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中国政治发展_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中国政治发展_政治论文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中国的政治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民主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60X(2015)02-0090-07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统一战线,总结人类政治民主发展的经验,吸收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有益成分,结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政治制度。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是指执政党和政府的代表、各参政主体的代表及涉事公民,围绕公共事项,经过自由平等地协商,达成决策共识的政治机制和治理形式。协商民主是我国国家建构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基于协商民主的形式和特点,深入探讨协商民主对我国政治发展的影响,有助于深刻认识我国人民民主发展的现状,明确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发展的方向,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一、就政治体系而言,协商民主充实了政治结构,促进了政治分化和政治制度化

      (一)协商民主突破了传统代议制民主政治参与的局限性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协商主体总的来说就是人民内部各方面。人民政协组织中的协商主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有关组织方面的人士、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和部门方面的人士、各民主党派方面的有关人士、各人民团体方面的有关人士、各民族及各界代表人士等。人民政协之外平台上的协商主体,与此类似。协商主体涵盖了从各界精英到普通公民的所有政治行为主体,协商主体的多元性、平等性和广泛性,突破了传统代议制民主政治参与的局限性,弥补了中国人民代表制、党代表制的不足,满足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愿望和诉求,凸显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夯实了政治制度的群众基础,拓宽了政治体系的开放度和包容性,促进了政治体系的稳定和政治体制的可持续发展。“协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具有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偏好的政治主体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1](P56)协商民主就是参与民主。

      (二)协商民主制度发展成为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于1949年9月,经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载入宪法之后,全面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展阶段。上世纪90年代以来,协商的实践从政党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逐渐扩展到社会团体之间、公民之间,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公民协商,从而使协商从上层走向基层,从国家层面走向社会层面,逐渐形成了由国家层面的政治协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社会协商和社会层面的公民协商共同构成的中国民主协商体系[2](P152)。这是一种中国特色的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多元协商三者有机统一的政治生态。其中,人民政协则是实现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核心组织机构。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和主要渠道的人民政协同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一道构成了我国政治体制的基本结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

      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主要有4个层面的协商: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党内外进行广泛协商,包括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直接协商和在人民政协中协商;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施政协商,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三是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开展协商;四是基层民主协商。

      在长期的实践中,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成了从国家形态到社会形态的立体式协商网络。如党际协商、中共党内协商、党群协商、“两会”协商。人民政协内部有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双周协商座谈会和专题座谈会、专题协商会、情况通报会、论证会、意见听取会、研讨会等,分为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各地还产生了一系列创新性的、富有成效的民主协商形式,如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政策听证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政策公示和政务公开、决策咨询、政策评估、村(居)民议事会、公推直选、居民论坛、便民服务窗、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政务热线、民间商会等。

      (三)协商民主促进了政治结构分化

      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结构分化、利益主体多元化相伴而生,现代市民社会逐步成长。这些新发展导致政治行为主体增多,政治参与迅速扩大,政治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发生演进,传统的混溶型社会政治结构发生了分化。

      政治主体由执政党扩展到参政党和其他主体,政治参与水平提高。人民政协制度不断发展,人民政协会议的组织体系逐步健全,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强,功能不断充实,制度规范不断完善。政治协商越来越重要和普及,政治决策增加了协商环节。民主党派的地位上升,增加了执政党与参政党和社会人士的相互作用,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执政主体与参政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国共产党加快由领导革命的党向领导执政的党转变,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建设,强化执政能力,党内新增了社会工作机构。发挥社会力量加强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遏制腐败现象。由经济改革和发展以及民众思想观念的多元化引发的社会政治问题日益增多和复杂化。中国政治从集权向分权发展,走上了制度化分权的进程,改变了政治结构和政治过程。一是功能性分权,政府机构的功能和职责越来越明晰,服务职能和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二是国家向社会分权,各种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社会力量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增强,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社会建设和管理。政府与民众沟通服务趋于增强。政治文化趋向世俗化和理性化。政治结构分化促进了政治民主化、政府高效化和保持政治系统的动态稳定。

      (四)协商民主坚实有效地促进了社会政治稳定

      亨廷顿指出,“政治安定取决于制度化与参与的比例。要保持政治安定,就必须在政治参与和发展的同时,一个社会制度的复杂性、自主性、适应性和凝聚性也随之提高。”[3]改革开放给中国的政治带来三大挑战:一是动员起来的政治参与;二是市场化引发的社会结构多元化;三是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政府科学决策。这三大挑战最终都汇集到一个核心点上,那就是“一元领导与多元结构”之间所形成的多重紧张关系[2](P147)。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通过发挥团结和民主两大职能缓解了“一元领导与多元结构”之间的张力,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协商民主注重公共协商,主张公民通过对话、讨论、辩论、审议等方式来决定公共问题。公民与政府在特定的空间内平等对话,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建立社会矛盾缓解机制,增强了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

      同时,协商民主是社会转型时期的一种重要的利益协调机制。1949-1979年中国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出高度的整体性,其基本特征是个体的利益服从整体的利益以及个体间利益的平均化。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利益格局出现了重大调整,原有的利益协调机制遇到了瓶颈,从而使整个社会政治体制面临巨大的转型压力。“只有通过建立一套制度化和民主化的机制来处理利益集团之间矛盾,才能消除利益冲突对社会政治稳定的消极影响,为社会长治久安奠定制度基础,建设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4]协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社会基础,就是利益关系格局的多样性导致的利益诉求的多样性。选举民主代表了大多数人的意见,竞争性的机制导致它否决了少数人的正确意见,并且在公民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方面有着较大的局限性。协商民主拓宽了政治参与渠道,充分保证了不同利益主体有足够的机会和途径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既尊重了多数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少数人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与竞争性选举相比,政治协商有利于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协调与整合,化解分歧与对立,完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就政治决策而言,协商民主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规范了政治博弈的途径

      (一)协商民主与中国共产党执政——决策科学化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执政党通过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集思广益,减少决策失误,降低决策风险,增加决策的认可度,促进决策顺利实施,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实行协商民主,有利于避免执政党垄断权力,从而完善决策的公众参与机制,实现决策主体的多元化、决策信息的公开化和决策参与的有序化,提高党和政府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二)协商民主与民主党派参政——决策民主化之一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通过两种基本方式展开党际协商。一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通过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事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协商;二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通过政协各种会议、专题调研报告、情况通报会、政协委员提案等,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协商民主维护了民主党派参政的权利和利益。“共产党总是从一个角度看问题,民主党派就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出主意。这样,反映的问题更多,处理问题会更全面,对下决心会更有利,制定的方针政策会比较恰当,即使发生了问题也比较容易纠正。”[5]民主党派积极参政议政,充分发挥了民主党派“人才库”、“智囊团”的智力优势,增进了各方面人士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具体利益和要求,提高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三)协商民主与人民群众参与——决策民主化之二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政治参与主要是以动员性参与为主。“改革开放以来,整体性利益结构逐渐分解,‘利益原则’在社会中得到普遍承认。……政治参与主体增加,政治参与扩大。这就要求政治系统有能力把这些因现代化而达到新的社会觉悟的社会力量成功地吸收进体系中来。”[6]

      “中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创造人民广泛参与国家事务、共同治理国家的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生活是其基本使命。”[2](P152)拓宽人民表达、参与渠道既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要求,又是决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协商民主是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的政治渠道,推动和扩大了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有序参与。协商的领域覆盖经济、政治、法制、文化、社会、生态、外交等方方面面;协商内容具有广泛性和针对性,从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到影响群众具体利益的各项事务的决策。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从国家到社会形态的协商民主网络,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人民协商逐步成为常态。其间,创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民意征询系统,主要包括政务公开、民主决策、政策评估等基本环节以及在立法和重要决策过程中实行公示、听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公开征集意见等多种具体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具体表现为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党群议事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政务公开、政务热线、决策咨询、政策评估、村(居)民议事会、公推直选、居民论坛、便民服务窗、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政务热线、民间商会等形式。人民意见征询制度正在逐步规范化、法制化。协商民主形式和内容的广泛性拓宽了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决策的渠道,有利于广纳群言、广集民智,促进了党群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党和政府的决策能够准确地反映和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了从传统决策向现代决策的转变。

      (四)协商民主促进了政治制度化,规范了政治博弈的途径

      从国家顶层到基层的一系列制度确保协商程序的规范性,又不失灵活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平等政治行为主体参与政治的过程,同时也是各个不同的行为主体在特定的空间内进行政治博弈的过程。政府与公民、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组织或团体基于公共利益展开协商。公民采用协商而不是非法手段表达政治诉求,政府采用和平手段而不是暴力或强制手段引导公民的政治参与。协商民主避免了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狭隘取向,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是一种正和博弈,同时以其公开、公平的程序确保了政治博弈的理性化和规范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权力运行方式,充分发挥了执政党、参政党、公民个体的智慧和积极性,协调了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的平衡,规范了政治博弈的过程。“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逐步地嵌入到中国的政治过程中,将不仅改变中国政治过程的程序安排,更为重要的是将改变中国政治过程的权力关系。”[2](P148)

      三、就政治绩效而言,协商民主丰富权力运行方式,提升了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治理水平,增强了政治合法性

      (一)协商民主丰富了权力运行方式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协调了执政党与参政主体之间的权力运行问题。在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多元协商三者有机统一的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中,领导、合作与协商的行动者之间在政治体系中形成一个稳定的三角结构。这种制度构架使“一党”领导与执政能够自觉地建立在“多党合作”和“多元协商”的基础之上,并以此为基础来优化自身的领导与执政的组织形态、体制结构与行为方式。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协调了所有政治行为主体间的关系和利益。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同时作为有中国特色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它在充分发扬民主、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参与积极性方面还存在局限性。协商民主制的参与主体的广泛性、活动方式的灵活性、协商议题的针对性、利益协调的共识性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要补充,大大增强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效率。“中国是一个国家或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建构公共协商机制,使社会的多元利益群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通过各方平等、自由的对话、讨论、辩论和协商的过程,达致利益表达、利益协调与利益实现,应是当前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首选价值。”[7]事实上,人民民主协商制度逐步成为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环节。

      协商民主顾及多方的权利和利益,可以避免“多数人的暴政”,体现了公民政治权利的真实性。协商民主制有助于建立国家机关内部的分权制约机制,并以其规范、透明的程序把公共权力的运作置于公民的监督之下,促进了公共权力运行的合理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助于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协商民主注重发挥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引导它们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社会的桥梁,充实了政治统治的支撑点。协商民主有效协调了国家与公民、执政党与参政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平衡了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之间的矛盾,通过平等、广泛的政治参与达成共识或妥协,建构起了新型、和谐的国家—公民关系。

      (二)协商民主提高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

      第一,协商民主促进中国共产党逐步实现了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型。中国共产党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党的活动方式由主要采用行政命令改变为依法治国,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领导更加注重政治协商。更新了执政党与国家的权力关系的观念,直面社会的诉求和批评,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一方面发挥其领导核心作用及其强大的动员力和整合力,另一方面联络和团结各参政主体协同治理国家,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保障国家权力体系协调运行,维护政治和谐稳定,同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遏制腐败现象。统筹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着力改善民生。党和政府实施分权,使更多的社会团体和公民切实地履行了参政议政的权利,影响立法和决策。注重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扩大组织开放度,增加党内协商,发展基层民主。

      第二,协商民主有助于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没有非党干部参加政府就会出毛病。共产党要永远与党外人士合作,这样就不容易做坏事和发生官僚主义。”[8]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尊重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与人民群众的平等交流来汲取智慧、寻求共识,实现和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第三,协商民主有助于党提高科学执政、拒腐防变的能力。新形势下党面临“四大考验”、“四大危险”的长期挑战。协商民主是对执政党实行体制外监督的一种重要和有效的机制。中国共产党积极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业人士和有关群众意见,真诚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协商民主有利于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机制,保证执政党及其干部依法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参政主体日益成为重要决策的提出者、咨询者、协商者和监督者。

      (三)协商民主增强了政治合法性,促进了政治关系和谐

      第一,协商民主制度和实践增强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政治权力产生于调和复杂利益矛盾的需要,表现为政治统治性和社会管理性。中国共产党通过两种方式赢得了执政合法性,一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体制和机制来反映和体现人民和执政党之间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民主制度”[9]。竞争性民主倾向竞争,协商性民主倾向效率。在中国政治的发展强调民主的效率、不主张政治多元化的大趋势下,竞争性的民主就不可能成为首选的价值偏好[10]。

      政治多元化、竞争性的民主不适合于中国国情。中国政治通过协商民主机制,缓解了一元领导同多元经济与社会结构的协调与统一问题,增强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合法性,促进了政治民主化,建立了和谐的政治关系。协商民主重视公共协商,强调立法和决策都要经过相关利益主体的平等协商,以此赋予政府权力正当性和权威性,使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赢得广泛的群众基础,保证顺利施政。协商民主注重程序性和实效性,实现了多数政治和政治平等,适合政治体制改革中民主和法治的普遍诉求。

      第二,协商民主制为各种利益主体提供了参与政治过程的途径。要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必须完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民主通过广泛、有效的参政议政,拓展了各种社会主体的利益表达渠道,推动公民个体、社会组织与党和政府对话协商,最大程度地凝聚共识,促使权力运行合理化,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有助于维护个体或局部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公共利益。

      第三,作为决策的民主机制,协商民主赋予决策以合法性。协商是结果正当性的基础。协商具有公共性,合法的决策源自于公共协商的结果。协商主体的包容性和协商程序的规范性带来协商结果的合法性。“合法性源自公民的广泛参与、偏好表达与共识达成;协商是规范性理想与经验现实的结合。”[11](P13)协商民主的吸引力在于其能够以平等协商的规范和程序形成决策,并赋予协商结果以正当性。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表明自己支持或反对某项立法或决策的理由,并经由集体理性的协商达成最后的共识,化为立法和决策,具有集体约束力。以制度化的民主程序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进行对话协商,求得理解与共识,化解分歧和矛盾,不仅可以增强政治决策的合法性,而且有助于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

      第四,作为独特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增强政治认同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仅满足了公民不断扩大的政治参与诉求,而且通过公共协商决策表明,基于公正和包容基础上的协商民主是一种高效的民主形式,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反映和促进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这一实效性,加上执政党的政治社会化努力,增强了公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认同和国家认同及支持,同时超越了选举民主无法克服的政治认同尴尬,引导公民自觉抵御西方民主思潮的冲击,坚定树立“三个自信”。

      (四)协商民主推进了社会的良好治理

      人民政协多形式、多层次地履行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协商民主制度有效回应了转型时期中国政治发展面临的挑战,充实了政治体系,推进了政治现代化。协商民主有助于社会价值的合理分配,在实践中较好地平衡了政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平衡和协调了各方面的利益,为中国这样的大国在现代化转型和发展过程中保持团结统一和成功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发挥了民主和团结的效能。

      执政党不断改进领导和执政方式,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改善党群关系,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协商民主的发展丰富了政治行为,增强了政府的能力,提高了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推进了依法行政。“协商民主有助于制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11](P14)协商民主推动了决策体制的重要变迁,促进了决策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协商民主释放出了公民社会的正能量。公民社会组织在国家政策制定、公民政治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等各领域越来越活跃地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日益增强。协商民主推进了基层民主的深度与广度,筑实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根基。协商民主提高了国家和政党的民主治理水平,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就政治价值而言,协商民主推动了意识形态的转型,促进了政治意识的现代化和理性化

      (一)协商民主推动了意识形态的转型

      1949-1979年30年间中国社会利益结构呈现出高度的整体性,同时在国家的协调和控制下,个体之间在利益上平均化。它的维持机制之一就是执政党运用意识形态的力量进行价值整合,抑制公民对个人利益的追求。

      改革开放和中国政治民主的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的观念和新的价值,成为新时期引领人民社会生活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首先是逐步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其次是一系列与时代呼应的新观念和新价值。执政党强化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人权、法治、治理、善治、善政、宪政、合法性、以人为本、群众路线、公民社会、和谐社会、政治文明、全球治理、政府创新、增量民主、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益政府等等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它们都深刻地体现着自由、平等、正义、和谐等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12]。全社会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商民主培育了公民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竞争意识、责任意识和自主意识,增强了政治的活力。协商民主的制度和实践培育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其核心概念就是参与、对话、协商、理性、共识。中国政治生活中,协商民主的理念日益深化,由政治协商逐步发展为“协商政治”。以上这些观念和价值,既是对传统政治思想的超越,也深刻地影响了改革开放后的社会政治生活,有力地推动了社会进步和政治现代化。

      (二)协商民主促进了政治意识的世俗化

      改革开放以来,利益结构的分化和利益单元的个体化趋势,使人们的利益追求逐渐超越了意识形态,这样便从根本上拆除了政治迷信的基础,改变了过去对政治权威崇拜的状况,使政治权威迅速地世俗化,不断向“法治国家”迈进。协商民主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政治观念,提供了政治参与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作为利益分配的制度和程序,协商民主体现了务实的政治取向,它肯定利益是政治关系的基础,承认利益的重要性和可影响性,提供了利益公平分配的手段。它鼓励人们积极参与政治,维护自己的权益,影响公共决策,激发了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自主意识、参与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了公民参政、议政、监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政治意识的世俗化。协商民主有利于改变公民政治冷漠、政治麻木、政治盲从和政治狂热的行为,有利于改变传统等级观念、宗族观念、特权意识和官本位意识,改变公民消极政治参与的状况。

      (三)协商民主促进了政治意识的理性化

      在政治发展中,政治意识世俗化和理性化总是相伴相随。民主协商就是公民理性作用的过程。一方面,协商民主激发了公民的参与责任与理性,有利于提升公共政策理性,促进政治关系和谐。“通过公开审视个人决策的结果与假设,协商民主将使人们清楚地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其福利有赖于其承担属于自身的那份集体责任的意愿。”[13]另一方面,参与者在协商过程中审视和调整自己的偏好。协商参与者都有自己的个人偏好,每个行为者都有自己的利益。协商民主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主要目标不是狭隘地追求个人利益,而是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政策。各方意识到,只有“最好的观点”才能得到普遍认同,权力权威让位于理性。如果一方无法说服协商其他方认同自己的观点和理由,那就只能转换或改变自己原先的偏好,达成最后的共识。“在政治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1](P55)协商民主的意义在于提供公民寻求共识的一种可能路径,并赋予这种共识以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协商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使得它更易获得公民的理解和配合,决策的实施由强制性行为演变为公民自觉的行为。

      协商民主承认社会的多元性,并正视差异性,尊重所有人合理的诉求,主张通过平等、公开的对话协商求得最大公约数,培育了宽容、理解、正义、法治的民主氛围,培育了参与型政治文化,促进了政治意识的现代化和理性化,证明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社会治理手段。协商民主以其直接性、包容性、平等性、公开性、沟通性、公共理性、聚合性、有序性、多样性等特点,促进了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转型和公民政治意识的转变,提升了政治治理的水平,适应了社会建设的需要,强力推动了当代中国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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