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及其制度构建_城市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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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 F114.4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63(2012)08-0019-09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市场一体化的推进,区域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发展趋势,区域经济合作稳步发展,产业空间聚集与移动加快进行。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的利益摩擦、矛盾、冲突也随之而来,利益分配、分享、补偿等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区域经济合作是基于利益共享而进行的跨行政区经济活动,各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它本身不能完全解决这些利益关系问题,所以必须有专门性的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对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各方利益诉求加以平衡,对利益分配、分享和补偿关系加以协调,以确保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和区域整体利益的实现。但是,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不健全、软约束性、缺乏制度化和法律化,更严重的是缺乏专门性的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逐渐成为区域经济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瓶颈。

关于区域经济合作机制问题,国内已经有许多文献从不同视角给予阐述,但主流文献均忽略了对区域合作利益补偿机制问题的深入研究,此类文献相当缺乏。蒋瑛、郭玉华(2011)借鉴欧共体和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实践经验,指出我国区域经济合作应从目标机制、动力机制、市场机制、协调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等方面建设①。庄士成(2010)从利益平衡机制角度分析了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问题,提出通过利益表达、利益协调和利益补偿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合作利益的平衡②。孙弘、李刚(2009)从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利益共享与区域利益补偿三方面研究了东北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问题③。总的来看,虽然这些文献进行了较有成效的研究,但是对于利益补偿及其制度体系构建没有进行深入分析。本文试图在以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体系的构建与创新进行深入研究,以期完善区域经济合作制度体系,为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提供利益制度基础和政策思路。

二、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现状特征及其经济影响

利益补偿机制的缺乏是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面临的最大制度性问题。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的缺乏造成区域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影响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以致使区域规模经济效应得不到完全发挥和实现。

(一)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缺失

随着市场化和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区域经济的发展方式得到不断优化,协调机制也日趋完善,如长三角地区形成了上苏浙经济合作与发展首长座谈会、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长三角城市协作办主任联席会。但是,这些协调机制存在一些共性的地方:第一,它们都是政府主导下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缺乏市场的力量,这必然受到地方政府作为特殊利益主体的约束,而通常使这种协调机制未能获得预期效果,而更多地表现为形式化和空洞化;第二,这些协调机制主要是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存在,协调机制的参与主体或者协调的决策权主要还是政府,非政府主体如企业主体、行业协会主体、个人主体、专家主体没有在其中发挥相应的作用;第三,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具有很强执行力和法律效力的组织管理机构。更严重的是,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用于协调和平衡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关系的专项制度安排即区域经济利益补偿机制并不包含在区域经济合作协调机制体系里。也就是说,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是缺乏的,它处于一种“制度真空”状态。区域经济合作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化,造成区域经济发展的回波效应大于扩散效应,使区域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和不协调,同时限制了区域规模经济效应的实现和发挥。

(二)区域经济空间聚集效应突显但无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

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的缺失最直接的经济影响就是造成区域经济发展的回波效应大于扩散效应。换句话说,虽然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了巨大的产业和要素空间聚集效应,但是由于区域内各行政区利益的不平衡和不协调,影响了区域资源的整体优化利用和配置效应,使得区域经济规模效应并没有完全实现和发挥。

一方面,在区域经济政策的推动和市场机制的双层作用下,我国区域经济稳步发展,并在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包括长三角城市群在内的23个区域性城市群,其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形式,并产生了巨大的空间聚集效应。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城市群以全国21.13%的面积,集中了全国48.99%的人口、68.54%的固定资产投资、78.78%的经济总量、76.09%的工业总产值、81.94%的第二产业增加值、98.06%的外资④。而且,这种空间聚集效应又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有数据显示,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和海西经济区四大沿海经济区国土面积仅占全国的6.8%,但是人口规模却为全国的26.6%,经济总量为全国的44.04%。

另一方面,巨大的空间聚集效应却没有带来显著的区域规模经济效应。为更进一步了解我国区域经济规模经济状况,我们假设一个简单的CD生产函数模型:

其中,i代表区域,Y代表区域国民生产总值,L代表区域全行业就业人口,K代表区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理论上,>1(其中j=1,2),为规模报酬递增,小于1为规模报酬递减,等于1为规模报酬不变。据此,我们选取1983-2009年中东西和东北部四大经济区的相关数据资料,并进行计量回归。回归结果显示,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最发达的经济区存在规模经济效应,呈现规模报酬递增。但是,四大区域经济区整体上却没有呈现出明显的规模报酬递增特征,而是趋于一种规模报酬不变状态。更值得注意的是,中部经济带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中心和粮食主产区,其规模经济系数却只有0.88,还呈现出一种模报酬递减的趋势。

东部地区:

(三)区域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和不协调

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的缺乏使得区域经济利益在区域内各行政区之间的分配极为不平衡和不协调,部分地区因经济社会发展基础的差异而无法分享区域经济利益。区域经济的发展实践表明,各个区域之间差距显著,并且变得越来越大。经济总量方面,东部增长幅度远大于其他地区,经济总量迅速聚集在东部沿海地区。有数据显示,1952年东中西和东北部区域经济总量分别为0.0256、0.01464、0.0134、0.0084万亿,到1978年改革开放时期,它们分别为1.513、1.117、0.727、1.055万亿,再到2010年,它们分别为23.203、8.599、3.749、8.141万亿。很显然,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区域经济差距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但是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及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实施以来,区域经济发展差距迅速扩大。经济综合效率方面,虽然东中西和东北部空间GDP每万平方公里由1952年的0.28、0.14、0.11、0.06提升到1978年的1.65、0.73、0.11、0.60,再提升到2010年的253.37、83.71、46.27、11.80亿元,各区域经济综合效率都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东部沿海地区特别是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综合效率提升幅度远远高于中西和东北部地区。有数据显示,2010年东部空间GDP是中西和东北部的3.0倍、21.39倍和5.45倍。更严重的是,长三角空间GDP是中西和东北部的4.95倍、35.15倍、8.96倍,珠三角空间GDP是中西和东北部地区的3.06倍、21.69倍、5.53倍。还有,经济发展基础方面,有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R&D经费内部支出、R&D人员、R&D人员全时当时分别为5802.1亿元、318.4万人、229.1万人年,其中东部沿海地区三项指标分别为3819.8亿元、189.8万人、140.7万人年,分别占全国相应指标的65.8%、59.6%、61.4%,比中西和东北部之和还要多很多。

图1 我国区域研究与试验(R&D)分布格局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0)相关资料计算得来。

三、区域经济利益补偿机制的经济功能和现实意义

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作为一种平衡各方利益诉求和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正式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和现实意义。

(一)区域经济利益补偿机制的经济功能

1.激励与约束功能。区域经济合作以区位为导向追求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但受各方利益诉求差异,各方对区域经济合作收益贡献大小难计量以及对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评价标准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的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就难以避免。区域经济合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经济活动,合作项目不仅包括基础设施共建,而且包括产业对接、制度共建、人员交流、生态环境互保、组织管理等内容,难度大、利益主体多、涉及多个跨行政区部门,在缺乏协调机制的制度保障下容易受各方机会主义以及区域经济内外环境变化影响,区域经济合作往往充满着不确定性。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作为一项正式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激励约束功能。通过利益补偿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帮助各方形成理性预期,减缓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利益补偿活动的协调成本,规范区域经济合作行为,可为区域经济合作创造条件,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进而实现区域整体利益。

2.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区域经济合作有利于实现区域产业合理分工,发挥产业聚集和规模效应,增强区域经济辐射带动作用以及产生巨大经济利益。但是,随着区域经济合作与一体化进程的推进,区域经济规模日趋扩大,合作内容更宽泛、难度更高、利益主体更多、利益关系更复杂、利益分享与补偿摩擦纠纷更棘手。同时,区域经济合作是为了实现利益分享而进行的一种跨行政区经济活动,它本身不受行政隶属关系约束,但是由于地区间经济联系不平衡、经济发展阶段和条件存在差异、地区资源禀赋不同、各方利益诉求和利益评价标准不同,那么必然会在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产生部分地区利益受损,另有部分地区利益受益,产生各方心理与实际利益的不平衡。区域经济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解决这些利益摩擦和平衡各方产生的心理和实际上的利益差异。

3.健全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合作稳步发展,客观需要一套有效的制度安排为区域经济合作提供制度保障。但是,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不健全、缺失、难落实是我国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面临的最重大的制度性问题。我国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为软约束,缺乏制度性与法理性机制,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偏重协调机制、忽视决策实施和监督机制;偏重政府主导式制度安排,忽视市场主导式制度安排;偏重利益创造机制,忽视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到区域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镶嵌于整个区域经济合作制度结构中,作为区域经济合作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安排,它与其它制度安排一同规范区域经济合作行为。所以,构建和创新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本身就是对区域经济合作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充实。

(二)区域经济利益补偿的现实意义

过于悬殊的经济发展差距使得区域合作平台不对称,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能力,经济利益的区域分享没能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遵循的是区域经济整体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单个行政区经济利益最大化,又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决策方式不同于传统行政区经济发展的决策方式,追求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必须以资源的区域性配置为前提,并通过产业的区域空间聚集和转移来实现区域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必然会打破原有利益分配格局,如果在没有强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以及没有相应配置的利益补偿机制的情况下,产业的转移必将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实践已佐证了这一点。

此外,区域经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积极推行区域经济合作项目的过程中必然要实现区域内制度、产业、市场、组织与管理对接和统一。事实上,区域经济的每一个合作项目实际上都是各种利益的对接和分配,这就必然存在利益的受损受益,也必然存在区域利益与地方利益的对立,这就客观上需要有配套的利益协调机制,确保区域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显然,区域经济利益补偿与分享有利于缩小区域内各行政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差距,增强区域辐射扩散能力,平衡和协调同城化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种利益矛盾,从而实现区域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和区域经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获取。

四、区域经济利益补偿机制体系的构建

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镶嵌于整个区域经济合作制度结构中,其本身就是一项系统性的、复杂的制度安排。它不仅涉及区域内各行政区内部利益补偿,而且涉及跨行政区的利益补偿;不仅要对补偿方式手段做出具体制度安排,而且也要对利益补偿内容、标准、对象、金额大小、基金筹集、实施机构等做出具体制度安排。

图2 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镶嵌图

(一)完善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方式手段

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必须通过具体的利益补偿方式加以实现。通常,利益补偿有两种方式: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直接补偿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价格补贴方式直接补偿受损方;间接补偿是通过技术资金支持、项目合作、人才交流、信息共享和政策扶持等方式平衡地区发展差距,协助利益受损方或其它合作方创造合作平台、夯实合作基础、增强合作意愿。两种补偿方式各有其优缺点,直接补偿是一种现实的、确定性的补偿方式,而间接补偿是一种潜在的、弹性的补偿方式⑤。直接补偿受地方财政支付能力以及补偿金额大小、标准难以确定的约束,在实践中利益补偿效果通常被打折扣,而间接补偿不受这些约束,补偿方式灵活,它通过提高合作各方自我发展能力,实现“非零和博弈”效果,不是简单的“你(损)失我补(偿)”的结果。据此,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应该在稳定直接补偿基础上,在更大范围内采取间接补偿方式。

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实质是区域经济合作外部性内部化过程。在处理外部性问题上,一种是采取税收与补贴行政性补偿手段,另一种是采取市场化补偿手段。行政性补偿是行政机构采取诸如行政命令、行政计划、行政立法等措施落实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它通常具有权威性、强制性、非经济性、封闭性等特征,行政权威机构在利益补偿过程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市场化补偿是利益各方在谈判、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契约(市场)的形式实现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在确定和选择补偿标准、金额、方式等方面可引入非权威第三方中立机构,体现利益主体多元化以及在权利地位的平等性、补偿机制灵活性、补偿金额公平性、补偿结果“非零和博弈”性等特征。基于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行政性补偿存在的手段单一、制度僵化、缺乏公平基础等天然性不足,仅仅采取行政性补偿将显得过于单纯化,需寻找新的利益补偿手段。市场化补偿坚持利益补偿的经济利益性,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为导向,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规避利益补偿带来资源扭曲。据此,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需要把握行政性和市场化利益补偿的运行特征和机理,并根据不同的补偿内容灵活选择两种补偿手段,在市场经济的推进中逐步扩大市场化利益补偿的适应范围。

(二)夯实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内容

夯实利益补偿内容、划定补偿范围、明确补偿对象、完善补偿标准是构建和创新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的重点,其中夯实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内容又是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中的核心,它指明了利益补偿的工作方向。

1.农产品利益补偿。农业合作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领域。早在19世纪,杜能(Thunen.J.H.V)把运输成本和价格作为生产布局的决定性因素,并以此创立了农业区位理论,提出著名的六圈农业布局结构理论,即以城市为中心,在城市周围由里向外依次形成自由式农业、林业、轮栽式农业、谷草式农业、三圃式农业和畜牧业⑥。从现代区位理论看,杜能的农业布局结构思想仍具有积极的现实指导意义。在现代区域经济的发展中,中心城市仍作为领头雁发挥着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而且中心城市第一产业所占比例非常小,通常在1%左右。有数据显示,深圳、上海、北京、厦门中心城市第一产业分别为0.1%、0.7%、0.9%、1.1%。受农产品成本、价格、市场需求制约,以及农产品易腐性、季节性、时效性、鲜活性影响,就近周边次中心城市成为中心城市农产品和初级原材料的重要生产和供应基地,如河北成为京津、江浙成为上海、漳州成为厦门的农产品生产和供应基地。但是由于农产品和初级原材料附加值低、竞争优势不明显,为稳定农产品供应源,供需双方需加强合作,设立“农产品专项补助基金”或“农产品生产供应合作基金”,通过市场机制并以项目合作形式进行跨地区农业直接补贴,效果类似于各行政区内的农业直接补贴。同时,中心城市通过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和商务服务等间接支持方式,不断提高其农业现代化、机械化、信息化、规模化,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及其竞争力。

2.产业转型升级和转移扩散利益补偿。随着区域经济发展的深入,产业转移扩散的加速,产业合作成为区域经济合作的核心内容。错位发展、梯度发展、协同发展是优化区域资源和合理产业空间布局的一种战略性定位。区域内产业转型升级和转移扩散是区域经济发展内外部环境和城市功能定位变化的必然要求。在产业转型升级和转移扩散过程中,区域资源进行跨行政区重新优化配置,原有区域资源成本收益格局将发生改变,地区利益格局也将做出重新调整,由此需要进行利益平衡和协调。根据人流、物流、资本流、技术流、信息流和知识流的演进规律,城市发展由专业成长型向多元发展型,再向服务控制型演进⑦,中心城市为发展现代战略性产业和服务业,大量传统优势产业需向周边次中心城市转移扩散。一方面,由于中心城市在技术、资本、信息、人才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它可以通过间接补偿方式为周边次中心城市提供技术、资金、人才和信息支持,加速其产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为了加快产业转移扩散,产业转入方需按一定比例给予产业转出方利益补贴,其原因在于产业转入方由于企业的入驻,经济指标如GDP和税收迅速增长,甚至再造一个新城区,如首钢涉钢产业整体搬迁到河北的曹妃甸,就等于再造一个唐山,而产业转出方由于产业的迁出,经济指标短期迅速下降,短期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地方政府官员受政治控制权⑧利益约束,如果受益方无意向受损方提供利益补贴,那么产业转出方就缺乏转出激励,产业转移难以发生,产业区域空间布局难以优化。

3.制度性利益补偿。这是一种间接利益补偿。共同的利益诉求、相近的经济发展水平、趋同的经济运作机制通常可以为区域经济合作带来便利,夯实合作基础,而区域性市场运行机制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将逐渐成为阻碍区域经济合作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瓶颈。由于存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发展程度的不同,通过共建、共享区域性市场运行机制,实现区域市场机制以及相关政策制度的对接,将是推进区域经济合作平稳发展的重要举措。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它的市场运行机制相对完善、市场管理相对规范、人才层次也相对较高、组织制度相对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频繁的人员交流、机制共建、信息共享、经验交流、制度合作等方式,以间接补偿的方式帮助提高欠发达地区的制度运作效率,缩小合作双方的制度性差异,为合作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事实上,这就是为区域经济合作需要而进行的一种间接制度补偿,成为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不可或缺的部分。

(三)拓展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基金筹集渠道

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资金的筹集是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机制建设的重要前提,它为利益补偿提供了资金保证。通常,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基金有两种筹集渠道:政府财政支付和市场化筹资。虽然政府财政支付是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由于政府财政支付属于转移支付范畴,通常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其财政收入水平的影响。如果仅靠地方财政支付唯一渠道,可以肯定大多数情况下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基金将出现收支“缺口”,而且增大了各地区政府的财政压力。另外,政府财政收入中拿出多少比例来充当利益补偿基金这个标准也很难确定。在德国,政府财政支付实行州际横向支付,横向支付基金由两种资金组成,一是增值税中由州分享部分的四分之一,二是财政富裕的州按照统一标准拨付给经济落后的补助金⑨。但是,这样需要建立一整套复杂确定支付数额的计算标准,而计算标准又是基于事先如何识别被补偿者、确定补偿标准、筹集补偿资金数额、选择补偿方式和手段而确定,事实上完成这些活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除了政府财政支付筹集资金外,还必须拓展其它筹集资金渠道,如银行贷款和市场化筹资。其中,市场化筹集就是一种可以尝试的渠道。市场化筹资以区域经济合作利益为导向,遵循利益共享、谁受益谁支付的有偿使用原则,并通过市场规则筹集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基金。与政府财政支付筹资不同的是,市场化筹资主要依托区域经济合作效益直接受益者,较政府财政支付筹资更具有针对性,所以市场化筹资可以更完整地理解为区域经济合作效益的市场化筹资。由于区域经济合作是通过重新配置区域资源来实现跨地区的“规模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区域经济合作带来合作行为的“收益外溢性”,另一方面区域经济合作改变了原有资源的成本收益关系,带来合作行为的“成本负外部性”。这些因区域经济合作行为的“收益外溢性”而直接或间接的受益者,应该根据其受益程度支付给区域经济合作行为的“成本负外部性”而利益受损者,这样利益各方可通过市场机制的方式享受区域经济合作带来的利益,同时也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由于区域经济合作内容很广、合作项目很多、涉及主体也很多,所以区域经济合作效益筹资的市场化途径也很多,方法也很灵活,可以直接对受益者征收费用,也可以通过项目打包后再向市场融资。例如,水流域生态补偿基金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方式直接对下流流域受益方征收生态补偿费;区域共建项目就可以通过打包后进行市场化融资,这样一方面项目融资为项目施工解决了资金瓶颈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从项目融资金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基金。另外,市场化筹资以区域经济合作效益为筹资基础,这样还可以从区域经济合作效益(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基金,这也正好体现了“谁受益谁支付”的市场化补偿原则。

(四)建立健全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实施机构

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实施机构作为一种区域经济合作协调组织,其主要职能就是专门负责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分配、协调、补偿等日常工作,为实施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提供组织保障。有效的利益补偿实施机构可以使区域经济合作的各种利益补偿实践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和规避利益补偿实施欠缺和执行不力的问题。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实施机构是跨地区性的管理协调组织,所以在建立健全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实施机构时需着重考虑到以下几方面:首先,实施机构参与主体具有复杂性,它们是多元的、专业的、专家型的、跨区域的、跨职能部门的。其次,由于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不仅涉及区域内各地区内部的利益补偿问题,而且还涉及区域间共同利益的补偿问题,补偿关系复杂,涉及主体多,利益诉求差异大;利益补偿实践不仅包括利益补偿内容的确定,而且包括利益补偿主体的识别、利益补偿标准的把握、利益补偿方式和手段的选择、利益补偿基金的筹集、利益补偿金额的计算、利益主体损失的核算、区域经济合作效益的估算等一系列复杂性、技术性、专业性的活动,所以在组织结构上,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实施机构应采取矩阵式组织形式,并以此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权利关系,这有助于利益补偿实践的跨部门协调。再次,利益补偿实施机构负责利益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支付。但是由于利益补偿基金涉及数额巨大,且补偿基金在收支时间上存在交错,因此可以授权考虑利益补偿基金的增值保值问题即再投资问题。最后,区域经济合作利益补偿实施机构必须是一个“常设”的权威机构,并按制度化和规范化要求运行。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空间聚集和移动同步进行,传统优势产业向周边地区转移,现代服务业向中心城市聚集,为整合区域内各行政区资源优势,提升区域整体经济实力,需加快区域经济合作的步伐。但是,区域经济合作在带来巨大规模效应与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复杂的利益矛盾、摩擦和冲突,为此,我们需按照制度化、组织化、法律化要求加快构建和创新区域经济合作补偿机制体系,对区域经济合作过程中的利益关系给以平衡和协调,为区域经济合作顺利进行提供重要的利益制度保障。

①蒋瑛、郭玉华:《区域合作的机制与政策选择》,《江汉论坛》2011年第2期。

②庄士成:《长三角区域合作中的利益格局失衡与利益平衡机制研究》,《当代财经》2010年第9期。

③孙弘、李刚:《东北区域经济合作机制问题研究》,《经济纵横》2009年第4期。

④方创琳、姚士谋等:《中国城市群发展报告(2010)》,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⑤厉以宁:《论社会主义资源配置中的直接补偿和间接补偿》,《河北学刊》1986年第3期。

⑥[德]杜能,吴衡康译:《孤立国同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关系》,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⑦朱灏:《中外都市圈发展报告(上册):都市圈循环增强的发展动力机制构想》,格致出版社2008年版。

⑧刘瑞明:《晋升激励产业同构与地方保护》,《南方经济》2007年第6期。

⑨章力建、侯向阳:《我国农业立体污染防治研究进展》,《作物杂志》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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