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与城市社区安全:“低阶政治”视域中的女性参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低阶论文,性别论文,政治论文,女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1)03—0013—09
在近年日益兴盛的非传统安全研究中,大量文献探讨了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的关联与区别,其中不乏对非传统安全内涵的分析与界定。① 综观这些研究,学者们大多关注的是宏观层面的安全议题,或者说,较多的研究兴趣在于相对宏大的主题,以及与“高阶政治”关系密切的问题,而较少微观层面或个体行为的研究。因此,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研究主要针对国家与跨国界的问题,而对一国之内个人的安全行为与个人权利问题研究相对较少。尤其是,从人权角度对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群体关注不足,而对生存安全至关重要的城市社区安全中女性的地位和作用则更是少有涉及。事实上,女性群体在中国城市社区安全建构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她们是城市社区建设的主体力量,长期承担着维护城市社区安全的使命。而社区作为“低阶政治”事务的重要领域,作为个体公民生存的基本共同体,在社会安全与国家安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据此,本文将从性别视角出发,审视女性群体在中国城市社区安全建设中的地位和贡献,结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社区安全建设的实践,② 从历史与现实两个层面分析女性群体在城市社区安全构建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她们是如何在社区民主治理进程中实现其基本参与权利的。
一、“社区建设”背景下女性参与城市社区安全的历程
冷战结束后,在传统的政治与军事之外,衍生出更为广泛的非传统安全领域,并且成为当今国际问题的重大主题。传统安全主要涉及“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稳定、边界纠纷、意识形态等核心问题”,[1](P47) 其行为主体是国家。对此,学术界并没有多大异议,而对非传统安全的理解则差异纷呈,各种观点具有不同的侧重点,至今未能形成统一的定义。正如王逸舟所说,非传统安全与传统安全的界定,很容易造成人们的困惑。非传统安全概念的界定、转化与传统安全概念的重合,并不像某些人想像的那样有一定之规,也不是一个纯学理的问题,而应视为某种“同时需要理性思维和实践的难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非传统安全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个人、社会、国家、人类社会。
在“个人→社会→国家→人类社会”的安全链中,“社区”作为联接私人的“个人”与公共的“社会”之间的基层空间,成为沟通“人的安全”与国家安全的交叉领地,因此,“社区安全”便成为“人的安全”能否实现、实现到何种程度的具体承载体,也是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换言之,社区是“低阶政治”的基本领域,该领域的重要性应该与“高阶政治”享有相近的份量。[2](P34)
社区安全之所以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节点,与城市化进程中社区面临的新安全威胁密切相关,也是国际社会对社区与国家安全关系日益重视的反映。“社区发展”概念是美国社会学家弗兰克·法林顿(Frank Farrington)在其1915年出版的《社区发展:将小城镇建设成更加适应生活和经营的地方》一书中提出的,原意是泛指社区内所有的发展事物与过程,把城镇建设作为社区发展的目标。二次世界大战后,社区发展成为联合国倡导的一项世界性运动,其宗旨是加强国家政府同社区的联系,充分发挥社区成员的积极性,利用社区自身力量提高社区经济、社区发展水平,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解决社区存在的问题。[2]
中国的城市“社区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城市基层治理改革,③ 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借鉴国际“社区发展”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的社会学概念。[3] 中国社区建设正是国内和国际社会日渐将社区发展与国家发展、社区安全与国家安全联系起来考虑的结果。自1986年民政部推行社区服务开始,至今经历了3个阶段:1991年到1995年的实验准备阶段;1996年到2000年的开始起步阶段;2000年以后进入城乡全面实施阶段。[4](P72) 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试行之后,社区建设逐渐走上成熟发展的轨道。尤其是2000年11月《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以国家行为主体身份提出,要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5] 这一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全国各个城镇全面开展了新型社区建设。不难看出,中国背景下衍生出来的社区建设与社区安全的内容目标相互依存、彼此共生,具体内容包括:社区组织、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和社区治安。[5] 这些目标也成为中国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建构的重要依托。
因此,考察社区安全建设不能离开基层治理结构的改革进程,而对社区安全事务的把握也必须结合社区建设的具体内容来理解。事实上,“安全事务永远指涉人的安危和社稷的东西,安全始终被认为是执政者的责任,与国家的治理过程密不可分”,[2](P23) 中国的社区安全建设历程证明了这一点。尽管当前的社区安全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在10多年的社区建设实践中,社区居民的主动参与及其参与权日益受到关注。伴随着基层民主化进程的深入,与社会生活的急骤变革,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与生活方式的变化,使得个人在获得物质丰富的同时,正日益面临新的安全威胁。随之,个人对所处的社区越来越需要安全感和归属感,作为公民的权利意识与社区意识被激发出来,激发出主动维护社区安全与和谐环境的愿望,居民开始自发参与到社区建设与社会安全行动中。
与中国其他领域民主化的参与主体不同,社区民主建设的主体正是长期生存于私人家庭中的女性。从中国社区发展的历史看,女性的参与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从解放初被动员的参与,到“文革”中参与的受挫,再到改革开放后的主动民主参与,她们在基层社区内扮演着特殊的角色,其参与历史恰好也是社区发育形成的过程。特别是城市,女性作为基层社区事务的“执行者”与“服务者”,既是社区建设的主要力量,也是社区安全的行为主体,甚至在“前社区”的居委会时期,女性令人瞩目的作用早已体现在各个方面,无论是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经济、繁荣社区文化,还是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她们都付出了大量的努力,卓著的成绩有目共睹。从某种意义上说,女性是社区安全的创建者与坚守者,正是她们的参与,社区才得以顺利发展。的确,她们在社区安全领域中的实践不同于议会政治或者权力政治,而是“低阶政治”中的“草根”参与,涉及的安全事务也是日常性的,甚至常常是为“高阶政治”参与者不屑一顾的生活琐事。然而,正是这种被男人们视为无足轻重的日常安全事务,为社区安全甚至国家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基础。这一事实不仅凸显出女性由家庭走向社区的自发性力量,也重新诠释了女性在国家安全中的实际地位。
首先是建国初期女性的城市社区参与。中国城市女性最早是被动员参与居委会工作的。1954年,当时的内务部发布《关于建设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组织的通知》,各地陆续建立了居委会组织,其性质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于成立居委会时考虑了安置家庭妇女的工作,于是,政府通过社会动员和行政手段,动员城市女性参与居委会工作,从最初吸收要求进步、无家务小孩拖累又有知识的进步女性,到后来动员普通女性甚至落后妇女参与,[6](P6—7) 许多城市妇女纷纷跨出家门加入居委会,打破了传统的性别劳动分工,逐渐取代原民国时期的男性保甲长,成为基层社会的主要管理者,并在基层治理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尤其在发展生产,维护治安,优抚救助,动员捐献,收容改造游民、妓女,移风易俗,扫盲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基础性的工作。众所周知,公共设施、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和社会福利等,对任何政府来说都是耗费巨资的事务,在新中国初期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之所以能够有效地建立起对基层社会的行政管理,构筑国家安全的良好基础,与家庭妇女在居委会中的无偿劳动和卓有成效的工作是分不开的。她们在社会服务中赢得了社会的认同和尊重。到1957年,“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中,妇女干部占到干部总数的80%左右”,[7](P12) 为之后几十年女性在城市基层自治中的优势地位打下了基础。
随后,在强调阶级路线的年代,当选居委会干部成为政治地位的标志,大量男性进入到居委会队伍中,并开始占据主要领导地位,女性在其中的地位相对下降,工作范围也发生了变化。文革期间,居委会的主要职能转变为群众专政的行政职权,主抓阶级斗争和意识形态,各地普遍成立学习小组和群众当政小组,原来的社会服务和安全保卫、民事调解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被取消,中国多数居委会工作基本陷入停顿状态。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的“大妈们”还是自发组织起来,维护社区安全,她们佩带袖标,巡逻在街道、胡同和大院中,[8](P7) 为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社区的平安秩序默默奉献。
直至1982年,《宪法》首次明确了居委会的性质任务和作用,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居委会职责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并首次对女性在居委会中的比例和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从此,女性的基层参与逐渐走向制度化。1995年后,行政主导型社区隐含的矛盾和弊端日益暴露,政府意识到仅靠自身力量难以继续推进社区建设,必须动员基层群众参与到社区建设中来。“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代表了这一观念上的变化,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女性全面参与社区治理,并且从早期的一般性社会参与逐渐向社区选举、社区决策等政治领域发展,并实现了由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的转化。[9](P39) 在这种背景下,女性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热情重新被激发出来。
很显然,从城市居委会制度及其治理结构的变迁来看,中国城市普通女性很早就在基层社区治理和社区安全事务中获得了其他领域中难以拥有的平等权利,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回顾女性基层参与的历史,城市社区女性的自主参与扩大了社区自治的民主化范围,随之,女性在社区参与中实现了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这正是女性获得独立人格的重要条件。而女性进入社区自治与社区安全事务的过程,孕育着重要的性别政治意义,不仅赋予女性平等的公民身份,也为女性进入公领域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借由参与公共事务的经验,开辟了女性自我成长、改变主体认知的新途径。这对女性参与社会与国家安全领域具有革命性影响,它通过最接近日常生活的社区治理事务,将长期生活于私人家庭中的女性引向公共领域,以女性特有的方式介入安全领域,事实上以非传统方式为地区与国家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城市社区安全建构中女性的权力地位
如上所述,中国的社区安全建构与社区建设是相互伴生、一体两面的整体。因此,考察女性在城市社区安全中的地位,需要审视她们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是否真正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进而从一个侧面衡量女性在安全领域的“人权”状况。众所周知,在非传统安全中,核心是“人的安全”,它是“国家安全之本”。[2](P33) 而“人的安全”首先指的是“每个个体的基本政治权利与生存权利应该得到有效保护,所以,这种个体性安全一方面是与个体所处的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密不可分的……‘人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终极目的……”。[10](P66)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非传统安全视野下,个人安全不再成为纯粹的私人需要,而是与个体的基本政治权利密切相关的议题。因此,我们通过城市社区治理与社区安全建设的共同内容,考察女性政治参与权利的实现程度及其在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地位。从城市社区建设内容考察女性在决策与管理结构中的地位,可以看出该群体在城市社区安全建设权力结构中的实际影响力。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社区组织”建设,这是指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等,包括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完善的社区组织建设便于有效地实行社区自治,包括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而女性的政治权利在这一层面的实现,足以说明其基本的人权状况。
在人权的基本结构中,政治的选举与被选择权是首要条件。公民在政治组织与权力机构中的参与程度可以反映其平等的政治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尤其在参与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往往通过人们在权力机构中的实际地位得以检验,包括权力参与数量与比例、参与者的素质等,都可以反映国家对“人的安全”中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正如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所说的,“在新世纪,我们开始理解到,和平不仅属于这些国家及人民,也属于这些国家和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国家主权不能再被作为侵犯人权的‘盾牌”’。[11] 因此,我们将在个人权利安全至国家主权安全的“安全链”中,通过2010年对绍兴市越城区60个社区“两委”和居民代表发放1683份调查问卷,对女性在城市社区参与中的权力地位进行调研,以考察女性在城市社区安全建设中的参与程度与效果。
社区“两委”是指社区党组织(如党委)和居民委员会,这是社区公共事务与社区安全事务的核心领导机构。在我们发放的510份问卷中,有效问卷504份,其中女性占总数的68%,男性占32%;其次是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中的女性参与。在社区自治组织中,居民代表大会作为法定的决策机构是最高的权力机构,居民代表的性别构成同样可以反映女性的权力地位。在我们调查的社区范围内,共发放108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079份,其中女性占63%,男性占37%。
性别比例显示,女性在城市社区自治组织中占绝对优势地位,与中国其他公共组织权力结构的性别比例相比,城市社区层面的这种优势是绝无仅有的。这种民主的权力分配方式本身蕴含着“非传统”的性别平等价值,“人的安全”中平等的政治权利得以保障。从中国社区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女性在城市社区组织的权力结构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在经历种种坎坷曲折之后,这种核心领导地位至今依然没有改变。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女性在城市社区权力机构中不仅占有数量的绝对优势,而且参与质量很高。与中国女性政治权力参与中正职少、副职多的现状相反,城市社区女性在权力结构中通常处于实质性的权力地位,其权力职位分布状态是正职多、副职也多。我们对60个社区的三届“两委”成员进行性别统计,发现女性连续担任“两委”职务的比例居于绝对优势。(见表1)
另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事实是,在现有“两委”和“居民代表大会”权力机构中,不仅女性比例高于男性,而且女性连续数届担任领导班子职务的人数也明显多于男性。我们通过“您已经连续几届担任职务?”这一问题,了解两性在历届“两委”中担任职务或居民代表的情况,结果见表2:
“两委”中,女性任职的连续性明显高于男性,连任三届(含三届以上)的女性占27.6%,而男性只有9.2%。综观三届任职,女性人数比例随着届数的增加而增加,男性则呈相反趋势。同样,在居民代表中,女性担任三届(含三届以上)的人数明显多于男性,分别为18.9%对11.5%。
这与女性长期在城市社区(居委会)管理与决策中占主导地位的事实相契合。由此可以看出,正是在城市基层社区层面,长期被排除在政治领域之外的女性群体在民主自治的权力结构中占据了实质性的主导地位,这在国际国内的基层社会治理中是从未有过的,例如中国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女性比例不到22%,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则更低。只有在城市社区自治结构中,女性的基本政治权利得以有效的实现,而中国的社区安全建设正是在女性的实质性参与中逐步推进的,这对于安全领域中男性主导的历史具有颠覆性意义。
这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传统的性别分工对女性在公共领域中的能力评估是不公正的。与传统政治理论对女性政治能力的看法不同,城市社区女性在权力机构中不仅只是数量的优势,而且其素质也不低于男性。我们从政治素质与文化素质两方面考察城市社区权力参与者的性别差异,调查数据显示,不论是“两委”成员还是居民代表,女性参与者对政治团体或党派的参与率和文化程度都明显高于男性。
先看一下两性的政治面貌。我们以城市社区权力机构中参与者的政治身份作为衡量依据,判断两性的政治素质,结果见表3:
再是文化素质。我们以两性受教育程度为依据进行考察,以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作为参考点,发现不论是“两委”成员还是居民代表,女性的文化素质普遍高于男性。在我们调查的60个社区中,“两委”成员中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的女性占50.9%,男性占20.1%,接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女性占35.3%,男性占10.2%;在居民代表中,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的占26.6%,男性占17.4%,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的女性占10.6%,男性占5.7%。表4显示的是文化程度与性别的分布。
至此不难看出,在城市社区治理结构中,女性的实质性政治权利与其高政治素质和高文化程度成正比,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自身素质的提高,才使得她们在社区权力组织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并且以卓越的成绩赢得社会的认可。女性用自己的实践否定了传统政治理论的性别偏见,这种偏见总是将女性的情感与关怀解释成任性与偏执,正如反理性主义理论家吉纳维夫·劳埃德(Genevieve Lloyd)认为,确认女性平等地拥有理性特征,确认她们进入公共领域的权利,以及她们在公共领域中是有教养的、能够得到证明的,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12](P104)
我们还可以从城市社区自治组织中女性的权力地位透视其参与社区安全建设的实际作用,进而了解长期受压抑的女性权利是如何在社区得以实现的。正是女性在社区治理与社区安全事务的参与中,打破了数千年传统性别分工模式,证明了自己不仅适合于家庭领域的照顾性事务,而且有能力参与公共领域的政治活动,可以进入国家安全领域的事务。基层社区的安全与稳定作为非传统安全的重要基石,正是女性主导的自治组织维护并支撑其运行,这与传统的性别角色认定相去甚远。长期以来女性在国际与国内安全领域中无法得以承认,甚至在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女性的基本政治权利也未曾得到真正的保护,女性作为一个性别整体,其人权仍然没有获得真正的平等机会。在今天的中国,唯有在城市社区安全领域中,女性的平等参与和权力地位成为绝无仅有的特例,仅此特别显示出“非传统”的性别寓意,换言之,中国基层社区的普通女性以非传统的方式,参与了国家安全最底层的“草根性”事务,并且发出了自己的声音,藉此,有关权力与安全的研究也有望变得公正和全面。
三、城市社区安全事务中女性的参与行动
的确,女性在城市社区权力结构中的核心地位可以证明其基本权利的保障程度。那么,在各项具体的社区安全事务中,女性是否依然处于重要的核心地位,尤其是普通女性的参与程度如何,在某种程度上更能证明社区安全中女性的实际贡献。可以说,普通女性参与日常性的社区安全事务是“人的安全”中更“低阶”的政治实践,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军事与政治活动,它是中国基层治理结构变迁中衍生出来的新安全建构方式,至少在中国的国情下,是最具公民特征的参与方式之一。正如女性主义国际关系学者安·蒂克纳(Ann J.Tickner)所说的,“为保证所有个人的真正的安全,需要一个较少军事化的公民模式,使人们得以自由自在地从事不同形式的活动,并且允许妇女和男子平等参政,能够反映国内外人民的安全需要”。[13](P104) 在社区层面上,地区及国家安全演变成各种看似琐碎、实则关乎大局甚至国际安全的具体事务。
这就有必要挖掘女性与城市社区建设中安全事务的关系。在社区安全的各项内容中,主要包括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和社区治安。与传统安全事务相比,这些事务并非都是国家当下面临的突发性紧急事务,而是作为日常性的事务出现,也是社区治理的常规内容。正如学者们认为的,非传统安全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既作用于国际关系、国家政局,也作用于广大社会层面。它有时很难表现得像传统安全那样直接和紧迫,在没有达到爆发临界点的过程中,往往为人们所忽视。[14](P45) 的确,看似并非紧急的社区安全事务很容易为国家安全议程所忽视。事实上,大量的社区安全事务正是由琐碎的日常事务所构成,甚至是许多男性不屑一顾的。这些容易为“人们所忽视”的新安全事务,正是长期生活于私人家庭中的女性参与基层安全建设的领地,她们投入极大的热情,承担着“琐碎”的社区安全事务,为城市社区安全默默奉献。
很显然,这是“人的安全”在社区层面的具体体现。正如199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中首次提出的那样,在非传统安全的新安全范式中,“人的安全”首先是指两个层面的基本目标:一是免受诸如饥饿、疾病、压迫等长期性威胁;二是免受在家庭、工作或社区等各类日常生活中的突然的、伤害性的威胁。[15] 这种用否定形式表达的“人的安全”内容,最终都需要落实在最基层的社区,使生存于特定社区的个人得到安全的生存保障,包括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都离不开社区这一载体,而普通女性在社区安全行动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
首先是女性对社区弱势群体的服务行动。中国社区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社区弱势群体,目的在于协助政府解决该群体的生活困难,社区女性则是这一使命的主要承担者。她们以特有的同情与关爱,帮助生活困难和疾病困扰的老年人、儿童、优抚对象等,尤其是社区内孤寡老人、残疾人和贫困户等弱势人群,女性成为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的主要行动者,包括协助社区“两委”,为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根据我们对绍兴市越城区的不完全统计,女性与男性的志愿者人数基本相当,女性占约50%。⑤ 这些志愿者包括“助优抚对象志愿者”、“助困志愿者”、“助老志愿者”、“助残志愿者”等。值得注意的是,在社区服务业绩特别优秀的社区,女性志愿者人数远远多于男性,如越都社区志愿者成员构成中,女性的数量明显多于男性,在总共70名志愿者中,女性47人,占67%,男性23人,占33%。⑥
为维护社区居民的安定生活,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社区干部组织志愿者给予了特别的关心与照顾。以越都社区为例,2009年多次组织帮扶活动,有上门为老人、残疾人服务的,也有重阳节敬老活动,为老人理发、裁剪和修理小电器的,受益者众多。[16] 为充分体现社区对退休老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关爱,社区干部与女性志愿者顶着烈日,挨家挨户地慰问行动不便、残疾、孤寡等特殊身份的老年人,询问他们的生活情况与困难,并逐一给予解决。[17] 所有这些活动的组织者与参与者绝大多数为女性,她们以女性特有的关怀与细心,为社区弱势群体的生活排忧解难,为维护社会安定付出努力。
其次是女性的社区卫生服务行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安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社区以及卫生机构的共同协作下,通过基层卫生机构,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以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对疾病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等提供一体化服务。与其他安全事务一样,社区公共卫生安全通常也是常规性的卫生工作,因此,很可能被更具紧迫性的事件所掩盖而被忽视。
在城市社区安全建设过程中,以健身和健康为目的的各种活动也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调查发现,所有社区每年都会组织各种建康卫生知识的宣传,如宣传糖尿病的防治知识,举办常见疾病预防知识普及活动,配合各种预防知识的讲座等,免费为居民测血糖、量血压,受益者人数众多,每个社区仅此类活动的受益者平均达到300至400人,⑦ 仅越都社区2009年在相关活动中的受益者就达到300多人。[16] 同时,社区内还组织各种全民健身活动,从源头防止传染性病症的突发。不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这些活动的主要行为主体是女性。社区内的健身队、腰鼓队、太极拳队等团体中,参与者基本上都是女性。她们的热情与行动成为中国公共卫生安全坚实的群众基础,对预防突发疾病起到了积极的防范作用。不可否认,在全球化背景下,这种基于自主自愿的参与行动,不仅是确保国家安全的基本保障,甚至也是全球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前提。这可以从SARS和“非典”等突发性卫生安全事件得以理解。我们记得,在SARS迅速蔓延之时,世界卫生组织曾对游客提出旅游警告,随之,亚洲许多国家的旅游业遭到重创。而中国在抗击SARS过程中,社区成为重要的战场,女性则是这个战场上的主力军。
再次是参与城市社区文化建设以形成共同体的文化认同。社区文化建设旨在提高社区精神文明和生活质量,内容包括各种文体、科普、教育和娱乐活动等。通过文化设施建设、文体活动(如邻里节、端午节包粽子比赛等),使居民获得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而形成相容的价值观。在中国的社区建设背景下,城市社区作为文化共同体的特征尤其明显,居民往往首先通过社区文化建构形成对社区的认同。因此,社区共同体的文化认同成为社区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而女性同样是承担这一任务的重要主体。据我们对越城区的不完全统计,文体社团组织的成员几乎全部都是女性。在45个社区中,2009年共举办文体活动1254次,每个社区全年平均举办27.8次,其中仅越都社区全年举办的各种文化活动约300项。这些文体活动成为了凝聚居民情感的载体。
最后是女性参与城市社区治安的行动。社区治安是通过警民合作和综合治理来解决违法问题、预防犯罪的一个系统工程。《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提出,社区治安主要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警民结合,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这一工作最终必须通过基层社区得以落实,而女性同样是社区群防群治的主要参与者。在越城区,据我们对35个社区的统计,2009年社区组织的各种与治安相关的活动达1165次,⑧ 内容包括普法维权、治安防控、消防工作、反邪教工作、禁毒工作、法制宣传、帮教安置、流动人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和畅堂社区2009年组织的相关活动达95次之多,内容包括平安综治宣传月动员会、消防知识培训讲座、开办婚姻家庭学校等活动,这些活动的参与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尤其在群防群治宣传活动中,女性文体团体组织成为主要的参与者,也是重要的动员者。例如,花园社区2009年举行的27项治安宣传活动中,包括国际禁毒日的宣传等,其主要组织者与参与者是女性;又如对外来建设者培训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中女性占90%以上。[18] 又如对国际禁毒日历年主题的宣传,[19] 参与者基本上都是女性。无疑,女性在这些活动中对平安社区的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综上可见,中国社区安全建构中,女性作为安全事务的行动主体,在城市社区参与中的锻炼提高了自身的社会参与能力,社区女性和妇女组织也扩大了社会公民的自主性参与途径,从而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出更高的诉求。正如克瑞斯汀·丝维斯特(Christine Sylvester)指出:“我们必须使国际政治学界定位在行动的领域,这些领域远不是英雄主义的,绝非高度抽象的,与人们已经习惯的那些定理大不一样。这些领域比‘低阶政治’还要低,如家务劳动、工厂、农场、偏僻的乡间区域、国际移民的动向等等,……把这些小人物带进国际政治的舞台,对于那些眼睛只盯着重要行为体(如官方的)决策者、战士、国务活动家、恐怖主义分子、国王和某些极端主义集团)的学者,无疑是一种震惊和撼动。越来越多的女权主义者提出,当我们最终能够令那些处于边缘的人发出声音时,我们确实给自己安装了一种可以与西方传统的自我中心主义相抗衡的麦克风”。[20](P639)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女性参与城市社区建设与安全事务具有性别认同的政治意义,通过她们在社区事务中的平等参与,获得了独立的公民资格,构建了女性进入社区公领域的正当性基础,并借由参与公共安全事务的经验,开辟了女性自我成长、改变主体认知的新途径,进而突破女性在“公共领域”内长期缺席的状况。她们从家庭走向社区公共领域,用行动表达出女性对城市社会安全的关注。事实上,她们在基层社区安全领域中的行动,不仅对地区安全,而且国家安全乃至全球安全都作出了重要贡献。
注释:
① 国内众多学者对非传统安全的定义的内涵进行研究,如王逸舟的“中国与‘非传统安全’”(《国际经济评论)2004年11期)、朱锋的“非传统安全解析”(《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余潇枫等的《非传统安全》(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等,其他还有不少学者都对此有过研究。
② 通过2010年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的5街道发放1683份问卷以及与30多人次的访谈,对女性参与城市社区安全建设的现状进行调研,以考察女性在城市社区安全建设中的参与程度与效果。
③ 1991年5月国家民政部明确提出“社区建设”概念。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http://cbzs.mca.gov.cn/article/shxw/yw/200909/20090900038618.shtml。
⑤ 在60个社区中,仅33个社区志愿者名单有完全记录。
⑥ 越都社区连年被评为五星级社区,曾获浙江省示范社区、省文明社区和省党建工作示范社区等荣誉称号。
⑦ 从各社区相关资料统计,这是各社区每年相关活动的平均受益者数,因当时记录的只是一个大概数,因此不易得出准确的数据。
⑧ 该数据仅来自于可以得到统计数字的社区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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