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保险市场的思考_保险市场论文

关于规范保险市场的思考_保险市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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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保险市场监管力度的加大,保险市场无序竞争状况逐步得到规范。但在市场运行和管理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加强管理和进一步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公司擅自找代理机构和聘用无《保险代理人资格证》的代理人开展代理业务。表现为有相当一部分保险机构没有认真执行《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以高于财政部规定标准的手续费为诱饵,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与代理单位签订代理协议并授权代理单位开展业务,聘用无《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代理人在代理机构或作为个人代理开发业务。由于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代理协议,人民银行实际已失去监管。随之产生了保险代理人随意扩大经营权限,自行降低费率、加大保险责任、提高手续费和安全返还、代理机构为多家公司代理业务,私自搞各种各样不能兑现的承诺等问题,使保险公司不能对其实行正规管理,造成保险纠纷不断增多。

(二)保费任务层层分解,引起保险恶性竞争,似在重蹈商业银行高息揽存行为的覆辙。保险公司在“保费任务承包责任状”的作用下,保费层层分解。基层单位将任务分解到各网点,各网点又分解到个人,且把保费收入作为考核政绩并与奖罚挂钩,设最低工资,不完成任务只能领取最低工资,完成任务领100%工资,超额部分可按佣金提取手续费。在这种利益驱动下,每个职工承受着保费任务的巨大压力,为了完成任务,各显“神通”。为争夺投保单位,公司与公司之间,公司内部之间竞争异常激烈,甚至划地为界,竞相采取了超标准给手续费(且用现金给付)、变相降低费率、给实物、免费旅游等手段,不管承保标的风险程度如何只要能拿到保费都给予承保,这种经营方式加重了自身的竞争费用,扩大交易成本,公司既蒙受经济损失又自毁形象和影响偿付能力。与商业银行高息揽存没有多大区别。

(三)有些保险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尚未起来建立和完善。目前保险业发展迅猛,机构增加较快,不少保险从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跟不上形势,各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有些保险机构尚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业务和财务、部门与部门以及权力与权力之间的某些环节缺乏有效制约,部分保险机构虽设立了稽核和监察部门,但却没有配备专人负责,没有真正履行职责发挥其监督管理的作用,只是顺应上级要求而设立。由于内部管理失控,给某些保险机构有可乘之机,在招揽业务时采用通融赔付的手段,以少的花费换取更大的收益,公然制造假案,对没有参加保险的标的,发生损失后仍然给予保险经济赔偿;对出险的标的定损时,扩大损失程度;或根据当年经营情况,人为制造索赔案件,以此添置固定资产,支出费用,这不仅给保险机构业务带来后患,同时给社会带来极坏的影响。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流于形式。人民银行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是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来进行,但由于部分条款表达不够严密,或缺少具体实施办法,给实际运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如对违规机构采取经济处罚手段时,很少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责任,个别保险机构负责人认为经济处罚是公对公的事,与个人利益关系不大,有的甚至明知故犯,继续违章操作,严重扰乱金融等秩序的稳定。

(五)对保险机构监管力度不够。一是部分管理保险机构的措施不完善,不明确,使监管力度受到一定的影响。如对保险公司违规给付手续费、无赔优安全奖、异地展业怎样界定。二是专业人员少。有些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中学保险专业的极少,虽然有些人员是法律或金融专业的本科生,但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如果对保险业的基础知识理解不深,认识不足,是很难胜任保险监管面临日渐复杂多变的业务发展形势的。三是目前中央银行监管力量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没法满足对日益增多的保险机构监管的需要,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总是间断的而非延续的,因此总是违规在前,发现在后,在很多情况下,监管部门即使发现了问题也于事无补。

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的不规范竞争行为,不但会导致保险市场的混乱,而且严重地影响了保险业自身经营的发展,解决起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有些重大风险如果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系统性或区域性的金融风波,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规范保险市场的竞争行为。

二、措施和建议

(一)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经营。《保险法》和《管理规定(试行)》都对保险公司及代理人的市场行为有严格的法律界定,除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外,对代理人持《展业证书》上岗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无论是保险人还是代理人都必须认真学习《保险法》、《管理规定(试行)》,人民银行也要加强对《展业证书》的管理,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档案,严肃查处无证机构和无证人员上岗展业,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以维护法规的严肃性。

(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保险公司要教育员工充分认识保险业经营风险具有爆发力大,牵涉面广,危害严重的特点,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到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止和查处那些只顾眼前利益,急功近利,不计公司经营后果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拉保费的做法,以防患于未然,消除不规范竞争行为留下的风险隐患,确保保险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健康、有序的运行。

(三)完善内部防范风险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内控制度,定岗定责,从严考核,层层制约,互相制约,充分发挥内部稽核、监察部门的约束作用,增强自身的免疫功能,同时自觉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令行禁止,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约束作用,规范经营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完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保险企业具有它的特殊性,因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也应具有它的特殊性,应制定适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实施细则,强化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人民银行要坚持原则,加大对失职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依法处罚违规机构,而且要按法律法规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监管法规、增加监管力量。《保险暂行规定》虽明确了违规支付保险费回扣,违规在区域外展业的罚则,但对回扣中包含哪几种方式,怎样才算跨区域展业界定不清楚,因而说法不一,有关部门应尽快落实具体的管理措施,督促各保险机构按规定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保险机构钻政策的空子。为增强监管力度,应建立保险企业监管专门机构,广泛吸收曾经从事过保险实际工作或精通保险业务的人员加入保险监管队伍,以增强保险监管的实力。同时必须加强对保险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之适应保险监业务的需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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