督。没有了监督,权力者必然会运用自己的权力牟取私利,从而导致腐败。因此,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能一味地拒绝新闻媒体的介入,应对媒体的监督持有一种宽容的态度。
第一,破除司法神秘,实现司法公开透明化。在司法的过程中,尤其是在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及时通过媒体将必要的审判信息公布于众,既有利于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有利于杜绝非理性民意的滋生与传播。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无需保密的案件,在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内可以允许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可以允许记者等旁听案件审理等。
第二,加强司法独立。对于法院及审理案件的法官来说,案件审理的唯一的标准应该是法律与事实,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审判,避免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第三,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法官在裁判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判案,实现专业化、职业化。培养一批高素质,对法律知识、法律精神有着全面把握的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审判,才能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才能确保案件经得起推敲与监督,才能在新闻自由的背景下,遵从内心对案件的判断,做出准确、科学、合理的判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媒体与司法并非处于完全的对立状态,它们二者之间呈现出一种既排斥又包容、既冲突也合作的关系。如果没有新闻自由,公民就没有灵通的资讯并能够做出明智的判断和自由的表达。如果没有公平审判,公民就不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获享正义,并在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得到应有的补救。因此,媒体与司法只有达成和谐的互动关系,才能在各自的领域内各司其职、发挥作用,也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真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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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田雨:“首席大法官肖扬‘解读’司法与媒体关系”,见新华网
作者简介:郭圆圆(1991-)山西省洪洞人 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 法律硕士专业 研究生
论文作者:郭圆圆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6
标签:司法论文; 新闻媒体论文; 案件论文; 冲突论文; 新闻论文; 传媒论文; 司法机关论文; 《知识-力量》2017年10月上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