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后国家合作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_农业合作社论文

落后国家合作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_农业合作社论文

落后国家合作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道路论文,落后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1,D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574(2002)01-0085-06

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主张应该通过合作制走向社会主义, 笔者把这种思想称之为“合作社会主义”的理论构想。[1]在20世纪20—80年代,苏联 、中国等国家先后进行了广泛而独特的合作社会主义实践,经历了漫长曲折的过程,取 得了一定的成功和经验,但更多的是充满了失败的教训,很值得我们进行总结反思。

一、落后国家合作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性

落后国家合作社会主义的实现和发展具有不同于发达国家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 表现在落后国家合作社会主义发展的跨越性与不跨越性、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关系中 。

马克思关于合作社会主义的理论构想主要探讨了一些实现合作社会主义社会理想的最 基本原则,至于如何具体地实现合作社会主义,马克思根据他的历史辩证法思想,提出 不同国家应根据所处的不同社会类型和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来选择不同的社会主义道路 ,并没有完全一样的模式。西欧国家已处于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状态,就可以利用资本 主义社会深刻的内在矛盾和致命缺陷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它主要是通过剥夺资本家等剥 削者,让劳动者联合起来建立合作工厂等合作制企业实现向社会主义的转变。至于那些 尚处于西欧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之外的广大落后的“非欧社会”,则应尽量避免重蹈西欧 资本主义发展的覆辙,即避免以导致人与人、人与自然等关系的全面异化为代价的发展 模式。马克思认为,俄国等落后国家由于还未真正走上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但又与之于 处同一历史时代,因而不仅具有探索非欧式的社会发展和现代化道路的必要性,而且具 有现实的可能性。为此,马克思晚年深入探讨了落后国家跨过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而走 向社会主义的问题。这也就是晚年马克思著名的“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

马克思提出“跨越卡夫丁峡谷”的设想,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广大的非欧社会避免 由发展资本主义所带来的一切痛苦和曲折而又能够实现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这实际上 是在探索一条非欧社会独具特色的合作社会主义的道路。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对落 后国家合作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提出:“世界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不仅丝毫不排斥 个别发展阶段在发展的形式或顺序上表现出特殊性,反而是以此为前提的”。[2](p370 )俄国、中国等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事实正是世界历史发展中个别与一般 、特殊性与普遍性、民族特色与世界性的辩证统一的生动体现。这种客观辩证法打破了 社会主义只有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条道路的死板公式,避免了把世界历史过程简单 地机械地挤压到西欧模式中。而苏中社会主义实践也表明了社会主义并非是只搞一次革 命就能完成的,在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种种具体途径时,仍然需要解决好经济文化落后 国家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多样性和共同性、民族性与世界性的辨证关系 问题。这也就是说,在落后国家通过社会主义道路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到底哪些是可 以“超越”的,哪些是不可以的;哪些地方需要保持民族特色,而哪些地方又恰恰需要 把落后国家的“特殊性”消除掉,从而走入“世界历史”性的发展进程,按着“普遍规 律”的要求实现社会的发展。这些问题事实上成为落后国家社会主义实践中最重大的时 代课题和现实难题。

从历史上看,近现代合作运动的发展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 联系的,马克思就曾明确地指出:“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工厂制度,合作 工厂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同样,没有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产生的信用制度,合作工厂 也不可能发展起来。”[3](p498)可以说,在资本主义大工业和市场经济制度存在的情 况下,充分吸收其中所包含的人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近现代合作制发展的重要前提。 但是,因为俄国、中国等国家由于各种原因在近现代没有发展起较为充分的资本主义生 产方式和市场经济,所以使这些国家不仅在现代化进程中大大地落后了,而且也使它们 的当代合作社会主义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突出的特点和先天不足,产生诸多严重 问题:一方面,苏、中等落后国家由于没有经历资本主义大工业、市场经济等的真正发 展,从而就使合作制的发展是以原有的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较落后的生产力 状况和受具有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政治经济制度为出发点的,这样所谓合作社会主义的 发展就缺乏许多基本前提基础和机制,不能很好地建立和遵循合作制的一些基本原则, 如利用现代工厂(企业)制度、信用制度,尊重自愿的自由入退社权利、公平互利的利益 原则等等。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坚持社会主义的合作制与正确对待资本主义 市场经济的关系。从历史上看,合作制既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使分工 日益发展,要求各业密切协作,为实行合作制造就了前提。所以,不能把合作制和市场 经济对立起来,错误地把它看作是限制市场经济的一种制度形式。特别是我国要发展合 作社会主义,更需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础,通过合作制组织广大小生产者进行适 度的规模生产,帮助他们进入市场,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在市场经济中获得自己的生 命力和生存空间。

可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合作社会主义应是在充分吸收资本主义时代的一切文 明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但苏中社会主义国家在其合作制实践中,却普遍地 存在着不能正确地处理好社会主义合作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它们不仅 未能充分地吸收资本主义时代的一切文明成果,反而以遏制和消灭资本主义为首要任务 ,视私有制为洪水猛兽,拒绝市场经济的一切原则。如苏联集体化中消灭富农和商品生 产的政策、中国“文革”中“大批资本主义”、“割资本主义尾巴”,否定商品经济的 做法,以及在改革开放中对市场经济的姓“社”姓“资”的争论。而这样做的结果,最 终并没有使它们真正超越资本主义和私有制,反而还达不到资本主义生产力的水平。

总之,这一切表明了,如果说落后国家合作社会主义的发展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 革命,首先实现了生产关系领域的变革,那么这种变革也是必须有其限度的,归根结底 ,它还是要与原有的生产力状况相适应的,是合作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它虽然可 以超越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却不能超越或者说抛弃资本主义历史阶段所取得的一切文 明成果,反而必须充分地吸收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一切合理的原则和制度性成果。 正象邓小平强调的:“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 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 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4](p373)

二、农民与落后国家合作社会主义的关系

落后国家的发展和现代化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农民问题,但恰恰是这一问题在落后国家 的合作社会主义实践中没有解决好,从而严重影响了整个合作社会主义的发展。例如中 国一直是个农民大国。9亿农民占全国总人口的五分之四,因而农民问题始终是中国的 根本问题。农民问题解决得好坏直接决定着中国社会的兴衰、政治的成败。中国共产党 在1955年以前基本上正确地处理了农民问题,赢得了农民,也就赢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和 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初期胜利。1955年后,国家和各级政府通过快速合作化、人民公社、 统购统销和户籍制度等一系列强制手段和制度安排,不仅剥夺了农民对土地、财产、生 产、生活的自主支配权及迁徒自由,而且在组织社会成员的收入再分配时,其投资、福 利等等长期以来都是向城市及市民严重倾斜的,农民付出的极多,可是得到却极少。这 种严重的不平衡不合理局面必然受到了农民的消极反抗,导致国民经济濒于崩溃。于是 便出现了这样一种矛盾然而却残酷的现象:象中国这种落后国家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成 功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了农民这一最大的、也是最传统的力量的,但在社会主义建设发 展过程中,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级却反而受到了最深重的伤害,这的确是令人感慨 和深思的。

我们知道,马克思、恩格斯都十分强调在小生产占优势的国家搞社会主义,与剥夺地 主、资本家的方式根本不同的是,对农村中的小农以及城市中的手工业者、个体工商业 者等小生产者只能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进行引导和改造,使之走向与社会主义经济相结 合的合作制,却不能用暴力或其它任何方式去剥夺农民等小生产者。这也就是说,社会 主义国家在引导农民走上社会主义的合作制道路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他们的财 产所有权,严格遵守参加合作社的自愿原则。恩格斯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 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 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 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5](p3 10)列宁在其“政治遗嘱”中总结实行新经济政策的经验,提出“合作社会主义”的理 论构想时,更是强调了在俄国这样落后的、小生产似汪洋大海的国度里发展社会主义的 合作社,不仅不能粗暴地剥夺农民的私人财产权,甚至不能触及农民的私人生产和占有 形式,而是只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各种合作社组织。虽然实行这种合作制计划还只 是改造小农的第一步,但列宁高度评价了它的意义,说“这还不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 但这已是建成社会主义社会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2](p362)所以列宁相信,与国 家资本主义、国营农场、公社制等等形式相比,合作制是实现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 相结合的最好形式。通过合作制建设社会主义,首先就是要在城市和乡村发展各种类型 的合作社,普及合作社制度,这就找到了社会主义经济与小农经济的结合点,从而解决 了过去许许多多社会主义者解决不了的、也是现实中的落后国家在向社会主义过渡进程 中所面临的最重大的难题。

马克思主义的这些思想,对于中国这样的落后国家正确地发展合作社会主义具有深刻 的指导意义。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及各种小生产者占人口的绝大多数。这 部分人口与社会的发展将直接决定着中国能否实现真正的发展与现代化。因而中国现代 化的发展要求必须有一个从以农为主的小农经济转向以工商业为主的市场经济社会的巨 大变革。但这巨大变革的过程不应重蹈西欧资本主义初期“原始积累”的复辙,不应以 牺牲占人口百分之八十的农民为代价。况且在近现代中国还没有产生过真正的资本主义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小农经济没有被资本主义发展彻底剥夺过。因而小农 毕竟不同于完全的“无产者”,他们还有一些个人财产及小块土地,还有千百年来形成 的根深蒂固的私有财产观念、小私有习惯。对于这种个人的财产权利,社会主义革命也 不应该予以剥夺,因为它主要是小生产者们自己劳动的结果,而不是象地主、资本家那 样进行剥削的结果。然而,尽管马克思主义关于不能剥夺农民的观点是尽人皆知的,但 在实践中却往往出现相反的现象。由于古老传统的影响,也由于我们几十年来对社会主 义的误解,以及对私有财产和个人利益简单化地一概否定等极左思潮因素的影响,我们 长期以来对劳动者个人的利益和自主权利都缺乏足够的尊重和保护,以致经济体制和社 会生活缺乏足够的活力和驱动力。同时,这也常常是引发国家与农民关系紧张和生产效 率不高的一个主要根源。

导致出现这种现象有主客观两方面因素。从主观因素方面来看,把合作化理解为就是 集体化是在指导思想上的一个重要根源。苏联从合作社到全盘集体化、全民化,中国从 初级合作社到高级社、从合作化到人民公社化,就是这种思想认识的反映。当时较为流 行的占主导影响的理论认为,由于个人的小生产每时每刻都在产生着资本主义的因素, 保留农民所有权及其分红的权利,就是保留了私有制这种产生资本主义因素的温床。因 此,保留农民所有权及其分红权利的合作社仍然是初级形式的合作社,仍然与资本主义 制度保持着某种联系,仍然处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争夺农民的“十字路口”,因此必 须尽快过渡,迅速地消灭农民的个人所有权,实现全盘集体化,这是农村中社会主义战 胜资本主义或公有制战胜私有制的根本选择。这就是必须加快合作社向全盘集体化过渡 的认识论根源。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合作化的发展前景被简单地归结为集体化、全民化 ,而走不走全盘集体化的道路就被等同于是否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问题。农民也由 革命时期的革命力量转变为革命后的被改造对象。

从客观因素方面来看,落后国家社会主义的现代化被等同于工业化。迅速工业化和增 强国力的强烈需求,使苏中等国都有意无意地走上了一条依靠对农民的剥夺进行原始积 累的道路,而合作社的全盘集体化正可以为此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社会主义国家诞生 后,首先面临着西方的对抗和经济封锁。鉴于自身原有工业基础薄弱,社会经济发展较 为落后的局面,要加速工业化进程,迅速增强国力,就需要大量的原始积累或投入,而 当时的情形只能依靠自力更生。然而,“一个农业国家要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快速实现 工业化,有计划地剥夺农民几乎成了唯一的选择”。[6](p67)毛泽东的《关于农业合作 化问题》报告着重论述了解决城市商品粮供应和农业为国家工业化积累资金的出路全在 农业合作化,而且引用苏联经验作为佐证。他说:“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和农业技术改造 所需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而这“不是 在小农经济基础上所能实现的,它有待于大规模的农业,而在我国就是社会主义的合作 化的农业。……这种经验,苏联也已经提供给我们了。”[7](p181—184)实际上,通过 合作化剥夺农民进行原始积累这条发展道路,的确加速了苏中两国的工业化,而统购统 销和工农产品的不等价交换只有在使农民自愿组织的合作社解体,将农业纳入到国家严 格的计划经济中来、实行超经济的政治整合才有可能。因此,由合作化到全盘集体化就 成了苏中等原先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为实现工业化而不得不支付的“体制代价”。

但是,历史的经验教训证明了,这种急功近利的发展和单一性的工业化是不可能成功 的,落后国家要实现合作社会主义的发展和现代化,就要真正地尊重和正确地对待农民 。实行社会主义合作制必须实现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统一,维护农民的私有财产权利 并不断增加其经济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合作社会主义的一条重要原则。苏联的集体 化、中国的合作化及人民公社运动之所以失败,一个最主要的经验教训就在于其违背了 这一原则,而1978年以来中国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社会主义合作制事业的蓬勃 发展,也正在于其不断地恢复和发展了这一原则。显然,这一事实极大地有助于总结在 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落后国家如何从事合作社会主义事业的经验。

三、合作化与“公有化”

纵观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化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现象,即在过去几十年的 合作社的实践中,原有的合作因素逐步被“净化”,最后过渡到集体农庄或集体经济组 织,并在理论上宣扬全盘集体化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化,才是社会主义。苏联在这方 面的教训不仅没有引起别国的重视,反而重蹈覆辙。这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对什么是社 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根本问题都存在着错误的认识和做法。马克思、恩格斯、 列宁都认为,合作社会主义的真正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本身即是社会 主义的发展过程,正因此马克思曾称共产主义是当下正在进行的“现实运动”。由于社 会主义的发展过程或者说从初始的社会主义向完全的社会主义的过渡是一个漫长的、不 可能一蹴而就的过程,所以切忌操之过急,过分追求高速度。就过渡时期的所有制来说 ,也不可能一下子就实现完全的“公有化”,从而成为“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社会。 事实上,马克思并没有主张在合作社会主义社会中取消个人所有权,反而是要在联合劳 动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那些需要消灭的个人所有权,主要是那些大资本家和 大土地所有者用以剥夺他人劳动成果的私有财产,至于对小农及各类小生产者则不能采 取暴力去剥夺其所有权的做法,而必须采用教育和引导的方法,运用互利合作的利益机 制推进合作制的发展。这样,在落后国家的合作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必定长期地存在 着多种所有制成分。可以说,只要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实现劳动者自主的 劳动权利,这就是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中的合作制,必须建立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制 度安排来正确处理公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关系,使合作经济并不会排除财产的个人所有 权,生产合作也并不一定要实行财产的合并,更不能搞无偿剥夺。实际上,真正的合作 社允许社员保留和发展个人所有权,同时按照共同约定的制度,创造新的共同财产,即 不可分割的公共财产。

可见,那种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片面地追求“公有化”,在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上刻 意“净化”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恐私病”严重,以为社会主义就是公有制,越公越好 ,甚至把公有制与国有制都混为一谈的认识和做法,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合作社会 主义学说的基本精神的,也是有悖于一般的合作制原则的。

苏中等社会主义国家热衷于推行“公有化”,在实践上与他们对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效 率的追求密切相关。或者说,“一大二公”可以带来高效率,这是隐含在苏中国家领导 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理论中的一个基本假设。毛泽东在其1955年主编的《中 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的按语中,这样强调了农业初级合作社的并社升级的理由 :“小社人少地少资金少,不能进行大规模的经营,不能使用机器。这种小社公然束缚 生产力的发展,不能停留太久,应当逐步合并。”[7](p257—259)而公有制条件下的生 产被简单地等同于社会化的大生产,因而必然比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小生产有无比的 优越性和更高的效率,这样就导致社会主义国家在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与效率相互关 系的理论上陷入教条主义,即片面地相信“公有制=高效率”,而忽视了农业生产自身 的特点、现有的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以及满足劳动者的物质利益要求与劳动积极性之间的 相关性,结果由合作化到全盘集体化就成了一种毫无物质条件和群众基础的纯粹的“生 产关系的革命”。历史无情地证明了,这种一厢情愿的“革命”是注定不可能成功的。 苏联全盘集体化的11年(1929—1939年)中,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减0.5%。一直到50年代中 期,农业生产发展仍很缓慢,1953年与1913年相比,农业总产值只增长了57%,年均增 长1.1%,其中谷物产量甚至低于1913年水平,畜牧头数直到1958年才达到集体化前的19 28年的水平。[8](p111)中国1955年下半年发动的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滞后效应,特别是1 958年发动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对生产力的破坏,集中表现在1958年至1962 年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严重的全面性经济困难,以及此后农业生产发展的长期滞缓甚 至倒退。尽管当时官方的舆论不仅极力掩盖事实真相,反而大肆宣传连续增产丰收,但 现在根据学者们研究所得出的各种数据表明,在人民公社建立后的二十年间,农村的劳 动生产率完全是呈下降趋势的,不仅较之农村集体化前夕的1955年大为下降,甚至明显 低于1952年的水平。[9](p322—324)如果考虑到国家在土地、基本建设等方面投入的增 长因素,则农业的实际生产效率就更加可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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