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保护规则研究论文_施松廷

虚拟财产保护规则研究论文_施松廷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0120)

摘要:虚拟财产作为当下社会的一项新兴技术产业,引起了法律学界的广泛关注。众多民事、刑事纠纷案件提醒我们,虚拟财产与我们当代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且已经在司法领域掀起了波澜。但是,我们甚至还没有彻底搞清楚法律语境下的虚拟财产的含义是什么,对于如何处理更是茫然。本文从民法适用为核心,以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虚拟财产纠纷,来探讨虚拟财产的性质以及法律理论,以期深入了解该领域。

关键词:虚拟财产;民法;司法保护;权利属性

一、虚拟财产概述

虚拟财产的概念在中国是一个舶来品。1996年9月6日,中国宣布开始提供向专线集团用户和个人用户提供Internet服务,网络游戏几经辗转被引入了中国。2003年作为中国首例有关虚拟财产争议的案件,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并可科技研究发展有限公司案(下称“李宏晨案”)引发了国内学者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研究。在该案中,原告李宏晨作为红月游戏玩家“国家主席”(游戏化身),花费了两年的时间和近万元的资金,将游戏升级到了934级,积累了大量的虚拟装备,后来发现“国家主席”账户内所有虚拟装备丢失,遂向被告红月游戏的运营商主张权利,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自此,以“虚拟财产”为对象的研究在我国蔚然成风。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在网络上的远程交流互动、休闲娱乐,网络游戏等新型娱乐方式应运而生。在这样一个虚拟的世界里,人们通过网络的平台,搭建出了许多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任何社会都是主体间的交流的结果,足够多的玩家在这样虚拟的世界里形成了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游戏开放商为玩家提供了一个仿真的虚拟世界,玩家通过与开发商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nd User License Agreement,下称EULA),注册获得了虚拟世界中的一个化身,从而代入进设个虚拟的世界,进行游历,把现实世界的市场体系巧妙的引入到网络游戏当中,建立起一个虚拟的经济体。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其经济体的构建模式也不尽相同,我国主要以“幻想、战斗”等元素构建出“角色扮演类”游戏(有别于像美国的《第二人生》这样的完全写实风格的游戏,在其中完全模拟现实,玩家相当于在第二个世界重新生活过一次。我国目前没有此种类型,对此不再赘述)。本文所探讨的虚拟财产,即玩家在游戏中付出时间与金钱,获得了在虚拟世界里的“装备”、“货币”等,从技术角度而言只是一行计算机代码,然而通过长期这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开发商、玩家等主体达成的内心确信,认为其存在经济价值,具有值得法律保护的价值,并也因此存在许多纠纷。

此类型的虚拟财产有别于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的“数字财产”,它在事实层面上是一段记载了虚拟经济内容参数的代码,该代码之所以具有法律保护的意义,就在于它的存在代表了一种内在的调整机制,即虚拟的经济系统,不同于现实世界中的经济系统,它不存在直接的市场关系,运营商就是这个系统的主宰,从而因此具有了人为的资源稀缺性和价值性;虚拟财产的存在依附于网络科技技术,以及开发商、运营商的科技技术,它也拥有依附性;游戏开发商开发游戏、运营商运营游戏,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利益,他们投入时间与劳动力开发、运营的虚拟经济体所生产出的虚拟财产,具有商品的价值,在运营商与玩家、玩家与玩家间也拥有了可交易的价值,因此虚拟财产也具有可交易性质。

三、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

(一)物权论

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一段记载了虚拟经济内容参数的代码,在法律上属于无体物,由于他是由游戏玩家付出时间、金钱、精力等对价而取得,并可按照玩家的意愿来进行处分,具有物权的权利外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但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存在“物权意思的独断性”,玩家对虚拟财产进行处分的时候,往往需要运营商的服务响应,这有悖于物权的特性,故将虚拟财产定性为物权是不妥当的

(二)知识产权论

网络虚拟财产是运营商创造出来的,属于其智力成果,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可复制性并且需要一定的载体,符合知识产权的要件。但由于知识产权论更多偏向于保护运营商一方,在目前为止的司法实践当中,往往是玩家作为权利受损的一方,故知识产权理论与司法实践相冲突,但是最符合其理论特征。

(三)债权论

债券论是目前我国司法学界普遍认可的理论。该理论认为,虚拟财产是用户得以请求运营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的凭证,这一债的关系源自于用户与运营商签订的合同(EULA)。这种债权基于合同的签订而产生,虚拟财产是其内容凭证,并拥有有价证券的证权的特点。它的债权人是用户、债务人是运营商,虚拟财产的交易实质上是债权的流转。

另有说将虚拟财产吸纳为物权、债权以外的另一种新型财产权来看。但是从财产权的发展历史来看,财产法吸纳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等是需要经历非常长的时间,加大了虚拟财产目前急需司法保护此类情况的解决难度,目前看来也不具有可行性。下文起即以知识产权论来对虚拟财产进行研究。

四、虚拟财产司法保护在民法领域的运作

通过法经济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存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的虚拟世界当中,玩家并不直接参与对虚拟财产的生产,主要通过由网络服务运营商通过技术来实现虚拟财产的供给和分配,其通过合同的方式将虚拟财产的配置和使用成本、收益在市场中自行内化,玩家在这一过程中并不能起到作用,只是这一过程的旁观者。并且,玩家除了自身的娱乐消费需求意外,自身并不进行创造,同时也对相关权利不自知,仅仅停留在相关物权方面的层面,当方面让运营商进行监管。因此,并不能仅仅从物权表面强调保护虚拟财产。因此,我主要从合同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探讨虚拟财产保护的民法规则。

(一)格式条款的异议

游戏玩家所主张的“虚拟财产”纠纷主要表现为游戏玩家和网络服务运营商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而这类合同往往通过格式合同的行使来体现。玩家的主要权力是否被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排除的问题,经过利益衡量原则判断,通过合理的预期标准来加以判断。应当注意的是,运营商设定的格式合同EULA在呢同上包括一般性合同条款和版权使用条款,对于其中淫荡加以区分而分别提起合同违约之诉或者版权侵权之诉。

(二)债权的第三方侵权

尽管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债权,但这类债券也会遭到第三方玩家的侵害;网络游戏环境下,玩家起诉玩家会受到地域因素的限制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在实体上仍然应当肯定玩家享有依据《侵权责任法》起诉第三方玩家侵害亲权的权利。法官具体在判断第三方侵权侵害时,除了审查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之外,还应考察侵权行为是否有悖于善良风俗;但由于善良风俗的高度抽象性,其具体判断可以参考美国法院在判断行为不恰当时的做法:1、被告行为的性质;2、被告的目的;3、原告被侵扰的程度;4、被告行为所应促进的利益;5、保护被告行为自由与保护原告合同利益的社会利益;6、被告行为对原告合同利益造成侵扰的关联度;7、原被告双方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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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贾嘉:《试论网络虚拟财产》,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期.

作者简介:施松廷(1994-),男,江苏海门市人,法律硕士,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论文作者:施松廷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4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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