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春艳[1]2016年在《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文中指出高速公路发展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拥有稳定、可持续的建设资金来源十分重要。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通过将高速公路产品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合理结合,同时满足高速公路产品的公共属性和社会资本逐利性的要求,可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在我国高速公路融资过程中,除了预期合理的经济效益对投资者的吸引外,投资者更看重的是明确的法律规范,公正的法律适用,使其对投资前景具有可预判性。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理想合作伙伴存在灵活性不足的局限。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范,高速公路PPP项目合作伙伴选择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人要想在招标程序开始之初就将其对PPP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形成最优方案的最终招标文件,是很难的;同时,一次性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完成无须修改的最终投标文件,也很难。招标人与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空间等条件就寻求解决复杂事项的办法进行商讨,以整体性创新方案解决复杂事项的需求基本没有得到满足。将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特许经营协议认定为公法契约的行政合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与私法范畴的民事合同主要存在主体区别、目的区别、法律地位区别、内容区别、程序区别等五个方面的不同特征。高速公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本应是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来建设,之所以国家考虑公私合作方式来建设高速公路,是因为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额巨大且建设周期长,光靠国家和地方财政投资已经满足不了社会对高速公路产品的需求;当供需矛盾加大时,为提供更多高速公路产品,改善公众出行条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被提上日程。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特许经营协议中“政府保证”有别于担保法等法律规定的保证。首先,法律上所言的保证,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其次,即使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作为政府方代表的是其组成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该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证。最后,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特许经营协议中的“政府保证”不是从合同。其实,政府方在高速公路PPP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保证,本质是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当事人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需要履行的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保证责任。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受签约主体政府方的特殊性和现有专门针对PPP模式法律位阶较低的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方式尚存在争议。为强调发生法律纠纷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选择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解决经验作为案例来进行研究。从美国加州91号快速路的法院调解结果来看,尊重合同原意是非常之重要;法院并没有因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政府方而有所偏袒,而是依据合同原意和法律规范,依法公正裁判。这种司法适用结果,既体现了合同内容受法律保护的契约精神,也使社会资本投资者对履行合同而发生法律纠纷时有一定预判性,极大地增强了投资者投资的兴趣和信心。另外,从法律视角将高速公路采用PPP融资模式与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两者从是否涉及政府方特许、是否涉及政府方承诺、纠纷解决机制是否存在争议、政府方在融资过程中承担法律责任大小、投资者对融资项目控制程度等方面的法律分析,发现:第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高速公路项目是不适合采用PPP融资模式的;第二,由于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在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中将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第叁,因政府方的承诺,也会有负面效应的产生,如非竞争性承诺,会在一定程度上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最后,针对高速公路开展PPP融资模式的特殊性,面对其不足之处,从法律角度提出有关建议。经前述对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一系列法律分析和研究,明确法律视角中这种融资模式的优劣势及影响,这将促使高速公路融资过程变得更加通畅,对我国高速公路建设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强青军[2]2003年在《BOT融资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应用障碍与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很难与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其中高速公路的建设相对滞后尤其突出,而大规模的建设高速公路必须由国家提供充足的建设资金。在全国范围整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求矛盾难以缓解之刻,BOT融资模式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应用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资金解决途径。虽然近几年我国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运用了BOT融资模式,但因法制的不完善、运作的不规范及不太理想的投资环境使BOT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困难与障碍。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水平与现状,结合BOT融资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情况,从国内投资环境、BOT项目收入保证、项目风险、融资成本以及BOT项目发起人能力等方面进行研究,指出了BOT融资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应用中的障碍。最后认真地分析研究这些问题与障碍,结合对BOT在高速公路项目应用的案例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建议。
林少恒[3]2006年在《BOT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障碍与解决对策》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很难与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其中高速公路建设的相对滞后尤其突出,而大规模的建设高速公路必须由国家提供充足的建设资金。在全国范围整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求矛盾难以缓解之刻,BOT融资模式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应用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资金解决途径。虽然近几年我国在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运用了BOT融资模式,但因法制的不完善、不健全,运作的不规范以及不太理想的投资环境使BOT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困难与障碍。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水平与现状,结合BOT融资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应用情况,从国内投资环境、BOT项目收入保证、项目风险、融资成本以及BOT项目发起人能力等方面进行研究,指出了BOT融资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应用中的障碍。最后深入地分析研究了这些问题与障碍,结合对BOT在高速公路项目应用的案例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
刘振青[4]2004年在《高速公路建设BOT融资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高速公路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庞大的资金。我国现阶段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相对紧张,BOT融资模式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应用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资金解决途径。虽然近年来,BOT融资模式在国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对于我国来说还是较新的融资模式。由于法制的不完善、运作的不规范及不太理想的投资环境使我国的BOT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困难与障碍。如何很好的利用BOT融资模式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高速公路建设服务,成为广大学者研究的对象。 本文首先对BOT融资模式进行了介绍,着重介绍了BOT融资项目的基本结构、BOT项目融资的基本运作程序、BOT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接着,本文从我国现行的关于BOT融资模式的政策法规入手,分析了现阶段高速公路建设采用BOT融资模式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很好的利用BOT融资模式为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服务提出了设想。然后,从业主政府和投融资各方对高速公路BOT项目进行效益费用分析,指出在进行BOT项目经济评价时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并结合工程实际介绍了有关效益费用评价的基本方法。最后,对高速公路BOT项目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进行管理与规避进行了探讨。
徐彩滨[5]2006年在《BOT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经营-移交。由外国或本国的财团或投资人作为项目的发起人,从某一国家或地方政府获得建设某项基础设施的特许权,然后由其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的运营来获得收益,并用此收益偿还债务、获得回报,特许期满之后,整个项目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政府。它是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兴起的一种项目融资和建设模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着建设任务繁重、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BOT作为一种利用私人资本建设基础设施的灵活可行的新型项目融资方式,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有效途径。从近年来我国应用BOT的实践可以看出,BOT项目融资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对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速度,打破基础设施领域内的垄断状态,突破传统的引资模式、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和提升政府重大项目宏观管理水平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与此同时,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近年来,虽然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一些BOT项目,但是并没有像原先预料得那样迎来BOT项目的建设高潮,往往谈判的项目多,而实施的项目少,成功的BOT项目更少。可以说,BOT方式在我国的运用并非一帆风顺,虽然对我国基础设施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也暴露了一系列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得BOT模式在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没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在于BOT融资方式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相关人员对其基本知识、运作程序、操作技巧等的认识还不深,操作不够规范、运作不够严谨;另一方面就是,经济转型下的当前我国宏观环境还很不理想,市场化程度不高,相关制度规定和配套措施远远不够,阻碍BOT融资方式有效发展的多种障碍迟迟未得到根本消除,甚至有进一步加剧之势,对BOT方式在我国的顺利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本文在大量资料查阅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归纳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认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应用BOT项目融资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当前制约BOT融资方式有效发展的多种因素和BOT融资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投资回报率过高、产品价格体系不合理、风险分担及风险管理不足、汇兑及汇率问题、不通过招标选择发起人、BOT自身特点及负效应问题、转让过程中存在问题、对BOT总体认识上存在偏差、缺少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才、国内法律环境不健全、政府角色越位和缺位、内资BOT的引入存在障碍等12项。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文章结合有关知识并联系当前客观环境,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消除障碍的10项对策,分别是:认真进行BOT项目可行性研究、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切实加强风险管理、改善法律环境、确立合理的政府角色、促进民营经济参与BOT项目的对策、确立合理的BOT引资模式、规范特定BOT项目的运作过程、努力拓宽BOT融资渠道和发展顾问机构,培养专业人才等。通过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制约BOT发展的多种障碍,为BOT在我国的进一步推广应用创造有利条件,促使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更快更好地发展。
马勇[6]2007年在《公路BOT项目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高速公路建设的步伐也随之加快。而高速公路的建设需要庞大的资金,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公路发展的关键因素。BOT融资模式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应用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资金解决途径。如何加强公路BOT项目的前期工作,让BOT模式成功的应用于公路建设,成了大家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公路建设面临的资金矛盾出发,简要介绍了BOT模式在国内外公路建设中的应用状况,分析了国内对BOT模式的研究现状,对BOT融资模式、BOT项目融资的基本结构、BOT项目融资的基本运作程序进行了讨论。在此基础上结合公路BOT项目的特点总结出了公路BOT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然后,从政府、银行和投资方出发,从关键因素中找出各自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叁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如何平衡叁方利益方面建立了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最后,根据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蒲东高速公路项目进行了实证分析,对BOT项目在我国公路建设领域的实施具有借鉴作用。
岳廉[7]2015年在《养老地产PFIR融资模式及风险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现象的不断加剧,“4-2-1”家庭结构的日益突显,老年消费和养老服务市场需求逐渐增大。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老年人口的消费潜力为4万亿,占GDP的8%,2025年这一数据将增长至106万亿元左右,占比达到33%。养老地产作为养老服务市场的重要部分,如何通过政府指导、企业开发满足广大老年群体的需要,值得各相关部门重点研究。本文首先从养老地产开发的前期融资入手,通过梳理养老地产的特殊内涵,深入分析现有养老地产融资模式的内涵、特征及适应性,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建了养老地产PFI-REITs(PFIR)融资模式,对该融资模式的各参与方及具体操作流程进行阐述。其次,针对构建的养老地产PFIR融资模式,采用RBS对其融资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层级罗列,通过发放关于“养老地产融资风险因素的调查问卷”,收集数据,进一步运用熵值法对各子项风险因子的重要程度详细分析。数据处理后分析发现,养老地产投资政策的变动、通货膨胀的出现、施工技术的优劣、项目投资收益结果以及养老地产市场的成熟度、需求量和最终使用者的满意度较其他几项风险因子而言尤为重要。最后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提出,我国养老地产在采用PFIR融资方式前,首要任务是国家建立健全鼓励投资的政策体系,完善从SPV成立标准、收益凭证兑现方式、REITs持有人维权途径、各参与方收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第二,政府从原有的建设职能,向协调、监督职能转变;第叁,如果养老地产的开发建设采用该融资模式,必须要随时保证各利益相关方的信息沟通,实现互利共赢;第四,充分挖掘各地区老年人需求,准确地位,提高配套服务,保证投资收益的实现;同时保证在整个融资项目开发阶段,对专业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本文通过上述分析,逐步对我国养老地产融资环节存在的风险问题提出可行建议,以供相关部门进行参考。一旦养老地产在我国不同地区顺利发展,满足老年人身心需要,就能缓解老龄化增幅过快带来的各项社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王亮[8]2009年在《BOT在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东北段上的应用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高速公路是支撑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很难与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其中高速公路的建设相对滞后尤其突出,在全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供求矛盾难以缓解之刻,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模式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应用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新的资金解决途径。本文以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融资为背景,研究了目前存在于国内外的多种融资方式,其中包括银行贷款、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BOT、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以及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对各种融资模式的利弊分析并结合黑龙江省当前的实际情况,在总结了国内外BOT项目的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定适合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东北段项目建设的融资模式—BOT融资模式。通过运用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分析和测算本项目采用BOT融资方式的财务净现值(FNPV),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和投资回收期(P_t)叁项指标以及总投资利润率和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并进行敏感性分析。结果表明,本项目的抗风险能力一般,还贷能力一般,需要加强管理以增强抗风险能力,这样才能够符合BOT项目成功的基本条件,从而保障投资方投资效益,能够成为政府、投资商和金融机构多赢的投资项目。然后再结合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东北段BOT项目的特点,论证该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在此基础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在对风险进行界定后运用改进层次分析法和概率分析,对该项目采用BOT融资模式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同样表明此项目采用BOT存在一定的融资风险,需要加强风险管理。最后,指出BOT融资模式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应用中的障碍,认真地分析研究这些问题与障碍,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对策建议。本文对BOT融资方式在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东北段上的应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不仅有利于我们很好的继续完成该项目的建设任务,而且可以对将来搞好BOT融资方式项目提供参考,为黑龙江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彭海燕[9]2013年在《高速公路BOT项目增值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BOT项目的操作模式和框架日趋系统化和规范化,它在国际范围内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国际工程界和金融界把BOT项目的发展视为一种全球性倾向。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世界排名第二,这种快速发展的态势还将继续。但高速公路的建设对资金的需求常常超过政府财政的支付能力,发展中国家在财力方面更显力不从心。BOT模式,符合我国建设的需要,对完善交通基础设施、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活跃社会资本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我国以BOT模式建设高速公路项目的时间短、经验不足,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管理工作相对独立与分离使得高速公路建设中很难以运营目标来导向决策和实施,往往由于缺乏可操作的建设-运营一体化增值管理技术与方法而导致无法实现项目各参与方的“共赢”目标和项目价值的最大化,因而本文研究高速公路BOT项目增值管理技术与方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在分析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BOT项目增值管理;将项目集成管理和价值管理理论应用于项目增值研究,通过SNA构建了以项目公司为核心的价值网团队和高速公路BOT项目价值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项目集成增值途径。为了更好地指导和促进高速公路BOT项目增值管理,构建了基于DEA的BOT项目价值网团队和BOT项目增值效益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模型,对增值管理进行过程评价和结果反馈,以提高项目的可持续增值能力。
陈娟芬[10]2005年在《BOT模式在农业企业中的应用研究》文中指出为了适应金融全球一体化及我国经济发展需要,我国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进行了深入改革,国家逐步缩减对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多元化投资格局正逐步形成。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经济高速发展,特别是由于“叁农”问题的日益重视,实施西部农村大开发战略以来,需要大规模地对基础设施投资,造成巨大的资金缺口。 由于国内各大银行均面临“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经济建设”的权衡问题,资金自由竞争中往住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利用外资BOT模式存在较大的风险性,而基础设施领域尤其农业和农村基础建设一直是国内私人资金投资的产业禁区。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入BOT模式,一改过去农业和农村基础建设由国家财政投入的局面,允许民间资金介入国家基础建设领域,既为国家解决基础建设投资的资金问题,又给农业企业带来新的投融资理念,消除了企业投资基础建设领域的显形壁垒,无疑给企业投融资打开了崭新的局面。 本文针对目前农业企业投融资领域在宏微观上存在的问题。从企业角度出发,研究了BOT模式的基本相关理论,并通过对农业和农村基建市场的需求、国家对于民间资金投资基建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相关投融资政策以及农业企业目前的综合实力叁方面的详细阐述来分析农业企业应用BOT模式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农业企业应用BOT模式过程中存在的经济、管理、法律、政策等方面的障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政策、合同、管理等补救措施和对策,保证农业企业顺利实施BOT项目。最后是在借鉴国际市场上运用BOT模式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市场和农业企业的特点,从完善我国投融资体系的必要性出发,就农业企业如何应用BOT的过程中,对其进行一系列的投融资模式的设计,包括对其投资BOT项目的定位设计、投资方案的设计、融资方案的设计和风险防范模式的设计,试图建立一套运行内资BOT模式的系统理论,为企业投融资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我国高速公路PPP融资模式的法律问题及其应对[D]. 谢春艳. 湖南大学. 2016
[2]. BOT融资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应用障碍与对策研究[D]. 强青军. 西北大学. 2003
[3]. BOT模式在我国高速公路建设中存在的障碍与解决对策[D]. 林少恒. 长安大学. 2006
[4]. 高速公路建设BOT融资模式研究[D]. 刘振青. 武汉大学. 2004
[5]. BOT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徐彩滨. 中国海洋大学. 2006
[6]. 公路BOT项目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马勇. 北京交通大学. 2007
[7]. 养老地产PFIR融资模式及风险分析[D]. 岳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5
[8]. BOT在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东北段上的应用及对策研究[D]. 王亮. 东北林业大学. 2009
[9]. 高速公路BOT项目增值管理研究[D]. 彭海燕. 重庆交通大学. 2013
[10]. BOT模式在农业企业中的应用研究[D]. 陈娟芬. 中南林学院.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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