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开胸”:职业病防治的新机遇?_职业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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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超以近乎自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各地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工作

2009年7月26日,对河南小伙张海超来说,是一个值得高兴的日子。只不过,“高兴”的背后,代价过于沉重。

这一天,在卫生部专家的督导之下,河南省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组织省、市有关专家对张海超的职业病问题进行了会诊,最终明确诊断为“尘肺病Ⅲ期”。这标志着,因为无法证明自己得了职业病“尘肺”而毅然冒着生命危险爬上手术台“开胸验肺”的张海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赢得了关键性的一步。

无奈的“开胸验肺”

2004年6月,张海超到河南省新密市曲梁乡以生产硅砖、耐火材料为主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几年时间里,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

2007年8月,还在振东公司上班的张海超开始出现胸闷、咳嗽、多痰等不适症状。刚开始他以为是感冒了,也没有过多在意,但治疗一段时间后仍没有效果。

2007年10月,从振东公司离职后不久,张海超到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肺结核,但不能确诊,建议到大医院复查。随后,张海超来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排除了肺癌和肺结核的可能,怀疑是职业病——尘肺。在医生的提醒下,张海超这才意识到,可能和在振东公司的那段工作经历有关,因为当时车间粉尘很大,防护措施仅仅是戴一个口罩,有时候甚至连口罩都不戴。他告诉医生,在振东公司期间做过3次体检,但从没有人告诉过肺有问题。医生建议把当年体检的胸片透视拿来看看。

于是张海超到体检单位新密市卫生防疫站查询,这时才发现,自己的肺在2007年体检时就已发现异常了,只是,单位私自扣下了复查通知,自己一直被蒙在鼓里。

为了弄清病情,张海超先后到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6家医院反复求证。专家们一看片子,都说患的是职业病——尘肺。

尘肺是我国最常见的职业病之一,患病人群主要是煤炭、冶金和建材等工厂的粉尘作业工人。长期吸人高浓度有害粉尘,会引起肺组织广泛纤维化;患者最终可能会因呼吸衰竭或合并感染而死亡。目前医学对此无能为力,只能保守治疗维持现状。

按照现行的职业病防治办法,职业病必须由属地职业病防治所或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来认定。医生建议张海超赶快到地方职业病防治部门做鉴定,然后找单位讨说法。

然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给出的诊断证明,却让张海超大吃一惊。鉴定结果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给出的意见是:进行肺结核诊治,建议到综合医院进一步诊治。也就是说,鉴定结果认为是“肺结核”,这引起了他的强烈质疑。在多方求助无门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走进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顾医生劝阻要求“开胸验肺”。

艰难的维权路

张海超是不幸的,为了证明身染职业病,不惜以自己的身体为代价。然而,他又算是幸运的,在媒体和相关部门的介入下,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事实上,这仅仅是揭开了我国职业病患者现状的冰山一角,我国职业安全健康形势十分严峻。

浙江省人民医院的专家介绍说,法定职业病种类繁多,主要有尘肺、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等。而纺织、机械制造、电镀、焊接、塑料工业、印染、制鞋、造纸等十几个行业,是职业病的重灾区。早在2005年初,卫生部就透露,全国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超过2亿人。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曾指出,“目前我国实际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就达2500万人以上,每年全国的尘肺病患者就有约1万人”。

目前,随着大量中小企业和私人企业的涌现以及劳动力人群的大量流动,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变得更加复杂。由于技术条件、经济条件的制约,这类企业中缺乏基本的劳动保护设施,有的甚至采用最原始的生产方式,导致职业病频频发生,严重威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但是,由于职业病患病群体往往局限于特定行业和特定工种,加之绝大部分都是外来务工者,患者维权意识不是很强,一度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直到近一两年来,随着媒体有关报道的陆续出现,尤其是随着如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患矽肺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张海超的“开胸验肺”,湖南百名“尘肺”农民工深圳维权等事件的报道,职业病及相关问题才最终引发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根据卫生部此前的通报,中国 2008年新发各类职业病13744例。据报道,浙江省职业病正以每年新增 600多例的速度上升,2006年至2008年,浙江省共报告职业病880余例,而报告之外的可能还有不少。今后十年,浙江乃至全国将进入职业病高发期。目前全省已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有24034家,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工人557993人。

其实,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早在2001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为一种补充和细化,2002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然而,看似“有法可依”的背后,职业病患者的维权路却是布满辛酸。

几年前,徐志辉从家乡湖南省耒阳市导子乡到深圳当风钻工,闯荡几年挣了钱,然而,这份收入不错的工作,却让他得上了尘肺病。如今,为了讨说法申请赔偿,他和几个老乡正在深圳四处奔走。作为到深圳维权的湖南100多名风钻工代表之一,徐志辉一语中的:“职业病维权,最难的是鉴定。”

一是资格与权威的疑惑。按照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这就意味着,患者如果要认定职业病,只能去属地法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如果没有获得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哪怕是再权威的医疗机构给出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所以,张海超辗转北京协和医院、北京

大学第三医院等多家具有医学权威性和科学性的国家重点综合医院,获得的诊断结果却不能作为呈堂证供,甚至是冒着生命危险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胸验肺”之后的证明,也未能获得相关部门的认可。郑大一附院还因为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受到了河南省卫生厅的通报批评。

然而一个事实是,当地具有鉴定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最初给出的结论,后来却被证明是错误的。医学权威部门的鉴定不被法律认可,法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却存在瑕疵,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二是患者举证的困难。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这个条款,《都市快报》首席评论员徐迅雷评论其为“致命条款”。 “这些材料,得由用人单位出具,想想吧,哪个企业会那么傻,给你出具此等资料?”面对劳动赔偿的风险,企业主当然不愿意提供“损己”的工作证明“自证其罪”。而缺少工作证明,自然也就不能到法定机构做职业病鉴定。

另一个制约维权的要素是维权成本。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然而,在现实层面,这一规定却并不能如法律条文所框定的那样有效落到实处。张海超此前已经花去了大约9万元的诊疗费用,其中“开胸验肺”就需3万元。回忆整个事件,他不得不感慨,“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太高”。

防治的新契机?

“开胸验肺,事件发展到现在,虽然有点悲怆,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胡伟说,“起码,让更多的人开始对职业病及职业病防治工作予以重新审视,这也可以说是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个契机”。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工人都开始关注职业健康检查。

“很多时候大家关注的都是劳动者得了职业病后无法得到救治,却没有太多人关注职业病该如何预防。”劳动法专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姜颖指出,“我国的职业病防治目前出了问题,症结之一即在于执法监管不到位,事前预防不到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度比较模糊。按照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然而,200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却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切割、分工,把职业病防治中作业场所的监管职能划给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

国家的法律规定和政府文件的内容不一致,带来的当然是混乱。结果随着对法律优先还是文件优先的不同理解,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有的地方劳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有的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的怪现象。

之后,鉴于安监部门“每家工厂都能进”,而职业病事故发生后,“卫生部门往往难进工厂门”,200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界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再次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但责权正式移交后,部门间良好协作工作机制的建立却不可能一蹴而就。职业病防治中的作业场所监督检查职能往往出现真空,导致从源头上防治职业病沦为空谈。

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沈军博士认为,目前出现这种不正常现象就是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面临的问题。沈博士说,根据立法法规定,遇到国家法律与部门规定有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是上位法,部门规定是下位法,下位法需服从上位法规定,不得违背。对于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则应由共同上级国务院统一进行。

同时,沈博士指出,任何法律出台、实施都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进行必要的修订以及及时出台一定的实施细则,是保证立法目的实现的有效途径。 “在以后的立法制定时,应尽可能多地听取专家职业人员的意见,比如安监人员、职业病防治专家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建议等,尽可能增加立法透明度,避免出现部门权限的‘打架”’

7月30日,《都市快报》联合《华商晨报》等全国12家媒体发出倡议,建议修改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负责任的媒体,我们无法漠视张海超事件的发生。而只有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张海超们能够得到一定的保障。”

在“开胸验肺”事件中,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手续之繁杂为人诟病,而患者维权之路更是异常艰辛。

对此,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胡伟认为,架构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维权机构很有必要。“咱们也有对应的机构,可是没发挥作用,原因就在于都是政府性质。试想,地方政府会愿意放弃招商引资的大计而去维护工人权益吗?为了所谓的地方利益,他们往往将立场向企业倾斜。所以一定要有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来进行维权。现行体制要容纳这一块。”

2009年7月31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出《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决定开展全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现状调查,并对部分省市及有关机构进行抽查。随后,卫生部发布新版《尘肺病诊断标准》。

或许,职业病防治在各方争议和博弈中将掀开新的篇章。

相关链接

国外的职业病鉴定及维权

巴西: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

患上职业病的职工有权要求治疗,如果造成的伤害迫使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类似工作或者必须减少工作时间和强度,甚至永远丧失工作能力,他们可以要求得到金钱补偿。

德国:拥有相当完备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

德国法律规定,医生和雇主有义务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通报疑似为职业病的病例。有些疾病尽管未被《职业病条例》列出或并不满足条例规定条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单位认定为职业病。

美国:没有政府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

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了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同时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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