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及其具体化承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道路论文,理论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长期以来,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被曲解和误解了。人们普遍地把这一理论仅仅当作一种抽象化纲目,而完全忽视了其内在具有并且本质重要的具体化承诺。在如此这般屈从于理智形而上学的解释方案中,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在丧失其具体化承诺的同时,变成了一种僵化的历史哲学公式。这种历史哲学公式按其基本性质来说,不仅必然是超历史的,而且只能从属于前黑格尔的主观思想及其外部反思。换言之,它们变成了与历史现实及其实体性内容分离隔绝的抽象形式;而且这样的形式可以被无条件地运用到任何历史进程的内容之上。而当这种完全无头脑的运用被看成是马克思历史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时,那些同样无头脑的实证主义者便似乎找到了合适的理由,来抨击“马克思主义借以强奸事实的空洞结构”了。为了有效地澄清这种理论状况,本文试图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本质根据中来阐说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如果这一探讨能从主要之点上有助于正确把握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及其具体化承诺,那么它对于深入揭示中国历史进程的独特性质,对于更加切近地理解当今正在展开的“中国道路”,将是不无裨益的。
马克思历史理论的核心,是将整个人类历史的本质性把握为生产方式的变动结构,亦即把握为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为主轴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演化进程。因此,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理所当然地依循生产方式的基础定向来展开。其经典的表述出现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页)这一表述确实非常清晰地揭示了人类历史的基本发展道路。我们还可以按照马克思的学说,在上述诸生产方式的前端和末端,分别添加原始公社制的生产方式和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这样一来整个人类历史道路的梗概就大体完备了。
关键在于把握这一梗概的基本性质。它实际上很快被理解为一种受自然规律支配的进程:在一部分历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理论与实践中,这一历史发展道路的梗概确实是在其严格和完整的意义上被当作自然规律来理解的。似乎支持这种理解的是马克思的下述说法:“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仅如此,“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同上,第101-102页)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具有的世界历史意义,似乎进一步强化了人类历史道路受制于一般“自然规律”的进程。这样的规律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它正在开展着并一往无前地实现着对全世界的征服。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资产阶级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入到文明进程中来了,“正像它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7页)而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又写道,尽管他在理论阐述上主要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典型地点即英国为例证,但如果德国读者以为本国的情况远不像英国那样糟糕而乐观地自我安慰,那么他将会向这些读者指明:“问题本身并不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所引起的社会对抗的发展程度的高低。问题在于这些规律本身,在于这些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工业较发达的国家向工业较不发达的国家所显示的,只是后者未来的景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0页)
根据对这样一些观点的多重阐释,大部分历史学的理论与实践从总体上构成了将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作为“自然规律”来加以论述和发挥的理解方案。根据这种理解方案,从纵向上讲,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作为一种不可移易的自然必然性来展开和完成;从横向上讲,至少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同样作为一种不可移易的自然必然性实现并贯彻在一切民族或文明的实体中,从而使其一切实体性的内容统统瓦解并最终抵达一种彻底的齐一性。虽说在理论的实际运用方面可能要求某种必要的调整,但理论本身的逻辑看来就是如此。在这样的逻辑中,特别是在这种逻辑的根本性质中,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毫无疑问地变成了某种地地道道的“一般历史哲学理论”。然而,上述理论逻辑得以通行无阻的一个严重障碍是,马克思本人非常明确也非常坚决地拒斥和反对任何一种“一般历史哲学理论”,尽管人们似乎很愿意将这种理论强加给马克思。
1877年,在给《祖国纪事》的那封著名信件中,马克思谈到了一位俄国批评家米海洛夫斯基:“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同上,第341-342页)我们确实有必要反复领会这番话的每一个字,以便透彻地反思自己的先行理解——它是否已把马克思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变成了关于“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而马克思之所以坚拒“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一把万能钥匙”,是因为它永远达不到对特定的具体历史现象的真正理解,“这种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同上,第342页)
即使在这封极简短的信中,马克思也从两个方面否定了那种仅仅以“自然规律”的抽象性为基础定向的关于“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马克思写道,《资本论》关于原始积累的那一章只不过是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全部过程的基础是对农民的剥夺,这种剥夺既使生产者同其生产资料分离而成为雇佣工人,又使生产资料占有者变成资本家。这个过程只是在英国才彻底完成了,但“西欧的其他一切国家”都在经历着同样的运动。对这一概述——作为历史道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运用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横向的,大体牵涉到不同民族或不同国家的历史进程。马克思指出,当米海洛夫斯基把这个历史概述应用到俄国去时,真正可以应用的东西只不过是:(1)如果俄国想要遵照西欧各国的先例成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它就必须首先把很大一部分农民变成无产者;(2)如果俄国倒进资本主义的怀抱,它就必然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些铁面无情的规律支配。可以肯定的就是这些,并且仅仅是这些——任何超出这些的企图都不能不沦为“超历史的”历史哲学公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41页)另一个方面是纵向的,大体牵涉到历史进程的不同阶段。《资本论》曾多次提到,古代罗马平民的被剥夺,同样既造成了除自己劳动力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又出现了能利用其劳动并占有所创造出的全部财富的人。但“结果怎样呢?罗马的无产者并没有变成雇佣工人,却成为无所事事的游民……和他们同时发展起来的生产方式不是资本主义的,而是奴隶制的。因此,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42页)在这里显而易见的是,历史进程无论是对同一时代的不同民族或不同国家来说,还是对相似事变在不同历史阶段中的结果来说,都不具有——而且也不可能具有——“自然规律”的性质。依照自然规律,任何一个标准气压下的水在100℃时沸腾,任何一个自由落体在一定时间内所跌落的高度都等于1/2gt[2],这在西欧和俄国不可能有任何不同,就像它们在罗马世界和现代世界中不可能有任何不同一样。因此,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看来并不意味着历史进程具有自然规律意义上的那种自然必然性。
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对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的理解便似乎陷入了一种高度紧张的二律背反。“正题”说:人类历史的本质进程是一种自然史过程,因而是受“铁的必然性”规律支配的;而“反题”则说: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是错综的、多重的和具体的,因而根本不可能通过被想象为自然规律的必然性来得到真正的把握。这两个方面看来都能从马克思的说法中找到根据;而两者确乎又都本质重要地关涉到对历史发展道路的基本理解。在对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的阐释中,如果说“正题”在较早的时期几乎占据压倒性优势,那么我们后来看到,“反题”的声音也逐渐大了起来。在第二国际的理论家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早期领袖那里,特别是在这二者的参照和比对中,可以清晰地见到这种情形。虽说站在二律背反的一端反对另一端的观点并不鲜见,但调和的意见或许更占上风——尽管这种意见的很大部分仅只是游移徘徊在两个极端之间。下面就此举出三种典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早期在历史道路理论中更倾向于正题,而随着研究的深入和阅历的扩展,他在晚年开始更多地关注历史发展道路的复杂性、生动性和具体性,因而或多或少地改变了其先前的历史道路理论。例如,俄罗斯学者亚历山大·韦贝尔最近指出,在马克思的理论遗产中存在着某种两面性:马克思早年过于相信“抽象能力”;进入中年后,马克思的思想更为成熟,对年轻时的某些观点进行了修正。“在生命的最后时光,马克思的脑海中或许浮现了新的研究计划,他希望更为具体地分析、解读历史进程。他放下手头未最后完工的《资本论》第二卷和第三卷,转而攻读起卷帙浩繁的世界历史来。……从中不难窥见,他试图透彻理解数百年来各大洲的政治、社会和宗教发展历史。这也令他的思维能够另辟蹊径,跳脱过去。”(见韦贝尔)根据这样的观点,对于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或民族学)研究,或许也应作出同样的评估。这种观点试图通过思想史进程来进行一定程度的调和:某种较为抽象的历史道路理论被更为丰富、具体和多重化的历史见解所修正、补充或提升了。
另一种观点则试图对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进行严格的限定,以便使之在特定的范围内既作为形式的规律起作用,又同时能够容纳相关历史的经验内容。一般的做法是将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限定在西欧的历史进程中,而更为激进的限定则使之仅仅适用于西欧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过程。按照伊林·费彻尔的观点,黑格尔就把真正历史的发展限定于西方;而马克思则比黑格尔更加明确、更加自觉地从他所处的现实出发,以便把这一现实阐释为先前发展过程的结果。这种发展决不像我们所耳闻的那样表现为绝对必然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恰好首先在英国充分发展起来,这依赖于特殊的历史条件的总和;但这种生产方式一旦确立后便迅速战胜先前所有的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又是“合乎规律的”。不仅如此,“严格说来,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仅仅适用于历史发展的两个时代: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以及未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费彻尔,第29页)这种观点时下开始增多起来,它试图通过限制历史领域的范围来实现形式规律与经验内容的某种调和。
第三种观点与此不同,它不是通过限制历史领域的范围,而是试图通过调整(扩张)形式规律本身的外延,来使之更广泛地适用于整个世界历史的经验内容。其典型的并且是经常被采用的方案是: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大体说来是五阶段的,即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但这一历史道路理论的本质内涵实际上是“三阶段论”,即:(1)人的依赖关系构成最初的社会形式,(2)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3)以自由个性为特征的第三阶段。(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版,第107-108页)因此,作为历史道路理论,虽说五阶段的进程对于历史的现实情形来说有可能出现跳跃、混杂或绕行等等错综的局面,但三阶段的历史道路则是必然的和不可移易的。在此意义上,关于历史道路的理论就不仅能够依然保持其作为自然必然性的形式规律,而且能够更多地容纳全部世界历史的经验内容。
在对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的阐释中,上述三种调和的观点时而作为单一的见解得到表述,更多的时候则作为相关的见解彼此交叉重叠。应当承认,这样的观点在一定的范围内是有道理的,而且就理论的特定部分来说也是有根据的。但是,这些观点在其既有的形态上依然还是表面的——它们只是在表面上调和了历史道路理论的所谓形式规律与经验内容的对立。就此而言,这些调和的观点不仅是姑息性的,而且对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的基础和本质来说,还是纯全外在的。
全部问题的核心在于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和本质中来阐述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并辨明其基本性质。对这一历史道路理论之既有的或现成的理解,已经先行在很大程度上沉浸于理智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和普遍氛围中,因而它所实际造成的比如说形式规律和经验内容的对立(事实上当然还包括其他的对立),本来就是不可避免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意欲消除其两歧并调和其对立的企图,就不能不是姑息性的和外在的。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把握哲学上的历史原则本身——在这一历史原则得到真正阐明的地方,历史的形式规律与经验内容的分离或对立,从一开始就是不能成立的。
历史唯物主义不只是以历史为对象的唯物主义,它首先是并且特别是以历史为原则的唯物主义。把一般唯物主义推广到历史领域或应用于历史对象,尽管这种做法极为普遍,但却从来不曾由此产生出历史唯物主义。未能以历史原则武装自己的唯物主义者,从拉美特利到摩莱肖特,从爱尔维修到费尔巴哈,总是把他们的唯物主义一如既往地在历史领域中加以推广和应用,但其结果则是众所周知的。真正的历史原则,亦即在哲学上得到充分把握的历史原则,首先是在黑格尔那里得到全面阐述的。正如恩格斯所说,黑格尔是第一个想证明历史中有一种发展、有一种内在联系的人。在其所有著作中,到处贯穿着这一宏伟的历史原则。因此,黑格尔哲学的历史原则被恩格斯称为“划时代的历史观”,并且正是这种划时代的历史观构成历史唯物主义的“直接的理论前提”。(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2页)
黑格尔的历史原则是以“现实”(Wirklichkeit)为基础定向的。所谓现实,一方面是“实存”与“本质”的统一,另一方面是在展开过程中表现为必然性的东西。因此,在其基础定向中,这一历史原则可以被简要地概述为:“生成表现为存在的真理,过程表现为事物的真理。这就意味着,历史发展的倾向构成比经验事实更高的现实。”(卢卡奇,第268-269页)而在这样的历史原则中,内与外、形式与内容,或先前所涉及的历史之形式规律与经验内容的分离或对立等等,是本身不能持立的,确切些说,是先行已被扬弃了的东西。这意味着,在黑格尔那里,为了能够真正把握历史的现实必须首先扬弃上述对立,而历史原则就是这种扬弃本身。
因此,如果说,我们在前面讨论历史道路理论时,实际上是遭遇了历史的形式规律与经验内容之间的对立所带来的严重困境,那么,消除这种困境的可能性首先在黑格尔的历史原则中被提示出来了。对于非历史的观点来说,这样的困境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实际上起源于理智形而上学的局限性,起源于形式知性的独断主义的局限性。由于理智形而上学的目的是要使抽象化了的形式能够对内容进行切割与强制,就像外部反思试图把一般的抽象原则运用到任何内容之上一样,所以它就必须把这种内容定义为与自身完全分离隔绝的和不可改变的。与此相反,在黑格尔那里,历史原则意味着必须将全部现实把握为历史,而历史问题的真正核心便是实际内容的生成(Werden)。正是历史的生成迫使认识把概念结构建立在内容之上;同时,“只有历史的生成才真正消除事物和事物概念的——真实的——独立性及因此而造成的僵硬性”。(卢卡奇,第222页)对于黑格尔来说,脱离历史之经验内容的形式规律从根本上来说是不现实的,它们至多不过是主观思想的空洞抽象罢了;同样,充分把握并支配着经验内容的历史规律因此就不是单纯形式的,而是在扬弃了形式与内容之抽象对立的意义上成为思辨的。我们在这里看到了辩证法——例如形式与内容的辩证法——的活动。如果说,“历史是辩证方法的自然的、唯一可能的生存因素”(同上,第225页),那么,在黑格尔那里,历史原则也就是辩证法。确切些说,历史的具体化方式揭示自身为辩证运动的过程。
这种历史原则—辩证法是有其存在论(ontology)基础的。黑格尔在“实体即主体”的命题中概述了这一基础的要义:“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黑格尔,1979年,第10页)因此,一方面,黑格尔史无前例地把现实的、当前的世界提升为哲学的内容:“哲学的内容就是现实(Wirklichkeit)。……所以哲学必然与现实和经验相一致。”(同上,1980年,第43页)这种一致甚至可以被看成是哲学真理的外在试金石。另一方面,由于把作为哲学内容的现实本身理解为自我活动,理解为现实在自身中展开和实现的过程,所以这一自我活动过程就显现为历史原则—辩证法。马克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揭示了黑格尔思辨方法的基本特征:它建立在绝对主体之自我活动的基础之上,而这一基础的存在论性质“就是把实体了解为主体,了解为内部的过程,了解为绝对的人格”。(《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75页)
正因为如此,黑格尔历史原则必然内在地包含一个坚决的具体化承诺,而这个承诺的展开或实现就是思辨的辩证法。唯有这种思辨的具体化,才意味着作为内容的现实本身的自我活动,才能保障自觉的理性与存在于事物中的理性的和解,亦即理性与现实的和解。至于黑格尔的历史原则及其具体化承诺的“头脚倒置”,笔者将放到后面去谈。这里要说的是:在一般所谓“世界历史”的领域中,这一历史原则一方面要求具体化之全面的贯彻与实行,另一方面又本质重要地改变了对于历史规律本身的理解。就前一个方面而言,世界历史的本质性被导回到“世界精神”,而这一精神的历史性既通过历史哲学的诸环节、又通过法哲学的诸环节来实现其具体化——《法哲学》的最后部分就是“世界历史”(黑格尔,1961年,第351-360页)。而在世界历史的领域中,世界精神或世界理性的具体化主要依循“民族精神”的定向来展开。“在国家内表现它自己,而且使自己被认识的普遍的原则……就是构成一国文化的那个一般原则。但是取得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存在于那个叫做国家的具体现实里的——那个确定的内容就是‘民族精神’本身。”(同上,2006年,第46页)因此,在黑格尔的历史哲学构想中,各民族及其民族精神便得以形成并展开为世界精神的全面的具体化。在这种具体化的指引下,就像各民族精神作为历史诸环节之不断丰富起来的规定一样,历史行程的道路本身是为民族精神的实体性内容所不断开辟、不断充实的。
更加重要的另一方面,是由此而来的对历史规律之理解的改变。根据黑格尔的历史原则及其具体化承诺,关于历史之空洞的形式规律、尤其是这种形式规律与经验内容的对立是完全抽象的,因而是不能真正持立的。那种本身是无内容的、但据说又能被运用到一切内容之上的形式——原则、规则、规律等等,不过是从属于主观思想的抽象观念,并因而仅仅能够被外部反思来加以主观的运用。黑格尔把仅只知道外部反思的人叫做“门外汉”;对门外汉来说,“反思就是忽此忽彼地活动着的推理能力,它不会停在某个特定的内容之上,但知道如何把一般原则运用到任何内容之上。黑格尔认为这种外部反思的过程是诡辩论的现代形式,因为它任意地把给定的事物纳入一般原则之下”。(伽达默尔,第111页)在这样的意义上,完全抽象的、与内容本身分离隔绝的形式规律不仅是空洞的,而且是依循具体化方式来把握真正历史规律的桎梏。对黑格尔来说,规律是事物的理性,全部问题就在于作为自我意识的理性能够深入于并且把握住作为现实世界的理性。其依据在于:思想(或理性)不只是我们的思想,而且是“事物的自身(an sich)”。在这个意义上,历史规律不是抽象的形式,而毋宁就是作为事物自身的理性,即展开着的实体性内容本身。“这也就构成形式和内容统一……的更为具体的意义,因为在其最基本的意义上,形式就是作为概念认识的那种理性,而内容是作为伦理现实和自然现实的实体性的本质的那种理性,两者自觉的同一就是哲学理念。”(黑格尔,1961年,第13页)
正是基于形式与内容在理念中的统一,黑格尔把作为理念之展开的现实理解为一个过程,从而把历史的现实把握为精神——作为无限的基质和无限的机能——的“自我活动”,把握为“差别的内在发生”,把握为由此开展出来的一系列阶段的具体化。这个根本性的历史原则在关于历史道路的理解上产生了两重后果。一方面,历史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历史的道路是依循规律(理性)的;但事物的理性本身就是实体性的,因而不是抽象的形式规律支配内容,而是实体性的内容本身在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进程中获取其本己的形式。在这样的意义上,历史道路也就是理性之自我运动的具体化及其路径。由于这一具体化在历史哲学中主要是依循“民族”来定向的,所以世界历史的发展道路就通过诸“世界历史民族”来揭示和展开其基本的和主要的阶段,并通过在这些阶段中诸民族实体的活动来形成进一步的具体化。由于其历史原则内在地包含具体化承诺,所以历史发展道路的规律不仅不褫夺内容本身的差别与特殊性,相反却是以差别的内在发生、以内容本身的特殊性为前提的。这意味着:在历史道路理论中,抽象形式的规律被思辨辩证的规律所取代。因此,黑格尔能够在历史道路的一般阐述中最坚决地维护一个国家或民族之具体的特殊性:“在世界精神所进行的这种事业中,国家、民族和个人都各按其特殊的和特定的原则而兴起,这种原则在它们的国家制度和生活状况的全部广大范围中获得它的解释和现实性。”(同上,1979年,第353页)因为在黑格尔看来,各民族作为“实存着的个体”,只有在它们的特殊性中才具有其客观现实性和自我意识。我们可以由此来识别两种完全不同的历史道路理论:一种理论主张,普遍的世界精神只是在特殊的民族精神之辩证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并被揭示,历史道路只可能通过历史之现实内容的充分具体化而开辟并显现出来;所以黑格尔能够在比如说宗教改革的进程中分辨出罗马民族和日耳曼民族的不同道路,在近代政治革命的进程中分辨出法兰西和西班牙、甚至法兰西和英格兰的不同道路。(参见同上,2006年,第393、423-425页;1961年,第291-292页)另一种理论则认为,普遍的形式是没有内容并且以实际地铲除一切特殊内容为前提的,标志历史道路的形式规律能够先验地主宰并强制一切具体的历史进程;所以持这种理论的人会主张,比如说在近代世界中各民族必然会走英国和法国的道路,或者暗中假定中国必然会和美国走同一条道路(这里的西方诸国只是被当作标记来使用)。这样的假定是如此普遍,以至于我们可以在社会科学的几乎每一个领域中到处发现其或者较为明显、或者较为隐蔽的各种标本。
黑格尔的历史原则所造成的另一个重要后果是:这一原则是完全植根于绝对唯心主义的存在论基础的;虽然它本身承诺严格的具体化,但这一承诺作为绝对精神的自我活动——自我外化、自我差别化和具体化,最终必然是神秘的(绝对精神的创世说)。洛维特说得对:马克思之所以在历史的主题上针对费尔巴哈捍卫黑格尔,是因为黑格尔理解普遍者的决定性意义;而马克思之所以攻击黑格尔,是因为黑格尔在哲学上把历史的普遍关系神秘化了。(参见洛维特,第127页注1)在马克思看来,绝对精神的思辨创世是一种真正的奇迹:黑格尔仿佛是从“一般果实”这个非现实的、理智的本质造出了现实的自然的实物如苹果、梨等等;而这种创世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一般果实”并不是僵化的、无差别的、静止的本质,而是活生生的、自相区别的、能动的本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71-73页)这里所谈论的正是黑格尔历史原则及其具体化的存在论基地。在这样的基地上,关于历史道路的理解最终必然包括:(1)现实历史的道路归根到底是由作为绝对者的上帝开展出来的;就像历史是“上帝自己的作品”一样,历史哲学是“真正的辨神论”(参见黑格尔,2006年,第426页)。(2)由于世界历史的行程本质上是精神的历史,由于伴随着精神在绝对的哲学体系中依上帝的目的达于完成,所以黑格尔也在一种终极史(endgeschichtlich)意义上规定历史道路的终点。(参见洛维特,第40-41页)(3)因此,黑格尔的历史道路理论归根到底是超历史的。世界历史的进程包含有一连串关于自由的“事实的概念”,而“那个‘概念’的一般逻辑的本性,和更加显著的辩证法的本性……在逻辑中被认识出来”。(黑格尔,2006年,第59页)这意味着,历史的领域就像法的领域一样,属于“应用的逻辑学”,也就是说,属于那超历史的、精神之纯粹活动领域的“阴影的王国”。
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首先是以历史为原则的唯物主义,并且黑格尔的历史原则构成历史唯物主义的“直接的理论前提”,那么对于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的较为切近的理解,就理所当然地要从批判黑格尔的历史原则入手。正如前面已大略揭示的那样,思辨唯心主义史无前例地达成了哲学高度上的历史原则,并卓越地阐述了作为其内在本质的具体化;但所有这一切在存在论上都是颠倒的、头足倒置的,因而其历史原则归根到底是超历史的。正如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追究思辨辩证法的基础时所说的那样:黑格尔“只是为历史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全部外化历史和外化的全部消除,不过是抽象的、绝对的思维的生产史,即逻辑的思辨的思维的生产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6、318页)这是一个由存在论基础而来的根本性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原则或辩证方法的其他批判都是从这一根本之点上发端的。
如果说黑格尔的历史原则是抽象思辨的并因而最终是神秘的,那么从存在论上被颠倒过来的马克思的历史原则又当怎样理解呢?这首先意味着马克思同其直接的理论前提(即思辨的历史原则)的批判性脱离,这一脱离通过下述命题被清晰地揭示出来:“意识(das Bewusstsein)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das bewusste Sein),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2页)约言之,“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同上,第73页)这个存在论上的变革意味着:当黑格尔把历史原则的本质性归诸世界精神或绝对理性时,马克思则把这种本质性导回到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之中。现实的历史或历史的现实性不是从精神或理性的自我运动中发源的,而是从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发源的。因此,“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观念的形成……”(同上,第92页)
这样一来,世界历史的现实性或本质性领域就从“绝对精神”被迁移到“人民生活”之中;从而,黑格尔历史原则之具体化承诺基础——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差别和自我展开等等也就被废止了。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在正应当深究马克思历史理论之本质基础的场合,一般无头脑的观点却过分轻易地把黑格尔当作“死狗”,自然而然地屈从于理智形而上学的抽象立场,并且立即把现实的具体化要求从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中驱逐出去。按照这种观点,马克思关于历史道路的概述就变成了超历史的抽象形式——“自然规律”,而作为全部内容的“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就不过是有待外部裁剪的“惰性的”质料。从而,对于历史道路的理解就以下述形式表现出来:通过外部反思把作为抽象形式的一般原则运用到任何内容之上。于是,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的整个具体化承诺就被废止了,它仅只变成先验地强制内容的外部反思,就像拿破仑曾经失败地尝试将法国的自由制度先验地强加给西班牙人一样。然而,对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的这种理解方案不仅是根本的和全局性的错误,而且是时代的错误——它大踏步地退回到黑格尔之前,因为在历史道路理论中去除其具体化承诺,就是去除历史原则本身。
马克思固然摧毁了黑格尔历史原则的存在论基础,但同时却使这一原则及其具体化承诺被改造并且被拯救出来了。如果说客观精神的领域乃是历史之实体性内容自身活动与展开的领域,那么在黑格尔将其本质性归诸绝对精神的地方,马克思则将这种本质性归诸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在这里,“人民生活”决不是外部反思的抽象原则可以任意处置或剪裁的单纯“质料”,而是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并因而被揭示为历史原则的存在论基础。总之,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关于历史道路的理论或者公开或者隐蔽地表现为外部反思的抽象原则,它就必定是非历史或反历史的;它就必定既不是马克思的,也不是黑格尔的,而只能是从属于主观思想的。
外部反思的观点在“自然规律”的表象中找到了适合其滞留并制造超历史抽象的藏身之所,从而完全曲解了马克思在谈论历史进程时关于“自然规律”或“自然史过程”等说法的真实涵义。在马克思那里,这些说法意味着——并且仅仅意味着——历史现象如同自然现象一样,是受客观规律或“铁的必然性”支配的,而这样的规律或必然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除开此点,这些说法在马克思那里没有任何别的意义。事实上,这同样也是黑格尔的观点。但如果以为马克思或黑格尔因此便把历史规律等同于或还原为自然规律,从而还需要从康德主义那里获得某种教导,这无异于痴人说梦。至于历史必然性与自然必然性的差别,黑格尔和马克思说得够多了;因此这里只需补充一点:在马克思看来,历史规律,即如同自然规律一般的铁的必然性,就其本身而言也是历史的。例如,马克思在谈到所谓“铁的工资规律”时说:“如果我废除了雇佣劳动,我当然也就废除了它的规律,不管这些规律是‘铁的’,还是海绵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0页)总之,超出上述那个唯一恰当的关于自然必然性的含义(事实上这只是类比的含义)来理解或谈论历史规律,就只能意味着历史原则及其具体化承诺的实际消除,并因而只能成为一种图谋以非历史的方式来强制历史的确切标志。
在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从而历史道路理论——中,唯物主义的历史原则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不仅克服了黑格尔最终使历史收摄到绝对精神中去的辨神论和逻辑图式主义,而且使从属于主观思想的外部反思成为荒谬的和陈腐透顶的。只是由于现代性意识形态的强势掩盖,由于理智形而上学在知识界中的支配地位,才使得马克思对黑格尔历史原则的超越被如此广泛地理解为向主观思想—外部反思的倒退。由于历史原则—辩证法确定无疑地具有其本质重要的具体化承诺,因而这一承诺的去留可以成为历史原则存亡的试金石。如果说在黑格尔那里,历史原则的具体化起源于“绝对精神”的自我活动和自我差别,那么对马克思来说,这一具体化只能从“人民生活”的自我活动和自我差别中获得其基础定向。我们可以从“差别”——特别是“差别的内在发生”——的原理中最为清晰地把握到历史原则的具体化。马克思写道:“……如果说最发达的语言和最不发达的语言共同具有一些规律和规定,那么构成语言发展的恰恰是有别于这个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对生产一般适用的种种规定所以要抽出来,也正是为了不致因为有了统一……而忘记本质的差别。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就在于忘记这种差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页)
很明显,既然构成发展的恰恰是有别于一般和共同点的差别,那么取消差别就意味着取消历史发展本身;历史原则的具体化承诺首先就在于捍卫现实的差别。同样明显的是,既然外部反思的活动方式就是把一般原则强加到任何内容之上,那么这种方式的主旨就是取消一切差别。外部反思只有在彻底消除历史原则及其具体化承诺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也就是说,只有在使其一般原则成为非历史或超历史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因此,外部反思的观点总已先行地将其一般原则想象为“一般人类规律”或“永恒的自然规律”。正如马克思所说,经济学家总是“把一切历史差别混合或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例如,“他们所要说的是,生产不同于分配等等(参看穆勒的著作),应当被描写成局限在与历史无关的永恒自然规律之内的事情,于是资产阶级关系就被乘机当作社会一般的颠扑不破的自然规律偷偷地塞了进来。”(同上,第5页)在这里,所谓“永恒自然规律”的实质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即一般历史哲学公式的对等物;而在外部反思中,它们还往往只是其较为粗陋的对等物。
就历史道路理论而言,外部反思的观点决不会因为它们涉及历史道路的主题就自发地成为历史的。在对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的理解和阐释中,只要我们将之当作外部反思的一般原则,亦即当作某种意义上的先验图式,那就必错无疑;因为这将使此一理论先行丧失历史原则及其具体化承诺。在这里,“三阶段论”和“五阶段论”的差别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不管是几阶段论,只要它们是仅仅作为外部反思的抽象原则或先验图式,就已经从根本上脱离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真正基础了。如果有人以为“三阶段论”较之于“五阶段论”更适合于作为一般原则被运用到任何内容之上,那么这个出发点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它并不意味着“三阶段论”有什么优越性,而仅只意味着由之进行外部反思的优越性。对此我们可以说,在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中,不同的阶段划分是在不同的主题和领域中起作用的,本身并无什么优劣之分——问题的真正核心不在这里。
全部问题的核心在于:从马克思历史理论的根基处来阐明其所有原理及观点的基本性质。那么,马克思关于历史道路诸阶段的概述究竟具有怎样的性质呢?回答是:和其所有关于历史的基本原理及其概述一样,它们是一些抽象;确切些说,是一些在特定条件下的“科学的抽象”。如果说在马克思那里,关于历史的原理只能从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中加以揭示,那么其基本原理的各种概说总是首先表现为一些抽象,亦即使得“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成为可能的一些抽象。“对现实的描述会使独立的哲学失去生存环境,能够取而代之的充其量不过是从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考察中抽象出来的最一般结果的概括。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它们只能对整理历史资料提供某些方便,指出历史资料的各个层次的顺序。但是这些抽象与哲学不同,它们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或公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3-74页)这一说法清楚地指证出马克思关于历史道路之概述的基本性质。它们是一些抽象或抽象之结果的概括,因而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公式。此种情形,正如马克思在谈论“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时所说的那样,“总之: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页)
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马克思关于历史道路的大体概述就几乎没有什么意义呢?如果这样的概述仅仅被当作外部反思的抽象原则来加以理解或使用,那么它确实没有什么意义。但是,我们知道,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是以最坚决的历史原则为基础的,而这样的历史原则必然伴随着——确切些说,同时就是——最彻底的具体化承诺。由于马克思同黑格尔历史原则的批判性脱离,因而其具体化进程绝不表现为精神活动的自我展开,而是相反地表现为深入到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之中;易言之,这一具体化不能由思辨的逻辑而来,只能向现实的生活而去。因此,对于马克思来说,上述的那些抽象之成为“科学抽象”的前提是:把对现实生活本身的研究作为其具体化承诺来加以充分的实现。离开了这一具体化的实现,那些抽象就立即成为恶劣的教条,也就是说,成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对立物。在这个意义上,对现实生活本身进行研究的具体化,必然成为唯物史观的“绝对命令”。如果说,马克思关于历史道路的概述乃是一些抽象,而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那么,它们的真正价值就在于承诺通过其具体研究而深入到现实的对象中去。这样的对象可以是恺撒时代的罗马,也可以是汉武帝时代的中国;可以是整个西欧的历史进程,也可以是近代以来的中国道路。在对这样一些现实对象的研究中,仅凭一些稀薄的抽象是无济于事的;因为正是在对现实对象的研究中,在实际阐述资料的时候,困难才开始出现(这种困难对于外部反思来说是不存在的)。“这些困难的排除受到种种前提的制约,这些前提在这里是根本不可能提供出来的,而只能从对每个时代的个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和活动的研究中产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4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正是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的具体化承诺最关本质地要求着对植根于生活本身的现实对象的研究,并在这种研究的开展中实际地排除其必然遭遇到的种种困难——这里的困难由现实本身的差别而来,它们是不可能被稀薄的抽象或绝对的思辨所溶解的。
马克思关于历史道路的一般概述的意义在于:它一方面依循生产方式的变动结构作为基本定向,从而为唯物主义地阐述历史道路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以历史本身已经形成了的世界史枢轴为出发点,从而为站在时代焦点上把握历史道路提供了可能。但所有这一切,必须以其历史道路理论之具体化承诺的实施为后盾;离开了这一后盾,关于历史道路的一般概述就无可挽回地转变为外部反思的抽象公式,因而就既不可能是唯物主义的,也不可能具有时代的高度。一个再清楚不过的事实是:马克思本人从未把这样的概述当作可用于任何内容之上的先验公式。例如,当查苏里奇向马克思询问俄国革命的道路时,马克思不仅慎之又慎,而且实际上只是根据他对俄国现实的了解就其现实的可能性——其中的一种可能性就是“跨越卡夫丁峡谷”——提示了若干指引,而将实体性的答案让渡给具体对象的研究本身。马克思甚至没有设想德国会走英、法的道路(参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见同上,第1-16页);即便在1876年,当马克思对德国读者说“这正是说的阁下的事情”时,其用意也只在于揭明资本主义在西欧发展的必然性,而决不意味着德国在发展道路上与英国的齐一性。在这里出现的正是不同类型和尺度的差别,是唯有通过具体化承诺所引导的研究方才能够真正把握和揭示的东西。谁遗忘了这些差别,谁也就在不同的类型和尺度上陷入到抽象的外部反思中。
如果说,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具有一个坚决的——事实上是性命攸关的——具体化承诺,那么这还意味着具体化必须在一切本质差别的领域中全面地展开。因为只要任何一个本质向度的具体化被忽略或掩盖,整个具体化的实施也就被中止了。有一种非常普遍、但实际上却误入歧途的观点认为,在对世界历史的阐释中,黑格尔具体化纲领的主导线索是民族(世界历史性的民族),而马克思具体化纲领的主导线索是阶级(仿佛是世界历史性的阶级),因此马克思是用阶级的具体化取代了民族的具体化。伊林·费彻尔就持这种观点。(参见费彻尔,第28-29、69页)但这样的观点是皮相的和没有根据的。如果说黑格尔由于其历史原则疏隔于物质生活过程因而其具体化方案中未曾本质重要地出现阶级的规定,那么对马克思来说,民族的具体化线索固然要求被置放在生产方式及其阶级关系之具体化的基础之上,但却没有任何理由怠忽这样的具体化并使之湮没无闻。这里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也不在于马克思是否更多地关注阶级关系,或者是否晚年又开始对历史学或民族学发生兴趣;关注或兴趣程度等等对于理论的实质来说是偶然的,而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的实质在于:它必然包含民族的具体化在自身之内。进而言之,对于确定任何一个现实对象的历史道路而言,不仅阶级、民族定向的具体化是非常必要的,甚至意识形态定向的具体化也是非常必要的。只要我们对意识形态不是采取如柯尔施所说的“先验的蔑视”态度,我们就能在马克思历史理论的基础上,准确地把握其在“道路”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范围和意义。例如,马克思在分析路易·波拿巴时期的法国历史进程时,不仅要求把握其阶级和社会状况,而且要求考察其观念的领域——传统的观念、“拿破仑观念”等等。而在1843年探讨德国的历史道路时,马克思甚至明确要求联系“副本”(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而不是“原本”(德国的现状[status quo]本身)来作出分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一探讨是联系德国进行的”,而“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是唯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al pari)上的德国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页)
从前述的整个讨论中可以看到,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实质上包括两个主要方面:其一是关于世界历史进程之诸阶段的若干概说;其二是一个必须贯彻始终的具体化承诺。前者是一些必要的抽象,后者是对具体对象开展出深入于现实本身的研究要求,是使这些抽象成为科学之“指引”的根本方法。尤为重要的是,这两者在马克思的历史道路理论中是内在关联、不可须臾相失的要件,甚至可以说这两者根本就是一回事。就像没有科学抽象作为“指引”的历史研究会沉没到“僵死的事实的汇集”(参见同上,第73页)中去一样,脱离具体化承诺的抽象必将沦为用主观思想去强制历史内容的外部反思。因此,比如说,为了真正把握中国历史的发展道路,我们必须借重于某些科学抽象,即一定意义上的一般规定或共同之点。但对于我们的研究来说,仅凭这样的规定根本不足以理解和把握中国独特的发展道路:只有我们同时能够依循马克思历史道路理论的具体化承诺,在本质重要的差别之点上最坚决地深入到中国的社会现实中去,并通过这种深入以实现整个研究的具体化,所谓“中国道路”的历史真相才有可能被揭示而前来同我们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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