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纪前后中国“权力经济”的形态及其主要路径--以中国帝制下的城市经济形态为例_明史论文

16世纪前后中国的“权力经济”形态及其主要路径——中国皇权制度下城市经济形态的典型例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形态论文,经济论文,皇权论文,例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辨析16世纪前后的中国城市经济形态性质及其制度方向的意义

中国16世纪前后(明代中后期)城市经济的性质及其制度方向所以成为引人瞩目的问题,稍远的原因主要是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学术界为了证明毛泽东“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论定,发表了大量论著,分别从宋以后农业水平的提高为城市经济提供的支持、16世纪前后城镇手工业规模的发展、工场雇佣制度的建立、商业流通的拓展与繁荣、“黄册”制度的破坏和“一条鞭”的实施所导致农民对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削弱、徽商等典型商人群体的经营特点等方面出发,力求说明此时的中国社会如何孕育着“资本主义萌芽”。而近因,则是由于中国实行经济转型以来,人们对于本土传统制度模式是否潜藏着向现代经济制度发展之可能报以较大关注,比如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明史研究室多名成员为主而组成的课题组,在2003年完成了题为《晚明社会变迁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该研究认为:“就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言,由于货币经济极大扩展,商业性行为成为几乎全社会的取向”,因而断言:“中央集权专制国家权力由此严重削弱”,并得出结论:

中国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始自晚明,社会转型最重要的标志之一是白银的货币化。……货币经济的扩大发展,在中国和西方几乎是同步的。东西方货币经济发展的趋同,为世界形成一个整体奠定了基础。晚明社会变迁与世界变革联系在一起,中国不是被动地卷入世界,而是积极参与了世界历史成为一个整体的过程,并对世界市场的初步形成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注:万明:《晚明社会变迁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3年1月23日第3版。)。

一些西方学者最近的观点也值得注意,如美国学者彭慕兰(Kenneth Pomeranz)所著《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一书认为:至18世纪以前,在“重要日用品市场及生产要素市场的广度及自由度”上面,中国经济制度与欧洲并没有根本的区别(注:[美]彭慕兰著,史建云译《大分流——欧洲、中国及现代世界经济的发展》1—2页,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而中国所以没有能够走上类似英国工业式的发展道路,主要是因为不具备英国那样地理位置优越的煤矿、不具备英国那样能够提供棉花、木材、谷物等集约产品的殖民地(注:详见史建云(《大分流》译者):《〈大分流〉带来的启示》(http://www.guoxue.com/jjyj/trgj/dfl.htm)。此书中译本出版前,经济史学界还对其内容以及与之相呼应的学术观点做了充分褒扬,如北京大学一位学者说:

弗兰克、彭慕兰,还有王国斌,他们形成了一个“加利福尼亚学派”,是研究中国史的。比较起来,王国斌的研究……不仅有经济数据,还把国家的形成,各种体制、制度也考虑在内。……我非常欣赏他的一个论点,他认为中国社会是分成一个个阶段延续下来的,政府是一个系统,但应用到地方同样也是一个系统,所以中国的政令便于执行,政府只要与地方精英们很好的结合起来,能够把国家治理好,所以他认为中国绝不是专制主义。他是用另外一个标准来衡量,不仅是王国斌,有些法国汉学家也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认为中国政治没有民主并不是问题,中国政治的特点是爱民、救民、教民,……王国斌认为中国没有一个所谓的公共空间去发表意见,但它有别的东西,把这一部分研究出来,这难道不是中国人自己走的道路吗?(注:北京大学张芝联先生在2001年年12月7日“中国经济史论坛”上的发言,见《中国传统经济的再评价——中国经济史论坛会议记录》(http://www.guoxue.com/jjyj/trgj/hyjl.htm)(按:本文引文中的黑体都是作者标出的)

这些例子说明,辨析传统中国是否如具有向现代经济和社会制度转型的内在动因,不仅是经济史研究的重要课题,而且更关系到我们究竟是赞同“中国没有民主并不是问题”的判断,还是坚持“现代经济形态必须以宪政和民主为前提”的制度方向。

在本文讨论之前应该提及的是:因为论证“资本主义萌芽”的需要,上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的研究者普遍注意到明代中期以后,工商业的规模及其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与以前相比有了相当程度的扩大。比如人们经常提到张瀚在万历二十一年(1593年)完成的著作中记述当时东南地区工商业之繁盛:

自金陵而下控故吴之墟,东引松、常,中为姑苏。其民利鱼稻之饶,极人工之巧,服饰器具,足以炫人心目,而志于富侈者争趋效之。庐(州)、凤(阳)以北,接三楚之旧,苞举淮阳。其民皆呰窳轻訬,多游手游食。煮海之贾,操巨万赀以奔走其间,其利甚巨。自安太至宣徽,其民多仰机利,舍本逐末,唱掉转毂以游帝王之所都,而握其奇赢,休(宁)、歙(县)尤夥,故贾人几遍天下。良贾近市利数倍,次倍之,最下无能者,逐什一之立利(注:(明)张瀚著:《松窗梦语》卷之四,83页,中华书局,1985年。)。

与此同时,雇工生产的方式也已经出现,比如经济史学家说:“商人通过市肆-经纪以造袜原料发给妇女去织造,按规定条件,付与工资;然后由其收鬻,以之包售四方。”(注: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基本发展概述》,见傅衣凌著:《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11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这些景象当然说明了当时这些地区手工业和商业活动已经相当兴盛、市场也具有了可观的规模。由于蚕桑业的利润超过种稻三倍(注:详见刘石吉:《明清时代江南地区的专业市镇》,刘石吉著:《明清江南市镇研究》3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以及地理条件的便利等原因,所以丝织业成为当时太湖周边人们的主要生计。同时,江南地区出现了许多呈现出明显具有专业化倾向的手工业城镇。这些规模大增的城镇麇集了相当数量专门从事棉织、丝织、米粮的工匠、作坊和商贾,而且吸引着市镇四周的农村手工业来此上市。明代中后期的通俗小说中,也有不少对于当时工商业面貌的描写(注:比如《醒世恒言》第十八卷《施润泽滩阙遇友》对嘉靖时期苏州一带纺织业的发达的描写,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这些描述不仅写明了当时东南地区丝织业及其贸易的繁荣,而且写明了许多地方手工业作坊的规模、产品的集散经销方式、经营者利润的增长程度等等具体的情况。类似史料在同期文献中还有许多,而诸如此类的情况,都是史学界许多学者据以证明“资本主义萌芽”自此时已经兴起、甚至断定中国可以在皇权制度统治之下按照“自己的道路”而进入现代社会的理由。

本文认为,嘉靖前后太湖流域的工商业和城市经济的种种发展,都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们所以不能由此判定城市商品经济这一时发展就预示着新制度形态的萌芽,乃是因为皇权统治下的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模式,与欧洲中世纪后期自治城市(享有独立的政治权利、法律制度、行政和经济特权等等)的发展模式是完全不同,这是因为所有中国城市 (尤其是大中城市)的首要功能,都是作为皇权体系大网上的一个个凝聚和传导权力的网结,这给城市经济规定了两个最重要的特质:第一,城市经济的模式必然被置于皇权体制的控御之下,这不仅表现在官营、禁榷等统治权力对经济的控制在两千年中始终极为强大,而且即使是城市民营经济,在整体上也必须首先以服务于皇权制度作为自己生存发展的前提。第二,由于城市经济首先服务于统治权力,所以从巨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消费品生产和服务业的分工与规模化、统治者所卵翼的寄生人群之激增、奢糜消费风俗的形成等等,所有这些启动城市经济繁荣的路径,都是以统治权力对全社会的超强控制和权力消费的急剧膨胀为前提;而一旦这种以残酷掠夺弱势群体为前提的“繁荣”达到了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民)的承载极限,整个社会结构就会发生雪崩式的倒塌,一度繁盛的城市经济也就随之被周期性的流民造反或统治者间的战乱扫荡殆尽,其必然结果就是城市遭到毁灭性焚掠、人口锐减、工商业者流离失所和被大量屠杀,社会结构回落到专制权力的强度与社会利益相对平衡、但经济总量和生产水平大大萎缩了的低谷,并重新开始下一周期的盛衰轮回——即是说,在皇权政体“一治一乱”的运行周期中,任何一定时段内“商品经济”的繁荣都因为出于“权力经济”大背景的制约,所以它非但不可能导致近现代经济制度的产生和确立,相反连保持传统经济形态的长期平稳运行都从来是不可能的。

所以汉唐以后,从历代王朝中期开始的城市商品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始终不能跳出这一盛衰轮回的模式。而如果做更具体的分析则可以看到,恰恰是从历代王朝中期以后,因为城市经济发展与权力阶层贪欲和专制性的膨胀相同步,所以在经济运行方式中,统治权力对市场的横加干涉、恣意侵渔、残酷掳掠,对工商业者的百般欺凌甚至任意诛戮,也就越来越肆无忌惮,并以此汇入整个王朝政治日益黑暗的泥沼;其结果就是城市经济一次又一次的“繁荣”,非但始终不能为社会的进步和转型提供动力,相反只能成为包括城市商品经济在内的国家总体状况再次沦入“一乱”低谷的前奏。由于16世纪前后的城市经济不仅在规模上、而且尤其在专制权力介入市场的强度上都是空前的,所以本文即以此时“统治权力与市场的关系”为视角,具体说明这种“权力经济”的模式是如何与世界近现代制度方向悖逆的。

二 16世纪前后中国专制皇权造就“权力经济”形态的一系列典型路径

如果承认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首要特质,是其长期处于皇权严密完整的统摄之下,则评价其间任何局部时段和局部地域的经济状况及其意义时最不应该忽略的工作,就是首先明了皇权对国家经济性质和运行方式的深刻影响。而在16世纪前后,这个基本背景和前提是处于何种状况呢?其实,这个问题本来不难回答,因为无数历史事实都再清楚不过地证明:由于当时皇权专制的空前强化,所以这种专制性对经济状况及其发展的戕害,也同步地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故而此时国民经济中最刺目的现象,即是“权力经济”的恶性膨胀。

因为承续了中国历代皇权社会的制度禀赋,所以16世纪前后的“权力经济”形态依然是通过“超市场化”的方式掠夺国民经济、凭藉政治权力而进入市场牟利等路径而充分实现的,只不过此时“权力经济”扫荡全国上下的猛烈程度,又是任何前代所不能比拟。下面具体来看一些最典型的方式:

其一,统治者依仗威势,在与商户的交易中用强买强卖、拖欠货款、贵卖贱买、名为购买实为强占等手段大量渔利。

在统治者具有无限威势的皇权社会中,以这类方式侵害商人利益最为方便,所以历代都盛行“和买”等等残酷剥削商户的制度。朱元璋出于恢复皇权国家秩序的目的,曾制定法律加以严禁:

天下府州县,今后毋得指以庆节为由,和买民物。往往指此和买名色,不还民钱者多,此弊虐吾民久矣!(注:《大诰·庆节和买第七十六》,《全明文》第一册669页。)

但后来的结果却是这些煞有介事的规定都成了废纸,如明成祖朱棣永乐年间,宫廷宦官就利用到各地购买各种珍宝和物资的机会“诈传诏旨,擅役军民”,甚至每项采购项目都要设立专门的衙门以司其事,结果是民间备受勒索驱役之苦(注:详见顾炎武:《日知录》卷九“宦官”条,758—759页;其中引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尹崇高对永乐以后此种风气的描述是:“朝廷近差内官内使市买诸物,每物置局,有拘集之扰,有供应之烦。朝廷所需甚微,民间所费甚大!”)。

延至号称“政得其平,纲纪修明”的宣德时期,这种勒索已经相当严重:

今常赋外,复有“和买”、“采办”诸事。自朝廷视之,不过令有司支官钱平买。而无赖之辈,关通吏胥,垄断货物,巧立辨验、折耗之名,科取数倍,奸弊百端(注:《明史》卷一百六十四《孔友谅传》。)。

明中期以后局面更不可收拾。成化五年(1469年),大学士彭时说:“光禄寺采办,各城门抽分,掊克不堪”(注:《明通鉴》卷三十一。)——可见对商人的敲诈(按各种不同货物的进城路径而分别抽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已成定规。又如宫廷所需的巨额物资都是以此种勒索性的交易方式取得的;而经手的宦官、官吏乃至钻营此道的市井地痞,都由此大发横财:

(成化四年)给事中陈钺言:“光禄市物,概以势取。负贩遇之,如被劫掠……”大学士彭时亦言:“光禄寺委用小人买办,假公营私,民利尽为所夺。”……遂有游手号为“报头”,假以供应为名,抑价倍取,以充私橐。……自成化时,……天下常贡不足於用,乃责买於京师铺户。价直不时给,市井负累……

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贡,曰“岁办”。不给,则官出钱以市,曰“采办”。其后本折兼收,采办愈繁。於是召商置买,物价多亏,商贾匿迹。(嘉靖)二十七年,……给事中罗崇奎言:“诸商所以重困者,物价贱则减,而贵则不敢增。且收纳不时,一遭风雨,遂不可用,多致赔累。既收之后,所司更代不常,不即给直,或竟沈阁。幸给直矣,官司折阅于上,番役龁于下,名虽平估,所得不能半。”

中官进纳索赂,名“铺垫钱”,费不訾,所支不足相抵,民不堪命,相率避匿。乃佥京师富户为商。令下,被佥者如赴死,重贿营免。官司密钩,若缉奸盗。宛平知县刘曰淑言:“京民一遇佥商,取之不遗毫发,赀本悉罄。”……至熹宗时,商累益重,有输物於官终不得一钱者!(注:《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志·六》。)

这段史料所说的“佥京师富户为商”之“佥”,同“签”字,意思是商家人人视与光禄寺交易为火坑而百般逃避,所以只能用抽签的方式来决定由谁自认倒霉地充当宫廷用品的供应商。

从上引详细记载中,还可以看,到当时皇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中一系列非常重要的问题:比如,从明代中期的成化初年到明代后期的万历、天启年间(17世纪初),权力制度对于商人的压迫和掠夺日益严重。再比如,在皇权制度中,商人并没有真正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他们是作为统治权力及其户籍赋役制度驱使之下的“应役”者而与光禄寺等宫廷采购机构从事“贸易”的(“责买於京师铺户”)。因为这种贸易的前提,乃是很少自由的商人们居于半奴役地位,所以不论在与衙门的交往中有多么大的赔损、遭受多少人身的欺凌,他们都没有退出这种“贸易”的权利;甚至一般的民间富户,当衙门强派他们充当“商人”的角色而承担贡赋义务时,除了向皇帝的近幸内臣行贿以免除自己这份灾难(注:《明史》卷二百四十一《张问达传》:“故事,令商人办内府器物,佥名以进,谓之‘佥商’。而诸高赀者率贿近幸求免。”)之外,他们就只能像罪犯一样领受“官司密钩”的刑罚!

由于皇权政体的高度统一性,所以上述状况当然不会限于个别衙门与市场的关系之间,相反必然是一切权势者强行介入市场交易时的通则。比如负责宫廷燃料供应的衙门 (“惜薪司”)强迫商人以极不等价的方式出卖商品,并要再额外奉上名为“加耗”的贿赂:

初,岁用薪止二千万馀斤。弘治中,增至四千万馀斤。转运既艰,北直、山东、山西乃悉输银以召商。正德中,用薪益多,增直三万馀两。凡收受柴炭,加耗十之三,中官辄私加数倍。逋负日积,至以三年正供补一年之耗。尚书李链议,令正耗相准,而主收者复私加,乃以四万斤为万斤,又有输纳浮费,民弗能堪。……万历中,岁计柴价银三十万两,中官得自征比诸商,酷刑悉索,而人以惜薪司为陷阱云(注:《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志·六》。)。

可见在与内廷衙门的交易中,商人的售物所得金额仅是货物实值的三、四分之一;而更为横暴的是,这种对商户的勒索竟是用“酷刑悉索”而实施的。

除了直接仰仗皇帝威势的内廷衙门如此尅剥商户之外,其它大大小小的权势者都争相以类似方法从商户身上诈取利益,甚至连依附权门的走卒们也是如此,比如正德年间刘瑾的爪牙们“私于境内抑买杂物,擅榷商贾货利”(注:《明史》卷二百一《李充嗣传》。);又如嘉靖以后,两京大小衙门纷纷以“和买”为名,挨家挨户敲诈各行商户:

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各出票令皂隶买物,其价但半给。如扇子值二钱者只给一钱,他物类是,铺户甚苦之。至于道中诸公,气焰熏灼,尤为可畏。有一道长买橙丁一斤,其价和买只五六分耳,皂隶因诈银五六两。南京皂隶,俱是积年,其票上标出“至本衙交纳”,其头次来纳者,言其不好,责十板发出。此皂隶持票沿门索取,其家计算:若往交纳,差人要钱,至衙门中,门上皂隶要钱,书办要钱,稍有不到,又受责罚,不如买免为幸,遂出二三钱银与之。(皂隶)一家得银,复至一家。京城中糖食铺户约三十馀家,遍历各家,而其人遂厌所欲。……南京大小九卿衙门堂属几二百馀员,此风一长,民何以堪!(注:(明)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之十二。)

这段文字记述官吏们敲诈商人们的过程和手法颇为详细真切,从中可以看到许多不容忽视的东西,比如:嘉靖后期以后因为吏治的日益败坏,所以即使是那些不直接具采购权的衙门,也千方百计派皂隶到市场上以半价搜罗货物、甚至以原价十倍以上的金额进行讹诈。再如,因为从差人、门吏、书办等开始的每个衙门中人都要对商户们百般刁难,而这种情况已经成为路人皆知的风气,所以商户们宁肯干脆直接向这些胥吏奉足贿赂,也不愿意再在市场交易的幌子下遭受其勒索之苦。尤其是这段记载清楚地说明,当时官府对商户的敲诈是“一家得银,复至一家”,而这种使商户们无一幸免于刀俎的境地,正是当时制度经济的基本特征。

其二,权力集团的各级成员蜂拥经营商业、并利用统治威势而最大限度地攫取商业垄断利润。

利用统治权力而经营商业以获取超额利润,这在中国皇权制度发展过程中不仅历代通行,并且随着宋代以后商业经营范围的扩大、商业技术手段的进步、国家对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控制更加集中等原因,其规模更为惊人。所以按照这样的传统而至明代中期以后,权力集团成员的竞相经营商业,就成为大势所趋。

首先,皇帝开设“皇店”、或由掌权宦官以皇家名义开设“皇店”,成为明中期(15世纪下半叶)以后的一大弊政。有关记述不胜枚举:

于经首开皇店于九门关外、张家湾、宣大等处,税商榷利,怨声载路,每岁额进八万,外皆为己有。创寺置庄,动数十万,暴殄奢侈,乃前此所未有者(注:(明)王世贞著:《靠山堂别集》卷九十七《中官考·八》。)。

……至武宗任刘瑾,渔利无厌。镇守中官率贡银万计,皇店诸名不一,岁办多非土产。诸布政使来朝,各陈进贡之害,皆不省(注:《明史》卷八十二《食货志·六》。)。

(万历二十四年,廷臣奏称:太监张诚经营之)市店遍于都市,所积之赀,都人号为百乐川”(注:《明实录·神宗实录》卷二百九十三。)。

这些记述说明:第一,皇店的开设乃是皇权专制程度恶性发展的表征之一,所以越是权力集团的核心成员,开店经商的规模也就越大;第二,开设皇店不仅是最高权势者贪欲“前此所未有”的表现,而且是其全面掠夺国民财富(广置皇庄寺院、向地方镇守太监索取巨额银两和贡品等)的一部分;第三,为了私利,统治权力金字塔结构中的次级成员们千方百计地借助上层权力的威势而扩张掠夺的范围和程度,比如当权宦官为了自己能够从中大肆贪污(“每岁额进八万,外皆为已有”),于是竭力怂恿皇帝设立皇店,由此而使权力专制的危害迅速叠加放大。

皇帝及其亲信直接经营商业的恶劣性质还表现在其它诸多方面,比如公开设店经营色情业:

(正德)十一年冬,帝将置肆于京城西偏。(齐)之鸾上言:“近闻有花酒铺之设,或云车驾将临幸,或云朝廷收其息。陛下贵为天子,富有四海,乃至竞锥刀之利,如倡优馆舍乎?”(注:《明史》卷二百八《齐之鸾传》。)

更值得留意的例子,比如庞大宦官机构内总管(“司礼监提督”)的办事衙门,恰恰是设立在皇店的总店之内;而皇店的总经理人,也常由司礼监提督委派自己的家奴担任;其巨额获利除了供奉皇帝之外,都由被宦官首脑直接掌握:

(皇店)经营各处客商贩来杂货。一年所征之银,约数万两。除正项进御前外,余者皆提督内臣公用,不系祖宗额设内府衙门之数也。店有六:曰宝和,曰和远,曰顺宁,曰福德,曰福吉,曰宝延。而提督大监之厅廨,则在宝和店也,……先帝登极,逆贤 (王毅注:即魏忠贤)攘为提督,委掌家王朝用经理之(注:(明)刘若愚:《明宫史·木集》“宝和等店”条。)。

明代司礼监首脑兼掌朝廷大政以及法外之法、特务警察等一切凌驾于国家常规体制之上的特权,“提督”与“秉笔太监”、“掌引太监”同为司礼监首脑,因此其提督衙门乃是当时专制政体最典型、最凶恶的机构之一,而这样的权门竟然是与最高统治者开办的商铺联袂一体;并且出于其提督兼掌皇店的惯例,所以魏忠贤因得宠于熹宗朱由校而居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司礼监秉笔)以后,即兼任提督之职并亲自统领“宝和三店”(注:《明史》卷三百五《宦官·二·魏忠贤传》:“(熹宗即位后)忠贤、客氏并有宠,……忠贤寻自惜薪司迁秉笔太监、兼提督宝和三店。”)!类似例子还有下文要提及的皇帝宠臣握有统领东厂特务衙门大权的同时,又经营着一千馀处商铺——因为这些情况在当时政治制度中乃顺理成章、人们丝毫不以为诧异的事情,所以史籍中只是轻描淡写地顺便提及;但是,如果从本书讨论的制度经济、中西城市商品经济立身基础的迥异等等角度来看,则无疑是非常值得关注和深究的现象。

因为皇店是以最高统治权力为直接凭藉,所以其经营量特别巨大,以天启以前(17世纪初)经营的货物种类和数量为例:

每年贩来貂皮约一万馀张,狐皮约六万馀张,平机布约八十万匹,粗布约四十万匹,棉花约六千包,定油、河油约四万五千篓,荆油约三万五千篓,烧酒约四万篓(京师之自烧者,不在此数内也),芝麻油约三万石,草油约二千篓,南丝约五百驮,榆皮约三千驮,供各香铺所用也。北丝约三万斤,串布约十万筒,江米约三万五千石,夏布约二十万匹,瓜子约一万石,腌肉约二百车,绍兴茶约一万箱,松萝约二千驮,杂皮约三万馀张,……玉约五千斤,猪约五十万口,羊约三十万只(注:(明)刘若愚:《明宫史·木集》“宝和等店”条。)。

仅香油一项,皇店每年的经销量就达约三万石(合四百万斤),由此其总体规模之巨大不难想见。

因为垄断利润极其丰厚,所以至16世纪后期的万历一朝,皇店的数量和规模更为膨胀,而且开设皇店的特权也直接由皇帝赐予其宠爱者:

初,(朱)翊以帝母弟居京邸,王店、王庄遍畿内。比之藩,悉以还官,遂以内臣司之。皇店、皇庄自此益侈。翊居藩,多请赡田、食盐,无不应者。……尺寸皆夺之民间,海内骚然(注:《明史》卷一百二十《诸王·五》。)。

设官店于崇文门外,以供福(王)邸。户部尚书赵世卿屡疏,不听(注:《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五》;《明史》卷二百二十《赵世卿传》对此记述是:“福王新出府第,设崇文税店,争民利。”)。

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吕坤在上疏中也说:因为有皇帝派宦官的直接授权,所以皇店经营者照例都是恣意欺凌盘剥普通商贩和百姓而获暴利:

冯保八店,为屋几何?而岁有四千金之课。课既四千,征收何止数倍!不夺市民,将安取之?今豪家遣仆设肆,居民尚受其殃,况特遣中贵,赐之敕书,以压卵之威,行竭泽之计,民困岂顾问哉?(注:《明史》卷二百二十六《吕坤传》。)

“以压卵之威,行竭泽之计”,这当然是对太监首领冯保等威权者大肆经营商业之特点的贴切概括。

又比如朱翊钧不惜以牺牲国家军费来源(明代军费的很大部分,来自各地盐商购买食盐经销权所支付的巨额费用)为代价,特许其爱子福王朱常洵在洛阳设立食盐专卖衙门、向中州广大地区售盐,并严禁除此之外其它一切渠道的食盐销售:

(朱常洵)请淮盐千三百引,设店洛阳,与民市。中使至淮、扬支盐,乾没要求辄数倍。而中州旧食河东盐,以改食淮盐故,禁非王肆所出不得鬻,河东盐引(王毅注:“盐引”是户部颁发的允许商人运销食盐的凭证,每“引”二百斤)遏不行,边饷由此绌(注:《明史》卷一百二十《诸王·五》。)。

盐铁专营本是中国皇权体制的基本经济政策之一,盐税则是皇权国家财政中仅次于田赋的第二大收入,明初朱元璋立法规定:由国家严格控制食盐的专营以保证稳定的税收,严禁权要染指盐业。但从永乐时开始,皇帝恩宠的权势阶层就越来越普遍地通过获得食盐运销权而大量侵渔国家税收、从而积累起巨额的私家财富。所以权贵蜂拥经营此道、并且严重危害国家财政、地方经济和地方治安,竟成了明代中期以后长期盛行不衰、热闹非凡的一大景观(注:详见黎邦正:《试评明代叶淇的盐法改革》,《盐业史研究》1980年第4期11-17页,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明清史》1990年第3期14-20页转载;又,王雄《明朝的盐法开中制度》中对明代中后期盐法窳坏的种种方式,例如官员非法包揽开中盐引、奸商勾结权贵而凌驾于户部之上攫取贩盐之利等等,也有详细介绍,详见:《中华文史论丛》第七十一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42-248页。)。而至朱翊钧时,则更如上面引文记述的,干脆将一大部分食盐专营权从国家盐政衙门手中强夺出来而赐予皇帝的爱子、并禁止户部盐业部门在其势力范围之内经营食盐——这种毫无顾忌地将商业垄断利益最大限度集中于最高统治集团手中的强横做法,反映出的当然是统治权力专制性及其贪欲的恶性膨胀。

此时除了最高统治者之外,从皇亲国戚到从上至下的各级官员也都在争先恐后地利用权势经营商业。比如受宪宗朱见深恩宠的万贵妃之弟万通,原本就出身于商贾,成为贵戚之后更是“日命家人牟利四方”;他的家人徐达因为深通经商之道而大得万通的赏识,于是被授予“百户”的官职并世袭不替。万通死后,其儿子和家人都得到朱见深格外体恤,所以徐达被擢升至四品秩、任指挥佥事,官位和爵禄均依旧世袭。而深荷恩宠的徐达更以加倍的规模牟取商业利益,所以他曾向朱见深奏请、并立刻获准运销淮盐三万引(六百万斤)。

又比如皇帝宠信的太监们,往往利用督造御用物品并掌管其巨额支出的机会,打出用经营食盐的获利弥补御用品生产资金短缺的幌子,以此为由而奏讨盐引,实则是给自己赢得了堂而皇之运销私盐的特权;众多宠臣也倚仗皇帝的特许,蜂拥此道以攫取暴利,并因此而对民生、国家财政和国防经费的来源造成巨大的损害。

从当时人的陈述中,可知权贵们经营此道规模之巨大:

(正德十一年,即1516年梁储奏称:)太监刘允差往乌思藏赍送番供等物,奏讨长芦运司现盐一万引、两淮运司现盐六万引;跟随人役类多挟势谋利,或至各一万引,乃夹带至八九万引。以此,载盐船只填满河道,南北官民商旅舟辑,一切阻塞,不容往来;其所用拽船人夫二三千名,威势逼迫,役及妇人,所过之处,怨声载道!(注:(明)梁储:《请罢中官奏讨盐引疏》,《御选明臣奏议》卷十四。)

可见,不仅权贵人物经营专控商品和走私贩私的规模完全是与他们的政治权势相对应的,而且他们以此而获得暴利的机会,更因直接出于皇权的恩许而具有凌驾于一切“官民商旅”之上的无比威势。

可见经商已是权力集团中众多成员争相趋骛的大潮。吴晗曾根据史料而说明这种举朝风靡的局面:

从亲王到勋爵官僚士大夫都经营商业,如“楚王宗室错处市廛,经纪贸易与市民无异。通衢诸绸帛店俱系宗室。间有三吴人携负至彼开铺者,亦必借王府名色。”(包汝楫《南中纪闻》)如翊国公郭勋京师店舍多至千余区。(《明史》卷一三○《郭英传》)如庆云伯周瑛与河西务设肆邀商贾,虐市民,亏国课。周寿奉使多挟商艘。(《明史》卷三○○《周能传》)如吴中官僚集团的开设囤房债典百货之肆,黄省曾《吴风录》说:“自刘氏毛氏创起利端,为鼓铸囤房,王氏债典,而大村名镇必张开百货之肆,以榷管其利。而村镇负担者俱困。由是累金百万。至今吴中缙绅仕夫,多以货殖为急,……其术倍尅于齐民。”(注:吴晗:《金瓶梅的著作时代及其社会背景》,吴晗著:《读史札记》34页,三联书店,1956年。)

在这短短的记述中,至少有五项内容值得注意:第一,权豪势要之家是在利用种种特权而经商开店(占用通衢要市而设肆、开设官店以邀集商贾囤积货物、借用行政特权挟带商船私货、偷逃国税……);第二,东南地区的权豪阶层普遍争先恐后经营商业;第三,他们因此而获得了巨大的利润(“累金百万”);第四,当时东南地区的民间商贩如果要想有从事经营的立足之地,就必须投靠这些权豪势要(“借王府之名色”);第五,一般小商贩和更多的普通百姓,则因为此类加倍的盘剥而濒于破产(“村镇负担者俱困”、“倍尅于齐民”)。而这些内容当然是此时权力集团经营商业的通则。吴晗又举例说:

(除了皇帝、贵戚经商之外)在地方上,原来明朝制度规定四品以上官员禁止做买卖,与民争利,但这一条始终行不通。事实上是官愈大,作买卖愈多愈大。……(明中叶以后)文官也经商了,并且还开设手工业工场。于慎行《谷山笔麈》记载吴中退休官僚乃至在朝者都经营商业。华亭徐阶做宰相时,家中“多蓄织妇,岁计所织,与市为贾”。十六世纪中期的这种现象,也是过去所没有过的(注:吴晗:《关于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一些问题》,吴晗著:《灯下集》102页,三联书店,1960年。)。

可惜吴晗在1955年做出以上概述之后,偏要将这些“过去所没有过的”现象之原因,归结到所渭“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于是这削足适履的结论与他列举出的史实,马上显出了南辕北辙的凿枘——比如据吴晗提到的《谷山笔麈》中有关首辅徐阶家经济活动的史料,就在记述他大规模经营商业的同时,还记述他通过手中的权力直接控制和侵渔地方和中央财政税收的情况——朝廷要员这种以自己手中的政治和财政等大权作为家族经商牟利靠山,这非常典型地说明了“权力经济”体制与近现代商品经济体制的悖逆。

不难看出,形成16世纪前后这种群起经商大潮的关键,乃是上述“官愈大,作买卖愈多愈大”的权力法则。其实早如顾炎武,就最为简明地总结了至明代后期发展至极盛的权贵经商浪潮及其对社会的巨大危害:

自神宗以来,黩货之风日甚一日,国维不张而人心大坏,数十年来于此矣。……自万历以后,天下水利、碾硙、场渡、市集,无不属之豪绅,相沿以为常事矣!(注:(明末清初)顾炎武著:《日知录》卷十三“贵廉”条。)

权贵阶层对于天下几乎一切重要市场资源的垄断,竟然发展到“相沿以为常事”的骇人程度,这种局面及其深层的法理机制与近现代宪政制度方向及其市场经济准则的完全悖逆,不是一望可知的吗?

其三,因为没有人身和产权制度的保障,所以“托庇于官僚政治之下”成为商人阶层安身立命和争取商业经营空间的出路。

由于中国权力制度对市场和商人阶层造成的经济制度环境始终无法改变,所以与西方中世纪后期城市经济兴起时商人阶层对独立政治地位的追求相反,秦汉以后的历代中国商人都把钻营附庸政治权力作为自己存身发财的门径。所以中国商人对皇权统治的夤缘附庸早在汉代就有了与当时的“商品经济”相当的成熟规模和操作水准;而这种制度路径在以后发展得更为成熟,如唐代商人们通过贿赂官吏而使自己得到逃税减税的机会(注:《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一》:“开元十八年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所以随着皇权社会进入明代以后专制程度的进一步强化,这一传统当然得到更充分的发展。

比如永乐年间备受朱棣信任的纪纲,利用其监视朝臣、统领禁军和特务机构等多重大权而为自己攫取巨额财富,他的聚敛手段也与他所代表的专制权力一样达到了空前凶恶的程度。而此时商人阶层代表人物沈万三之子沈文度,也恰恰是因为靠行贿等方式投身纪纲门下、并且竭力助纣为虐,于是不仅改变了朱元璋残酷抑商政策以来沈氏家族屡遭追剿的厄运,而且更从纪纲那里分得了巨大的利益:

(纪纲)数使家人伪为诏,下诸方盐场,勒盐四百余万。还复称诏,夺官船二十、牛车四百辆,载入私第,弗与直。构陷大贾数十百家,罄其资乃已。……吴中故大豪沈万三,洪武时籍没。所漏赀尚富,其子文度蒲伏见纲,进黄金及龙角、龙文被、奇宝异锦,愿得为门下,岁时供奉。纲乃令文庆求索吴中好女。文庆因挟纲势,什五而中分之(注:《明史》卷三百七《佞幸·纪纲传》。)。

可见在纪纲无边势焰和恣意敲诈商人阶层的威势之下,沈文度早已不仅是一般的畏葸恭顺,而且更是主动参与了其专制权力的肆虐。

沈文度的情况清楚地说明:钻营权力并千方百计获得权势的庇护,这固然是中国商人阶层历代沿袭不替的传统,但是很显然,只有在专制权力对全社会控制高度强化和权力集团的私欲无限膨胀的明代,它才会达到空前炽盛的程度。所以明代中期以后这类例子更是不胜枚举,比如嘉靖年间长期执掌锦衣卫的皇帝幸臣陆炳,就是以接受“奸商”贿赂而闻名(注:《明通鉴》卷五十九世宗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湖广道试御史陈其学)以盐法劾(陆)炳与京山侯崔元加抽(盐税)病民,且受奸商徐二请托。”)。经济史家傅衣凌先生曾总结明清商人的命运:

在中国商人之中,他们最能累积巨富者,却是盐商、茶商、洋商、铜商、票号、当行等。……行商是一种政府的特许商,他是靠着封建的特权而独占商业利益的。至徽商、陕商,多典当,盐筴;浙江多丝商,也多和官僚有所联系。……中国的商业曾长期的替封建制度服务,它一方面是限制商人的自由活动,譬如中国的牙行制的发达,即是政府通过牙行以控制中国商人的活动,……另一方面,则是中国的封建统治机构对于较大的商业又强力维持商人和地主之间的紧密关系,以保证实物和地租的生产(注: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基本发展概述》,见傅衣凌著:《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34—35页。)。

中国商业资本的增值方法,多不由正当的途径,而率利用封建的独占方式,以巧取豪夺致富。……在此氛围之下,即和政治上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商业,如嘉靖时代的墨商罗龙文,亦必捐纳一个中书,披着官僚的外衣。否则中国的商业资本假如不是托庇于官僚政治之下,便难获得超经济的超额利润;反之,他们也因为和官僚政治太过于密切了,常不能独立的长久维持其经济的活动,每随政治的变动,而起变化,辄与王朝的兴衰,同其终始。所谓“操赀交接,起落不常,东家已富,西家已贫”,恰是说明这个情景,形成中国商业资本最脆弱的一环(注:傅衣凌:《明代徽州商人》,《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80—81页。)。

可见“托庇于官僚政治”乃是制度环境对于中国商人生存方式的根本性规定。

对于16世纪前后商人究竟是如何“托庇于官僚政治”,可以从成书于明代中期的长篇小说《金瓶梅》中得到非常具体的说明。比如书中详细写了富商西门庆交结官府、贿赂权贵的种种手段;而这种政治投资,反过来又成为他更狂热地在经济领域攫取暴利的保障。小说概括西门庆依靠钻营权门而跻身官僚阶层、与他大规模聚敛财富这二者关系是:

县门前西门大老爷,如今见在提刑院做掌刑千户,家中放官吏债,开四五处铺面:段子铺、绒线铺,外边江湖又走标船,扬州兴贩盐引,东平上纳香烛,伙计主管约有数十。东京蔡太师是他干爹,朱大尉是他卫主,(蔡太师府)翟管家是他亲家,巡抚、巡按都与他相交,知府、知县是不消说。家中田连阡陌,米烂成仓!(注:《金瓶梅》第六十九回《招宣府初调林太太 丽春院惊走王三官》。)

可见西门庆在本乡山东和南方的全方位、大规模的商业经营(在山东开着缎子铺、绒线铺等四五处铺面,外边江湖又走标船,并在扬州兴贩盐引……),无不是以他的钻营权门的异常成功为前提。

再如通过《金瓶梅》中的描写,可以看与衙门有特殊关系的商人们,是如何通过权势和行贿而争得朝廷大宗专购商品的“批文”,然后在这笔买卖中大发横财:

应伯爵领了李三来见西门庆。……李三道:“今有朝廷东京行下文书,天下十三省,每省要万两银子的古器,咱这东平府,坐派著二万两,批文在巡按处,还未下来。如今大街上张二官府破二百两银子,干这宗批要做,都看有一万两银子寻。”……西门庆听了说道:“不打紧,我这差人写封书,封些礼,问宋松原讨将来就是了。”李三道:“老爷若讨去,不可迟滞,自古兵贵神速,先下米的先吃饭,诚恐迟了,行到府里,乞别人家干的去了。”西门庆笑道:“不怕他,设使就行到府里,我也还教宋松原拿回去就是,胡府尹我也认的。”(注:《金瓶梅》第七十八回;小说的这些描写其实有着真实的背景,比如明英宗后期,开云南、福建、浙江银锡。“中官市云南珍宝”、“采珠广东”(《明史》卷十二《英宗后纪》,第一册155、156页);宣德时,况钟为苏州那守,“中使织造采办及购花木禽鸟者踵至”(《明史》卷一百六十一《况钟传》,第十四册4380页)

这段文字涉及的内容相当丰富,比如从“自古兵贵神速,先下米的先吃饭,诚恐迟了,行到府里,乞别人家干的去了”几句中,可以清楚知道当时钻营此道的商人之众多;再从西门庆凭借自己在官府中的根基深厚,因而对拿到这笔大生意胸有成竹等的生动描写之中,可以知道:商人之间竞争的胜负,归根结蒂取决于他们能否走通官府门路。除此之外,这段文字还描写了一些重要情况,比如:朝廷采购古董,名义支出是每省万两银子,但是被衙门层层加派的结果,竟然高达仅一府的派购数额就逾两万两;再有,商人“张二”向官府行贿二百两银子,意欲将标值两万两银子的古董采购权争夺到手,而如果行贿成功的话,则路人皆知他可以利用这朝廷采购的名义净赚一万两银子的暴利,由此可以知道其间的黑幕重重。

16世纪前后类似的例子非常多,比如因为朝廷和官府可以随时和任意增设税目,所以通过行贿权门而获得免税权,就是富商大贾们赢取暴利的门径:

(弘治十五年,即1502年)奉命榷木卢沟桥,召车徒给以口符,验数句稽,限不得与门者通,隶卒无所牟大利。富商大贾,往往诡数规免,或挟势家为奸利(注:(明)文徵明:《先叔父中宪大夫督察院右都御史文公行状》,《文徵明集》卷第二十六。)。

王阳明正德十二年(公元1517年)也说,在衙门的滥税酷税和“唯嗜贪污”的威逼之下,赣南的商人们只好想方设法贿赂税吏,以便与他们勾结营私,用“奸弊百端”的手段逃税(注:(明)王阳明:《议南赣商税疏》:“……过往客商,或假称权要而挟放,或买求官吏而带过,及被店牙通同客商,买求书算,以多作少,以有作无,奸弊百端!”(《王文成公全书》卷十)。

商人阶层依靠投献于专制权力而钻营安身立命空间的传统模式,早在秦汉时就已经发端,其后历代承袭、并经过16世纪前后的发展而演进至17世纪以后的清代,越发被“光大”起来,从而在更深刻的程度上成为中国商人阶层的宿命(注:详见左步青:《清代盐商的盛衰述略》,《故宫博物院院刊》1986年第1期。)。而明清时期商业和商人阶层发展的这种模式,与欧洲中世纪晚期以后的商业由以往的商人个体经营逐步发展为大型贸易公司经营、并由此而使商人阶层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影响得到极大提高(注:〔美〕詹姆斯·W.汤普逊著,徐家玲等译:《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第二十二章《近代社会的开端》667页,商务印书1994年。),在制度方向和路径上恰恰完全相反。

其四,统治者的“恶税”制度给包括城市经济在内的整个国民经济带来灭顶之灾。

中国皇权进行社会控制和运行经济体制的一项最重要手段,就是其赋税制度的实施。这项制度的特征有二:首先是通过编户齐民制,尽最大可能地将全国一切丁口变为向皇权国家承担赋税的“王民”;其次,由于皇权专制性的周期性膨胀、统治集团贪欲和奢糜的加剧,所以王朝初期的“均赋”“薄赋”政策总是迅速被横征暴敛的赋税制度所取代,并最终引发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危机、直至使王朝在财政困境和社会困境的双重窘迫中走向灭亡(注:详见我的长篇论文:《中国皇权社会赋税制度的专制性及其与宪政税制的根本区别——兼论中西税制的法理差异对各自社会发展方向的重要影响》,《学术界》2004年第5期。)。而在对国民普遍实施的恶税制度之中,尤以对工商阶层的滥税最为突出,原因在于这种惩罚性酷税本身就是皇权抑商政策、乃至皇权统治方式的一部分,所以这种“王政”不仅始终合法,而且具有巨大的道德威势,即万历时某官员所说:“国家建设钞关,抽分以佐国用,盖曰:‘与其取之不足之闽,孰若取之有余之商,亦王政之所不废也’”(注:(明)方万山:《乞恤民通商疏》,朱吾弼等辑:《皇明留台奏议》卷十四,《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七十五册2页,齐鲁书社,1996年影印明万历刻本。);清代学者钱大昕则总结:“阴避加赋之名,阳行剥下之计,山海关市之利,笼于有司,日增月益,曰:‘吾取诸商贾,非取诸民也。’”(注:(清)钱大昕:《大学论·下》,钱大昕著:《潜研堂文集》卷第二。)因为这个规律在16世纪前后不仅有着最典型的表现,而且其专制法理的空前突显、对工商业戕害的空前巨大等等,与当时皇权制度的运行方式和趋向之间有着密切而重要的关联,所以笔者将另文详细叙述。

其五,权力集团直接动用暴力而公开、大规模地掳掠工商阶层和百姓们的财产。

以上所述“权力经济”的种种方式,不论如何暴虐恣睢,但从皇权“统御子民”的法理来看还有其一丝半缕合法性的影子。但正因为所有这些方法还要多少顾及“合法”的名义,所以其盘剥国民财富的程度就总要受到一定限制。然而在16世纪前后其专制性空前膨胀的趋势之下,皇权已经日益不能容忍对于自己无限贪欲的任何限制,于是我们也就看到这时权力集团聚敛财富的主要方式,越来越让位与直接动用极其野蛮露骨的手段,以对工商阶层和百姓财产的施以公开和大规模的掳掠;并以这种最极端的方式充分地展示出“权力经济”的根本属性。上文提到朱棣时权臣纪纲的恶行:“构陷大贾数十百家,罄其资乃已”——这种用皇帝直接授予的威势而将商人资产洗劫一空的情形,充分预兆着商人阶层在如此制度环境中的最终归宿。

权力集团对国民财富毫无忌惮的公开劫掠,正是与16世纪前后皇权专制性之膨胀过程完全同步而开始的。比如较早的成化年间,乃是宦官政治和特务警察政治迅速发展的时期,而此时统领东厂的宦官尚铭则利用手中大权而专门敲诈北京几乎所有富户:

西厂废,尚铭遂专东厂事。闻京师有富室,辄以事罗织,得重贿乃已(注:《明史》卷三百四《宦官一·汪直传》。)。又如嘉靖年间长期执掌锦衣卫的皇帝幸臣陆炳之所作所为:

(陆)炳任豪恶吏为爪牙,悉知民间铢两奸。富人有小过辄收捕,没其家,积赀数百万,营别宅十余所,庄园遍四方,势倾天下(注:《明史》卷三百七《佞幸传·陆炳传》。)。

这类例子在16世纪前后不胜枚举,由此可知统治者这种到处抢劫和敲诈国民财产无限威势,正是皇权制度及其法权体系、以及这个制度之下“权力经济”的基本特征。

及至万历年间(万历二十四年即1596年,朱翊钧向全国遣派税监矿使乃是标志性的重大事件),则上述法理更是到处恣意横行而略无顾忌。比如:商人如果不能完全满足官员们横滥无边的敲诈勒索,则他的全部家财就会被立即抄没(注:《明史》卷二百十六(刘应秋传》:“御史黄卷索珠商徐性善赇,不尽应,上章籍没之。”)。尤其是这种公开抢掠的对象,竟然越来越遍及于整个商人阶层,典型的例子比如税监陈增以盗掘矿产的罪名诬陷敲诈众多的富户,三天内拘捕五百多人(注:《明史》卷二百三十七《吴宗尧传》:“中官陈增以开矿至,……诬富民盗矿,三日捕系五百人。”);陈增的党羽程守训诬陷众多徽商私匿巨额财产,于是严加追抄,而所有这些徽商只有向他重资行贿才能幸免于难(注:(明)沈德符著:《万历野获编》卷六“陈增之死”条。)。史籍还记述程守训更加骇人听闻的暴行:

自江南北至浙江,大作奸弊,称奉密旨挖金宝,募人告密。诬大商巨室藏违禁物,所破灭什百家,杀人莫敢问!(注:《明史》卷三百五《陈增传》。)

勘究江淮不法大户、及私藏珍宝之家,出巡(安徽)太平、安庆等府,许人不时告密问理,凡衣食稍温厚者,无不严刑拷诈,祸及妇孺矣(注:(明)沈德符著:《万历野获编》卷六“陈增之死”条。)。

以往人们经常用16世纪前后徽商等地方商业阶层的形成及其广泛的经营活动,来证明“资本主义萌芽”有了如何重要的发展,但是从上述记述中我们很容易看到:不论徽商经营如何一时发达,但其最终根本无法摆脱专制权力横暴摧残之下的窘境。

再如兼掌天津和临清的税监马堂招揽流氓恶棍充当打手以大肆掠夺,结果连中等富裕程度的人家也多半横遭破产之祸:

诸亡命从者数百人,白昼受锒铛夺人产,抗者辄以违禁罪之。僮告主者,畀以十之三。中人之家,破者大早,远近为罢市(注:《明史》卷三百五《陈奉传》。)。

又如万历二十七年,受朱翊钧派遣征荆州店税(荆州为南北经济交往的枢纽和重要的商品集散地)的陈奉,对水陆和陆路的商人一律施以公开的抢劫、对于一切有产之家必罄其所有而后快:

(陈)奉兼领数使,恣行威虐。每托巡历,鞭笞官吏,剽劫行旅,商民恨刺骨。……其党至直入民家,奸淫妇女,或掠入税监署中。……水沮商舟,陆截贩贾,……在湖广二年,惨毒备至。及去,金宝财物钜万计(注:《明史》卷三百五《陈奉传》。)。

时中官多暴横,而陈奉尤甚。富家钜族则诬以盗矿,良田美宅则指以为下有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甚至断人手足投之江,其酷虐如此,帝纵不问(注:《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五》。)。

权力集团对国民财富实现灭绝性掠夺的例子,如税监高淮在辽东的行径:

带领家丁数百人,自前屯起辽阳、镇江、金复、海盖一带,大小城堡,无不迂回遍历,但有百金上下之家,尽行搜刮,得银不下数十万,阎闾是空!(注:(明)朱赓:《论辽东税监高淮揭》,《皇明经世文编》卷四百三十六。)

有关最高权力集团对商人阶层和其他国民这种拉网式掳掠的情况,在万历时期经济史料中随处可见,比如这类描述:”吸髓饮血,以供进奉,……而天下萧然,生灵涂炭”(注:《明史》卷三百十五《宦官·二·陈增传》。);“遂使三家之村,鸡犬悉尽;五都之市,丝粟皆空”(注:《明史》卷二百二十三《王士昌传》。);“宇内已无尺寸净地!”(注:(明)沈德符著:《万历野获编》卷六“陈增之死”条。)由此不仅可以清楚地知道“权力经济”的终极形态是一幅怎样的情景;而且更可以知道专制威权对整个国民经济实施的,乃是略无孓遗的笼盖。

而从制度经济的角度来说尤其重要的是,这种对国民财产掳掠是与权力专制性摧残国民一切权益、凌虐社会政治秩序和规范的横暴至极互为表里的。比如上面引述史料中提及的陈奉的党羽在掠夺商旅的同时随意闯入民宅、奸淫妇女、“断人手足投之江”,广东税监李凤在掳掠当地巨额财产的同时奸污妇女六十六人(注:《明史》卷三百二十三《外国·四·吕宋传》:“今广东李凤至污妇女六十六人,私运财贿至三十巨舟、三百大杠。”);各地税监为了更为彻底地搜刮民财,于是大规模招募流氓恶棍充当打手、并大肆鼓励诬告陷害;各地的税监衙门动用诸种酷刑作为勒索商人的手段;等等。这种对国民基本生存权益和社会基本秩序摧残程度之空前惨烈,仅仅从当时的矿监税使将众多稍稍妨碍其掳掠暴行的地方官员贬谪削籍、投入监狱、甚至折磨致死,就可以看得很清楚(注:详见:《明史》卷二百三十七。);而如此局面之下,一般国民更是只能沦入“幽系死亡者,尤不可胜纪”(注:详见:《明史》卷二百三十七。)的惨境。

结语:16世纪前后权力经济“逆现代性”的启示:政治、法律和法权形态的变革是社会走出中世纪的关键

以上大致说明了16世纪前后“权力经济”的主要的路径,而正是这样的大势构成了当时中国城市经济的基本制度环境。“权力经济”的上述恶性膨胀充分说明:由于其根本属性所决定,专制权力延续和发展的结果,必然是以牺牲整个国家政治和经济体系的起码平衡为代价而超规模地攫取和掳掠民脂民膏;而在这种除了王朝末期的揭竿而起之外,统治权力越来越不受制度制约的政治环境中,非但根本不可能产生新的经济形态,而且就连王朝常规秩序的维持延续、中世纪社会一般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最终也将被专制权力的无限贪婪和横暴所阻断。由此,清代史学家评价万历一朝经济局面时,非但没有给予任何积极的赞誉,相反的概括却是:“识者以为,明亡盖兆于此!”(注:《明史》卷八十一《食货志·五》。)所以笔者认为:今人那种以为明代中后期的局面是“中央集权专制国家权力严重削弱”、“商业性行为成为几乎全社会的取问”,并因此使中国具备了向近现代制度转型趋势的看法,是远悖离了基本的史实;而那种认为中国“没有民主并不是问题”、在皇权政体的制度框架之内即可以保证中国经济形态先进性的看法,就更是天方夜谭。

正如顾准所说:“我们有些侈谈什么中国也可以从内部自然生长出资本主义来的人们,忘掉资本主义并不纯粹是一种经济现象,它也是一种法权体系。……资本主义从希腊罗马文明产生出来,印度、中国、波斯、阿拉伯、东正教文明都没有产生出来资本主义,这并不是偶然的。中国不少史学家似乎并不懂得这一点”(注:顾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本主义发展》,《顾准文集》318页,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近现代经济和社会形态,并不仅仅是一定规模的商品贸易、雇佣工场生产、某些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等等外在的方式,而更为关键的柱石,乃是那种使”君主被完全解除了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之威权(亚当·斯密语)、使“政府干涉财产的权力受到限制”(大卫·休谟语)的法权制度;是保证国民摆脱圣君贤相、大救星的“恩庇”,从而能够在“政治上发挥自由能动性,使自己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成为国家的立法者”(费希特对公民社会中,私法体系与公法体系之间必然联系的石法)的制度路径。显而易见,明清皇权政体和法权形态的发展方向,乃是将两千年以来的“秦制”发展到空前森严缜密的程度,所以它与近现代社会的上述方向完全相逆(注:详见拙文:《“王法”“官法”与宪政法理的根本分野》,《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7期;《明代中后期法律文化的逆现代性》,《明史论丛》(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第2辑;《为什么宪政对公民人权和财产权的保障是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兼论罗马法以来公民社会法权形态与中国皇权社会“蚁民”法权形态的迥异》,《开放时代》2005年第1期。);而在这种制度环境中,16世纪前后“权力经济”的恶性发展及其对社会进步可能性的窒息,也就是无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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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前后中国“权力经济”的形态及其主要路径--以中国帝制下的城市经济形态为例_明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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