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条件论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条件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 8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0398(2013)02-0038-07
价值概念的界定是价值论研究的基础性工程,以往人们对价值的解释局限于单一的环节或影响因素,缺乏综合性、动态的研究和分析,这不仅直接影响了价值概念界定的科学性,使复杂问题简单化,而且影响到整个价值体系的构建和相关辐射学科的扩展研究。基于此,价值的条件论主张把价值理解为一种动态的过程,影响其运行的每个因素或环节都作为产生它的必要条件而存在,价值是1种存在形态、2个因素、3个环节、2条标准多种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文章力求从整体环境中把握本质,以立体的思维认识价值。
一、价值条件论的构成及内容
价值的产生是有条件的。联系的条件性与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的条件性与复杂性,所谓条件,是指同特定的事物相联系的、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各要素的总和。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任何事物的联系都是有条件的,总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发展,又在一定的条件下趋于灭亡。斯大林说:“一切以条件、地点和时间为转移。”[1]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使人们认识到,价值作为关系范畴,也要具有联系的条件性,价值的产生与存在都需要条件,离开条件就谈不上价值。联系还有多样性特征:有直接与间接联系、必然与偶然联系、原因与结果联系、内部与外部、本质与非本质等,这些决定了价值关系的多样性特征,即直接性与间接性、可能性与现实性、必然性与偶然性、原因与结果的特征等。价值关系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价值本身是复杂的,从单一的环节或单方面去理解价值都是对其简单化的表现。因此,价值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
所谓条件论就是将价值理解为一种动态的过程,过程中的各因素与环节都作为价值产生的必要条件而存在,价值是各种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价值条件论认为,价值不是由单一方面或环节决定的,至少,价值是1种存在形态、2种因素、3个环节、2条标准的统一,这也是价值条件论的构成要件。
(一)关系是价值的存在形态
价值的存在形态是关系态而非具体的物态。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联系是物质的普遍本性之一,普遍联系的观点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指世界上的一切事物、现象、过程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与周围的其他事物、现象、过程这样或那样地联系着,整个世界就是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二是指任何事物、现象、过程内部的各个部分、要素、环节、成分又相互联系着、作用着。“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时,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2],价值作为物质世界的一员,也是以联系的状态存在着,是关系的范畴,关系就是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状态。“人和满足其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是活动的、生成的;价值不是预设的,是在实践中生成、创造出来的”[3]。也就是说,价值不是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价值关系就是价值主体与客体、价值的过程与结果、价值的环节与标准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状态。“一物和另一物的关系,是二物的关系,不能说它是属于哪一物的”[4]。即关系就是价值的存在形态,那种认为价值是属性范畴,事物内部结构、性质的属性决定着价值的观点是错误的,是把价值的存在形态归结于物态的观点。
(二)主体与客体是价值的2个因素
主体因素与客体因素是价值关系中的2个因素。主体和客体是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中一对不可分割的关系范畴。主体是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活动的对象,主体与客体各自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各自也只有在相互关系中才能获得自己的规定性。价值关系中的主体与客体也是相对应的概念,是对价值关系中价值双方的地位定位。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是不存在绝对的主体与绝对的客体的,因为在这一过程中的主体在另一过程中就可能成为客体,同一对象既可能是主体,也有可能是客体,这只有在特定的环节中才有意义。那么,究竟什么是价值的主体呢,价值的主体就是在价值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或者发挥主导作用的关系方。价值的客体就是在价值关系中处于受动地位或者发挥支配作用的关系方。主体和客体是关系的双方,是在关系中存在,同时也随着关系的结束而消亡。
作为哲学范畴,“主体”、“客体”在哲学史上曾有过各种不同的涵义,如认为只有本体和基质才是主体;或认为归根结底自然物质才是最终主体,甚至唯一的主体,人只有无条件地承认外部世界的客观实在性,遵循其中的必然性,才能有可能在自己的活动中表现出有限的主体性;或从人的角度理解主体,把主体自我意识和客观现实世界对立起来[5]。
主体定位于人是有历史过程的,人并不是天生主体。据海德格尔考证,“主体”这个词源自古希腊语“根据”,“这个希腊词语指的是眼前现成的东西,它作为基础把一切聚集到自身那里。主体概念的这一形而上学的含义最初并没有任何突出的与人的关系,尤其是,没有任何与自我的关系”[6]。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最早使用了主体概念,主体指属性、状态和作用的承担者[7],其含义是中心或基础、地位与作用的意义表示,这时也与人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有关系,也是在此意义范畴内使用,任何实体的物都可以成为基础或中心,当然也包括人,但是,这时人与非人的物在使用上没有区别。从人的意识自觉到人类的中心地位思想的萌芽,人类经历了主体性意识的历史进程,至于近代,当工业文明的成果汇集人类时,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由对自然的敬畏转向了对自然的征服,工业文明给人类提供了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工具,人成为人与自然关系中的主体,自然成为人类的工具,这是理性主义被无限放大的必然结果。
主体定位于人之后,理论界对主体的与主体性的研究都是围绕着人进行的,这给我们造成了错觉,认为主体一定是人,人是主体的唯一承担者,纵观人类主体思想的发展史,人并不天生是主体,主体最初只是地位与作用的意义表示,只是人成为主体之后,人的主体的特殊性掩盖了主体最初的本意,人作为主体的特殊性表现在人区别于非人存在物的特性,有人将其总结为意识能动性、自由自觉性、创造性等特征,人的这些特征决定了人可以成为认识主体、存在主体与实践主体,但这只是主体形态的一部分,并不是主体的全部,对于主体的真正含义还应回归于对主体的最初界定上,也就是本体论的最原始意义,是地位与作用的象征,当然,地位与作用的衡量离不开关系范畴,地位与作用也只有在关系中才有意义,离开关系就谈不上地位与作用问题,因为只有在关系中才能对地位的高低、作用的大小加以衡量,关系是它的存在形态。价值是关系范畴,价值关系中必然也存在着关系各方的地位与作用问题以及地位与作用的高低、大小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比较研究就是对价值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的研究,这才是价值关系中主体与客体的真正意义,价值关系中并不只涉及人的问题,还有很多非人的因素,人只是自然界组成的一部分,价值关系是对自然关系、人类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解读。因此,在价值关系中,只要在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主要作用的关系方都可以成为主体,而与此相对的都可以成为客体。
主体与客体是价值关系必然涉及的2个关系,价值就是研究二者的关系问题,作为价值关系中承担者的角色,是关系的2个组成部分,是2个物质因素。价值的2个物质因素要经过一系列的组合与相互作用,最终产生利于主体的结果,这一过程被称为价值的环节。价值的产生要经过3个必要的环节,每个环节都是价值的必要条件。
(三)意义、作用和效果是价值的3个环节
1.“意义”是价值关系的基础和第一环节
所谓意义就是关系一方对另一方可能产生的作用和影响,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对于主体的需要来说,可能会产生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这就是发生意义的原因。这里,意义并不等于作用和影响,而是产生作用和影响的可能性。意义不是现实的,是可能的,是没有实现的可能性,意义不一定是价值,但价值一定是意义的。
意义的产生源于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属性就是性质、结构、特性的综合,是标志此物之所以是此物的原因,也是此物区别于彼物的标志,它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无论是物质物还是精神物都具有内在的属性,物不同则属性不同。马克思说:“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8]对于需要的理解,理论界近些年也做了大量的探讨,形成了一些共识,需要作为一般范畴,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有机体所共有的一种特性,这是有机体为了维持正常运转和生存、发展时,必须与外部世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而产生的一种摄取状态。尽管学界对“需要”的理解有争论,但用“需要”定义价值,已被很多人认同。有人认为,价值的本质在于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的统一。也有人认为,价值是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或肯定,是对主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肯定。无论怎样解释都是把需要看成是价值论的立足点和基本内容之一,来作为价值论的中心范畴。
“有意义”是价值的首要要求。意义是客体的某种属性与主体的某种需要达成一致或接近一致,如果缺少这一环节及这一环节的2个方面,价值就是不可能的。主体不具有某种需要,客体也不具有满足这种需要的属性,二者就不可能出现符合于接近的趋势,就是不具有意义关系,即使存在着其他的关系,但只要没有意义关系,价值关系也不可能成立,就是说,意义是价值关系的基础。
2.“作用”是价值关系的中介和第二环节
这里的“作用”是作为动词使用的,是“作用于”的意义,是客体作用于主体,并对主体产生了实际影响的过程。作用关系产生于意义关系之后,是将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环节,它是连接可能性与现实性的桥梁和中介,恩格斯曾论述过:“如果我们拿两种极不相同的物体——例如一块陨石和一个人——来比较,那么我们由此得到的共同点便很少,至少只有重量和其他一般物体属性是二者所共同有的。但是,在此二者之间还有一个无限系列的其他自然物和自然过程,他们使我们有可能把从陨石到人的这个系列填补起来,并指出每一物体在自然系统中的地位,因而可以认识他们。”[9]不同的事物通过中介而关联起来,中介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自然过程,我们所说的“作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然过程中介。它是价值产生的连接条件,如果缺少此条件,就无法判断价值,哪怕是最简单的价值也无法判断,例如,谈论音乐的价值要看音乐作用于不同的人产生的不同效果,懂音乐、喜欢音乐的人听音乐,音乐能陶冶他的情操,使之产生美的享受,音乐对其就有价值;对于一个丧失听力的人来说,他听不到音乐也就感受不到音乐的美妙,音乐对他没有任何作用,当然也就产生不了价值,这里的“听觉”就是将音乐与人联系起来的中介,就是“作用于”的表示,是主客体的作用关系。缺少联系的中介就不可能会有价值,作用关系是价值关系的必要条件,没有作用关系也就没有价值关系。
3.“效果”是价值关系的验证和第三环节
主体和客体经过了意义关系和作用关系之后,客体对主体是否产生价值,要看客体与主体是否符合及符合程度的高低,客体属性符合了主体的某种需要,对主体的存在和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我们就说其有价值。符合程度的高低决定了价值量的大小,符合程度越高价值越大,反之则越小。这种符合程度就构成了效果关系。
效果关系产生于事物的因果联系,是由一定原因引发的结果。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到处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我们把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把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原因与结果相互联系,相互推动,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因果双方,失去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可能存在。价值关系首先是意义关系,其次是作用关系,意义关系和作用关系是价值关系的原因,效果关系则是作为原因的结果。
效果是对价值过程验证的结果。作用关系发生后,客体会对主体产生实际的影响,这种影响就是效果。客体对主体产生影响,影响引起主体某些方面的变化,变化有积极的变化和消极的变化,积极的变化产生积极的效果,消极的变化产生消极的效果;影响还有一种形式就是没有变化,没有变化是事物没有质的变化,但是却有量改变,是变化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没有质的变化,所以看不到变化的效果,我们称之为零效果。零效果也是一种效果,只不过是没有质的变化的效果,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没有结果,实际上没有结果就是一种结果,因为没有结果也是有原因的,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有因必有果,既然没有结果也是有其原因的,那么没有结果就是一种结果,只是结果的特殊形式。没有结果实际就是零效果,它和没有影响不同,零效果是作用关系发生后结果的特殊形式,没有影响是指根本就没有发生作用关系,是客体没有作用于主体的结果,因此两者是不同的。主体与客体经过意义关系和作用关系后,依据客体对主体影响后引起变化的状况判断价值,这是对关系运动的价值验证,是价值存在中的结果论据。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价值关系由3个部分组成,即“意义关系”、“作用关系”、“效果关系”,这3个部分都是构成价值关系的条件,是必要的、缺一不可的,同时,3个条件之间的关系不是并列的,而是递进的和因果的。作用是在意义之上的作用,效果是在作用之后的效果,他们既有着顺序上的先后,又有着层次上的区别,因而是递进关系。“意义关系”和“作用关系”作为原因,“效果关系”作为由原因引发的结果,是因果关系。
(四)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是价值的2条标准
价值的标准是判断是否存在价值和价值大小的标准,也就是对效果的分类尺度的定性和定量的问题,标准存在着一般标准和具体标准的区分,存在着两种判断尺度。效果关系发生后,根据性质划分,可以分为积极效果、消极效果和零效果。效果的分类标准基于主体需要和主体环境基础,客体引起主体相应的变化程度。存在着4种情况:一是满足了主体需要和目的并对主体的存在和发展、主体本身存在发展的环境产生积极作用的变化;二是满足了主体需要和目的,但对主体本身的存在和发展、主体存在发展的环境产生消极作用的变化;三是虽然作用关系产生,但是客体并没有满足主体的需要或目的,因而产生消极的变化;四是虽然作用关系产生,但是客体并没有满足主体的需要,因而没发生变化。第1种情况可称之为积极的效果,第2种、第3种情况可称之为消极的效果,最后一种情况就是零效果。价值是客体对主体肯定的意思表示,肯定对应着否定,因此,只能把价值分为“有”和“无”,有积极效果的才有价值,而消极效果或者零效果就是没有价值。积极的效果从量上看,存在着程度的区分,积极的影响程度高则价值量大,反之则价值量小。
价值的两条标准是指客体对个体主体和群体主体及环境的作用效果的不同尺度。个体指生物个体,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中的特定主体,是组成总体的每一个考察对象,群体则指一定数量的个体结合起来的集合体。客体对群体主体本身及其存在环境产生积极效果的称之为价值的一般标准,这是类标准,客体对个体主体本身及存在环境产生积极效果称为具体标准。价值的两条标准是相辅相成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用一般标准涵盖具体标准,也不能用具体标准取代一般标准。价值是两条标准的集合。在价值的标准中还涉及对积极效果的认定问题,所谓积极的效果,是客体对主体及主体存在环境的肯定,是产生使主体存在并使其美好的效果,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和谐,是真、善、美的融合。
可以看出,价值是多种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是由2个因素、3个环节、2条标准等多种条件融合后的产物,缺少价值关系的条件就不存在价值。判断价值就要从构成价值关系的条件的整体中去判断,任何割裂其中联系的观点都是片面的。通过价值关系的条件可以定义价值,简要地说,价值是价值客体对价值主体作用的积极效果,是基于意义和作用之上的效果。
二、价值条件论的理论意义
价值条件论将价值的2个因素、3个环节、2种标准分别作为价值的条件加以论证,认为价值是各种条件综合作用产生的客观效果,是对主体肯定并使其美好的效果,将每一组成部分都作为产生价值的必要条件加以论证,弥补了传统价值理论对价值界定的不足。
(一)弥补了传统价值理论的缺陷
以往人们对价值的界定都是规定在某种结构属性或单一的环节中,结构属性或环节只能成为价值的一种条件,价值是多种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单独的因素或环节不能很好地说明价值的本质,这有其必然的理论缺陷。
“属性说”从客体的结构中界定价值,认为价值并不存在于什么特殊的实体中,而是存在于现存的世界中,它是实物的。“价值是存在的属性,价值这个词如同‘颜色’、或‘形状’这个词一样,是用以表称事物显现的性质的范畴”[10],实物的内在结构和性质决定了它具有价值属性,这种属性不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也不会因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是绝对客观的。“需要说”则从主体的结构中界定价值,“价值就是愉快和满足”[11]、“现在,我们能够更加明确地规定,何为自我的存在:它就是价值”[12]。认为价值不存在于客体之中,也不存在于客体对主体的关系之中,它存在于主体的兴趣、情感、意向、态度和观念之中,是主体主观情感和意志的表达,主体的感受决定价值的状态,因此它是非客观的。“意义说”从主客体双方关系的角度出发,从价值环节的意义方面解释价值的发生,认为关系一方为客体,另一方为主体,价值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意义关系,是客体对主体所具有的意义。“所有研究价值问题的哲学家,不管怎样都通过‘意义’的概念确定价值范畴”[13]。价值关系就是意义关系,价值是意义的,在对“意义的意义”解释中认为:意义首先作为词语概念的含义来解释,其次是作为作用、价值来解释[14]。“效应说”从主客体双方关系的角度,从价值环节的结果方面解释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而效应则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作用、功效、客体对主体有效应就有价值,没有效应就没有价值,这种观点进一步对有价值进行分类,认为有价值可以分为正价值、负价值,有积极效应就是正价值,有消极的效用则为负价值。在价值的标准上认为真正的价值是使人类美好,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15]。
从单一结构或环节中界定价值不能说明价值的真正本质,都存在着这样那样不完善的方面。“属性说”从抽象的客体结构中界定价值,把事物本身的内在结构理解成价值的原因,这种观点否认联系的作用,否认价值会因人、因事而异,是价值绝对论;“需要说”把价值归结于人的主体结构,人的主观情感和愿望决定了价值,人的主观感受与要求是价值的原因,人的主观感受不同则价值不同。这实际是把价值与评价混同,价值并不等于评价,价值是客观的,而评价是主观的,评价会因主体存在状况的不同而不同,主体的状态决定着评价的水平和真实度,价值与评价分属于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虽然它们有着必然的联系,但也具有实质的区别,这种观点虽然肯定了价值会因人而异,但却陷入了诡辩的陷阱,让价值成为扑朔迷离、难以捉摸的东西,是价值的主观论。“意义说”的观点肯定了价值的关系属性,关系一方为客体,另一方为主体,客体具有为主体、并被主体所选择接纳的特质,否定孤立的事物也存在价值的形而上学的观点。但是把价值理解为意义,把意义解释为作用,那么什么是作用呢,作用是人或物在一定的环境或条件下产生的影响或变化的功能[16],这里的作用是作为名词来使用的,强调的是客体的功能,是对主体产生影响变化的功能,这种功能是客体所具有的,那么需要质问的是,它发生了还是没有发生呢,“意义说”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如果没有发生就不能看到它是否与主体产生必然的联系,就是一种潜在价值,潜在价值是事物的可能性,可能的并不一定是现实的,如果不具备转化为现实性的必要条件它就是永远的可能,因此,“意义说”也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效应说”主张以客体对主体的作用结果来界定价值,主张用事实说话,即价值存在于实际的效果中。这种结果思维相对于“需要说”、“意义说”等在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变化,不只针对于客体或主体的某一方或侧重某一方,用主客体的作用结果界定价值,从这一点说,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这种观点在对价值性质的理解中,将有价值分为正负价值,那就是说,既没有积极影响也没有消极影响的、不产生任何效果的才是没有价值,如果按照这种思路进行推理,那么毒品、自然灾害等也对人类有价值,只不过是负的效果,所以具有负价值。显然这不符合常规的理解,有价值本身是肯定的、积极的意思表达,如果将其分为正负性质,很难与无价值区别,这就如将好的又分成好的和坏的一样是不科学的。这种观点存在着价值的标准上的错误定位,使得价值与作用、影响等同,看不到他们的本质区别。
实际上,物的属性和人的属性是构成价值的2个因素,是价值关系中属物的因素和属人的因素,意义和效应是价值构成环节中的部分,但并不是全部,价值是各因素、各环节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它们相互联系共同决定价值的产生和存在。
价值条件论将价值的主体解释为关系中的主体,与绝对主体概念相区别。当主体经过历史的过程最终定格到人之后,人们对主体的界定大都是围绕着人进行的,人成了主体的代名词,人与主体自然的合一,人成为了绝对的主体,价值条件论将主体定位在关系的范畴内,认为主体与客体是相对的,也只有在关系的范畴内才有效,没有关系也就没有主体与客体之分,因为它们是关系中不同地位和作用的象征,主体性是产生主体的原因,价值的主体性不是人的本性或人的意识能动性,而是地位、作用不相等同的特性。这也是价值主体与客体的本质特征,这是从本体意义上,也是从最普遍的意义上理解主体与客体。
价值条件论将意义解释为价值的可能性,与现实的价值相区别。很多学者用意义解释价值,认为有意义就是有价值,而对意义的解释相当含糊,最终只能是意义与价值同义语的反复,不能厘清二者的关系,价值条件论将价值理解为意义但又下仅仅是意义,价值不仅是意义的,还是作用与效果的结合体,是各种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能只用一种意义条件来定义,并且对意义进行解释,认为意义来源于客体的属性和主体的需要,是客体本身的某种特性与主体本身的某种需要相符合,它是价值的可能性而非现实性,成为现实,还需“作用关系环节”和“效果关系”相结合。
价值条件论将作用关系从价值环节中脱离出来,找到了连接可能性与现实性的中介。意义关系只是价值的可能性,如果要成为现实,需要客体真正地作用于主体,并使主体发生利于主体的变化,作用关系就是“中介”,是将价值的可能性“意义”变成价值的现实性的必要环节,如果缺少这一环节就无法理解价值,更无法判断价值。
价值条件论将价值进行定性与定量,厘清了许多非价值的概念。有些学者把价值划分为正价值、负价值与零价值,这种划分容易使价值概念复杂化,很难界定有价值与无价值的区别,也很难理解什么是价值。对价值作定性与定量研究,定性研究是将价值分为“有”与“无”,认为应在作用效果的基础上定性,积极的效果是“有价值”,而消极的效果和零效果是“无价值”,对有价值进行定量,认为积极效果大的价值大,相反则价值小。将价值进行定性与定量的研究能划清与许多非价值概念的界限,避免价值概念的泛化。
(二)对传统价值概念研究方法的创新
价值条件论本质上是对价值关系能动的、全面的反映,是对价值的立体思维建构,这弥补了传统的静态、片面的反映形式和平面思维方式的不足。
价值条件论是对价值关系本质的反映,它反映的不是一般客体,而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主体的需要和客体的属性之间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从这个角度看,价值条件论的反映形式是能动的、全面的,这与机械、片面的反映形式相区别。这实际就是坚持思维与存在关系上的唯物主义的根本原则,思维与存在关系上的唯物主义反映论,在是否要加入主客体的互动关系上,传统的反映论与主张全面的反映论存在分歧。传统的反映论将反映的重点放在知识和认知的层次,认为对客观对象的主观反映就是对客观事物的认知,认知与知识的对象都是主客体关系中的客体,是对客体的属性、结构等构成及特点的反映,全面的反映论则认为反映的对象不仅是客体,还有相对应的主体及二者之间的动态关系,也就是加入了主体“我”的要素和主客体之间辩证关系的要素。
从某种单一因素或环节定义价值是传统平面思维方式的特点,价值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这种线性思维或平面思维的缺陷,价值问题本身的复杂性要求思维方式要具有多角度、整体性的特征,也就是要以具有动态思维结构的立体思维方式建构和理解价值。立体思维是指对认识的对象从多角度、全方位、多层次进行研究,力图从多维空间中如实地反映对象,又称整体思维或者空间思维,是区别于平面思维的一种科学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不仅要反映对象的个别,而且还要总结对象的一般,对个别与一般从1个整体和2个层次上加以论证,最终得出科学的结论。立体思维重视思维过程的相互联系和前后相继,对联系网络进行逻辑推理,最终得出全方位、具体而生动的成果。全面性、整体性是它的特征、丰富而具体是它的表现形式、动态的过程则是其存在的环境。立体思维是继点式思维、线式思维、平面思维之后最科学的思维方式,是思维方式发展的制高点。传统的平面思维方式虽然也可以从某种侧面反映出对象的性质与结构,但是它毕竟不具有普遍性特征和动态的过程,这与事物的存在方式与运动规律相左,因此是不科学的。只有当思维上升为立体思维,从认识对象的存在形式、内在与外在联系、运动规律等做全方位的静态与动态的分析,才能真正获得事物的规定性,并得到科学的认识。
价值条件论从价值的2个因素、3个环节、2条标准多角度解读,将每一角度看做组成价值的必要条件,多种条件的综合与融会促使价值生成,这是一种包含点、线、面的立体思维形式,是将价值产生的过程与结果相区别又相结合的动态思维模式,它区别于传统价值概念从单一的因素或环节理解价值的平面思维方式。价值条件论的立体思维方式是构建价值理解的科学思维方式,因此,也应沿着这一思维方式的合理路径继续对价值的其他问题进行研究。
三、结论
第一,价值研究是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价值概念虽然也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是至今也没有对价值概念的界定明确起来的原因,主要还应归咎于价值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对于价值的界定必定要涉及价值的主体与客体,主体与客体在理论界本身就是复杂而争论不休的话题,价值主体还涉及人的因素,人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主体与主体性研究的复杂性,对于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研究就要尽量多视角、看到影响其变化发展的各个方面,以立体的思维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正确的认识。
第二,价值条件论以构成价值的条件为切入点,从存在形态、构成要素、运行环节、形成标准等方面对价值进行综合性的理解,规定了价值的关系范畴,从主体与客体2个因素中动态地阐明价值关系的状态和属性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互动关系的表现,即意义、作用和效果与3个环节之间的关系,从具体标准和一般标准中对3个环节进行实践的检验,并以此为基础界定了价值的产生。价值条件论改变了传统的对价值平面式的理解,主张在各种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以立体式思维重新审视价值,这不仅丰富了价值论的理论内容,而且研究方法上的立体思维模式为价值论的研究扩展了思维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