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美的”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的案例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管理层论文,信息披露论文,案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粤美的”管理层收购及其信息披露情况
(一)管理层收购交易各方概况
1.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美的”)。“粤美的”系经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于]992年5月3日以粤体改(1992)11号文批准,由顺德市北窖经济发展总公司发起,在原广东美的电器企业集团基础上经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美的公司于1992年8月10日正式成立。股本经历多次送、转、配后总额为484 889 726.00元。“粤美的”在实行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简称MBO)之前的第一大股东是广东省顺德市北窖镇镇政府下属的美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粤美的”10 761.033万股,占“粤美的”公司总股本的22.19%,“粤美的”的法人代表是何享健。该公司发布公告自2004年6月24日起“粤美的”更名为“美的电器”(为了说明方便,本文中仍用原名探讨)。
2.美托投资有限公司。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7日,公司经营范围是为制造业、商业进行投资,经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设立之初公司注册资本为1 036.8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何享健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25%。美的集团执行董事陈大江持股10.3%,“粤美的”公司职工持股会持股22%,其他公司管理层持股42.7%,美的公司现有22名管理层人员按职位和贡献大小分别持有美托公司的股份。美托公司后来变更注册资本为1亿元,“粤美的”职工持股会持有的22%股份转给自然人。为了便于操作,公司其他管理人员的股份分别委托何享健、陈大江、冯静梅、梁结银持有。因此,工商登记显示:何享健持有55%的股份;陈大江先生、冯静梅女士及梁结银女士分别持有该公司15%的股份。美托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图1 美托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
(二)MBO的交易过程
2000年4月10日,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与“粤美的”原第一大股东顺德市美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控股公司)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2.95元的价格,协议受让了美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3 518.4万股,占总股本的7.25%,成为“粤美的”第三大股东,由此拉开了“粤美的”管理层收购(MBO)的序幕。2000年12月20日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与美的控股有限公司再次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美托投资公司以2000年12月20日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与美的控股有限公司再次签定《股权转让协议》,美托投资公司以每股3元的价格受让美的控股公司7 243.0331万股。股权转让完成后,美托投资正式成为“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所持股份上升到22.19%,由代表当地地方政府的顺德市美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逐步转移到由“粤美的”管理层自然人控股的美托投资公司手中。
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粤美的”原第一大股东股权的价格是在美托投资公司与顺德北窖镇政府之间通过谈判协商确定的。美托投资公司这两次收购所用的资金,全都是通过股票质押而获得的银行贷款,而公司管理层个人通过美托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应先支付10%的现金,其余部分以后分期用红利付清。“粤美的”在MBO前后的股权结构关系如图2所示。
(三)MBO信息披露的轨迹
图2 “粤美的”BMO控股关系简图
1.2000年4月6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指出董事局关于管理层持股的实施方案,有八个事项,分别为股权设置、股权来源、出资方式、财务管理、预留股权、股权变动、利润分配和管理办法。其中出资方式指购买股权按公司净资产或注册资本定价,持股员工应按认购股款的20%以现金方式缴纳首期,其余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解决。
2.2000年5月13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第一部分指出为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绩效,在第一大股东顺德市美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控股公司)支持下,公司决定推行管理层持股制度,其方式为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工会共同出资组建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从而通过投资公司受让并间接持有“粤美的”法人股份。第二部分说明此次转让的法人股份为3 518.4万股,转让价格为2.95元/股,转让股份占本公司发行在外股本总额的7.26%。
3.2000年5月13日,《顺德市美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出让“粤美的”部分法人股的公告》发布,内容与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5月13日的董事局公告内容相同。
4.2001年1月19,《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进一步指出MBO的转让价格及股份数目。
5.《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摘要中有关MBO的信息如表1、表2所示。
表1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公司前三名股东持股情况(截止2000年12月31日)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报告期内增减(万股)持股比例(%)
顺德市美的控股有限公 9243.0331 -3518.4 19.06
顺德市开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118.4
+343.28.49
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3518.4
+3518.4
7.26
表2 几名主要高管人员的持股情况单位:股
姓名性别 年龄
职务 年初持股数 年来持股数 增减数
何享健男58 董事局主席、总裁 559859 559859 0
陈大江男40董事、副总裁139964 139964 0
冯静梅女52董事、副总裁209947 209947 0
何应强男57
副总裁
279928 279928 0
陈序强男53
副总裁
279928 279928 0
合计14696261469626 0
在其他重大事项中披露与“粤美的”MBO有关的信息:
(1)经营者(管理层)持股计划
为优化产权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筑新的命运共同体,争取股东权益、员工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经第三届董事局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决定分集团和下属公司两个层面推行经营者(层)持股计划。
在集团层面,公司实行管理层持股,即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工会共同出资组建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受让并间接持有本公司法人股。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0年12月20日,公司第一大股东,顺德市美的控股有限公司向公司第三大股东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以每股3.00元的价格转让了其持有的公司法人股72430 331股,按协议规定,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转让价款的50%,其余50%价款在其后半年内付清,转让事项完成后,“粤美的”的第一大股东为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
6.《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摘要中有关前三大股东信息如表3所示。
表3 公司前三名主要股东持股情况(截止2001年12月31日)
股东名称
持股数(千股) 报告期内增减(千股) 持股比例(%) 质押数量(千股)
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107614.3
+72430.331 22.19 107610
顺德市开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41186.4
+2 8.4932600
顺德市信宏实业有限公司 15000 +150003.0915000
公司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对公开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2000年12月20日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与“粤美的”第一大法人股东顺德市美的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法人股转让协议》,受让其所持部分公司法人股72430.331千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93%。至此,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共计持有“粤美的”公司法人股107614.331千股,占该公司发行在外总股本的22.19%,从而成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在2001年1月19日该公司所发表的公告中承诺一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报告期内该公司严格履行了这一承诺。
7.2002年7月20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指出公司第一大股东顺德市美托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粤美的”法人股共计10761000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总股份的22.19%)向顺德市北窖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质押贷款,共计贷款3.2亿元,本次贷款期限自2002年7月15日至2005年7月15日。
二、“粤美的”MBO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方面的问题
“粤美的”第二次签订收购协议的时间为2000年12月20日,但其发布公告的时间为2001年1月19日,跨了年度。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的质量要求是及时性,时机一旦错过,信息的相关性也就大为降低甚至毫无用处。此外收购股份属于重大事项,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二)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方面的问题
1.对收购方的股权构成及上市公司的间接控股情况没有详细披露。尽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但如何详细、详细到什么程度却没有明确规定。对于MBO我们最关心的莫过于到底是谁掌握了股权?直接间接地掌握了多少股权?他们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如何?谁对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由于国家政策规定自然人不能直接收购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以及社会观念的局限,致使许多上市公司在上市后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管理层融资收购计划(MBO)中,大多通过中间载体,进行间接和隐性持股。当时对高管间接持股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不是强制性的,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无法全面地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粤美的”没有做到把收购入间接持股情况详细披露。
2.对MBO购股资金的来源没有详细披露。资金来源决定着管理层在未来几年内资金压力的大小,从而直接影响管理层对上市公司的决策。“粤美的”大部分MBO收购资金是通过上市公司的股票质押获得的贷款,因此股权在某种程度上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粤美的”MBO在购股资金的安排上是借鉴国外的做法,自有资金占10%,而且分期支付。其他90%资金通过目标公司股票质押获得银行贷款。但是质押贷款的具体条件是什么?所获贷款占质押价值的比例是多少?怎么偿还贷款?这些信息均未披露。此外,根据2001年10月25日《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虽然该《通知》是根据《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但仍然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具有约束力。依照该规定,凡是用国有股质押贷款来收购国有股的MBO方案,MBO主体就应该是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否则不能使用国有股权质押融资。本案在MBO中,如果部分资金来源于国有股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能超过持股总额的50%),那么其余收购资金必须来源于自有资金、证券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融通自有资金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否则存在严重违规。《收购办法》第7条中也有“禁止不具备实际履约能力的收购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入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规定。因此,“粤美的”收购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3.对MBO的还款方式没有披露。在披露融资和借贷等资金来源之后,还应披露还款方式,这将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分配政策。还款方式包括还款的具体时间和结算方式等。还款方式将直接影响公司未来现金流的状况。例如,如果在2005年7月15日抵押期到期日“粤美的”用货币资金偿还股权抵押所得借款3.2亿的话,这将导致美的在该期间会有一笔很大的现金流出,从而影响美的的日常经营与分配决策。若不是一次性偿还,那么又是如何偿还?分期偿还?如何分期?偿还资金的来源怎样?投资者需要这些重要信息来指导他们的决策。
4.对如何确定MBO的交易价格没有披露。“粤美的”管理层收购分两步进行,2000年4月10日以每股2.95元人民币收购“粤美的”3518万股。2000年12月20日以每股3元人民币收购“粤美的”7243.033万股。两次收购价格都低于“粤美的”2000年经审计净资产每股4.07元人民币,对此“粤美的”董秘解释说,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是考虑了内部职工对公司的历史贡献等因素而做出的决定,并不违反现有规定。国有股权转让涉及财政部审批的一般都以净资产作为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价格转让的财政部一般不予批准。转让价格过低同时提出一个问题,即由于国有股与发起人法人股是不可流通股份,不能以二级市场价格同比衡量,因此如何公平地确定MBO中股权的转让价格,成为防止和避免集体与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粤美的”此次管理层收购价格只在顺德市北窖镇镇政府与美托投资公司之间协商,但两次转让价格不同,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没有详细的披露。
三、启示与建议
启示:由于管理层既是公司员工又是收购人的双重身份,MBO不同于一般的收购行为,从而可能存在内部人控制、股权安排暗箱操作等问题。因此,MBO信息披露必须及时、充分,并且要强调及时披露MBO的股权转让定价的信息、MBO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关联信息、MBO中收购股权的管理层资金来源方面的信息、MBO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处理信息、MBO后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信息等。只有充分、及时地披露这些关键信息,才能有效地防止MBO的暗箱操作,防止通过MBO变相侵吞国有资产,使MBO健康发展,使MBO真正成为改善企业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建立企业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方法。
建议:(1)在上市公司MBO信息披露上要加强及时性监管,证监部门应对信息披露的具体时间有明确的规定。(2)在上市公司MBO信息披露的内容上,从大的方面看应该包括:财务和非财务信息;企业管理部门对信息的分析说明;前瞻性信息(对未来的预测信息);股东(尤其是终极控制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有关的背景信息等。从具体层面上看应该包括:股权转让定价的信息;MBO中各利益相关方的关联信息;MBO中收购股权的管理层资金来源与还款方面的信息;MBO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处理信息;MBO后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信息等。(3)既要健全有关MBO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又要鼓励上市公司自愿进行信息披露,接受市场的监督,改善上市企业形象,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管理层收购是一种上市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内部激励制度的方式,但如何使这种方式能够起到积极作用,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性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监管层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应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MBO的相关信息,将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上市公司MBO规范、健康地发展,从而达到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上市公司的价值、改善上市公司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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