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摩擦解决机制研究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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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4-1618/F(2007)12-0034-04

当今世界,国际贸易具有强烈的冲撞与协调、竞争与合作的博弈特征。在这场博弈中,世界贸易组织(WTO)旨在使各成员之间实现制度性的合作博弈,以摆脱非合作博弈情况下的零和博弈和“囚徒困境”,确保WTO所有成员实现共赢。那么,其运行结果怎么样?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WTO的诞生,人们所期待的平和、有序、共赢的局面并没有如期出现,相反,由于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国际贸易摩擦频繁发生:纺织品、农产品、汽车、半导体……贸易摩擦此起彼伏,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产业政策、汇率政策……贸易摩擦已经蔓延到众多领域,美日欧、中日韩……摩擦对象遍及世界各国。面对国际市场烽火迭起的贸易摩擦,世界贸易组织本应担当起调停者的角色,化干戈为玉帛。然而,从西雅图到坎昆再到多哈,WTO框架下的多边谈判不断重复无果而终的结局。贸易摩擦的发生,一方面凸现了国际贸易利益分配的严重不均和现行多边贸易体制的缺陷、贸易结构的失衡以及技术水平的国别梯差;另一方面影响了各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探究国际贸易摩擦发生的主导原因以及寻找最优路径化解贸易摩擦,实现各贸易方的正和博弈成为各国面临的重大课题。

本文试图以动态性结构互补关系的构建、“技术驱动”贸易模式的建立和共赢制度的设计为切入点来建立一个国际贸易摩擦的解决机制。希望不仅能在理论上拓展国际贸易研究的视野和领域,而且能为化解国际贸易摩擦、消除国际贸易的非正和博弈现象、实现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健康、高速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分析。

一、动态结构性互补与国际贸易摩擦的避免

当前世界各国产业结构在形成整体性演进中,由于静态上的重构和动态上的脱接,不可避免地在国际贸易中就表现为摩擦迭起,无法实现国际贸易的正和博弈。为此,避免国际贸易摩擦最好的办法就是要避免产业结构的重构、各国将生产要素转移到最有优势的产业,在资源条件一定的条件下,通过结构效率和结构性增长获得利益最大化。同时,开放国内市场,给别的国家腾出放弃生产的那么一部分市场空间。在这个过程中,本国得到强化,同时具有竞争力的产业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更高的附加值,别的国家在获得一定市场空间的同时,也填补了国内市场的空缺,实现了市场共享和利益共赢。下面以一具体的例子来阐释国与国之间互补性分工与国际贸易利益冲突的避免。

假设A、B两个国家各有5个单位的生产要素,按各20%的比例分别投向半导体、生物制品、飞机、汽车、纺织品五个产业,在两国贸易发生以前,每个国家对每一个产业投入均等的1个单位的生产要素,由于两国在不同产业的生产效率不一样,各个产业带来的收益也就不一样(见表1、表2)。

按照效率原则,A国如果将低效率的钢铁、纺织品产业的生产要素转移到效率较高的半导体和生物制品产业,这时,半导体和生物制品产业收益随着生产要素增加1倍,收益也增加1倍。A国的收益总量将达到21个单位,比原先增加7个单位。B国低效率的半导体和生物制品产业的生产要素转移到效率较高的纺织品和钢铁产业,收益总量将达到16个单位,比原先增加5个单位。考虑到消费的全面性和不可或缺性,A国需要从B国进口钢铁和纺织品各1个单位,要从收益总量中扣除2个单位,还剩19个单位,但仍比原来的14个单位多5个单位;B国同样要从A国进口半导体和生物制品产业的产品,需要从收益总量中扣除2个单位,还剩14个单位,但仍比原来的11个单位多3个单位。

A国和B国溢出的收益便是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利益。从总体上看,如果A、B两国各自追求齐全型的产业结构,其结果必然是低收益和国际产业结构重构引致的贸易冲突,如果每一个国家都将生产要素从低收益产业转向高收益产业,并且进口低收益产业的产品,不仅给双方带来收益的增加,同时也会带来如下的好处,从而避免贸易冲突的发生。

1.国际收支的自动均衡

在生产要素从低效率产业向高效率产业转移的过程中,高效率产业形成的国内竞争优势会变成国际竞争优势,出口能力扩大,从而实现贸易平衡,另外,高效率产业的高收益会吸引更多的国外资本流入,实现资本项目的国际收支平衡。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是避免国际贸易利益冲突的前提。

2.国际贸易与通货膨胀的动态均衡

如果出口国的供给曲线灵活而有弹性,在外部竞争和规模经济成本递减规律的作用下,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水平不断降低,进口国可预期的进口商品价格低于国内生产的商品价格,廉价的进口商品降低总体价格水平,从而打开了通货膨胀的减压阀。

3.进口与就业的动态均衡

国际产业结构的重构,不可避免地给进口国带来失业,从而引发国际贸易利益冲突。但互补性的结构贸易本身可以创造就业。菲利普斯曲线表明:失业率和货币工资增长率之间是一种反向关系。工资增长率越低,失业率越高;工资增长率越高,失业率越低。在开放经济条件下,相同商品进口价格要低于国内价格,而且是可预期的。在名义工资不变的情况下,廉价进口降低了消费支出,实际工资便增加了,就业率也就提高了。

由上可见,“竞争可以是建设性的,也可以是破坏性的。即是建设性的时候,竞争也没有合作那样有利”。“A国在竞争的零和博弈中为争夺10个苹果所获得的最大利益是10个苹果,但在高效率的结构互补的正和博弈中创造的可能是100个苹果,A、B两国获得的利益都超过了10个苹果”。因此,从长期看,各国产业结构的“残缺不全”和优势互补,不仅可以提高各国的收益,实现了正零和博弈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实现了贸易收支、贸易与通货膨胀和就业的动态平衡,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国际贸易利益冲突的发生。

二、技术驱动贸易模式与国际贸易摩擦的化解

由于技术创新国担心技术的国际扩散会降低其相对福利状况,并威胁其国际领先地位,因此,技术创新国往往减缓技术扩散转让速度,甚至完全限制先进技术的流出,而相对落后的国家则走向另一个极端,总是力图加快缩短与先进国家技术水平差距,甚至不惜以忽视知识产权保护为代价。于是国际贸易利益纠纷不断。那么,如何消除纠纷,加速先进科学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转移扩散呢?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就是实行贸易模式的转型,由传统“要素驱动”模式向“技术驱动”模式转变。

所谓“技术驱动”贸易就是将技术因素作为国际贸易的核心,技术领先国通过对外输出技术,获得高额的技术转让费用,同时扩大技术的应用范围,而技术输入方则可以提高技术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可见,技术驱动贸易模式创造了新型贸易“双赢”,缓解了国际贸易摩擦。

1.技术驱动贸易模式充分发挥北南之间的“开发创新——市场规模”优势,带来新型贸易“双赢”。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需求因素对技术的作用是非常显著的,任何新技术产业的形成都需要一个足够规模的市场。例如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初的几十年里,中国汽车产业一直没有很好的发展起来,除了科研和生产能力的差距之外,没有足够的消费群体和市场支撑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

1991年成立的经营高科技卫星电话业务的铱星公司在短短几年内宣告破产,就是因为需求不足造成的。铱星公司耗费巨资,以66颗低于轨道卫星组成的移动通信网络为基础,提供覆盖面广泛的卫星电话业务。虽然这项业务在技术上很先进,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价格太昂贵,从而使得该公司的用户发展远远低于预想。铱星公司预计初期仅在中国就要发展10万用户,该公司要实现赢利至少需要65万个用户,而直到它宣告破产保护为止,在全球只发展了两万多家用户。由于需求不足,铱星公司不得不在提供业务不到一年的1999年8月13日向美国破产法院申请破产,耗资巨大的66颗卫星在空中变成废物。实践证明:技术扩散明显受到需求因素的影响。

当考虑到技术扩散的需求制约时可知,相似市场之间产生自然的技术扩散和贸易机会,这是技术生命周期的运作规律。从另一个角度考察,在北南之间,没有天然市场优势的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发达国家的技术时,实际上是在作出市场的让渡,这种让渡为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权创造了更多的收益,有利于发达国家相对福利的增长。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高新技术的引进带动了传统工业产品的升级,推动了发展中国家工工业化的进程,从而创造了新型的贸易双赢。

2.相关的制度约束顺应现代国际经济贸易新秩序的要求,更新了传统贸易壁垒,有利于缓解现有的国际贸易摩擦和纠纷。

随着国际贸易的信息技术化发展趋势,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网络贸易挑战着传统的贸易壁垒,传统的贸易壁垒无法阻碍网络空间的运作,亚洲金融风暴集中体现了在网络冲击下传统壁垒的杯水车薪。在这次危机中,无国界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种大投资家借助网络金融兴风作浪。早在1996年,投机者聚集于经济状况欠佳的泰国,在1997年初运用金融远期合同向泰铢采取行动,泰铢的贬值借助网络金融引发了连锁反应,迅速席卷东南亚和东亚国家,波及拉美、美国和世界其它地区。这场危机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网络经济使一国的传统贸易壁垒很容易被推向土崩瓦解,网络空间加强了危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推动危机扩散。因此,在高新技术带动下的“技术驱动”型贸易不再受传统贸易壁垒的制约,而更多地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其中尤其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和政府规制。WTO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为技术驱动模式下的国际贸易的共赢提供了法律保障。TRIPS有三大基本原则:第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四大公约并行不悖,保护着国际贸易领域的版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商业秘密等七项基本权利;第二,最惠国待遇原则。TRIPS第4条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它所有成员方的国民;第三,国民待遇原则TRIPS第3条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一成员方给予其它成员方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TRIPS并强调了透明度原则、互惠原则、交叉报复原则等,其中,七项基本权利的保护原则是实现共赢性博弈的具体途径和手段,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实现共赢性博弈最根本的约束机制,透明度原则、互惠原则、交叉报复原则是维持共赢性博弈长期持续存在的制度保障。

三、国际贸易共赢的制度设计

WTO体制的缺陷和制度的国别差异是引发国际贸易摩擦的内生性原因,因此,要避免国际贸易摩擦,实现共赢性博弈,需要博弈方在秉承“诚信、合作和共赢”理念的基础上,经过重复博弈后,最终由非合作博弈走向制度性合作博弈。并且,为保证博弈结果的长期共赢,还需要完善WTO体制,建立一套激励相容的自由贸易机制。

从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到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赫克歇尔的资源禀赋理论,一直到现在的国际贸易理论,都认为自由贸易使贸易双方的福利状况比贸易前或保护贸易时的福利状况要好,是一个实现了帕累托改进的过程,一言以蔽之,自由贸易乃是双赢游戏,而贸易保护则是负和博弈。尽管如此,但由于激励相容机制的缺失,理想中的自由贸易政策并不是现实中各国贸易政策的真实写照。

下面以一个两国家的政策博弈模型来分析激励相容机制的情况下贸易自由化的可行性。假设A、B两国进行贸易政策博弈,则双方的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每一格中第一个数字表示A国的支付,第二个数字表示B国的支付。

上述图中的意义是:P代表双方争夺的贸易利益,Q代表争夺失败一方的损失,其中P>Q>0。如果双方都采用贸易保护主义的策略,那么双方都遭受损失,因此各自的支付都是-Q/2。如果双方都采用自由贸易的策略,那么双方能够分享利益但没有损失,因此各有P/2单位得益。如果自由贸易遇到了保护主义,那么贸易保护方获利为P,自由贸易方受损。

显然,在这里博弈的最后结果(纳什均衡)必然与博弈论中所谓的“囚徒困境”的结果完全一致,各国为了赢得自身福利的改善都会选择保护。若两国政府都不选择保护,博弈双方的收益应得到改善,支付总和是最大的,即图9.1中左上力的数值(P/2,P/2)要比其它所有的结果好得多。那么怎样才能使博弈双力都采用共赢性自由贸易的策略呢?按照非零和博弈理论:要实现共赢性博弈,必须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触发器”,或称“激励相容”机制。它是一种通过报复或惩罚的约束来维护长期合作的行之有效的作法。例如:上述A、B两国共同签订双边贸易协定,以法律化的形式约定:只要你选择贸易自由化政策,我便永远执行贸易自由化政策;如果你违背协议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我就将对你实施我的惩罚策略。只要国际法律体系完备,双方都会遵守协定,这样,贸易政策的组合就是(自由化,自由化),双方都可以获得自由化的收益。这种双赢的格局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双方都知道,在激励相容机制下,谁违反协议,谁就会遭到损失。以此类推,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贸易自由化,就得签订多边贸易协定。毫无疑问,WTO就是旨在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贸易协定。但在WTO体制的框架内为什么新贸易保护主义却盛行呢?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原因:即WTO制度框架下收益的非对称性为国际贸易摩擦的产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WTO相关条款的模糊性为贸易摩擦的产生提供了机会;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在遏制贸易摩擦产生方面力度不够等。因此,为了保证WTO成员之间能够选择贸易自由化的策略以实现多边博弈的共赢,在未来的WTO贸易协定中,应该对保障措施制度、反倾销制度以及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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