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_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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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分类号 C913

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具有强有力法律效力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国有企业改革攻坚不可缺少的配套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经过十多年的艰难探索,既积累了相当的经验,也充分暴露出许多问题,而其中社会保障法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社会保障法律建设进行探讨,推动社会保障改革顺利地向纵深发展。

一、创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1.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和保证

创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是提高综合国力,造福于人类和社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深化改革,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对完善市场机制,保障人才流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兴旺劳动力市场,作用重大。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涉及面广,改革难度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它的创建和发展毫无疑问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为后盾。

2.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使企业和劳动者既有机遇又有风险,市场规律自发地倾向激励强者,而不会保护弱者,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运用“大数法则”的原理来分散劳动者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可以说法律是对市场经济缺陷的一个弥补。因此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实现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需要,保护合法权益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会具有充分的效力,才能维护社会安定,真正反映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原则。

3.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当前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

为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各地相继加快社会保险改革的进程,出台了许多新的改革措施。因此,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借助法律的力量,因势利导,把社会保险纳入市场经济改革的主要目标,实现劳动力配置——合理流动(或失业)——社会保险的良性循环,使企业和个人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社会保险改革,促进社会稳定、文明、进步。

4.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配套工程,它实施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企业要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营销者,成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就必须要运用法律给予企业自主主体的地位,承认其自主性,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使企业能丢下包袱,轻装上阵,改变企业办社会的传统做法,实现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法律上存在的问题

1.立法工作严重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无一部综合性法律,《劳动法》的颁布使社会保障的法制进程迈出了一大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但目前专门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少,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也只是从养老一个方面规定了社会保障的一些内容,还很不完备,这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就企业与个人而言,拒绝履行社会保障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对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缺乏约束力,致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借、挪基金的现象十分严重,社会保障基金运作也不规范,不统一,而作为调节主体的政府,对此却束手无策。

2.法律保障范围狭窄,社会化程度低。由于没有统一而规范的法律保障,长期以来,社会保障也仅限于养老保险和少部分失业保障。养老保险也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还有少部分在“三资”企业中实施,失业保险则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中实施,其他的市场主体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绝大部分的“三资”企业等,均未被纳入社会保障这一“安全网”内,使社会保障似乎成了可有可无的,从而加大了改革的风险性。

3.法定国家、企业、个人对社会保障费用承担不合理,矛盾突出。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停留在企业保障阶段,没有跳出计划经济下企业办社会的老圈子。社会保障费主要由企业负担,国家只有少量的补助,职工自己拿一部分,使社会保险成了变相的“企业保险”。而这种保险,对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下岗或半下岗的职工来说,都有一定的困难。对生产经营较正常的企业,在离退休人员逐步增多的情况下,导致企业出现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尤其是一批具有较长历史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更显得不堪负重,步履维艰。而不少负担畸重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缺乏应有的保障,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也受到影响,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严重受阻,一些困难企业在分流人员,减人增效等改革中,矛盾显得更加突出,不稳定因素增多,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之成为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主要困难之一。

4.社会保障缺乏法律规范,在保障制度中存在着部门分割,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弊端。劳动、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都有权管理,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及工会也参与社会保障事务,管理分散,机构重叠,导致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中大量的相互推诿、扯皮、内耗等问题。谁都管,又谁都不管,出了问题,给政府施加压力,甚至导致矛盾激化,要政法部门解决。这就降低了社会保障管理的规范性和法律性。

三、从法律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1.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社会保障法是国家调整对不能取得基本生活需要的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过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应尽快从法律上规定其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适用范围以及筹资方式和管理体制等,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在综合法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障的内容、范围,制定相应的单行法律法规,从法律上,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2.坚持法律上权利义务相统一,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社会化程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养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作为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护全体劳动者,即应把所有的劳动者,不分所有制、行业、职业和用工制度的不同,都应纳入其保护的范围。企业和个人都有依法交纳社会保障费用的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通过改革和教育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调动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从而建立起群众自愿参与,企业拿出一部分、国家拿出一些的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使广大群众对自身的生活有保障感,减少因改革的振荡形成的不安定因素,提高社会的稳定性,促进经济发展。

3.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征收社会保障税,减轻政府的压力。社会保障的实质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而保障资金的筹集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如果整个社会以各取所需的形式筹集保障金,则会在社会不同群体中造成不应有的差别,甚至形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所以,用法律规定征收社会保障税,使社会保障金有一个较稳定的筹集来源,是减轻政府的压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4.运用法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针对目前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混乱的状况,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社会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保障机制的作用。建立起国家统一立法、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经办、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等代表参与审查监督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

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是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趋势,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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