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府理性到公共理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性路径分析_公共领域论文

从政府理性到公共理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性路径分析_公共领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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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7)06-0065-06

在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轨的巨变时期,由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与复杂,各种行为主体谋求理性至上而忽略其他社会行为主体理性的存在与发挥的现象日益突出。市场经济、多元主义的现实要求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下,充分发挥政府理性在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监督、批判下与各种社会行为主体互动中的作用与能力,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理性步伐。

一、政府理性及其价值

理性(reason)是社会行为主体(国家、政府、政党、利益集团、个人等)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行为主体认识自然、社会和协调、整合社会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能力。理性作为人类的一种固有的基本能力是为人们所普遍承认的。林毓生认为:“理性是人生而具有的一种能力,一种发现什么是真理的能力,这个能力就是理性。”[1] 自马克斯·韦伯以来,人们习惯上把理性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种。“工具理性”,简单地说就是指人们用理性的办法来看使用什么样的“工具”能够最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价值理性”是根据人们认为合理的价值与方法努力达成的合理价值活动的能力。工具理性具有天然的“外显性”,而价值理性则具有天然的“内蕴性”,事物往往都是以工具理性的表象而存在的。一些所谓理性的社会行为主体,如国家、政党、政府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作为工具理性而存在的,即社会行为主体的理性在许多情况下表现为工具理性,它是一种不完全理性,或有限理性。正是如此,哈耶克认为,“人之理性既不能预见未来,亦不可能经由审慎思考而型构出理性自身的未来。人之理性的发展在于不断发现既有的错误。”[2] 政府理性是一个国家的政府或内阁对国家和社会整合的能力与机制。对于传统专制政府来说,政府理性主要表现为君主专制的“王朝理性”,即是说,在传统社会里,专制政府统治国家、控制社会的能力几乎完全取决于君主个人的素质与偏好。一般而言,限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与科学技术的落后,即使再专制的王朝政府对国家与社会的控制也必然是十分有限的,在传统中国就一度存在着国家权力止于县,县以下乡村社会实行“自治”的社会特征。即使在人们公认的专制的秦始皇时代,张良却在博浪沙谋刺皇帝并从皇帝眼皮底下逃走;项羽叔侄二人长期隐于吴地并成为地方精英,这说明了传统中国的专制王朝不得不给民间社会留下了很多自治的空间与余地。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政府理性的成长与发挥也有着一个历史的过程。在与封建势力长期斗争的过程中,资产阶级对压制资本主义发展的“王朝理性”深恶痛绝,因此,他们在取得政权后紧紧保留了“最弱”意义上的政府,即是对专制政府基本否定转而对市场理性顶礼膜拜。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理性在国家与社会中处于支配性的地位,而政府的角色被定义为一个“守夜人”,自由经济理论认为,具有天然“经济人”理性的各种社会行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与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会自发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扩大,即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完全可以对社会资源起着最佳的配置作用。在以“经济人”理性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主导下,政府理性在从属市场理性的过程中一度被“边缘化”了。开始于19世纪上半期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对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市场理性不断地提出了挑战,而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萧条从根本上打破了市场理性至上的神话,政府理性所扮演的举足轻重的地位与角色在美国新政的成功进程中逐渐获得了人们的认同与服从。政党政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政府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执政党理性表现出来。20世纪40年代以来,无论是西方世界的福利国家建设还是东方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由执政党主导的政府理性都在国家与社会中发挥着绝对的支配性作用,而没有给社会留下多少自主发展的空间。进入60年代以后,西方福利国家与东方社会主义政权在以政府理性克服市场理性的偏颇中都走向了把政府理性奉为万能神灵的极端并最终导致了政府失灵或失效的后果。历史与现实证明,现代国家的建构离不开政府的主导性发挥,但作为工具理性的政府理性是有限的而不是万能的,以“政治人”自居的政府也不会总能实现国家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有机统一。政府理性、执政党理性的自身缺陷必须通过公共理性来纠正和解决,以保证社会平等、公平与正义基本价值的实现。

二、公共理性视阈中的平等与公平:和谐社会构建的价值基础

公共理性的概念是康德在《何为启蒙》(1784)一文中最早提出来的。不过,公共理性的概念直到罗尔斯以后才逐渐广为人们所承认并接受。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公共理性理论。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之善或社会的正义,其本质是公共性。公共理性是民主国家公民的理性,也就是说是那些能够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3] 后来他又写了《公共理性观念再探》,对公共理性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所谓公共理性就是指各种政治主体(包括公民、各类社团和政府组织等)以公正的理念,自由而平等的身份,在政治社会这样一个持久存在的合作体系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充分合作,以产生公共的、可以预期的共治效果的能力。[4]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人们的市场意识、利益观念愈来愈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利益冲突与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下更好地探讨各种社会行为主体利益博弈和利益冲突等问题,特别是为了统一、协调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个人理性与政府理性、大众理性与精英理性、个体理性与国家理性的矛盾与冲突,我国学术界逐步引入了西方公共理性的概念。

公共理性“表达的是公正理念,倡导的是社会合作,运行的是共赢思维,发展的是公共治理的逻辑”,其“核心是强调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利益的协调性,即强调公共权力以增进公共福利为价值目标,实现以尊重和促进私人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5] 公共理性不仅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道德,一种价值;公共理性是道德与理性的有机统一体。公共理性视阈中的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一个基于平等价值的公平社会,或者说公平社会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公共理性指导下的和谐社会要求社会行为主体,特别是执政党与政府必须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效率与公平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两个方面,不存在谁代替谁的问题,并且效率只是实现公平的手段,公平才是目的。基于平等价值的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中国政治合法性的前提与基础。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如果不贯彻平等的原则与精神,就没有社会的公平;而缺乏平等的精神和公平的价值,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在现代社会,一方面几乎没有人否认平等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几乎很少有人愿意因追求平等而牺牲自己的利益。恩格斯认为,“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平等绝不是一个抽象的政治原则,而应是一种公平的制度环境或社会秩序。在营造公平制度环境的过程中,国家制度和组织手段对于实现真正的平等是至关重要的。由于社会的分化“最后都归根到财富,因为财富直接地促进福利,它可以最容易地被转让,并且借助财富不难买到一切其余的东西。”[6] 所以,“政府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7] 在现代社会,政府必须善于运用制度和组织手段,把个人财富和权势限制在正确的限度之内以实现比较公平的平等,这是政府理性公共化的根本要求。在公共化了的政府理性的主导下,社会行为主体追求平等与公平的过程无疑也是追求社会和谐的过程。

平等应是人类普遍的基本权利,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任何一种制度,若不能生产、供给充足的政治价值来满足公民对生活意义感的需求,这种政治文化的供求失衡就会造成合法性的危机。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攻坚阶段所出现的一系列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从本质上看来无疑是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体理性与公共理性之间矛盾尖锐化的结果与表现。由于公平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容纳了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在以公平为底蕴的和谐社会里,不管人们的天赋和后天的才能如何,机会平等应该是人人都有的。然而,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往往不是由个人来决定的,它们在很大程度上要在执政党和政府的社会控制与资本整合的过程中实现。在事实上存在着的不平等的现象,可以通过对公平的追求来建立适度的经济平等与条件、机会的平等,以改变并代替这种不平等。“不管在政治领域还是经济领域内,正义只在人类自然需求的基础上要求人类拥有根据自然权利应得到的条件平等。”[8] 政府作为正义的化身与公平的代言人,必须在引导社会行为主体追求公共利益、公共精神中凝练公共理性。

执政党和在位的内阁(政府)及其治理下的各种社会行为主体,只有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下,才能把平等由政治领域贯穿到经济领域,从而实现真正的平等。公共理性是横跨国家(政府)、政党、利益集团和个人之间,并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能力和机制。[9] 公共理性不是某个社会行为主体的单向理性,而是各种社会行为主体关注政治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公共精神的理性。平等与公平的社会应该是公共理性统治的社会,是一个不断走向和谐的公平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是各种社会行为主体逐步由个体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社会。在社会和谐的状态中,每一个行为主体都关注着社会公共精神的塑造与公共利益的扩大,同时也关注着其他社会行为主体自由与平等价值的实现。在比较成熟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公民不仅在政治领域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在公共领域可以充分监督、批评公共权力机关;更重要的是,公民在经济领域能够享有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的公民所应当享有的一切合法的、正当的经济成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平等与公平,也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执政的合法性,我们在经济领域的分配体制,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方面,在人们基本经济权利方面,应该平等分配,也就是说必须以某种方式满足一切中国公民的基本的经济权利与要求;另一方面,在人们非基本经济权利方面,“按劳分配”仍然是社会非基本经济权利分配的唯一公平而又有效的分配制度。基本政治权利、基本经济权利的“按需分配”与非基本经济、政治权利的“按劳分配”都是为了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平等与公平的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守的两个基本的平等原则。

平等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最重要的价值和目标之一。在现代社会,任何一个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都必须建立在适度平等的基础上。公平是一种特殊的平等,其本质就在于体现了平等的价值。平等与公平的价值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与前提,也是和谐社会建构的基本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要求社会主义社会应当是消灭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公平社会。以平等、公平、和谐为基本目标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守基本政治、经济权利“按需分配”和非基本政治、经济权利“按劳分配”的平等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党和政府应在与各种社会行为主体有效“互动”中逐渐形成关注政治共同体公共利益、公共精神的公共理性,这是中国走向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就是由不平等社会走向相对平等的社会,由不尽平等的社会走向平等、和谐社会的过程。各种社会行为主体从个体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中国逐步走向进步与和谐的过程。

三、公共理性视阈中的和谐社会构建之路

亨廷顿认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出现动乱与不安的原因不在于它们的落后,而在于它们的现代化。鉴于“现代性产生稳定,现代化却会引起不稳定”[10] 的历史与现实,后发国家的执政党与政府为了更好地维护政治秩序,整合国家与社会的资源,不断巩固和提高政治合法性,必须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下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善治”。在现代社会里,一个政府的公共执政必须具有这种公共理性。所以称之为“公共理性”,就在于这种理性是代表民意的,是公共的,即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各阶级、阶层及各种利益集团经过公共领域的批判而协商和“妥协”的约定意识。在法治经济下,市场的竞争必然带来阶级、阶层的分化与利益的多元化,不管你是否接受,达成妥协与谅解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解决矛盾与冲突的最根本的方法。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公共权力机关只有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与各种社会行为主体进行有效的“互动”,把基于自由平等契约精神之上的约定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政策和法律,这样整个国家和社会才有可能具有现代公共理性。从现代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所谓‘公共理性’是公共管理主体与所处社会实现的高度沟通化并获得社会高度认同的观念和价值。”[11] 在现代社会里,一个政府的公共管理,一个执政党的公共执政必须具有这种公共理性。在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由个体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过程中,“许多要求能完美地实现都是在长时期中经过一系列的妥协而后取得的,并不是在每一步上都顽固地坚持按自己的方式才取得的。”[12] 也正是如此,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说“妥协是政治的灵魂”[13]。所以,公共理性应是公民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主体本着基于契约的公共精神,在批判与和谐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的关注社会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行为和公共之善的理性。现代执政党的任何重大决策如果不经过公共领域的批判和监督,它所谓的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政党理性在政治上的强权表现,这是执政党治理的任意性,并没有多少公共理性而言,因而也就缺乏事实上的政治合法性。对于那些国家(政府)理性主要通过执政党理性来体现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更需要通过公共领域的批判,从而使执政党理性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公共理性,同时也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执政党和政府的政治合法性。执政党和在位政府的理性只有通过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在公共契约精神基础上实现与社会各种行为主体的有效“互动”,其公共管理才具有公共性,它的公共选择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才具有民意性、合法性和正当性。现代公共理性以公共性为核心,以公共的善或社会正义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以公共利益的追求为外在的表现形式。以公民社会为底蕴和后盾的现代公共领域的培育和公共理性的提升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无疑有着深远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也是政党、政府、大众、精英、利益集团、公民等个体理性,在公共领域的监督与批判中走向公共理性的现代化过程。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下,在与时俱进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必由之路。

第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特别是执政党与政府理性的公共化。政党政治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根本特征之一,政府理性很大程度上要由执政党理性来表达。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合法性也主要由政党政治与政党的理性活动体现出来。现代政党治理就是“政党同市民社会就利益分配与发展等重大经济社会问题进行谈判与再谈判,在民意基础上完成社会整合,达成社会团结,并实现经济高效、有序的发展”。[14] 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与时俱进地稳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培育和发展必须以现代公共领域的型塑和提升为重要的前提。而现代公共领域的型塑和发展与公民关注国家政治的公共精神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哪里有关于‘国家事务’的交流,哪里具有批判意识的‘普通人’的公众也就成了市民的公众。在‘共和制宪法’的前提下,这种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就成了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组织原则。在自由主义法治国家的范围内,市民社会作为一个私人自律的领域得以确认。”[15] 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公共理性就是社会行为主体在公共领域中的理性。如果没有公民(市民)社会作为平台和底蕴,具有批判、监督功能的公共领域便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从中国特殊的历史、国情和现实特征来看,中国执政党理性公共化,即是执政党由个体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现代化过程。卢梭认为,政府只不过是国家与人民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国家应该“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16]。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中国共产党也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一个中间体,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桥梁和工具。从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到胡锦涛,党的历代领导核心始终把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承认党作为工具理性的有限性,并与时俱进地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以永葆党的先进性、生命力、凝聚力和合法性,这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逐步从个体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理性公共化过程。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要求以现代法治国家的“权利理性”代替“权力理性”。所谓“权利理性”是指国家的政治生活完全服从于宪法与宪政,各种社会行为主体在宪政框架下的公民社会、公共领域中能有效互动的理性。所谓“权力理性”是指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迷信执政党与政府的权力与强力,不愿意接受公共领域监督与批判的理性。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必须承认“宪法是由人民的智慧制定的,并且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唯一合法的基础”[17]。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党和政府的合法性也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作为法治的根本特征,人民的参与必然愈益受到重视,最终变成一种决定性的因素。如果说人民的参与在政治上成为法治的一个突出特征,反之则可以说……人民的参与就是法治。这样,法治就意味着人民的参与或人民的最终统治。”[18] 现代国家的法律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不是‘意志’而是“公共理性”。“虽然立法被设想为一种‘权力’,但它应当是理性协议的结果,而不是政治意志的产物。”[19] 也就是说,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应该是各种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在对等条件下有序博弈的结果,或者说是在市场经济中,在遵循公平、公正的秩序和原则的情况下,各方相互“妥协”的结果,而不是某些阶级、政党或利益集团强权意志的表现。在现代社会中,“公共领域的成败始终都离不开普遍开放的原则。把某个特殊集团完全排除在外的公共领域不仅是不完整的,而且根本就不算是公共领域。”[20] 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所有有道德的人,都应属于该公共领域。具有批判精神的公共领域的成长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本身也是一个互动的过程。“面对公共领域,一切政治行为都立足于法律;这些法律就其自身而言被公共舆论证明为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21] 社会主义法治应该是在公共理性支配下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只有当一个国家的宪法和宪政是公共理性产物的时候,它才能保障该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即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制度具有公共性、正当性和合法性。所以,基于人民主权之上的现代法治就是现代公共理性的统治。从权力理性到权利理性,从专制与人治到民主与法治,是各种行为主体理性在和谐博弈中走向公共理性支配下的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前提。

第三,公共理性视阈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必须强化制度理性,即加强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与现代国家制度环境的营造。公共理性的目标是公共之善,“此乃政治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的要求所在,也是这些制度服务的目标和目的所在。”[22] 针对斯大林严重破坏苏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行为,毛泽东曾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等西方国家就不可能发生。这是因为英、法、美等西方国家已经基本完成了政治现代化,自由、平等、民主与共和等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个人的专制与独裁已不能为现代国家的制度环境所容。对于十年“文化大革命”所造成制度体系崩溃与制度环境恶化的后果,邓小平有着深刻的总结,“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3] 由于“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与长期性”,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要首先强化国家的宪法与宪政建设,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在利益冲突与矛盾尖锐的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的一个重大任务就是要在宪法与宪政的框架下,为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利益博弈活动提供一个公平、有效、有序的制度环境。和谐社会既是一个动态的社会结构,也是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规则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任何一项制度供给与制度安排都不能。否认个体理性价值的存在,执政党与政府在以自己的理性来主导制度供给与制度变迁时,必须在公共理性的指导下,在满足绝大多数个体理性的前提下,在追求公共利益、公共理性中获得合法性。现代社会是权利理性的社会,是治理的社会,而不是权力与统治的社会,现代社会的“治理”是公域与私域、个体与公共权力机关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一系列方式、方法的总和。公共理性支配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执政党与政府在充分照顾到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理性价值的前提下,为各种利益主体提供合法、有序、高效的制度环境与博弈规则,引导它们在追求公共利益与公共精神中形成公共理性。

第四,公共理性视阈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构,必须加强对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培养与现代公民能力的提升,加快以公共精神为核心的现代公民文化建设。现代民主社会要求人们抛弃“臣民意识”,树立“公民意识”。政府理性公共化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要大力发展公共教育事业,营造公民文化,提高人民作为现代国家的公民所必须具有的参政、议政的能力与水平。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与公民能力的培养与提升,社会主义公民文化的营造又要以公共领域的监督、批判和公共舆论的现代化与公共化为制度环境。

广义的舆论指的是各种各样的社会习俗,它们对于社会的间接控制要比教会或国家通过威胁、制裁所进行的正式约束有效得多。具有批判精神的公众舆论,已经不仅仅是舆论了,因为其来源不仅是个人的偏好,而更多的是私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公开的讨论。在现代社会里面,如果没有人民的普遍舆论,任何立法机关都无法活动,公民的普遍舆论是立法的媒介和喉舌。卢梭认为真正的宪法精神不是镌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浇铸在铜板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深处,即扎根于公众舆论之中。[24] 在有着批判传统的公共领域里面,“每一个人都认为他和一切公共事务有着利害关系;有权形成并表达自己的意见。”① 公共舆论是公民表达利益与愿望,实现公正、民主最重要的路径之一。在西方社会,公共舆论的监督权被誉为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列的第四种重要权力,不经过公共舆论批判的任何制度和权力都是没有合法性的。基佐甚至把现代法治国家看成“公众舆论统治的国家”。现代公共舆论之所以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就在于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监督执政党和政府,体现民意,从而使社会公共行为主体,特别是政府等政治行为主体在更大程度上具有公共理性。

在通过塑造现代公共领域来提高我国社会行为主体的公共理性,从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府应该大力提倡“话语民主”,发展公共舆论。提倡“话语民主”,就是要借助现代公共领域,鼓励和提倡通过平等社会行为主体的公共辩论和批判来决定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事务。“党管舆论”应指党对社会公共舆论、社会思潮的正面、正确的引导,而不是压制,更不是对舆论的专制与垄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多元主义的新时期,党与政府对公共舆论的领导,就是要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在公共领域的监督与批判中,“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一个好政府的首要问题不在于它管多少具体的事情,而应该把提倡公民的公共精神看成是其最重要的任务,而且在公共精神的教育与提升方面,公共权力机关应起着表率的作用。公共权力机关只有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下,在公共领域中与个体公民进行有效的“互动”;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塑造公民的现代性,这样整个国家和社会才有可能具有现代公共理性。没有监督、批判功能的公共领域及其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公共精神,就不可能形成现代公共理性;没有社会行为主体理性的公共化,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只有借助于现代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个体理性才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日益形成公共精神,走向公共理性。社会正义是社会行为主体(政党、政府、利益集团、个人等)在公共理性的支配下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性在道德和价值层面的基本的要求。公共理性是公共选择和公共决策具有公共性、正当性、合法性的思维基础,借助于公共理性这个桥梁和纽带,政党理性、政府理性、精英理性、大众理性和个人理性就会在和谐博弈与伙伴相依的互动过程中实现自身的现代化。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理性,特别是执政党理性与政府理性完成了由个体理性向公共理性的转变,无疑是社会主义中国走向进步、文明与和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志。

理性是社会行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能动的反映,是人们认识自然和社会及其规律的一种基本的能力。理性可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两种。包括政府理性在内的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的理性一般多表现为工具理性,它是一种不完全理性或有限理性。公共理性追求的目标是公共的善,或曰是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它在政治层面的表现就是公共选择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公共理性应该成为调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个体理性与国家理性、精英理性与大众理性的中介和桥梁。公共理性是横跨国家、政党、政府、社会、利益集团、大众和个人之间,并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能力和机制。执政党和政府的活动只有置于公共领域的监督和批判之下,其决策和管理过程才更体现着公共理性,即决策和管理具有公共性、民意性和正当性。中国共产党和党领导下的各级政府理性的现代化,即公共理性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与时俱进的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政府自身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平等、公平与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的价值基础;各种社会行为主体,特别是执政党与政府理性的公共化、法治国家建设、现代国家制度建设、公民意识、公民能力的培养与提升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必由路径。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就是包括中国执政党与政府在内的各种社会行为主体在公共领域的监督与批判中,从个体理性走向公共理性的过程。

注释:

①参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1999年,112页。引Burke' s Politcs,Hoffmann and Levack,New York,1949,P.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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