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竞争、格式体系与企业标准战略_联盟标准论文

标准竞争、格式体系与企业标准战略_联盟标准论文

标准竞争、格式系统与企业的标准战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标准论文,竞争论文,战略论文,格式论文,系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4)05-0069-07

在网络型产业中,技术标准是产业主导企业寻求垄断和进行全球利益分配的“游戏规则”,谁掌握了“规则”的制定权,谁就占有了市场竞争的优势地位。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技术分工与应用呈现更加网络化的趋势,标准之争愈演愈烈。目前,各国政府和企业都在积极参与各种国际、国家标准的制定,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地区和国家还纷纷加强了标准化发展战略,特别是在信息技术标准化方面的研究与实施,并借助其知识产权优势,强化其经济和技术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中国在加入WTO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地受到全球市场的影响及发达国家技术标准的制约,竞争从起点就处于先天的劣势。因此,积极开展标准战略研究,并利用我国庞大的消费市场优势,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有条件接入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体系,是改变我国技术标准滞后状况的根本出路。2003年,我国将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作为国家十五计划重大科技项目已全面启动,这对提升我国国家竞争力具有深远意义。但政府只能起辅助性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标准竞争力问题,企业自身的标准战略将至关重要。

一、标准竞争经典案例回顾:从标准竞争的演化透析竞争力要素

具有标准之争的案例有很多,比如直流电与交流电之争、钢轨的轨距之争、互联网标准、与贸易相关的质量、规格、环保标准、甚至商业语言的选择和法律适用等等。但并不是所有的标准都具有现代产权意义上的竞争价值,有些标准虽然可能产生短期进入壁垒效应,然而一旦采用,对于标准的制订者(或倡导者)和接受者来说,市场竞争是相对公平的,如质量标准、环保标准等。对于本文认为典型意义上的标准竞争可以同时从两个层面来判断:一是从标准竞争的性质来看,具有标准背后的产权特征;二是从标准的竞争力角度来看,具有长期的战略意义。

标准竞争主要产生于网络型产业(注:事实上很多产业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网络性,尤其是在其生产制造领域。但近年来兴起的网络产业研究把IT产业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因为IT产业具有在消费过程中明显的硬件/软件模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消费外部性、兼容、标准和转换成本等问题。)中,如电信、信息产品、互联网络等产业。在网络型产业中具有技术先发优势的企业往往可以借助市场力量、政治、法律等手段来推行标准和维护其标准背后的知识产权利益,从而对整个产业产生广泛的控制力,成为标准竞争中的“赢家通吃者”(winner-take-all)。而对于标准竞争中的失败企业来说,不利于自己的标准一旦采用,则可能会使其大量的研发投入成为沉淀成本,同时增加了无法预计的知识产权交易费用,从而使其长期处于市场竞争中的劣势地位。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对标准制订的控制权和话语权竞争成为决定企业能否在未来市场角逐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第一场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战役。影响标准竞争胜负的因素很多,不同竞争起点、资源控制情况及市场地位等,都会在标准竞争的演化中发挥着微妙作用。

1.IBM与微软:标准战略的缺失与事实标准之争

当IBM于1981年推出了第一台个人电脑时,对市场风险和成本给予了较多关注,将PC关键部件外包出去,芯片外包给Intel公司,操作系统外包给微软公司。同时,为了鼓励与个人机互补的硬件和软件产品的投资与供给,IBM采用了一种“开放的体系架构”,仅仅控制PC体系架构的中间层——BIOS,以为凭此便能控制计算机发展的未来。但时隔不久BIOS便失去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屏障(注:美国对软件的保护是采用版权法保护,法律禁止对一切软体的直接复制,但美国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1984年颁布)明文规定允许采用“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methods),通过反汇编过程开发新的芯片掩膜作品,这使得IBM的BIOS实际上失去了知识产权的保护。),IBM很快丧失了对PC架构的控制。同时,又因为PC的软、硬部件(如操作系统、芯片)关键环节都已外包,IBM基本也丧失了对其他主要部件的核心技术控制权。当时只要能买到INTEL的芯片和微软的操作系统,几乎什么人都可以做PC,该行业的进入壁垒荡然无存。通过开放标准,IBM尽管达到了其微机架构标准短时间内被广为接受,打败了主要竞争对手——苹果公司,但是过于开放的外包策略却使其失去了利用PC标准(体系架构)的控制优势,尤其是对关键产品的控制。尽管IBM也曾意识到这一点,试图通过OS/2操作系统恢复其技术领导力,但微软公司利用DOS系统已经建立的市场优势,适时地推出Windows,并与Intel公司结成Wintel联盟,从而占据了PC机操作系统80%以上的市场,使Windows成为事实的标准(De facto Standard)。

在这个案例中,IBM虽然利用开放标准打败了具有先发优势的苹果公司,使其标准成为主流,但由于缺少系统的标准战略考虑,使其丧失了对PC机市场核心软、硬件的标准控制权,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两个问题:(1)在网络产业中具有先发优势并不必然产生市场控制力;(2)选取标准的知识产权控制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为后发者带来了机会。反观微软通过各种手段快速占领市场,用近乎垄断的用户基数规模使自己的操作系统成为事实标准,迅速地将消费者锁定(Lock-in),并利用其它PC应用软件都必须与自己兼容的事实,控制了软件市场发展方向。

2.微软与SUN:先进技术标准与市场力量的较量

Java是Sun于1995年发明的可以跨平台运行的编程语言。1996年,微软向SUN签署了一项采用Java技术的授权和分发协议。1997年,Sun起诉微软分发经过修改的Java版本,并且这个版本只能在Windows环境中运行。Sun因此要求微软根据Sun的技术规范重组Java技术。那么,两家争端的根源是什么?SUN的基于Java2平台为核心的J2EE、J2SE和J2ME三大应用平台标准,能将企业的不同应用连接到互联网跨平台运行,目前82%的美国企业在不同的场合使用Java。起初微软认为这有助于更多系统与Windows操作系统相接,从而增加Windows的影响力,但后来微软意识到:没有什么威胁比Java带来的威胁更大,基于Java的应用软件是开放的、基于Web的和跨平台的应用软件,与使用的操作系统是Windows还是Linux无关紧要。这一旦成为现实,微软对用户、对应用程序开发商、对计算机生产厂商的锁定就会松动。因此,为了掌握主动,微软在寻求积极开发能实现同样功能软件(现在正在开发的.NET和WEB服务器系统)的同时,对SUN极具威胁的标准大做手脚。微软通过参加SUN的Java联盟,获得了对Java“改进”的权利,从而一时间成功地分裂了Java标准,使SUN的“100%Java”的对策未能奏效。因此才出现微软和SUN的诉讼。

在这个标准之争中,目前还无法判断未来市场的输赢,微软在他的账上准备着100亿美元随时赔给它的竞争对手。而标准拥有者SUN采用的策略是与IT业的各方结成了广泛联盟以推广标准,并不惜代价(曾经免费给客户提供软件),甚至为了让Java作为世界标准,与行业中的竞争者广泛地联盟,这包括最大的竞争对手微软。在这个案例中,同样也是具有先发优势SUN,虽然不依赖别人的平台,但由于网络型产业潜在规律要求——尽量减少消费者的系统转换成本,因此SUN的新标准必须要向Windows兼容才能借用别人的平台来推广。不无讽刺意味的是,推广的结果是要取代别人的系统和标准,这是微软所不能容忍的。这个标准之争的胜负并不仅仅取决于标准的先进性,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微软以多快的速度完善和推广它的.NET系统,虽然目前用Windows捆绑IE打败网景的手段能否奏效还值得怀疑,但决定最后输赢的依然是最后的市场力量的较量——SUN凭借先进性以多快的速度形成足够大的标准联盟来对抗微软庞大的市场占有率和其系统的换代速度。

3.调制解调器标准之争:标准竞争的均衡

调制解调器标准之争虽不是一个影响非常大的案例,但却极具典型特点。调制解调器之争起源于1994年以前的调制解调器(28.8Kb,以及国际电联的V.34标准等)在传输速率和传输模式不能满足市场对下载速度的需求。随着56K调制解调器的技术进步,一场关于56调制解调器的“标准之战”在美国Robotics与洛克维尔(Rockwell)和朗讯(Lucent)之间展开。美国Robotics控制着56K调制解调器的专利,并大约控制了调制解调器市场的25%。但洛克维尔的主要优势在于它是调制解调器心脏部位芯片的主要生产商。因此,在交战的初期,Robotics试图通过“x2”先声夺人,占领市场,它与包括美国在线公司(AOL)、神童(Prodigy)、MCI和CompuServe等绝大多数ISP商签约,在这一过程中,x2产品吸引了许多的ISP商。等到3Com公司收购了Robotics之后,这种需求方的规模经济优势进一步得到了强化。但是因为洛克维尔和朗讯实际控制着调制解调器的关键部件生产,在制造业上享有领导者的优势,随后它们就向市场推出了“K56flex”的品牌。同时,更重要的是洛克维尔和朗讯采用了一种类似于Robotics的市场联盟战略,广泛联盟调制解调器制造商、计算机原始设备制造商(Computer OEMs)和网络设备制造商,像Ascend通信和Cisco系统公司都加入了洛克维尔和朗讯的市场战略联盟。特别对于OEM市场来说,56K调制解调器已经成为了关键的设备。所以,1997年2月,在“开放56K调制解调器论坛”上以及互联网上,洛克维尔和Robotics不断打着嘴仗,Robotics宣布80%的ISP商支持它的调制解调器标准时,洛克维尔联盟要求93%的ISP在硬件设备上使用洛克维尔的硬件。

然而,从战后的情况看,这场战争是谁也离不开谁的战争。因为它们分别控制了不同的市场,Robotics控制的是ISP商市场,Rockwell和Lucent控制的是计算机OEMs市场,离开谁,谁都不可能存活。战争的源起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后院”,谁都惧怕对方向自己的市场渗透。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惧怕它们所提供的技术是不兼容的,而事实上,它们所提供的标准从一开始就是兼容的。所以当最终ITU裁定V.90作为高速调制解调器的标准时,双方又都向这一标准看齐,从而形成一个折衷标准,使双方在这场标准竞争中达到均衡。由此可见,在网络型产业中,网络的各节点市场、甚至节点市场的上、下游之间都存在互补和需要相互兼容的,竞争双方可以通过联盟方式控制了网络产业中的哪怕其中一个环节,都会通过在这个环节上几乎垄断性的用户基数产生集体套牢,从而形成强大的市场力量,在标准竞争中占据主动。

4.数字电视标准之争:企业、国家、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博弈

从1983年开始,日本推出的具有广泛争议的高清晰度电视标准(HDTV是种摸拟制式)以来,一场围绕未来电视的制式标准之争便从未停止。目前最具有影响三大数字电视标准体系是美国先进电视系统委员会(ATSC)1995年推出的ATSC标准、欧洲联盟1997年推出的DVB标准和日本于1999年的重新提出的ISDB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数字电视技术标准之争背后,是一个涉及到年产值5000亿美元上下的世界市场,竞争同GSM与CDMA的竞争类似,成功的关键并不一定在于技术的领先,成为标准才是最终胜利。在这场竞争中,由于技术创新涉及与数字电视相关的多系统链接和产品系列上,单个企业的力量、甚至简单的企业联盟都难以稳操胜券,因此“技术国家主义(technonation-lism)”步步升级。整个竞争中有三种力量在左右着最后格局:国际间标准化组织和机构,如W3C、IETF、IEEE、WAP、CCIR等;国家或国家联盟组织,如美国的FCC及其下属的ATSC,日本政府、欧盟(以尤里卡计划-95为核心);跨国企业,如美国的通用仪器(GI)、日本的NHK和索尼、欧盟的菲利普等。各国企业在这场竞争中是真正的“幕后主使”,但竞争却并未在传统意义的产品和诉讼市场上,而主要从以下两个层面展开:一是在加速技术开发和合作的同时,企业结盟游说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本国政府,并寻求代言人来推动制订有利于自己的技术标准,在这一层面各地域或同一国家的企业表现出空前的团结;另一层面是国家间政治经济的竞争,国家力量往往成为最后的决定力量,因为技术标准所反应的实质问题不仅仅是技术,而是一场争夺美元和政治权力的全球大战。在技术标准和技术体系竞争的底层是各国企业界的经济利益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问题。

从最终的结局推测,很可能各方互相妥协而达成多制式标准共存,但决定哪个标准更具主流优势的关键却是在中国和印度这两个最大的潜在市场上对两国政府游说成败上。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在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过程中举棋不定的原因,最多时曾出现了7个标准,但其核心技术无一例外向美国或者欧洲的模式靠拢,而中国的企业界在利用政治资源和企业联盟方面却依然毫无作为。

通过以上案例的回顾和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得出:标准之争并不是单纯的技术性过程,更重要的是一个政治经济过程。在竞争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胜负决定力量,单凭企业一己之力在竞争中往往是不能成功的,胜负的关键是在于如何进行网络资源的整合和调动各种可用力量。

二、标准竞争的经济根源和标准竞争力分析

1.企业标准竞争由网络型产业的市场特点所决定

众所周知,很多产品只有在与其它产品一起使用时才具有价值,如照相机和胶卷一起提供留影功能,家庭音像设备要与节目制品一起才能提供娱乐服务,手机信号要接入无线网络中才能与他人进行交流等。这些产品都有很强的互补性,许多产品之间在同一个界面,相互作用构成了Michael L.katz和Carl Shapiro(1994)所称的“格式系统”(forming systems),在“格式系统”中的每个产品被称为部件产品(Components),众多具有互补性的部件产品构成“格式系统”(注:Michael L.katz和Carl Shapiro(1985)把这种由众多辅助产品组成的系统根据产品的性质不同,分成具有基础性的硬件和具有配套性的软件,并把这种系统简单称为硬件/软件模式。),而系统中的各部件产品又都是按照同一技术标准体系来进行标准化(注:标准化能有效解决成型系统中各部件产品兼容性问题,从而降低交易费用。但标准又有两面性,往往成为企业竞争的手段之一,在标准形成的过程中是否会有市场失灵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参见Church和Gandal(1992),Auriol和Benaim(2000)。)生产。在网络型产业中,可能有一个或若干个这样的“格式系统”(注:“格式系统”之间构成竞争关系,每个“格式系统”有相对独立的技术标准体系。),每个“格式系统”又都有一套技术标准。在“格式系统”中,每种产品的消费需求受产品本身及其它相关产品在网络型产业中的总体消费水平影响,一种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越高,或与这种产品相互辅助构成“格式系统”中的其它产品市场份额的提高,都会增加对这种产品的市场需求,因此,在“格式系统”中存在明显正的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

在网络型产业中,这种网络的外部性又可分为直接网络外部性(direct network externalities)和间接网络外部性(indirect or complementary network externalities)。直接网络外部性(注:katz和Shapiro(1985),Farrell和Saloner(1985)对于直接网络外部性的体系框架和网络效应做了详尽的分析。)是指消费者在产品消费中所获得的效用大小直接与其他消费者所使用的兼容产品的总量相关,在“格式系统”中涉及的用户越多,消费者的效用就越大,如手机用户关心的是能与多少其他手机用户进行沟通。而间接网络外部性(注:详见Matutest和Regibeau(1988),Economides(1989),Chou和Shy(1991),Church和Gandal(1993)关于间接网络外部性的论述。)主要产生于在消费过程中的产品之间技术上的辅助性,这种辅助性导致产品需求上的相互依赖,每种产品不能单独存在并给消费者带来效用,如DVD播放机和DVD碟片。

在网络型产业中,由于存在外部性,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时,在某种程度上是在选择消费“格式系统”而不是单独的产品。因此,“格式系统”在市场中的地位便成为消费者最主要的考虑因素之一。消费者一旦选择了某个“格式系统”,就会形成用户锁定(lock-in)和用户的系统转换成本(注:Shapiro和Varian(1999)曾对用户锁定和转换成本做了很好的分析和类别划分。),使消费者不能轻易地从一个“格式系统”转换到另一个系统,如在计算机市场,更换操作系统会增加消费者的学习成本和数据转换成本等,因此,消费者往往被锁定在某一个“格式系统”中。锁定和转换成本会形成系统的反馈机制,“格式系统”越具有规模,则市场的正反馈(positive feedback)效应越大,消费者越愿意选择与这个“格式系统”相兼容(注:产品兼容性会增加“格式系统”延展和适应性,但也会使不同产品的技术性能同质化,从而增加产品间竞争,参见Farrell和Saloner(1985,1992),Matutest和Regibeau(1988),katz和Shapiro(1985)。)的产品,生产企业也越愿意为这个“格式系统”提供相兼容的部件产品和服务,从而使整个“格式系统”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

由于网络型产业的以上特点:多个“格式系统”的可能性、技术标准、网络的外部性,用户锁定和转换成本、兼容性、规模经济等的存在,使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比普通产业更为复杂,已超出了迈克尔·波特所描述的五种力量的市场结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所在“格式系统”的市场地位和标准选择而变得更加不确定,大量的研发和专利有可能因产业的标准选择变得没有意义。因此,在网络产业中,产品和服务的技术选择成为首要考虑的因素,这也为标准竞争提供了产业背景。

2.网络型产业的竞争要素和标准竞争力分析

在网络型产业,竞争力的产生机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格式系统”中的企业之间的资源互用、互容、互联在各个层次长时间、高频度、深层次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影响和限制着企业竞争力,在标准体系中的影响力成为企业实力的表现。而在“格式系统”之间的标准竞争与系统内部的竞争虽有很大的不同,但也同样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在“格式系统”内的标准影响力和“格式系统”的推广能力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标准。本文以下从“格式系统”内部和“格式系统”之间二个层面对竞争要素和竞争力进行分析。

在“格式系统”内部,又分为替代部件产品之间和互补部件产品之间两种情况。首先,在替代部件产品之间除了存在一般意义之间的产品市场竞争,还在知识产权市场上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替代部件产品的生产厂商用知识产权保持其产品的差异化和专一化战略的实施,同时在“格式系统”的标准制订中争夺话语权以使制订的标准中含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从而通过知识产权许可和互换知识产权来保证自己的竞争优势。如在DVD的“6C”联盟中,各厂商曾为DVD核心标准的某些专利技术的选用问题上讨价还价。其次,在“格式系统”中的互补产品之间虽不产生直接产品竞争,但由于一些大厂商控制着产品链中许多环节的生产,因此可以通过互补品之间的兼容性战略获得对产品链的控制力。同时,由于在各种互补产品之间必然涉及知识产权的互用、互换和兼容标准的协调,所以兼容标准的话语权竞争和知识产权竞争在互补部件产品的生产厂商之间也同样激烈。例如在无线通讯领域的技术领先者、CDMA通讯标准的制订者——高通公司(Qualcomm)拥有1400多项CDMA的专利,在其2002年的19.4亿美元的销售收入中,80%来自对“格式系统”内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费收入。但从根本上讲,“格式系统”中的企业会因集体套牢而为整个系统的利益达成妥协,这至少在“格式系统”还未成为产业的主流以前是这样,相互协调、兼容和标准化能够降低整个系统的成本,提高“格式系统”的吸引力和竞争力。因此,在系统内部之争主要是权益之争,是在系统标准化过程中的可协调的知识产权竞争。

与“格式系统”内部的竞争不同,“格式系统”间的竞争则是权力或控制力之争,竞争的结果不只是为了形成标准优势后的知识产权许可利益,而是为了对整个网络型的下游市场控制。如在数码相机市场,掌握关键知识产权的日本的数码相机厂商为了占领中国数码相机的高端市场,曾控制对400万像素以上的芯片供应,从而打压中国的数码相机厂商。“格式系统”间竞争的主要形式是标准竞争,通过标准优势使“格式系统”外竞争对手的研发投入成为沉淀成本,控制关键部件产品的价格和数量以及标准兼容的知识产权许可等手段产生市场控制力。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格式系统”间的竞争更易造成市场失灵,但从企业的角度却可能是追求的目标,毕竟超一流的企业都是在卖标准。

对于标准竞争,卡尔·夏皮罗(Shapiro)和哈尔·瓦里安(Varian)(2000)认为“格式系统”间的标准竞争关键至少取决于以下条件:(1)标准在技术性能上有大幅度提高。(2)新一代与旧一代兼容。(3)在此标准下生产的产品价格与原产品基本持平。并且,标准战争的胜负取决于对七种关键资产的掌握:(1)对用户安装基础(指已有的客户规模)的控制。(2)知识产权。(3)创新能力。(4)先发优势。(5)生产能力。(6)互补产品的力量。(7)品牌和声誉。虽然Shapiro和Varian给出了标准竞争的关键因素,但没有清晰地说明“格式系统”间标准竞争在选择上的最终决定力量。本文认为标准之争的最终决定力量取决于技术力量、市场力量和政治力量三者之间的博弈均衡。

一般来说,技术的突破或创新是“格式系统”的早期形成的原发动力,大多标准的形成都起源于技术创新。因此,技术的先进性是第一决定力量,但不是唯一决定力量,先进技术一定会代替落后技术,但不一定是由提出者来实现。技术的先进性要靠市场力量支持,市场力量又可能会促成事实标准。市场力量的作用表现在两方面,对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某项重大技术突破来说,随着加入这一领域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增加,结果或者可能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格式系统”,如DVD中的6C标准联盟、微软的操作系统,从而形成事实标准;或者是形成多个“格式系统”而相互竞争。而这时竞争将不取决技术的先进性,如效率最差的QWERTY键盘标准成为主流,Java的前途不完全取决于目前的先进性,而取决于哪个标准更有市场优势,在Robotics与洛克维尔(Rockwell)、朗讯(Lucent)关于56调制解调器的标准之战中,便是市场力量促成了标准的妥协。

最后,在标准竞争中,政治力量可能是最大的变数,当企业的技术力量和市场力量都不占优时,企业可以通过商业政治手段,如获得政府默认的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直接游说政府颁布法定标准,从而改变标准竞争的格局。这些商业政治行为对于我国企业在运用上还不够熟练,但在最标榜自由竞争的欧美国家却一直是大行其道。微软通过捆绑IE和漫长的诉讼程序拖跨了网景公司,爱立信和诺基亚通过游说欧洲政府采用GSM标准打败了具有庞大市场力量的摩托罗拉和具有更先进技术(CDMA)的高通公司,日本企业通过各种各样的有托拉斯嫌疑的技术结盟,如HDV,DVD联盟等达到技术标准的垄断。因此,标准竞争的关键取决于企业所拥有和能利用的各种资源,合理整合竞争资源将成为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

三、我国企业的标准竞争战略

我们上面对技术标准竞争的典型案例和竞争的经济根源作了较详细的分析,这对我国企业在制订标准战略会有所借鉴。近些年,我国企业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在标准竞争中处于劣势,如我国的数字电视、EVD、等离子显示屏(PDP)以及TD-SCDMA等标准在与国外或国际标准竞争中到目前为止还看不出一点优势。其最主要的原因,一方面是在整合技术力量、市场力量和商业政治力量方面与国外存在差距,另一方面是在“格式系统”中缺少企业的共生意识,企业参与标准制订的热情不高,或只有少数热心企业,或者干脆是政府“剃头挑子一头热”。我国企业这种各自为战、还处于产品竞争阶段的现象与日本大企业结盟到处推出标准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解决我国企业标准竞争问题一方面要从强化标准竞争意识入手;另一方面是从本身的资源优势入手,整合标准竞争的资源。

1.以市场推进事实标准,以事实标准换取与国际标准平等兼容权

中国的人口占全球的1/5,具有全球最大的区域市场。只要中国企业能占领或者保护自己的市场,就等于占有了战略竞争中的最重资源。尤其是在国外新技术标准还未形成“格式系统”前,率先推出自己的标准,使自己拥有先占优势。如本身并不具有明显技术优势的EVD标准和TD-SCDMA标准的推出,初衷便是如此,但是否能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有大量厂商愿意提供部件产品和服务,便成为是否能形成事实标准的关键因素。对于技术标准并不很先进的“格式系统”而言,只要能有能力抓住竞争者还未进入的机会,寻找开发、占领市场的同盟者,以扩大市场应用来对抗竞争对手的技术优势。这样,由于顾客在使用上的率先锁定,就使得企业可以市场空间换取技术创新、升级和后续技术开发的时间,甚至能直接逼迫竞争对手失去市场,成为市场上的“事实标准”。并以此事实标准与国外厂商的标准平等对话,进行相关知识产权互换,从中国战略走向国际战略。

2.通过企业间的技术结盟,快速构建自己的“格式系统”

在技术领先的“格式系统”还未形成或还未能大规模占领市场时,相对落后的技术或“格式系统”就还有生存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说,市场还未达到均衡,能够为暂时落后的技术提供生存和发展机会。但如何利用好这段有限的时间,从而在技术标准战略竞争中寻找机会,对于我国企业,由于目前还没有一个企业具有超一流的研究实力,因此,企业在实施标准战略时,要注意技术的开放性,广泛进行技术结盟,寻找“格式系统”的利益共同体(包括国内、外的竞争者)和推动者,在部件产品的功能和应用技术上进行分工协作,分享知识产权,尽快扭转技术落后的局面。如在EVD和TD-SCDMA的“格式系统”中,是否有大量行业内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的支持,是系统成功的关键因素。Java例子也说明了这个问题,Java之所以能突破微软的层层封锁成就今天的局面,技术开放、广泛结盟是其最成功的战略。

3.合理利用政治资源,寻求国家标准的保护

在欧美日国家,企业游说政府制订各种法定标准或对自己实行技术保护是企业竞争的一项基本手段。国内企业也可以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主动游说政府并参与到标准的制订过程中去,促使颁布有利于自己的国家标准。由于国家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因此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任何外国企业都无法非议,外国政府也无法指责。通过制定国家法定标准,把标准权从外国企业手中取回,并抵消了外国企业在研发技术方面、专利方面、制造和资金方面的优势(注:参见张庆松博士2001年3月在新华网发表的“应对全球化,打好中国标准牌”(又名WTO后的中国标准战略)。)。但政府制订的标准必须是符合国内企业的利益,有助于形成“格式系统”,如果政府在标准的框架上进行了规划,却没有国内企业的研发支持,便不会产生大量的知识产权利益,而只是一个标准空壳。因此,只有国内企业的主动参与才能真正发挥政治资源的优势。

4.拓展知识产权战略,争取在标准修订中的话语权和先发优势

由于标准竞争的背后,真正的壁垒主要是以专利技术为主的知识产权。但专利必须是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并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和技术公开的规定。因此,这给企业在标准竞争中有很大的利用规则的机会,选择标准兼容的实施时机,充分利用过期专利和开放的技术资料,开发自己的知识产权。当专利研发积累到一定数量,同样也会在“格式系统”中形成各种专利壁垒,并增加在“格式系统”内的谈判力量,从而在标准修订时有充分的话语权。这对于国外标准已在我国市场上形成事实标准的情况尤为适用,是一种积极的标准战略。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对未来技术的研究开发,抢先进入新兴的空白技术市场,获得知识产权的先发优势。这样,即使暂时没有在现有市场上获得优势,也可以通过在空白市场上所获得的优势,有利于在下一轮标准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标签:;  ;  

标准竞争、格式体系与企业标准战略_联盟标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