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理论批判与唯物史观的确立_市民社会论文

市民社会理论批判与唯物史观的确立_市民社会论文

“市民社会理论”批判与唯物史观的创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唯物史观论文,市民论文,理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市民社会”的法哲学分析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即俗称的所谓《1843年手稿》对马克思社会理想的形成有极重要的作用,它标志着马克思从此开始摆脱黑格尔的决定性的影响,而走上独立的理论探索之路。

《1843年手稿》的中心问题是,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发展成政治国家的,以及在说明方式上黑格尔犯了怎样的错误。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扬弃市民社会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分离的根本办法和最终归宿,在于由市民社会进展到伦理国家。马克思在手稿中着力批判了这一点,他认为黑格尔所表现的正是把主权理解为国家的理想主义,其要害是把理念作为独立的主体,而国家则是理念的现实表现,马克思写道:“重要的是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理念当做主体,而把真正的现实的主体,例如‘政治情绪’变成了谓语。而事实上发展却总是在谓语方面完成的。”(注: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 255页。)他进一步指出:“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注: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0—251页。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理论不是从逻辑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论证逻辑,马克思把它称之为“神秘主义”或“假象”,并且在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后,提出他关于现实主体的思想,这对马克思的思想转变有极重要的意义。

一般认为,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时使用“主语”、“谓语”这种费尔巴哈式的论证表明,他当时还没有摆脱费尔巴哈的影响,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因为从根本上说,马克思这一时期的思想可概括为“现实的人本主义”。但进一步深入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此时也已经对费尔巴哈表现出很大的独立性。在1843年3月13日给卢格的信中, 马克思就对费尔巴哈“过多地强调自然而过少强调政治”表示不满,流露出他的实践倾向;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更指出,黑格尔“忘记了‘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注: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70页。 )可以说马克思的这一番话在一定意义上更适用于费尔巴哈,因为费尔巴哈就是把人理解为感性的自然的人的。

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将马克思思想发展的程度提前。事实上他这时对所谓“社会特质”的规定还远没有达到唯物史观的水平,但无论如何开始了重要的转折。因此我们可以说,《1843年手稿》不但标志着从黑格尔思想的决定性影响中独立出来,而且也是从最初对费尔巴哈思想感到的巨大激动中的某种飞跃。

在对黑格尔“国家的理想主义”的根本批判基础上,马克思还具体地展开他对其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内部亦有种种因素,如教育、法律、警察、同业公会都具有克服其普遍性、特殊性相分离的一定职能。对此马克思都作了具体批判。他更把批判的锋芒集中在黑格尔对官僚机构、议会所抱的幻想上,并最终批判了黑格尔所谓最理想的国家形式,即君主立宪制。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官僚政治理想化了,实际上官僚政治也受物质利益左右,它不过是市民社会的“国家形式主义”。至于等级和国会,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国会看成国家和市民社会的总和,但他没有说明,国会如何才能把国家的普遍意志同市民社会的特殊领域,或个人利己的意志这种完全对立和矛盾的意愿结合起来。马克思始终坚持把市民等级和政治等级明确地区别开来,由于黑格尔对等级的规定根本上也是经济性质的,因此把私人等级和政治等级直接联系起来更显得牵强附会。

公正地说,马克思早期著作中对市民社会的分析,是从黑格尔所论述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这个前提出发的,黑格尔也试图从经济、劳动角度对市民社会加以把握,并由此揭示市民社会自身内部的矛盾。但马克思从根本上拒斥黑格尔认为的可在伦理国家范围内扬弃市民社会的那种幻想。

在进一步集中研究市民社会问题的《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把市民社会的特点分析归纳如下:(1)特殊性。 马克思认为作为政治革命结果的近代国家,把生活中的各种政治因素集中起来,成为脱离特殊因素的普遍性,但特定的生活活动和生活状态,完全成为个人问题而同国家毫无关系,由此“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注: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 年版,第441、443页。)这样马克思把国家理解为抽象的形式上的普遍性,把市民社会理解为具体的、实质上的特殊性。(2)利己主义。 市民社会扬弃了政治性质,作为市民社会赤裸裸的成员,是从封建桎梏下获得解放的自然人,是无限追求自己欲望的利己的人。(3)个人主义。 马克思引用法国“1793年宪法”,认为与公民权相区别的人权,不过就是自由、平等和安全及财产的权利。其实质不过是抽象的形式性的私有财产权,确保利己主义的人权,市民社会就是建立在这样的人权之上,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是维护这种人权的手段。

《论犹太人问题》中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在于把政治革命即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革命区分开来。马克思认为,“政治革命把市民生活分成几个组成部分,但对这些组成部分本身并没有实行革命和进行批判。”(注: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 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41、443页。)马克思充满激情地写道:“只有当现实的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注: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41、443页。 )马克思的这种认识基于他清晰地洞察到了市民社会的种种弊病和丑恶面,洞察到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根本局限性。马克思“期待市民社会中的人能体现出一种辩证法,也就是说虽然他们处在矛盾和分裂之中,但最终将能克服分裂和矛盾”。(注: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154、154、119页。)

紧接着,马克思发现了这个辩证法的体现者,即“无产阶级”,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认为,无产阶级虽然在市民社会中产生,但这个阶级丧失了作为“市民”的权力,承受着普遍的苦难。“它本身表现了人的完全丧失,并因而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注: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66页。)只有作为自为的阶级的无产阶级,在其政党的领导下,才能承担人类解放的历史使命。

但是,当时马克思对无产阶级还缺乏了解,更没有从经济学角度加以研究,但深入研究人类解放问题却迫切需要这样做。同时,马克思从费尔巴哈那里继承了人类自我异化的观点,但他从没有把人的解放、克服市民社会的人的自我异化这一课题,同否定私有财产联系起来。凡此种种,标志着马克思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经由《论犹太人问题》到《导言》,仅从法哲学角度分析市民社会已经走到了终点,由此必然进入对市民社会之政治经济学解剖。

二、“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解剖

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有直接启发的是恩格斯天才的作品《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而其保留下来的第一时期的成果,则是他在巴黎时代的手稿即《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这里,马克思基于他克服市民社会的人的自我异化、恢复类存在这一目的,考察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马克思称之为国民经济学),并且超越了古典经济学的水平和局限。

马克思肯定了国民经济学从劳动出发的理论起点,但认为国民经济学没有把劳动理解为人的劳动,而只是理解为经济的抽象要素和既成的经济事实;相应地,国民经济学也把工人看作会劳动的物,因此国民经济学把资本和私有财产的运动规律看成与人无关,忽视了这种经济事实本身为什么、从何处以及怎样产生的问题。

相对于国民经济学,马克思敏锐地注意到了劳动异化现象,他写道:“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殖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注:马克思:《一八四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56、57、53、54页。)马克思认为这种现象的根源即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本身。在这种社会中,工人同自己劳动产品的关系就是同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产品对于劳动者来说,不仅作为异己的存在物,而且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马克思进一步认为产品同工人的对立,是由生产自身造成的,因为生产行为、生产活动本身是有异化的结构,这恰恰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特征。

由此,马克思总结了异化的三重结构:人同产品和自然界相异化,人同自然异化(他的生命活动同人相异化),类同人相异化。他写道:“通过异化劳动,人不仅生产出他同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以及他同这些人的关系。”(注:马克思:《一八四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56、57、53、54页。)

进一步,马克思发现了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辩证关系。他说:“与其说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还不如说它是外化劳动的结果。”(注:马克思:《一八四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56、57、53、54页。)“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注:马克思:《一八四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56、57、53、54页。)由此,马克思提出了古典经济学家做梦也没有想到的消灭私有财产的思想,并把后者规定为共产主义理想的基本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将人的劳动和动物进行比较时,阐明了他对于劳动的理想,他说:“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应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注:马克思:《一八四四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7、56、57、53、54页。)

在这里,马克思的劳动概念不但超越了以“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为出发点的国民经济学,而且与黑格尔只看到劳动的积极方面,而没有看到它的消极方面的作为对于虚假本质的虚假肯定的否定之否定不同,提出了真正扬弃异化劳动的现实途径。具体地说,为私有财产提供了一切的国民经济学,与其说是阐述了劳动的原理,不如说只是阐述了异化劳动的原理;与其说是对人的全面肯定,不如说是对异化了的人,亦即是对私有财产之主体本质的全面肯定,从而不过是“对人进行了彻底的否定”。而黑格尔的否定之否定,不但没有提供关于劳动的真正原理,而且实际上采取了与国民经济学相同的立场。因此,“如果说劳动的真正本质不是在私有财产的直接性中,而只是在被消灭、被扬弃的私有财产中才能得到确证,如果黑格尔只是虚假地扬弃了私有财产,那么,关于真正的、属于人的现实本质的劳动的原理,就只能由这样一种现实的运动来提供,它不仅应当是对于扬弃私有财产之现实运动的自我阐明,而且它必须是这个现实的扬弃运动本身。实际地扬弃私有财产的运动及其理论表现就是共产主义。”(注:吴晓明:《历史唯物主义的主体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6页。)

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正是以其法哲学分析为前提的。马克思在法哲学分析中区分了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但正因为他自觉地意识到从法哲学上把握市民社会并不能使人的解放具体化,才转而从经济角度研究市民社会。但是,如果说在最终创立唯物史观前,法哲学分析和经济学批判的立体结构仍然是对市民社会结构中某种平行性关系的刻划的话,那么,马克思正式创立唯物史观后的市民社会概念就发生了质的变化。

三、唯物史观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改造及其复杂性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把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发生了决定性的转变,马克思、恩格斯写道:

“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它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0—31页。)

这两段话是马恩在唯物史观基本形成后对市民社会的集中表述,它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市民社会”的表述是一致的,在那里马克思把“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称为“市民社会”。显然,这样理解的市民社会与马克思本人在1844年以前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

我们知道,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有时也把中世纪的社会称作“旧市民社会”。那时已经有趋近近代社会的倾向,但亦正如马克思所精彩论证的那样,这个社会与由于丧失政治性质而诞生的近代市民社会不同,它不受经济要素的全面支配,因为处在近代之前阶段的市民社会,即在生产和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直接发展的社会组织,不象在近代社会那样, 是一种独立力量, 而是和其他政治的和伦理的各种关系以复杂的形式交织在一起,这实际上也是黑格尔和马克思共同肯定的。黑格尔的特点在于他虽然认为市民社会主要具有经济性质,但仍将经济、政治、伦理把握为一个统一体,即使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把握仍有这种倾向。但马克思在唯物史观形成后的表述中,市民社会仅仅用来指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在前引《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市民社会几乎就是与经济基础互换地使用的。“这个‘市民社会’思想,虽然与黑格尔作为‘需要的体系’的‘市民社会’思想相吻合,但却完全摒弃了它的法律、行政的方面。”(注: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154、154、119页。)不但如此,在市民社会批判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唯物史观基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架构把在原来的市民社会结构中相互平行的关系改造成派生和被派生、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了。在这个意义上,唯物史观创立后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用来指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结构是起支配作用的因素。而唯物史观亦可以被恰当地概括为“马克思(还有恩格斯)以深入分析近代的市民社会得出的结论为指南并用它来把握以往全部历史时诞生的历史观。”(注: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154、154、119页。)

必须指出,马克思在各种不同情形下使用“市民社会”这个词,也赋予其不同含义,至少是重点不同。尤其在唯物史观形成前后的有关文献,情形更为复杂一些。因此表面看来,似乎有某种混乱,但准确地说,这是和马克思思想的原创性和转折时期相关的。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抓住一点,不计其余,便会引起许多无谓的争论。只有以唯物史观的创立过程为线索来把握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改造,才能去其枝蔓,抓住要害。也只有抓住这一点,才能洞悉当代西方市民社会理论家对唯物史观的挑战的实质并作出恰当的回应。

西方福利国家的危机和前苏联东欧国家机器的崩溃使得在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对于市民社会的重新吁求。在当代西方相当一部分市民社会理论家看来,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已不能再用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来说明了,因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关系已经重新政治化了,有鉴于此,这些理论家如哈贝马斯试图用“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 )来涵盖传统的市民社会概念所包含的广义的社会中的自主领域,并把这一领域的发展作为摆脱晚期资本主义合法化危机的不二法门。很显然,这种理解是把市民社会重新把握为一定的政治过程、法律过程和思想过程的整体,而不仅仅理解为经济关系,从而使得市民社会从抽象形象向具体形象复归。但是,市民社会真如这些理论家所言是不可克服的吗?

如同前面指出的,早在写于1843年的《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区分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思想就表明了超越市民社会的要求,而1844年写就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就试图依据对社会存在物的解释,超越市民社会的立场,摆脱仅仅局限于探讨市民社会的本性,以及它与国家、法律和宗教的关系的解释框架,对市民社会的批判者们进行批判。

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这一提纲中提出的实践和社会关系的思想,尤其是提纲第一条所谓“对象性活动”的思想也引起了当代西方社会思想家如麦金太尔(Alasdair Maclntyre)的重视和共鸣。(注:参见A.Maclntyre,The Theses On Feuerbach:A Road not Taken,in:C.C.Gould and R.S.Cohen(ed),Arifacts,Representation and Social Pratice(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1994),PP.277-90.)麦金太尔认为,要克服在市民社会秩序中由于普遍丧失了对自己和自身社会关系的正确理解而造成的宗教和哲学的幻象,只能选择马克思所说的实践形式。正是实践这种对象性活动,使得从事活动的个体具有了实现某种普遍性的品格,这与市民社会的实践生活形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是由于在市民社会的规范所主宰的活动中,除了被理解成某一特殊的个体的目标外,并不存在什么目的。市民社会把共同的善认作是从各种不一样的个体所努力满足其欲望时所追求的“善”中提炼、建立起来的,因此其基础并不牢固。而马克思所谓实践活动的类型,都是先于和独立于偶然去从事这些活动的特殊个人的愿望而得到其规定性的。而且,内在于和专对这一特殊实践类型而言的善,可以通过参与而使活动者起初的欲望发生改变,这就是《提纲》中所谓“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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