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中小学是否仍有生存空间?_两免一补论文

私立中小学是否仍有生存空间?_两免一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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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校学生能否享受到“两免一补”,曾在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引起不少代表和委员的热议。细究起来,这个问题的近忧在于政府能否以“多条腿走路”的执政理念办大教育;深挖下去,还会发现一个核心性的远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被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后,民办中小学未来命运何去何从。

“两免一补”有没有民办中小学的份儿

2004年至2006年,“两免一补”政策以一种过渡性的方式,由政府财政把这一专项资金按照贫困生人数下拨,其间,受益人数一年比一年多,它所强调的是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不论所就读的学校是公办还是民办)的个体援助。2006年9月1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开始执行,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由政府公共财政全额纳入预算,它所强调的是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和省一级政府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年,国务院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始建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新机制,“两免一补”成为该保障机制中的四项内容之一,从而使“两免一补”政策在内涵、意义和实施方法上发生了变化。

其中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应该把民办校作为受到政府委托的义务教育施行者,在民办学校里读书的学生也同样可以享受到“两免一补”。其法律依据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 9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笔者以为,这条规定相当于告诉政府,一定要为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公平的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合乎条件的民办校只要提供了这种服务,政府就要付费购买;这条规定还相当于告诉家长,如果不慎选择了不合格的、没有受到政府委托的民办校,政府就不会为那些民办校的学生享受“两免一补”埋单。从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拨付公用经费的角度,政府既要面向所有的公办校,也要面向经过委托的那些民办校。

政府能包揽农村义务教育所有问题吗?

回顾过去10多年,很多地方由于公办教育资源不足,一批民办学校从而得以进入义务教育领域提供服务,其中大部分在帮助政府于新千年到来之际基本实现国家“两基”目标的努力中作出了贡献。时至2006年,一项国家级教育科学课题《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合理布局结构研究》提出警示:“新一轮农村中小学的布局调整方向是教育资源向城镇集中,将使原来分散的教学点变成‘失学点’,进而会使多年来努力提高的入学率直线降下来。”原来,农村学校实行“撤点并校”,尽管一些公办校在政府财政支持下搞起了寄宿制,但寄宿生的食宿支出毕竟又成为家长们的经济负担。于是,在一些偏远地区,一批为这部分学生提供就近读书机会的民办校,便与公办校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分布格局。

然而,这并不等于政府允许那些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开设课程、低水平管理、低素质师资、使学生在危房中上课的民办校存在。也就是说,如果当地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不足,那些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师资和硬件设施等办学条件合格的民办校,在获得政府委托后,才可以根据协议或合同获得相应的财政支持,同时对学生不再收取杂费,或者起码是根据当地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少收。至于其中一些民办校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了公办校所不能提供的寄宿服务,而向学生收取一定的住宿成本费,则应该认为是合理的。

显然,当今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校的学生能否享受“两免一补”的政策解读,还有必要从两个方面加以重申:一是只有当地政府需要帮助时,那些符合一定办学条件的民办校才可能获得政府的委托。为了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政府理应把按照国家统一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进行教学这些作为民办校符合一定办学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标准办学的民办校必须有协议的制约,以避免民办校出现一方面接受公共财政的资助,另一方面却超标准收费的行为。

消除对民办中小学的傲慢与偏见

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城市与乡村,中西部与东部的发展不平衡是一种客观存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社会的急剧转型又加速了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流动,随之而来的进城务工子弟受教育和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问题。大量民办中小学之所以得以出现,正是因为城乡的公办教育资源还不足,还不能满足人口大流动中不断变化的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旺盛需求。因此,地方政府切不可高估公办学校的容纳能力。即使在北京,由于这种高估,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误判,不是已经发生了2006年暑期因试图撤销遍布城乡结合部的300多所进城打工子弟学校而起的轩然大波么?当今,一个不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学上的新情况值得警惕:由于民办教育的一些政策模糊或不稳定,使得民间资本向这一领域的投入几乎停止!

塞尔加·塞克尼是世界银行全民教育资助项目中特别强调布局标准重要性的高级执行官员。他认为,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没有弹性的标准就难以满足最小化的人口需求。早在1998年,国家教委和公安部就曾在一个关于对民办校管理的暂行办法中,首次提出过“简易学校”的概念,意在规定民办校的办学条件只要“安全、够用”即可。有学者认为,毕竟,“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上学机会”是政府在义务教育领域的首要执政目标。因此,当今无论是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的民办教育,还是为城市“流动儿童”提供的民办教育,因其“简易”、“平民化”、“粗茶淡饭式”,都需要政府视为一个特殊的民办教育类型来考虑,适当降低办学门槛,哪怕仅仅是暂时的。尤其在公办教育资源“撤点并校”中的偏远地区,民办中小学的存在将会成为建设新农村的助推器。

民办中小学面临的三条出路

从2007年起,国家开始对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全面实施统一的、强制性的、公益性的免费教育。首先,这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把“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放在第一位”调整为与时俱进的执法理念,宜疏堵结合,多在扶持、服务上下工夫。回顾以往在许多地方发生的撤销民办校的风波中,有些就是政府对民办校“放任不管——形成规模——统统取缔”的管理模式所引起的。其次,这是对一贯以收费维持运作的民办学校的最大挑战。义务教育本来该由政府提供,政府包揽不了,才有选择地为暂时无力承担的那部分向民间购买公共服务,这是合法的,也是权宜的。进一步说,作为“有限政府”还应该考虑的是,政府逐渐向有能力为义务教育提供全部基本服务的进程中,能否为一批又一批曾经和正在为国家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民间力量提供合理的退出机制?

执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不又强调了民办校获得“两免一补”资格的条件,而且从发展看,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财政投入,一些民办校的发展空间也存在逐步受到紧缩的可能。由于政府当初给民办校批地时,是按照教育事业用地的价格标准批的,这一点已经堵住了一些民办校日后可能为赚钱把地皮挪作他用的“回头路”,更重要的是预示了义务教育阶段已经获得和尚未获得“两免一补”资格的民办校,未来可供选择的三条出路:一是做大做强,办出特色,为百姓提供选择性的(收费)教育;二是转成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的普通高中或职业学校;三是因公办学校容纳能力的增强而招不到足够学生的民办校,被当地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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