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合作的新领域:无理赔保理业务_保理业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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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南京爱立信公司凑足巨资提前还清了南京工商银行、交通银行19.9亿元(含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贷款,转而再向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贷回同样数额的巨款。此事件已在江苏金融业产生强烈震荡,业界人士更是开始担心此次爱立信倒戈事件会在业内引起连锁反应。“爱立信事件”的焦点集中在是否办理“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转让业务”上。南京爱立信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增加现金流,向中方银行提出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需求,但中方银行当时未开展这项业务,无法满足其要求,因而失去了爱立信这个具有良好发展前途的优质客户。

无追索权保理(Not-recourse Factoring)是指保理方(为讨论方便,本文特指银行金融机构)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方独立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所谓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打个简单的比方,某电信运营商向某电信设备生产商购买了价值1亿元的设备,合同规定运营商的还款期限为3年。通过保理业务,这家设备生产商可以马上将这1亿元的债权以7000万元出售给银行,然后由银行连同一家保险公司来共同承担应收账款的权利和风险。由于保理商是无追索权地买入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如果付款方无理拒付或破产等原因造成坏账,其损失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与供应商无关。如果最后银行收回了8000万元,那么1000万元差价就是利润。

二、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在我国的现状

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简称IFC),一般认为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结算、代办会计处理、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保理,实际上就是保付代理,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保理业务最初产生于国际结算,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保理业务逐步引入国内贸易。目前,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双保理机制下的无追索权保理,同样,在国内贸易中,保理业务的最大优势在于它能够向卖方提供无追索权的短期贸易融资。我们可以从FCI(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国际保理联盟)1997年——2000年的业务统计数据看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大致占国内保理业务量的一半(表1),大有其发展前景。

表1 FCI统计数据

(单位:百万美元)

年份 1997

19981999

 2000

FCI保理

 163829

173855

 227497

277120

FCI国内保理  151696

161375

 209504

255404

其中:无追索权保理

82451   84226

 108337

134113

资料来源:《世界经济情况》,2002年第4期。

但同时据FCI最新统计,2000年中国内地的银行总共承做了1.97亿美元的保理业务,只占当年全球业务总量的0.03%。事实上,我国开展保理业务起步晚,能够开展业务的主体少,到目前为止,只有两家商业性银行能够从事保理业务,并且保理业务范围窄。近年来,随着国内各家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加强,普遍实行了集中统一授信机制,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风险较大的结算业务也被纳入统一授信的范围,或被要求资产、财产抵押,这一做法不仅和保理业务的国际惯例不符,也使得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融资功能丧失殆尽,极大地阻碍了保理业务的拓展。我国银行目前仅开展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这种业务类似于贴现,即银行仍保留了在应收款不能回笼时对融资方的追索权,将资金风险锁定在融资方。而对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而言,因为一方面,开办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机构由于丧失了对融资方的追索权,需要对资金风险进行控制和分散,客观上要求银(行)保(险)合作;另一方面,国内保险公司由于既无业务准入,又与银行无合作经验,无法对银行买断的应收账款提供债权保险(按国际惯例应由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分担此项业务的权利和风险),所以,中资银行在此业务领域还是一片空白。

加入WTO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他们往往采取避实击虚的做法,从一个目前许多中资银行由于种种原因还不能开展或者不愿开展的业务中切进,与中资银行争夺当前以在华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国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主体的优质客户群。他们发现这些资本雄厚、信誉高、市场竞争力强、资金比较充裕的重点客户已不再仅仅满足于银行提供优惠的贷款,而对银行的综合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更为关注的是如何盘活和有效利用在资产负债表上经常存在的大量的应收账款,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而能否为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服务,则成为检验银行是否具有创新活力和能否提供前沿性的服务水准的一块试金石。

三、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及其运作

从法律角度看,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债权的让与。银行叙做保理业务后,销售商获得资金融通,并将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转移给银行,银行则成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持发票副本等单据直接向购货商收款,购货商只要向银行付款即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这表明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转移作为运行的法律基础。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转让制度,提供了银行从事保理业务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9条至83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债权转让问题。可以说,合同法条款对银行从事保理业务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

债权转让时,卖方提交单据给保理商的同时,应填写保理商提供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将保理商提供的有关向保理商转让的条款体现于所有的正、副本发票上。卖方对于该应收账款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也随之转让给保理商,包括以供货商的名义,以卖方的名义或联名的强制收款权、起诉权、留置权、中止运输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和对该应收账款的再转让权、卖方对未付货物(包括未出运货物、拒收货物和退货)的所有权利,并与该转让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赔偿、保险和保证项下产生的利益,以及相关合同中卖方应享有的其他一切权益和补偿。但保理商对该销售合同的执行或履约不承担任何责任。保理商对卖方转让的应收账款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未经保理商的允许,卖方无权对此类应收账款进行处理、转让、赠送等,也无权再向债务人追索此类应收账款的款项。卖方还应提供保理商所要求的其他单据或证据。

四、我国开展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优势

1、对供应商而言,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优势:

(1)获得即刻现金——营运资金融资。供应商能向保理方申请一定额度的融资,使其出售货物后就可以获得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贴现融资,提前收回应收账款。这种无追索权、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使企业可以不通过银行负债而获得资金融通,降低了应收账款余额,减小了拖欠造成的资金压力,从而减轻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债务催收的压力。

(2)100%坏账信贷保护融资提高了资产回报率(ROA)。由于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实际上向供应商提供了不出现坏账的担保。当坏账担保与贸易融资结合在一起时,保理商对供应商提供的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预付款可以立即被供应商视为正常的销售收入而放心地投入使用,无需考虑融资的偿还问题。即是说,保理商买下企业账面债并提供一定额度的提前付款,这种资产负债表管理的方式优化了企业财务报表,将收款风险转向银行和保险公司,供应商在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可得100%的收款保障,进而可实现更高的ROA。

(3)节约成本,扩大利润。供应商采用保理业务可以借助保理商了解客户的资信及销售状况,并减轻自身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成本。同时由于采用了赊销的方式,大大增强了产品的竞争力,并有利于供应商对新市场和新客户的培养,带动了业务的迅速增长,降低了管理成本,排除了信用风险和坏账损失,利润随之增长。

2、对银行和保险公司而言,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优点:

(1)丰富业务品种,增强竞争优势。全球化的竞争格局迫使银行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不断拓展其功能,银行的客户结构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客户状况决定了银行的资产状况。客户是银行最重要的资源,推出适合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现时需求,不断地培育和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开发新的业务产品来引导顾客的需求,是新经济下获得共同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跟进客户需求,开办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不仅丰富了其业务品种,拓宽了市场范围,而且可以带来可观的利润,增强了其竞争实力。

(2)寻求规避风险,开辟新的获利空间。由于我国有些企业亏损加剧,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没有完全到位,银行仍将面临着较大的信贷风险;再则银行的不良债权长期居高不下,加上连续降低利率,银行实际已进入微利时代。因此,必须挖掘具有良好发展前途的优质客户,并进行金融创新来满足客户需求,稳定客户群体,增加收益来源,形成金融机构的优质资产。银行可通过此保理业务将实力较弱的卖方的还款风险转化为对实力强大的买方的收款风险,因为后者信用度通常较高,银行因而有效地转移了风险,从而争取到更多的业务机会。为进一步降低风险,银行还可以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再向保险公司担保,共同开发避险式金融产品。例如美国NationsBank corp保理公司,就将保理佣金的2/3用于投保。国内的保理商(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自己庞大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都有各自的客户群,可以共享信息资源,相互渗透、合作发展,形成合力,开发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产品。

虽然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在国际市场上已有广泛使用,但是在中国仍是一种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在加入WTO后的初期阶段,我国金融业的竞争主要是表外业务,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把国外的金融产品应用在国内客户。并且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领域内相互渗透、相互融通的趋势的日益明显,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在业务上相互渗透也是我国金融业改革的发展趋势。因此,可以预见,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就是在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又一个银保合作的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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