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行为的伦理思考_投资论文

个人投资行为的伦理思考_投资论文

个体投资行为的伦理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个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体投资行为也在不断增多。个体投资行为是否正当、合理,个体投资获利目的是否道德,个体投资获利行为的伦理评价标准又是什么等等,这些都是需要认真对待的投资伦理问题。以下将就个体投资行为中的伦理问题作一些有益的思考和探讨。

一、个体投资行为的伦理规定

社会的进步是以经济进步为主要标志的,而经济进步又有多方面的表现。国家投资、集体投资的项目增加,是经济进步的表现。个体投资不断增加,同样是经济进步的表现。

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在《经济学的伦理问题》一书中对个体投资行为是这样界定的:“个人投资行为就是指个人运用自己的收入直接或间接地参加各种生产和经营活动,并由此取得一定的收入”。个体投资行为包含两种方式:“一是个体的直接投资,即指个人购买生产资料等等,然后依据自己投入的劳动和生产经营的成果而得到的生产性经营收入;二是个体的间接投资,即指个人参加社会集资而间接地参加生产经营活动,个人将依据自己参加社会集资份额的多少而取得利息收入或股息收入。有些行为如个人的储蓄行为也可以看作是个体的间接投资”。[1]因此,凡是一切能给个体带来收入的个体支出,都可看作是个体投资行为。只有这样界定个体投资行为,才不会在对其进行伦理评价时引起歧义。

其实,投资伦理是具有明显的历史性和相对性的。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条件下,人们有着不同的投资道德观和伦理评价标准。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个体投资行为受到种种限制,那时的人们除了银行存款和购买政府债券这样两项个体投资行为外,个体的投资行为尤其是个体的直接投资行为几乎都是被禁止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基金、股票、保险、房产、债券、期货等个体投资行为受到鼓励,投资行为也就是道德行为了。

此外,文化传统对人们的投资伦理也有重要的影响。中国的文化历来有崇尚节俭的传统,不仅在人们的个人消费中崇尚节俭,认为节约是美德,而且在个人投资中也会选择风险小的项目,对风险大的投资项目,人们则会瞻前顾后。这种心理与中国文化崇尚节俭不无关系。[2]同时,这也是我国银行利息即使降到历史最低点,银行的个人储蓄存款还保持相当高的数额,以及当银行利息稍微有一点提高,银行的个人储蓄存款立即攀升的伦理因素。人们认为选择储蓄投资是保险的、无风险的,因而也是道德的,个人储蓄投资正因为是道德的,所以最受欢迎。

从伦理学上讲,个体投资行为的伦理规定应该符合道德与经济一致性的原则。这个原则有三个效应的组合,一是个人的投资行为增加了社会的利益,却使个人在付出了巨大代价的同时,当然也获得了崇高的情感满足。没有内在崇高感情的支撑,个人很难为社会和他人作出这种沉重的牺牲,所以,这确实属于高尚道德感情的宣泄和表现,但是,它却往往缺乏普遍推广和持续贯彻的意义。二是个人的投资行为促进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个人没有获得崇高的感情满足。个体投资行为是一种功利主义行为,但是,目前投资行为尤其是个体投资还没有很好的制度维护时,有些个体投资行为从伦理视野看是促进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个人却没有获得崇高的感情满足,例如有些私立学校的投资者就是如此。三是个人的投资行为既促进了社会、他人以及实践者的利益,也使他得到了崇高的满足。只有这三者的高度一致才具有普遍推广和持续贯彻的道德意义,因为,这样的投资行为既可以使投资者获得物质、精神和感情的足够补偿,还能从这种投资行为之中得到源源不断的动力。[3]

可以说,在个体投资行为处在比较混乱而又没有经济制度进行维护时,从超功利主义视角对个体投资行为进行伦理学思考,对于正确认识个体投资,积极看待个体投资行为,都是有一定的价值的。

二、个体投资获利目的的伦理判断

谁也不能否认这样一个事实:个体投资尽管形式多样,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增加收入,获取利润。个体投资者总想在保值的基础上还有一个增值。厉以宁认为这个增值是指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加,即指个人纳税后再扣除物价上涨等因素以后收入的实际增加。[1]从伦理学角度来看,个体投资以获利为目的能否进行,必然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个体投资以获利为目的是否道德,二是个体投资以获利为目的是适用社会的整体还是只适用个别特殊情况。归纳起来也就是一个问题:判断个体投资以获利为目的的伦理标准究竟是什么。

人们从主观或客观的角度提出过许多标准,不管这些标准如何,它必须有一个基本原则,即这个判断标准是它能否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因为只有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促进先进文化的发展,才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它们内在逻辑关系来讲,要发展先进生产力,就要容许和鼓励个体从事投资活动,就应当承认个体从事投资活动获利目的的正当性。反过来也是一样的。如果个体投资获利目的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被禁止的,那么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也会受到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由于现在的社会还处在转型时期,人们对个体投资获利目的的伦理判断还不能都以是否促进生产力发展为标准,于是有人就以为个体投资行为可以允许,而个体投资获利目的是不能允许的,因为它会使人联想到“惟利是图”这个与社会主义伦理原则格格不入的伦理标准。他们认为个体投资的目的只能是为社会做贡献。这种认识在一些人尤其是年纪大的人中很有市场,必须加以澄清。

第一,从哲学的角度来看,个体投资获利目的与为社会做贡献是辩证统一的。因为个体投资者获利的同时也就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例如,某个人投资办公司或企业,他只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目标,这就是为了获取投资利润。如果不能获取利润,纯粹是为了去为社会做贡献,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他肯定不会去投资了。换个视角来看,这个人投资办企业在自己获利的同时,他要向政府交纳税收,这就是为社会作出了贡献。当然,个体投资者在为社会做贡献的同时,也在为自己获利,两者完全是互利、辩证统一的关系。另外,个体投资者如果投资行为从表面上看是为社会在做贡献,但是实际上他也是为了获利。譬如,某人为社会捐资助学,他当然是在为社会做贡献,然而,与此同时,他的道德形象又为他的企业或公司赢得了良好的商业信誉,这就为他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第二,从现实情况来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现代社会,“君子不言利”的传统观念正逐渐被“在商言商”的现代观念所取代。不能否认,在现代社会中仍然有一些人的投资行为是为社会做贡献,但这种极少数人的投资目的并不能代替多数人投资目的的获利性。长期以来,由于人们不能从这个道德误区中走出来,总是认为个体投资为社会做贡献就是光荣的,为自己获利就是不道德的,这种观念曾导致个体投资的不活跃。现在应当为个体投资获利目的性正名,即个体投资获利目的是无可厚非的、允许的、光彩的、道德的。只有如此,大多数的个体投资者才会积极主动地把多余的资金或闲置资金用来进行各种各样的以获利为目的的投资。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极其有利的事情,因而就是道德的。

第三,从个体投资获利目的本身来考察,个人拥有资金与个人拥有住房一样,都是个人的一种生产要素。生产要素的使用都要获得回报,正如个人的住房出租要收取租金,资金投入当然也要获取利润,在这一点上它们都是合理的、正当的,因而也是道德的。当一个人有一定资金的时候,他可以闲置、消费、灵活使用,也可以投资,而一旦选择了投资,他就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这时候他在放弃资金其他的使用方式而选择了风险投资后,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润,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在道德上也不需要横加指责。但是,现实中总有人要在道德上对个人投资获利目的横加指责或者说三道四,这主要是人们认识上的道德误区所导致的。有人似乎一提到利益回报就认为它是不道德的行为,这本身就是由一个虚构的关于经济与道德的“二难推理”所造成的,即认为道德滑坡是经济进步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个关于个体投资以获利为目的是否道德的伦理学错误,它同样也是一个道德认识的误区。因为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利益和道德的关系问题。在利益和道德的关系中,是利益决定道德,而不是道德决定利益,经济进步与道德滑坡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由于人们先入为主的思维惯性,在经济与道德之间划出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并且人为地制造出了一个经济与道德之间的“二难推理”,所以才会有个体投资以获利为目的是否道德的伦理争议。

三、个体投资获利行为的伦理评价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先要明确个体投资获利目的和个体投资获利行为之间的关系。厉以宁指出,个体投资获利目的是个体的主观愿望,它与个体投资获利结果之间并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一个人不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他的出发点都是为了获得比以前更多的利润,在保值的基础上有一个增值,即增加收入。[1]但是,在投资的现实中,由于风险因素、政策变化和个人的经营能力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他的投资可能会赚钱,也可能会赔本,正所谓“有心开花花不发”。另外,确实有些个体投资者的出发点不是为了获利,但结果可能出人意料地让他赚了钱,此所谓“无心插柳柳成荫”。因此,个体投资获利目的并不能决定个体投资获利的行为或结果。在对个体投资行为进行伦理评价时,除了要对个体投资获利目的进行伦理判断外,还应当对个体投资获利行为进行必要的伦理评价。这种伦理评价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对个体投资获利多少的伦理评价。有人认为,个体投资额较小时,它不会损害集体利益,因而是道德的;但是个体投资额较大时,个人得到的利益比集体得到的利益还要多,这就有损集体的利益,就是不道德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层次,或者说,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某个个体的投资如果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又能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他投资数额多少就没有可以加以指责的地方。同时,我们还可以作这样的理解,个体投资数额大,他的成本就大,风险也大,收入当然可能就多,但他上缴国家的税收也多,而且现行的累进税收制也可以缩小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就没有必要限制个体投资数额的多少。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许多人容易患“红眼病”,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又使这种“红眼病”有了广泛生长的温床,只要有人赚的钱比自己多了,就会有人在道德上对此加以指责。这种妒忌心理曾经造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滞后,它是我们必须要加以摒弃的陈规陋习。所以,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现实中,我们都不能得出个体投资数额过大会损害集体利益的道德结论。现在国家倡导产业结构调整,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把蛋糕做大,把产业做强,如何实现这些宏伟目标,国家有一个政策,就是要拓宽投资渠道,吸纳大量的个体投资。与此同时,个体投资加入进来以后,又可以吸收大量的闲置和剩余劳动力,增加社会的就业机会,为国家减少就业压力,个体投资从这个意义上讲,完全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当然是道德的行为。个体只要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就不应该有投资数额多少的道德限制。

其次是对个体投资亏损的伦理评价。有人提出,个体投资如果获利,就不会有损集体的利益,因为他会上缴国家税收,因而获利的个体投资行为就是道德的;如果个体投资出现了亏损,它就不会上缴国家税收,可能还要国家补贴,这就有损集体利益了,因而就是不道德的。这种观点其实也是站不住脚的。如前所说,个体投资行为只要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只要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论他是赚钱还是赔钱,在伦理评价上都应该是肯定的。没有人能够保证个体投资只有赚而没有亏的时候,亏损的投资者虽然在税收方面对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有些损害,但是,从经济发展的整体来说,他亏损后可能会重新调整生产要素,进行技术创新,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科技含量,在以后的投资中也许会赚得更多,向国家上缴的税收也会更多,这时坏事变成了好事,暂时的亏损带来了长久的获利。当然,对个体投资亏损也要作扩展性地分析,如果个体投资者每一次的投资都是亏损,或者有些人拿着集体的资金去作个体投资而出现了亏损,这两种情况亏损的伦理评价就另当别论,前者是由投资变成了投机,它会因此而退出投资领域销声匿迹;后者完全是违法行为了,两者都是伦理上需要贬斥甚至法律上需要严惩的个体投资行为。

综上所述,个体投资行为只要有利于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只要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都是道德的行为,是需要加以伦理张扬的行为,这样的个体投资行为,不论获利还是亏损,伦理学都应该要给它进行褒扬和赞美。然而,对于投机等消极的个体投资行为,对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都起着消极作用,则必须予以遏制和克服。全社会应该通过弘扬积极的投资伦理,促成人们树立正确的投资道德观,培养人们一种积极、健康、文明的投资行为习惯,以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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