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图书馆的影响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对图书馆的影响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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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最大的产权,知识产权的竞争已成为迄今为止最高级别的竞争,国家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和保护水平也已成为衡量其综合国力和持续发展力的集中体现。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已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图书馆作为人类知识保存、传承中的重要机构,同样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由于图书馆的性质和职能的关系,在保护知识产权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影响,甚至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地位。

1 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种类的特殊权力范畴的概念,在学理上最早出现在17世纪中叶。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智力创造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或者说是以智力创造成果为对象的民事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范围是由其对象的范围决定的。目前有关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从知识产权的对象存在形态上来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正因为它是无形的,因此才会非常容易被侵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它具有法律性、专有性、实践性和地域性等特征。这些特征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基本特征。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它的主体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这种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们在科学、技术和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因此所谓知识产权保护就是保护知识产品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享有的权力不受侵犯。[1]

对于图书馆来说,要使用各种各样的知识产品,然后把这些知识产品向外传播,提供给读者。这种传播在很多情况下经常是无偿的,从目前的法律来看,这时候就会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可能性。例如,图书馆提供图书的复印服务,图书馆把电子文本的图书传给读者等。这对于图书馆来说,尤其是对于正在积极开展数字图书馆服务的图书馆来说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为,法律对这些著作的著作权的保护,会对这些图书信息的传播产生影响,这对图书馆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甚至有人质疑图书馆存在的意义。

2 数字图书馆与图书馆

所谓数字图书馆就是对有高度价值的图像、文本、语音、音响、影像、影视、软件和科学数据等多媒体信息进行收集,组织规范性的加工,进行高质量保存和管理,实施知识增值,并提供在广域网上高速横向跨库连接的电子存取服务。同时还包括知识产权、存取权限、数据安全管理等。它的特点是:收藏数字化,操作电脑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存储自由化,资源共享化和结构连接化。但数字图书馆必须有所依附,不能单独存在和发挥作用,所以它仍然是图书馆的一部分,是图书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图书馆工作目标的一种技术手段或工作过程。[2]

可以说数字图书馆是没有时空限制的、便于使用的、超大规模的知识中心。这一概念已经得到了图书馆界的广泛认同。由此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数字图书馆是借用了图书馆的名字,不能把它理解为是一种新的图书馆形态,它只是吸收和借鉴了图书馆的一些组织管理方法,其实质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工程和大文化工程。[3]

因此,可以看出图书馆和数字图书馆是有区别的,可以把数字图书馆看成是一种平台,甚至是一整套解决方案。因此,目前广泛提出的传统图书馆正在被数字图书馆替代的说法并不准确,应该是传统图书馆引入了数字图书馆这么一种资源管理平台,但图书馆的本质是不变的。如果本质发生了变化,那么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就和超星数字图书馆的性质一致了,都是为了盈利,那它就不是一个公共机构,而变成了一个商业机构。

作为数字图书馆来说,数字图书馆的每种信息几乎都与版权相关。于是版权问题在数字图书馆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也就无法回避了。网络环境中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可以很容易地被复制、修改和分发,所以围绕版权保护和电子信息传输许可的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尽管当前大多数数字图书馆的项目规划都意识到必须解决知识产权问题,而且有意把解决知识产权问题作为数字图书馆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但在他们的系统实践中却进展甚缓。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对图书馆事业是有影响的,在某些情况下,已经影响到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前途。

3 图书馆在建设数字图书馆平台过程中遇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3.1 馆藏资源数字化的法律性质

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对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利用网络向广大用户传输,馆藏文献数字化就是将馆藏作品从印刷形式转变为数字形式,然后通过网络向用户传播。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图书馆将馆藏资源数字化是否构成了对版权作品的非法复制以至侵权呢?图书馆数字化馆藏文献是否应征得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呢?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版权法律工作者,如果简单地将图书馆数字化的行为定为侵权,那么,图书馆将无法开展网上信息服务。因为数字图书馆运作的基础是各种文献资料,如果不将图书馆的行为视为侵权,就会损害版权所有者的利益。因此,图书馆可以将超过版权保护期的古代作品优先数字化上网,而对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应通过适当的方式、方法同版权所有人协商解决。与此同时,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赋予数字图书馆以数字化文献的专有权,保护图书馆传播科学文化知识,这对于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是十分必要的。

3.2 数字图书馆在网络传输中的侵权问题

(1)馆域网的侵权问题。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图书馆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使得图书馆许多资源能够通过数字化在网络上传播,不但提高了馆藏资源的利用效率,而且节省了各馆的经费,有利于资源共享。但图书馆信息资源通过局域网传播供本单位人员使用是否存在侵权呢?有人认为图书馆已购买了图书的版权,并没有向大众在广域网上传播,而不构成侵权,这就好比一本书供读者在馆内阅读。

(2)虚拟馆藏建设中的侵权问题。图书馆对文献信息资源整序的历史由来已久,通过对文献信息有序化,便于人们利用和进行科学研究。在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过程中,图书馆应继承这一优良传统,然而还要注意网络侵权问题,一般而言,超文本链接不被认为侵权,但对于跳过主页直接引导读者到某个分页的深度链接和采用加框手段的超链接被视为侵权。

3.3 数字图书馆版权界定问题

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图书馆将会更加趋向于开放性和无墙化以提供给用户更加完善的信息服务。传统图书馆开展公益性服务的最主要方式就是外借与阅览。按理说数字图书馆也不例外,只不过是在网上阅览而已。但是正因为是在网上,就使图书馆面临着严峻的法律问题。(1)数字化图书馆开展信息服务的版权问题;(2)数字图书馆在公共借阅中的版权问题;(3)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中的版权界定。

4 版权保护对图书馆的影响

2000年,国际图联发表了《国际图联关于WTO对图书馆影响的声明》。其中,就提到了图书馆的职能和宗旨:图书馆作为公共事业,致力于向不分年龄、宗教、生理和心理健康状态、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和语种的公众提供最广泛的信息、知识和思想。知识自由、公平平等使用信息与文化是实现图书馆目标的基础。其中对知识产权对图书馆的影响给予了这样的说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授权WTO实施世界产权组织(WIPO)制订的伯尔尼公约和其他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版权政策和法律制定的潜在力量,本国版权法不得违背其在国际贸易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对WTO能否在知识产权辩论中考虑公众与内容拥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并在争端中考虑维系个人权利和公众利益的非商业性准则,人们心怀疑虑。鉴于WTO在版权制定上举足轻重,可能会给扩大保护权鼓吹者提供“王牌”,而使用户利益受损,所以国际图联敦促成员加强工作,为保障图书馆和读者的权益不因WTO制度而受到侵犯。[4]在这个声明里,国际图联只是表达了一种忧虑和担心,没有具体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图书馆的影响。但是,无疑我们可以看到,这场浩浩荡荡的版权保护运动对图书馆的未来发展的影响已经受到图书馆各界广泛关注。就目前图书馆的发展状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对图书馆会产生如下一些影响。

4.1 知识产权保护对图书馆的职能提出了挑战

这种挑战对图书馆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图书馆是提供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2)如何发挥图书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职能。[1]公益性和无偿使用是图书馆发展的宗旨。在新的信息环境下,原先可以无偿提供的印刷型信息一旦数字化以后就可能无法继续无偿提供了。同样,数字化技术不但为图书馆珍藏的文献的永久性保存提供了可靠的保证,也为现有的馆藏文献的数字化转换以及网上信息资源的保存提供了可能。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后,对于大量仍在保护期内的文献,图书馆无权不经权利人的授权对其进行转换和保存。这无疑为图书馆进行对这些文化的传播设置了一道障碍。

4.2 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受到了挑战

在过去,图书馆一直定位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即使盈利,也是为了为读者、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而展开的一些收费服务,都微不足道。因此,图书馆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被誉为知识传播中心。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提倡,使图书馆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图书馆的社会地位受到了挑战。甚至有人开玩笑说,图书馆现在越来越像书店,使图书馆的社会形象大大受到了损害。

4.3 图书馆的作用受到了质疑

图书馆的作用就是致力于向不分年龄、宗教、生理和心理健康状态、社会地位、种族、性别和语种的公众提供最广泛的信息、知识和思想。知识自由、公平平等使用信息与文化是实现图书馆目标的基础。[4]甚至有人说图书馆承担了文化中心、教育中心的功用,弥补由于社会分配不公,而产生的教育、文化娱乐方面的差距,是真正促进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真正使人们得到了公平享受社会资源的一种场所。但是,大力推广知识产权保护,会使图书馆的作用大打折扣,没收了很多人平等享受社会资源的机会。这样,是有悖于图书馆建立的初衷的。

4.4 使图书馆的性质发生改变

这种情况已经在某些地方发生,由于不能支付高额的版权费或购书费(实际上主要是著作权费组成),很多区县级图书馆已经完全变成了各种商品、服务的盈利场所,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图书馆了。这已经极大地破坏了图书馆的社会形象。

5 出路何在

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双刃剑,如何平衡权利人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使其不会直接影响到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不会阻碍图书馆各项职能的发挥,是知识经济社会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5.1 应明确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

在传统版权法中,图书馆被授予同一般用户差别不大的法律地位,图书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较易辨明,违反知识产权的活动易于查处。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社会法律地位已经改变,它已成为社会信息资源的重要传播者和加工者及提供利用者,甚至创造者。这样如果不对图书馆的法律地位重新界定,势必影响图书馆数字化服务,也将影响整个网络资源的建设。因此,知识产权法中应明确图书馆作为信息传播者的法律地位。

5.2 应明确数字图书馆作为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机构的地位

数字化图书馆担负着保存人类文化遗产的重任,并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职能机构的作用应通过法律来确定,特别是在信息专门立法中应包括、确认数字图书馆对数字化资料进行管理和保存权利的条文,从而保证这部分资料成为图书馆的永久馆藏,并传于后人。

5.3 应明确数字图书馆开展信息咨询的权利

开展信息咨询服务是图书馆的重要业务工作之一,在整个信息咨询过程中,解答咨询问题的每一个环节都牵涉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因此,就要对图书馆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做出界定,使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能够有的放矢,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

5.4 要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图书馆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难题就是数字图书馆是否能对经过加工整理使之有序化的各种数据库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图书馆对大量分散的网络资源进行数字化整理并建立数据库,其过程涉及到大量知识产权问题,如果不对这些问题按照法律手段加以明确的界定,就无法对数据进行整理,也就不能开展数据库服务。因此,数字图书馆完全可以享有自主知识产权,我们在修订知识产权法时应对数据库权加以明确,以保护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6]

5.5 利用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桥梁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众多的作者通过一个统一的机制共同行使他们的权利。集体管理在作者和使用者之间搭起了方便的桥梁,成为著作权保护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集体管理适合管理作者难以控制的那些作品的使用方式,如对文学作品的复印权、公共借阅权、多媒体制作、网络传输权等,也可根据作者的授权管理其作品的使用方式。这样可以解决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对保护期内作品进行数字化采集必须获得许可,而目前单个签订合同获得授权又很不现实、也难以做到的困难。

5.6 政府应当有所作为

政府支持是首要因素。这就要求政府能从宏观的角度权衡利弊得失,除了进行相应的法律修订,注意依法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外,还可以从政策和财力上给予图书馆必要的倾斜和支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机制,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同时,防止数字环境下可能出现的不合理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确保公众利益的落实。

总之,我们正在向信息社会坚定的行进,信息化、数字化浪潮不可避免,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知识产权对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影响就是其中之一,我们应该积极地面对这种问题,研究对策,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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