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视角下的大学管理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约论文,视角论文,制度创新论文,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与政府和企业不同,大学是一种特殊的非营利组织,它提供的产品既有纯公益物品,又有私人物品,还有处于二者之间的公共池塘资源物品(无法排他且存在耗损的资源,如大家共同使用的池塘)。[1]但是,中国大学长期以来被定位于准政府组织,使其违背了大学自身发展的逻辑。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公众对大学管理制度创新和提高大学教育质量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大学创新提出了纲领性要求,并特别强调推进其管理制度创新。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不断加强大学管理制度创新的相关理论研究就十分必要。
一、大学管理制度创新的依据
组织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很多产品和服务无法由个人单独完成,或者由个人单独完成不经济,需要团队合作才能完成或更为经济。而在团队生产中,个人常常存在偷懒动机。为减少偷懒行为,确保组织目标的完成,对个人的监督必不可少,包括可以计量的监督和无法计量的监督。从理论上讲,只要监督收益大于监督成本,那么这种监督就是合理的,并可以适当加大监督的力度;一旦监督成本大于监督收益,则会降低生产效率,[2]产生过度监督的问题。
根据组织提供产品的收益和成本,可以将社会组织分为三种契约类型:企业、政府和第三部门。具体而言,如果获取和保护某一物品的成本小于由该物品获得的收益,该物品就可以界定产权,进入私人领域,由私人组织(包括个体)提供更为有效;而当获取和保护某一物品的成本大于由该物品获得的收益时,私人组织就不愿意提供这种物品,该物品便进入公共领域。[3]由于政府资源有限,无法提供所有的物品,同时政府在一些领域缺乏效率(例如在公共池塘资源领域),因此,除了比较重要且适合政府提供的一部分物品由政府提供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公共领域的物品只能通过第三部门提供(甚至很多公共领域的物品无人提供)。
从大学的物品提供和资源获取两个角度来分析,大学属于特殊的契约组织。从物品提供角度看,大学提供的物品既有纯公益物品,如数学定理和物理定律等各种基础理论,又有私人物品,如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发明,还有一种集体物品,如课堂教学。这三种不同属性的物品存在不同的资源获取方式,对它们的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大学提供的纯公共物品涉及政府和不同的社会主体,需要从政府和社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取资源,否则大学乃至整个社会就会缺乏理论创新动力。大学提供的私人物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换取资源,如大学或大学教师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可以直接与社会进行交易。这种物品的生产和交易主要涉及企业,由市场法则支配。而大学的教学则类似于流水线作业,它既不是纯公益物品,也不是纯私人物品,而是一种集体物品。在一所大学里,每个学生的教育水平取决于整个教师团队的质量和努力程度,每个教师都影响着整个教师团队的水平。如果没有监督,就会因教师本身的水平和努力程度而影响教学质量。对这种物品需要采取与上述两种物品不同的制度加以规范。
从大学资源所涉及的主体看,既包括政府、非政府投资人,又包括学生、教师和大学管理者。这些主体与大学之间构成多种关系,相互影响。这些不同的利益相关体会主动地对大学施加影响,从而影响大学的管理制度创新。同时,这些利益相关体自身也会受到大学管理制度创新的反作用,两者处在不断的相互影响之中。因此,在建立现代大学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大学必须做到既能兼顾各方面利益,又能保持大学相对独立性和办学自主性。
大学提供的物品多种多样,获取资源涉及多种主体,而这些产品的属性和资源获取的途径又经常处在变化之中。一些提供资源的主体可能不再提供资源,新的利益相关体又会产生,原先的一些重要资源可能失去价值,而原先一些不重要的资源又可能变得非常重要。为适应这些变化,就需要大学根据提供的产品和资源获取情况不断地进行管理制度创新。
二、大学管理制度创新的目标
物品的不同属性、获取资源的不同方式需要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从物品属性考虑,我们可以根据重复使用频率和专用性指标将物品分为三种类型。使用频率高且容易在市场通过交易获得的物品称为非专用物品;反之,是专用物品;处于二者之间的则是混合物品。非专用物品适合采用简单的契约组织,而专用物品则应采取复杂的契约组织,甚至采用一体化的组织形式,即将其变成组织自身生产的物品。如果对于非专用物品采用复杂的契约组织就会造成浪费,降低效率;如果对于专用性资源采用简单的组织形式,则不能有效地管理资源。[4]
从资源角度看,大学内部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包括学生、教师、一般工作人员和大学管理者。其中,学生是流动的,属于非专用资源。一般工作人员比较容易在市场上获取,因而也属于非专用资源。大学与这部分人员之间可以采用简单的合同(契约)方式管理,近年来国内一些大学已使用的人才派遣方式就属于此。与这些人不同,大学教师的获取就不能靠市场,它属于专用资源。一个大学的竞争力关键靠大学教师来支撑,而一个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需要长期积累。如果采用市场方式获取大学教师,不仅影响大学的竞争力,而且可能影响大学的正常运转。大学管理者,特别是大学校长,既是专用资源,又是管理制度创新的主要提供者。
大学的外部资源则包括出资人、校友、政府和纳税人等。[5]按照契约精神,他们都应该享有管理大学的权利。但是,从实际操作看,如果让所有内部和外部的利益相关体都参与大学管理,谈判成本将非常高,最终会使大学无法运行。为了避免高昂的谈判成本,就必须修正契约,采用委托—代理的方式,即将诸多的利益相关体的权利委托给部分人行使。现实中的做法是将众多的利益相关体的权利委托给大学董事会行使。可是,这种权利行使方式又会对那些没有行使权利的利益相关体造成外部性,让他们承担不必要的损失。[6]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就必须再次修正契约,不让大学内部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而赋予他们选择性权利,允许其自由离开大学,大学外部的人也可以按照一定程序进入大学。
从理论上讲,对大学管理拥有较大权利且这种权利对自身重要的主体会更为关心大学发展,因而更合适作为权利代表。根据这个原则,相对大学外部人员而言,董事会的主体应该由大学内部人员组成,因为他们掌握的信息更多,他们的利益与大学发展息息相关。与此同时,外部人员,如校友、出资人,也应该有一定比例的权利代表。他们既能体现外部人员的利益,又能监督大学,防止内部性的产生(大学或个人完全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制度)。就大学内部而言,哪类人员最适合成为董事会主体呢?这就要看哪种资源对大学更为重要。根据前面的分析,专用资源比非专用资源重要,这部分资源主要有大学老师和大学管理者,特别是大学校长。但在现代大学里,大学校长由董事会遴选,再由校长组成管理机构具体管理大学,所以大学管理者不适合进入董事会。董事会的主体应该是大学教师,他们与大学外部董事会成员一起组成大学的决策机构,把握管理制度创新的方向。
大学拥有的资源特性决定了大学管理制度创新的要点在于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对其进行激励与开发。一般说来,教师的知识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可交流的知识和不可交流的知识。[7]前者主要是技术性的,如科研成果,后者是经验性的,如教学经验。可交流的知识对大学十分重要,大学需要书面成果支撑其学术地位,所以需要设计正式的制度对其进行激励。不可交流的知识同样重要,教学和科研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要靠经验传授,研究生的培养在一定程度上要靠口传心授。在某种程度上说,在水平既定的情况下,教学科研就是经验问题,所以,对不可交流的知识同样要进行激励。真正有效的激励制度既要对可交流知识进行激励又要对不可交流的知识进行激励,且对二者的激励要达到平衡。[8]
中国大学在管理过程中,往往只注重激励可交流的知识,较少涉及不可交流的知识,甚至完全被忽略。这样做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产生大量符合考核需要的垃圾文章。这种文章只需考虑能否发表,不必顾及内容的创新性——在考核的压力下也无暇顾及创新性。久而久之,那些本来具有创新性的教师为了生存,也会被裹挟到发文章的行列中,最终使教师的不可交流的知识处于无激励甚至负激励状态,从而扼杀了教师的创新能力,让大学成了流水线作业工厂。二是在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指导下会将学生按照流水线操作员培养,最终使学生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建立符合大学教育精神的管理制度,政府必须遵守大学自身的逻辑,改变以行政手段管理大学的方式,转而运用契约手段即法律手段,依靠大学自身的动力,发挥教师这种专用资源的作用,不要过多地干预细节问题和过程,这样才能谈得上大学的管理制度创新,从而建立满足大学需求的管理制度。
三、大学管理制度创新的动力
管理制度创新包括诱致性管理制度创新和强制性管理制度创新。[9]所谓诱致性管理制度创新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资源会自动从报酬低的地方向报酬高的地方流动。具体到大学管理,如果没有外在干预,大学就能够在利益的诱导下自动地进行管理制度创新。与此相反,强制性管理制度创新则需要靠外在的强制力,其中政府往往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大学存在于社会之中,社会的利益格局发生了变化,大学拥有的资源价值和资源状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原先有价值的资源可能失去了价值,原先没有什么价值的资源可能又变得非常重要,于是,原来的激励制度就会慢慢变得不重要,甚至不起作用,而那些原先价值较低而现在变得重要的资源又需要建立新的制度进行激励和规范。同时,南于资源分布会发生变化,大学提供的产品也会改变,大学的管理制度也需要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一般而言,随着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在没有外在行政力量的干预下,运行良好的大学及其中的个人会对环境进行调适,使资源自动向交易费用低、报酬高的领域流动。随着这种流动,相关的创新制度就会慢慢产生。这种形式的管理制度创新就是诱致性创新,它是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形式。
诱致性创新利用的是资源追求最大化的特性。因此,如果某种变迁不符合资源最大化的要求,那么就会产生内部性,从而造成制度缺失。这时就需要外在动力打破这种内部性。这种外在强制力可以来自政府,也可以来自社会。由这种外在强制力所进行的创新就是强制性管理制度创新。来自政府的外在强制力主要是政府依靠法律提供强制性管理制度创新,如以契约形式规范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保证教师权利,促进大学教育的公平和效率等。[10]但在很多时候,政府会不适当地运用这种权力。就中国而言,由于政府不仅是法定的管理者,而且是资源的主要提供者和分配者。因此,在目前法治不健全的条件下,存在大量的行政权力错位现象,其后果就如同上文所分析的,会造成大学精神的丧失。这个问题的解决之道,就是尊重大学自身的发展逻辑,依法规范政府行政权力。
总之,大学拥有不同的资源,提供不同属性的物品,所以需要建立不同的制度结构。在现代社会中,资源价值和物品属性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而大学应该以提高专用性资源价值为目标不断地进行管理制度创新。从自身利益角度而言,大学及其个人会积极提供诱致性的管理制度创新,而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则需要依靠外在力量。同时,强制性变迁通过诱致性变迁发挥作用,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均衡。只有维持这种均衡,形成某种良性循环,大学才能不断地在管理制度创新中保持蓬勃生机,不辱现代大学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