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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642(2007)05—0008—06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提出之后,其所含蕴的辐射意义,已经对辩证法的理论内核及深层根基产生了触动,传统的矛盾辩证法已经面临重新思考的必要。
一、和谐社会理论对辩证法理论创新提出的基础性要求
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最具活力的理论形态。在当代条件下审视辩证法革新,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
其一,关于辩证法理论稳定性的问题。辩证法由于其对象的广袤无限而赋予自身以稳定性特点,这一理解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指发生在广袤世界中某些部分的变化难以撼动辩证法真理的稳定性;二是说明辩证法有着唯物主义基础,客观对象的特点决定了理论的特点。作为主观辩证法的理论内容及其体系,必须随着客观对象的改变而加以适度调整。这是唯物主义原则在辩证法理论体系中的合理贯彻。恩格斯指出:“我们的主观的思想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1] 这深刻说明,主观辩证法必须与世界发展的客观进程保持一致,如果二者发生矛盾和冲突,即意味着人的思维和实践对合理轨道的偏移。只是从“稳定”的辩证法出发而要求人对自然、社会对象的认识和实践削足适履的与之适应,既是对唯物主义原则的背叛,也是对辩证法理论真髓的颠覆。
其二,对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有一个充分的理解。一般来说,辩证法是关于事物联系和发展、关于事物发展规律的最完整深刻、没有片面性弊病的学说。但是,事物联系、发展所涉及的内、外在性因素过于庞杂,事物的发展形式体现着多样性特点。因此,如何把握辩证法的内在精髓和内容实质,则构成辩证法理解的“主要矛盾”。列宁为了使辩证法概念的内容更趋丰富和深化,对其作了如下说明:“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2](P412)列宁也确实对这一理解进行了“说明和发挥”,认为事物的辩证法决定了观念的辩证法;作为观点的体系,辩证法是认识世界一切过程的必要条件,并明确阐明辩证法是认识的规律和客观世界的规律的必要性。把辩证法看作矛盾的展开过程,换言之,把矛盾看作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是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一个统一、连贯的立场。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们把辩证法称为“矛盾辩证法”毫不为过。
之所以强调上述两点,其用意在于:辩证法理论作为客观事物辩证过程的反映,它有着随客观世界的变化而加以发展的必要。对辩证法及其实质和核心的“稳定性”理解应该是有限度的,当世界呈现出总体性变化时仍然以“稳定性”为托词而规避辩证法理论的革新,这就走向了辩证法的反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为辩证法的更新,为辩证法的实质性内容的重新阐释,提供了绝好的时机。
首先,和谐社会理论的现实性特点决定了辩证法理论革新的必要性。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是以国内外的现实矛盾及其特点作为根据的。和谐社会、和谐世界理论,实际上反映了对当代人、社会、自然之间相互矛盾新特点的新观察、新思考、新理解。和谐社会理论产生的哲学意义在于:一是面对社会实践新特点以及和谐社会理论的出现,作为研究世界一般规律的辩证法理论,不可能无视和谐社会理论、实践的创新性特点,仍僵化而固执地坚守自身既往的一切;二是和谐社会理论中所含蕴的辩证法思想,由于以现实实践作为其客观基础,以唯物主义作为基本原则,其理论的合理性得以实践验证,以此为观照,辩证法理论内容的革新也就有了可靠的“蓝本”。
其次,和谐社会理论的辩证法思维决定了对辩证法重新诠释的必要。以“对立统一”作为核心和实质的传统性矛盾辩证法,在革命时期,其以鲜明的特点鼓舞起无产阶级的斗争意志和激情。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们曾取得巨大成就,但同时也带来重大失误。在“阶级斗争为纲”的岁月,矛盾辩证法在和错误实践的扭合中导致理论和社会实践的双重灾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社会主义的发展,面临着历史方位的重大变化。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与和谐社会建设任务的提出,这种历史方位的变化具有鲜明而全新的特点。不可能设想,传统的矛盾辩证法,在革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以及和谐社会建设这一社会辩证发展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其“积极意义”和“统领价值”能够一以贯之。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和理论,虽然与以往的实践和理论保持有承续关系,但更具有创新、辩证否定的性质和特点。社会性质和特点的变化,不可能不对矛盾辩证法形成巨大冲击。以往,面对传统矛盾辩证法无限的“适应性”、宽泛“论证”和随意性解释,许多人已表示出疑虑和诘难,并用“变戏法”予以嘲讽。辩证法理论如果失却真理的确定性并有着容纳各种不同理解并存的空间,它本身的科学性难道不能够引起人的怀疑?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对于矛盾辩证法的理解及其地位,产生某种意义上的撬动作用。
再次,和谐社会理论的辩证特点决定了辩证法革新的方向。和谐社会理论,不仅仅是一般性社会理论,而且是在对社会现实辩证状态理解中建构的全新辩证法理论。笔者曾在多篇文章中揭示了这一点。可惜许多人或是机械地从传统辩证法出发揭示和谐社会理论的所谓“哲学基础”,无意中泯灭了和谐社会理论的创新价值;或者只是在表层论证和谐社会理论的“社会意义”,而忽略了我们党在哲学上的重大创新。和谐社会理论的辩证法创新包含着诸多内容,比如,对社会走向和谐的社会辩证法阐释;对矛盾与和谐辩证运动的科学把握;对多样性和统一性复杂关系的厘定;对人、社会、自然关系的时代性诠释,等等。这些闪放着辩证法光辉的思想创造,既是和谐社会理论的精髓和内核,也是和谐社会理论形成的哲学基础。正是由于这些精髓和内核而促成了和谐社会理论的全面性、深刻性、创新性、时代性等特点。同时,这些辩证法思想的新理解,又启发着哲学家对辩证法理论革新意义与前景的认同和激情。这一和谐社会理论所含蕴的真正哲学精神,可惜被一些人所忽略。
二、矛盾辩证法的突破是辩证法创新的关键
面对和谐社会实践和理论的展开,如何在矛盾辩证法的“不适宜”处破解出一条新路,这是辩证法理论革新的关键。这其中涉及到的一个根本原则,即究竟是以辩证法理论出发去阐释和谐社会理论,还是以和谐社会理论和实践为背景审视矛盾辩证法并进而把脉到辩证法的前进理路。这实际上关涉到对哲学本身的理解问题。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要求审视,前一思路无疑充斥着形而上学和唯心色彩,后者才是辩证唯物主义原则的真正贯彻。和谐社会理论是建立在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基础之上的理论创新,寻求到其哲学思想与矛盾辩证法的差异点,恰恰是辩证法走向创新之路的始发地。
(一)矛盾辩证法侧重于事物对立面价值的“唯一”性,新辩证法则强调矛盾不同方面的“多元共生”。
矛盾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亦即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化过程,其动力在于事物的内在矛盾性。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相互作用和斗争,构成事物前进和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势力上当积极方面压倒消极方面时,事物即构成了自我否定,进而促进了事物的发展。这种对辩证法最普遍、最一般性的解释,实际上蕴涵着一个逻辑前提上的缺失:对任何矛盾的两方面预先给予了价值性判断,即一方是合理的,一方则是非合理的。这一理解有其发生学意义上的客观性。作为唯物辩证法理论的创始人,马克思一直把革命、斗争视为辩证法的品质,从事物必然死亡的视角理解事物的运动,这是由时代赋予他的神圣使命所主导的。马克思当时面临的时代课题即是启发无产阶级的阶级意识,使无产阶级充分认识与资产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阶级对立。这一客观条件决定了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解具有“二极”对立性思维色彩。毛泽东对唯物辩证法的认识,是在中国革命斗争时期成熟的。革命时代的任务,即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而推翻旧的社会制度。在夺取政权的革命实践中,毛泽东格外重视对立面的斗争,因此毛泽东在全面论述矛盾特性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斗争的绝对性以及两个方面的互反性。毛泽东对辩证法的理解所以秉承了马克思的理解思路,最合理的解释即是因为他们都面临着相对同一或说相似的客观环境。这种辩证法的特点,即对对立双方有着预前的“价值”判断;结局是“新”的战胜“旧”的,一方吃掉另一方。其解释具有绝对化、“唯一”性色彩。
和平、发展、合作,是当代世界发展的主流性趋势。但世界的发展是辩证的,机遇和风险、挑战和动力并存,发展中确定性因素和非确定性因素的交织勾勒出世界扑朔迷离的前景,社会实践呈现出复杂性、艰巨性、选择性等特点。从矛盾的角度观之,人类的实践活动即是解决矛盾的过程。面对当代实践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构成事物的因素呈现出多方面的排列,矛盾及其表现形式错综复杂,矛盾形式、解决手段及其发展结局敞露出多种可能性。当代多样化发展的条件下,矛盾由产生到发展,人们面对复杂世界的变化,传统的矛盾理解已难以应对。由于世界发展无论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看,一种实践方式的展开,往往受到多因素的制约,孤立的实践方式不复存在,实践模式日趋扩大,解决矛盾的实践方式日趋艰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多样化趋势影响明显,矛盾由产生到解决,并非是传统单线性的进展思路,更不是“二者选一”的简单化模式,而是由于多极因素相互作用,多种方向均有着发展的可能性前景,其方向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选择上的多种可能性。人类在自我选择上面临困境。和谐社会理论正是由于看到了实践的这一特点,才承认社会发展中的差异性,要求人们以包容的心态对待他人对事物的多样性评价,承认人们以不同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合理性。和谐社会不认同矛盾双方面价值的唯一性,而是在承认价值、利益多元的条件下共生共赢。
矛盾辩证法强调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强调通过一方消融另一方、一方吃掉另一方的极端式结局促进事物转化,在某种意义上,对和谐社会理论不但不能提供理性支持,反而构成某种深度冲突。因此,消解其中的非合理因素,在时代实践的水准和基础上按照和谐社会理论的内在方向向前发展,是矛盾辩证法改造的出路所在。
(二)矛盾辩证法强调斗争的绝对性,和谐社会理论则侧重于矛盾不同方面发展的均衡性
传统辩证法理论,是根据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某些论述而阐发的,总体上应该说符合经典作家的原生理解。但是,其中也不乏误读和“漏读”。经典作家在某种意义强调过“斗争性”,但在另一意义上也曾突出过同一、融合,可惜被辩证法理论体系的最初解读者、创造者所遗漏,以至于人云亦云的误传到当代。列宁根据苏联当时的社会矛盾及其在新社会展开的特点,从革命向建设的历史方位转向中,大胆地实现新经济政策,其实际解决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办法之一即是列宁所表述的“把对立面统一起来”的辩证原则。他指出:“……不管怎样,我们多少学过一些马克思主义,懂得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方法可以而且应当把对立面统一起来,而更重要的是,三年半来,我们在我们的革命实践中,已经不止一次地把对立面统一了起来。”[3] 这种“把对立面统一起来”的原则,即是强调矛盾各个方面的融合、平衡、和谐,以使不同的积极因素汇聚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来。
矛盾辩证法强调事物对立双方的斗争性,并把此推向绝对主义的极端境地。在传统理解中,事物内部诸方面的同一性,只是构成“斗争性”的条件,而斗争性则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发挥作用。这一错误观念的形成,可以推及到“阶级对立辩证法”的无限制的延伸和外展。矛盾辩证法这一根基上的错误,导致了社会主义一定时期“斗争哲学”的泛滥。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教训。
和谐社会理论认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其总体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坚持全面、协调发展;在文化建设上,强调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思想共识;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强调友爱、协商、一致、平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幅由多种平衡而构织成的和谐画面。这一画面与矛盾辩证法有着内在的隙缝和冲突。其对辩证法的启示意义在于:新的辩证法应以追求事物发展的平衡为主,在矛盾对立的方方面面中,不强制性地激化矛盾,在寻求到各方一致共同点的前提下,使事物保持共同发展和繁荣的趋向,由此促进事物的整体进步。
(三)矛盾辩证法强调矛盾的动力作用,和谐辩证法则以事物的和谐作为追求的目标
按照矛盾辩证法的理解,任何事物内部两方面的对立统一,构成事物运动发展的根本动力。在其视野内,矛盾都具有积极意义。实际上,这种对矛盾的盲目崇拜情结,难以经得起实践检验和历史推敲。在人所面对的客观世界的矛盾中,均具有价值属性。有的矛盾的展开可以促进事物或社会的发展,而一些矛盾如人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所造成的二者对立、社会中人为挑起的无谓冲突和争斗、恐怖主义活动对人的心理造成的恐慌等,这些矛盾由于阻止着社会的进步,因而具有负面价值。从其本质上说,对于矛盾的妥善解决过程才构成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辩证法把矛盾的展开、解决、产生视作一个无限性的循环链条,人成为矛盾面前的奴婢,实质上很难调动人们认识、解决矛盾的兴趣和积极性。
和谐社会理论认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就是在矛盾运动和解决过程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作为社会主体,面对社会的行进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居安思危,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和谐社会理论明确地把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视作无价值甚或负价值矛盾,要求我们正视、克服。这一理论走出矛盾辩证法的抽象逻辑,既承认矛盾存在是一客观事实,又指出矛盾的价值意义从而分别对待。更加重要的是,它引导社会主体走出矛盾循环怪圈,旗帜鲜明地把和谐视作社会发展的过程和目标,这对于辩证法的发展方向,无疑具有开启意义。
三、唯物辩证法的创新途径
恩格斯认为:“辩证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4] 辩证法是人类在历史的长河中通过实践的探索积淀而成、且仍处于发展中的精神遗产和理论形态。客观世界的发展没有止境,辩证法更没有达到终结式的成熟状态。既然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既然当代实践所呈现的特点相对于任何历史阶段都更加复杂和精致,植根于实践基础上的辩证法理论随着实践的创新而应在内容、形式上产生变化,这是不言而喻的。
如何应对实践的变化走向理论的创新?寻求辩证法创新的途径方是当务之急。
(一)在“个别”和“一般”的相互关系中确立辩证法的位置
传统理解,矛盾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即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是辩证法的精髓所在,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可见,共性与个性的关系问题,是辩证法理论中的重要原则。实际上,“个别”与“一般”的关系问题,也是我们研究辩证法创新和发展的一个原则。
列宁指出:“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2](P558)辩证法作为对自然、社会客观辩证运动的反映,它是在舍弃一个个客观现象某些特质及其丰富性特点的前提下而形成的“共性”理论,因而它本身具有“非完善”、“非圆满”性特点。因此,辩证法有着通过向实践敞开而加以丰富、更新的必要。唯物辩证法理论,经由马克思、恩格斯的初创,到列宁在理论环节上的补缀,再到毛泽东的“实践”性阐释,已有上百年时间。在此时间内,人类社会发展已经经历了天翻地覆般的总体性、多样性变化。从“个别”的事实,包括自然、社会、思维发展丰富现象的研究,以丰富、深化辩证法的“一般”,构成当代辩证法研究的重要途径。
辩证法理论之所以创新不够,原因即是对辩证法理论的“本来面目”认识不足,没有在个别、一般关系中确定辩证法的合理位置,把既成的辩证法理论视作成熟、完满的形态,偏执地认为其“一般性”规律的特点足以使其应付现实的任何变化,“以不变应万变”的僵化心态,导致辩证法不合适地面对丰富多变的社会实践,进行着风马牛不相及的“论证”、“诠释”,在和实践严重错位中出现许多有关辩证法的“笑话”。和谐社会理论这一具有全新、拓荒意义的理论提出之后,哲学界仍不乏以传统辩证法的视野、视角、坐标来解说,岂不知就是在这一“解说”中完全忽略甚至抹杀了和谐社会理论的创新、启发性价值。辩证法的变化、发展本质已经被人遗忘,甚至被僵化思维方式推置于形而上学泥坑边缘。从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相互关系角度审视辩证法理论,当前需要突出的重点,不是从“一般”走向“个别”,而是从“个别”走向“一般”,即通过对自然、社会所发生的新的变化、新的规律、新的实践特点的研究入手,从不同方面揭示自然、社会、人的辩证运动特点及其关系,进而通过提炼、反思,使其转化为辩证法的新内容。辩证法需要对自然、社会发展进行参与、解释,但辩证法不能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对社会发展指手画脚、胡乱评判;辩证法需要通过“一般”向“特殊”的转化以提升社会主体“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智慧和实践力量,但当务之急是更需要通过“个别”向“一般”的转化以丰富、健全辩证法理论的自身“肌体”。辩证法需要在现实发展中展示自己的“批判功能”,但更需要通过自身的完善以使其具有“批判性”展示的资本、资格。
(二)在具体的复杂现实关系中提升辩证法的本质和理性力量
在辩证法的研究中,人们总感觉到现行辩证法体系,其纯粹公式化的表达形式使人感到呆板、僵直,令人窒息,辩证法应有的灵性和活力完全被遮蔽。无论是三大规律或诸成对范畴,其关系无非就是同一、斗争、相互转化,这一机械、单调的诠释方式不但不能促发人的智慧,反而构成人们讥讽辩证法真理性的根据。这种从丰富“个别”中所抽象出来的绝对化的“一般”,致使辩证法研究走入了过度抽象的泥沼,由此封闭了理论展开的空间,萎缩了其应有的实践功能。传统辩证法丧失了部分解释力,只是在单纯的思维圈子内思辨概念及其关系。把辩证法发展的希望寄托在思维的恶性循环已不是解决其发展的应有途径,从社会现实中的复杂关系中提炼辩证法的闪光点,才是辩证法革新所面临的根本任务。
当代世界的发展,事物状态及其事物之间的关系日趋复杂化,人—自然—社会其间的多重关系,均对当代人的思考、实践方式提出了挑战。以传统辩证法的公式化化思维去解释这种关系,除了形成一堆毫无意义的“滞后性”答案外,对人们认识、改造世界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智慧启迪。人与自然如何在现有矛盾中走向和谐,人与人如何在竞争中和利益、文化的冲突中走向共处,人与社会如何围绕社会治理目标的分歧而保证社会运行的有序,如何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冲突景象中探索出二者良性互动的根基和方向,诸如此类问题,其解决方案决不是传统辩证法所能提供的。所以我们应该从辩证法与这些关系矛盾的差距中认识辩证法发展的动力,通过对复杂关系矛盾的实践求解,进而达到理论上的升华,以真正促进辩证法内容的丰富,这才是辩证法“当代性”的应有含义。其实,就如何发展辩证法,和谐社会理论的形成本身就有深刻的启示意义。和谐社会理论不是传统哲学思维所延伸的产物,而是我们党根据世界与中国发展的客观实际,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现实矛盾,而形成的重大理论创新。承认差异、尊重多样,基于矛盾追求和谐,在多样性中寻求统一,这一系列的辩证法思想,均是基于对实践中复杂关系的缜密分析而形成的理论闪光。
(三)面对人在世界辩证发展中的枢纽地位以及哲学的功能,确立“属人辩证法”
当前,辩证法理论的处境面临尴尬。“辩证法理论的贫困”,已构成当代理论界的不争事实。造成这一局面,除了前面分析的原因之外,还有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即辩证法理论失去了“人”的踪影。实际上,我们研究辩证法,其目的是为了影响人们的思维、价值、实践观念,进而促进其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哲学是人的哲学,辩证法是人的辩证法。辩证法所研究的客观矛盾及其寻求的解决方案,也都是人所面对和追求的。辩证法的本性和人的内在需求有着根本的一致性。尤其是在社会领域,诸多问题和矛盾,均有着主体性因素渗入,人本身构成客观辩证法的参与者和作用者,因此,脱离开人本身,脱离开人的活动和目的,辩证法不可能构成“规律”意义上的辩证法,只能是一种毫无价值的虚幻抽象物。传统辩证法见物不见人的理论形式因为与人拉开了距离而被人所排斥、嘲讽。和谐社会理论及其科学发展观之所以引起世人关注,其关键点即是因为高扬“以人为本”的旗帜。客观世界的价值因人而存在,人的活动构成世界中最动情、最生动的部分,也是世界发生深刻变化、呈现多姿多彩的动因。人的发展目的以及目标,和整个世界发展的方向是统一的。“和谐”是基于人们的现实矛盾通过解决而达到的社会景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就在于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既是社会发展的主题,又构成社会发展的主体。因此,从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中,从人的自身活动及其达到目标的互动中,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中理解、深化辩证法,才能使原来冷冰冰的理论形态转化为富有人情味的智慧结晶。“人”的因素对辩证法理论的渗入,既体现着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统一特点,也由于拉近了人与辩证法的距离而使社会公众对其产生“亲近感”。从功能角度审视,这种属人辩证法,能够激励人参与事物的辩证过程,促进人们在实践过程中调动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辩证法理论的阐释空间与实践空间,将会被大大扩充。
当前,我们所处的时代是变革、创新的时代。以求新求变为宗旨的辩证法理论不应在时代中落伍,更不能在前进的声浪中销声匿迹。正是基于此忧虑和认识,笔者才借助和谐社会理论的理性成果,围绕辩证法的创新问题发了上述议论。对或否,敬请读者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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