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伦理基础上的礼治型规则意识论文

论伦理基础上的礼治型规则意识论文

论伦理基础上的礼治型规则意识

吴恒波

(贵州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18)

摘要: 小农与大国的国情促使伦理规则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理政基本规范,传统社会伦理规则与现代社会法理规则有着内容与形式上的本质不同,给行为主体造成不同的规则体验,形成不同的规则意识。伦理规则形成的礼治型规则意识总体上不利于法治建设,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推动礼治型规则意识进一步向法治型规则意识变迁,大力改善法律运作的社会生态环境,才能适应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迫切要求。

关键词: 礼治型规则意识;伦理规则;法理规则

规则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社会秩序,中国传统社会历经数十个王朝的更迭,但每个王朝建立之后,都因为及时建立了社会规则,使社会秩序重新恢复。传统社会规则之所以能得到遵守,固然离不开暴力的维持,但仅靠暴力推行规则的社会是不可能持久的,规则更需要民众自觉的维护,这就需要社会整体具备基本的规则意识,全社会主要依靠规则意识维护规则的运行。从法律文化视角分析,社会转型既是社会规则的更新换代,也是规则意识的根本变迁。《规则意识建构的现代转型——由传统礼治型规则意识到现代法治型规则意识》(1) 吴恒波.规则意识建构的现代转型——由传统礼治型规则意识到现代法治型规则意识[J].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7(5):70-74. 一文对二者做了初浅的论述,《论法治型规则意识》(2) 吴恒波.论法治型规则意识[J].潍坊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8(4):44-48. 一文详述了关于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基本观点,本文将继续探讨对于礼治型规则意识的基本见解。

韩俊义介绍说,“在过去,一口机井负责300亩地的灌溉,12个小时只能灌溉30亩,300亩地全部灌溉完需要5天5夜。农民需要早晚两次往施肥罐里倒颗粒肥料,完成300亩的施肥就需要起早贪黑倒肥10次。而如今,有了自动施肥机,农民就轻松多啦!现在只要一合电闸,输入几个数据,就彻底把我们从过去施肥、浇水连轴转的繁重劳动中解放出来!机械化自动化操作,既省工又省力!”“他们是改变马卜子农业历史的小分队!”刘玉感叹到。

一、规则意识产生的基本理论

意识统一于知、情、意三者之中,从规则意识的具体内涵来看,规则知识、规则情感、规则意志统一生成规则意识。其中,规则知识即对规则的基本认知,决定了规则情感和规则意志。对规则的基本认知源于对现实规则的内心体验,规则体验既是用自身的价值观去经历现实社会的规则,也在适应、感悟规则的过程中形成新的价值观,从而产生与规则相匹配的规则意识,“规则体验是走向规则意识、规则知识的起点。”[1]

2) 网络结构优化。充分考虑现场仪表分布特点,合理规范部署数据采集网络结构,通信协议实现由Modbus RTU至Modbus TCP转变,方便多主机快速获取仪表数据。

行为主体一般都生活在群体组成的社会中,需要在实际生活体验中完成社会化过程,使主体的思想与行为被包括价值观在内的社会文化精神所同化,奠定主体行为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有自己的规则,社会规则凝聚着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行为主体的规则意识就是在长期的相同规则环境下,通过反复的规则体验形成的。长期形成的习惯性规则意识,让行为主体不假思索就会做出遵守规则的文化无意识行为,达到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状态,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规则意识已经摆脱意识的调节和监督,深化和沉淀为遵守规则的潜意识,成为行为主体固有的一种思维模式和行为定式。在同一类社会规则状态下生活,必然产生共同的规则意识。一个社会的初始规则意识形成后,作为一种文化定式,会一代一代传承下去,积淀在每一代人们内心深处,成为一个国家、社会、民族的集体无意识。

我跟乔振宇因为这些“政见不合”的事争执过多次,他一辩不过我必然出口抱怨:“我乔振宇堂堂一个大丈夫,当初怎么就猪油蒙心找了你这个油盐不进的三等女了呢?”

规则是对行为类型的概括,规则与行为主体之间是行为与规则的对象性关系,行为主体通过规则内容和逻辑的纽带作出具体的行为选择,规则的逻辑结构就是“行为类型 +规则实施后果”。行为主体通过对规则内容的认知与行为后果的预期而选择服从规则的安排, 规则通过行为人理性的行为选择实现对行为的规范和指引。而行为主体能否完成这一逻辑认知过程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关键在于规则必须具备客观、抽象、体系化的形式特征,原因在于:第一,规则只有客观才能超越个人情感,显示其中立而具备公正性,才能获取绝大多数行为主体的认同,从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得以实施;第二,抽象才能提炼行为的本质属性,从而进行行为类型、后果的科学概括,规则才具有完整的逻辑结构,任何行为主体都能依此推演和计算,预测行为结果并作出理性选择,有利于理性秩序的形成;第三,规则体系化才能构成逻辑清晰、内在一致、严谨可操作的结构体系,规则才能有效发挥规范指引作用,形成稳定可预期的社会秩序。

二、中国传统社会规则是伦理规则

规则是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规范,其内容取决于社会关系结构,而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着社会关系结构。中华文明起源于黄河中下游平原地区,平原适宜农耕。由于生产力极低,农耕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商业在中国也自古有之,但从来未曾发展壮大成为商品经济社会,主要原因在于历代统治者采取的“重农抑商”政策。站在统治者角度考虑,商业的发展会摧毁“以农为本”的国家根基,商业集团的做大能够直接对抗自己,商业引发人员的流动,有不利于管理等诸多不利于专制统治的因素。换言之,商业发展壮大会直接危及专制统治者的政权生存,“重农抑商”因此成为中国历代专制王朝的基本国策。所以有着数千年悠久发展历史的中国,商业发展缓慢,未能引发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1949年以前一直是一个以小农生产为主的社会。小农生产方式因为自给自足导致流动性极差,“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3],是马克思所说的“一袋马铃薯”,“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4]这种社会结构简单封闭、一元同质,以家庭及扩大的家族成员关系为根基——夫妻、父子、兄弟及延伸的熟人关系,调整这种亲情熟人关系的伦理规则自然成为社会基本规则。伦理中的“伦”,是关系、秩序的意思,指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况;“理”即道或道理,指的是一种理想状态。“伦”和“理”合在一起,就是人伦道德之理,伦理规则指在血缘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为实现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理想状态而适用的各种道德规则,它与小农生产方式为主的农业社会天然匹配。

存在决定意识,人类社会最初采取的规则离不开自身所处的环境。“在人类社会的起始阶段,不同社会对制度的初始选择极大受制于其面临的不同自然环境和拥有的有限知识。”[2]伦理规则是感性的,但中国选择伦理规则却是理性的,小农与大国的国情决定了伦理规则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国理政基本规范。

据史料记载,中国早在西周就已经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大国,国土面积已超过100万平方公里[5],人口近400万[6]。在当时交通、通讯等技术条件极差的状况下,对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大国,如何确立规则体系以实施有效管理成为统治者面临的重大课题。社会先于国家存在,长期生活在黄河中下游平原地区的人民已经自发产生并发展出了适应小农社会的伦理规则体系,能否成为国家治理规则还取决于统治者的理性选择。古代中国在国家政权更替的过程中,无论是夏、商、周,还是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成吉思汗,一直是一个家族通过武力推翻另一个掌权家族的战争史,这就决定了适应家族关系的伦理规则也是统治者自身需遵守的规则。但是,小农社会的中国毕竟是地域宽广、数量众多的“一袋马铃薯”,如何凝聚为“土豆泥”,从而形成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是统治者最急迫的现实问题。因此,在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上,经过周、秦、汉三代千余年的磨合才最终确立下来,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模式才最终定型。“制度形成的逻辑并不是共时性的,更多的是历史性的,它的发生、形成、确立都是在历史活动中形成的。”[7]

周天子采取分封制,血缘关系的代际稀释导致凝聚力趋弱,诸侯做大,国家分裂。秦国采用法家学说变法图强最终统一中国,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却因法律残暴导致二世灭国。汉初采用黄老无为之治,郡县制与分封制结合,依然未能解决地方分裂问题。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吸收法道两家精华的儒家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意识形态与郡县制相结合,通过引经入法、春秋决狱,完成了梁治平教授总结的中国传统法律的道德化以及道德的法律化,源自小农社会经验总结的儒家伦理道德成为传统法律的基本内容,伦理规则上升为国家治理的基本规则。伦理规则建立在以儒家思想为主的意识形态基础之上,主要依靠内心自律得以遵守,实施成本极低。“在许多制度环境下,人们依信念行事的成本通常很低(因而信念变得举足轻重)”[8]53,因为“观念与意识形态型塑了个人用以解释周围世界并作出选择的主观心智构念。”[8]132以德治国与郡县制蕴涵的中央集权解决了大国小农凝聚力的问题,达到了相对长治久安的效果,成为后世历朝历代统治者的基本治国方式,伦理规则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规则。

三、伦理规则与法理规则导致不同的规则意识

之所以说不同的法律模式决定了不同的规则意识,是因为以法律形式体现的规则对于其他形式的规则具有决定支配作用。规则的表现形式极为庞杂,包括伦理道德、风俗礼仪、传统习惯、宗教戒律、法律规范等多种形式。当氏族社会发展为国家之后,法律毫无疑问成为最重要的规则。理由很简单,那就是法律的强制力,法律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维持其运行,强制力决定了行为主体的服从心理,“制度约束一改变,人的行为方式就会改变。”[9]法律规则作为一个社会最重要的规则,虽然不像伦理规则那样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它是社会最基本、最核心的规则,它确立了社会最基本的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文化规则,最终决定了所有社会规则的性质。因此,法律是如何发展而来的,内容以何种规则为主,成为不同规则意识产生的主要因素,“法律作为规范,是来保持法律制度与建立在其中的社会文化的一致。”[10]

基于以上分析,到此可以给礼治型规则意识下个简单的定义了。礼治型规则意识是指受伦理规则规制的遵守规则的自律意识。之所以取名为礼治型规则意识,缘于周公制礼。周公制礼是周公在前人的宗法传统习惯基础上,为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而制定的一套以礼节仪式体现的伦理规则体系,反映这套规则的意识故而称之为礼治型规则意识。与法治型规则意识相比,它有以下基本特征:

从对相关标准条文的分析中发现,军民标准大部分要素存在对应关系,部分要素并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和转换,才能建立要素间的映射关系。各类映射关系要素融合的处理方法建议见表4。

第一,礼治型规则意识属于主观感性意识。与法治型规则意识的客观理性相反,礼治型规则意识以感性意识为主,没有客观地把规则知识、规则情感、规则意志分离开来,更不可能将它们对立起来,而是用人的天然情感把三者统一起来,对规则的认知、情感和意志完全受制于内心的自然情感,用自然情感去认识、理解、制定并执行规则,导致情理不分,情为至尊,以情顺理。

法理规则具备客观、抽象、体系化等形式特征,规则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基本功能完全得以实现,因而相应能够产生自觉尊重规则、规则至上的法治型规则意识。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规则则不然,中国传统社会关系结构决定了陌生人之间的关系不是规则调整的主要对象,规则需要调整的是小农生产方式下的家庭家族关系以及延伸的熟人关系。陌生人关系不是主要社会关系,本身又极其简单,没有多少利益冲突,伦理规则依然可以适用,可以把生人变为熟人,例如四海之内皆兄弟。中国传统社会始终未能彻底割断血缘联系,氏族伦理发展到宗法伦理后再无突破,伦理规则未能像西欧社会那样发展为法理规则。建基于这种血缘亲情关系的伦理规则完全属于情感类型,针对不同的人伦关系设计不同的内容,同一类型的行为因为关系不同适用不同的伦理规则,天生就不具备客观、抽象、体系化等形式特征,规则适用过程中会产生以下问题:第一,实施规则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种行为类型都可能需要重新解释规则,破坏了规则自身的逻辑结构,无法给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模糊了规则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等基本功能,规则自然难以得到行为主体的普遍尊重与服从;第二,规则的解释权掌握在家长、族长、各级官员、皇帝等掌权者手中,权力可以决定规则的内容,导致权力至上意识的产生,无法树立规则的权威性;第三,规则的内容差序分层、内外有别,形成等级意识。“道德具有不确定性、多层次性、缺乏外在强制力性(主要靠内在的道德和良知发挥作用),这就使其无法成为治国的有效方式。”[11]所以说传统专制社会单纯的以德治国方式造成行为主体对待伦理规则的心理是复杂多变的——明确一致的规则能自觉遵守,但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首先不是找规则,而是找关系以寻求权力的支持。机会主义思想严重,规则利则从之,不利则避之甚至抗之,形成权变思维。

一般而言,规则意识一旦形成,就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不会因为规则的改变而改变,反而会制约规则的制定、执行与变迁的路径。然而,中国传统社会的规则意识与现代法治社会所需的规则意识完全不同。究其原因,在于传统社会规则与现代社会规则有着内容与形式上的本质区别。所以探讨规则意识,必须先研究规则的性质。中国传统社会规则的内涵以伦理性为主,而现代社会规则具备的是法理特性,规则据此可划分为伦理规则与法理规则,正是这两种根本不同的规则,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法治型规则意识与礼治型规则意识,也可称之为伦理规则意识与法理规则意识。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只有单一的法理规则或伦理规则,二者在社会中共存。一个社会的规则意识到底是法治型还是礼治型,主要看何种规则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之所以法理规则与伦理规则会产生不同的规则意识,是因为两种规则有着完全不同的特征,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塑造了不同的法律模式,让行为主体产生迥异的规则体验。那么,伦理规则与法理规则到底在本质上有什么不同呢?中国传统社会规则为什么是伦理规则?两种规则为什么会塑造不同的法律发展模式从而形成不同的规则意识?

四、礼治型规则意识的概念及特征

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师除了应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外,工程教学能力的锻炼和提升也是必不可少的。培养应用型人才核心环节包括实践教学,这也就意味着对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师的工程教学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然而,在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师的工程教学能力存在着难以提升的问题。据调查,由于教学资源短缺、教学条件不强,实践教学设备有限、课时不多等问题,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师在校学习培训阶段往往缺乏工程实践经验。而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又将重点放在学科理论知识的讲授,对提高工程实践能力做得少之又少,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的机会也相对较少。

西欧于中世纪后期起始的数百年间,由于商业的广泛发展,彻底改变了小农生产方式及其社会关系。商业的本质是平等交换、自由竞争,交换双方不论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只要条件谈妥就能达成协议,形成契约关系,由此打破了身份地位的束缚,形成范围广泛、主体地位平等的市场经济关系。商业发展推动统一市场的形成,统一的市场秩序必然追求公正平等、调整范围广泛、内容统一、具备普遍适用的规则,这就要求规则具备客观、抽象、体系化等形式特征。因此,商业发展促使西欧传统社会的伦理规则开始分化,主要向调整非血缘关系的市民伦理发展,逐步演化成为法理规则,即人们在商业社会实践中以逻辑思维为基本形式,通过理性认知产生的社会规则,以形式化的法律规则为核心,包括符合客观规律的技术规则、部分符合形式化特征的道德规则、市场惯例等。之所以称为法理规则,是因为它突破了伦理规则的感性束缚,蕴涵了现代法治的理性精神。

第二,礼治型规则意识因为伦理的多层次而具有模糊性,导致权变心理特别强。与法治型规则意识基于规则的统一而具备明确性、一致性不同,伦理道德基于人际关系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内容,同样情形、同样的行为模式,却因为行为主体地位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伦理规则,导致对规则适用的认知是不明确、不一致、模糊的,认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

第三,“差序格局”导致礼治型规则意识具有身份等级性。法治型规则意识追求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伦理规则却把人分为三六九等而赋予了不同的权利义务,等级越高,权利越多、义务越少,反之,义务多而权利少,导致行为主体认为规则的内容天生就是有差别的,身份等级决定规则的不同内容。

第四,与法治型规则意识相反,礼治型规则意识强调权力的最高权威而非规则的最高权威。由于伦理规则的不确定性、多层次性,家长、族长、国家管理者掌握规则的解释权,权力越大解释力越强,随意性大,导致行为主体对规则的认知就是权在法上。

第五,与法治型规则意识追求权利与义务并重不一样,礼治型规则意识以义务意识为主。因为伦理规则内涵的核心特征是非利益的,是“义”而非“利”,是追求道义而排斥个体利益的。换言之,伦理规则反对利益交换,是单方面要求行为主体行善,是应当如此的“绝对命令”。

第六,礼治型规则意识的自律与法治型规则意识的自律有差别。对于明确一致的规则,礼治型规则意识的自律主要来源于对规则的文化认同,无需国家强制力的介入,而法治型规则意识的自律主要依靠国家机器的守护。

WANG Ze-yu, LI Ling, PENG Yong-han, WANG Qi, MING Shao-xiong, FANG Zi-yu, GAO Xiao-feng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礼治型规则意识总体不利于法治建设,需要转型为法治型规则意识,才能适应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当然,礼治型规则意识蕴涵的丰富的个人道德修为、慎独式的自律境界、注重秩序的责任意识等优秀品质,应该加以继承发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际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法治型规则意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参考文献:

[1]陈忠.规则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17.

[2]唐世平.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76.

[3]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6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7.

[5]葛剑雄.中国历代疆域的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4-27.

[6]葛剑雄.中国人口史(卷1)[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288-291.

[7]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6.

[8]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9]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356.

[10]霍贝尔.原始社会的法[M].严存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9.

[1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361.

On the Consciousness of Courtesy Rules on the Basis of Ethics

WU Heng-bo

(School of Marxism, Guizhou Education University,Guiyang, Guizhou, 550018)

Abstract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smallholders and great powers promote the ethical rules to become the basic norms for the governance of Chinese Traditional society, and the traditional social ethical rules and modern social jurisprudence have different content and formal nature, which causes different rule experiences to the actors and forms different rules consciousness. The consciousness of courtesy rules formed by ethical rules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general, and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culture through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promote the change of courtesy rule consciousness to rule of law rule consciousness, and vigorously improve the social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legal operation,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urgent requirement of promoting rule by law.

Key words :The Rule of Law Consciousness; The Ethical Rules; The Legal Rules

中图分类号: C9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798(2019)01-0044-05

收稿日期: 2019-01-05

作者简介: 吴恒波(1971-),男,贵州天柱人,苗族,法学硕士,贵州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责任编辑:秦 晴]

标签:;  ;  ;  ;  

论伦理基础上的礼治型规则意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