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与美德的结合:现代伦理的合理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德论文,伦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是道德的基本构成要素,从而也是伦理学理论的基本类型。众所周知,道德是由社会道德的行为规则与个体道德的美德所构成的完整的统一体,道德的最高目标也是追求社会完善与个体完善的统一。道德的作用机制也是主体自觉与社会调控、自律与他律的统一。由于思想家们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面临的时代道德主题不同,对伦理问题思考的重点不同,对上述两个方面各有其侧重,因而在伦理学的理论类型上,形成了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当然还有信仰、价值伦理学)等。后者往往又被称为德性论、心性论。道德内在结构的统一性决定了它作用于社会的规律和机制也必然是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的相互交融、相互作用、相得益彰。也就是说,从主观逻辑上讲,可以允许思想家从研究的角度对上述二者各有侧重,但从客观逻辑上讲,对于当代社会的道德建设来说,二者均不可偏废。
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界,普遍存在着一种重视规范伦理而轻视美德伦理的倾向。重视规范伦理的观点主要有“底线伦理”论与制度伦理论。
上述两种观点均是从社会伦理之视角与维度出发,强调在当代道德建设中首先要注重规范伦理建设,不过前者强调了这种规范的基础性即底线性,后者则强调了这种社会规则的制度维持手段。二者均强调了这种社会规范的普遍性,均是为了建立维护当代社会的经济政治秩序而提出的控制人的行为,实现社会治理的一种“合理化”方案,甚至也许是一种可以在短时期迅速见效的方案,但从社会治理的长远观点看,从道德建设自身的内在规律看,从伦理学自身的发展看,还有值得商榷之处。
现代社会的道德危机仅仅是秩序、规则的失范吗?难道不存在精神、信仰的内在危机,人们灵魂无处归着与安顿的情形吗?笔者以为,秩序、规则失范仅是结果,而内在原因则在于人们没有对精神世界、价值信仰、内在美德的关照与追求,这些均被物欲主义的泛滥、功利主义的躁动狂热与追求所淹没了。固然,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社会生活有着空前复杂和广泛的制度化、组织化和普遍化特征,就此而论,现代道德的外在规范化要求确有其客观必然的性质。但同样真实的是,这一外化趋势和现代社会的多元化特征也带来了另一方面的问题:这就是现代人精神的内在复杂化与其人格认同的困惑;人际关系的隔膜与自我心理的紧张;多元价值观与共同价值理解;生活物质化商品化与生活理想信念的相对贫困化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一切仅凭规范伦理是无法解决的。重建生活信念和价值理想已是现代道德摆脱困境的出路之一。
在人们的道德生活中,不可能没有或丢失美德伦理。人在道德生活中追求崇高和自我完善的愿望和努力是伴随着人类整个历史过程的,因而不能说现代社会环境变了,人们就不需要美德的追寻了。不断地走向完善,这是人类的理想和使命。我国当代的道德实践也证明,仅有社会道德规范的创设,社会秩序的整合,而无人的道德素质和美德境界的提高也是无济于事的。在现代社会的开放多元格局中,的确需要有某种具有普遍公度性的“底线伦理”,即最广泛的可行性或可接受性道德,以满足人际合作与社会秩序的基本需要,舍此,就谈不上其他道德要求,但仅仅停留在这种“最低要求”的层面是不够的,观代社会的理性化规范化程度无论多么高,多么系统,都不可能成为一个纯理性化和纯规范化社会。人的心理、情感和信念是人类生活(当然也是其道德生活)中永远无法完全消除的因素,它们的人格化个性决定了它们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规则化、条理化。因此,现代社会不仅需要规范伦理,也需要美德伦理。如果说前者代表着现代社会道德的最广泛可行性和普遍可接受性的话,那么,后者则代表着现代社会道德的一种理想价值追求。而如果说前者对现代人的基本要求是“行为正当合理”、“做起码合格的社会公民”的话,那么,后者则指向了更高的道德境界,它不仅要求人们成为正当合格的社会公民和遵守道德规则的人,而且希望他们成为高尚道德的规范和自我完善的人。只有这样,当代道德文明和当代人的道德生活才是合理的、完善的。
现代伦理的种种教训表明,单一的规则伦理并不能真正满足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道德生活需要。规则伦理的提出,虽然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客观要求,却也是现代人无可奈何的消极承诺——过度的自由化和个人主义使道德规则和法律成了某种霍布斯式的非如此不可的强制。自由无比的个人实际上不过是浑身缠满规约之网的被动者。他们需要内心的平静和充实,需要找回古希腊人曾经有过的那种灵肉交融、内外统一的善生活追求。这便是规范伦理对美德伦理的现代呼唤。然而,这种现代性道德的内在求助,并不意味着规范伦理的穷途末路,它只是表明现代伦理应当重返人类道德的原始真义:心性完善的道德目的论追求与正当合理的道义规则、个人幸福与社会功利原本不可分割的统一性。
因此,现代道德建设应是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的合题与统一,单方面地依靠“自我限制伦理学”的“规范伦理”或“自我实现伦理学”的“美德伦理”均是不行的,道德作为人类价值生活的基本形式之一,不仅要表达某种形式的对人类有效合作行为的普遍要求,而且必须首先是人的自我完善的内在表达。简言之,道德不仅表达着人们行为的正当合理要求,也表达着个人的善性达成。
二
美德伦理和规范伦理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美德与规范是有差别的,从而美德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旨趣、重点也是不尽相同的。
第一,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的核心与出发点是不同的。规范伦理的核心问题是“我们应该如何行动?”而美德伦理的核心问题是“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前者的出发点是关注人的行为,后者则是关注人的品质。
第二,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的外延与特点不同。虽然美德与规范有着某种程度的对应性,但显而易见的事实是,道德的美德比道德原则丰富得多,规范伦理学充其量只能帮助人们处理特殊境遇下的道德选择的行为方式问题,却不能帮助人们处理他的整个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另外,美德在人们身上常常表现出更多的完整性、稳定性、自觉性,我们可以说,一个有美德品质的人经常能够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选择,但不能反过来说,只要做出了一次符合道德的行为选择的人就是具有美德的人。但是规范的约束却不能保证一个人经常能够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选择。规范伦理是立足于社会经济政治秩序而对人们提出的普遍要求,它没有给超出这一责任范围和境界的人或圣贤、道德榜样、道德理想留下余地。只能使人们达到道德的较低要求层次,而美德伦理则是要弘扬人的至善禀赋,追求人的卓越和自我实现。因此,伦理学决不是一门纯粹制定规则或标准的学问,相反,它首要的任务是告诉人们如何认识自己的生活目的,并为实现一种善生活的内在目的而培植自我的内在品德和美德。“道德”的原始本义固然含有“行为规则或实践训诫”的意义,但它的基本含义则是“关于品格”。
第三,两者的服务宗旨、强调重点是不同的。规范伦理学是立足于社会立场,为了维护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秩序而为人们的行为立法,因此,其强调的重点是规则优先;而美德伦理学则关注的是人的完善,因而必然强调品质优先的原则。前者主要是为现实立法,后者不仅为现实立法,而且为未来设计应然蓝图。前者是社会为人立法,而后者则是人为自己立法。
第四,两者所强调的道德作用机制是不同的。美德伦理着力强调道德的主体性、自觉性即道德的自律特征和激励功能,而规范伦理则着力强调的是道德的社会调控、他律特征和约束功能。前者常常表现为“劝告”与“激励”,而后者则常常表现为“禁止”与“被要求”。一个人的美德是由心理动机、理想、行为方式和习惯等组成的,因而具有美德的人选择一种义务和行为规范,必然是自觉的,而无德之人选择某种义务和规则也许是出于功利目的或被强迫的。
正因为存在着上述差异,因而在中西方伦理学史上,才会有不同的伦理学理论类型。
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古希腊罗马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我们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该时期伦理学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美德伦理学,亚里士多德是其最杰出的代表,他的德性论思想曾长期影响西方人的伦理生活。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一种美德伦理学,但他并非不研究规范与社会正义,而是将此放到政治学中去研究。到了中世纪,一切学术文化都成了神学的婢女,伦理学主要成为服从上帝启示的行为戒律体系。近代以后,规范伦理学占据了主导地位,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康德的绝对命令的义务论伦理学乃至现代西方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或个人主义等等,都是一种规范伦理学,但不是说人们不再有价值信仰和美德追求了,而只是说思想家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关怀重于对个人灵魂的关怀罢了。
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儒家是处于统治地位的学派,其伦理思想的起点是美德伦理的,或者说是德性论的。儒家以美德和修身为其“修、齐、治、平”,“内圣外王”的起点,强调“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是以修身为本”。德性论、心性论的理论类型和学派似乎被当作是儒家思想的正统,从孟子到王阳明等均属于这一理论类型和路径,但儒家思想本身也含有规范伦理、外在教化、礼治秩序的思想,因而才有从荀子到董仲舒到二程、朱熹的理论类型和学派。可以说“仁”与“礼”(美德与规范)的矛盾冲突与争辩在儒学发展史上一直存在着,上述两种理论类型的差异也一直存在着,但这并不影响政治统治者在实现社会控制、道德教化中,美德与规范并重,软、硬兼施,唯有如此,才会取得社会教化的成功。
因此,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虽有差别,但道德及其作用机制作为一个整体,它们之间也有着不可分割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的统一性。
首先,二者虽有外延上的大小差异,规范不可能穷尽美德,但在很大的范围上有着相互对应的关系,如有“正义”之规范,就会有“正直”之美德,有“仁爱”之要求,就有“仁慈”之美德等等。
其次,二者之间也有着相互联系与影响,如除个别情况下,反映社会现存秩序的规则与个别超越于现实的圣贤之美德追求有冲突对立外,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美德总是在遵守秩序规范的基础上形成的,而有了美德,一般来说也会更加自觉地遵守社会的规范规则。规范伦理包含了美德伦理的基本的核心的内容,而美德伦理的追求则能更好地为规范伦理提供主体的能动基础。
最后,虽然上述二者有相互统一性,但笔者认为其相互统一的基础是人的美德,因为道德是人的道德,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也只能是人的完善,我们只能说,建立规则,形成秩序,最终还是为了人的个性得到自由全面发展,但却不能说,培养人们的个性和美德仅仅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人只能做规则的奴仆。从社会的道德规范的形成来看,有的道德规范来源于人际之间协调的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而有的道德规范则是直接依据于社会中某些先进的道德榜样的美德、品质而加以提炼概括而形成的。况且,规则要发挥作用,秩序要为人们遵守,绝不能离开人的主体能动性。美德伦理较之规范伦理的这种存在的先在性、目的的至上性、作用机制的基础性都充分体现了美德伦理的优先性,因此笔者主张二者统一基础上的美德优先性。这正如当代美国著名伦理学家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所指出的那样:无论道德规则多么周全,如果人们不具备良好的道德品格或美德,也不可能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更不用说成为人的道德行为规范了。他说:“在美德与法则之间还有另一种关键的联系,因为只有对于拥有正义美德的人来说,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法则。”(《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第9页,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5月版)因为正义的秩序规则是由人来制定并由人去践行的,没有“我”和“人们”的内在基础,也就是说,没有人的正义美德或没有具备正义美德的人,正义的秩序和规则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一如仅有严格系统的交通规则并不能杜绝因闯红灯等违章驾驶而造成交通事故一样。
三
因此,笔者认为,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的统一、互补、结合是当代道德建设的合理化选择,二者的统一与结合的社会价值与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秩序关怀与人的灵魂关怀的统一。不可否认,在我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新旧道德的冲突,使社会道德呈现出一种混乱无序状态,为了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合乎规范的经济、社会环境,学者们的视角主要立足于社会整合价值,强调规范的底线伦理、制度伦理,这无疑也是对的,但不能因此而轻视对人的价值的终极关怀,对人的灵魂与美德的关怀。因为秩序是果,灵魂是因。社会道德秩序的失范,道德文明水平的滑坡,从现象上看似乎均是由于人的行为造成的,从此意义上强调规范优先以整合人的行为,似乎很合理,但人的道德行为是由人的心灵、素质和品德决定的,仅治表而不治里是无济于事的。改革开放20年来,我们在法制建设方面,应该说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还有许多人有法不依,贪赃枉法,有的人视党纪、政纪、道德规范于不顾,腐化堕落,道德沦丧,这从反面证明了光凭制度、规范甚至法律不能完全或从根本上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而需要从整治人心、灵魂关怀、培养美德方面去努力,才能真正实现上述目标。赫拉克利特说:“人格是人的守护神”。今天,物欲的骚动比以往强烈,金钱的诱惑比以往巨大,善恶之冲突,正邪之较量也比以往更加尖锐和激烈。没有德性的看护,我们的社会将会陷入人人自危的境地;没有德性的看护,我们的社会就将变成人人凭感性冲动办事的角斗场;没有德性的看护,我们将自绝于自己创造的文明;灵魂不存,秩序安在?
另外,对人的灵魂的关怀,不仅是为了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更为根本的价值目标。社会主义文明不仅是一种有良好社会秩序的社会,而且其人民必然是有良好美德、有理想追求、有很高素质、精神丰富、心灵充实的个性全面发展的新人。“四有”是对社会主义新人品质、素质的总体要求,其中有理想是最重要的,而这恰恰是规范伦理所不能包含的,有道德不仅包含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更重要的是具有高尚的美德,而这些都需要美德伦理学去加以研究与培养。全体国民道德素质的提高,道德境界的提升,都离不开人们对美德伦理的追求。
第二,有利于实现福利价值关怀与人文价值关怀的统一。从西方近现代以来的伦理学发展来看,各种规范伦理学流派以至现代自由主义在伦理探究方面最根本的目标仍是为现代西方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政治社会提供新的道德合理性论证,从而有利于社会福利的增进。我国学者提出的底线伦理和制度伦理观点,其思维向度也主要是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提供必要的道德与法制的社会秩序的保障。在当代,功利主义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导向,而人文价值受到冷落。麦金太尔之所以重新呼唤人们重视德性的价值,就是因为在近现代西方现代化即功利化的过程中,德性在生活中没有位置,在他看来,丢失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传统是西方社会的重大文化损失,这种丢失,扭曲了社会生活,扭曲了人性。近年来我国社会也有众多学者呼吁重振人文精神。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们社会主张以是否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衡量一切事物价值的标准,这一主张,笔者以为只适用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而不一定全部适用于人的精神生活领域,这正如“一切向钱看”只在某种意义上适用于经济生活,而不能无限制地扩大至整个社会生活中去一样。在上述强烈的功利主义文化的引导下,怎么能不出现物欲横流、人文价值沦落的境况呢?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功利价值与人本价值哪个是更为终极的价值目标呢?福利的增进能否完全带来社会的安宁、发展与人的幸福、完善呢?如果理论没有一定的前瞻性、规律性、本质性,而仅是为政治家在一段时期的国策和基本方针做论证、唱颂歌,那理论还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吗?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富强的福利价值,而且要关注文明的人文价值。为此,伦理学工作者不仅要关注秩序与规范,而且要关心灵魂与美德。富足、福利是人的幸福和社会安宁的物质前提条件,而美德与文明则能直接地、深刻地给人和社会带来幸福与祥和。德性是人之所以异于禽兽的关键所在,禽兽只受肉欲的支配,即使是高等动物,也不过是天然情感的奴隶。人则能以其德性节制自己的欲望,并把天然的情感自觉地扩展到社会的领域。德性是心灵的内在秩序,是人的智慧、能力与力量,是对生活真谛和本质的把握,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体现,它使人知荣辱、辨善恶、重人格、讲国格、身心和谐、宁静幸福。德性还是一种榜样的力量,它通过人格的力量激起他人的感佩,于无形中给人示范,引人追随,于潜移默化中造就社会的和谐与秩序。德性是人类文明的基石和标志,因而
它必然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第三,有利于按照道德生活的内在规律办事,实现他律与自律的统一。道德生活、道德价值、道德义务最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它的主体自觉性,而不像法律那样是借助于国家机器的外在强制力实现其功能的。“道德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任何社会规范伦理只有为道德个体所普遍接受,才具有真实的社会伦理意义,才可能为人们所奉行实践,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无论道德规则多么周全,如果人们不具备良好的道德品格或美德,也不可能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更不用说成为人的道德行为规范了。只有拥有美德的人,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规则以指导自己的实践。要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修养境界,最终只有用道德的劝诱、激励、教化、自觉修养等手段来进行,虽然,这往往具有某种过程的长期性,短时期内社会效果的软弱性,但我们必须要有耐心,不可能期望一个人睡了一夜之后,突然变成圣人君子,更不可能仅用法律、规则强制一个人成为君子,这本身就反映了道德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内在规律与特点:虽不如法律规则这样迅速有力但却自觉、深刻,一个有信念的人,思想自由的人,任何外在的强制和压力也不能迫使他放弃自己的善的价值信念与道德追求。因此,在建设规范伦理、制度伦理的同时,必须努力建设美德伦理。
四
那么,如何努力实现规范与美德的结合,或者说如何在培养人们的美德方面下功夫呢?
第一,坚持规范与美德的结合。在社会道德建设的具体操作机制方面,仍然要坚持道德的外化与内化,制度化、法制化与主体化、能动化的有机结合。在这一前提下,道德的制度化、法制化就有其有条件的合理性,这正如改造我们以往的教化方式,强化道德的内化机制同样也有局部的合理性一样。如对一些基本的、普遍的、较低要求的道德规范可以制度化,甚至法制化,以迫使大家整齐划一地实施践履,但最终还是为了使人们在自觉接受的基础上认同践履,制度化、法制化只不过是个操作手段,这符合道德认识论的从他律走向自律,从习惯走向良心的规律,但对于一些深层次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与规范的服膺与实践,恐怕想强制也强制不了,那就只能依靠道德的理性的、教育的、主体自觉的力量才能发挥作用。人类道德或伦理的一般构成与运作自身,必定且总是包括或表现为两个基本的方面:即道德的外化与道德的内化。前者指人类在文明进步中不断地通过社会文化的方式抽绎出特定的道德价值观念,并使之普遍化、客观化和社会化为一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相应的价值观念体系,这表现为一种规范道德的构成形式和一种道德原则的论证过程。甚至包括以制度、法律等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并用制度与法律的强制力敦促人们去实行。后者则指人类(以个体为单位)在同一过程中不断通过自我的人性自觉和价值认同,将既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和相应的社会价值观念系统个体化、特殊化和内在主体化,这表现为一种美德伦理或人格品德构成形式和一种美德完善的过程,或者说是使社会道德规范不断地从他律转变为人的自律的过程。道德的这种内在、内化和外在、外化构成形式与运作过程,是两个相互对应交会而又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若缺其内在内化方面,道德就会成为无主体基础的空洞规范,甚至于蜕变为法律和神学戒律;若缺其外在外化方面,道德就无法获得普遍合理性证明,同样也会缺乏公度性,强调美德伦理的优先性,必然强调道德规范由他律转向自律的道德内化的重要性。道德之所以称为道德,根本上乃是指人的行为发自内心,而非迫于外在强制的压力、溺于物欲、屈于环境、诱于名誉等等,这种发自内心的“自律”是道德行为构成的根本条件。所谓化他律为自律,其实质是将社会的道德规范,转化为个人的内在信念、情感、意志和良心,或者说是将客观的义务变成主体“我想”“我要”的爱好与愿望。因此,完整的道德类型学概念须是规范伦理与美德伦理的合题选择。规范伦理学的贡献是其对现代社会道德
生活的本质把握;美德伦理学的贡献则主要在于它对人类自我的价值生活的目的论洞彻。二者只有相互比照交融,才能相得益彰。道德的发展进步就是在这样一个外化与内化的相互转化、相互促进过程中前进的。
第二,在运用道德与法律两种社会调控手段时,仍然要坚持道德法制化与法律道德化的有机结合。美德的外化与内化的关系体现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表现为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不可否认,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一个基本差异就在于它的高度理性化和制度化,随着我国社会转型,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与道德秩序的失范也急需整合,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扩大,多元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虽然需要道德的支持,但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才能使有不同动机、不同目的的多元主体有秩序地合作,因而在当代世界各国,也确实出现了某些道德法律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如“诚实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诚实守信”已进入西方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特别是在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高科技的飞速发展,给社会伦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制的强制力,因为在强制方面法律优于道德的自律。但这仅是问题的一方面,即使某些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即法律道德化。法制的健全合理与有效实施不仅仅在于法制系统本身的完备周全,也在于社会公民的道德理性和公共理性。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法律的适用范围与道德相比狭窄得多,而且法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都需要道德的补充,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总之,道德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道德性质中的应然性、理想性、崇高性,道德作用机制上的能动性、自觉性,这一切都是法律难以或者不可能取代的。而且,从更为深层的意义上讲,可以说德性是法治的内在灵魂。真正的法治是基于理性,本乎道德,出于正义的,只有尊重德性的社会,才能制定和执行普惠万民的公正法律,因为再好的法律都是由人制定和执行的,如果制定者和执行者都没有正义感,法律就会被歪曲和滥用,甚至沦为少数人的专制手段。法律并不是远离道德的某种东西,而是道德规则的凝固化、外在化和公开化,法治的本质就在于把内心的“应当”变成外在的“必须”,道德则是“心法”——自觉的法律。因此,现代道德的合理选择不能仅仅是道德法律化,同时也必须附之以法律道德化,德法并举。这正是道德的外化与内化的统一、规范与美德结
合的具体体现。
第三,要针对我们以往在美德伦理建设方面的薄弱点,加强美德伦理建设。在加强信念伦理、美德伦理建设方面,以往我们并非抓得已经很好了,而是存在着简单化、肤浅化的倾向,如在信念伦理方面,我们以往仅仅把政治信念等同于人生信念、道德信念、生活信念。政治理想与信念仅仅是人们对未来基本社会制度的一种构划、憧憬和笃信,而人生与道德理想、信念,其内含要广泛得多、丰富得多,一讲理想,就是一个实现共产主义,而对人们人生和生活的态度,道德善恶的选择,事业上的进取与奋斗,与人为善,心系美善的价值追求等等,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教育。人们没有信念,心灵空虚,一切跟着感觉走,必然被人们自发的追求现实幸福的物欲、功利主义牵着鼻子走,人们似乎在物质富裕的同时,精神更加空虚了。信仰危机,理想缺失,心态失衡,精神空虚,个性扭曲,精神家园的失落,难道不是当代更为深刻的内在道德危机吗?另外,在美德伦理方面,同规范伦理方面一样,不注意区分其层次性,对所有人都要求他们具备“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共产主义品质是不现实的。把政治品质与道德品质相混淆,甚至以政治品质冲击、取代道德品质,什么仁爱、仁慈、怜悯,似乎都是一种资产阶级不健康的情操,正直、坦率为社会所不容,礼貌被看作虚伪。如果说上述这些概括反映了我国社会“文革”浩劫时期的状况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的近二十年里,虽无上述是非之颠倒,但起码在道德伦理的建设方面是一片空白。仅以美德伦理的理论教育而言,我国伦理学界也很难看到像亚里士多德《尼可马克伦理学》那样的著作来仔细分析每一种品德,法国人安德列·孔特—斯蓬维尔著的《小爱大德》选取了18种最基本的品德如“礼貌”、“忠诚”、“明智”、“节制”、“勇气”、“正义”、“慷慨”、“怜悯”、“仁慈”等等进行分析,细致入微,通俗易懂。首先使人们明白基本美德的意蕴,才可能去培养,去实践,而我们的伦理学教科书并没有包含这些内容,也没有这方面的专著,以至于我们现在如果普遍对国民进行一下调研测试,如问问“仁”、“义”、“礼”、“智”、“信”等基本德行的含义时,笔者估计很多人回答不上来,从这一具体例子就可看出,我们以往的美德伦理建设与教育工作的薄弱。
如何加强美德伦理建设?这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大家共同研究的问题,但以笔者之浅见,首先,我们伦理学工作者不仅要关注秩序、福利、他律,而且要关注灵魂、人文、自律。伦理学要担负起为社会进步服务的职责,更要有为人的发展、个性完善服务的人的主体立场,伦理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门人的价值学或特殊人学,不关注人的完善的伦理学怎么可能成为完善的伦理学呢?其次,要破除一个观念,即以为我们以往的美德教育、精神教化做的过剩了,而导致了人们对仅仅依靠纯粹精神手段解决道德问题的不信任。而笔者以为,恰恰是我们以往的美德教育、精神教化是肤浅的、简单化的甚至干脆说只是某一方面的简单肤浅的政治口号式的强调,在大部分领域仍然是一片空白。心病还须心药医。伦理美德的根本特征在于人的自觉与主体自律,因此,其维持手段和调控机制最主要的仍然是启迪人的心灵的教化。我们不能因为过去的教化手段有政治化、简单化的偏颇而否认一切教化手段之有效性,我们不能讳疾忌医,放弃教化,仅凭制度甚或法制的强制力,这是违背道德建设的自身规律的,更难以从根本上达致道德建设之培养德性、塑造新人的深层目的。最后,培养人的美德仍然需要从知、情、意、行诸方面下艰苦细致的功夫,但在目前,笔者以为应以在美德伦理的理论研究与认知教育上下功夫为起点。因为在某种意义上,这方面的建设是一片空白,因此,首先要使人们了解美德是什么、有哪些不同层次的德性、其含义和要求是什么,才可能使人们去追求、实践,因此,这应成为美德伦理建设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