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院治理理论研究-基于默顿科学社会学的视角论文

国家科学院治理理论研究
——基于默顿科学社会学的视角

鲁云鹏1,李晓琳2

(1.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004;2.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经济管理学院,山东威海 264209)

摘要: 以默顿科学社会学的核心观点为理论依据,结合治理思维对国家科学院的治理理论进行分析。主要结论:首先,国家科学院治理的基础是自主性,并借助科学规范与法律体系作为治理机制,实现科技的创新与传播,治理要义在于如何高效安排组织内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强而独立的学术权力和弱而规范的行政权力是较为理想的博弈结果;其次,我国国家科学院在治理过程中表现出治理资源较为集中化与显著的行政型治理特征;再次,尽管默顿学派的诸多理论饱受诟病,但其核心观点却构成现代科学院治理理论的基础,仍旧是研究科学建制的有效理论工具。

关键词: 默顿科学社会学;治理理论;自主性;国家科学院

作为科学建制的一部分,科技社团在推动科技创新、知识传播与普及、政策建议等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1-2]。而国家科学院作为科技社团的一种特殊类型,由特定领域的学术精英组成,代表了该国的最高科研水平,处在科学建制结构内顶端。因而,除了具备一般科技社团的基本作用外,国家科学院凭借自身所汇集的学术资源,及其每个会员身后所构建的庞大的科研网络,往往还能在较大程度上影响该区域内科学的发展速度与方向,对一般科技社团产生示范性作用。从这一角度上看,探析国家科学院的运作体系,厘清其内外部权、责、利关系,归纳治理机制、目标与要义,进而合理配置其内部资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处在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如何通过高效的制度安排,激活包括中科院在内的科技社团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领科技创新与发展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问题。然而当前关于国家科学院乃至科技社团的理论研究却十分匮乏[2]。已有研究主要包括,从早期集中关注于科学院历史地位与科技社团社会合法,到探索科技社团在科学规范系统中的价值,再到限定于医疗护理、公共教育等具体领域对其作用展开更为细致性的分析,以及当前聚焦在信息技术与大科学时代下对科学院科研成果转换机制的探索[3],[4]22-27,[5-10];此外,由于我国社会组织整体发展的特殊环境所致,国内关于科技社团或科学院的研究多侧重于弱化政府行政干预、实现转型发展以提升组织活力等方面[11-12],而涉及到组织内部关系安排、各类机制有效搭建的治理领域研究则基本处于空白,仅笼统地散现在社会组织治理的研究中[13-14]。但从分类治理的角度来看,国家科学院或科技社团所承担的组织使命、主要的利益相关者、所掌握的资源等内容均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有重大差异,这也必然导致科技社团在治理机制的设置、治理目标实现等方面的不同。综上,本文拟以默顿科学社会学的核心观点为理论依据,结合治理思维对典型国家的科学院运行机制、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安排等内容进行系统性分析,进而厘清在大科学时代下国家科学院的治理内涵、治理机制、治理目标以及治理要义,以期在理论上检验与拓展默顿学派的科学社会学并丰富相关的治理理论;与此同时,本文也将对照分析我国科学院的治理特征,以期为我国科学院依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标国际创新发展战略高端,借鉴国际科技强国在治理机制、科学自主性维护等方面的经验,进而有计划地推动相关改革、组织职能的高效履行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提供多维参照与借鉴。

1 理论溯源与耦合

默顿学派的科学社会学将科学本身视为一种社会制度[4]423-425,其制度性目标在于扩展已被证实了的知识。这便需要以科学规范为核心,通过科学体制内的评价、奖励、分层等机制维护科学制度的自主性,通过现代科学精神的特质,从不同方面抵御非理性因素对科学本身的干扰,确保科学目标的实现[15]81。其主张科学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由科学内部逻辑必然性所决定的,社会因素只是对发展速度及研究方向产生影响[16];并认为科学制度的自主性是科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实现科学自主性目标,关键是要确保科学共同体自主性[17]217-220

默顿科学社会学的基本观点对本文有以下启发:首先,科学本身是一种社会制度,而治理的本质则便是对制度的有效安排[18],即可利用治理的思维与观点探究科学制度及其所组成的科学共同体;其次,科学社会学本身是为科学的自主性进行辩护,其具体落实是需要依靠组织化的科学共同体,如传统上无形学院的自治性对于科技传播的贡献,这与治理基本前提,即保障治理主体的自主性又具有高度的理论耦合。总体来看,我们可尝试以默顿科学社会学为基础理论,结合治理思维对科学制度及科学共同体进行探索。

尽管当下默顿科学社会学遭到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等学派的诟病,指责其观点过于理想化,是“精英科学社会学”[19],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借助默顿科学社会学去探索科技社团的治理问题,相反,这些理论上的交锋也可以通过借助治理学与科学学的交叉研究做进一步解释与丰富。如本文所分析的国家科学院就是由科学精英组成,最大程度上地贴近默顿研究的基本假设与范式,那么在这一共同体下默顿核心观点是否仍在起作用,又有哪些新的特征,通过对其治理机制与治理要义的相关研究,将得到一定回答。

1.3.1 引物制作 参照文献合成[3], ER-β基因的扩增Rsa I位点为:上游的引物是:5′-TCTTGCTTTCCCCAGGCTTT-3′,下游的引物是:5′-ACCTGTCCAGAACAAGATCT-3′。ER-β基因的扩增AluI位点:P1:5′-TTTTTGTCCCCATAGTAACA-3′, P2:5′-AATGAGGGACCACAGCA-3′。

2 典型国家的科学院运行特点分析

本文以各国获得诺贝尔奖的总量为参考[20],遴选出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以及日本这5个典型科技强国作为主要研究对象。作为当前科学制度发育较为成熟的典范,归纳这些国家的科学院运营机制,不仅可以为其他国家的科学院制度安排提供有效的参考与示范,同时也可以尽可能地对默顿科学社会学的相关理论进行检验与拓展。

2.1 典型国家科学院运行方式的归纳与比较

3.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全市出台《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明确责、权、利,完善奖惩办法,达到有人干事、有钱干事。

P & G plans to purchase Pfizer's consumer business 4 66

其次,国家科学院的治理目的在于科学知识的高效创新与传播,这一治理目标显著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它是由科学制度性的使命所决定的[15]440,但其针对的主体却不再局限于科学工作者,而是通过政府购买、科普讲座、科技出版物、产学研相结合等各种方式,向政府、企业、公众等进行扩散。此外,国家科学院作为顶尖学术精英的汇集地,其所承担的工作往往是具有高度前沿性与应用价值,如德国国家科学院所开展的“Horizon2020”项目,便是对生物科学与信息技术前沿性内容的有机融合与创造,来应对未来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这实质上也反映出国家科学院治理的过程应包含科学知识创造过程的本身,并且其中负荷着社会维度,而默顿学派将其隔离与“黑箱”化是有失偏颇。

表1 典型国家科学院相关运营的主要异同

2.2 典型国家科学院治理运行的归纳

基于此,本文认为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天然地在组织内外进行博弈,是包括国家科学院在内的科学共同体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治理的显著性特点;而在这一治理的过程中,强而独立的学术权力和弱而规范的行政权力是较为理想的博弈结果。

首先,国家科学院治理的基础与核心是自主性。其不仅包含科学体制的学术自主,同时科学院本身也应作为独立的非营利法人而存在。从科学制度角度出发,这一自主性体现在对真理的追求以及对科学事实的尊重[4]18-19,是科学纯洁性与理性的集中体现也是科学体制与科学共同体合理存在的前提。而维护国家科学院的自主性,所需要的不仅是科学制度内的评价制度、奖励制度、交流制度等治理机制,同时也需要法律对其确认。这主要是由于在大科学时代,国家科学院这一特殊的科学共同体已不再是封闭体系内的科学扩散系统,它也负荷更多的社会责任,面对更多的治理主体与“干预”力量。这其中又以科学院经费主要来源的政府最为重要。为防止政府所代表的行政力量过度影响科学内在的发展逻辑,以及政权更迭对科学发展速度与方向的不利冲击,法律作为国家集体意志的集中体现,最大限度地维护科学院的自主性,为科学进步提供稳定的制度支撑。

图1 典型国家科学院的治理运行框架

3 国家科学院治理的内涵与要义分析

3.1 国家科学院治理的内涵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与历史文化因素出发,相较于典型科技强国而言,我国的国家科学院治理主要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

从总体看,国家科学院显然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面对诸多利益相关者,其整个治理运行的过程中包含着利益与文化,这实质上是科学知识社会学(SSK)的基本主张。而默顿所主张的较为纯粹的科学共同体仅在科学院的学部组团中依稀能寻觅到,但很显然这已经不能支撑起整个科学院的治理运作;并且尽管会受到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但这些科学院在成员与领导的遴选、学术权力的掌控与运行等方面却最大程度上对科学共同体的自主性进行了维护。

周身瘀血呈紫红色,脂肪灰红,肌血暗红,在血管中充满着黑红色的凝固血液。切开后腿内部的大血管,可以挤出黑红色的血栓来;剥开板油,可见腹膜上有黑紫色的毛细血管网;切开肾包囊扒出肾脏,可以看到局部变绿,有腐败气味。

其次,从资金来源看,这些国家科学院均接受政府不同程度上的支持,但也都以内部宪章与外部法律固化自身的独立性。即使是对于在最初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日本科学院,也于1956年通过颁布《日本学院法》确定其真正独立法人地位。可以看出,典型国家的科学院基本符合默顿对科学制度自主性的要求,但并非仅通过体制内的科学规范,而是更为主要地借助法律力量得以实现。

3.2 国家科学院治理的要义

从上文分析来看,无论是科学院的运行特点还是治理内涵,讨论的重点均围绕科学及科学共同体的自主性。事实上,进入大科学时代后,科学已然成为一种昂贵的事业[23],仅凭院士群体自身的科研网络是难以实现相应的目标,此时,政府作为公共事业与公共利益的代表,往往会成为这些尖端科学研究的直接买单者。从治理理论来看,院士是有义务依照政府的相关要求进行科学研究,这便进一步涉及到政府所代表的行政力量与院士所代表的学术力量在关于科学与科学共同体自主性间博弈问题。此外,作为官僚权力的一种,行政力量往往会植根于层级组织的制度中[24],若内化到科学共同体,则这种力量又会集中反映在组织的行政人员身上行使由科学共同体内部规章赋予的制度性权力。基于此,本文认为包括国家科学院在内的科学共同体治理的核心要义,在于有效协调政府、组织内行政人员所代表的行政力量与院士或会员所代表的学术力量 (见图2)。

图2 典型国家科学院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安排

那么,如何高效实现这两种力量在国家科学院内的有效安排?在这些典型国家中,政府会依据社会公众需求构建需复杂技术攻克的项目咨询库。国家科学院的理事会会依据自身的研究方向与能力对咨询项目进行自主筛选,政府在综合考量后会通过契约的形式确定相关的咨询或合作的项目;理事会在拿到科研项目后,会依据其研究主题分配给各个学部,政府会提前以拨款的形式来“购买”这些科研成果,并最终用于解决民生与社会热点问题。从上述分析来看,政府与国家科学院在本质上是一种外包关系,并以独立的供需主体而存在。即科学知识或成果在大科学时代俨然已商品化。若从供需角度对此进一步分析,一方面,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社会治理日益复杂,政府从国家战略的角度出发,对高效、科学的决策与尖端科学知识的需求也便愈发迫切,另一方面,由科学精英组成的国家科学院是这些稀缺的科学资源的少数甚至是绝对的拥有者,双方呈现较为明显的“卖方市场”。即在双方博弈过程中,由院士及其所组成的科学院所代表的学术力量相对强势。对于已得到最大限度的同行承认的院士而言,驱动其与政府达成合作关系的主要动力,不仅仅是默顿所说的科学规范中的奖励制度,以及对知识的理性追求,这其中还包含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甚至是逐利性因素。此外,从图2的虚线部分可以看出,知识成果的创造过程是相对闭合的区域,包括行政力量的社会因素更多的是对科学的研究方向以及发展速度产生影响,这两种权力界限因主体间职能定位的明确而变得较为清晰。

虽在名称、具体安排略有不同,但典型国家科学院治理运行的基本框架如图1所示。在科学院内,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是最高的权力与决策机关,其职责主要为选举理事会成员、修改社团章程等重大事项。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通常会由理事会领导科学院,执行与贯彻会员大会的决议,选聘重要成员等,受监事会监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则由常务理事会依照理事会要求管理科技社团日常性工作,其主要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组成,通常受司库监督。国家科学院的运营主体是由各个学科组成的学部,其代表科技社团的学术力量,是组织得以存在与发展的基本保证,院士会根据自身的研究领域分属各个学科。通常,这些科技社团并不下设研究实体,院士在接到科研项目时,会在自身所处的大学或研究所实际展开。由于会员多为兼职,因此为使得组织能够持续、平滑运作,也会设立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统筹日常的行政工作,支持与辅助会员完成各自任务。当然科学院并非孤立存在,政府、其他科技社团、公众等都会通过正式与非正式的渠道与其进行联系,共同构成国家科学院治理框架。如德国国家科学院会在理事会中为其他知名科技社团安排职位,构建交叉董事会以提高效率与活动范围。

4 我国国家科学院治理特殊性分析

基于上文关于典型国家科学院实际运行过程分析,参照社会组织治理的基本研究范式,本文对国家科学院的治理内涵作出如下界定:国家科学院治理是通过法律法规与科学规范来维护科学的自主性,进而协调院士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以实现科学知识高效创新与传播的一种动态性制度安排。对于这一概念,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释:

4.1 学术地位高与资源高度集中

受到传统“大而全”的治理思维影响,我国政府对国家科学院赋予了较多的使命与职能。除一般性的学部、行政机构外,我国的国家科学院还设立诸多研究实体,甚至是控股公司,期望通过集中优质的学术资源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并在国内科学领域中树立绝对权威形象。如中国科学院拥有全国超过85%的大型科研设施以及130多个国家重点实验室。这一现象并不是个例,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社团的垄断地位是得到我国法规条文认可的,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这在实质上有可能会造成在特定区域内科技社团应有的学术互动不足。从默顿的竞争创新理论来看,科学技术只有在充分的交流、竞争与合作的机制中才能得以实现[5],如德国国家科学院便长期与同类型的柏林勃兰登堡科学院、马克思-普朗克学会等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也就是说,国家科学院虽然是一个国家科技水平的最高代表,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自然地就应具有垄断性地位。若仅从科技发展角度而言,这是具有一定危害性的,它可能阻碍科学之间应有的交流,进而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创新能力[25];这既与默顿的科学规范相违,也不利于科学院治理的目标实现,并且在科学界的马太效应的作用下,其负面影响会进一步被放大[5]

4.2 治理过程行政化

我国国家科学院在治理过程中表现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较强的行政化烙印。首先,我国国家科学院在组织编制上是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与典型国家科学院的独立法人属性有所不同。其次,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或相关条文对包括国家科学院在内的科技社团的独立法人地位进行确定。而当科学共同体的主体性得不到确认时,科学制度的主体性便难以维系[17]327,这将会造成给行政力量从多个渠道渗入到本应相对封闭且独立的学术空间提供条件,进而影响到科技社团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会恶化学术环境和造成各类资源的浪费[26]。当行政机制嵌入到国家科学院治理机制中,将出现两种典型力量的相互掺杂与融合,特别是相对孱弱的学术力量存在主动攀附于行政力量的可能,攫取隐形或实质性收益,造成科技社团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界限模糊与失衡。若科学研究成为一种行政化职业后,科技工作者便很难保持一种科学主体性的献身精神,对科学上杰出成就的追求也就有可能被奢望和权术所替代[27]

又如,利用钻孔抽芯法进行检测。钻孔抽芯法是利用钻孔机通过对桩基进行芯样钻取,分析芯样数据进行桩基质量检验的方法[3]。由于钻孔抽芯法不适用于大范围桩基质量检测,对此在本工程桩基质量检测中,在完成超声波质量检测后,针对存在疑问性的桩基应用钻孔抽芯进行二次检测,以保证桩基质量检测的准确性与科学性。

根据样本国家科学院官网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对其运行特点的基本信息进行了归纳如表1所示。首先,从主要职能上来讲,这些国家科学院社团均保持着科技社团的基本属性,如推动科学技术的传播与再生产、荣誉授予、提供科技建议等[2,21],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科技社团的各种职能也在发生转移[22]47-48。如德国国家科学院更强调与其他科技社团的合作来解决交叉复杂性的问题,并将这些科学成果转换为实际生产力;而日本学士院则主要履行荣誉赋予的职能。尽管国家科学院承担的社会职责较多元,但其根本仍旧仍遵循默顿对于科学制度性目标的判断,即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4]227-230,但所针对的主体发生重大拓展,从默顿所讲的相对封闭的学术生态圈内向政府、企业甚至公众等外渗,并且后者已成为最主要的传播对象。这也折射出在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已经从科学家的个人事业转变成为科学共同体、企业与政府等多维主体协同项目,科学家及其所组成的科学共同体也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22]301-303

综合前文分析,对国家科学院的主要治理要素在默顿学派、现实规范运行以及我国情况等3种不同模式中的内容作出归纳(如图3)。事实上,默顿科学社会学已基本为我们勾勒出国家科学院治理的理论框架,只是随着治理环境的变化,原有的治理机制与治理目标不再那么单一,如我国科学院则是在这一治理机制基础上将行政机制嵌入其中,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划分成为治理目标之一。

图3 国家科学院典型治理模式的理论框架

5 关于我国科技社团治理的建议

5.1 完善法律体系,优化治理环境

良好且规范的治理环境是我国科技社团发展的基础。秉承结社自由与社团治理相平衡的法制精神,以激发科技创新与知识交流为根本理念来构建适合我国科技社团的法律体系。建议以《慈善法》与《科技进步法》为基础,在进一步普及相关法制理念与落实法律条文的同时制定配套的法规,强化两者之间的协调性与融合度;结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台较为清晰明确的科技社团治理准则与管理办法,淡化行政命令的影响;从法制角度规范科技社团的治理过程与利益相关者的权力界限,真正落实科技社团独立法人地位,在党的领导下维护学术自治权。此外,充分利用互联网、社交媒体等诸多数字化工具搭建全国性科技社团网络与资源共享平台,在充分利用自身在特定领域中的比较优势的同时,加强区域性与跨境多维合作,放大知识交流所带来的正向推动力,共同应对科学交融、协同、综合发展的趋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服务模式的改变,加速了医疗服务行业之间的竞争,在这样的环境下,人们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发生了改变。而医院的医疗水平体现不仅表现在医疗人员的业务方面,还表现在护士的综合服务方面。随着更多的人们对医疗服务模式的研究,其发现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护理服务已经成了医疗服务模式转变的主要方向。绩效考核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其主要是将护士的工作效率和工作岗位结合在一起,从而提高护士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护理的质量,保证医疗服务规范的进行。本次研究中对我院320名护士其中的160名实行了绩效考核管理,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现将具体内容报道如下:

5.2 政府简政放权,回归权力本位

政府转变制度供给方式,进一步明确科技社团独立自主的法人权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为科技社团营造宽松有序的生长环境。这首先需要政府作为先行者,通过出台与落实具体的行政法规与条文,主动打破原有畸形与固化的博弈均衡点,由“过度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其次明确政府的“为”与“不为”,将市场准入领域中的负面清单制度引入社团领域中,严格划分职责权限,使学术权力脱钩于行政化,在科技社团中主动让位于学术权力、辅助于学术权力;再次参照科技强国在公共领域中所形成的政府与科技社团合作方式,以及同行业科技社团之间的适度竞争与合作模式,进一步拓宽政府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的实施范围。此外,政府应不断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在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与交流机制的同时,逐步放宽对社会组织的行政管制,如可以以科技社团为试点,逐步优化和完善社会组织的挂靠管理模式,培育更为成熟独立的第三领域,激发我国科技社团应有的活力,做好政府职能转移的承接工作,形成良性循环。

属性特征代表了航空制造业领域知识的性质,是对航空制造业领域知识最基本的反应,具有类型和数据两种性质,类型是将构成航空制造业领域知识各数据系统统一地分配各个知识单元的规则,对于航空制造业领域知识的特征内容如表1。

5.3 由单一行政型治理向多元治理转型

由于科技社团的特有属性,传统行政型治理模式应向学术型治理转变。首先需要维护科技社团的学术自主性,这是学术型治理的必要条件与逻辑起点,也是最为根本的保证与前提。但需要清楚的是,这种自主性绝非脱离政府治理范畴,也不仅是一种权力,更应通过负责任的行为和对社会有效的服务去获得。这便需要我国的科技社团能够在满足会员的基本需求外,积极地同社会公众、媒体相交流,通过更为亲民的方式主动开展科普活动、知识讲座等,增强自身的影响力与知名度,最大限度地承担和履行提升民众科学素养等社会责任。当前,我国社会组织治理的改革已明显滞后于公司治理、政府治理,唯有从行政型向社会型转轨,才能真正壮大社会组织的力量,助力社会治理创新。科技社团作为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在治理结构与机制上,真正构建起以会员理事会为核心,包括秘书处、学部、监事会、司库等主体在内的治理结构,完善其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披露机制与声誉机制;借助信息化、网络化等新型社会治理手段,利用大数据作为精准治理的有效工具,防范科技社团因利益相关者分散而引发的治理风险。对于科技社团而言,学术型治理与社会型治理模式相辅相成。前者强调科技社团治理的基本条件与应有内在逻辑,后者强调的是如何通过机制安排对各利益相关者负责、高效决策与运作;学术型治理是基础与保障,而社会型治理是实现的具体路径。

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制度之间的关联与互补性,使得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呈现耐久性与较强的路径依赖[28]。这便提醒我们,以上改革或建议并非一蹴而就,需要科技社团中各利益主体相互协调,在重复博弈的过程中找到各自效用最大的均衡点。对此我们充满信心。

6 结论

本文以默顿科学社会学的核心观点为理论依据,结合治理思维,归纳了典型国家的科学院运行,检验与拓展了默顿科学社会学的主要理论观点,并对照分析了我国国家科学院的治理特征,主要结论如下:

南宁市地处亚热带气候区,雨量充沛,短历时降雨量较大,据实测资料统计,年最大24 h降雨量321 mm(1934年),内外江雨洪遭遇时段最大24h降雨量 217.7mm(1974年)。沿内河两岸的违规搭建建筑物比较多,挤占、占用河道和抬高河床,严重影响行洪。因此,邕江防洪堤建成后,如何保证内河流域的城区水安全,确定内河水系功能是首要问题。

首先,国家科学院治理是通过法律法规与科学规范来维护其自主性,进而协调院士与利益相关者间的权、责、利关系,以实现科学知识高效创新与传播的一种动态性制度安排。其中自主性是国家科学院治理的基础与核心,并依靠科学规范与法律体系作为治理机制,而治理目的在于实现科学知识的高效创新与传播。

其次,国家科学院治理的要义在于如何高效安排组织内的学术力量与行政力量,这是包括国家科学院在内的科学共同体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治理的显著性特点。通过对典型国家的科学院治理机制的分析,本文认为强而独立的学术权力和弱而规范的行政权力是较为理想的博弈结果。

再次,受历史文化与国情的影响,我国国家科学院对优质的科学资源较为集中化,并表现出典型的行政型治理特征。由于相关的法律缺位,催使相对羸弱的学术力量存在主动攀附于强而复杂的行政力量的可能,这容易造成核心利益相关者的权、责、利界限模糊与失衡,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我国国家科学院在科技创新与传播职能的有效发挥。

最后,全文通过借助默顿科学社会学对治理问题的分析,发现虽然在大科学时代,默顿学派的诸多理论并不能完全解释现有的科学制度与科学共同体运行,但其核心观点仍旧是我们研究科学及其科学建制的基础与有效的理论工具,其提倡的科学制度的自主性、科学规范与现代治理理论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始终闪烁着时代的光辉与理性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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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Governance Theory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erton Sociology of Science

Lu Yunpeng1, Li Xiaolin2
(1.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066004, China;2.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Weihai 264209, China )

Abstract: This paper systematically analyzes the theory of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based on the core opinions of sociology of science and combined with governance thought. The main conclusions are as follows: Firstly, the basis of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is independent, which relies on the science norms and laws as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to efficiently achieve the innovation and dissemination, the key point of governance is how to arrange the academic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the organization, relatively, the strong and independence academic power and weak but normative administrative power is an ideal gambling result. Secondly,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ance,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China shows the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and remarkable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 characteristics of governance resources. Thirdly, although Merton School gets some criticism, the core of its idea consists of the basic theory of modern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 governance, and is still our efficient tool for studying the science and science institution.

Key words: Merton sociology of science; governance theory; independenc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

中图分类号: G30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0-7695(2019)21-0259-07

doi: 10.3969/j.issn.1000-7695.2019.21.036

收稿日期: 2018-07-17,修回日期:2018-11-06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绿色治理机制和准则研究”(18JF083)

作者简介: 鲁云鹏(1989—),男,河北秦皇岛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治理、利益相关者治理;李晓琳(1992—),通信作者,女,山东蓬莱人,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组织治理、绿色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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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院治理理论研究-基于默顿科学社会学的视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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