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邓小平义利观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义利论文,毛泽东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义利之辨”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义利之辨”(或曰“义利之辩”)一直是一个重要问题。“义”,含有应当之意,是指行为的当然之则,即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利”,则是指利益和功效,与“义”相对时特别是指个人的私利。中国传统文化中,在义利之辨这个问题上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的重义轻利。儒家的创始人孔子主张先义后利,重义轻利,提倡“见利思义”[1](《宪问》),认为遇到有利可图的事情,应当把“义”作为取舍的标尺,符合义者即可行,不符合义者则不可行。孔子在坚持把道义放在第一位的同时,忽视了利益的重要性。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里仁》),表现出崇义贬利的鲜明态度。孟子更是夸大了义利之间的对立,认为义利绝对不能相容。当梁惠王问孟子何以“利吾国”时,他的回答是:“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1](《梁惠王上》)在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商一直被视为“四民”(士、农、工、商)之末。白居易在其著名的《琵琶行》里就曾有“门前冷落鞍马稀,老大嫁作商人妇”的诗句,商人地位之卑微,由此可见一斑。它折射出来的,是传统社会重义轻利的整个群体意识。
儒家无论是在社会理想方面还是在个人理想方面,莫不充分体现出重义轻利的原则。
在社会理想方面,尽管儒家并不否认功利(利益和功效)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如孔子就有所谓“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政治主张;但是儒家还是认为,对于一个社会而言,道德准则的确立比对富庶的生活之类的功利追求要重要得多。孔子不但提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为政》),把忠、孝等道德准则(“义”)作为支撑社会的主要力量;而且就是在不得不涉及物质利益(“利”)的时候,总是提倡“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1](《季氏》),强调物质利益的占有要合乎均等的道德准则。充分体现于儒家:“仁政”、“大同”理想中的道德至上和物质利益均占的价值观,一直为后世所称引。无数次农民起义的口号里几乎都少不了“均贫富”,历次变法革新几乎都程度不同地涉及到“均贫富”,便是明证。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客观上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但也使得中国传统社会长期以来存在着轻视发展社会生产以增加社会财富的倾向。
就个人理想而言,孔子尽管也肯定人追求功利以满足自身需要的正当性:“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1](《宪问》);但是和道德追求比起来,功利追求只能处于第二位,所谓“君子谋道不谋食”,正是指的这个意思。孔子认为,由于社会成员的利益各不相同,因而必须用普遍群体利益来调节社会成员各自的利益追求,方可避免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这里,群体利益(公利)就具有了和“义”相同的至上性,个人私利必须服从群体的公利(注:现在有人提出孔子义利观的核心是同时贵义重利,这是缺乏根据的。)。这一方面确认了道德行为以“利群”为重要内涵,对于规范社会个体的利益诉求和获利手段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对公利至上性的强调,隐含了以群体利益否定个体利益的可能性。
孔子的义利观规定了义利之辨的大致走向,后来董仲舒更以“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的名句使重义轻利的价值取向传承了下来。当然随着我国近代追求国富民强的实践的发展,在义利之辨的讨论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气象,主要的表现就是以功利主义冲击传统的重义轻利。然而,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比较系统地回答义利问题的,则是毛泽东的“革命的功利主义”。
二、毛泽东的义利观
同社会主义在西方的历史上经历了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样,在中国近代历史上,“社会主义”的概念也曾处于“乌托邦”的迷雾之中。受前文所述传统文化的影响,早期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主要是把社会主义当作道德理想来看待的,因而多用“大同学”来解释“社会主义”。他们摒弃资本主义的残酷“竞争”,认为社会主义是“无有竞争的至善境界”。这些都体现了道义的原则,将道德评价作为衡量社会主义的尺度。及至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最注重生产力的发展(注:将唯物史观仅仅归结为“最注重生产力的发展”虽然是不很科学和严密的,但囿于本文题旨,此处权且作如此表述。))成为早期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服膺之义,“社会主义”才冲破迷雾,将之与生产力的发展联系起来,开始了社会主义在中国由空想到科学的转变。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首次正确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阐明了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相互关系。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2](P32),而“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3](P365)。这为人们正确认识义利问题指明了方向。基于马克思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毛泽东创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作为“中国式的、特殊的、新式的民主主义”[4](P666)革命理论,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提出,显然是把生产力作为根据来探索中国革命道路的逻辑结果。新民主主义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它的提出和实践,实现了认识社会主义的一次飞跃,它所内含的“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理论,克服了传统义利观重义轻利的偏向。
革命的功利主义原则体现在社会理想中,表现为对于物质生产和物质利益的高度重视。早在最艰难的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在1933年的《必须注意经济工作》一文中,就强调根据地的经济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如果不进行经济建设,不改善群众的生活,革命战争的物质条件就没有保障,人民在长期战争中就会感到疲惫,就会影响到工农联盟的巩固[5](P119~126)。毛泽东在1942年的《经济问题与财政问题》中认为,“一切空话都是无用的,必须给人民以看得见的物质福利”。他批评那些对生产活动不闻不问的机关干部完全不懂得经济工作的重要性,是“中了董仲舒们所谓‘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些唯心的骗人的腐话之毒”。“我们不能饿着肚子去‘正谊明道’,我们必须弄饭吃,我们必须注意经济工作。离开经济工作而谈教育或学习,不过是多余的空话”[6](P563~566)。
毛泽东在“经过民主主义,到达社会主义,打开通向大同之门”的设计中认为,只有物质生产的高度发展,才能使人的物质利益的欲求得到充分满足。很显然,到达社会主义不仅在于道德的提升,更需要发展生产。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前站,必须为社会主义的建立准备物质基础,否则就会走入农业社会主义(民粹主义)的歧途。1948年4月1日,毛泽东在《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现在农村中流行的一种破坏工商业,在分配土地问题上主张绝对平均主义的思想,它的性质是反动的、落后的、倒退的。我们必须批判这种思想。”[7](P1314)同年7月27日,新华社发表了《关于农业社会主义的问答》,对毛泽东的上述观点作了比较系统的阐释,指出农业社会主义的实质,就是以平均主义阻碍社会的发展[8](P236~242)。
在个人理想方面,革命的功利主义原则认为,在有利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建立和发展的前提下,并不反对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和满足。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毛泽东甚至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看作是尊重个性发展的标志性内容。当然,毛泽东认为,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整体的利益。那么,这个整体利益究竟是什么呢?毛泽东认为,整体利益指的就是人民大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而不是个人的、狭隘集团的利益,或者眼前的、局部的利益,这或许就是毛泽东不把他所主张的功利仅仅称作“功利”,而是在它的前头加上了“革命的”这样的修饰语来加以限定的原因。正是在这一点上,毛泽东始终要共产党人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崇高道德。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毛泽东不仅从一般的意义上论述了义利关系,而且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对功利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考察,提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功利总是同一定的阶级相联系的”[9](P95)。他指出:“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但是反对封建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反对那种口头上反对功利主义,实际上抱着最自私最短视的功利主义的伪善者。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利益的功利主义者。”[10](P864)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毛泽东所提倡的“革命功利主义”实际上包含着义和利的统一,对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我们还应该看到,这种义利的统一,仍然有受儒家传统义利观束缚的影子,即以公利为“义”(“大利”即“义”),以个人的利益为“利”(“小利”即“利”),这样就潜藏着忽视个体利益,从而走向整体主义的因素。
毛泽东的“革命的功利主义”原则所受到的传统义利观的这种局限,建国以后一段相当长时间内在他对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理解和看法上明显地表现了出来。
个人主义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产阶级所极力奉行的价值观念,它表现为一切从个人出发,以个人为中心,强调个人的目的性、独立性和自主性,以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为终极目的。所以,个人主义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曾经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巨大发展;但与此同时,个人主义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程度的自私性和自利性,导致人性的普遍异化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疏离与对立。与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个人主义——相对立的,则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集体主义。集体主义以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大局和全局利益为第一位,它要求人们摒弃极端的个人私利,使人们从个人主义的束缚下解放出来。伴随着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和资本主义思想体系的斗争,集体主义一直遭受着资产阶级哲学家的种种非难。“马克思主义的死敌”——冯·佛里德里希·哈耶克在其名噪一时的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中,站在个人主义的立场,猛烈抨击了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他的好友波普尔做了他的应声虫,称社会主义只会导致新的奴役和压迫,因此极力反对社会主义的乌托邦,主张维持现有的价值观念和社会制度,并据此宣称个人主义必将胜利。以法兰克福学派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马尔库赛等人,则指责社会主义“湮灭了个人”,在社会主义虚幻集体的名义之下,“个人价值永不被发现”。美国著名的未来学家约·赖斯比特宣称:“20世纪末响起了一个伟大的主旋律——个人的胜利。”[11]
在建国后一个相当长时期内,毛泽东以阶级斗争为纲来搞社会主义,忽视发展生产力;而阶级斗争的重要内容就是“斗资批修”,即高扬道德理想。他一再赞扬和留恋革命战争时期人民军队注重道德理想的做法:“一直到解放后初期,大体过着平均主义的生活,工作都很努力,打仗都很勇敢,完全不是靠什么物质刺激,而是靠革命精神的鼓舞。”在物质财富的分配上,毛泽东退回到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老路上去了,只不过他是在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名义下进行的。毛泽东把八级工资制、货币交换、按劳分配都列入要加以破除的“资产阶级法权”[12](P299~309)。显然,所谓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就是均贫富的平均主义。
不惟在社会理想方面毛泽东退回到了传统的重义轻利,而且在个人价值方面,毛泽东将个人利益与个人主义相混,要求每个人都是不存在任何个人利益的尧舜般的“圣人”。所谓“六亿神州尽尧舜”,就是毛泽东的这种思想的真实写照。在这种极“左”思潮的支配下,集体主义被片面地理解成和个人利益完全不相容的东西,每个人都极力将自己的个人利益和个人欲望压抑下来,在毫无物质根基的条件下去追求精神的超越和道德的超脱。事实上,像毛泽东这样过度强调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服从,就做不到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在集体利益的强大压力下很容易被消解。而没有了个人利益的激励,仅仅靠“六亿神州尽尧舜”的高贵品格,是不可能有效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的。
因此,毛泽东提出的“革命的功利主义”理论一方面是对重义轻利的传统观念的拒斥;另一方面,他的功利观也受到传统义利观的制约和束缚,因而在对待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问题上不得不向传统义利观作某种程度的回归。
三、邓小平的义利观
针对毛泽东晚年向“重义轻利”传统的倒退,即过于夸大政治和道德准则而忽视物质利益原则,过分强调集体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的这种弊端,邓小平把社会主义的物质生产和道德准则结合起来,对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做了辩证的认识,从而建立起社会主义义利观,走向了个人与集体的联合。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把强调的重点首先放在对“利”的肯定上。这里的“利”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属于社会理想层面,即全社会的生产力或者物质生产;一是属于个人理想层面,即个人利益,亦即社会如何对个人的欲求给以满足。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并建立了自己的经济基础之后,就要把发展生产力的任务放在首要地位。只有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有着比旧制度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才能获得巩固新制度所需的物质技术基础,才能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支持,也才能最终战胜旧世界。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里就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3](P293)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坚持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上述观点,也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以后,它的最主要最根本的需要就是增加产品数量,大大提高社会生产力。”[14](P369)邓小平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能够更快地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体现在物质利益上。“所以,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现在虽说我们也在搞社会主义,但事实上不够格。只有到了下世纪中叶,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才能说真的搞了社会主义,才能理直气壮地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15](P225)他曾十分痛心地说:“我们干革命几十年,搞社会主义三十多年,截至一九七八年,工人的月平均工资只有四五十元,农村的大多数地区仍处于贫困状态。这叫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15](P10~11)
共产党人总是以共产主义为最高的社会发展理想,但是在其内涵上却有这样那样的差别。邓小平同样把共产主义看作是一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高度发展的社会,但是他把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作为共产主义的第一要义。他多次指出:“共产主义社会是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因为物质极大丰富,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则。”[15](P171)“什么是按需分配?没有生产力的极大发达,没有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怎么搞按需分配?马克思主义讲的共产主义是物质产品极大丰富的社会。”[15](P228)按需分配从价值观上来说,既包括公平的要求,又以“利”的饱满为前提,如果仅仅拘泥于第一点,就会导致均贫主义。毛泽东正是由此陷入了平均主义的误区,而邓小平首先看重的是要创造极大的物质财富。
在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上,邓小平摆脱了毛泽东晚年带有的明显的集体主义色彩,反对片面强调个人利益对集体利益的服从。他给予个人利益本身以直接的正当性和存在价值。在他看来,个人利益不仅仅是必须予以照顾和暂且容忍的东西,个人利益是社会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个人需求的满足本身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个人对于利益的要求不再是不光彩的,不再是对于集体有害的东西,而是有益于社会发展的。邓小平察觉到人的物质需求的满足对于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刺激作用。他认为,“为国家创造财富多,个人的收入就应该多一些,集体福利就应该搞得好一些”[16](P146),“勤劳致富是正当的”[15](P32)。“应该”、“正当”这样的用语表明,邓小平已经把合理合法的个人利益直接地纳入了“义”的范围。他还指出:“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生产力高度发达,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将更多地承认个人利益、满足个人需要。”[16](P351~352)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革命精神是非常宝贵的,没有革命精神就没有革命行动。但是,革命是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16](P146)这里,邓小平用“行”与“不行”道出了他对构成社会基础的原则的看法,而“唯物”、“唯心”之分直接表明了他的根本立场:推崇利益原则,赞成义利统一。尽管他和毛泽东一样,把少数先进分子和广大群众区别开来,但他不是从先进分子而是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层面上来制定政策的,这样就避免了从先进性出发否定一般利益要求的弊端。
邓小平提出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思想是对平均主义的直接拒斥。邓小平深知平均主义的弊端,“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人民生活永远改善不了,积极性永远调动不起来”[15](P157)。从改革开放的经验中,他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是吃了这个亏。改革首先要打破平均主义,打破‘大锅饭’,现在看来这个路子是对的。”[15](P155)
我们在上文论述了邓小平针对毛泽东晚年的失误,重视和强调物质利益(“利”),但这并不意味着邓小平又滑入了“个人主义”的误区。事实正好相反,邓小平对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一直持批判态度。他反对抽象地谈论“人”,认为如果离开了“具体情况和具体任务来谈人,就不是谈现实的人而是谈抽象的人,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就会把青年引入歧途”[15](P41)。为防止利益至上这样一种片面性的出现,邓小平大力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思想。他指出:“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忽视了发展生产力,所以现在我们要特别注意建设物质文明。与此同时,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15](P28)面对思想领域包括道德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他不无忧虑地说:“经济建设这一手我们搞得相当有成绩,形势喜人,这是我们国家的成功。但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会在另一方面变质,反过来影响整个经济变质,发展下去会形成贪污、盗窃、贿赂横行的世界。”[15](P154)他还把“两手抓”作为社会主义优越性的标志之一,“不仅经济要上去,社会秩序、社会风气也要搞好,两个文明建设都要超过他们,这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5](P378)。1986年9月2日,邓小平在回答美国记者迈克·华莱士的提问时指出:“致富不是罪过。但我们讲的致富不是你们讲的致富。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生产,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坦率地说,我们不会容许产生新的资产阶级。”[15](P172)
可见,邓小平从注重生产力出发来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义和利的统一,走向了集体和个人的联合,建立了社会主义义利观。
四、结语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条件下,重温“义利之辨”这个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命题,要求我们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义”和“利”辩证地统一起来,正确把握集体主义的真正内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物质鼓励与政治教育的关系,正确处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实现和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是人们进行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终极目的。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里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7](P82)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的社会活动,归根到底,也同样是为着他们的物质利益,与过去不同的是,人们之间存在着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整体利益、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这三者的利益以及它们之间的正确结合,推动着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如前文所述,我们党曾经在一段时期内所推行的集体主义的实现形式确实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并不因此就可以否定集体主义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本身。按照黑格尔的正、反、合发展规律,我们可以将集体主义看作对原始共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合题,是对东西方价值观念和道德文明的扬弃,是与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有其物质现实性,因而也具有强大的内在生命力。集体主义在本质上要求我们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结合起来。毛泽东早在建国之初的《论十大关系》里谈到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时就强调指出:“国家和工厂、合作社的关系,工厂、合作社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这两种关系都要处理好。为此,就不能只顾一头,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方面,也就是我们过去常说的‘军民兼顾’、‘公私兼顾’。鉴于苏联和我们自己的经验,今后务必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18](P28)而邓小平在重视个人利益的同时,也特别强调全体人民的物质利益,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当然,在承认一致的基础上,又要遵循集体优先的原则,当二者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必要时应当牺牲自己的利益。正如中共十四届六中全会的决议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当“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19]。这给我们辩证地理解集体主义,正确地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提供了原则和依据。
社会主义市场化的今天,对“义”与“利”、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新的课题:市场经济要求个人的解放,肯定个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以实现个人价值的最大化;然而,社会主义又内在地要求克服经济发展过程中由片面追求利益所带来的“人的异化”,以带动整个社会的良性健康发展,使全体人民都有自由全面发展的空间与条件。而这后一点,又恰好是集体主义价值观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集体主义价值观的优越性。
“义”与“利”、集体与个人这二者之间是互动的。作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的一分子,我们应该以尊重集体利益为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寻找个人与集体的最佳结合点,既为集体(整个社会)的发展无私贡献力量,又为自己的自由全面发展争取空间。在现实生活中,应当把集体主义作为处理个人与集体、国家之间关系的准则,并且还要使其不断内化为全社会普遍的心理意识和道德准则,从而自觉地推动社会进步。只有这样,马克思恩格斯给我们描绘的“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P294)——这种“自由人的联合体”才有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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