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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加入WTO的日期日益临近,有关WTO的问题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本文试从人们经常提到的几个英文缩写入手,谈谈WTO的有关知识,以帮助人们对其有所认识和了解。
1.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是WTO的前身,它形成于1947年4月至10月。当时的中国政府参加了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第二次筹委会,讨论美国提出的建立国际贸易组织,促进关税减让和贸易自由化问题。同年4月21日,中国签署了实施GATT的《临时适用议定书》。1947年5月21日,中国正式成为GATT的创始缔约方。
新中国成立后,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退出“关贸总协定”。国民党政府自1949年10月1日起已无权代表中国。但是,台湾当局退出GATT后,由于国际国内的种种原因,当时中国政府并没有及时恢复在GATT中的缔约方地位,直到1986年7月10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中国才照会GATT总干事,正式提出中国政府关于恢复在GATT缔约方地位的申请。习惯上,人们把中国恢复它在GATT中的地位称为“复关”。
2.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
WTO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尽管其前身是GATT,但在性质上两者并不是一回事。GATT不是国际组织,它是将当时各国在关税减让谈判中取得的协议和“哈瓦那宪章”中有关贸易政策内容合在一起形成的general agreement,而WTO是organization。随着WTO在1995年的成立,中国的“复关”谈判转变为“入世”谈判。
WTO就其功能来讲,主要有三个:①它是一个国际贸易组织,②它是一套世界贸易的法典,③它是一个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我们通常所说的“入世”,除了加入WTO这个国际组织之外,还有加入后两者,特别是加入WTO这套世界贸易法典的意思。这套法典包括《建立WTO协议》和《附件》两大部分内容。《附件》包括:货物贸易协议(GATT1994)、服务贸易(GATS)、知识产权贸易(TRIPS),还包括解决争端机制(DSU)等。《建立WTO协议》和《附件》构成了今天世界多边贸易的法律体系,其汉译本达50多万字。
3.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这是WTO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确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运用外交磋商和司法解决相结合的机制。DSU首先鼓励各当事方通过协商、调解、斡旋等外交途径解决争端,在外交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应争端一方的请求,DSU可以启用司法程序解决。
DSU设立有争端解决机关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由135个成员国参加,DSB主席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轮流担任。DSB有权设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是应争端一方的请求临时成立的,一般由3人组成。它根据被授权的职权范围,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6个月)向DSB提出裁决报告。DSB在接到专家小组的最终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通过的方式为“反向一致”,即只要不是各方一致反对,则有关决策就可获得通过。它不同于GATT框架内重要决策“协商一致”才能作出的规定,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若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不服,它可以通过DSB的常设上诉机关(Appellate Body)进行上诉。上诉机关在60天内复审专家小组判案中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和它所作的法律解释,并提出报告交DSB会议通过。
解决争端机关通过专家小组或者上诉机关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予执行。否则,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制裁。
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十分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