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现行农业合作制度_农业论文

俄罗斯现行农业合作制度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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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27日,叶利钦颁布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总统令,从此正式拉开了俄罗斯土地制度根本变革的序幕。在全面推进土地私有化的同时,农业经济管理体制也进行了根本性变革。主要有:限期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全力推进家庭农场;大力发展农产品商品市场;支持发展个人副业经济。到1993年,有85%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土地和主要农用生产资料,在名义上已转交给农业生产者或劳动集体手中。从而将前苏联通过近50年漫长历程建立起来的、以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为主要形式的单一公有制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变革为由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伙公司、股份公司、家庭农场、合作制农业企业及组织和国有及集体农业企业等组成的新的农业经济管理体制。

在各种新的经济管理形式中,合作制企业及组织得到了较快发展。尤其是在1995年10月8日,叶利钦总统签署并公布《农业合作制法》之后,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得到了加速发展。到1996年,已建立起2230个农业合作社和750个家庭农场合作协会以及以合作形式改造了重新登记后的6000多个集体农庄。从而使合作制成分在整个农业经济所有制的比重接近10%。而政府极力推进扶持的家庭农场所占比重仅占4%左右。合作制已成为俄罗斯农业经济管理体制变革和农业走出危机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越来越得到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欢迎。也日益得到政府和专家学者的重视。《农业合作制法》颁布后,农业经济研究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在莫斯科举行了全国《俄罗斯农业改革与合作制科研与实际工作者大会》,对在转轨经济中发展农业合作制的必然性、相关法规建设、在农工综合体中优先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及组织等的建议、构想和措施等,进行了理论探索和经验介绍。现将俄罗斯农业合作制发展的现状、发展的趋势等简要介绍如下。

一、农业合作制发展的背景

叶利钦1991年底颁布的《改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办法》总统令和俄罗斯政府1992年9月批准的农业及食品部制定的《改进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企业的条例》,都强调要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社,主要原因有:

第一,俄罗斯实行全面私有化和转向市场经济轨道后,要求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限期重新登记和改组,但一直有为数众多的农庄和农场仍然保留着原来的状态。如何将这些农业企业的土地和资产实行其成员的私有,并使之具有合法性,是急需予以解决的实际问题。

第二,合作制不仅可以把分散到农民各户的资金、劳力和利益联合起来,并进行有机结合和合理配置及使用,同时也可以保护原有农业企业的生产水平和基础设施免受破坏和损失,做到真正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发挥大生产的作用,以获取规模效益。

第三,农工商一体化是原苏联时期就十分重视的农业发展方向。在私有化之后,通过组建各类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农工商科贸一体化的有效途径。

第四,在农业根本变革之后,俄罗斯政府就不遗余力地大力发展家庭农场。目前,全俄家庭农场平均占地42公顷。远远大于欧盟各国的平均规模。但是,由于原苏联实行了几十年的公有制农业经济体制。一方面在农业企业中,传统意义上的善于独立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农民为数甚少,另一方面长期推行“一大二公”,形成了一切都依赖大型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的生产体系,而家庭农场小规模生产,分散零星经营所需的小型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和田间道路、农村生活设施等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不能很快地充分提供,给予基本保障,加之个体农民和农户对本就发育不完善的市场不熟悉,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农用生产资料的购置等方面筹措资金面临巨大困难等,均对合作制有客观上的迫切要求。

第五,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在市场机制下,农业合作制能够促进有效生产和增加农业企业及农民个人收入,是发展多种经营形式中应该优先选择的基本形式之一。俄罗斯近年的农业变革证明了合作制是使俄罗斯农业走出危机的重要举措之一。

第六,私有化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买卖、租赁和转让等的自由,从而出现了土地集中和部分农民重新失去土地沦为雇工的问题,合作制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这种趋势,帮助和保护一些有困难的农民。

二、农业合作制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农业合作制法》确立了农业合作社及组织全部活动的经济基础和建立农业合作社、在合作社内从事合作性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法律依据及基本原则。合作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第一,自愿原则。这是在总结前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中采取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农民加入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教训的基础上确立的。对于合作社是否加入或退出、加入的土地及资产的多少等均由参加者自行决定,任何机构、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这是推进合作制开始就必须加以严格遵循的。

第二,凡参加合作社者,均有义务参加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以此获取相应收益。这与股份制农业企业,成员可仅以自己的土地、财产入股进行分红、而不直接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所不同。

第三,合作社是建立在参加者土地及财产完全私有的基础上,这是与过去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的根本区别。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收益分配问题不像原来集体农庄、国营农场那样完全按领导意图和上级指令所决定,而是由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协商决定。

三、农业合作制的发展状况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当前俄罗斯农业合作制最主要的组织形式。生产合作社主要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保藏、加工、储运和销售活动,以及为社员提供机械修理、科技服务、优良品种等。

还有一些合作社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贸易采购公司及农业原料商品交易所的活动。目前已出现了专门为农产品商品生产者办理借贷资金的信贷合作社。

以上形式的合作社在全俄发展较快。现主要介绍几个有典型意义的农业合作社。

在萨玛尔斯克州石油城区,以“劳动者农场”为主干,于1995年初建成农业生产合作社,有441个参加者,他们以自己的土地和财产股金加入合作社,合作社成立时的决议规定,他们只要完成农业生产后,在下一季度之前即10月份至翌年3月份,可取走股金和收回土地而退社。合作社协会还吸收了222名退休者,123名农村其它行业职工,126名社会人员,并被允许只将土地和财产股金入社,其本人可在其它企业、单位包括部队工作。

在狄明州,出现了饲料生产消费合作社。不仅有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参加,而且哈特马绍斯基自治区行政机关也以协会成员身份出资入股。合作社建立了义务粮食股金,规定各参加者要销售自己粮食总收成的50%以上,以供应合作社进行饲料生产加工。粮食价格是以股东中最高成本为基准进行统一评定的。这种粮食供应办法,保证了合作社饲料生产加工所需原料。该合作社系非商业性的,不以盈利为基础,只是为合作社成员谋求利益。据核算表明,1995年合作社成员通过提供给合作社的粮食加工成复合饲料,最终得到560亿卢布(按1994年4月1日价格计)。而如果各成员直接把提供给合作社的粮食销售给农产品市场,则只能得到230亿卢布。

梁赞州于1995年1月,建立了加工、销售牛奶及制品的《塔尔诺沃合作社》,参加者有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居民副业经济,社委会由全体社员民主选举产生,社委会聘任经理,并成立了牛奶加工厂。加工厂不仅加工各成员提供的牛奶,维护和促进各成员的利益,也加工合作社附近众多的农户提供的鲜奶。从而促进了生产,提高了加工能力,从原来每天加工牛奶10吨,提高到每天加工牛奶30吨到35吨。

还有一类农业合作社,由原来的农业科研和教学的农业生产实验农场,在新的条件下改组而成。它一方面保留着原来实验农场的功能,同时根据需要转变专业方向,增加或减少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和利润。例如,北扎乌拉农业科学研究所组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研究所拥有12%的股份,专门生产谷物、大豆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建社后,粮食生产由原来的每公顷3600公斤~4500公斤,增加到每公顷5000公斤。1996年初该社商品产品贮存已达100亿卢布。

有些合作社所需加工原料,不只是由参加者按协议规定额提供,还直接进入农产品商品批发市场,建立贸易公司和采购公司,从市场上采购所需原料的不足部分。例如,在萨拉托夫州巴拉科沃合作协会。这是原巴拉科沃牛奶加工厂和23个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农业企业共同组成的。在政府无息贷款的大力支持下,1995年在市场上采购鲜牛奶2.43万吨,生产动物油脂794吨,酪素223吨,分别比1994年提高50%、19%和29%,该州内由7个区的57家农业企业联合成立的俄木斯基熏肉合作公司,在采购和利用原料上,增强统一经营管理和协调作用,勇于进入原料市场,采用先进加工工艺和技术措施,使复合饲料的生产费用降低25~30%,3万头生猪平均每头每昼夜增重达0.67公斤。

四、农业合作制的发展趋势

俄罗斯经过5年的农业变革,未能获得预期效果,农业生产总值下降三分之一,农业企业亏损经营的局面日益严重,家庭农场发展缓慢,然而农业合作制经济越来越显示出生命力。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业合作制的发展,俄罗斯农业及食品部今后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就是大力支持和发展各种类型的农业合作组织,帮助合作组织尽快适应市场经济,建立集约化的生产结构,大力宣传和执行《农业合作制法》,具体制定本世纪末农业合作制发展纲领的规划措施及实施细则等。继续重点扶持各地区的试验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的成功经验。

俄罗斯农业及食品部、农业科学院以及《1996年度全俄农业改革和合作制理论与实际工作者大会》,对俄罗斯农业合作制的加速发展提出了许多构想和建议。主要概括如下:

第一,请总统、议会和政府尽快签署、通过和实施《1996-2000年俄罗斯联邦农业合作社发展纲要》、《国家调节农工综合体法》、《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业消费合作社示范规定》等。

第二,从1997年开始,规定联邦预算用于保证农业合作社的技术更新和物质装备的资金额度。

第三,制定和确立农业合作社内部关系及调节的示范文件,如内部经营分工和形式;合作社对土地和股金红利的支付,合同的签定和执行;资金的形成和使用等。

第四,大力进行不同区域、不同形式的合作社最佳模式经验的推广,建立不同形式和类型的合作社模式基地。

第五,组织科研教学机构和单位扩大对农业合作制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在农业高校开设《农业合作制》专业及课程,培养专门人才。

第六,联邦主体行政机构迅速制定地区农业合作制发展纲要。具体抓好地区预算对合作社的支持和投入,加速农业合作社纵向合作和联合机制的形成,以促进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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