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农业物流金融业务是农村小微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有效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金融机构论文,金融业务论文,风险论文,农村论文,物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农村的小微金融机构是指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立足于乡村的小型金融机构。设立农村小微金融机构的目的是解决“三农”建设中的信贷资金短缺问题,为农户提供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目前,大力发展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已成为我国金融理论和实务界的共识。但是,我国目前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存在较多问题:脱农倾向严重,部分农村小微金融机构业务单一、覆盖面不广,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农村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去解决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是当前我们必须要做的事情。
一、约束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发展的风险问题
过去,人们往往认为我国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发展的障碍来自制度环境。从1984年河北省康保县芦家营乡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开始,到1999年国务院3号文件宣布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这期间政策出现过反复。党的十六大以后,解决“三农”问题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国家加大了政策扶持的力度,加快了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在这一阶段,农村小微金融机构成为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角。因此,视制度环境为阻碍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发展的唯一因素,并将其视为金融抑制的重要表现,并不合乎情理。
以往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在运营中,一方面,其开业即面临资金短缺,另一方面,又不能有效吸收存款和融入资金。同农村合作银行相比,更符合农民需求的小微金融机构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势渐微弱。同时,这些小微金融机构脱农倾向严重,资金流向或变相流向非农投资领域,加之地方政府的干预,农村小微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效果并不明显。其实,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并不缺乏市场需求,制约它发展的因素究竟是什么呢?风险。缺乏对风险的有效管控约束是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1]。
我国农村小微金融企业从实际运作来看,的确存在“风险高,收益低”的现象。由于管理缺乏规范,乡土人情观念重,小微金融机构对于风险较大的贷款,常常批准并提供优惠利率。地方政府出于各种考虑,常常施加行政压力,也加剧了这些企业风险。最为关键的是,农村小微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经营透明度低,风险隐藏性强、不易发现。一旦出现风险,破坏性大,后果严重。农民的存款一旦得不到充分保障,就会动摇农村的社会稳定。
金融监管当局对农村小微金融机构的严格要求进一步坐实了风险是约束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因素。2008年6月颁布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出于管控风险的考虑,对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准入提出了大量限制性要求。如村镇银行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至少要有一家银行机构且股金不低于20%(第23条2款),自然人不得超过10%(第35条);农村合作银行出资人没有政府入股(第23条5款),有战略合作者(第25条)等。
无论是我国小微金融机构的运行,还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态度,无不反映出对风险的顾虑。风险问题解决得好,制度限制就少。风险问题解决了,农村小微金融机构才能得以发展,更好地服务“三农”建设。
二、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开展农业物流金融业务有效控制风险
(一)农业物流金融的概念和特性
“物流金融”从广义上讲就是面向物流业的运营过程,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动。这些资金运动包括发生在物流过程中的各种存款、贷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有价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金融机构所办理的涉及物流业的各类中间业务等。狭义的物流金融可以定义为物流供应商在物流业务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结算和融资服务,这类服务往往需要银行的参与[2]。笔者认为现代物流金融应该从整个供应链资金流的集成管理出发,达到整体优化,即风险最小、收益大、效率高。而农业物流金融较少有人论及,它是物流金融在农业发展中的应用。其核心是利用农产品或相关产品(如土地流转中农民的土地,农民对土地无所有权,土地不能作为不动产质押)。这种动产的产供销,通过各种物流金融手段,在农业产业链上进行融资优化,达到减少风险、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从控制风险考虑,在物流金融服务中,农村小微金融机构需要了解质押物的状况如品质、类别、生长状况、库存情况等信息。但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对农村借款人的生产状况、资金财务状况等信息掌握得并不充分,加之农村小微金融机构人员业务素质普遍较低,因而核实借款人的还贷能力、经营水平等存在困难。特别是农产品本身不易储存、受气候影响大,使得贷款监管困难。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开展基于动产的贷款业务,要么承担高风险,要么不得不放弃对农民的信贷业务。
在现代农业物流金融管理模式下,第三方农产品物流企业或其他供应链参与企业如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销售企业等作为融资业务的评估者、监管者和物流业务的实施者,对市场熟悉,能充分了解客户信息,掌握库存的变动情况。农村小微金融机构通过对供应链上这些企业运作的资金流、物流中的资源的充分利用,可以减少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进行科学判断,使信贷资金的运用限制在可控范围之内。风险控制方式由额度风险控制转变为贸易流程风险的判断与控制,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和收益,真正实现了风险可控前提下的规模与效益共同发展。
(二)我国农村物流结构及农业物流金融业务降低风险的分析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开展“村村通”公路建设、生产生活的“新农村建设”等,使得农村物流基础设施渐趋完善。农业物流也在逐步实行供应链一体化管理,即通过对农业生产的物流安排,产、供、运(运输)、加(加工)、销的有机衔接,使整个产业链处于低风险、高收益的优化状态。
1.我国农业物流的主要模式
目前,我国农业物流模式主要有自营物流模式、流通企业主导模式、批发市场主导模式等[3]。自营物流是指农资生产者、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加工者、流通企业根据自己的经营经验和经营习惯自行开展物流业务。流通企业主导模式是指流通企业是农业物流的主导者,这里的流通企业包括百货商店、大型超市、连锁超市、仓储式商场等流通企业,它联结农业生产者、农产品加工企业和消费者。许多大型的流通企业如沃尔玛、华联等,不但零售、批发,而且拥有自己的加工配送中心,这些加工配送中心联结着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直接形成了一条产业链。由流通企业构建物流平台、信息平台、销售平台和客户数据库等,农产品的市场需求能够直接通过流通企业与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签订的合同体现出来。在批发市场主导模式中,农资或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主导者,它联结农资供应者、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各级批发商零售商、中介组织以及其他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自营物流模式规模小、成本高,而批发市场主导模式在我国由于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储藏保鲜设施,产品加工、分选、包装设施,以及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系统等建设滞后,交易方式落后,因而农产品损耗率高,农业物流运作效率不高。流通企业主导模式农产品物流效率高,但它对品质、质量、包装、标准化等要求高,信息化程度要求也高。因此,这种模式应是我国农业物流的发展方向。
2.农业物流金融模式
农业物流金融有其特殊性,即农产品作为动产和其他产品不一样,农产品生产周期长,不易保存,产量易受自然气候影响。因此,农业物流金融的实施应借助第三方物流、加工企业、农合组织等防范风险。我国应大力发展农业中介组织主导模式和第三方农业物流模式,为农业物流金融开展奠定良好基础。农业中介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销售协会以及农民经纪人等。农业中介组织主导模式以各种农业中介组织为纽带,提供农业产、供、销全方位的物流服务,它能使众多分散的小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起来,形成较大规模的经济群体,降低、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议价能力,为农业物流金融的开展引进合格的参与人。在第三方农业物流模式中,第三方农业物流企业是主导者,它联结农资供应者、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者、各级批发商零售商、中介组织以及其他提供农业物流服务的企业。在物流运作过程中,第三方农业物流企业负责组织一系列物流活动。第三方物流企业凭借专业优势不但可以提高物流效率和速度,降低物流成本,增加经济收益,而且通过对农产品的实时监控和评估,为农业物流金融的开展提供较可靠的委托人。
3.农业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及风险分析
目前可在我国实施的农业物流金融业务的模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包括基于权利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和基于动产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另一类是创新形式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常见的有农产品农商银融资模式、融通仓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等[4]。
(1)基于权利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即仓单质押融资。这种模式是指借款人(农业中介组织)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出的农产品仓单作为质押物向农村小微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属物流企业参与下的权利质押业务。仓单是保管人(物流企业)在与存货人(农业中介组织)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基础上对存货人所交付的仓储物进行验收之后出具的物权凭证。
(2)基于动产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即存货质押融资。这种模式是指借款人(农业中介组织)将其拥有的动产作为担保,向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出质,同时,将质物转交给具有合法保管动产资格的物流企业(委托方)进行保管,以获得贷款的业务活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物流企业参与下的动产质押业务。如果以已收获的农产品作为存货质押融资,则没有问题,但农民不可能等到收获再借款。所以要将正在生长的农产品作为质押品进行融资,则需要农业保险的介入。物流企业(委托方)将保单和仓单一起向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出质,借款人也可获取融资,农村小微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也得以降低。
(3)农商银融资模式。农商银模式是农产品经销商从农业中介组织(农民)那里购买货物时,提前向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存入部分价格风险保证金,农村小微金融机构代经销商支付货款,然后农户以农村小微金融机构为收货人向指定的仓库发货,货物到仓库后由第三方物流公司代农村小微金融机构验收并进行质押监管。农产品经销商归还银行借款,农村小微金融机构释放相应比例的商品提货权给农产品经销商,直至保证金账户余额等于未偿借款余额。农商银模式涉及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农产品经销商、农户、农业中介组织、物流公司五方,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农户、农业中介组织按合同要求交付合格商品的履约能力、物流公司的监管能力和质押商品的销售变现能力非常重要。但因为有农产品质押,风险大大降低了。
(4)融通仓融资模式。融通仓模式是一个以质押农产品和其他农资物品的仓管与监管、价值评估、公共仓储、物流配送、拍卖为核心的综合性第三方物流服务平台,它在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和农业中介组织、农民之间以物流公司为中心建立了一个质押农产品的合作桥梁。农村小微金融机构根据融通仓的规模、经营业绩、运营现状、资产负债比例以及信用程度等,授予融通仓一定的信贷额度。物流公司可以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农业中介组织或农户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由融通仓直接监控质押贷款业务的全过程,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则基本上不参与该质押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由于农产品处在生长期,无法移动,因而融通仓的概念扩展到虚拟的仓库中。使用虚拟仓库也需提供农产品保险单,农产品所有者必须保证以后质押品的安全。在融通仓模式中,第三方农业物流和农业中介组织承担了部分风险,因而农村小微金融机构的风险相对降低。
(5)基于农业物流产生的应收账款融资。农业物流产生的应收账款模式主要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保理两种方式。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用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应收账款保理是指销售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向其提供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的催收、销售分账户管理及坏账担保等综合性服务的金融业务。在应收账款融资中,相对于流转中的农产品价值,农村小微金融机构更关注借款人与其下游农产品经销企业的购销合同和相关应收账款单据的真实可靠性以及农产品经销企业的偿付能力。第三方农业物流企业的监管作为辅助手段,主要保证融资企业按照购销合同约定生产、交付货物。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风险也主要迁移至保理商处。
三、农业物流金融降低农村小微金融机构风险的其他方式
(一)改造农村小微金融机构的股权,改善其公司治理结构
从实际运作来看,我国农村小微金融企业的确存在“风险高,收益低”的现象,这很大程度上源自这些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因为公司股权结构中相关利益人较少。尽管金融监管当局对农村金融机构管理很严,对出资人作了较严格的规定,如村镇银行出资人必须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实际运作中依然存在风险。公司由于股权结构中相关利益人较少,因而没有动机去监督风险,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小微金融企业的股权设计中,应引入农业物流金融的参与方如农户、农业中介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销售协会以及农民经纪人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经销企业、第三方农业物流企业等利益方作为股东。在“股东治理”结构模式下,股东作为资本的投入者,可以通过建立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农业物流金融的参与方作为股东加大对农业物流金融的实施力度,不仅提高了股东收益,而且加大了对风险的监督力度,降低了小微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农业物流金融的参与方可有效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减少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单一贷款的风险
在农业物流的供应链一体化模式下,农业物流金融的参与方如农业中介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销售协会以及农民经纪人等)、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产品经销企业、第三方农业物流企业都能提供金融支持,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从而减少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单一贷款的风险。
1.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金融供给
农产品加工企业作为龙头,按照“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签订农副产品订单,这样,农户可以提前获得订金或生产资料融资。
2.第三方农业物流企业提供金融供给
第三方农业物流企业在质押的物流金融业务、融通仓模式、农业物流产生的应收账款模式中都提供了融资业务。近年来,一些现代物流企业加大了融资力度。如国际知名的第三方物流企业DHL在给许多客户提供的“sourcing”业务中,只要客户提出产品的要求和产品使用人的订单信息,DHL就提供供应商的选择、产品质量的把关、货款的垫付、物流配送等服务,直到将产品送到客户手里。在“sourcing”业务中,第三方物流企业通过货款垫付增加了金融供给。
3.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
对于抵押品不足或者缺乏不动产抵押的农户,专业合作社比较了解农户的资产(包括动产)状况和个人信用记录,可以为农户向农村小微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使农民顺利获取贷款。而且,专业合作社还可以帮助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对担保的农户进行跟踪管理,并负责贷款的按期清收,这也进一步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
农村小微金融机构也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推行内部联保制度,按照联保小组缴存的联保保证金的倍数向联保成员发放,由专业合作社监督使用。根据联保制度,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可将授信总额放大到缴存的联保保证金的10倍,这有效地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
(三)开展“土地银行”业务,降低农村小微金融机构风险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这为开展“土地银行”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美国的联邦土地银行的资金来源有三:一是吸收股金;二是发行土地债券;三是提取盈余公积金。其目的是利用土地融通资金。德国的土地抵押信用社根据政府的授权发行债券,以贷款的方式协助农民开垦土地、兴修水利,以促进农业发展[5]210-219。我国从2006年宁夏平罗县的“土地银行”开始,已逐步开展了融资业务。目前我国的“土地银行”,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土地银行”,只能是“土地储存机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或“土地信托机构”。随着我国改革的发展,“土地银行”会以多种模式建立起来。以土地的流转作为质押,也是现阶段我国开展农业物流金融业务的重要内容。该业务能盘活存量资金,进一步降低农村小微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
标签:物流金融论文; 农产品论文; 农村金融论文; 金融论文; 金融机构论文; 银行融资论文; 银行风险论文; 融资风险论文; 企业贷款论文; 农村物流论文; 质押合同论文; 农业发展论文; 质押担保论文; 三农论文; 融资论文; 银行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