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延长承包期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发展有着长远意义。农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就业、养老等具有一定的保障功能,在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并且一时难以建立的情况下,土地的保障功能对于农民意义重大。土地承包期延长将会调动农民生产投入积极性,促进土地可持续发展,扩大土地保障效益。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必将导致农地非农化,当前中国经济仍然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城市土地面积快速扩张,导致土地需求量的激增。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滞后,存在征地补偿标准低、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设用地范畴不明、征地程序缺失等问题,在土地承包期延长后如果不能及时改进补偿制度,将会激化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引发并行的社会问题。因此,对研究区土地保障效益进行量化,比较承包期延长前后保障效益的变化趋势,将为改进农地征收补偿体制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地承包期;收益还原法;农地保障;征地补偿
1征地补偿的现状和问题
作为我国征地制度改革核心的征地补偿标准一直是政策制定者和学者关注的重点。近年来,随着农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以经济矛盾为主的征地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现行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数额是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数倍。而农村土地征收后的农民补偿以货币安置为主,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和其余相应的补偿费,之后让农民自谋职业。但随着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累积、土地资源稀缺度的增加、生活水平的提高,按照传统的产值倍数法进行的补偿,已经无法让农民得到长期的稳定生活。一次性的货币补偿仅仅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考虑到失地农民今后的养老、医疗保险等长期发展问题,也没有与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同时,征地补偿费很容易在短时间内被农民挥霍空,部分没有经济来源的失地农民将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在承包期延长30年的新政策出台后,这种短期补偿方式的弊端将会被放大。因此,征地补偿方式更应当具备长远性和多元性。
2合理改进征地补偿的建议
2.1扩大征地补偿范围
对比汽车开发区实际补偿金额与理论补偿金额可以发现,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仅考虑了农民失去土地所损失的经济收入,而忽略了土地所兼备的社会保障价值。虽然各国根据不同的价值取向坚持着不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但是从世界发展趋势上看,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范围呈现日益放宽的趋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虽然不能完全涵盖国外那些细致入微的征收补偿范围,但我国在征收补偿范围上确实有待扩大。征收补偿应不仅仅局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助费,应囊括经济损失的各种形式,农地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提供就业机会功能、心理保障功能以及子女继承功能等社会保障效用也应纳入补偿范围。农民在没有充足的财富积累、没有足够的非农就业机会、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在较大程度上必须依靠土地收获物供给其基本生活资料,在承包期延长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更加凸显出来。因此,政府可以帮助农民上缴社会保障费用,确保农民能够享有等同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服务。此外,在研究区还存在着一部分农地因为征收而被分割的情况。土地分割会造成不动产价值的损失,国外普遍存在着土地残损补偿,如果残损的土地极大的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应对集体土地进行全部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被征地集体农民也应享有相应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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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提高征地补偿的可持续性
土地承担着农民绝大部分生活支出,能够为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来源,农民失去土地不仅代表着当前生活无法得到保障,而且意味着失去养老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讲,农地不仅承担了一代人的生计,还负担了下一代人的生活,如果征地补偿只考虑眼前利益而忽略可持续性,将带来严重的农村养老问题。在承包期延长的形势下,为了体现土地的增值收益,可以采用土地换股的补偿方式,从而弥补当前补偿方式难以长远的缺陷。征地代表着房地产、工业园区、高速公路等项目的开展,不同用途的土地其收益大不相同,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所产生的增值主要是农业地租转变为建设用地地租所增加的资本化地租,是一种长期的收益流。随着我国融资方式的不断创新,征地农民入股的方式不仅可以让农民分享项目收益、提高补偿标准,还可以缓解征地矛盾、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一次性补偿变成长期补偿避免了失地农民挥霍补偿款给社会稳定带来的风险,同时减轻了企业投资初期的融资问题。
2.3拓宽征地补偿的形式
土地对农民的作用体现在各个方面,以货币形式进行的征地补偿,难以全方面考虑失地农民未来的生活,也未能体现土地的等价交换。随着可支配土地时限的延长,土地对农民的影响将更加深入,因而应当探索除了货币以外的补偿形式,以弥补货币补偿标准低的不足,成为货币补偿的有益补充,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不因征地受到影响。目前,各地方政府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多种安置失地农民的途径,包括留地安置、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组织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安置等。留地安置是指在征地时,预留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交回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以建设用地替代农用地作为对村经济集体组织和农民的补偿。留地安置是一种典型的以地易地的实物补偿,用建设用地来更换农民种植生产资料的农用地,体现了土地补偿的对等性,既间接提高了补偿标准,又妥善解决了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场所和基础,又为农民提供了良好的就业机会。社会保障安置是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通过购买社保使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待遇,从而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农民失去长远生计保障的损失。这种以地换社保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同地区农民在安置补偿标准上的互相攀比,有效解决了征地纠纷的发生。同时,该模式的实践也扩大了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增强了社保基金的调节能力。虽然补偿方式还存在诸多的争议,但采用多种安置形式组合的方法,可以发挥各项措施之长,弥补“单兵作战”的缺陷,形成优势互补的格局,从根本上确保不因征地而降低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使农民丧失可持续生计,不因征地而牺牲稳定的社会环境。
结束语:
在新形势下,深化土地改革,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着眼点仍是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当前土地征收制度虽然仍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各地政府正在积极解决,不断提高补偿标准,拓宽补偿途径,体现农民个体的意愿。在土地承包期延长的契机下,政府更应该加快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扩大征地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方式的可持续性,采用多种补偿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地照顾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因为《物权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的对象是农村集体,所以土地补偿款依法只能补偿到村集体而不是农民个人[23],而土地承包期延长虽然不意味着土地私有化,但是农民作为用益物权人对土地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权能却更加明显,失去土地时农民个体损失也更为突出。因此,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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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付饶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
标签:土地论文; 农民论文; 农地论文; 征地补偿论文; 补偿费论文; 土地承包论文; 方式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