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政权与公民美德:美国宪政共和主义的内在张力与出路_美国宪法论文

混合政权与公民美德:美国宪政共和主义的内在张力与出路_美国宪法论文

混合政体与公民美德——美国宪法共和主义的内在张力及出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体论文,共和论文,美国论文,宪法论文,美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0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97(2008)04-0089-05

引论

美利坚民族与国家很大程度上是美国宪法建构的产物,是政治的产品。正是美国宪法将一个多元文化价值观的移民国家聚合成一个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政治共同体。① 而美国宪法又是共和主义政治理念与实践的产物,共和主义是美国宪法的原旨。[1] 反联邦党人认为,共和是使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免于侵害的最佳宪政模式,它的稳定性和生机活力没有任何一种政体可以超越。[2](P266) 事实上,美国宪法中的共和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还是一种制度建构模式,它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无法消除内含于共和主义之中的客观张力。[3](P5) 这种张力的根源之一来自于美国宪法共和主义的核心——混合政体。共和国的稳定与繁荣在于混合政体对智慧、美德、自由的完美结合,但这三要素内存一种不可化约的张力,要解决它们之间的矛盾,共和主义寄企于公民美德的支持。佩迪特把公民美德的内涵概括为两方面。公民美德既包括积极自愿地参与政府,对政府统治的信任,也包括对统治者保持永恒的警惕。[4](P85) 公民美德的要义在于维持共和主义政制框架的稳定,它的基础是人们对共和主义政治理念的认同,对自身在政治共同体中位置与责任的体认。

一、混合政体:理想与实践的张力

混合政体的提出者,一般归功于波利比阿,近代混合政体的复活也主要基于波利比阿的卓越理论贡献。事实上,混合政体理论的发源应该上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鉴于斯巴达过分强调军事组织,导致国家衰落的贵族制;波斯由于君主政体与僭主政体导致的衰落;雅典由于民主政体的无节制导致的衰败,柏拉图提出了自己的混合政体理论。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首次提出,混合政体的界定建立在柏拉图的六种政体分类基础之上,即君主政治、僭主政治、贵族政治、寡头政治、民主政治、暴民政治。柏拉图认为,混合政体实现了智慧、美德、自由的有机结合,是最好、最稳定的政体模式,并已经获得历史经验的支撑。亚里士多德以实证主义的态度和方式接纳和完善了柏拉图的混合政体理论,是政治科学历史上把制度、态度、思想与过程的绩效联系起来的最早的解释性理论。[5](P72) 罗马共和国是混合政体在遥远古代的杰出实践者,美利坚合众国则将混合政体这一古代政制遗产继承发扬至今。

波利比阿是罗马共和国混合政体理论的最佳观察者与阐释者。他的混合政体思想毫无疑问受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但是他的混合政体思想的原型在罗马共和国。他认为罗马的强盛与自由主要来自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体制度,罗马之所以在不到五十三年的时间里让几乎全世界都匍匐在它的铁蹄之下,就在于它的政治宪法。[6]

混合政体优于一切单一政体。波利比阿提出:在一个国家中进行任何实际的行动,其成败的关键是它的政治组织形式。混合政体集合了各种单一政体的特点,将君主、贵族、民主三种因素加以精确的调整,使其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混合政体不但是罗马得以强盛的原因,也是它保持稳定的主要因素。[7] 单一政体是不稳定的,它们会向它的对立面转化。君主制蜕变为暴君制,贵族制蜕变为寡头制,民主制蜕变为暴民制。君主制的精义在于人们对他的自愿认同,而不是恐惧和暴力。贵族制的要义在于权力必须由最具有正义和智慧的人来行使。同样,建构一个全体民众为所欲为的民主政体就是暴民制。只要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在政府中得到展现,这样的政府就是民主制。[8]

他认为罗马共和国是由混合政体组织起来的,在其中混合了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成分。如果从执政官的权力来看,罗马是君主制,从元老院的权力来看,它是贵族制,从人民大会的权力来观察它则是民主制。[9] 共和国的整体权力被这三大机构划分和承担。这三者各自拥有自己的最高权力,它们之间的权力是相互牵制与相互配合的,相互之间形成一种平衡的关系。任何一个机构都不能离开其它机构而做出重大行动。当某一结构变得特别强大的时候,其它两极就会合力控制它的权力扩张趋势。当国家面临重大灾难或者外敌入侵的时候,三大结构则会通力合作,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这种政体中三因素之间的相互依赖与制约是混合政体具有生命力和威力的原因所在。[10] 这种政体的领导力量是国家中的贵族,同时又不排斥普通民众。恰恰相反,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与权利是共和国共有、共享、共治的体现。而雅典的民主政治就犹如一艘没有船长的渡船,它非常容易被民众的暴风骤雨所倾覆。斯巴达的混合政体设计在这方面优于雅典,但它的设计不适合于对外扩张。迦太基的政体类似于斯巴达和罗马,但是进入汉尼拔战争时期以后,人民在整个政治结构拥有压倒性的权力。只有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体既具有混合而平衡的政府结构,又保留了传统的公民美德。它还具有良好的宗教制度和对商业发展的重视。正是这种良好的混合宪制使罗马共和国兴旺发达,繁荣昌盛。[11]

“在整个政治观念史中,西塞罗是被引用率最高的作家”,[12](P163) 西塞罗呼吁回归到格拉古、马略、苏拉所在的民粹主义和内战之前的早期古罗马共和国的结构和文化。[13](P76) 承继波利比阿的混合政体理论衣钵,西塞罗把混合政体理论与他的共和国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希腊时期,智者的主要任务是对宇宙本源的追根究底以及对善的生活的沉思;罗马人强调的则是现实政治生活的“意义”。西塞罗反对希腊的纯粹思辨,拒绝创造观念上的理想国,倡导一种政治的生活。西塞罗主张“把那些哲学家在其各自角落喋喋不休向我们耳朵灌输的那些东西变为现实,而不是变为语词。”[14](P1) 西塞罗抛开柏拉图的虚幻理想国,远离斯巴达、迦太基,选取和他自己切身相关的罗马共和国作为自己研究的原型。相比之柏拉图,更具现实主义的亚里士多德则成为他的共和国概念的理论渊源。他的共和国概念明显受到亚里士多德共和政体的影响,如混合贫富、混合多数与少数,实施法律之治。他的混合共和政体概念则主要来源于波利比阿,而不是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的共和政体中占人口多数的平民掌握着国家的权力。波利比阿作为罗马共和时代最伟大的混合政体研究权威,他的共和国则是由国家中的贵族主导。西塞罗的混合政体理论是和他的共和国概念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很强的历史性和实践性,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和西塞罗一脉相承。

虽然波利比阿对混合政体的伟大力量钦佩不已,但他对共和国命运仍然持一种悲观的态度,他认为罗马共和国最终逃脱不了衰败的命运。因为长期的强盛和繁荣必然激发人们的野心和贪欲。公共权力的行使必然会比以前更加暴虐,民众必然要求更多的民主和自由,这就必然导致共和国的覆灭。[15](P25) 波利比阿辞世后一个世纪,民众在马略和恺撒的支持下,取得了绝对的权力,只是他们的绝对权力最后却成全了马略、恺撒以及屋大维的独裁政治,波利比阿的预言不幸成真。

现实主义的罗马人认识到人类的理性是有限的,单纯的政治技术设计不可能创造一个美好的政治社会,人们的美好生活取决于人民的公民美德。罗马混合政体的技术设计十分粗疏,公共权力的运行和个人权利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公权执掌者与普通公民的宪政自觉与自由裁量。这种松散的宪政架构给政治精英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巨大的弹性空间。柏拉图的哲学王虽然可遇不可求,但罗马人仍然相信,人类道德的高尚性存在于他们国家的普通大众尤其是政治精英的身上。罗马混合政体的均衡,关键在于贵族、普通民众的节制,在于他们对自身职责的认识与服从。任何一个阶层如想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权力,混合政体的宪政结构就会崩塌。马基雅维里认为共和国的创建有赖于德艺双馨的强力人物或者说神圣立法者,共和国的维系则依靠于共和国君主的原生美德和随之派生的普通公民的共和美德。罗马共和国的缔造和维持有赖于罗马贵族的美德,只有罗马贵族具有良好的德行,共和国才能够被缔造,才能确保和促进普通公民美德的生发。②

罗马共和的自由依赖于它的均衡宪政制度、法治以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体认,但更重要的因素是对元老院的尊敬。③ 不难发现,罗马共和国的兴盛很大程度上在于政治精英的权威与声望,尤其是其代表元老院议员的整体公信。当元老院议员的德性轰然倒塌的时候,当共和国被狭隘的派系利益和个体私利控制的时候,共和国宪制就失去了它的支撑性力量。撒路斯特是这一现象的清醒观察者,他深刻地洞察出了元老院议员德性的堕落与罗马宪政国家衰败的相关性。

三、混合政体:美国宪法共和主义的政治理想与制度设计

罗马的强盛与自由主要来自罗马共和国的混合政体制度,制宪者牢牢地记住了波利比阿教诲,记住了与共和国共存亡的共和大师西塞罗。罗马政治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美国革命和美国宪法。汉密尔顿和麦迪逊更是精于罗马政法技艺的大师。罗马的混合政体制度、罗马强大的军事力量,罗马的辉煌与荣耀让制宪者记忆犹新;美国的先贤渴望再创新时代的罗马辉煌,他们渴望自己创立的共和国和他们的名声如伟大的罗马一样让后世传诵。宪法之父的制宪意图就是要神圣化美国宪法的共和生活模式,他们要为美国人民甚至全世界提供一种基本的生活模式和基本善的观念;④ 他们要通过宪法的支配性权力和公共权威的必要作为,教育人民、推进共和主义的幸福观念与生活方式。为了实现这一理想,他们对罗马混合政体进行了创造性的革新:扩大了国家的行政权,以便以国家的力量推行制宪者的共和理想;创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保卫制宪者设计的共和宪制;创设两院制的立法机构,为民众立法提供理性指导,保证民众的意志展现,同时反对民众的立法暴政。

一言以蔽之,存在于遥远罗马共和国的古典共和主义和存在于现代美国宪法的共和主义具有明显的“家族相似性”,而共和主义传统之所以能够跨越不同的时期保持统一,部分的原因在于它们遵循着相同的经典文本,部分的原因在于它们对罗马共和的理想和教训有着共同的热情。[16](P107-111) 阿伦特指出:只有美国革命摆脱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进程,从而保持了罗马政治精神,这是因为,罗马政治观念的出发点在于罗马事业的神圣性,在此基础之上,传统和宗教所致力的,均在于将当前这一代的行动回溯关联到祖先所开创的基业之上。[17](P215-230)

罗马共和国是和混合政体理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美国的宪政体制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和罗马共和一脉相承。三权中的行政首脑总统来自于罗马共和国的执政官制度,但比之权限更大、职责更明确。它由罗马的复合行政首脑制发展为单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一年任期的执政官发展为四年任期,可连选连任的总统。三权中的立法机构设置借鉴了罗马元老院与人民大会的建制。美国国会中的参议院设计灵感就有罗马元老院的因素,众议院对应的则是罗马的人民大会。为了保证宪法的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尊严,也为了保障人民法治下的权利,联邦党人抬高了司法机关的权力,使之成为国家平等三权中的一权。在罗马共和国的宪政体系中,司法权力的地位并不十分明朗,缺乏严格的独立性。元老院、执政官、行政官等都分享着这一权力。

美国宪制中的总统、参议院、联邦法院、众议院设计体现了君主制、贵族制、民主政制因素的混合与综合考量。深入体察美国宪法共和主义政治构建原则,其核心价值观是突出先进分子群体的理性指导与人民利益至上原则的统一。美国宪法共和主义非常重视政治精英群体在整个政治结构中的领导作用,其中,政治精英阶层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的特征,但党派性是宪法严令禁止的,⑤ 精英间的民主与相互控制平衡是共和主义的内在属性。⑥ 这在制度上表现为三权分立基础上的选举制、代议制等;这为不同结构之间的矛盾提供了制度化出口,促进了共和政体的稳定,展现了共和政体的智慧、美德、自由价值的混合。

罗马不同阶层的人民以充满智慧的政治精英为核心,罗马共和国是政治精英的理性慎思与广大罗马民众的积极审议的共同结晶。罗马古典共和主义是典型的贵族共和政治,拥有一定财产的贵族在整个政治体系中具有主导性的权力,这突出表现为元老院精英团队在整个国家宪政结构中的轴心地位。参加美国立宪会议的代表和出席各州宪法批准会议的代表都是当时社会的少数精英,在他们制定批准的宪法体系中,国家的主要政治权力掌握在国家的政治精英手中。在制度结构上,就表现为制宪者对最高法院、参议院、总统的偏爱,这些宪政结构体现着对民众大会的不信任与审议。财产权是共和主义政体设计的基础,财产是政治精英的必要外在条件。罗马古典共和主义经典作家和美国制宪者都认为财产是限制社会纷争、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是公民具备独立性、坚持原则、遵守社会秩序的基础。公民也只有在拥有财产权的情况下才具备投身公共事务的公民美德。

美国宪法共和主义非常注重精英在政治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强调精英对民心的凝聚,对国家认同的建构。简而言之,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对国家的繁荣和社会的和谐负有更大的责任。但比之于罗马的贵族共和国,美国宪法共和主义对民众意愿的表示具有更多的承认,对普通民众的选择权利具有更多的考量,对共和原则下的多元性给予了更多的宽容。美国宪法内含的民主共和国是比共和制更高层次的政治体制设计框架,它的核心价值在于人民主权与政府责任、基层民主自治、联邦层级上的公共利益、公民教育的必要性以及公民个体的自主性之间的平衡与协调。

虽然美国的混合宪法对民意诉求给予了更多的考量,但以雅典为模式的单一民主政体是为美国宪法所排斥的。立宪者认为,这种模式将国家的命运与个人的权利交付于盲动的民众,缺少一种精英的理性慎思明辨和权力的必要集中,其后果必然是无政府主义的民粹政治。为了避免民众对国家宪政体制的攻击,宪法取消了罗马宪制给予民众的消极权[18](P174-175),以及人民大会对司法权的最终控制,而代之于更加可控的“三权分立”制度和更加严格的“法治”规则、衡平制度,而不是具有更多民主性的议会主权制度。宪法一方面避免民意的随意性对宪政秩序的潜在颠覆性,一方面又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在罗马共和主义的宪政体系中,元老院的权力在事实上处于国家宪政结构的轴心,它拥有判断法律合宪法性的权力。元老院甚至还拥有不遵守法律,预先宣布某项尚未表决的法律无效的权力。[19] 罗马共和宪政结构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种不同的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区分,司法权力的地位尤其不具备其独立性。⑦ 三权之间的均衡取决于精英的政治智慧与道德自律。共和主义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分散在不同的群体和机构手中。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和保证宪政的非操纵性。在美国宪法共和主义混合政体中,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衡为基础的非操纵宪政体系则构成有限政府的精致制度技术基础。在遵循宪法原则与精神的前提下,议会负责立法,总统实施法律,法院则拥有解释法律的权力。总统及其代表的行政机构为了保证执行的效率,必定要拥有坚定而快速的表达能力;为了提防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它的权能受到人民代议机关和司法机构的控制。同样,作为宪法寄于厚望的法院系统,它们拥有解释宪法和审判量刑的巨大权力,它们的权力受到人民陪审团和辩护律师的有力调控;议会两院相互控制,衡平法诉讼不由陪审团审判,最高法院拥有判定议会立法合宪性的权力,行政机构拥有对议会立法的有限否决权。

分权是保证一个非操纵的宪政主义政府的必要条件。但是,宪法中的这种权力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制宪者并没有否认在各政府机构领地的交界地区存在着公地。三部门必须相互合作才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这种合作又竞争的模式来自于古罗马共和政体的混合均衡理论与经验。⑧ 联邦党人将罗马共和国的混合均衡宪政制度发展到美国宪法中的联邦主义三权分立制衡制度。三权分立制衡制度将政府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以防篡夺,联邦主义又深化了权力之间的控制与平衡。

“人类有某种程度的劣根性,需要有某种程度的慎重和不信任,但人类本性中还有其他品质,证明某种尊重和信任是正确的。共和政体要比任何其他政体更加以这些品质的存在为先决条件。”[20](P286) 制宪法者认为,人性是善恶相混的,“人一半是魔鬼,一半是天使”,是可善可恶的,应该“正视人类天性、不扩大其美德、不夸张其瑕垢”。[21](P385) 联邦党人相信,那些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丰富社会阅历的参议院议员、总统、联邦法院法官,其人性中的劣根性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遏制,其人性中可善的一面被激发出来,这就使他们对公共善、国家利益具有更高程度的体认,他们能够体察社会意志,并据于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他们是可以信赖的,而普通大众身上的美德因子还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

但是,罗马共和国的衰落让制宪者对包括政治精英在内的公民德性产生了很大的怀疑,这使他们认识到德性是不可靠的。因而制宪者对成文宪法的共和制度体系投入了更多的偏好。他们一方面强调政治精英的公民德性,一方面又设计了更加严格的宪政制度,以保证人们的公民美德。他们期望通过制度设计与公民美德的双项保障与激励机制维持共和主义宪政制度。制宪者事实上将公民美德作为国家治理技术的基础,宪法中的制度设计不但是一种权力安排方案,也是促进、维持、激发公民美德的道德系统策略。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者认为以公民美德为核心的合格公民是共和国的根基,最好的制度也会因为公民美德的丧失而衰败。只是相对于联邦党人立宪优先,公民美德辅之的立场,反联邦党人的立场则是美德优先,制度次之,但他们和罗马古典共和主义者一样并不否认制度防止美德堕落、促进美德形成的作用。[22](P276) 此外,共和国的制度不仅是权力的控制技术,其本身也是对公民美德的奖惩策略。杰伊就提到关于弹劾的条款,对于当事人来说,在常情范围内,它不但是一种潜在的惩罚威慑,更是一种可能的羞辱。制度的惩罚威慑与道德上的羞辱自律相结合,就足以保证产生良好行为的动机。[23](P331) 美国宪法共和主义以更强的制度偏好控制公民美德的衰败,激发公民美德的生长,从而更好地维持了混合政体的均衡与共和政体的稳定。

收稿日期:2008-02-10

注释:

① 参见Maurizio Viroli,Republicanism; translated from the Italian by Antony Shugaar,New York:Hill and Wang,2002.p.87.

② 另一方面,马基雅维里又认为人之德性脆弱易逝,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参见[意]尼科洛·马基雅维里:《李维罗马史疏议》,吕健忠译,台北:左岸文化,2003年版。

③ Sellers将这几个因素放在一个同等重要的因素,笔者认为元老院因素对罗马共和自由更加重要。参见M.N.S.Sellers,American republicanism:Roman ideology in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1994.p.100.

④ 汉密尔顿认为,美国宪法的制定不但是出于一种爱国的动机,它还是一种对人类命运的关怀。(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第1篇,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页。)

⑤ 这也许是至今美国包括共和党、民主党在内的诸多党派没有形成严密组织化政党的根本原因所在。

⑥ 共和主义的精英统治理论和莫斯卡的精英主义有着内在的区别。共和主义虽然亦将国家的命运和人民的幸福交于精英,但精英的作用仅限于理性引导,大众才是政治行为的最终正当性所在,寡头统治趋向是其提防的对象。(参见[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任军锋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⑦ 参见[意大利]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9、151页。

⑧ 古德诺毫无疑问将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原则绝对化了。(参见[美]古德诺:《政治与行政》,王元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8、9页。)

标签:;  ;  ;  ;  ;  ;  ;  ;  ;  ;  ;  ;  ;  ;  

混合政权与公民美德:美国宪政共和主义的内在张力与出路_美国宪法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