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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虽然要求政企分离,解脱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但并不排除国家对企业的行政管理。需要强调的是,政企分开,不是不要政府管企业,而是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解决政府对企业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近来,有些地方在探索政企分开时,提出了“企业无行政主管”的思路。这种提法是否适宜,值得商榷。
市场经济虽然要求政企分离,解脱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的地位,但并不排除国家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一般说来,政府对一切企业(国有非国有的)都拥有行政管理权;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股权除拥有行政管理权外,还依法拥有所有权。因为法律规定政府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并由此派生经营权。经营权与所有权可以统一,也可以分割,分属于不同的主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同时拥有行政管理、产权管理和业务管理三项权利。这种“三权合一”的体制使企业丧失了法人地位,抑制了企业的活力。因而必须对“三权”重新调整,实行政企分开,一方面解脱企业的附属物地位,使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另一方面将政府从经济角逐中解脱出来,成为市场经济的裁判,更好地行使行政管理权。需要强调的是,政企分开,不是不要政府管企业,而是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解决政府对企业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现在企业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落实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建立企业法人财产权,还企业真正的法人地位,正在探索的作法是把企业的所有权代表委托给专门公司或企业董事会管理。但这不等于政府不管企业了,应该说这只是管理形式起了变化,而不是放弃了管理。第一,作为行政管理权,政府没有委托也不能委托给任何机构,这是法律赋予政府的神圣职责。不管市场经济自由到什么程度,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对企业行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监察、社会保障、税务、价格、金融、外汇、进出口和其它等系列行政管理权,分担这些管理权的部门就是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二,作为对国有企业(国家股)的所有权,政府只是委托管理,而不是放弃。值得提醒的是,这种委托是第二层次的委托。第一层次的委托是国家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委托给政府,这是法律委托;第二层次是政府以合约形式委托给专门公司或企业董事会,这是合约委托。这两次委托的性质是不同的。第二次被委托机构只是依据合约行使代表权,它只是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替身,而不是实质上的产权所有者。因而国有资产的主管机构仍是政府,尽管这些权力不像过去那样分解在各个专业行政部门里,与行政管理权合一,但仍然是政府的职能。因而,当企业各项自主权落实以后,当国有资产管理权实行第二次委托以后,政府仍然拥有行政管理权和企业(股份)所有权两项权力,与过去不同的只是业务权派给厂长经理了。这里,假设政企分开的改革再前进一步,国有企业所有权不由政府代表,而由人大产生一个新的非政权机构来代表的话,政府仍然拥有行政管理权。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削弱政府对企业的业务干预,而加强行政管理。企业可以没有业务主管部门,但不能没有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