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黄河下游的河道治理与河神信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河神论文,黄河论文,河道论文,明代论文,下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有关黄河灾害及其治理的研究,岑仲勉《黄河变迁史》①第13节、徐福龄《黄河水利史述要》②第8章皆有集中论述;另有代表性论文,如姚汉源的《明代山东、河南的借黄行运——济宁西河及沙颍运道》和《明代的引黄济运》③等。上述论著或因论题侧重不同,对黄河治理与治河河神信仰关系皆未涉及。笔者利用新材料,在相对细致勾勒黄河治理相关史实的基础上,对有别于传统河神祭祀的明代治河河神信仰做了系统探讨。明代治河河神信仰是黄河治理史上值得重视的特殊精神现象,既反映了当时在河道治理过程中面临技术困境背景下民间信仰向官方祭祀的过渡,同时也是黄河严重灾害的时段坐标。不足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 明代黄河灾害之表现
从华北平原地质年代的构造和黄河灌溉、水运等利用角度来讲,黄河是条利河,然从具体历史时段对具体地域的破坏而言,它又是条令人恐惧的害河。明成化末年丘浚的议论颇具代表性。他说,“天地间利于民者莫大乎水,害于民者亦莫大于水”。“中国四大水,惟河之来为最远,其为害亦最大”。“自汉以来,屡为中国害”。“今日为中原民害之大者,莫甚于河”。由于黄河源远流长,所经地域广大,不少支流汇入其中,加上它穿越黄土高原,水体浑浊且携带大量泥沙,至下游时便沉积并抬升河床,自然就在中原地区酿成决溢灾害。他还从预防角度讲,旱灾和涝灾只要“先事为备”,防患在前,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而大河、大海就不同了,因其破坏力强大,一旦遭际,人力则相形见绌,所谓“若夫河海之患,则有非人力所能为者矣”④。对黄河的这一看法其实并不始于明代,在宋、元时期即已出现,这是与当时黄河危害不断加重的情形相联系的。自北宋仁宗时起,黄河从较早的河道南徙,形成二支,其南派由南清河(即徐州至邳州一线运河,所谓泗沂故道)入淮。到金、元时,形成了黄河大致在今河南东北部和山东西南部范围内滚动的格局,给这一地区带来灾难和破坏,以致当时人发出“今河之害可谓大矣”、“河之为中国患久矣”⑤的感叹。明代河患变得愈形剧烈的因素较为复杂,除了自然因素外,作为人为因素的治河方略的作用尤其值得关注。
1.黄河灾害的自然因素
河南东部和山东西南部成为黄河泛滥的主要区域,这有地貌等方面的自然因素。黄河自孟津以降,地势平衍,河面展阔,流速减缓,河床淤垫,加上土质疏松,堤防极易溃决。元武宗至大三年(1310年)十一月,河北河南道廉访司就曾言:
大抵黄河伏槽之时,水势似缓,观之不足为害。一遇霖潦,湍浪迅猛。自孟津以东,土性疏薄,兼带沙卤,又失导泄之方,崩溃决溢可翘足而待⑥。
明景泰六年(1455年),被委以治理张秋决口重任的徐有贞曾说:
河自雍而豫,出险固而之夷斥,其水之势既肆。又由豫而兖,土益疏,水益肆⑦。
万历十六年(1588年)二月,工部在复议工科都给事中常居敬和河南抚按的集议时奏道:
黄河为患自古已然,而治河之难中州为甚。何也?其地沙壅土疏,修筑既难。平原多旷,一望千里,无崇山复岭之束,独恃卷扫[埽]以列防自为悍蔽,故功难就而费亦滋⑧。
稍后,曾4次受命治水并有27年治河经历的潘季驯也在一份奏疏中说:
黄河防御甚难,而中州为尤难。盖河自昆仑,历关陕以至河南,则伊、洛、渭、沁谓[诸]水合焉。水愈多,势愈盛。而自三门、七律[津]以下,地皆浮沙,最易汕刷。故自汉迄今,东冲西决,未有不始自河南者也⑨。
众口一词,可见平缓地势确实是中原地区屡遭河患的重要因素。在如此区域内,即使黄河不发生决口之事,若连续霖雨,也会积水成湖,引发内涝;若是碰上数十年一遇的大水年份,黄河河道的溃决就难以避免了。
2.黄河治理中漕运与治河间的纠结
元时,作为全国经济中心的江南地区乃是京师粮食的依赖之地。“元都于燕,去江南极远,而百司庶府之繁、卫士编民之众,无不仰给于江南”⑩。元初,南方物资北运采用的是陆运和河运联运的方式,即“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黄河逆水至封丘县中滦旱站(11),陆运至淇门,入御河(即卫河),以达于京”。不过,由于元朝的开拓性格以及海运成本低廉和每次运载数量庞大等优势,海运渐成为主导的运输方式,“终元之世,海运不罢”。到了元末,海上漂溺损失和海口沙壅迫使朝廷寻求内河漕运的新途径。至正二十六年(1366年)开凿会通河,只是“河道初开,岸狭水浅,不能负重载,每岁运不过数十万石,不若海运之多也”(12)。
明代经济上对江南地区的依赖程度较元远为过之。明初,起先是出于防御北方蒙古势力对北边威胁的需要;稍后到了永乐十四年(1416年),因政治中心北移,漕粮等物资皆需从南方调集,以苏州府为中心的江南地区的赋税成为国家的命脉。明前期有人道,“苏,畿内重郡也,粮赋居天下之半。国用所需,多于苏焉取之”(13)。到了明后期,这种看法更成通识,如云“国家定鼎金台(指北京),官饩、军饷仰给东南,岁输粟四百万石”(14)。“国家都燕,西北地皆硗瘠,财赋不得不仰给东南”(15)。这些议论充分道出了江南地区对京师北京的价值和意义。
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河南原武县黄河决口,流向东北方向,漫过山东安山湖,致使会通河(自济宁到临清运河的称谓)淤塞,漕运功能丧失。永乐元年(1403年),明成祖改北平为北京,因运河淤阻,物资北运只得采用类似于元初的河运和陆运结合的联运模式:先是由江浮淮,通过黄河南支(即南直颍州→河南陈州→中牟县),经黄河混流区(荥泽县和原武县)运抵阳武县或者新乡县的八柳树,经陆路运至卫辉,在淇口入卫河,然后运抵北京。在山东境内似也存在着陆运的方式,共设八处递运所,“每所用民丁三千、车二百余辆”用以转输(16)。此时,海运仍是主要的运输方式(17),而会通河和卫河只是“以浅船相兼转运”(18),但“海险陆费,耗财溺舟,不可胜数,官民皆畏之”(19)。在这种大背景下,山东济宁州同知潘叔正说,会通河长450余里,而其淤塞河段只有三分之一,“浚而通之,非惟山东之民免转输之劳,实国家无穷之利”(20)。在工部尚书宋礼和都督周长考察后,永乐九年(1411年)二月兴工。命刑部侍郎金纯先后征发山东、徐州以及应天、镇江等地民丁共十余万人开浚(21),八月完工。会通河开浚后不久,到了永乐十三年(1415年)便下令停罢海运,这样漕粮等物资的北运从根本上说进入了依赖运河的时代,运河作为沟通南北物资通道的地位和作用也就凸显出来。弘治时倪岳曾说:
我国家建都北京,上而宗庙、朝廷之奉,下而百官、万姓之给,皆漕于东南,借运河一水以达京师,故河堤决则运舟阻,运舟阻则上供缺,军国之计奚赖焉?圣天子之所以注意者在是,群工之所以建议者在是,固亦宜然哉(22)。
弘治六年(1493年)十二月,河南巡按涂升也有类似议论:
河之为患,或决而南则其患在河南,或决而北则其患在山东……今京师在北,专借会通一河漕东南之粟,以供军国之需。若河决而北则漕河受患,其害有不可胜言者(23)。
我们还可以从当时运输繁忙的景象中感受到运河举足轻重的地位和所担负的重要使命。在山东济宁州城东南五十步左右的运道上,有名为“会源”的重要闸门,元时已建,明初相沿,改称“天井闸”。正统十三年(1448年)左右,陈文在一篇碑记中记载了舟楫通过该闸时的情形:“凡江浙、江西、两广、八闽、湖广、云南、贵州及江南直隶苏松、常镇、扬淮、太平、宁国诸郡军卫、有司岁时贡赋之物,道此闸趋京师。往来舟楫,日不下千百。”(24)既然运河对国家具有如此重大的意义,那么对其无条件地加以保障自然就成为铁律。这里讲的是国家存在与运河的关系,即运河关乎着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基础。
还有一层与此相关且是同样重要的关系,乃是黄河和运河的关系。“漕为天下重务,而其通塞恒视乎河。河安则漕安,河变则漕危。漕之安危,国计民生系焉”(25)。也即是说,黄河的通塞和安危关系着运河的通塞和安危。
由于北方政治中心对南方经济中心的依赖,明代江南地区粮食等物资须通过运河输送。为了保证运道的畅通,黄河治理常常不能按照客观的步骤和计划实施,这样必然导致黄河治理路径的畸形,从而加重下游地区黄河灾害的范围和程度。诚如《山居赘论》的作者所云,“大河东,则会通河废;会通河不废,则大河不可得而东,两者不并立矣。此终明之世大河所以屡决而东,终抑之使南也与”(26)。这是严重困扰黄河正常治理的人为因素。
通过明代黄河变迁资料的排比和综合分析,大体可以获知:在明初洪武至弘治之前,黄河在下游的南、中、北三个分支一直并存着。每个分支在不同年份因其水量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变化,也因水量和泥沙淤积量的变化而导致流经路线的迁移,表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在这个阶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从荥泽→新乡南部→胙城和延津之间→长垣的北支和从荥泽→中牟→项城的南支的水量是丰盈的。而从原武、阳武→祥符的中支不是经兰阳、仪封和考城一线东流,而是从开封东南附近便南折入淮了。这样相对混乱的水网是元末紊乱水系的继续和恶化。这即是明前期黄河下游水系的基本状况。基于这种水系状况,当时欲实现漕运安全畅通的目标,主要面临以下两个难题。
第一个难题是:人们隐约意识到,豫东和鲁西之间南高北下,故河道决后通常北流,破坏运道。早在元代即有如此看法。元贞元年(1295年)秋,河决蒲口(在今杞县境),元成宗命廉访使尚文相度形势,为久利之策。尚氏发现:
河自陈留抵睢,东西百余里,南岸视水高六七尺或四五尺;北岸故堤,水视田高三四尺。南高北下,堤安得不坏、安得不北哉?为今之计,河北郡县宜顺水性筑长堤以御泛滥;河南退滩以为业,归德、徐、邳之民任择所便,避其冲突,不然河北桑田尽为鱼鳖之区矣(27)。
在他看来,从陈留县到睢州的黄河河段,南岸比水面高六七尺或四五尺,而水面又比北岸田地高三四尺,这样累计起来,南岸比北岸整体高出八九尺,甚至更多。所以,他建议黄河以北郡县注意修筑堤防,以免沦为鱼鳖之区。
弘治六年(1493年)十月,河道总理刘大夏在上奏中道,河南、山东和南直接壤区域,“西南高阜,东北低下。黄河大势,日渐东注。究其下流,俱妨运道”(28)。次年九月,礼科给事中孙孺也提出过类似看法。不过,他认为南高北低的情况非始于明初,而是到了成化年间才出现的:
黄河自国初以来,虽迁徙不常,然其势北高南下。至成化间,始南高而北下,以至贻今日之患(29)。
孙氏的解释倒是隐含了一种变化和转化的思想。其实,黄河迁移的这种情况在任何时候都是存在的,这和它富含泥沙的特性是联系的。由于河南境内分流过多,导致水速减缓,最易淤积,经过一个阶段,流经区域的地表就会抬升,从而发生河道朝较低方向滚动的现象。
为了保证山东境内的运河不被冲决,当时惯常的做法是,或在豫东地区的黄河北岸筑堤,逼河南流;或在河道冲决时为了及时堵塞,在稍微靠上的河南境内河段开凿支河,表现出不兼顾漕河与黄河、不兼顾上段和下段河道的严重弊病,这样就使豫东和鲁西南的一些地方成了汪洋之区。
在黄河北岸筑堤逼河南下是保漕而抑黄的最赤裸的表现。弘治七年十月到次年二月,在堵塞河南诸决口时,唯有黄陵冈屡合屡决,最难堵塞。为防以后溃决,“特筑堤三重以护之。其高各七丈,厚半之”(30)。并“筑长堤,起胙城,历东明、长垣,抵徐州,亘三百六十里”(31)。嘉靖十三年(1534年)左右,仪封人郭维藩(正德六年进士)在《观河涨歌》诗中特别提到,“军储漕挽须运河,无令此水北胜波。千谋万虑驱南向,数城不惜随漩涡”(32)。为保护运河,驱使黄河南向,不惜牺牲他处利益,虽说不是明言的国策,但至少也是朝廷默许的。如时人有言,“国家都燕,挽江南之粟,上下咸寄命焉”。“粟至稍后,举国困惫”,而“一邑一郡之灾不暇恤矣”(33)。弘治六年二月,孝宗任命刘大夏全面强固运河时,给他的敕命中有段话说得最为露骨:“古人治河,只是除民之害。今日治河,乃是恐妨运道,致误国计。”(34)这种只管运河而无视黄河的偏颇思路决定了当时的黄河治理不可能兼顾两者、综合地和客观地施治。从发生在弘治七年的一个极端事件中也能清楚地看出这种政策的危害性。该年十月,在堵塞仪封县黄陵冈决口后,山东委官派民夫在贾鲁河北岸构筑大堤,当地的“河南之民不欲黄河入境,但见山东委官往彼增筑贾鲁堤,即谋欲杀之”,以致惊动了明孝宗。孝宗命工部会同其他部门商议,认为,河南之民阻筑河堤,河南巡抚等官应严行禁约,“该管有司不行禁止者,一体治以重罪”(35)。在这种绝对命令之下,地方利益只有牺牲的资格了。
保漕而抑黄的另一表现是,在治理中目光短浅,只顾及黄、运河重叠的河段,而不考虑作为稍上段的河南。自刘大夏弘治七年治理后,归德至徐州段黄河经历短暂稳定后开始向北摆动。继弘治十八年(1505年)、正德三年(1508年)两次北移后,正德四年六月又北徙120里,在沛县飞云桥进入漕河。因山东单县至南直丰县间的河道狭窄,无法容纳过多水量,致使河水横流,泥沙停滞,造成“故道淤塞”,个别地方甚至“两岸相对阔百余里”,上游来水严重受阻,宣泄不畅,泛滥范围上移,又造成稍微靠上的豫东段新的决口(36)。到了嘉靖年间,这一带依然如此,“漫流平地,无渠可归。深者不过数尺,浅则尺余耳”(37)。人们一般认为,河南段与运河不直接相关,不会有何威胁,因而往往受到忽视。万历六年(1578年)八月,富有卓见的潘季驯曾提出开复河南归德府新集至徐州间250里的黄河故道,但因工程浩大、花费颇巨终被否决(38)。直到万历十六年他第四次治河时对此仍耿耿于怀,提出强烈批评:
黄河并合汴、沁诸水,万里湍流,势若奔马,陡然遇浅,形如槛限,其性必怒,奔溃决裂之祸,臣恐不在徐、邳,而在河南、山东也。缘非运道经行之处,耳目所不及见,人遂以为无虞,而岂知水从上源决出,运道必伤,往年黄陵冈、孙家渡、赵皮寨之故辙可鉴乎(39)。
潘季驯所批评的这一狭隘的视野也是黄河不能得到较好治理的根源之一。
尚需特别指出的是,明代治河理念和与此相关的技术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明前期,因尚未摸索到对付黄河携带大量泥沙的较好办法,一味开挖支河或疏浚河道成为当时的常见做法。如弘治七年(1494年)下半年,为了堵塞山东境内运河旁的张秋堤决口和河南境内的荆隆口、黄陵冈等决口,“凿荥泽孙家渡河道七十余里、浚祥符四府营淤河二十余里以达淮,疏贾鲁旧河四十余里由曹县梁靖口出徐州运河”(40)。嘉靖七年(1528年),在开封府兰阳县治北三里、黄河南岸的赵皮寨开挖支河,南下宁陵,至亳入涡,以分水势。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在兰阳县治北十里的李景高口开挖支河,东达丁家道口,至徐入淮,以分水势(41)。其结果仍是不旋踵又淤,造成河道屡决的危害。又如,弘治七年,为配合荆隆口等决口的堵筑,河道总理刘大夏让河南布政司右参议张鼐和右参政朱瑄督兵民七千人,从开封府郑州荥泽县孙家渡开河,南流朱仙镇、项城县入淮,以分杀水势。可是,次年河道便“渐壅弗泄”,“奔流横溃”(42),可见河道壅淤速度之快。这种消极的做法在当时治河的过程中收效甚微,危害甚大。诚如嘉靖十二年(1533年)初崔铣所评论的,“夫浚故道、分横流而后安,舍是无策矣。然沙积地高,导然后塞;升沙并岸,水至复然,万人之功付于乌有”(43)。从总体上看,这种表面上看颇合情理的治河思路是当时治河理念和技术的表现。只是到了万历时期,潘季驯提出“修堤束水、使之归槽、用水刷沙、以水攻水”相对成熟的思路后,通过修筑缕堤、遥堤和与之辅助的月堤、格堤的手段,找到了相对科学的治理途径,使随修随淤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44)。
第二个难题是:山东境内运河河段东侧山地的泉流微细,张秋、沙湾水量不足;在南直运河段的徐州、吕梁二洪缺乏水源,也常枯水,不能满足运河运输正常所需。为了解决运河的水源问题,开挖或利用河南境内黄河支流在明前期是惯常的做法。而这样则导致了水系紊乱、支流淤浅、在大水来临时无法吞纳而致溃决横流的现象。如宣德十年(1435年)九月,攒运粮储总兵官和各处巡抚以及廷臣举行会议,讨论次年即正统元年的合行事宜,其中一款道:“沙湾、张秋运河,旧引黄河支流自金龙口入焉。今年久沙聚,河水壅塞,而运河几绝,宜加疏凿。”(45)从这则材料知,在宣德十年之前相当长的时间内,沙湾至张秋的运河用水是从流经封丘县金龙口(即荆隆口)的黄河支河引去的,由于年久沙积,引河壅塞,无法正常给运河供水,所以政府才决定把这段河道的疏通列入正统元年的工作计划。景泰六年(1455年),徐有贞堵塞了沙湾决口后,“犹于开封金龙口、桶(铜)瓦厢开渠三十里,引黄河水东北入漕河以济运”(46)。而这却为弘治二年(1489年)荆隆口河决埋下了隐患。
徐州、吕梁二洪,在正统时也“皆分黄河水以通舟楫”,其分水处在开封府祥符县泰(太)黄寺和陈留县东北35里的巴河,也因“年久淤塞,水脉微细”。正统十二年(1447年)冬,都督同知武兴曾奏请疏浚,“以冬寒土坚而止”。次年二月,他再次奏请,于是命有司发军夫疏浚(47)。这段自祥符县通往徐州的支河被河南巡抚王暹称为“小黄河”。正统十三年六月,黄河泛涨,北支“从黑洋山后径趋沙湾入海”,一部分入南支。中支水量减少,所谓“小黄河”的水量因而受到影响,“岸高水低,随浚随塞,以是徐州之南不得饱水”。景泰二年(1451年)七月,河南巡抚王暹不得不遵圣谕,“自黑洋山东南直至徐州,督同河南三司疏浚”(48),以保证徐州段运河的用水。景泰四年八月,河南巡按张澜又上奏:原在开封府原武县的黄河东岸开有二河,与黑洋山旧河道的下游相合,以供应徐、吕二洪用水。自河决而北后,新开的二河淤塞不通,“恐徐、吕乏水,有妨漕运”,请求在黑洋山北面的黄河迂回处开一缺口,改挑一河,以接旧道,用灌徐、吕。据其估算,大约需工二万人,一个月可以完成。得到允准(49)。看来景泰二年王暹负责疏浚的黑洋山至徐州的河道并未完成,所以才有后来张澜的上奏。景泰六年八月,管河主事李蕃上奏:初因徐、吕二洪水浅,曾从阳武县东南30里的脾沙冈凿引黄河水以通舟楫;近又发现在封丘县新集等处起夫浚河,分脾沙冈的外水以济沙湾。他反对分水以济沙湾的做法,认为“脾沙冈水微细,不能兼济二处,恐沙湾得水,而徐、吕干涸。得一失一,非计之善”(50)。从这则材料知,景泰六年已实现了从阳武县境内开凿支河以供给南直徐州的用水,但山东境内的张秋运河用水也希望从这条支河得到补给。脾沙冈应是从阳武县黑洋山到徐州这条支流的起点,而这条支流已为此后天顺五年(1461年)七月开封城的溃决埋下了祸根。
“既赖河以利舟楫,亦恐其遂啮漕渠”(51)。漕运既依赖黄河之水,又恐惧黄河冲决,这是对矛盾,有点类似饮鸩止渴的做法。黄河决口造成运河淤塞只是黄河下游灾害的一个方面,而另一方面(这点往往被人们忽略)则是由上述畸形治河方略造成的对包括河南省会开封在内的豫东地区屡屡被黄河冲决的灾难。此前人们习惯认为,黄河在豫东地区的多次决口只是自然因素作用的结果,而研究提醒我们,当时国家根本不可能更改的错误政策应该承担重要责任。这种无数次冲决、堵筑、开凿、疏浚的结果,逐渐塑造了今日豫东和鲁西南地区的地貌和水生态环境格局,而明代前期则是豫东平原生态系构造过程的重要阶段。
3.弘治以后豫东地区始成黄河泛滥之区
弘治八年(1495年)后,因开封府所属封丘县荆隆口、兰阳县铜瓦厢等决口的堵筑以及从祥符县于家店到归德州虞城县一线黄河北岸两重堤防的构建,黄河决溢范围开始在豫东和鲁西南一带游移,此前河患未甚的兰阳、仪封、考城、归德、虞城等州县逐渐成为严重泛滥的区域,“其筑堤、卷埽、浚浅、疏塞,殆无旷岁。而送往迎来、遣官差吏亦无遗力矣”(52)。如兰阳县,“弘治初,自东山刘公大夏塞黄陵口以筑巨坝,然后吾邑之地河役滋兴,丁夫签派洊至,而民无余力矣。迩来设法招募,阳为顾役,而实驱之”(53)。这一转折点对河南如此,对山东也是如此。犹诉讼之两造,一方受损,而另方获益。如《万历兖州府志》所说,“弘治初年,(鲁西南十一州县)屡被河水冲决,运道为梗。自金龙口、黄陵冈筑塞以来,黄流阻绝,郓(郓城县)、定(定陶县)等州、县俱各安居食力,有乐土之风”(54)。这种情形只是相对的,其实山东南部地区也未能幸免。在正德、嘉靖时期,和河南归德府的情形一样,山东曹县、单县到南直丰县、沛县之间的广大地区都是黄河泛滥的重灾区。如从弘治中期到正德初年,黄河河道不断北徙,正德四年(1509年)六月从南直沛县的飞云桥入漕。河道不断滚动,造成泥沙大量淤积,使这一带河水浅涩、河道甚阔,影响了上游来水的宣泄,从而造成更大范围的决口和泛滥。继考城县黄陵冈决口后,曹县的梁靖口又决,从曹县到丰县之间,“田庐实多淹没”,“人畜死者、房屋冲塌者甚众”(55)。
弘治之后,豫东州县护城堤防开始修筑和不断加固。弘治六年(1493年),兰阳县始筑护城堤,周长六里,高五尺,宽七尺;设四郭门,并在上面筑墙。正德五年(1510年)七月,河水溢,围兰阳县(今兰考县西部),护城堤几溃(56)。嘉靖二年(1523年),加固护城堤和堤墙。嘉靖十二年(1533年),增宽、增高护城堤,至高一丈二尺,宽二丈五尺;并在堤上重新筑墙(57)。保护县城的护城堤不断升级,表明河患加重的趋向。嘉靖中期所修《兰阳县志》记述了当时洪水肆虐的情形,“吾邑重承其害,崩我土地,决我城郭,溺我人畜,倾圮我墙屋,淹没我禾稼,为患有不可胜言者矣”(58)。其东邻仪封县的情况也与之相同。仪封人郭维藩在给总河刘天和(嘉靖十三年闰二月至嘉靖十四年九月任)的《观河涨歌》中表达了遭受河决的苦难,兹节引如下:
中原土性疏更弱,孟津东下恣喷薄。角亢之野四十城,十城九城遭其虐(开封府境属角、亢分野,河自孟津入府境,始为大患)。仪封为邑当下流,三河包络如小洲(邑境内大河并二挑河在焉)。南北东西接水涯,村落时时集鹳鸥。顷来河涨疑海势,树杪悬沙注平地。没禾杀木未须言,决墓浮棺苦作祟。须臾四野即江湖,村墟漂荡人号呼。浮尸随浪委丛树,怪蛟争食切长。绝[数]日怀[坏]城来往绝,无食无薪忧惙惙。城中万命悬一堤,人家咫尺邻鱼鳖。军储漕挽须运河,无令此水北胜波。千谋万虑驱南向,数城不惜随漩涡。皇仁如天重物命,匹夫匹妇安常性。九重万里应未知,忍使无辜堕陷阱(59)?
黄河灾害在该区不断趋重的情况,还可从豫东地区普遍添设管河官员和朝廷固定设置总理河道官员一职的侧面窥出。为了有效地应对河患和保证组织上的得力,设置各个层次的管理专员势在必行。在省级层面,设置专门的治河官员。弘治八年(1495年)二月,张秋筑塞工毕后行赏,河南布政司参议张鼐升为按察司副使,“专治河道”(60),表明河南开始出现专门负责治河的省级官员。为方便管河道副使查勘河堤工程和及时处理河务,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在兰阳县西北的铜瓦厢建造管河宪副衙门,即按察河道分司(61)。在跨地区协调层面,正德四年(1509年)设置总理河道衙门,驻扎济宁。将衙署设在济宁恐怕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距鲁西南黄河泛区较近,二是“凡漕、河事,悉听总河区处”(62),治河、漕运同为其工作侧重。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何将其设在运河边上了,这也反映出国家重漕轻河的一贯思路。不管其重点在漕运上还是治河上,总河一职在弘治后不久即出现表明黄河问题的严重和朝廷对此的关切。后来,随着治河思路的变化,人们对总河一职的弱点也有了深入认识:与巡抚责任关系不明,意见抵牾,推诿卸责;总河位处下游,不能快捷应对上游和大范围内瞬间出现的河患。对此,万历七年(1579年)七月南直巡按姜璧即指出,总河“驻扎济宁,而南北直隶、河南、山东皆为统辖之地”,“然延袤五六千里之间,足不及遍,目不及睹。形势要害,东西南北,俱若梦寐,岂能遥制”?因此建议撤销总河。到了万历十六年(1588年)十一月,河南巡按王世扬对总河一职的存在虽未全然否定,但基于“河流虽经数省,乃所经于中州者实则居半”和河南巡抚“利害之切,见闻之近”(63)、“驻扎河干,未决先防,随决即塞,且与管河各官群聚一城,面相可否,无烦文檄,不费日时”的优势,主张扩大河南巡抚权限,在敕书内增加“兼理河道”内容,以弥补总河之不逮(64)。这则当属另外一个问题了,在此暂不讨论。在府级层面,增设管河通判或同知。弘治九年(1496年)十月,户部会议巡抚所奏事宜后,提议增设开封府管河通判一员(65)。正德十一年(1516年)五月,总理河道赵璜建议,把开封府同知中的一员变换功用,“专理河道”(66)。管河同知衙门设在府属兰阳县。据载,“嘉靖元年,总理(河道)者题奏,添设开封府管河官衙门于县内,凡河道事务于此听处焉”。嘉靖二年(1523年),兰阳县知县邓鋐(正德十五年任)负责建署,位置在县预备仓西的旧养济院地。嘉靖三年,首任管河同知赵华赴任,继任者有桑仟、潘国臣、王景明、王诏、杨煦、张完等人(67)。根据万历十三年纂修的《开封府志》载,当时开封府职官的设置中只有2名同知,且题名中皆有上面开列的治河同知的名字(68)。到万历十六年(1588年)年底,在潘季驯第四次担任总理河道期间,认为“河南实运道上流,关系甚重”,因而注意上、下河段的综合治理,并对与徐州段直接相关的河南段黄河的防护给予了颇多关注。他亲自考察,看到河南境内几乎所有的危险河段都在开封府境内,“歧分两岸,延袤千里”,险要颇多,而管河同知却只有一员,“平时修守已难周遍,若遇河涨风涛,两岸相隔,顾此失彼”,于是接受河南管河道和分守、分巡大梁道官员的合议意见,奏请依照淮安府和兖州府各设二员管河同知的事例为开封添设一员,驻扎黄河北岸的封丘县荆隆口,“专管河务”,兼理捕务。得到允准(69)。在县级层面增设管河主簿。如弘治年间,兰阳县添设主簿一员,“专治河事”(70)。嘉靖十四年(1535年)二月,复设兰阳、封丘、仪封、夏邑等县管河主簿各一员(71)。
上述诸处皆属于开封府的范围,皆系豫东之地,说明自弘治以后,黄河及其灾害开始和豫东地区产生紧密的关联,不得不设置各类专门的管河官员以处理和应对与河道相关的事务。
4.直接性和次生性黄河灾害的呈现
就明代黄河造成的灾害而言,有直接性的,也有间接性的或说是次生性的。黄河决溢,田地淹没,庐舍冲毁,人畜伤亡,这些皆属于直接性的灾害。如正统十三年(1448年),发生了自明初以来罕见的大水,黄河河道分为两支,分别于北面的卫辉府新乡县八柳树和南面的开封府荥泽县境内决口。前者朝东北方向直冲山东沙湾运河;后者漫流附近的原武县后,朝东、南两个方向的更大区域蔓延,淹没的州县包括祥符、通许、太康、陈州、尉氏、扶沟、西华、商水和项城等,“没田数十万顷”(72)。灾害持续久,波及范围广,给开封府的广大地区造成了严重破坏。
荥泽县和原武县地处黄河分岔处,常遭河决之苦。天顺元年(1457年)六月到十月,“天雨连绵,黄河泛滥,田禾俱被淹没”(73)。成化十三年(1477年)初春又发生了“黄河水溢”事件,“淹没民居,弥漫田野”,到四月春耕时积水尚未消退,百姓“不得播种”。在这青黄不接之时,河南巡抚张瑄不得不请求将上纳的王府禄米改做赈恤被灾军民之用(74)。
河南省城开封是黄河下游泛滥区域内唯一的省城。作为地域政治中心,加上其为皇族周王的藩府所在,对于黄河灾害的防护更加重视,比如建有较高规格的护城堤和坚固城池,还有数量不少的军队可以随时调集,可它在天顺五年(1461年)七月初却遭受了黄河冲决后的灭顶之灾。该年六月底,霖雨不停,黄河溢涨。到七月初四日,河决土城,人们赶紧筑塞5个城门。至初六日(一说初九日),砖城北门溃决,水入城中。据河南巡按陈璧(天顺五年任)奏,“城中稍低之处水深丈余,官舍民居漂没过半,公帑私积荡然一空。周府宫眷并臣等各乘舟筏,避于城外高处”。尽管邻近州县也多率舟筏来救,“然死者已不可胜纪”(75)。
黄河灾害有时还成为迫使州县治所迁移的直接原因,反映了灾害的烈度。如仪封县(今兰考县东部)县治原在沙沟村西、鬼张营东,因圮于河,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二月,知县于敬祖将县治改迁到西南15里的通安乡白楼村(76)。大约在正统十三年(1448年),黄河在原武县和新乡县一带决口后,直奔山东张秋,中间穿过山东东昌府濮州(今河南范县南),结果濮州州治被淹,直到景泰七年(1456年)七月情况稍有好转时方才徙至王村(77)。正统十三年决口漫流范围广大,南支、北支交汇处犹如汪洋,直到五年后的景泰四年(1453年),北自黑洋山界、南到陈桥铺界相去50里的区域依然浸泡在水中。原武县治也未能幸免,城垣和学舍俱皆沦没。“男欲耕而无高燥之地,女欲织而无蚕桑之所。束手愁叹,坐待其毙”(78)。后在河南巡抚王暹的奏请下,县治迁到十里外“地颇高爽”的古卷县旧址(79)。出于同样原因,西华县治因地处卑洼,“累遭水害”,在得到上方同意后,景泰三年徙建于高阜之地(80)。成化十五年(1479年)正月,为“避黄河水患”,荥泽县治迁到了北丁铺(81)。弘治十五年(1502年)六月,黄河决口,归德州(今商丘)治所遭到严重破坏。河水“流入沙河堤,积与城平。自女墙灌入,公私廨舍屋庐荡然无遗,人民溺死无算”(82)。城墙大部圮坏,只有西、南两面“尚存其址”。正德六年(1511年),经河南抚、按会奏,迁移到稍北的“城北高地”(83)。上述县治或州治的迁移,都是在黄河大水逼临之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有些城址在遭受毁坏后6年或9年才重新修建,这固然与水灾未彻底平复有关,但迁移时所伴随的大量公私建筑、街道等设施建设所需浩大费用筹措的艰难,恐怕是主要原因。
至于次生性灾害也有多种,如国家为堵筑决口和加固堤防投入了大量资金,百姓被征发筑堤、疏浚,有时田庐淹没了还要承担赋税等。嘉靖时兰阳县知县李应虞在诗中道:“千金卷埽徒为尔,万里奔泻可奈何?”县人许廷弼(正德三年进士)用同韵和道:“国赋岁修诚费矣,土民时役奈如何?”(84)这些诗句皆道出了国家治理河道的庞大财政投入情况。每项大的堵决工程过后,则有为奏销而开列的庞大的物料和用工清单。兹就修筑堤防的夫役征发情况略举几例。永乐九年(1411年)前后,开封境内“河水累岁为患,修筑堤防,民用困毙”,然仍不解决根本问题,终致“河决,坏民田庐益甚”。事闻,朝廷派遣工部侍郎张信前往考察。经过访查获知,从祥符县鱼王口至封丘县中滦有段长达20余里的旧黄河,“岸与今河面平”,若疏浚后“俾循故道,则水势可杀”,并绘图上进。于是,诏发河南民丁,命兴安伯徐亨、工部侍郎蒋廷瓒率运木夫与侍郎金纯一道相度开浚。这一工程因与当时开挖的会通河相通,且同时施工,故命督工开凿会通河的工部尚书宋礼兼理(85)。六月动工,月余而毕,役使民丁十一万零四百多人(86)。其他大的工程,役用夫力莫不在一二十万人之上,小的工程也常达数万人。征用夫力是沿河百姓最为沉重的负担之一。特别是在豫东地区,由于问题的恶性循环,黄河渐成习惯性决溢现象,筑堤出夫随而成为经常性的负担。弘治八年(1495年)八月兵部尚书马文升曾云,“今天下之民,河南者因黄河迁徙不常,岁起夫五六万”,“逐年挑塞以为常”(87)。再如,正德十年(1515年)六月,赵璜由山东巡抚升为工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左佥都御史总理河道。次年三月,他曾作《次壁间韵》律诗一首:
汴水西头几度过,忧民恨不为吞河。
当春膏雨年年少,障日妖霾处处多。
望极阆瀛空有梦,缘疏诗酒幸无魔。
苍生岂独黄河害,不尽疏排奈如何?
并为诗作注道:“修河不易事也,乃以属予,非其才矣。既承上命,敢不勉为之?于是浚南渠、增北堤、塞下流决口,往来汴水之上,岁至再三。时经春不雨,连日风霾,问其民则病于征求者十室而九,为之恻然。兹作盖有所激耳。”(88)除了黄河之害和被征筑堤外,百姓无有收成,还要负担赋税。
黄河决溢,庄稼无收,比较廉明的官员上疏为百姓求免(89),而事实上依然征比的情形却不时发生。如弘治六年闰五月,北直巡按曹风奏道:
近者南、北直隶及河南地方俱被灾伤,州县申报,所司不与准理,催征如故。臣自今岁二月过山东,抵凤阳等处,见饥民流移者众,可为痛心。然当此荒旱之时,又修理黄河,劳费甚巨,未即成功,乃可忧之大者。乞谕被伤处所,量减赋税,仍命工部会议,暂停修河工役(90)。
这里反映的是百姓处于灾伤之中,赋税未减而河工照征的情形。
二 治河工程中河神庇佑的诉求和治河河神的产生
黄河浩淼广大,浊浪滔天,无束无羁,奔泻而下。只有置身于这样的气势中,才会对以上所述黄河灾难造成的剧烈伤痛产生形象理解和深切感受。濒河而生的兰阳县人许廷弼在《次渡黄河有感韵》诗中这样描述道,“排空猛浪飞危巘,震地威声起浩波”(91)。北直大名府长垣县知县张治道(正德十年任)在登临大堤时记下了他的感受:“每一临眺,见其巨浪洪浸,骇心眩目。时日之间,盈缩百变。其来无御,其去无迹,若神灵为之者焉。”(92)除了黄河颇具威慑力的气势外,其瞬息变幻和不可捉摸更增加了它的灵性和神秘。在超越人力不知多少倍的大自然面前,充斥人们脑际的只有渺小、无奈和恐惧。而这种感受一旦生发,就像幽灵一样挥之不去。在人类认识水平和治河技术还未达到相对控制自然力所带来灾害的时候,换言之,当人类还不能基本掌握自身命运的时候,对异化的自然力的膜拜就成为必然选择,治河河神崇拜的产生也是如此道理。
明代在治河过程中,于遭受冲决地方,或于施工前,或在合龙后,为了祈祷或答谢河神的佑助,大多要举行祭祀活动。这种祭祀行为往往是和黄河决溢的持续时间以及某项具体治河工程的施工难度联系在一起的。也即是说,出于对黄河灾害的深度恐惧和治河技术的限制,黄河表现出强大威力。这两者间的反差愈大,人们乞灵于河神的活动也就愈为突出,因此这种和治河紧密联系的河神信仰,带有民间信仰普遍具有的强烈的功利性,和长期形成的例行的或者说纯粹礼仪性的河渎神祭祀显然有别(详见第三部分)。为了区别两者,我们称与治河相伴而生的河神信仰为“治河河神”信仰。
就明代治河河神而言,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最初只是把它当做专司河道的神祇做一般性祭祀。如永乐九年(1411年)三月,开封一带河决,“坏民田庐益甚”。明成祖遣工部侍郎张信进行实地调查。之后,明廷决定于开封城西北30里黄河北岸的鱼王口开挖新河,至封丘县中滦东入黄河故道,长20余里。当时共征河南民夫11万多。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前遣定国公徐景昌用太牢祭祀河神(93)。此时的河神祭祀,给人的感受是和民间从事较大活动前所做的祈祷活动无有太大区别。宣德、正统之际,河南、山西巡抚于谦的做法同样能够说明这个问题。在他的文集中存有2篇祭河神文。据此不难推想,处在普遍信奉神灵的时代,在黄河泛滥之时,除了积极应对,借助冥冥之力唤起百姓响应的做法是很常见的。此时,其祭祀河神的称谓也很朴素,径称之为河神(94)。
到了景泰年间,治河河神之祭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具体体现在给河神加封和建祠上。这与黄河泛滥程度的加重和治理难度的增大有关。正统十三年(1448年)六月,河决荥阳,从开封城北,经山东曹、濮等州,直冲从阳谷县张秋镇到寿张县沙湾一线的运河西岸,溃决运河而东趋大海,致使运河浅涸,漕船胶阻。到景泰二年(1451年),时间已过三年,问题仍未解决。在开封府境内,因东南入淮河道的淤浅而致河水漫流,溃决后直奔东北,冲垮了山东境内的漕运堤岸,于是景帝命工部尚书石璞等前往堵塞。当时“水势湍急,石铁沉下若羽,非人力可回”,甚至有人建议让有戒行的僧道设醮祈禳。自然力远超出人力之外,严峻形势可见一斑,所以景帝封河神为“朝宗顺正惠通灵显广济河伯之神”,希图获得河神庇佑,使问题得到解决(95)。
早在唐、宋、元时,便给予河神不同封号,而且不断升级。如唐天宝六载(747年)正月初八日,玄宗在五岳既封王位的基础上将四渎升以公位,河渎被封为灵源公(96)。北宋真宗曾车驾澶州,致祭于河渎庙,在唐代的基础上诏封河渎为显圣灵源公,并遣右谏议大夫薛映到河中府祭告(97)。康定元年(1040年),宋仁宗将四渎由公升格为王,河渎被封为显圣灵源王(98)。元至正十一年(1351年)四月初七日,顺帝下诏加封河渎神为灵源神佑弘济王,并重建河渎神庙(99)。到了明初,随着国家秩序的确立,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初三日,明太祖对国家祀典做了规范,包括岳、镇、海、渎诸神的称谓。他在诏书中说,“永惟为治之道,必本于礼。考诸祀典,知五岳、五镇、四海、四渎之封起自唐世,崇名美号历代有加”。在他看来,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夫岳、镇、海、渎,皆高山广水,自天地开辟以至于今,英灵之气萃而为神,必皆受命于上帝,幽微莫测,岂国家封号之所可加?渎礼不经,莫此为甚”。故命令“依古定制”,取消前代给岳、镇、海、渎所封各种名号,“止以山水本名称其神”。这样,作为传统河神祭祀的西渎便改称“西渎大河之神”(100),简称河渎之神。
可能受明初祖制的限制,景泰间的这次加封只敢称“河伯之神”,而不像唐、宋那样加封公、王之号,然通盘来看,这毕竟是一个转折和变化,事实上它已背离了明太祖神灵至上、不应加封的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已突破了祖制。此时之所以敢于采取这种稍微大胆的折中做法,恐是出于对神灵的新的认识和理解,即可能认为加封能够取悦于神而使神灵更加主动地发挥作用。也即是说,在人们处于无奈之时,极易在心灵深处泛起这种宗教情思。
石璞看到山东沙湾决口不易堵筑,试图利用从原武县黑洋山至徐州的河道“以通漕舟”代替山东运道,以解决转漕问题,但最终无果。到景泰三年四月(或五月),在内官黎贤、阮落和御史彭谊的协助下,开月河二道引水以补益运河,且杀决势,而此时的水流也渐细微,决口才侥幸堵塞,在沙湾筑了石堤(101)。石璞觉得这是神佑之功,便奏请在黑洋山和沙湾为河伯之神建两新庙,景帝同意并命河南、山东两布政司在每年的春秋仲月择日祭祀(102)。赋予河神以灵性,将神体从水体中分离出来,幽微莫测的神灵获得了无边神力,反过来又左右着人们的心灵和行为。山东沙湾的河神庙,即是稍后徐有贞所说的“大河祠”。河南黑洋山的河神庙,位于黑洋山西北的河北之滨,在原武县东北20里,在阳武县西20里,因其恰处两县交界,故“责令原、阳二县春秋轮祀”(103),以配合布政司官员或上方来员的祭祀活动。此庙建成后,渐因周围淹没淤塞,陷入低洼之地,“其地形下,周围水聚,祭时病涉,规制狭窄,兼被淹塌”。成化四年(1468年),河南布政司参议王汝霖督令地方有司迁至高阜之处(104)。
在河神庙建成的次年,即景泰四年,河南地方官员确实按照景帝诏令在仲春举行了祭祀活动。实施这次祭祀的是河南巡抚王暹,级别比布政司官员高。时间是在二月二十九日,符合春仲月的要求。其御祭文为:
维景泰四年岁次癸酉二月戊子朔,二十九日丙辰,皇帝谨遣都察院右都御史王暹致祭于朝宗顺正惠通灵显广济河伯之神曰:惟神奠镇兹土,以庇利为职。比闻连岁伏阴,雨雪过多,农事艰举,人民乏食,困毙不胜,朕心悯恻。此固朕之不德所致,然念朕与神受育民之责于天,其任惟钧。而神则又独司阴阳阖辟之机、物理变化之运,忍令此沴为民病乎?咎固当归于朕,神亦焉得而辞?故敢以告,尚冀神休。大布阳和之惠,溥成发育之功。专俟感通,以慰舆望。谨告(105)。
秋季又有祭祀,只不过时间不在仲秋,提前了一个月,在七月十七日;祭祀官员不是地方官员,而是朝廷派来的给事中。
前此因石璞敷衍了事,未治根本,加之当时水势太盛,所以三年“四月修完”,五月沙湾复决(106)。九月,景帝不得不遣都察院左都御史王文再来治理。他在给王文的敕谕中说,“往因黄河奔溃,北流散漫,冲决漕河堤岸,阻滞官民运输。虽尝遣人修浚,尚未有经久计”(107),此即是指石璞所修工程脆弱。王文来到沙湾后,在祭祀河神的祭文中道:
景泰三年岁次壬申,九月庚申[寅]朔,初三日壬辰,皇帝谨遣太子太保兼都察院左都御史王文祗捧香帛,以太牢致祭于朝宗顺正惠通灵显广济河伯之神曰:兹者河流泛滥,自济宁州以南至于淮北,民居农亩皆被垫溺,所在救死不赡,朕实伤切于怀。夫朕为民牧,神为河伯,皆帝所命。今河水为患,民不聊生,伊谁之责?固朕不德所致,神亦岂能独辞?必使河循故道,民以为利而不以为患,然后各得其职,仰无所负而俯无所愧。专候感通,以慰悬切。谨告(108)。
从这段文字的字里行间,既可看到景帝出民垫溺的焦虑心情,又可看到他对河神不助的巧妙责怪。王文来后,效果似乎不佳。河伯神祭祀后的效果既然不甚显著,那就不妨试试其他神灵的收效,甚至连铁牛也搬了出来,真是病急乱投医。景泰四年二月初一日,命山东巡抚薛希琏、河南巡抚王暹分祭东岳泰山神和境内应祀的河渎诸神,希望对治河有所帮助(109)。十一日,景帝命“京厂给铁牛十八、铁牌十二”(110)。铁牛于治河有何作用?古人认为:牛,黄色,属土,可克水,故铁牛被用来镇水。宣德、正统间,于谦在任河南、山西巡抚时,就曾采用过这种包含五行生克理论的做法,当时铸了2个铁牛,背上铸有镇水铭文,其中一个铁牛至今仍存(111)。景帝命造的铁牌,大概是河神的令牌吧。从这些祭祀做法中可以看出,河神从一开始即是作为功用神来对待的;在利用河神的同时,也不放弃其他神祇。说明此时的河神并非独尊至上,只是享有较之一般神灵稍高的地位,因为河神毕竟是专业神祇,所以河神还是照祭不误。如,同月二十一日,又命山东巡抚薛希琏以太牢祭祀河神(112)。御祭文如下:
景泰四年岁次癸酉,二月戊子朔,二十一日戊申,皇帝遣刑部尚书薛希琏以太牢致祭于朝宗顺正惠通灵显广济河伯之神曰:兹者漕河东注,不循故道,遣人修筑,屡见颓决,民徒用力而不得济,神视其患忍不恤乎?兹特加封神为朝宗顺正惠通灵显广济大河之神,尚翼神休,顺正河道,民得享无穷之利,神亦着莫大之勋。专候感孚,以慰虔祷。尚飨(113)。
从正统十三年(1448年)夏开始的这次黄河泛滥,近乎百年一遇,水流旺盛,规模超前。据山东东昌府、兖州府的耄耋老人讲,“今兹之水,盖洪武以来所未尝有,而大耋之人所未尝见也”(114)。景泰四年(1453年)十月十一日,在河决沙湾持续6年无解的情况下,景帝召集大臣在文渊阁议举人选,最后推左佥都御史徐有贞前往治理。景帝在敕书中提到了当时的严峻形势,“惟河决于今七年(应为六年),东方之民,厄于昏垫,劳于堙筑,靡有宁居。既屡遣治,而弗即功。转漕道阻,国计是虞”。徐氏抵达山东后,并未骤然堵塞,而是“戒吏饬工,抚用士众,咨询群策”,并从东至西,“逾济涉汶,沿卫及沁,循大河道范以还”,亲自沿河巡视,“究厥源流”,“度地行水”,找寻规律。最后决定从上游的河、沁之地,经开州、濮州到张秋金堤,修渠筑闸,上下协调,适时节宣。“河、沁之水过则害,微则利,故遏其过而导其微”。此次工程从景泰五年春动工,至六年夏收功,秋天告成。工程包括正堤、副堤、护堤、水门大堰、泄水渠、制水闸、放水闸等设施,总称为广济渠,称其闸为通源闸。不仅解决了沙湾运河的决堤问题,还使运河西岸的许多田地露出,可以耕作。“阿(东阿)西、鄄(鄄城)东、曹(曹州)南、郓(郓城)北之区,出余波而资灌溉者,为顷百数十万”(115)。据称,“自始告祭兴工,至于毕工,凡五百五十有五日”,说明在兴工前首先祭祀了河神。徐有贞在《治水功成题名记》中说,“铸玄金而作法象之器,建之堤表大河、感应二祠之中以为悠久之镇”。此感应祠应为此次功成之后在沙湾敕建之河神祠。对此,万历末年担任北河管理之任的工部郎中谢肇浙曾有记载:“感应祠,在沙湾,祀大河之神。景泰间敕建。仍加封朝宗顺正惠通灵显广济大河之神。其左祀护国金龙四大王及平浪侯晏公、英佑侯萧公。以春、秋二仲及起运、运毕凡四祭。北河郎中主之。”(116)
景泰六年六月初三日,在工程接近尾声时,徐有贞又代皇帝祭祀河神,祭祀活动应是在感应祠中举行。祭文对这次河神转患为福的功劳给予了高度评价:
恭承大命,重付眇躬。民社所依,灾祥攸系。志恒内省,政每外乖。兹者雨泽不敷,河流灾浃,舟船浅滞,禾稼焦萎,疾患由臻,公私所病。究惟所自,良有在兹。然因咎致灾,固朕躬罔避。而转患为福,实神职当专。夫有咎无勤,过将惟壹。而转患为福,功孰与均?特致恳祈,幸副悬望,谨告(117)。
从上面的叙述可以看出,从景泰二年首次给河神加封,到景泰三年六月工部尚书石璞奏请在黑洋山和沙湾为河神建祠,再到景泰六年六月左佥都御史徐有贞在沙湾奉敕建感应祠,皆表明官方在治河河神信仰上所迈出的不断推进的实质性步骤。
弘治年间河道和漕运治理的时间跨度长达7年,在时间上和正统末到景泰六年的那次治理恰合,也是明代治河史上的关键时段。此期问题的症结和前者稍异,即不单纯是水量的丰盈,还有河南境内众多支流在一段时间后出现严重淤塞和排泄不畅,从而引发溃决、威胁运道的问题。弘治二年(1489年)五月,开封境内黄沙冈、苏村等处河道决溢,“所经郡县多被害,而汴梁尤甚”(118)。河道自荆隆等口溃决后分为二股,其中一股经北直大名府南境流入山东,直接威胁张秋至沙湾段运河,“所过闸座间有淹没,堤岸多被冲塌”。有人担心降水若增,“必至溃决旁出”,冲毁运河,“有妨漕运”(119)。于是九月升南京兵部左侍郎白昂为户部左侍郎修治河道。白氏在河南境内踏勘调查后,在三年正月的上疏中披露了他的治理方案,即采取“南北分治”的办法:对黄河北分支,“于北流所经七县筑为堤岸,以卫张秋”;对黄河南分支,“东南则以疏为主”(120),但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弘治五年八月,又命工部左侍郎陈政总理河南等处水道。孝宗在敕书中分析了当时的河道形势,“黄河流经河南、山东、南北直隶平旷之地,迁徙不常,为患久矣,近者颇甚。盖旧自开封东南入淮,今故道淤浅,渐徙而北,与沁水合流,势益奔放。河南兰阳、考城,山东曹县、郓城等处,俱被淹没,势逼张秋运道。潦水一盛,难保无虞”(121)。陈政到后,历山东、河南进行调查,发现河南境内原来入淮的南支、中支的几条分支河道“今已淤塞,因致上流冲激,势尽北趋”,并在祥符县孙家口、杨家口、车船口,兰阳县铜瓦厢等处决为数道,俱入运河,以致张秋一带“势甚危急”,故打算“浚旧河以杀上流之势,塞决河以防下流之患。修筑堤岸,增广闸座。已集河南丁夫八万人,山东丁夫五万人,凤阳大名二府丁夫二万人,随地兴工,分官督役”(122)。可是不久陈政病故,吏部尚书王恕等推举刘大夏接任。
弘治六年(1493年)二月,升浙江布政司左布政使刘大夏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修治河道。孝宗心情急切,见大夏未有成功,弘治七年五月,又命内官监太监李兴、平江伯陈锐前往,与刘大夏协同治理。敕书中道,“今河既中决,运渠干浅。京储不继,事莫急焉”。说明运河此时已经溃决。三人商议,首先在运河西挖月河一道三里许,使漕舟畅通。接着确定了先疏浚分流,夺上游之势,继而堵筑决口、复筑大堤的方策。弘治七年十二月,堵筑了张秋决堤,改张秋镇名为“安平镇”,以求永远平安之意。并从太监李兴等人之请,赐额建庙,额曰“显惠”,祀真武、龙王和天妃(123)。弘治八年二月前堵塞了铜瓦厢、黄陵冈等六处决口,在薄弱环节黄陵冈外筑堤坝三重,“又筑长堤:荆隆口之东西各二百余里,黄陵冈之东西各三百余里,直抵徐州,俾河流恒南行故道,而下流张秋可无溃决之患矣”(124)。此后黄河决口北流的情况杜绝,这对黄河及其支流的走向影响颇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治河活动中出现了祭祀多种神灵的现象。这样做或许是出于获得诸神合力的考虑,但河神祭祀仍是其中的重头。弘治七年十月,山东按察司副使杨茂元担心令出多头、责任不专,在建议撤回太监李兴和总兵陈锐的上奏中道:“各官初祭河神,天气阴晦,帛不能燃。久之,似焚不焚之处宛然人面,耳目口鼻皆具。万目盛见,众口骇叹。”(125)说明在动工之前各官曾举行了隆重的河神祭祀典礼。八年三月在黄陵冈功成之后,太监李兴等为祈冥佑,奏请为河神赐额建祠,孝宗赐额“昭应”,令有司春秋致祭(126)。在祭祀的功用上似与安平镇的显惠庙有所分工。从一般建庙到赐额建庙,表明官方河神祭祀又行升格,开启了明清时期国家河神祭祀中皇帝赐额建庙的先河,明后期和清雍正、乾隆时期对河神的赐额建庙(观)都可在此找到源头。
此后,河道总理莅任或实施河工之时,皆伴有祭祀河神的活动,成为治河中一种特殊的文化景观。如正德十一年(1516年)左右,河决山东曹县梁靖口,黄陵冈昭应神祠也“荡覆无余,祀礼久缺”。九月治河功成,总河赵璜建议,“今宜答神贶,乞重造祠宇,令有司以时致祭”,得到同意(127)。南直沛县为黄河与运河交汇之处。嘉靖六年(1527年)六月,因漕河重新畅通,议者以为神助。工部为请,诏建河神祠,春秋致祀(128)。隆庆四年(1570年)八月,下诏于南直沛县夏镇和山东的梁山各建河神祠,分别赐名“洪济”、“昭灵”,命夏镇闸、徐州洪主事春秋致祭(129)。
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八月,河道总督杨一魁条议分黄导淮事宜,在第八款“议建庙宇以答灵贶”中云:“盖河之有神所从来(久)矣。而自建功以至竣役,河伯效顺,酬报宜隆。除岔庙及五港口立庙外,议于黄坝、周庄处所各建庙祀,请赐庙额以示崇报。”(130)岔庙、五港口、黄坝、周庄庙均属于南直境内的黄、运、淮交汇区域。
自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十一月始,至次年四月止,河道总督曹时聘征夫50万人,花费80万两银子,费时五个月,对南直砀山县朱旺口到徐州北小浮桥之间170里的河道进行了大挑,使黄河溃流复归故道。曹氏在工毕报闻时,恳请“建祠赐祭,以旌河神”(131)。
天启六年(1626年)九月,以南直淮安府清河县清口涨水而“粮船速济”,总漕苏茂相请求加封河神(132),后被加封为“护国济运龙王通济元帅”。此时已近明亡,边疆危机,农军渐兴,地方动荡,运河沿岸不稳定因素增加,漕粮运输紧迫艰难,而国家财政捉襟见肘,在治河和治运上不可能有太多的投入,在这种情势下,某些偶发因素的作用更容易被视为河神庇佑的结果。这是明廷给河神的第二次加封,清楚地显示出河神人格化的特点。这虽不能代表整个明代河神信仰的形态特征,但却反映出河神信仰新的走向,即逐渐游离出明初祖制的困缚,远汲唐、宋河渎神的人格化资源,开启了治河河神人格化的进程。
三 明代治河河神信仰之特征
1.具有鲜明的功利性
传统的大河祭祀,即河渎祭祀,是对上古自然崇拜观念的继承和延续。在远古或上古时,出于对名山大川力量的敬畏和对其聚云生雨、润泽大地、降祥造福的感戴以及人们有限的自然认识,便产生了自然神崇拜现象。五岳四渎的祭祀体系确切形成的时间虽无法确定(133),但至迟在秦代就有了相关的祭祀记录。秦并天下后,“令祠官所常奉天地、名山、大川、鬼神,可得而序也”,且明确地把临晋作为河神的祭祀地(134)。西汉高祖刘邦二年(公元前205年)冬下诏,说他“甚重祠而敬祭”,对于上帝和山川诸神以时礼祀之(135)。到了宣帝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三月,为祈天下年丰,补全江海缺典,祭祀体系趋于规范,自此五岳四渎“皆有常礼”。河渎祭祀的对象为大河,它是河神的具体指征。当时,“唯泰山与河岁五祠”(136)。河渎仍于临晋祭祀。按唐人张守节的说法,秦汉时代的临晋应在河西,非后来位于河东的同名之地(137)。两地位置有异,但距离不远,盖因不同阶段京师所在地不同,为方便祭祀而做出的不同调整。到了唐、宋、元时期,作为河神的河渎不断被加封公、王等号,显示了其阶段变化和逐渐人格化的走向。
到了明初,太祖朱元璋认为神灵与天地同存,所来久远,神力广大,人莫能测,所以采取自然主义态度,下令取消先前朝代给神的各种王、公封号,以本名称之。河神因之改为“西渎大河之神”,简称“河渎之神”,但仍延续了元之前历代作为河神信仰的河渎祭祀活动,宣德时奏修河渎庙的事情即是其明证。宣德九年(1434年)四月,山西蒲州临晋县题奏:境内的西渎大河神庙朽坏,请求让临晋等五县民夫修治,得到允准(138)。明初太祖的诸神祭祀改革使河神人格化的进程中断,然从河渎神的祭祀地、祭祀时间和性质看,与先代未有差别,仍属于因沿袭而形成的纯粹的祭祀类型,即国家祀典中如同天地、社稷和风云雷雨祭祀一样的例行祭祀的组成部分。
这种属于常例性的河渎祭祀,在表象上虽与治河河神有着高度的一致性,但两者其实是属于完全不同的祭祀体系。
首先,河渎祭祀并未因治河河神的出现而中断或是被替代。景泰四年(1453年)七月初七日,景帝遣太保宁阳侯陈懋祭告昊天上帝、厚土地祇,让安远侯柳溥祭告太社、太稷之神,让礼部侍郎姚夔等赍香币、牲醴,分别祭告于在京东岳庙、都城隍、大小青龙、西南龙宫山、龙潭、北岳恒山、北镇医巫闾山、东岳泰山、东镇沂山、中岳嵩山、济渎北海、淮渎、西海、东海、大河、河伯等神(139)。在这里,大河(河渎)之神是和其他岳、镇、海、渎诸神祇并列的,都是例行的国家祀典中的祭祀对象。值得注意的是,其中还增加了刚封不久的河伯神这一新成员。它与大河神同列,说明两者是平行祭祀的。不仅如此,我们还可找到在这次祭祀活动中它们同时祭祀的证据。
景泰四年重七日的这次祭祀京师内外众神的御祭文在“实录”中有载,内容如次:
国以兵民为本,兵民以食为天。仁政所先,于此。方百谷将实,重以漕运方殷,雨泽罕敷,河流多决。兵民所望,畴当副之。夫朕为国子民,而神为民捍患,实皆天职。然有司存朕所能为,岂敢畏难于朝夕?神之易举,讵可辞劳于指麾。沛膏雨以作丰年,助顺流而为之通道。愿有祷也,冀无负焉(140)。
前已有述,在这次祭祀活动前一年的景泰三年五月,在山东阳谷县张秋和河南原武、阳武二县间的黑洋山皆建河伯神庙。河伯神和大河神因为都在祀典之列,所以自然也成为这次活动中的祭祀对象。景泰四年七月,刑科给事中姚旭来黑洋山代行祭祀,他在祭文的引子中说,“维景泰四年岁次癸酉,七月丙辰朔,十七日乙未,皇帝谨遣刑科给事中姚旭以香币、牲醴祭告于朝宗顺正惠通灵显广济河伯之神曰”(141)。祭祀时间在七月十七日,祭文内容与上引“实录”相同。同年七月,吏科给事中萧斌来山西临晋县河渎大河神庙代行祭祀,他在祭文的引子中说,“维景泰四年岁次癸酉,七月丙辰朔,皇帝谨遣吏科给事中萧斌以香帛、牲醴祭告于河渎之神曰”(142)。这段文字或有点小差池,因为京师的祭祀活动是在该月初七日,萧斌远道来山西祭祀不可能早于初七日。又,按祭祀文的书写格式,先写朔日,即七月初一,后写祭祀日,因此该祭文应是遗漏了祭祀日。其祭文也同“实录”内容。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河渎庙志书《西渎大河之神志》的有关门类中,保留着从天顺至弘治间祭祀河渎神的御祭文(143)。这些事实皆表明,明代治河河神祭祀与例行的河渎祭祀有异,属于另一祭祀类型或祭祀系统。
其次,治河河神具有治河的针对性,且具有与民间神相同的很强的功用性。从前述治河河神的产生和祭祀地或建庙处的选择皆体现着这些特征,这是与河渎神的不同之处。最初,河渎神或许也被人们赋予了担负庇护治河的功能,但当具有专业性的治河河神出现之后,河渎神原先的这一功能便被淡化或渐丧失。
治河河神祭祀因治理黄河而生,随着治理的进展而渐行完善。从景泰年间的给予封号,到治水工程奏功后的建祠,再到赐额建祠和新的加封,这一过程不仅是祭祀要素的完善,而且也是祭祀空间的扩展。所以,治河河神与黄河治理以及与之密切联系的治漕直接相关,是出于祈求河神庇佑的功用性考虑的产物。从其所拥有的明显针对性和功用性来看,河神形象是对民间神的借用和翻版,其纳入国家祀典,从本质上说,是民间神的上升和转换。
2.属于含有部分人格化因素的自然神形态
有明一代,治河河神几乎以“河伯之神”相称,虽有封号,但称谓朴素。直接以河神或河伯之神相称,表明治河河神是以自然神的形象呈现的,这与洪武三年国家祀典调整时所规定的不得加封神祇基调的潜在影响不无关系。说治河河神包含人格化因素,是指自景泰后的加封中无论如何竭力保留河神的原始形态,但其结果毕竟是被加封了。特别是到了天启六年(1626年)九月,当河神被加上“护国济运龙王通济元帅”封号时,其人格化特征更加昭著。但这一封号为时甚短,且具有地方性,不能视为长达二百多年的明代治河河神主体特征的代表。
当步入清朝时,治河河神的躯壳被作为人神的金龙四大王所填充,四大王成为河神的化身和内涵。金龙四大王是实实在在的人神,原名谢绪,南宋末谢太后之侄,元陷没杭州后,入水殉国,而后成神。神力广大,被人崇奉。据和四大王同乡的明代文士徐渭在嘉、万时所撰碑记称:
王姓谢,名绪。宋会稽诸生。晋太傅安之裔。祖达,父某。有兄三人,曰纪,曰纲,曰统。王最少,行第四。居钱塘之安溪,后隐金龙山白云亭,素有壮志,知宋鼎将移,每慷慨愤激。甲戌秋八月,大雨,天目山颓,王会众泣曰:天目乃临安之镇,苕水长流,昔人称为龙飞凤舞,今颓,宋其危乎?未几,宋鼎移,王昼夜泣,语其徒曰:吾将以死报国。其徒泣曰:先生之志果难挽矣,殁而不泯,得伸素志,将何以为验?曰:异日黄河北流,是予遂志之日也。遂赴水死,时水势高丈余,汹汹若怒,人咸异之。寻得其尸,葬金龙山之麓,立祠于旁。元末,我太祖与元将蛮子海牙战于吕梁,元师顺流而下,我师将溃,太祖忽见空中有神披甲执鞭,驱涛涌浪,河忽北流,遏截敌舟,震动颠撼,旌旗闪烁,阴相协助,元师大败。太祖异之。是夜梦一儒生披帏语曰:余,有宋会稽谢绪也,宋亡赴水死,行间相助,用纾宿愤。太祖嘉其忠义,诏封为金龙四大王。金龙者,因其所葬地也。四大王者,从其生时行列也。自洪武迄今,江淮河汉四渎之间屡著灵异。商舶、粮艘,舳舻千里,风高浪恶,往来无恙,佥曰王赐,敬奉弗懈。各于河滨建庙以祀,报赛无虚日。九月十七日为其诞辰,祭赛尤盛(144)。
在明前期,因运河的南北孔道作用和南方人士的往来,这一信仰沿运河向北传播,成为北方沿运河一线民间甚或官方的信奉神之一(145),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据载,在济宁州城南东去五十步的运道上,“旧有金龙四大王庙,凡舟楫往来之人皆祈祷之,以求利益”。岁久颓毁,漕运总督石璞、参将汤节让卫、州僚属及义士捐资更新。正统十三年(1448年)十月三日动工,至腊月庙成。后来这一信仰逐渐扩展,以至从淮北到山东北部临清的整个运道上皆建祠崇祀,“自吕梁、徐州以达临清,凡两岸有祠,皆祀金龙四大王之神”(146)。它不仅是漕运水手、过往商人的奉祀对象,还纳入了国家祀典。如景泰七年(1456年)十二月,接受左副都御史徐有贞奏请,在沙湾建金龙四大王祠,命有司春秋致祭(147)。一直到明中期后,这一信仰仍在不断强化,如隆庆六年(1572年)六月,朝廷还遣总河万恭代为祭祀。有祭文为证:
隆庆六年六月癸亥,敕遣总河佥都御史万恭致祭敕封金龙四大王之神曰:兹者漕河横溢,运道阻艰,特命大臣总司开浚,惟神职主灵源、功存默相,式用遣官,备申祭告。伏望鉴兹重计,纾予至怀,急竭洪澜,佑成群役,俾运储以通济,永康阜于无疆。谨告(148)。
这说明,明后期金龙四大王在北方的影响不断扩大(149)。不仅是运河沿岸,即便是河南的黄河沿岸也是如此。下面通过余继登亲历的一件事情来做说明:万历十六年(1588年)五月,余氏受命赴周藩行册封礼。二十一日抵达开封,二十三日礼毕后拟取道陈桥北旋。及抵河滨,日已近暮。次日诘旦,舟发,“闻波涛撼舟,舟与水敌,湱然有声。声渐猛,如铁骑千群衔枚而疾趋也,如万章之松怒飙吼而为涛也,又如雷霆震发而岩崖摧裂也”,舟随胶,舵已折。舟人求余氏祷神,“舟设神所”。余氏看到神所中的“神可尺许,为武夫状而甚雅”。有顷,“舟忽震动,座几倾”。余氏以为舟破,其实是舟始动。“舟望陈桥行,如有挽之者”。舟中老人兴出意外,跪着向余氏道:“适祷于大王。大王有灵,舟今果不操而发”。余氏亲自感受了大王的灵应,急问大王为何神,舟人答曰金龙四大王(150)。所以,万历末年谢肇浙曾说:“北方河道多祀真武及金龙四大王,南方海上则祀天妃云。”(151)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同时,他又详载了运河旁沙湾感应祠的神位布列情况:该祠祭祀主神仍是大河之神,其配祀神灵有平浪侯晏公和英佑侯萧公,此外从祀的还有金龙四大王。关于萧公和晏公,据载:“江河之神多祀萧公、晏公,此皆著有威灵、受朝廷敕封者。”(152)金龙四大王的配祀情形表明:尽管四大王也是敕封神祇,且在万历末影响不断增强,然其地位仍逊于河神,在祭祀体制内仍处于从属位置。清顺治二年(1645年)年底,金龙四大王地位骤变,被封为黄河之神,成为河神实体和化身,这应是明中期后这一民间信仰不断积聚的必然结果。必然性往往通过偶然性来实现。该年十二月,流经河南怀庆府孟县境的一段黄河数日清澈,被视为祥瑞之兆,河神因而被封为“显佑通济金龙四大王之神”,命河道总督致祭(153)。后来又被加封为“显佑通济昭灵效顺金龙四大王之神”。河神和人神叠合,治河河神实现了由自然神形态到彻底人格化的过渡。再后来,河神又和黄大王联系起来,称为“灵佑襄济之神”(154)。其实都是河神躯壳与地方人神结合的结果。这些皆表明治河河神不断人格化的走向。把明代治河河神信仰的变化放置到较为长时段的历史过程中观照,可以发现,它具有包含部分人格化因素的自然神性质。
对这种治河河神信仰现象做客观的理解,应是当河工难度超越了人们的能力极限而深陷无奈窘境时,从内心深处生发出的祈求冥冥力量佑助的结果。某些决口得到堵塞、大溜顺利导入引河等,也会碰到一些回风和顺畅的偶然情况,与人们最初的祈愿相合,则会强化他们对固有信仰的笃信,因此从本质上说,这是当时人们认识能力和水平的反映。在某个阶段,由于社会还未达到足以使人们理解某个方面问题的时候,他就只会在那个阶段打转而不能有所突破,这是正常的。或许以为,拥持了这种信仰,人们即放弃了全部的主动和努力,把希望完全寄托于河神,这是表面上的和非历史的看法。实际上,在面临险工时,把河神抬出,因其在人们心灵中的无比威力,可以使人们获得某种慰藉和依仗,暂时缓解心中恐惧,增强某些信心,摆脱望河兴叹、无助失望的被动和消极。必须从精神角度剖析这种现象,才能理解它长久存在的深层原因。同时,透过明代治理河神演变轨迹的梳理,也反映出明代不同时段黄河灾害日渐严重的史实。
注释:
①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②水利出版社1982年版。
③收入氏著《黄河水利史研究》,黄河水利出版社2003年版。
④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七《治国平天下之要·固邦本·除民之害》,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按:前语出自北宋中期孔武仲之口(见氏著《清江三孔集》卷一五《送顾子敦使河北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后语出自北宋中期苏轼和元人余阙之口(苏轼:《东坡全集》卷三七《奖谕敕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万历兖州府志》卷二一《黄河》,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
⑥《元史·河渠志二·黄河》,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620页。
⑦徐有贞:《敕修河道工完之碑》,黄训:《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五○《工部》,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明神宗实录》卷一九五,万历十六年二月丁丑。
⑨潘季驯:《河防一览》卷一一《申明河南修守疏》,中国史学丛书本。按:“谓”字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改,“律”字据《河防一览》卷一《全河图说》中标示文字改。
⑩《元史·食货志一·海运》,第2364页。
(11)按:此“滦”字在实录中常写作“栾”,误。据明洪武间所修《寰宇通衢·至河南其路有二·至卫辉其路有二》(续修四库全书本)载,中滦驿在大梁驿北50里,故知应为“滦”字。此地后因黄河河道滚动而被淹没。
(12)宋礼:《会通河记》,《万历兖州府志》卷二○《漕河》附。
(13)徐有贞:《武功集》卷三《史馆稿·送太守况侯述职诗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万历兖州府志》卷二○《漕河》。
(15)徐三重:《采芹录》卷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6)(20)《明太宗实录》卷一一三,永乐九年二月己未,台湾“中研院”史语所影校本。按:以下所引明代实录皆出自该本,不再注出。
(17)按:直到会通河贯通之初,海运仍占相对优势地位。据永乐十三年闰九月初三日行在户部奏,每年海运遮洋船1100余只,运粮80余万石到北京。而会通河浅船1300余只,每年可运三次,累计运粮60余万石,赶不上海运的总量(席书等:《漕船志》卷六《法例》,玄览堂丛书本)。
(18)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九《国朝海运考》,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9)(21)宋礼:《会通河记》,《万历兖州府志》卷二○《漕河》附。
(22)倪岳:《青溪漫稿》卷一九《送大总戎平江陈公总督治河诗序》,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3)《明孝宗实录》卷八三,弘治六年十二月丁亥。
(24)陈文:《重建会通河天井闸龙王庙碑记》,谢肇浙:《北河纪》卷八《河灵纪》,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5)孙承泽:《河纪》卷末《自跋》,续修四库全书本。
(26)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一二六《川渎异同三·大河下》,续修四库全书本。
(27)《嘉靖长垣县志》卷一《地理·山川》,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28)刘大夏:《议疏黄河、筑决口状》,黄训:《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五○《工部》。
(29)《明孝宗实录》卷九二,弘治七年九月丁酉。
(30)刘健:《黄陵冈塞河功完之碑》,黄训:《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五○《工部》。
(31)《明史·刘大夏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844页。
(32)《嘉靖仪封县志》卷下《艺文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
(33)崔铣:《治河通考序》,刘隅:《治河通考》卷首,续修四库全书本。
(34)《明孝宗实录》卷七二,弘治六年二月丁巳。
(35)《明孝宗实录》卷九三,弘治七年十月甲戌。
(36)《明武宗实录》卷五六,正德四年十月癸卯。
(37)(39)潘季驯:《河防一览》卷一一《申明河南修守疏》。
(38)《明神宗实录》卷七八,万历六年八月己亥;潘季驯:《河防一览》卷一一《申明河南修守疏》。
(40)刘健:《黄陵冈塞河功完之碑》,黄训:《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五○《工部》。
(41)《嘉靖兰阳县志》卷一《地理志·河渎》,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42)佚名:《孙家渡神祠记》,黄训:《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五○《工部》。
(43)崔铣:《治河通考序》,刘隅:《治河通考》卷首。
(44)按:潘季驯在长期治河经历中摸索和总结出了体系性的经验。他批评开挖支流解决河水暴涨的做法,说“分流诚能杀势,然可行于清水耳。黄水沙居其六,分则势缓沙停”,因此主张黄河治理只能采取合水的办法,“借势行沙,合之所以杀之也”(《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七,万历二十年四月己亥)。对挖新河胜于复故道的认识进行了辨正,说“水行则沙行,旧亦新也。水溃则沙塞,新亦旧也。河无择于新、旧也。借水攻沙,以水治水。但当防水之溃,毋虑沙之塞也”[潘季驯:《刻河防一览引》(万历庚寅年嘉平月,即十八年十二月),《河防一览》卷首]。潘氏批评的两种认识和做法在当时和后来一直存在着。
(45)《明英宗实录》卷九,宣德十年九月壬辰。
(46)《万历兖州府志》卷二一《黄河》。
(47)《明英宗实录》卷一六三,正统十三年二月乙巳。
(48)《明英宗实录》卷二○六,景泰二年七月庚申。
(49)《明英宗实录》卷二四四,景泰五年八月戊戌。
(50)《明英宗实录》卷二五七,景泰六年八月丁巳。
(51)崔铣:《治河通考序》,刘隅:《治河通考》卷首。
(52)《嘉靖兰阳县志》卷四《署制志·河道》。
(53)《嘉靖兰阳县志》卷二《田赋志·河夫》。
(54)《万历兖州府志》卷二一《黄河》。
(55)《明武宗实录》卷五六,正德四年十月癸卯。
(56)(58)《嘉靖兰阳县志》卷一《地理志·河渎》。
(57)《嘉靖兰阳县志》卷三《建置志·堤防》。
(59)《嘉靖仪封县志》卷下《艺文志》。
(60)《明孝宗实录》卷九八,弘治八年三月壬辰。
(61)(67)《嘉靖兰阳县志》卷四《署制志·河道》。
(62)《万历会典》卷二○九《都察院一·督抚建置》,广陵书社2007年影印本。
(63)《明神宗实录》卷二○五,万历十六年十一月甲子。
(64)按:姜璧的《条陈治安疏》和王世扬的《中州河防为要疏》收入潘季驯《河防一览》卷一三。其奏疏观点收入《明神宗实录》卷八九“万历七年七月戊申”条和同书卷二○五“万历十六年十一月甲子”条。两条建议均未采纳,实录中云“皆从之”是错误的。
(65)《明孝宗实录》卷一一八,弘治九年十月丙戌。
(66)《明武宗实录》卷一三七,正德十一年五月丙戌。
(68)《万历开封府志》卷七《官师志》,四库全书存目丛书补编本。
(69)潘季驯:《河防一览》卷一一《添设管河官员疏》;《明神宗实录》卷二○六,万历十六年十二月甲申。按:明清时期,沿黄地区如山东兖州府、南直淮安府以及河南开封府皆设置两员治河同知,显然这是这些地区河患风险严重存在的反映。从开封府万历十七年又增添一名治河同知起,两名治河同知的体制便已形成。驻省会者为南河同知,驻封丘荆隆口者为北河同知。其中,北河同知衙署因顺治九年圮于水而移驻祥符县陈桥镇。从《康熙开封府志》(康熙三十三年刻本)卷二○《职官志》的题名知,清代沿袭了这一制度。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雍正河南通志》卷三六《职官七》知,雍正二年又将南河同知和北河同知各分为上、下,等于说又增加了两员,其中上南河同知驻扎在中牟县阳桥镇,上北河同知驻扎在阳武县太平镇,显示出对河南河务的关切和重视。现存乾隆十三年《大清缙绅新书》和乾隆二十五年《大清缙绅全本》(清代缙绅录集成本)开封府部分皆标为“要缺”或“最要缺”,可见其治河任务綦重。
(70)《嘉靖兰阳县志》卷六《官师志·主簿》。
(71)《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二,嘉靖十四年二月戊申。
(72)《明英宗实录》卷二三○,景泰四年六月己丑。
(73)《明英宗实录》卷二八三,天顺元年十月庚子。
(74)《明宪宗实录》卷一六五,成化十三年四月乙卯。
(75)《明英宗实录》卷三三○,天顺五年七月丁巳。
(76)《明太祖实录》卷一九五,洪武二十二年二月癸亥;《嘉靖仪封县志》卷上《建置沿革·县治》、卷下《古迹》。
(77)《明英宗实录》卷二六八,景泰七年七月己巳。
(78)《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二,景泰四年八月乙酉朔。
(79)《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五,景泰三年四月丙子。
(80)《明英宗实录》卷二二一,景泰三年闰九月丁亥。
(81)《明宪宗实录》卷一八六,成化十五年正月戊寅。
(82)《嘉靖归德志》卷八《杂述志·祥异》,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
(83)《嘉靖归德志》卷二《建置志·城池》。
(84)《嘉靖兰阳县志》卷一《地理志·河渎》。
(85)《明太宗实录》卷一一四,永乐九年三月壬午。
(86)《明太宗实录》卷一一七,永乐九年七月乙酉。
(87)《明孝宗实录》卷一○三,弘治八年八月丁丑。
(88)《嘉靖长垣县志》卷九《文章·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
(89)如弘治六年六月,以黄河水患,免河南兰阳、仪封、考城三县夏税麦4670余石、丝2640余两,秋粮11640余石、草15 700余束(《明孝宗实录》卷七七,弘治六年六月癸未)。
(90)《明孝宗实录》卷七六,弘治六年闰五月丁酉。
(91)《嘉靖兰阳县志》卷一《地理志·河渎》。
(92)《嘉靖长垣县志》卷一《地理·山川》。
(93)《明太宗实录》卷一一四,永乐九年三月壬午;卷一一七,永乐九年七月己卯。李濂:《汴京遗迹志》卷五《河渠一·黄河》,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4)牛建强:《于谦与明宣德、正统年间的河南地方社会》,《明清论丛》第7辑,紫禁城出版社2006年版。
(95)《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六,景泰三年五月丙申。
(96)《旧唐书·玄宗纪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21页。
(97)《宋史·礼志五·吉礼五·岳渎》,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487页。
(98)《宋史·礼志五·吉礼五·岳渎》,第2488页。
(99)《元史·顺帝纪五》,第891页。
(100)此处引文均据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所藏《历代碑刻文字拓本》中编号为MIN0004X的立于陕西华岳庙中之洪武三年六月初三日所颁诏书碑拓片。按:《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癸亥”条记,发布诏书时间为该年六月初六日,现存河南济源市济渎庙中之诏书碑有月无日,应以华岳庙碑拓为准。又,实录中部分文字不见于华岳庙碑拓和现存原碑,应为纂修者所加。
(101)《明英宗实录》卷二一六,景泰三年五月丙申。
(102)《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七,景泰三年六月乙丑。
(103)吴英:《黑洋山河渎庙碑记》,《乾隆怀庆府志》卷六《河渠·河防》,清乾隆五十四年刻本。
(104)(105)《嘉靖阳武县志》卷一《祠祀》,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本。
(106)《明英宗实录》卷二一九,景泰三年八月甲子。
(107)《明英宗实录》卷二二○,景泰三年九月辛卯。
(108)(113)(116)谢肇浙:《北河纪》卷八《河灵纪》。
(109)《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六,景泰四年二月戊子。
(110)《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六,景泰四年二月戊戌。
(111)牛建强:《于谦与明宣德、正统年间的河南地方社会》。
(112)《明英宗实录》卷二二六,景泰四年二月乙未。
(114)徐有贞:《治水功成题名记》,黄训:《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五○《工部》。
(115)徐有贞:《敕修河道工完之碑》,黄训:《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五○《工部》。
(117)谢肇浙:《北河纪》卷八《河灵纪》。
(118)《明孝宗实录》卷二六,弘治二年五月庚申。
(119)《明孝宗实录》卷三○,弘治二年九月庚辰。
(120)《明史·河渠志一·黄河上》,第2021页。
(121)《明孝宗实录》卷六六,弘治五年八月庚戌。
(122)《明孝宗实录》卷七二,弘治六年二月丁巳。
(123)《明孝宗实录》卷九五,弘治七年十二月庚午。
(124)刘健:《黄陵冈塞河功完之碑》,黄训:《皇明名臣经济录》卷五○《工部》。
(125)《明孝宗实录》卷九三,弘治七年十月甲戌。
(126)《明孝宗实录》卷一○三,弘治八年三月壬辰。
(127)《明武宗实录》卷一四一,正德十一年九月己亥。
(128)《明世宗实录》卷七七,嘉靖六年六月癸亥。
(129)《明穆宗实录》卷四八,隆庆四年八月庚戌。
(130)《明神宗实录》卷三○○,万历二十四年八月壬寅。
(131)《明神宗实录》卷四二○,万历三十四年四月癸亥。
(132)《明熹宗实录》卷七六,天启六年九月乙酉。
(133)《礼记·王制》(十三经注疏本)载,“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即是说,基于天子、诸侯间的等差,天子祭祀名山大川,即五岳四渎。其中的四渎,包括江、河、淮、济。而地方诸侯祭祀所在地的山川。大部分学者认为《礼记》成于西汉,所以这段材料并不能说明周代即有这种山川祭祀制度,它反映的应是汉代的情况。
(134)《史记·封禅书》,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371、1372页。
(135)《汉书·郊祀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210页。
(136)《汉书·郊祀志下》,第1249页。
(137)张守节在注释《史记·封禅书》中“水曰河,祠临晋”句中的临晋时说,“即同州冯翊县,本汉临晋县也。收大荔,秦获之,更名”。即是说,该地初称大荔,秦获此地后更名临晋,即唐代冯翊县。
(138)《明宣宗实录》卷一一○,宣德九年夏四月丙申。
(139)(140)《明英宗实录》卷二三一,景泰四年七月壬戌。
(141)《嘉靖阳武县志》卷一《祠祀》。按:七月初一日为丙辰日,那么十七日应为壬申日,文中乙未日误。
(142)(143)张光孝:《西渎大河之神志》卷五《大河祀典》,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44)《雍正河南通志》卷四八《祠祀·开封府》,广陵刻印社1987年影印本。
(145)《明孝宗实录》卷九五“弘治七年十二月庚午”条载,该年十二月,张秋漕河溃决堵塞功成,改张秋为安平镇,建庙祭祀,其中供奉真武、龙王等众多神祇。
(146)陈文:《重建会通河天井闸龙王庙碑记》,谢肇浙:《北河纪》卷八《河灵纪》。
(147)《明英宗实录》卷二七三,景泰七年十二月戊申。
(148)谢肇浙:《北河纪》卷八《河灵纪》。
(149)按:关于金龙四大王在运河一线的影响,到万历初年已超出淮北和山东的范围,北限已达京师。浙人徐渭在一首为金龙四大王祠的题联中道,“灵满江湖,万里波涛平如掌;神游燕越,两方庙貌俨如生”(徐渭:《徐文长佚草》卷七《榜联·金龙四大王祠》,《徐渭集》,中华书局1983年版)。四大王信仰在越地流行可以理解,因为它本来就是南方的信仰。万历初其祠庙已达燕地,说明此信仰的北传。特别须指出的是,四大王信仰在淮北一带的流行与吕梁洪、徐州洪等运河的危险地段是有联系的,商人为了船货安平,不得不祈求神佑。据徐渭万历初说,“吾乡北贾者日益盛,茗荈之利甲天下”,看来浙江北贩的商人以经营茶叶为主,他们在帆樯往来洪间之时,提心吊胆,心中默祷。后来为了讨好四大王神,干脆将流行于徐州洪的四大王金身请回了四大王的老家,于万历元年五月到十月间建立了洪神行祠,并于次年四月十五日将神的塑像移入(徐渭:《徐文长三集》卷二三《记·洪神行祠记》,《徐渭集》)。这种情况和前面正统十三年吕梁洪至临清间运河两岸祠祀四大王的记载是可印证的。但徐渭讲,他仔细翻阅了徐州洪的志书,发现四大王信仰也不是始终的信仰,起初供奉的是灵源弘济王,而后改为金龙四大王,后来又变成了“非男子”的“圣女”(估计是妈祖),由此也可窥出民间信仰的功利性和易变性。
(150)余继登:《淡然轩集》卷五《杂著·金龙四大王灵应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51)(152)谢肇浙:《五杂组》卷一五《事部三》。
(153)《清世祖实录》卷二二,顺治二年十二月甲辰,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154)清代的黄河治理与河神信仰将另外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