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与企业对策_股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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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企业处在一个变化纷繁复杂的环境之中,不仅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而且,还要应付各种突如其来的危机。忽视这些危机或不能对危机采取有效的措施,都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甚至使企业导致灭亡。因此,企业必须认真研究自身面对的各种危机,灵活运用危机管理,以使企业安然渡过危机,保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实践证明,“危机管理”(Crisis Management)是企业应付各种危机和“不测风云”的有力武器。

一、企业渡过失去关键性人物难关的对策

日常经验表明,一个人的才能、智慧和品格对于一个企业的兴旺发达是非常重要的。在企业中,尤其在中小企业中,失去一个关键性人物必然会给企业带来不幸,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王安公司由盛而衰的变化过程,就是最好的明证。因此,企业应该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尽量估计到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尽可能减少失去关键性人物而产生的冲击和使损失降低到最低。具体而言,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下:

1.认真加强对企业关键性人物的研究,确定关键性人物的特征。为此,必须首先尽可能深入地了解企业的结构、组织和职能。然后,确定关键性人物在该企业中的作用,确定他在该企业的商业、生产、人事、行政和财务部门的地位。

2.衡量关键性人物的价值,分析失去关键性人物的各种影响。失去关键性人物的影响,可以用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衡量。直接损失包括:替代干部的寻找、培训和参加实际管理工作的费用;要求或提前债权的赔偿费;对合伙人的赔偿费;各种购销合同解约的损失和赔偿费;以及,丧失忠诚顾客和引起市场供求变化而造成的各种损失。间接损失包括:企业调整费用;因对外联络增加人员造成的费用;因恢复企业声望而加强对外宣传增加的费用,等等。把这些费用加在一起,就能很好的衡量关键性人物的价值,并判断出可能造成的损失。

3.预演失去关键性人物所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通过预演和对后果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组织存在的许多问题,如,干部分工不明确、安全措施放松、内部争权夺利等等。

4.根据前面的结果,企业应努力采取预防措施来保证企业的安全和发展。所谓预防措施,主要是指改变关键性人物所负的责任,将他的责任进行简单再分配,并尽早培养关键性人物的接班人。如果需要的话,甚至可以对组织的机构和职务进行全面的改组,以适应预防危机的需要。

5.预防措施再好,一项“生存计划”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它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安然渡过失去关键性人物的危机。“生存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关键性人物的价值和失去他可能造成的损失,事先准备好一笔“现金”,以应付各种急需资金的紧急情况;制定与新闻媒介进行联络的应急计划,从而能在关键时刻加强对外宣传,维护企业的声望;制定管理阶层对危机的应会计划,以使在失去关键性人物时管理阶层仍然能够应付自如,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明确关键性人物的接班人,以避免企业出现“群龙无首”、混乱不堪的局面。对企业来讲,制定一项“生存计划”将是渡过难关的最佳方法。

一般而言,做好了以上准备,当企业失去关键性人物时,就不会出现手足无措的局面,从而增强了企业对意外的、复杂情况的应变能力,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企业面对消费者投诉的对策

面对消费者的投诉,企业必须认真分析,必须根据消费者投诉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反应、妥善处理,以平息消费者的怨气、消除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误解,从而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为此,企业首先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专门组织,如消费者投诉中心,负责日常工作,一旦发生投诉事件马上作出反应,把危机消灭的萌芽之中。而在发生较大的投诉事件时,则立即成立有企业领导组成的处理小组,全面负责投诉的处理。

2.对职工进行消费者投诉处理的培训,以使每一个职工都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投诉进行处理,使消费者的投诉尽快得到处理,从而提高消费者对企业的的满意度。

3.在具体的投诉事件发生之后,企业必须非常小心对待。下列事项是值得注意的:

(1)如果是较小的问题,企业应妥善解决消费者的问题,尽量满足消费者的要求,弥补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而不要与其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归属的无谓争论,更不能随便归罪于人。

(2)如果发生较大的事故和投诉事件,则企业必须依靠有领导组成的投诉处理小组负责全面工作:立即收集与事故和投有关的所有资料,马上与新闻界取得联系,为新闻记者提供各种方便,通过媒介把真实消息传递出去,以诚意来消除各种谣言;同时,派出训练有素的发言人,回答新闻和社会公众的种种提问。在处理过程中,不能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也不能为讨好所有的人而偏离企业的方针、政策。

4.企业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公开事实真相的原则,以诚意来消除消费者的不满和误解,而不是相反。

5.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巧妙的方法来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以取得最大的成效。

6.企业应建立关于消费者投诉的资料库,把每次投诉产生的原因,直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反应,企业对投诉处理的方法、经过及其效果,以及经验和教训都记录在案,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预防和有效解决新的投诉事件奠定良好的基础。

企业做好了上述工作,不仅可以尽量减少消费者的投诉,而且还可以将各种投诉转化为机会,使企业在广大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企业面对敌意接管的防御对策

接管,是现代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的产物。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之间的接管在80年代达到高潮,仅在美国,接管的交易额就由80年代初440亿美元上升到86年的1730亿美元,数量为3336个,涉及的所有权转移至少占一家公司资产或股本的10%。到88年,交易数量开始下降,但其总价值却达到了2500亿美元。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必然存在接管行为,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资本的优化重组。我国于1993年10月4日发生的“宝延风波”,就是我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接管另一家企业的第一次尝试。其后,上海股市又接连出现了几起接管企图。接管,既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通过资本市场扩展自身实力的一条简捷、可能的途径,也为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本的优化组合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相信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和资本市场的发育、发展,以及企业对资本市场了解的加深和运用的娴熟,接管行为必然还会不断出现,这就给我国企业如何面对接管并采取相应对策提出了新的挑战。

所谓接管(takeover),就是一家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收购另一家公司(目标公司target company)的股票来获得对其控制权的行为。接管包括善意接管理和敌意接管。善意接管又称为兼并或合并,是几家公司自愿的行为;敌意接管,则是指一家劫夺性公司(raider company)在接管对象毫无防备或激烈抵抗的情况下,夺得其51%的有表决权的股票,获得公司控制的权的行为。敌意接管,意味着获得目标公司控股权的接管者,将用其控制股票投票权来替换现存的董事会。而这对原有的大股东和经理来讲则意味着失败,因而往往都会产生激烈的抵抗。而且对接管进行抵抗,对公司的股东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如果一个接管出价低于公司的潜在价值,则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而接管防御能允许经营者和董事会去推迟被接管的进程,从而有时间去发现另一个收购者,从竞争中产生最高的收购价格,增加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因此,对公司来讲,研究关于接管的防御对策就显得非常重要。

对公司而言,可以采取的防御对策主要有:

1.公司的经营者可以采取经营者收购的策略。经营者收购,就是指经营者及其合伙人通过获得公司的上市股票,从而终止公司股票的公开交易。这种办法既开以防御敌意接管,也可以提高公司的价值。

2.公司的经营者可以采取焦土策略。即蓄意减少敌意接管者所预期的目标公司的价值。具体办法,如实施“毒丸计划”(poison pill),即通过购买某一负债累累、濒于倒闭的公司;以膨胀的价格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给另一家公司一个期权,使当收购发生后,将公司效益最好的部门出售给另一家公司,等等。

3.公司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公司重组的策略。公司重组主要是指:将公司最好的部门划分为若干有吸引力的公司,从而打破敌意接管者指望在接管后出售他们以赚取利润的计划,从而影响其收购计划;实施员工股票所有权计划,将股票大量发给现有的员工,由于员工担心接管后可能影响其职业、福利和发展前途,故而会投票支持现有经营者,从公司内部为收购增加了阻力。

4.公司经营者可以采取反收购的策略。反收购是指公司预先占有收购得,因为有的国家法律或法规规定,当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股票到一定比例后,|则后者不得再收购前者的股票。如我国的《股份公司规范意见》第24条第2款就明确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10%以上股份时,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但是,这种策略在现实中往往都不能实行,其原因是被收购公司的实力与收购公司相比相差较为悬殊,而且敌意接管者往往在收购中处于主动地位,并通常率先持有法律或法规规定的比例,而被收购的公司则处于被动地位,其后收购策略往往都流于形式。

5.公司经营者可以采取“绿色邮件”(Greenmail)策略。即公司经营者支付给接管公司一定的资金,如以高于接管者收购时的价格购回接管者收购的股票,从而使一切恢复至接管之前的状态。

6.公司经营者可以利用国家专门的“反接管法”和有关的法规来保护自己。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专门的“反接管法”,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接管行为的增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有专门的“反接管法”或有关的法规。公司可以通过使自身的情况合乎“反接管法”或法规中保护条例适用的情形,从而获得对接管防御的法律武器。例如,国务院1993年5月3日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专门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作出规定(第47条):“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法人在依照前两项场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两日内和报告前,不是再行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该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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