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发表权探析_著作权法论文

学位论文发表权探析_著作权法论文

学位论文的发表权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位论文,论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学位论文是指大学生或研究人员为申请取得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而撰写的学术研究性论文,它是授予学位的主要依据。学位论文是经历了众多专家学者从选题、拟订大纲、初稿审查、修改、定稿、论文答辩指正、再修改等严格审定程序之后产生的。从整体上看,学位论文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特别是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正因为如此,国内外的高等学校图书馆、国家图书馆等研究型的图书馆都非常重视学位论文的收藏和利用。随着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WTO,高等学校的研究生院和图书馆在学位的管理和开发中意识到了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性,比如许多学校采取了与毕业生签订“保存、使用协议”或者“授权声明”等办法。但是,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学位论文管理和开发中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令人堪忧。而且从这些“协议”和“声明”中反映出的问题也很多,“在全社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高校学位论文管理实在是一块灰色地带”,知识产权问题如得不到妥善解决,就有可能留下日后的诉讼隐患,势必影响高校研究生教育和图书馆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学位论文管理中引发争议最多的是著作权问题,涉及到了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这包括论文的权利主体问题、署名权问题、复制权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等,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学位论文的发表权问题。

1 发表权的内涵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在著作权人的权利中处于首要的地位,因为作品完成后,如果不行使发表权,其他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便无从行使。发表权的内涵是作品的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何种形式发表和通过哪些表现形式公之于众,包括:第一,对是否发表作品的决定权。也就是说,只有作者才能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有权决定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以及有权决定许可他人发表作品并获得报酬。任何其他人或组织都无权或取代作品的作者行使发表权;未经作者的许可,任何其他的人或组织擅自发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是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发表权的本质特征是将作品“发表”,即“将作品公之于众”,这里的“公众”是指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多数人,在较多的人中传播,而且发表还要满足公众合理需要。如果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其亲属、老师和同学,或是将作品向某些专家学者请教则不属于发表。另外,发表还必须体现作者的主观意愿,不能以行政强制手段强行发表作者的作品。第二,对发表作品的时间、地点、形式和通过方式的决定权。出于精神和物质上利益的考虑,作品的作者要对与发表权密切相关的环境和方式做出合理的选择。比如,有些剧作家,只希望自己的作品由名剧团演出而不希望它印刷成书发行;有些作者认为自己的作品还需要修改之后发表;有些希望以传统纸质形式发表而不希望以数字化形式发表等,作者拥有了发表权就可以禁止他人抢先或者以作者不认可的方式发表作品,因此,对作者来说,发表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发表权与作者的人格名誉密切相关,因为作品是否到了可以与其身份相称发表的水平这对作者的人身影响很大,发表权首先是一种人身权。但是,作品只有发表才会产生或者导致经济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发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所以,发表权是既具有人身权又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权利,它可以被继承或者被转让,这就是“二元说”的观点。我国著作权法学也承认这一观点,所以著作权法在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和继承问题时,将它与其他的著作人身权区别对待。

2 学位论文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

2002年9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学位论文是《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作品恐怕不会有人产生异议。从笔者了解到的几个著名高校研究生院和图书馆与毕业生签订的“学位论文授权声明”、“论文使用协议书”、“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管理办法”来分析,制定内容条款的主要依据是《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关于合理使用相关条款的规定:即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公众利益,合理使用制度就是这样一种原则体现。但是合理使用制度的运用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基础,即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第一,合理使用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第二,使用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者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第三,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利益,并且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1]。判断合理使用时,以上三个要件必须综合考虑,如果只具备一个或两个要件则合理使用不成立。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开发和使用大多局限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范围内,可以看作符合第二和第三的判断要件,那么其第一条要件——“使用的对象是否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3 学位论文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吗?

如上所述,合理使用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按常规程序毕业生向研究生院和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以及在答辩过程中向答辩委员会老师和同学呈送学位论文是属于发表作品的行为吗?如果这个行为是发表作品的行为,学位论文在这个程序结束之后,就是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研究生院和图书馆提供目录检索、文摘、阅览、馆际互借甚至网络传输、公布部分或全文等,就具备理论和法律上的依据了,否则这些做法就有商榷的余地。

著作权法规定了发表权,即作品“公之于众”,也就是说公布作品的对象必须要有一个范围,必须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多数人,还要满足社会公众合理需要。学生以评审、请求指教、指正为特定的目的将论文呈交给老师和同学,学位论文在老师和同学这一狭小的范围内传播,单看论文的数量不过几十本,很显然达不到著作权规定发表的“众”的要求;其次,“协议”或“授权声明”中用的是“提交”,从著作权法的意义来理解,至多是将论文留给研究生院或图书馆保存,不能代表其他的著作权含义;第三,论文提交给研究生院和图书馆,作者这个行为的主观本意也不是希望两个机构代为其实施论文的发表行为,另外,博士和硕士毕业生中间的很多人,有将其学位论文做必要的修改之后成书出版的计划,并不希望在出版之前被公布内容。综上所述,学位论文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已经发表的作品”。

4 图书馆的行为不构成“使用作品”吗?

学位论文构成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要件之一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似乎不成立,那么图书馆提供文摘、阅览、馆际互借、网络传输、公布部分或者全文是不是“使用作品”行为?如果构不成“使用作品”,那么目前的做法就无可厚非。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根据此项规定,作为文摘、摘编和资料刊登也必须是已经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并且还必须无著作权人禁止的声明,既然学位论文不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的目录、文摘等行为是否合理就值得商榷了。

从“协议”和“授权声明”来看,几乎大多数的研究生院和图书馆对学位论文都有提交电子版和允许在校园网上提供报道、公布部分和全部、允许读者下载的要求。关于网络发表和使用问题,曾有一种观点认为,以网络形态为开放式或者封闭式为标准,来区分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属于“公开”或者“私下”,公司内部之间的局域网不具有公开性质;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大家普遍认为:网络不需严格区分著作权使用行为是“公开”还是“私下”,作品的网络传输,实际上是作品被动地处于不特定人在任何时间、地点可自由接触的地位。网络已直接接入“私领域”,公众与私下界限全无,公众也消失了。[2]有的学者认为网络传输作品具有发表权的性质[3],那么将学位论文上载至校园网服务器进行部分或者全部公开已经构成了实质上发表作品的行为。但是,这种发表作品不是作者的主观意愿,而且也并没有得到作者的许可(与学生签订的“授权声明”和“使用协议”中都没有明确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许可使用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著作权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显然,将学位论文通过校园网传播属于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是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他人不经授权许可,不得擅自将学位论文上载网络服务器进行发布,否则视为侵权。

5 可以以“发表权的限制”作为抗辩的理由吗?

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发表权同著作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一样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各国的著作权法学理论普遍承认“默示发表”,也就是作者虽没有明确发表作品,但从作者主观行为可以推断行使了发表权。日本的版权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赋予作者以发表权,在同一条第二款中又规定[4]:作者在三种场合,被推定不再行使其发表权(因为从其行为推断已经行使了发表权)。第一,作者若已将其未发表的作品的版权转让,则不得反对受让方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第二,作者若已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之有形物转让,则不得反对公开展出这些作品;第三,作者同意参加电影拍摄,则不得反对向公众提供其作品。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者虽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有下列情况的视为发表: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中日两国在作者的“默示发表”问题上有相近看法,那么图书馆能以“发表权的限制”来应对可能来自学位论文作者侵权的指控吗?

实际上,“发表权的限制”条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之一。第一,作者将未发表作品(美术作品或者摄影作品的有形物)的著作权转让;第二,许可他人使用。图书馆或研究生院学位论文若运用“发表权的限制”也必须符合两个要件之一。《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那么,高校研究生院和图书馆与学位论文的作者之间的“授权声明”或者“协议”只是运用了“提交学位论文”、“保存”、“以复制手段保存论文”等词语,并没有明确说明学位论文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性质和权利义务关系,显然这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因此,图书馆若以“发表权的限制”作为抗辩的理由似乎有一定的困难。

6 图书馆如何应对?

学位论文是重要的信息资源,研究生院和图书馆必须对其管理规范、开发合理,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本文的本意决不是在这个过程中吹毛求疵。在学位论文的管理和开发问题上,我们应该取之有道。

第一,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按法律的要求和规定处理问题。

第二,在学位论文的管理过程中,少一些带有强制色彩的行政干预,相信同学,理解同学,充分与作者协商。特别是在与作者协议中应该明确授予的权利种类,是发表权、许可使用权或者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另外,如果作者有将学位论文修改之后成书出版的计划,那么应该尊重作者的意见,否则将给作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议教育部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制定颁行专门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管理和开发条例》,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对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使命感和自觉性。

收稿日期:200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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