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应用研究_操作风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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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地位

对操作风险进行管理既是银行满足金融监管的法定要求(包括确保对消费者适度保护、维护市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以及减少金融犯罪等),又是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的内在需要。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legal risk),但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strategic and reputational risk)。从本质上讲,该定义对于一般企业面临的操作风险同样适用。这意味着商业银行还应针对银行的特殊职能、业务的本质和范围、管理的程序与对象、经营的内容及环境等等对操作风险进行更专业的定义。

(一)操作风险的识别和管理

研究保险在操作风险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为什么可以运用保险来管理操作风险,必须首先了解操作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见图1)。

图1 操作风险管理程序

1.操作风险的识别。这里从分类学的角度,以损失原因——产品线的矩阵组合方式对操作风险进行细分:第一层次按损失原因分类,将操作风险分为人为风险、程序风险、系统风险和外部风险。显然,这是直接根据定义得到的。人为风险(people/relationship risk)包括三类:一是内部人为风险,如内部盗窃与欺诈等;二是与雇用和工作相关的风险,如雇用中的年龄歧视、雇员的安全和福利等;三是与产品、业务以及顾客有关的风险,如产品的适当性、不当的市场行为等。程序风险(process risk)主要指在执行、发送以及程序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事故,如在业务交易过程、执行与维护过程、监督与报告过程、客户账户管理等过程遇到的风险。系统风险(system risk)主要指以信息技术或信息系统引起的风险事故,包括软/硬件崩溃、程序错误、电脑病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外部风险(external/physical risk)是指因外部事件导致物质资产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引起资产毁损的外部物质风险因素,如火灾、洪水等引起的损失;二是因外部人为行为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如外部偷盗、抢劫、伪造等,也包括外部人员的计算机犯罪。第二层次按损失发生的产品线分类,操作风险发生于商业银行八类主营业务:公司金融业务、交易和零售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支付和清算业务、代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以及零售经纪业务。依据以上方法,我们可以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进行矩阵式分类,识别所有当前和未来潜在的操作风险及其性质。可以说,识别风险既是衡量操作风险大小的基础,又是选择适当风险管理工具的重要前提。

2.操作风险的衡量。风险衡量是在对过去损失资料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对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进行估计的过程。为了深入理解操作风险的特征,同时为构建适当的风险模型提供理想的统计基础,本文根据操作风险发生的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将风险事件进一步细分为4种类型(见图2),即:高频率——高损失程度型(Ⅰ)、低频率——高损失程度型(Ⅱ)、低频率——低损失程度型(Ⅲ)以及高频率——低损失程度型(Ⅳ)。对于(Ⅰ)类风险,理论上有存在的可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几率很小,因为作为“理性人”的商业银行无论如何不会允许此类事件发生,往往会通过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将此类风险转化为其它几种类型;对于(Ⅱ)类风险,人们很容易联想到9.11事件或自然灾害。由于此类风险导致的损失巨大,银行当期的营业利润往往不能完全弥补这些损失,因此必须依靠自身的资本抵补。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引起银行破产倒闭;(Ⅲ)类风险,由于损失的频率和严重程度都不大,因此管理上可以忽略不计;而(Ⅳ)类风险则是银行在日常营运中发生失误或错误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常见的如信用卡欺诈、会计上的不规则等。在以上四类风险中,(Ⅱ)类风险是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不仅由于它关系到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在风险的计量以及管理的手段上也相对复杂。当然,(Ⅳ)类风险出现几率大,如果疏于管理,则此类风险也能转化成危及银行财务的“蛀虫”,因此也不容忽视。

图2 操作风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特征

图3 操作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

3.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与选择。与一般风险管理的方法类似,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分为三类方法(见图3):(1)损失控制。损失控制是目前商业银行最常使用的方法,主要通过银行内部的审计、奖惩、监督等措施来实现。通常包含两种手段:一是降低损失发生频率,即损失预防;二是减少损失程度,即损失抑制。这类方法比较适合(Ⅰ)类和(Ⅳ)类风险,但时于(Ⅱ)类风险则往往收效甚微。(2)损失融资。这是指银行通过支付资金而获得损失补偿的办法。常见的方法有:风险自留、保险以及其他和约化风险转移手段。这三种融资方法都有其适用的风险类型。(3)内部风险抑制则是我们经常提到的风险分散和信息投资,这里不多赘叙。从以上信息我们看到,操作风险的管理方法是多样的,选择哪一种或几种方法,不仅取决于风险的特征,还取决于银行的经营目标以及管理者对于风险的态度等因素。

(二)保险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地位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对保险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地位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第一,尽管保险的运用处于银行操作风险营理的控制和缓释这一阶段,然而却离不开风险的识别、衡量以及工具的选择和执行,因此它贯穿整个风险管理过程;第二,保险是众多操作风险管理方法中的一种,并具有特殊地位。在三类管理方法中,保险属于其中损失融资的一种。回顾前面风险衡量时我们注意到,保险适用的典型风险类型恰好是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即低频率——高损失程度型风险,当然在实务操作中第(Ⅲ)、(Ⅳ)类有时也属于保险业务范畴。因此理论上绝大部分操作风险都可以利用保险进行转移,这种转移使得银行具备了对该风险的“免疫”能力。同时,实务中虽然其他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或减少风险发生频率和损失程度,但很难彻底消除,尤其采用其他方法管理(Ⅱ)类风险往往效果不如保险。因此,在操作风险管理中保险作用的缺失往往意味着管理绩效的降低;第三,保险与其他风险管理方法的优化组合将为操作风险提供全面而经济的保障。尽管保险能覆盖绝大部分操作风险,然而由于对象的选择性也决定了它存在工作盲区。这些盲区需要其他方法补充解决。从功能角度看,保险与其他方法之间存在着许多互补性。

  二、保险运用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利弊分析

操作风险的本质特征符合保险的可保性要求。回顾前面关于操作风险的识别不难发现:首先,与商业银行传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不同,几乎所有的操作风险都属于纯粹风险(即操作风险的发生只会造成银行损失,而不存在获利的可能);其次,第(Ⅱ)类操作风险是保险主要的适用对象,并且基本上都能满足上述可保性要求(尤其当金融市场比较成熟,市场主体数量足够多时,更是如此),属于典型的可保风险,因此可以将操作风险,尤其(Ⅱ)类风险纳入商业保险的业务范围。

使用保险对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乃至整体经营带来何种影响呢?不妨来分析一下。

(一)经济上的利益

毫无疑问,使用保险最直接的好处在于:减少或弥补银行因损失发生而造成的经济影响。此外还包括:

(1)提供一种有效的手段来购买索赔处理和损失控制服务。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及客户的要求往往向客户提供理赔和防灾防损服务,如果银行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就必须自己承担或者从别的地方购买这种服务。如果银行缴纳的附加保费相比同类服务的成本更低,那么购买保险将是最优方案。

(2)降低财务损失的期望成本。银行必须考虑当没有购买保险却因操作风险而遭受巨额损失的情况。这种损失必须由银行的内部资金支付。如果无法获得内部资金,则需通过借贷或发行新证券来筹集急需的资金。因此,将借贷成本或发行成本加上已发生损失的期望值与购买保险的费用进行比较,银行才能判断哪种方案期望成本更低以及是否有必要购买保险。经验告诉我们,保险往往更优。

(5)降低新投资机会的融资成本。银行购买保险后,无论是否发生风险事故,银行都将拥有充足的内部资金投资新项目。反之,当内部资金用于弥补巨大的风险损失后,银行为了新项目将不得不筹集新的资金,这必然降低新项目的盈利性,当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或者筹资成本过高时银行甚至可能放弃该项目。

(4)降低出现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改善合同条款内容。极端情况下操作风险引发巨灾时,如果银行没有充足的内部资金弥补损失,又不能说服投资者提供新的资金,那么它可能面临倒闭的危险,此时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对于财务困境出现概率高的银行,投资者必然要求相应的风险补偿。如果银行购买了充足的保险,则降低了因操作风险而倒闭的概率,提高了银行的信用等级,那么投资者就愿意以较优惠的条件与银行进行合作。

(5)减少期望纳税额。财务理论证明,当银行的税率是累进制时,购买保险与使用内部资金对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两种方法比较,前者的期望税收现值较低。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可以部分转移到银行;二是来自对折旧财产的税务处理。

(二)管理上的利益

1.保险能有效缓释操作风险,降低监管资本。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即操作风险将作为银行资本比率中分母的一部分,这是对老协议所做一项重要调整。同时,新协议也考虑了影响操作风险稳健管理的各项可能因素,包括保险的作用。在2004年的新协议中明确提出:“高级计量法允许银行出于计算最低资本的需要,在计算操作风险时认可保险的风险缓释作用。”保险的缓释作用甚至可占到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20%。该规定实际上有条件地肯定了保险在操作风险管理中的风险缓释作用:首先,银行使用保险得到了委员会的认可。尽管理论和实际操作都能证明保险的作用,但能否获得官方认可却至关重要,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其次,保险可降低监管资本要求。尽管目前国际上尚无充足的证据说明保险对操作风险缓释能起到多大程度上的作用(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工作文件),但从经验和保守的角度出发,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这种作用是存在的,并暂时设置了20%的资本减少上限。尽管资本减少幅度不大,但应看到委员会并没有对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程度做出具体规定,实际上为银行灵活使用保险以及节约保险成本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第三,委员会对银行能否享受保险的风险缓释作用附加了一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保障期限、续保和退保等。规定这些条件无非是为了监督银行是否真正落实了保险的使用。

2.对保险的运用将促使银行实施高级计量法,从而大大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由于种种原因,巴塞尔委员会对保险的缓释作用的认可仅限于高级计量法,加之高级计量法本身的优越性,迫使银行不得不考虑使用较先进的高级计量法。针对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新协议提出了三类方法,并“允许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认为最符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几种方法。”按照技术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敏感程度递增顺序,三种方法分别是:基本指标法(The Basic Indicator Approach)、标准法(The Standardised Approach)和高级计量法(Advanced Measurement Approaches,简称AMA)。从监管的角度看,AMA是当前开发出的对操作风险最敏感的计量方法,它是指银行按特定的定性和定量标准,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来计算监管资本的方法。对银行而言,采用AMA最直接的好处是,可以降低监管资本要求。根据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文件,最初委员会估计操作风险资本大约占最低总资本的20%,后来调整为12%。但如果使用AMA,该比例可能进一步降低到9%左右。设想如果使用保险,根据现有规定最理想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可能再降低20%,这对于银行来说无疑是一个令人鼓舞的消息。因为高级计量法和保险的综合使用一方面缓解了银行的资本压力,另一方面由于保险的介入,使得银行具备了对操作风险的“免疫”能力,这也将促使银行在制定和实施稳健的管理标准上迈上更高台阶。

(三)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

1.如果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缺乏系统全面的内部控制机制将阻碍保险的有效使用。传统上,许多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上,对操作风险的潜在危险认识不足,对操作风险管理缺乏统一的战略、政策和管理框架,从而导致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缺乏严格、有效的内控机制和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这种制度缺失使得管理人员者对于保险在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缺乏全面而系统的认识。从前面对操作风险的性质、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到,个别部门或产品线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很低(主要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但从全面风险管理的角度看,将银行各个风险暴露区域综合考虑情况就大不一样。只有通盘考虑整个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才能确切知道哪些区域需要保险、需要多大的保障程度以及如何与其他方法组合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否则,保险的作用只能是局部的和低效率的。

2.当前的保险市场能否提供符合银行操作风险管理需要的保险产品和相关服务仍存在问题。目前国外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或正在考虑利用保险来缓释操作风险,其中包括一些普通产品,如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忠诚保险等;也有个别针对银行操作风险的传统产品,如银行家一揽子债权(banker's blanket bonds);电子保险则是最近开发出的新产品,专门针对银行不断增加的基于因特网交易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然而,这些产品一般只针对单一风险,目前保险界对于操作风险还没有开发出一个全面和系列的产品谱,这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首先,由于新协议对操作风险管理提出了特殊要求,加之银行操作风险在产生原因、暴露区域、损失结果等方面与一般保险业务不同,因而在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服务上对研发、销售和服务人员提出了更专业、更复杂的技术要求,而这些要求可能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能满足的;其次,对保险公司而言,采集足够的银行操作风险数据并且加以分析整理是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离开了它们就谈不上建立风险模型,更不用说保险产品的定价、准备金的提留以及自身的风险管理(如再保险)等。在这方面,大多数银行都很少系统、全面地统计数据和归纳,因此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科学依据;第三,保险公司也可能缺乏对此类产品进行投入的积极性。作为一种营利性机构,保险公司当然希望实现利润最大化,然而这可能与银行成本控制目标发生矛盾,如果保险公司在评估了产品的成本、收益以及产品的市场潜力、市场风险后发现无利可图时就可能放弃该项业务。以上这些因素显然制约了相应保险产品的供给。

3.银行由于使用保险将引发新的风险产生。尽管理论上保险可以将银行面临的绝大部分操作风险转移出去,但是使用保险的同时新的风险也随之产生。主要包括:①流动性风险。当银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基于某些原因不能及时、如数地支付赔款(有时法律上是允许的),导致银行的损失无法及时补充而掐入流动性危机。例如,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理赔时间可以长达60天。②法律风险。由于银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加之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例如合同要求双方保持最大诚信、标的满足可保利益等),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可能出现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理解的差异。当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法律纠纷就不可避免。银行可能输掉官司或者因诉讼期太长而长期得不到赔款。③保险公司的信用风险。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道德水准和管理水平等因素决定了其信用程度。例如当银行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正好面临巨灾损失的赔付而陷入财务危机(也许再保险安排不足等原因造成),银行将无法及时获得赔款。④残余风险。在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和安全,往往在保险合同中针对特定的原因、损失和财产设置限制性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这直接导致银行被迫自己承当这部分风险。另外,一些当前人们无法预测的潜在风险随着环境的变化可能突然出现,例如“千年虫”问题曾一度造成银行管理信息系统混乱。如何规避以上风险是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相关监管部门都应重视的问题。

4.监管部门在如何定位和量化保险的风险缓释作用上面临挑战。首先,新巴塞尔协议对保险的缓释作用的认可仅限于高级计量法,这对于使用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的银行来说显然有失公允。逻辑上,使用保险的效果应该在三种衡量方法上都能得到客观地体现,并恰当地反映资本减少程度。然而在实际中,针对使用较简单的资本计算方法的银行,监管部门要建立一套认可保险的机制的确面临诸多障碍。其次是量化保险的作用问题。从目前高级计量法的发展来看,国外许多银行已经开发出自己的方法,而新协议对高级计量法的具体标准和要求规定较少,因此各种方法之间存在一个统一标准的问题。同样的问题也发生在高级计量法对保险的量化上。因此各国监管部门在定位和量化保险的作用时必须拿出一个可行的、统一的、符合本国国情的方案。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保险作为一种有效转移操作风险的金融工具,其风险缓释作用将逐步得到国际银行界的认同;第二,保险不是一种完美的工具,它的优点和风险同时存在。是否使用保险以及如何使用保险来规避操作风险,银行必须反复权衡利弊,扬长避短,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三、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运用保险的思考

(一)我国商业银行将保险作为操作风险管理重要手段的必要性

1.有利于国内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抢占市场先机。2006年我国将全面开放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率先在国内开发操作风险的保险产品,既有利于国内保险公司抢占市场先机,获得竞争的主动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健全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提升银行的信用等级和市场竞争力。

2.银行的内部脆弱性决定了当前我国银行业必须将保险纳入操作风险管理范畴。尽管操作风险不足以成为银行业内部脆弱性的主要原因,但它的确具备引起金融不稳定或者增加市场恐慌的条件。目前我国许多商业银行都在进行改制,在这过程中操作风险产生的机会将比以往更多。引入保险,无论对于单个银行还是整个银行业的安全运行,都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

3.有保险渗入的操作风险组合管理可成为我国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一大特色和优势。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管理方面与国外许多知名银行存在很大差距,但笔者以为这种差距并不是全方位、等量的,相比之下操作风险管理的差距可能要小一点,这主要与国外传统银行管理注重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有关,巴林银行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国外保险市场已经出现了与操作风险相关的个别保险产品,但并没有形成产品系列,也就很难形成全方位的保障体系。如果我国在这方面能下大力气攻克产品的设计、销售和服务等难关,健全操作风险的保险保障机制,那么我们不但能缩短与国外在该领域的差距,而且能为银行实施优化的操作风险组合管理提供多种可行的选择方案。这种优化组合的风险管理模式既是缩短我国与国外先进管理差距的捷径,也必定可以成为我国操作风险管理的特色和优势。

4.开发面向银行的操作风险保险既促进了金融创新,又开辟了银保合作的新领域。从目前我国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操作看,利用保险来管理操作风险是一种大胆的探索,也是一种观念的创新。首先对银行而言,能逐步摆脱单纯依靠内部损失控制来管理操作风险的习惯思维,有利于拓宽技术渠道,引入优化组合的先进管理理念;其次对保险公司而言,银行乃至其他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是一个全新的业务领域,有着广阔的潜在市场。开拓这一市场既是公司增长的需要,又是增强企业竞争优势的良好机会。当然,这一切工作都离不开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以及管理创新;第三,近几年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融通的趋势日见明显,除了保险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还合作开发了银行保险等业务,现在利用保险管理操作风险无疑将更深入地拓宽这一合作领域。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运用保险,对于保险公司、银行和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多赢”的策略,从目标实现的角度看,三方都具有推动保险成为操作风险管理工具的内在需求。

(二)现实障碍及其突破

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中运用保险也存在相当大的障碍。如对操作风险和保险的认识不足,缺乏必要的重视和研究;我国的保险市场尚不成熟,缺乏研发此类产品的经验和人才;监管部门对于保险在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尽管国外已经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但国情毕竟不同,主要体现在:法律环境不同、市场信用评级机制不够完善、相关研究基础和工作经验不够等方面。这些都使得监管者很难对保险的作用进行客观公正地量化、评价。有鉴于此,监管部门牵头建立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的数据库并制定统一的风险衡量标准,商业银行建立操作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并积极开发高级计量技术,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开发满足操作风险管理要求的保险产品等等,笔者以为都是必要的前期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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