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看香港普通法的发展方向(论文文献综述)
王涛[1](2017)在《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英帝国的法律史密切相关,它是曾经的日不落帝国内除英国本土之外所有殖民地的终审法院。英帝国在20世纪初达至顶峰时,占据了全球可人居土地的四分之一,涵盖了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这些人口具有不同的种族与肤色、宗教信仰和文明程度。英帝国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伟大(或最压榨)的帝国。英帝国不同于罗马帝国,“统一的英国力量”的概念并不存在,相反,英帝国组织松散。然而,正是这样一个组织松散的帝国,创造了人类文明的新纪元,为近现代世界发展的格局奠定了重要的基石。法律对帝国中的英国形象至关重要,英国的权威通过法律在帝国范围内得到执行,这是英国文化的独到之处,普通法系统的建立被认为是英帝国给予其子民最重要的恩赐。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作为帝国最高司法机构,通过解释、适用法律给帝国带来秩序和繁荣,为普通法、法律多元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生长和昌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通过其司法功能成为英国国王之外另一个联结整个帝国的精神和制度纽带。1833年,英国通过《司法委员会法》(Judicial Committee Act),现代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自始明确。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可谓世界上最早的国际性法院。在英帝国广袤的地域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针对不同的民族,在适用普通法的同时,适用各式当地法律,并使之与普通法所契合,兼顾各地多元的法律文化。通过对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研究,描述其动态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英帝国-英联邦”的演进背景下,叙述帝国主义、殖民主义、法律多元主义和不同法律文化在司法委员会的司法场域内的互动融合,揭示19世纪以来世界法律文明发展变换的斑斓图景。第一章描述枢密院的起源。论述国王咨议会及其司法功能的衍变,对枢密院名称的由来以及枢密院残留司法权进行了讨论,并就枢密院逐渐发展期海外上诉案件管辖权的历史进行了论述。第二章论述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成立与发展。对枢密院的改革措施进行了详述,对布鲁厄姆勋爵的主导的法律改革措施进行了讨论,分析了1833年《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法》和后续相关立法。分析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性质,指出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纯粹的司法机构而非国王的咨议机构。对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决形式及其争议和衍变进行了论述。第三章论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职权、组成和宪政地位,对于其海外上诉案件管辖权的起源进行了分析,就主要殖民地案件上诉条件进行了分析。论述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法官组成,不同法官间的区别,描述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司法常务官和参审员的作用。对于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位于伦敦的场所进行了论述。简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上议院上诉委员会、英国最高法院的关系。第四章论述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诉讼程序,分析了上诉案件的基础分类,特别上诉许可申请提起的程序、提起上诉的程序,以及各类上诉处理程序,上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论述了枢密院上诉委员会对于上诉案件的基本裁判理念。第五章讨论了枢密院司法管辖权的衰落。分析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判例的约束力,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于人际冲突法的适用,1931年《威斯敏斯特法》的出台。第六章论述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地区法制的影响,探讨了其在东南亚、南亚、东亚、大洋洲和美洲的司法历程,对各地区产生影响的重要案例。
李树忠,姚国建[2](2012)在《香港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兼与董立坤、张淑钿二位教授商榷》文中研究表明特区立法机关应根据基本法制定法律,特区法院审查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被称为"违基审查权"。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为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提供了法理依据,特区的新法治秩序激活了普通法中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权的不完整性使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成为必要。司法实践表明,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法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对基本法的实施总体上是有利的;损害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因素并非是法院的违基审查,而是立法会的强势地位。作为植根于普通法传统、已有十多年运行实践的权力,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须再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当然,基于其在特区法治秩序中的地位,特区法院违基审查权应受到特区外部与内部两方面的制约。
季美君[3](2008)在《澳大利亚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专家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澳大利亚的专家证人制度虽起源于英国,但经过独立后几十年的发展,颇具特色,尤其是在专家证据的可采性方面,已形成了一整套相当具体、完备的规则,如专门知识规则、专家性规则、普通知识规则、基本规则和终局性问题规则等。为了克服专家证据带有偏向性和专家证人被滥用的弊端,澳大利亚在当前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不少相应的对策,这为我国亟待改革的司法鉴定制度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
杨志勇[4](2007)在《中澳离婚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离婚是社会学和婚姻家庭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离婚制度在一个国家的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先后对离婚制度进行了改革以应对离婚人数增加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在这一离婚制度改革的浪潮中,澳大利亚的经验引起世界的关注。其先于1975年对离婚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引进了无过错离婚主义,颁布了体现现代离婚法基本精神的联邦家庭法。之后,又针对离婚制度改革后出现的一些新的问题,本着以人为本,子女利益优先的指导思想,对家庭法作了多次修改,目前关于离婚的各方面规定可以说相对完善。特别是在方便当事人、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子女利益方面,澳大利亚颇有建树,许多做法为别国所关注与吸收,如离婚理由立法被英国所借鉴,专业家事法院设置为新西兰所采用。我国在1980年重新制订婚姻法的基础上,又应时代要求于2001年对离婚制度作了部分修改,但总体上讲,我国的离婚制度改革起点低,进程慢,立法与司法仍存在种种不足。对两国离婚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有助于了解国外离婚具体制度的建立运转情况,有助于了解现代离婚法的基本趋势,并最终为修订与完善我国新世纪的离婚制度提供参考资料及立法建议。然而在我国,目前国内专门研究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的着述并不多见。笔者不才,拟从程序法与实体法两方面对中澳两国的离婚制度进行综合比较,介绍各自立法,评析各自特点,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我国的离婚制度改革尽一点微薄之力。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中澳两国离婚制度基本特点的比较。该部分主要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特点上对两国的离婚类型、离婚理由、离婚与子女对待、离婚程序及离婚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概括说明,并就双方异同作了比较分析。文章指出,中澳两国的离婚立法在一些基本理念上具有相通之处,如都主张离婚自由、保障男女平等、保护儿童权益等。但在具体规定上,无论是离婚立法目的方面,还是离婚的程序、后果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产生差异的原因有很多,如社会制度的不同、立法时代背景的不同、法治水平的不同、立法者的重视程度不同等。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观点,两国立法存在较大差距的最根本原因应是各自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文末还对澳大利亚离婚制度的最新改革内容作了阐述。第二部分是对两国离婚方式的比较。离婚首先有一个选择何种离婚方式的问题。本部分对我国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和澳大利亚的判决离婚作了介绍、评析,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对协议离婚方式的未来走向作了深入阐述。文章最后指出,在离婚方式上,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方式是一种还是多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一方式所指向的立法内容,即如何保护子女最佳利益,如何平等对待夫妻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提高司法效率、方便当事人诉讼上。第三部分是对两国离婚理由的比较。在详介两国离婚理由立法的基础上,该部分从破裂主义的表述、破裂的认定方式、分居规定、无过错责任的限制等方面对中澳两国存在的差异作了具体说明,并指出我国的离婚理由规定缺乏明确的破裂事实认定标准,仅靠不断增加具体认定情形的做法比较费力,建议采取澳大利亚对婚姻关系破裂的认定方法,即以一定的分居期间为客观依据,降低法官在离婚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既保证离婚自由,也给当事人以充分的考虑期间。第四部分是对两国离婚程序的比较。该部分在介绍澳大利亚审理离婚案件的专门法院、专门的诉讼程序的基础上,分析了专门法院、专门程序对解决离婚问题的优势所在,提出为真正落实婚姻家事立法精神,有效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我国也应向澳大利亚一样,除了设立专业的法院(或法庭)以外,实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家事事件处理程序。文中对澳大利亚与我国的调解程序也作了比较,指出随着离婚法重点向子女问题的转移,澳大利亚离婚诉讼本身的程序日趋简易,在解决离婚带来的子女养育问题上,越来越重视调解等非讼方式的完善,而且,在子女问题的庭审程序上,2006年修改后的家事法也支持一种减少对抗性的审理方式。第五部分是对两国离婚后果的比较。主要围绕子女问题与财产问题这两个问题展开。首先从离婚后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抚养费的负担和分配、探望权规定等方面各自介绍了两国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然后对澳大利亚子女立法进行析评,并指明可供我国的借鉴之处。特别强调我国应尽快在立法中确立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并以“父母共同养育责任”代替体现父权观念的“监护权”概念。财产问题主要围绕夫妻财产分配问题进行论述,从财产范围的确定、财产分割的类型、财产分割的原则及考虑因素等方面比较了两国的夫妻财产分配制度,并指出我国应在财产问题解决的程序上和配套制度建设上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以保证财产分配的合理、公正解决。
顾敏康,王天[5](2003)在《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看香港普通法的发展方向》文中提出澳大利亚与香港曾经有过相同的宗主国 (即英国 ) ,都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以及相似的从被殖民到脱离殖民统治的历史。本文通过考察澳大利亚逐步脱离英国普通法多方面原因 ,并根据本国的情况建立相对独立的普通法的具体实践 ,试图对香港普通法的发展方向阐述一些初步的见解。我们有理由相信 ,香港的普通法在与中国法的磨合和交融过程中 ,将明显地摆脱英国普通法影响而走上发展具有香港特色的独立普通法体制。由此 ,香港的法律教育和司法制度都将发生一系列革命性的变化。看不到或不愿意看到这种变化都是令人忧虑的。法律界应该对这个大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为香港法制的进一步发展献计献策。
二、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看香港普通法的发展方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看香港普通法的发展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1)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学术史的回顾 |
三、材料来源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枢密院的起源及其演变 |
第一节 从贤人会议到国王咨议会 |
第二节 国王咨议会司法功能的衍变 |
一、星宫法庭 |
二、大法官法庭 |
三、恳请法庭 |
第三节 枢密院的名称及其残余司法权 |
一、枢密院之名的出现 |
二、源自枢密院的内阁 |
三、枢密院留存的司法权 |
四、枢密院逐渐发展的上诉管辖权 |
第二章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成立、属性与争议 |
第一节 枢密院的改革措施 |
一、1833 年《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法》 |
二、相关后续立法 |
第二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机构性质 |
一、对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司法属性的探讨 |
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致君主的报告 |
第三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判决 |
一、枢密院顾问的保密誓言 |
二、单一意见判决的传统 |
三、对单一意见判决的争议 |
四、单一意见判决的废除 |
第三章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职权、组成和宪政地位 |
第一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海外管辖权 |
一、枢密院海外上诉的起始 |
二、主要殖民地案件上诉条件 |
第二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组织架构 |
一、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法官 |
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司法常务官 |
三、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参审员 |
四、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场所 |
第三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
一、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
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国内管辖范围 |
三、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上议院上诉委员会的关系 |
四、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关系 |
第四章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诉讼程序 |
第一节 上诉案件的基础分类 |
一、法定上诉/权利上诉 |
二、殖民地法院酌情准许上诉 |
三、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特别许可上诉 |
第二节 特别上诉许可申请的提起 |
第三节 提出上诉的程序 |
一、提起上诉的程序 |
二、庭前驳回上诉 |
三、撤回上诉与和解 |
四、上诉中断与上诉恢复 |
第四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
第五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理念 |
第五章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法律适用及其衰落 |
第一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判例的约束力 |
第二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于人际冲突法的适用 |
第三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案件管辖权的衰落 |
第六章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各殖民地区法制的影响 |
第一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东南亚和南亚 |
一、新加坡和马来西亚 |
二、印度和斯里兰卡 |
第二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东亚 |
一、香港 |
二、中国租界 |
第三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大洋洲 |
一、澳大利亚 |
二、新西兰 |
第四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美洲 |
一、加拿大 |
二、加勒比地区 |
第五节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非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香港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兼与董立坤、张淑钿二位教授商榷(论文提纲范文)
一、特区法院违基审查实践的解读 |
(一)香港的普通法传统 |
1. 法律至上理念要求任何国家权力都应服从于法 |
2.“高级法”思想为司法审查提供了实在法依据 |
3. 司法中心主义为法院进行审查提供了法理依据 |
(二)香港的新法治秩序激活了普通法中的司法审查权 |
(三)全国人大审查权的不完整性使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成为必要 |
(四)特区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违基审查权总体上对基本法实施是有利的 |
二、对特区法院违基审查权的顾虑 |
(一)特区法院违基审查权没有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 |
(二)特区法院违基审查权有利于维护基本法在特区的上位法地位 |
(三)损害特区行政主导制的是立法会的强势,而不是法院的司法审查 |
(四)普通法与基本法的关系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再释法有无必要 |
四、特区法院违基审查权的界限 |
(一)外部的限制 |
(二)内部的限制 |
(3)澳大利亚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专业领域规则 |
二、专家资格规则 |
(一) 含义 |
(二) 对专家资格的审查 |
三、普通知识规则 |
(一) 含义 |
(二) 功能及相关判例 |
四、基础规则 |
(一) 含义 |
(二) 以传闻证据为基础 |
五、终局性问题规则 |
(一) 含义 |
(二) 相关的典型判例 |
(三) 适用 |
六、争议与特色 |
(一) 相关问题的争议 |
1. 有关终局性问题规则的争议 |
2. 有关专家证人独立性问题的争议 |
3. 专家证据的前景 |
(二) 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特点 |
1. 规定了比较完备的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2. 对专家证人的作证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
3. 对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比较灵活 |
4. 将有用性作为可采性的必要条件 |
七、对确定我国鉴定结论可采性规则的借鉴意义 |
(4)中澳离婚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澳离婚法基本特点比较及趋势分析 |
1.1 中国离婚法基本特点 |
1.2 澳大利亚离婚法基本特点 |
1.3 中澳离婚法基本特点比较 |
1.4 从澳家庭法最新改革看现代离婚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章 中澳离婚方式比较 |
2.1 两国离婚方式概述 |
2.1.1 中国离婚方式 |
2.1.2 澳大利亚离婚方式 |
2.2 两国离婚方式立法评析:协议离婚走向何方 |
第三章 中澳诉讼离婚理由比较 |
3.1 中国离婚理由 |
3.2 澳大利亚离婚理由 |
3.3 两国离婚理由上的破裂主义之比较 |
第四章 中澳离婚程序比较 |
4.1 审理法院比较 |
4.2 审理程序比较 |
4.3 调解程序比较 |
第五章 中澳离婚后果比较 |
5.1 两国离婚涉及的子女问题 |
5.1.1 我国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
5.1.2 澳大利亚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
5.1.3 澳大利亚子女立法评析及对我国的借鉴 |
5.2 两国离婚涉及的夫妻财产问题 |
5.2.1 我国的夫妻财产分割 |
5.2.2 澳大利亚的夫妻财产变更 |
5.2.3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变更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 |
个人简况 |
(5)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看香港普通法的发展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一、香港和澳大利亚法律文化的可比性 |
二、澳大利亚法律渊源 |
三、英国法在澳大利亚地位的削弱 |
四、澳大利亚法的发展 |
(一) 成文法的发展 |
(二) 普通法原则的改变及刻意脱离英国的倾向性 |
(三) 国际法的应用 |
(四) 美国法的影响 |
(五) 司法改革 (28) |
五、香港普通法的发展 |
六、结语 |
四、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看香港普通法的发展方向(论文参考文献)
- [1]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研究[D]. 王涛.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2]香港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兼与董立坤、张淑钿二位教授商榷[J]. 李树忠,姚国建. 法学研究, 2012(02)
- [3]澳大利亚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研究[J]. 季美君. 证据科学, 2008(02)
- [4]中澳离婚制度比较研究[D]. 杨志勇. 山西大学, 2007(05)
- [5]从澳大利亚法律改革看香港普通法的发展方向[J]. 顾敏康,王天. 法学,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