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公平和效率关系——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政策调整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共产党论文,视角论文,改革开放以来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公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平和效率是人类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广义上的公平和效率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的综合问题。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主要是指人们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它是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和水平的一个标示,就个人收入分配而言,它强调的是能者、强者多得;公平主要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消费水平和社会地位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就个人收入分配而言,它显然更为关注分配结果和与之相关的分配尺度、规则、程序、权利、机会等的社会可接受程度和可承受程度。
一、如何把握公平和效率的关系
人们对公平和效率关系的看法可谓见仁见智,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3种:一是效率优先论。强调市场机制在配置社会资源和促进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将与此相关的效率置于优先的政策目标,指出如果不顾效率、不首先做大“蛋糕”而过于突出结果的公平,就会抑制经济活力,最后也不可能真正缩小收入差距。二是公平优先论。认为市场竞争所引起的收入分配悬殊,是对公平这一“天赋权利”的侵犯,效率优先只能放到合适的地方(如企业)讲,不应放在分配领域讲,不能单纯为一切敛聚财富的行为辩护,从现代政府肩负的使命看,只能强调公平优先。三是公平和效率并重论。指出市场要讲求效率,政府要强调公平,一个是有效地更好地创造财富,一个是更好地实现公平,必须使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效率优先或者公平优先的问题。
上述3种观点的侧重点虽然不同,但都主要从静态的而非动态的角度来考察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这是一个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个人收入分配制度中的一个复杂问题,分析和把握这一关系,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纵观诸多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大致都存在这样一个现象,即一定时期内为了促进效率可能要以牺牲某种公平为代价,而在另一种情况下为了达到公平又可能要以牺牲某种效率为代价。这表明,公平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互排斥性。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从长计议,应力求公平、效率的共赢而规避一方的实现以损失、牺牲另一方为条件。第二,公平和效率在很大程度又具有相互关联性。效率是公平的基础,效率高,以较少的投入实现又快又好的产出,才能为公平的实现奠定必要的物质前提,否则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反过来,公平又是效率的保证,特别是个人收入分配公平合理,人们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有益于激发活力,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反之,不论是搞平均主义还是两极分化,都会极大地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这样效率也就难以得到可持续的保证。第三,一个社会的个人收入分配究竟是侧重于公平还是效率,不是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只强调公平或效率的一个方面而摈弃另一个方面,但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公平和效率的主次、轻重、缓急、先后以及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却是不一样的,不存在什么抽象的或绝对的方案。第四,一个社会的改革、发展、创新往往是以效率优先原则起步的,但当社会成员出现较大的收入差距时,公平问题就突出起来,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公平问题在得到相对的解决之后,又可能再现突出效率的问题,如此循环,往复不断,推动社会不断向着更高的公平和效率水准迈进。
二、改革开放以来在公平和效率关系问题上的政策调整及其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过程中,不断调整处理公平和效率关系的方针政策。1987年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是单一的,必须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原则,所实行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1]。这里已明确提出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从字面上看,应是强调效率优先于公平。1992年的十四大报告在分配制度上沿袭了十三大报告的提法,但在公平和效率关系问题上强调的是“兼顾效率与公平”[2] 19。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2] 534。十四届三中全会的提法,基本上为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和2002年的十六大报告所采纳,这两次党代会只是将“其他分配方式并存”改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同时确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十六大报告同时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3] 21,对公平与效率的适用范围作了一个区分。但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却始终鲜明地保留下来。
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有一个引人注目的地方,就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没有再次出现在文件中,而是代之以“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4] 278的新提法;此后,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4] 1064-1080。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公平和效率关系问题上的政策调整,概括地讲是3点:其一,主要是从个人收入分配的角度来探讨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其二,强调公平和效率的结合;其三,根据情况变化,侧重点有所不同。
“效率优先”之所以在改革开放之后的较长时期内成为中国共产党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首选,那是有很强的针对性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处于一种“一大二公三平”的“大国寡民”状态之中,在分配领域一味强调收入结果的均等,而不计人们的劳动质量、数量差别和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这种貌似公平实则不公的分配方式,导致了整个社会的普遍低效率和贫穷。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在社会主义问题上“解放思想”的成果之一,就是告诫党和人民,落后、贫穷、平均主义、发展太慢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体现自身的优越性和本质,就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搞市场经济、对外开放,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一切先进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按照这样的思路,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自然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强调多劳多得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把突出效率置于政策制定的优先地位考虑。由于效率优先同人们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因而它对于调动广大劳动者、建设者被压抑已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于繁荣和发展经济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邓小平是深谙辩证法的大师。他在强调发展、先富、效率的同时,又始终关注稳定、共富、公平的问题。他指出:“我们为社会主义而奋斗,不但是因为社会主义有条件比资本主义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且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6] 143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效率上还是在公平程度上,社会主义都要优越于资本主义。邓小平尤其担忧中国的改革走入富的愈来愈富、穷的愈来愈穷的两极分化的“邪路”,认为那样就会引起社会动荡,就意味着改革的失败,他在1992年的南方讲话中谈及先富带动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问题时说:“什么时候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在什么基础上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要研究。可以设想,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6] 3741993年,邓小平在讲到分配问题时又说:“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发展时少。”[7]
邓小平的思想是深邃的和前瞻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增长,2005年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182321亿元,相当于22257亿美元,人均为1700美元,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6位;但与此同时,我国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也在扩大,贫富鸿沟逐渐拉开,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突破国际公认的0.4的安全警戒线,达到0.45左右,不仅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也比不少发展中国家、转型国家要来得高,且有继续上扬之势;在收入或消费中所占的份额,占总人口20%的最贫困人口只占4.7%,而占总人口20%的最富裕人口所占份额则高达50%[8]。即使撇开枯燥的数字不论,实际生活中过度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镇和农村内部的居民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也会令每一个有正常思维和良知的人感到是到了该重视和解决问题的时候了。
所以,中国共产党适时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提上议事日程,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三、正确理解“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政策调整
第一,这一调整不是不要效率,而是要改变以往的线性思维和做法。不要效率的社会主义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深知经济建设、市场取向的改革、充满活力的社会对执政兴国的重大意义,因而效率不但不能没有,还要不断提高。问题在于,以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很容易使一些人包括某些为政者将“优先”等同于最重要甚至惟一标准,将“兼顾”降格为次要甚至可有可无,导致为了效率可以一再牺牲公平的现实。这样一来,单纯的GDP增长取代了社会的全面发展,通过包括非正当的乃至非法的手段获取财富成了“能者”、“能人”的标志,高收入者成了社会的精英和宠儿,与此相反,关照弱势群体成了很多人不屑一顾的“傻瓜工程”,人人共享和普遍受益成了劫富济贫,公平这一人类千百年来所追求的崇高价值观,成了一提就是试图“走回头路”的代名词。为了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必须明确,现阶段在注重社会公平的同时,适当追求较高的效率仍然是必要的,与此相关的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只要合理合法,就必须视为一种常态而继续得到允许和鼓励。也就是说,要在消除不合理的差别、保持合理的差别的过程中,形成既有激励机制和发展动力,又能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社会公平的成果将惠及社会各阶层和群体。中国共产党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强调“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3] 12。应该说,社会公平的受益者首先是在个人收入分配中处于弱势的阶层和群体,也就是要通过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这部分人的福祉,逐步提高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解决他们的住房、医疗和子女就学等问题,使他们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和对人的尊严的保护。与此同时,社会公平一样会惠及富裕阶层、群体,因为,随着社会因贫困而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的大为减少,社会将变得更加和谐,而法律、制度、政策的完善,又有利于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有利于人们创业和干成事业,换言之,弱势阶层、群体生活状况的改善将同富裕阶层、群体利益的增进同步实现,不会出现此消彼长,更不可能搞什么“向富人开枪”。恩格斯所希望的“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9],必将随着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并付诸实施而在我国展现出美好的前景。
第三,必须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提法。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问题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公平的历史性表现在它受制于一定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的制度和政策安排以及人们的思想觉悟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它的实现方式和程度是随时间、地点、条件、主体的变化而变化的;公平的相对性表明它不是无条件的,总是相对某种规则或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是公平的,而不是说从任何方面讲都是公平的。因此,共产党人只能根据唯物史观来阐述公平的内涵和在社会发展各个阶段的实际意义。在现阶段,中国共产党针对个人收入差距过大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调整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那么,这一提法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笔者的看法是,试图将一定时期的口号、政策和做法普适化,肯定是不符合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精神的,只能用发展的眼光来深化对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的认识,来设计具体的而不是笼统的方针政策。
四、注重社会公平既要反对乱许愿,又要反对不作为
第一,反对乱许愿。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0]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国力决定了我们所能够达到的公平只能是有限的和相对的,因此不能把人们的胃口吊得过高,更不能诱导人们去追求所谓的“绝对公平”。据了解,当前在一些村、乡镇、县市的选举中,有些人出于获取选票的考虑,有意无意地在推进公平、增加福利的问题上大做文章,并且不切实际地对选民和代表乱许愿、乱承诺,这种作秀的“竞选语言”、“媒体语言”危害不小,因为不明真相的人们往往对其寄予厚望,一旦发现它们无法兑现时,就会指责党和政府失信于民,从而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根深蒂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传统的国度里,一旦人们的不满情绪得不到正确的疏导和缓解而被煽动起来,就会连正常的收入差距都成为“众矢之的”。
第二,反对不作为。如同追求超越阶段的公平是不可取的一样,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和方式来推脱一代人在解决公平问题上的责任,也是不可取的。时下,有人提出缩小收入差距必然降低活力、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允许基尼系数大一些、经济搞上去了其他问题自然解决等观点[11],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因为:缩小收入差距和降低活力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系,在收入差距较大的情况下,适时适当地缩小差距,给那些最需要社会救助的人提供发展的机会和可能,可以激发而不是抑制他们的活力,像北欧一些重视社会公平的福利国家,基尼系数在0.3以下,可它们的经济富有活力,企业和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也很强,就提供了一个鲜活的例证;城乡二元结构不应成为容许基尼系数偏大的理由,正是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农村在科教文卫、交通、信息等方面大大落后于城市,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之一,就是要通过“多予、少取、放活”,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不允许城乡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社会公平不一定能够随着经济增长而自动解决,如果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之间搞“一手硬一手软”,就极易出现两极分化的结局,最终经济增长也无法保持可持续性,“拉美现象”就是一个教训。
按照“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要求,在继续发展经济、做大“蛋糕”的同时,必须在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上有积极的作为:
一要进一步完善维护社会公平的政策措施,做到保护合法的劳动和非劳动收入群体,继续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致富;调节过高收入,特别要着力解决因机会不公、体制漏洞等带来的不合理的差距,比如垄断行业中的个人收入畸高现象,就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加以化解,使初次分配的“效率”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多贡献多得;扶持过低收入,关键是通过再分配,在政府主导下采取改革税制(主要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同时开征不动产税、遗产税等,以扩大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力度)、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公共支出、转移支付、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以公平为核心编织“安全网”,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群众的扶持力度,缩小不同地区和群体在初次分配中存在的收入差距过大问题;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力求在个人收入分配上实现橄榄型的“两头小中间大”,这对解决因内需不足而过度依赖出口、外贸依存度居高不下的现况,是深具长远意义的;打击非法收入,依法严惩通过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偷税漏税、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
二要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就意味着人们的基本收入有了较为稳定的来源,可以主要依靠自己而不是依靠社会或他人谋生存、求发展,这是减少低收入人群和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缩小收入差距、推进社会公平、降低基尼系数的必由之路。面对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的现况,必须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在就业方面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作用,使更多的适龄劳动力能够获得就业和再就业的机会。
三要加大对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投入。人们存在先天的体力、智力、能力差别,但那种因后天教育培训程度不同所造成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差距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就业机会和收入高低不平等,则必须加以解决。目前,农村一些贫困户的学龄儿童经常过早辍学,进城打工者的子女则往往因为借读费过高而失学,这样一来,这些人的下一代从一开始就输在了起跑线上;同时,社会上的两股低收入群体——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下岗人员,也存在文化素质较低、知识技能匮乏的问题,他们的教育培训,单靠自身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三农”问题再度突出之后,有学者就指出教育的普及和知识的传播是真正改变农村的最基础的基础设施,并建议国家担负起向广大农村和农民进行制度性的知识转移的职责[12],这是非常具有远见卓识的。所以,政府和各种社会力量必须加大教育投入,切实办好、搞好城乡的义务教育,并组织普遍的职业培训,惟有这样才能在起跑点上解决机会平等的问题。
四要赋予中华民族传统的团结、友爱、合作、互助等美德以新的时代内容,使之在扶危济困中发扬光大。例如,民营企业家发起并实施的“光彩事业”,以扶贫开发为重点,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以项目投资为中心,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培训人才、发展贸易,并通过包括捐赠在内的多种方式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进步,就体现了以先富带后富、促进共同富裕的精神,社会反响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