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法治社会与民众心理认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法治论文,认知论文,民众论文,心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治对于美国人来说既是神圣的,又是世俗的:它既超凡脱俗,远离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又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人相信法治不是基于相信完全的正义,也不是基于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恰恰相反,美国人对法治的信念不是单一的,而是复杂和自相矛盾的,是几种不同的观念彼此强烈而持久地融合。美国人敬畏法律,但又常常厌恶法律。他们害怕法律,但同时又要寻求法律的保护。这是因为美国人既把法律看作是不遵守规则的律师们玩的游戏,又看作是超越于个人行为之上的一个严肃的过程。他们对法治充满希望,但也知道在法律体系中“资源拥有者占据优势”这一事实同一些不满的和理想主义的观点共同支撑着法治。
法治对美国人意味着什么?
美国社会中法律文化的标记随处可见。如在食品、服装和电器的包装上都有标签警示该商品的危险性、说明其用途,并告知如果出现问题是否可以投诉。每当人们停车、干洗衣服或将雨伞存放在寄存处时,会被告知保管人对于存放物品发生丢失时所应负的有限责任。当然在报纸、电视、小说、戏剧、杂志和电影中也充斥着法律的内容,同时这些文化产品自身又提出了对版权的要求。可以这么说,法律的无处不在——在语言上、视觉上的令人眼花缭乱,并不是一个新的现象。亚里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Detocqueville)早在150多年前就已指出,在美国,所有的问题最终都会演变为法律问题。
通过几年来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事件的调查,我们期望了解美国人与法律之间的浪漫关系的基础。我们想要了解是什么样的法律概念使一些人在邻居的狗弄乱了他们的垃圾后会去找律师,会申诉由劣质产品、失败的手术,或歧视所造成的痛苦和损失,而另一些人却会选择忍耐。我们一直在挖掘法律在美国人生活中的意义,包括美国人在多大程度上可能是好诉讼的和狂热地使用法律的,以及他们排斥法律和排斥与法律产生关系的各种可能的方式。我们的问题虽然简单,但却相当大:美国人在多大程度上通过法律概念和法律过程来理解他们的生活?为了了解在美国人日常生活中他们对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理解的。我们用了三年的时间(1990-1993)从新泽西州能代表其种族和经济差异的四个县随机地选择了430个人进行访谈。我们与每个人交谈的时间从一个半小时至五个小时不等。被访者包括百万富翁、冒险投资者、律师、房地产经纪人、理发师、家庭主妇和领取社会福利金的人。在冗长的访谈过程中,我们询问了他们的日常生活、他们遇到并认为难以解决的问题或事件,以及他们是怎样处理这些事件的。
因为我们感兴趣的是人们如何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与法律打交道或建构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所以访谈经过了精心的设计,目的是抓住在正式的法律场合中可能被忽略的人们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我们要了解的是被访者关于法律和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概念,而不是让他们就一个专业人员给出的法治定义做出反应。我们询问了邻里间的事情、工作和住房的情况、学校和医疗的情况、在商店购物的情况、与商人打交道的情况,以及与政府组织的关系。对我们访谈过的一些人来说,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显然是远离他们生活的。他们没有与法庭、警察、正式的法律法规打过交道,但他们也有过与公司和商社之间的可被看作是法律行为的互动。而对于其他一些人来说,经历正式的法律场合,以及与法律权威和法律代理人打交道,是他们的生活和各种关系中的一个常见的特点。我们访谈过的大多数人则处于上述两种情况之间,他们将一些事情定义为法律事件,并且有一些与法律打交道的经历。
从近10,000页的访谈记录中,我们能够发现关于法律的叙述有三种类型,他们反复出现于每个关于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叙述中。这些对法律事件的事后描述并不仅仅是对每个人曾说过的话的简单总结。我们的看法是,他们通过形式表达和塑造了人们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共同的文化背景和解释框架。人们利用这些框架来建构和解释他们自己的法律经历和对法律的描述。每一种类型都展示了一种被访者所熟悉的,与法律有关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这些框架或模式中的每一种都利用了不同的文化背景来建构法律如何运作的图景。每一种都运用了不同的规范标准、理由和价值观来表达法律应该如何发挥其功能。每一种都具有不同的能力并指出了法律行为的各种制约因素。每一种叙述或框架都分别把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置于了不同的时间和空间。最后,每一种叙述分别将市民置于了不同的位置,或看作是法律面前的求助者,或看作是法律游戏的参与者,或看作是一个面对法律困境的反抗者。
法律面前的求助者
在这一类叙述中,在“法律面前”(借用自卡夫卡的比喻),人们与法律之间产生的关系被认为是远离人们日常生活的公正行为的客观领域。他们认为法律是庄严的。法律根据明确的条文在严格隔离开的空间内运行。这里,人们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似乎被看作是与日常社会生活相分离的一个领域:具有非连续性和独特性,同时又具有权威性和可预见性。法律被描述为正式安排好的明确的条文和程序的理性等级体系。被访者们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视为是相对确定的,并且不受个人行为的影响。当然,这也是法律自身所宣称的其庄严性所在。这种庄严性超越了历史并调节着此时此刻人们的行为和冲突:即做出客观的,而非主观的判断。在这种叙述中,法律是由其公正性来定义的。毋庸置疑,在这种法律的实施中,“拥有更多资源的人”并不会比“不拥有资源的人”占有优势。
我们访谈的一个叫丽塔·迈克尔斯的妇女,她所提供的几个例子说明,这一类人们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概念,及其这些概念是怎样在思想和行动中形成的。丽塔是一个已离异的中年妇女,职业是办公室经理,现供养着两个在上大学的儿子。她居住在一个镇上,她的家非常整洁、良好。在结婚17年后迈克尔斯夫人决定离婚。在这17年里,她的丈夫长期失业,最后干脆拒绝工作。她说她做出离婚的决定是困难而痛苦的。据丽塔说,她的朋友、邻居和家人都是罗马天主教徒,都反对她离婚。
邻居都是非常好的邻居,人们在我的孩子们还很小时就认识我,也认识我的丈夫,但没有人真正了解发生在每个人家庭里的事情。因此,当我离婚后,或在我离婚的过程中,我邻居中的一对夫妇感到非常惊讶。我的丈夫告诉这些人我是一个很坏的人,并要将他赶出家门。
……这些邻居,他们接受了我将做这件糟糕的事情以及我是一个糟糕的人这一事实,嗯……我不知道,我想也许这是让我最痛苦的事情。
与以上叙述形成显明对照的是,她还告诉我们:
离婚是一种相当令人愉快的经历,不管你相信不相信,……来到法庭面对法官或其他什么人的感觉。我并不是说它是愉快的,我只是想我感到意外地惊喜,因为法官阅读了我的所有材料,显然他已做了准备。我想我在那个法庭的时间不超过45分钟,他准许了我的离婚请求。他说我没有理由在这样的条件下生活,这使我感觉很好。我确实做了正确的事情,并且他也认为这样做是对的。很有趣,我清楚地记得他所说过的每一句话,因为它们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与家人和邻居不同的是,法官肯定了她的经历和离婚决定。她得到了她所没有预料到的支持。在受到她的家人和朋友的排斥和指责,并感到处于他们所捍卫的道德世界之外,迈克尔斯夫人发现法律提供了另一种道德秩序,在这种道德秩序中她既没有错,也没有违背道德。
这一套法律价值,权利和期望不象她的家人和邻居感觉那么特殊和有局限性。她的丈夫没有履行那些更大的、更普遍的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她感到安慰的是她可以运用这些规范作为她的行为的基础和合法性依据。这里,迈克尔斯夫人说出了一个法律秩序的非常传统的概念和功能:保护个人反抗当地的群体规范。这种保护源自这样一个事实,即人们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处于这些当地的群体规范之外。尽管她的邻居缺乏信息(“人们不知道发生在别人家的事情”)并受她丈夫所散布的“她是一个坏人”的影响,丽塔认为法官是见识广博的和公正的。
法律的公正并不仅仅是要求执法者保持客观:人们相信该客观性是法律应该被如何应用的规定中所固有的属性。包括丽塔·迈克尔斯在内的许多被访者常常对将法律的公共世界与个人利益和个人行为隔离开的分界线保持戒备,他们的方式是将他们的生活看作是不具有进入法律领域的资格,并拒绝运用法律。
当被问到她是否会因与邻居发生冲突而报警时,丽塔马上拒绝了这种想法,声称,“我不会这样去利用我的警察。”在某一方面,她的话似乎是自相矛盾的:既表达了认同感(我的警察)又表达了距离感(她拒绝报警)。然而,当我们将她的话放入她的其他经历的背景中分析其意思时,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她所表达的这两个意思与其说是相互对立的不如说是相互依存的。事实上,丽塔·迈克尔斯确实认同警察,因为他们不卷入日常邻里冲突的混乱中。
许多人认为法律与日常生活缺乏联系。对这些人来说,在生活中与法律遭遇,被警察要求停车、受到美国国税局的审查、参加陪审团,即意味着正常生活的中断。此外,在决定是否运用法律时,人们常常会认为这样做“打破了常规”,既破坏了正常的关系、惯例和身份。当被问及“对在他看来是堕落的邻居采取了什么行动”时,唐·洛吾否认了会做出任何超出常规的行为的可能性。
我不是一个会抗议或找麻烦的人。我是一个普普通通的纳税人。我上班、回家、付账单、纳税,还有你知道,尽力不引人注意。
对于像丽塔·迈克尔斯和唐·洛吾这样以此种方式理解法律的人来说,在做出运用法律的决定之前,常常有一个很关键的解释步骤,即以某种公众的,至少是普遍的利益来解释所发生的情况。没有了这种对动机的陈述,就很难使其求助于法律的行为合理化。
克劳迪娅·格瑞尔是一名居住在加拿大的黑人服务人员和注册护士。她向我们讲述了她会“麻烦”警察的条件。
我可能会去找警察,但我也可能不会去。如果他们破坏东西或打架,这样我可能会去。如果开了枪或类似的事情,那么,我会报警……因为这威胁到了每一个人。
显然,在这一陈述中,克劳迪娅·格瑞尔不仅将行为的激烈程度(开枪)作为麻烦警察的一个原因,而且正是该行为所造成危害的集体性特点,使她求助于法律的决定合理化。
对一些人来说,拒绝使用法律是道德力量和独立性的一种体现,这意味着忍受侮辱或伤害。索菲娅·西尔维娅批评她的一个叫乔安娜的朋友在其邻居撞倒了她的孩子后将邻居告到了法庭的做法。索菲娅·西尔维娅是在描述她自己的父母对一个类似情况的处理时对乔安娜的行为提出批评的。
我希望你们不必采访乔安娜,但我的朋友乔安娜的女儿骑自行车时被一个正从车道上开车出来的邻居撞倒。他们起诉了开车的人……而我自己就不会这样做……记得小时候我坐在路边,被邻居的车撞倒。你们知道我的父母没有钱,当时经济又不景气,我的父亲每周只能拿回家五美元……那辆车从后面撞了我的腿。我的父母拒绝了任何医疗帮助。直到今天我还有点儿跛。
在后来的谈话中,西尔维娅夫人告诉我们事实上她曾经因被地上的一块水果滑倒而起诉了镇上的一家杂货店。在解释她起诉的原因时,她说:“我起诉了,因为很难想象一个老年人被滑倒了会怎么样。”索菲娅·西尔维娅无私动机的严肃性当然不是问题所在。重要的是这种观点认为这样一种建构是必要。通过这样一种动机陈述,法律被建构和理解为是公正的,并高于和远离日常生活和世俗动机。
法律游戏的参与者
我们还听到了第二种关于法律的叙述,这种叙述我们称之为“参与法律游戏”。这里人们与法律之间产生的关系被描述为一种游戏,被描述为一个利用已有的规则和创造新的规则以实现最大利益和价值的有边界的竞技场。人们把与法律之间产生的关系作为一种游戏来“玩”。
这种对法律的叙述将人们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看作是策略性交锋的战场。在这里人们运用各种社会资源以达到策略上的目标。法律的这种形式被看作是与日常的事件和欲望同时运作的,而不是存在于日常生活之外的。换句话说,那些被看作是法律与日常生活的分界线(丽塔·迈克尔斯、唐·洛吾和索菲娅·西尔维娅这些人如此小心翼翼维护的界线),随着对法律新应用的出现,而被视为是不严密的和脆弱的。在第二类叙述中,被访者表示不太关心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或人们与法律的关系所依赖的普遍价值。相反,他们谈论的是个人利益的价值,以及法律条文和形式在满足他们的欲望方面的效率。
这些对法律的叙述描绘了一个合法竞争的世界。他们常常提及自己和他人成功地运用和参与法律的能力,而很少提及法律的力量。他们明确地将法律比作一场游戏,一种伎俩,像一次对弈,简言之,像一个运用自身的资源、展示自己的技能实现相互竞争的个人利益的竞技场。在谈到对法律的这种理解时,人们知识有资源的人会占优势,并且资源、经历和技能将在决定谁能赢得这个法律游戏中起重要作用。
一个叫雷·约翰逊的人叙述了他与他的房主之间一次由租约引起的纠纷。约翰逊先生将他的房主描述为一个在权利、资格和利益的游戏中熟练而富有经验的游戏者。然而,尽管房主有这样的技巧和名声,雷·约翰逊还是为这次交锋做好了准备。他告诉我们:
这个人是这个社区的重要人物,他与市政厅有关系,他曾在一周内将租房者从这里赶走。这些租房者不知道如何对付他。他会胁迫他们。他会像以前一样利用市政厅,使他们不得不尽快批准他的要求,而那些租房者不得不离开。所以他吹嘘他要采取什么行动等等。而我说:好的,不管你怎样看这件事,如果你想要我说服你我对这间公审有一定的权利,我们可以谈一谈。(根据这份租约,你不能取消租约。你必须给我续约的选择权。这里就是这么说的!你没有不让我续约的权利。)我们谈了这件事。我不担心这样做不奏效。他不能赶我走!
在约翰逊看来他提到的对这间公寓的权利并不是一个以法律原则、自然法或抽象的正义理论为基础的权利,而是一个他从游戏规则——租约上的文字和市政法规——中推论出来的权利。在后来的谈话中,约翰逊先生有点挑衅性地声称:“根本不存在公正。你要么赢要么输。只要你能达到你的目的,你就赢了。我不在意公正。”
约翰逊的玩世不恭还表现在他认为法律不仅是一个追逐个人利益的竞技场,而且其中充斥着欺骗和操纵。对立的各方会撒谎、欺骗或编造故事,并且聪明而狡猾的游戏者会对此有充分的准备。一个被访者对此简洁地陈述道:
我知道你们需要恰当的叙述,因为人们在他们去法庭时都倾向于说谎。
这种陈述以及其他类似的陈述的意义在于它不是一个对人类本性和说谎倾向的一般性评价。这里所提到的“当他们去法庭时”说谎表明说谎的倾向与一个特定的地点和时间相联系,在那里人们对欺骗有心理准备并默许欺骗的存在。
在这个技巧、资源、操纵和欺骗的游戏中,事实上所有的被访者都同意在法律交锋中可利用的最至关重要的、事关成败的资源就是律师。不管一个人多么有能力,不管他多么有经验和有知识,都不得不承认与律师相比时他们只是业余水平。这样,律师就代表了在法律游戏中的职业游戏者。
约翰·科利尔相信他没有雇佣律师是他不能就非法倾倒垃圾的指控成功地为自己辩护的主要原因。约翰激烈地否认了这一指控并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出现在刑事法庭上。在我们进行访谈时,他承认“我本应该请律师,”但在事情发生时他不认为有这样做的必要,“因为我不认为我有罪。”约翰·科利尔最初认为只有有罪才有必要请律师的想法被他在法庭上的经历否定了。
他们拍下了我的卡车上装着所有东西的照片。当律师(控方)问我“这是你的卡车吗?”我回答“是的。”而他们说“好的。”这样他们赢了。我不应该承认那辆卡车是我的。如果我请了律师,他们就不会有证据。你知道,律师比一般人聪明。因此我中了他们的圈套。
另一个被访者认为律师在操纵和欺骗方面很有技巧。安德鲁·艾伯利讲道:
有个人走到我身边要做笔录。他们问我离事故地点有多远。我说:“噢,我不知道我离那儿有多远,从这儿到那儿不是很远。”他说:“我必须记下一个数字。”因此我说:“噢,12英尺,如果你必须记一个数字的话,大约是12英尺。”在法庭上律师问我离事故地点有多远,我说:“10至15英尺。”他说:“噢,在证词中你说是12英尺。”我说:“对我来说他们听起来都一样。12英尺与10至15英尺是一样的。”这就是你在审判中会遇到的情况。律师与人们玩智力游戏。
在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中,法律是一个合法追逐利益的竞技场,但这也是一个充满陷阱的竞技场。律师在隐蔽处撒谎或只是以策略取胜,或对手与市政厅有关系或类似的情况。你自己的天真——一种不能理解法律是一场游戏的天真——能够破坏你赢的机会。当有人由于参与这种游戏而感到沮丧时,另一些人则在这种交锋中发现了游戏的乐趣。艾伦·福克斯,我们访谈的少数几个律师之一(在一个中上阶层的社区中长大并仍住在那里)。福克斯先生在整个访谈中不断地提到他的朋友,这些人他从孩童时就认识。他告诉我们如果他的朋友中的任何人能够从一个并不复杂的诉讼中获益的话,他会免费为他们服务。在一个特例中,艾伦·福克斯提到了将由镇上所做的一次对财产的重新估价。
所以我认为我要做的是,以一种宽宏大量的姿态,为我的纸牌游戏中的每个人进行上诉。要同时做这些事。
因此,对艾伦·福克斯来说,法律是一个能够送给他人的礼物。这种运用法律的方式为达到个人目的提供了机会,至少显示了他对朋友的忠心。事实上,艾伦·福克斯在玩纸牌的同时也游戏了法律。“因为对于真正的朋友,我不认为他们做什么都不过分。”艾伦·福克斯还告诉我们:“这很有趣。”
面对法律困境的反抗者
最后,我们在人们对法律的叙述中听到了第三类叙述——这一类我们称之为面对法律困境的反抗。在这类叙述中,法律被看作是一种不平等力量的产物。人们与法律的关系被理解为是任意的和反复无常的,而不是客观和公正的。不愿意求助于法律,又没有资源参与法律游戏,人们就会常常违反法律,采取计谋、寻找托词以规避或滥用法律。
当人们认为自己不能保持法律与他们的日常生活的距离,同时又不能参与法律游戏时,他们就显示出陷入法律困境的感觉。贝斯·舍曼,一个老年黑人妇女,被确诊为乳腺癌并在治疗时遇到了困难。她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人们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概念例证。在几个月约见医生和不断的申请之后,她最终获得了社会保险。回忆这一段经历时她告诉我们:
我知道如果我有钱或很熟悉(这个体系),我可能会早点得到它,就像现在这个体系的情况一样。这是他们必须做的。如果人们想得到社会保险,并且他们知道自己生了病,他们会去找这位律师——谢利·西尔维伯格。人们说:“噢,你为什么不去找律师,贝斯。你为什么不去找谢利·西利维伯格?贝斯不能去,因为她没有钱。”
贝斯明白由于对该系统或系统中的人不熟悉,她几乎或完全没有选择,只能服从于约见、表格、调查和听证的过程。她没有资源,无法利用法律代表和权威来使她有效地快速地得到应享有的利益。
人们常常向我们描述他们在发现自己处于这样一种无权力的地位时设法应对的各种尝试,即利用某种情况下暂时或许能获得的东西——表面的和推测性的——获得他们在传统认可的模式和资源范围内无法获得的解决方法。拖延、删节、耍花招、小欺骗,幽默和制造戏剧场面是那些陷入法律困境的人典型的抵抗方式。在认识到自己是“没有资源的人”,并面临着一些在法律、经济和社会方面占据优势的对手的情况下,人们利用他们能做的以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伪装、欺骗、机会主义的策略很少是非法的。更常见的情况是这种抵抗在规避法律的同时并不违反法律。它们有时让当权者不知所措,但并未对其权力形成明显的挑战。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与权力的交锋,至少在当时对那些当权者来说是难以察觉的,因为将这些情况考虑在内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另外,许多此类行为并不是简单地由社会结构所决定的,在缺乏或不熟悉官僚资源的情况下,这些法律抵抗者的行为是以对社会结构的认识为前提的。人们对社会结构在日常生活中的运作机制及怎样将其有效利用于实现个人利益的精确认识,是人们选择各种策略的基础。
人们所采用的一种较有趣的策略是伪装。他们选择一种并非是他们自己的角色和人物,假装成他们并不是的那种人,以从服务提供者(正式的法律代理人,如警察、公共服务部门、商人)那里得到服务。吉萨斯·考特兹是一名住在艾林顿的波多黎各画家。他向警察反映他们街区内的小孩很吵闹。警察对此置之不理。当他看到这些男孩们在破坏建筑物时,他不断地报警,但是警察不来。一天晚上,在对他失败感到很沮丧的情况下,他将声音提高,假装成一个妇女的声音,给警察打了个电话,并报告了同样的事情,警察立即就来了。
在有的情况下,人们拒不接受地位差异所要求的顺从,寻找违反正式等级的方法。艾达·马可斯是一名非洲裔美国妇女,她在社区的公民权利运动和市民组织中工作过,对对付法律和组织有一些经验。电话公司对她要求提供服务的请求置之不理。最后她给这个公司的总裁打了电话,并要求与他谈话,声称她是个女仆。她的电话马上就被接通了。马可斯夫人正是依靠传统上将黑人妇女看作是家庭仆人的观念,利用低下的社会地位越过了为将她这样的人排除在外而设置的障碍。
还有人提到他们向法律和组织权威设置干扰的情况。他们坐在办公室里直到有人注意他们;医院要求安静,他们就在医院里制造戏剧场面;他们威胁要用武力。尽管他们并不真想那样做,目的是为了吸引那些拥有更多权力的人注意。拒绝离开零售商店,坐在指导顾问的办公室里,打电话给公司的总裁,故意超速而让警察拦截等都是干扰的例子,从中可以看到人们试图逃避另一法律成本或为减轻负担时所借用的力量。在意识到要求一项权利(服务、保护、注意或尊敬)毫无用处的情况下,人们找到了其他达到他们目的的方法。
在反抗的过程中,人们的目的是不同的。对一些人来说,是为了保持一种尊严和荣誉。对另一些人来说,是为了进行报复。而对其他一些人来说,他们瞬间的反抗或托词的目的其实是工具性的:只是为了逃避那个时刻的法律及其成本。这种抵抗法律的努力很少是玩世不恭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采取小的欺骗伎俩和其他违反传统和法律规范的行为是带有很强的正义感和公正感的。之后,这些反抗的事例常常被以幽默和热情的方式加以讲述,这种抵抗的故事传达着这样的信息,即法律是可以违反的,如果只是一点点的话。
法律意识和矛盾
那么我们在贯穿于这400多人的叙述中发现的是,关于法律、法律如何运作以及法律应该怎样运作的非常不同,甚至是自相矛盾的描述。有时,法律表现为从某种高而远的地方统治着人类事务的有权威的、遥远的和客观的力量。有时人们描述了一个混杂的世俗的法律:在上演于下级法院的混乱的家庭纠纷中、在摩托车登记处的队尾、在后视镜中看到巡警临近的时候。他们表达了对法律诉讼的不真实性和深奥的法律语言的厌恶。他们以讲律师的笑话为乐,并交流着一种了解内幕的自鸣得意的感觉。他们承认在大多的情况下“有资源的人占优势”,并且法律只是一场游戏,那里金钱和技巧战胜了正义和同情心。最后,法律被理解为一个权力的领域,那里权力产生正义,那里的问题不在于游戏的输赢,而是根本不能够玩游戏。
这些不同类型的法律故事几乎可以同时在每一个接受访谈的人的讲述中找到。这一事实使问题变得复杂了。换句话说,法律的不同形象并不是整齐地分别与一些求助于法律的人和另一些参与法律游戏的人相对应。每一个人,几乎没有例外,都讲述了一个上述的叙述类型。
知道有权势的人在违反法律时可以不受惩罚意味着什么呢?人们将与法律之间产生的关系既理解为一种游戏,又看作是神圣的东西,既看作是权力的领域,又看作是公正裁决的领域。那么人们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会因此而变得不完美、有缺陷和易受攻击吗?意识到法律的结构性矛盾是否意味着批评和幻灭呢?我们不这样认为。
法律意义的多样性和矛盾性使法律能够避免遭受激烈的批评,而不是相反。人们与法律之间关系的多样性不应被理解为是不正常的,而应被看作是对避免遭到更严重的、更深入的和更激烈的批评的一种保护。对人们来说法律既是神圣的又是世俗的;既是上帝又是骗局;既是有偏见的又是没有偏见的;既在这里又不在这里。总之,法律可以是人们希望和想象的任何东西——既不全都是好的,也不全都是坏的。它很特殊,但也很实用。如果人们相信法律是完全平等和公正的,人们通常遇到的法律的无能和不公正就会破坏人们对法律的忠诚。但是,如果人们仅仅相信法律是一场游戏,则法律是不可能在其历史上始终获得支持。然而,总体来看,这些因素对人们信认法律的程度是有重要影响的。
一旦我们了解了美国人对法律看法的矛盾性,我们不能够更好的理解美国大众文化和法律中出现的各种不同的情况——弹劾克林顿总统、对O.J.辛普森的审判、一个公民既被关注又被排斥、一个总统既受到尊敬又遭到辱骂、司法过程在执行中遭遇到了违抗。这种从实践中发展而来的法治的概念使我们超越了传统上对理想和实践,书本上的法律和实践中的法律的区分。这种区分导致了错误的二分法和天真的说教。我们已发现多种形象和故事构成了人们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每一类形象和故事描述了理想和现实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揭示了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任何特殊的经验或叙述存在于整体的多样性之中。这种对法律矛盾性的接受——上帝和欺骗不是公共文化的弱点和缺陷,也不是迷惑或天真的标志。正是由于人们将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及法治既看作是神圣的,又看作是世俗的,它们才可能是持久的和强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