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票据的善意取得论文_宋亚静

浅谈票据的善意取得论文_宋亚静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710063)

摘要:票据的流通性是其重要特征,由于票据流转有其内在规则,票据善意取得的成立除了符合民法上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外,还有其特殊构成要件。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票据善意取得中的问题;第二部分阐述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等问题;第三部分探讨票据善意取得中善意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及建议。

关键词:票据的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善意受让人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源于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由于票据的流通有其特殊规则,故对票据能否善意取得应结合票据的特征、特殊规则来判断。《票据法》第十二条是我国对于票据善意取得的主要法律规定,但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恶意”“重大过失”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法官自由裁量导致适用结果不一,还需进一步解释。票据流通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正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增进票据的使用和流转。当符合法定要件,即发生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对于原权利人、票据转让人、票据受让人的权利义务都产生影响,如何能更公平、有序的实现票据的流转及权利人利益的保护?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探讨和明确的。

二、票据的善意取得概述

(一)概念及价值

票据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具有权券一体性,票据本身有物的性质,其上附有权利,两者互相结合、权券一体。因此,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建立在票据善意取得的基础上,二者不可分割。

在票据的转让过程中,即使票据转让人为无票据处分权人,只要受让人符合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就能安定的取得票据并享有票据权利,法定弥补了票据转让过程中的瑕疵,保护了票据受让人的权利,维护交易秩序;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的特征,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与安全,减轻权利人对票据的审查负担,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在交易中,票据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和信用手段,能提高交易效率,若票据的流转规则不完善,考察票据有效性、票据转让合法性的成本非常高,票据流转秩序不稳定,则不仅不利于票据功能的实现,反而影响交易安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设计提高了受让人的信赖,利于票据的推广使用和流通。

(二)与民法中善意取得的联系与区别

两制度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发端于民法物权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又有其特殊规则,将其两者比较有利于理解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特殊性所在。

(1)性质不同。民法中的善意取得是物权原始取得的一种方式,无负担和权利瑕疵的取得物权。票据本身具有物的性质,从物的层面看,票据相当于动产。票据上还凝结着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权利的规定可以看出票据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故票据的善意取得具有双重性质,是两种权利的结合体。

(2)转让对象的不同。《物权法》规定了民法中的善意取得适用的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物权,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第107条规定了盗脏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以上规定共同规定了民法中善意取得的转让对象。票据善意取得中转让的对象为票据法规则上合法有效、可流通的票据。

(3)转让行为要求的不同。民法中要求已达到公示和交付占有的效果。票据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记名票据的背书转让或者不记名票据的单纯交付转让这两种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

(4)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两种善意取得制度都是以牺牲原权利的利益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是民法更注重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票据法则更加注重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三)票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依据《票据法》第十二条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及学说理论,本文将构成要件归纳为以下五点。

第一,发生票据善意取得的前提是转让人无处分权转让票据或者对票据的处分权有瑕疵,如果转让人有权背书转让该票据,则受让人可当然继受该票据取得票据权利,不发生善意取得。

第二,票据为合法有效可以流通的票据。被转让的票据需为合法有效、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转让的票据的记载需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缺少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缺少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为瑕疵票据,直接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影响受让人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三,受让人受让票据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对于票据的受让应依照《票据法》第27条规定、第31条的规定采用背书加交付的方式,且背书应连续(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对于仅单纯交付票据能否发生票据善意取得的问题,我国《票据法》虽不承认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但实践中,空白背书被大量运用,于是司法解释进行了一定变通,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条件的承认了空白背书的交付转让,只是需要持票人补记他人名称为被背书人。

第四,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以善意取得方式取得的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为了保护其善意、稳定交易秩序才有了此制度设计。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无恶意和无重大过失来推定善意,更利于对善意的认定。

第五,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就支付合理对价为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构成要件还仅为判断其善意的标准这一问题有争议。本文认为支付合理对价为取得票据权利的基础,应为支付对价为构成票据善意取得要件之一。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法律规定表明票据虽具有无因性,但取得票据需有支付合理对价或者继受方式取得等原因支撑,有利于公平、有序交易秩序的维持。

(四)票据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

票据的无权处分人转让票据符合上述五个构成要件,原权利人的权利丧失,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受让人为票据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从而实现票据权利,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具体包括:(1)质权人在票据到期时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2)对未获承兑的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的权利;票据遭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向前手行使追索权;(3)当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而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4)在发生诉讼时,还可以参加诉讼。

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对于丧失票据权利的救济有三种方式:公示催告、除权判决、诉讼票据利益,原权利人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救济自己的票据权利。还可找无权处分人主张其权利,若之间有合同关系,可基于基础原因的合同要求违约以救济;若无权处分人以欺诈、盗窃、拾得遗失物等方式取得票据并转让给原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其可基于侵权法、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主张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等请求。无权处分人系无权而处分他人的权利,不应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三、票据善意取得中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保护

由上文可知,票据发生善意取得,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其对自己权利的保护可以通过票据法规定的失票救济方式进行救济。公示催告程序侧重保护的是原权利人的利益,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侧重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公示催告期间票据取得的效力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如何?我国法律虽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学术观点有不同意见,认为其损害了善意取得人的利益。本文也认为不利于对善意取得人的保护。理由如下:(1)公示催告对于票据取得的影响增加了取得人的交易成本,加重了其审查义务,不利于票据的推广使用。(2)公示催告影响了取得票据的稳定性,增加了受让人的负担,要求其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3)违背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取向,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维护,没有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利于票据流通的效率原则。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一方面力求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实现法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最大限度地促进票据流通,实现法的经济效益。推进票据的流通,保证票据作为支付手段在交易中进行流转的安全性,维护公平有序的交易秩序是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取向,因此对于本问题建议如下:

其一,完善和建立票据的公示催告信息查询途径。保护失票者的票据权利,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是公示催告的主要目的。如果承认公示催告这段时间内的转让行为是有效的,那在作出除权判决之前,极有可能票据已经被其他人善意取得,从而失票者的权利保护就会很难实现。与此同时,小额票据的善意取得者一旦没有在申报权利的时间内申报权利,就会失去了履行票据权利的形式资格,之后进入到诉讼,也不会真正的受到什么好处。如果否认了公示催告时间内的转让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现在公示催告的公示力度不够大,从而就会变相的否定了善意取得的制度,票据的流通性作为票据的核心内容也会遭到破坏,而危及了整个交易的安全。建立健全的公示催告查询系统,就会解决这两种困惑。建立有关票据的公示催告网站和除权判决情报的检索网站均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从而方便人们查询其所想受让的票据是否是受公示催告或除权判决的。在现实的条件下,这种方法的成本比较低,而且特别方便简单,不但能减轻受让人的危机感,还能方便票据的流通,所以这种公示催告的方法特别有效,可以作为推定受让人非恶意的标准。这样在公示催告的时间内受让票据权利的,不适用于善意取得,从而可以达到公示催告程序的预想效果。

其二,明确公示催告申请者的担保责任。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诉讼的程序,并不能解决票据权利自身的归属问题。对公示催告的审察只是存在于形式上,这就可能有在公示催告以前就已经善意取得票据权利而又被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事情发生。在现实的公示催告程序下,很有可能存在申请者滥用手里的权利胡乱申请公示催告从而获得部分钱款的事情发生。所以,如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显得特别重要,合适的方法是申请者在申请公示催告时提供合适的担保。对于已经到期的票据,申请者在给与合适的担保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债务者打款,从失票者提出公示催告到审判部门做出除权判决是需要时间的,而在这时间里,申请者可以申请票据钱款下的支付,这样就不会因为资金的周转困难而耽误失票者的商业机遇。而且,不但能有效的控制申请者滥用手中的权利胡乱申请公示催告,还能弥补善意取得方没有申报权利而因为除权判决受到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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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于莹、王艳梅:《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三论》,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作者简介:宋亚静(1995-),女,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宋亚静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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