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_依法治国论文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_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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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2002年11月,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又进一步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深入学习贯彻这一重要思想,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共产党选择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机制是一把双刃剑,既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又会自发地产生一些消极、负面的影响。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必然导致人们价值取向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日益增加,在客观上又为落后的腐朽的文化提供了渗透机会,使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受到冲击和挑战。商品交换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属性,但这种交换原则的泛化,容易污染党内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腐蚀某些意志薄弱者的灵魂,滋生和助长权钱交易、行贿受贿、买官卖官、徇私枉法等腐败行为。市场竞争和物欲驱动,易使某些地方、行业、部门和个人见利忘义,淡化乃至忘却大局意识和集体观念,滋长无政府主义、地方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歪风邪气。屡见不鲜的合同欺诈、违约毁约、骗贷逃贷、坑蒙拐骗等恶劣行径造成了诸多社会公害。某些精神文化产品生产部门拜金主义思想严重,见利忘义,热衷于制造和传播格调低下的文化产品。

要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防止以损害精神文明为代价发展经济,就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一手抓法制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一手抓道德建设,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要充分发挥“德治”的作用,用道德的力量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觉悟,唤起人们的良知、正义感、荣誉感,自觉守法,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实践证明,加强“道德法庭”的舆论监督,培养和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拒腐防变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正在经受执政、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社会上存在着滋生腐败的土壤。一些领导干部包括高级干部在金钱和美色的诱惑下,理想信念动摇,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以权谋私,行贿受贿;有的骄奢淫逸,生活糜烂;有的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有的鱼肉百姓,横行乡里;有的与犯罪分子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如此等等。历史一再证明:作为执政党,经济搞不上去最终要垮台,腐败问题不解决也要垮台。邓小平同志曾告诫全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如果听任腐败现象发展下去,党就会走向自我毁灭”。为了拒腐防变,杜绝“信仰淡化、理想蜕化、生活腐化”现象,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要筑起法律防线,也要筑起道德防线。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对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古往今来任何执政集团要想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都不能不总结历史上的治国经验。中国历史上有不少与德治、法治相关的思想。翻开史册,“德主刑辅”、“德法相济”等治国方略多有记载。较早提出“德治”的是西周的周公。他主张“明德慎罚”、“敬德保民”。春秋时期,郑国子产强调:“德,国家之基也。”(《左传·襄公二十四年》)齐国管仲认为,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并进而呼吁统治者要“竞于德”而不“竞于兵”。孔子更把“德”上升到“为政”的高度,特别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西汉董仲舒提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汉书·董仲舒传》),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春秋繁露·阳尊阴卑》)唐太宗奉行“明刑弼教”,一面推行法治,制定严密、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一面推行德治,通过“贞观修礼”,制定一整套封建道德体系,结果成就了“贞观之治”。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和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二者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是外在的“他律”规矩,用于惩恶扬善;道德是内在的“自律”守则,用于劝善抑恶。法治属于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尽管二者隶属的范围不同,但其社会目的相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只有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才能确保社会井然有序,充满活力。

我们要看到,“治国”是一个总的概念,是由治党、治军、治厂、治校、治家等具体领域组成的。在这些具体领域中,无一不是靠“法”、“德”综合治理的。即便是最讲究法纪、最讲究命令与服从的军队,除了要求纪律严明以外,也要做思想政治工作,也要搞思想道德建设,二者结合好才有战斗力。我党领导的人民军队之所以具有压倒一切敌人的强大战斗力,就是因为她既有铁的纪律,又有很强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讲法纪,又讲道德。

总之,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总结治国经验作出的历史性创新,是对邓小平同志“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战略思想的运用和发展,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升华,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丰富和发展。

当前,在中国提倡“依法治国”,人们容易理解,也容易接受,但提倡“以德治国”,在一些人那里还有这样那样的疑虑。

疑虑之一是提倡“以德治国”会不会回到传统的“德治”上去,最终导致“人治”?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

传统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实质上是“人治”社会。他们虽然也讲“德治”,但不可能真正做到“以德治国”。我们今天讲的“德治”,与传统社会的“德治”有本质的不同。

首先是“德治”的目的不同。在“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根本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地位和权益。统治者实行“德治”的目的是维护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特别是君王一人一姓的“家天下”统治,正如秦始皇所说:“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史记·秦始皇本纪》)为此,他们要求臣民俯首贴耳接受奴役,不可犯上作乱,其结果必然导致“人治”。今天我们提倡“以德治国”,目的则是为了保证“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和政治文明的健康发展,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其倡导者、推行者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中国共产党,因而绝不可能回到传统的“人治”老路。

其次是“德”的内容不同。传统社会的“德治”以君臣父子的等级关系即“三纲五常”为基础,宣扬愚忠愚孝,是为维护宗法制社会服务的。我们提倡的“德治”,则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与愿望,引导人们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提倡“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在全社会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思想道德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再次是“法”的内容不同。传统的“法”是由少数人制定、体现少数人意志、维护少数人利益的,是“皇言立法”,“皇言废法”。执法也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形式上虽然标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实际上却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徇私枉法。西汉主管执法的廷尉杜周与友人的对话便是绝好的说明。友人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这样对吗?杜周答道:“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参见《汉书·杜周传》)与此相反,我们今天的法,则是人民群众参与制订、体现人民群众意志、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国家的一切工作、社会的一切活动,都要依法进行,而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产物。正是由于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超越宪法和法律,因而可以杜绝“人治”。

疑虑之二是提倡“以德治国”会不会冲淡、干扰“依法治国”?我们的答案也是否定的。

首先,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德治”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二者结合,相得益彰,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以“德治”代替“法治”。

其次,徒法不能自行。道德是执法的基础,也是守法的基础。如果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不高,全民的道德素质不高,就不能很好地执法、守法和护法。同样的法律,为什么有人遵守,有人不遵守?为什么有人执行得好,有人执行得差?这无疑与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密切相关。因此,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必须讲德治。全民的道德素质提高了,必然有利于依法治国,而绝不会冲淡、干扰依法治国。

第三,法治不能完全代替德治,德治具有法治不可替代的作用。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道德主“内”,法律主“外”;抑制人的犯罪,道德“禁于前”,法律“惩于后”。“依法治国”,依靠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以德治国”,依靠的是社会舆论和人的良知、修养。只讲德治不讲法治,道德就失去保障;只讲法治不讲德治,法律也难以深入人心。

有人以为西方发达国家只讲“法治”,不讲“德治”,这其实是一种误解。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就曾制定《政府道德法》,德国则开展“政治养成教育”,法国也开展“公民道德教育”,日本则把教育目标由过去的“智、德、体”改为“德、智、体”,把“德育”提到首位。许多国家的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免费对公众开放,宣传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对国民进行潜移默化的道德教育。

那么,怎样才能贯彻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呢?

第一,要在全社会夯实思想基础,即通过宣传、教育、灌输,在全体公民中树立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观念。江泽民同志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同理,坚持以德治国也要不断树立先进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要在思想上和实践中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而不是把两者分割开来,更不应当把它们对立起来。总之,要把两者看作一个完整的治国方略,而不能把“以德治国”变成“依法治国”之外的另一个基本方略。

第二,要健全法制,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体现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法律体系;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和支持、遵守和维护。否则,法律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道德建设只有以法律为保障,才能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旺盛的生命力。

第三,要培养公民的理想信念和责任意识。胡锦涛同志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事实证明,理想信念和责任意识具有特殊的引导作用和自律功能。人一旦树立了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责任意识,就能够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就能严以律己,为社会做出奉献乃至牺牲。这是“以德治国”的关键。中国共产党人正是因为树立了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振兴中华的雄心壮志,所以能在民主革命时期,出生入死,义无返顾;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不怕苦累,默默奉献。李大钊、方志敏、夏明翰、张思德,雷锋、焦裕禄、王进喜、邓稼先、孔繁森、郑培民等便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第四,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依法治理国家;党在人民中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以德治理国家。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进程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始终起着领导者、示范者的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他们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保证。

江泽民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必须从严治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以德修身,以德立信。党的各级组织则必须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健全机制,用制度管人;领导干部本人要时时处处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微、慎独、慎始、慎终,塑造良好形象,体现人格力量。

课题组成员:李忠杰田居俭周溯源

李忠杰中共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田居俭当代中国研究所研究员;

周溯源《求是杂志》文化部副主任、编审,西北大学中国思想文化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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