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下)——以美国总统就职演说为分析范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总统论文,范本论文,宪法论文,启示论文,眼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69X(2006)02—0017—09
所谓启示,是因为联想到了自己所处时空发生的情形,并将之与另一时空的境况相比较而有所体悟、有所感慨、有所收获。我们分析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体现的宪法观,很自然就联想到我国的情形。具体言之,美国总统的宪法观可给我们多种启示,如有必要研究更多国家元首的宪法观,有必要比较各国元首的宪法观,有必要比较政治领袖与宪法学者的宪法观,有必要研究更多的活生生的人的宪法观等,从而既有利于丰富对宪法的认识,又有助于增强宪法学的人学色彩,但是,最基本的启示还在于必须在全社会培养宪法信仰。
在这里之所以强调的是“宪法信仰”,主要是考虑到美国总统宪法观的具体内容与显著特征。正如本文上篇① 所说,虽然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也讲到,宪法是妥协的产物、立法的基础、联邦的保障、少数人权利的保护神、民主大厦之坚实基础、国家组成的依据、美国的最高法律之一,但这些不是他们讨论的重点,有些甚至是极个别总统的“一语带过”;美国总统主要是高度一致地反复强调了这样两种观点:一是他们认为宪法是伟大的、神圣的、令人满意的、令人崇敬的;二是他们认为宪法的权威必须得到全心全意的维护,他们将坚决捍卫宪法的尊严。这两点集中反映了美国总统具有真诚深厚的宪法信仰。
在这里之所以还要强调“在全社会”,主要原因有三:第一,我国与美国无论在根本的宪政体制还是具体的国家元首制度上,皆有许多重大乃至原则性区别。这些区别不能忽略,否则,有关分析将陷入盲人摸象、隔靴搔痒的误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国家元首无就职演说之惯例,自然无法进行对等的比较分析,只能从理论与实践的交汇点上寻找合适的比较对象。第二,美国总统的宪法观实际上是美国整个社会宪法文化的一个缩影。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清楚且充分地反映出他们普遍具有宪法信仰。而宪法信仰深深扎根于社会,正是美国的一个重要特征。“对宪法政府的信仰是美国传统的核心。”“像其他国家和其他文化的人们一样,美国人也借助于某种象征来表达他们最为珍视的信仰。1787年宪法既是美国人民宪政的象征,也是宪政的工具。”② “对于美国人民,宪法是他们的圣经,是他们引以为骄傲的祖国的象征,是他们美好生活的清晰表述,是他们自由的宪章。”③ 同样有说服力的还有美国总统讲述宪法的方式是感性描述而不是理性定义,这也是美国宪法文化的一个重要特点。第三,从宪政建设的原理与中国宪政建设的实际来看,虽然“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是十分重要的,但社会力量与社会资源决不能忽视。④ 彭真同志1982年11月26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时曾指出:“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⑤ 从根本上讲,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宪法、信任宪法、热爱宪法、遵守宪法与捍卫宪法才是宪法长盛不衰的最厚实保障;只有在全社会积极普及宪法知识,传播宪法学说,宣传宪法理念,弘扬宪法精神,繁荣宪法文化,才能更好地增强社会大众的宪法观念、提高社会大众的宪法素养,从而为宪法的实施与完善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一、美国总统普遍具有宪法信仰及其表现
“宪法应基于国民内在的忠诚作为其效力之根源。”⑥ 尽管学界对宪法信仰有不同界定,但国民忠诚宪法无疑是宪法信仰的核心。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美国总统普遍具有宪法信仰。
第一,一以贯之重视宪法。作为我们分析的对象文本,是从华盛顿到克林顿共40位美国总统所发表的56次就职演说。⑦ 无论是把这56次就职演说作为一个整体来看,还是分别就每次就职演说来说,“宪法”出现的频率之高,特别引人注目。总体来看,在这40位总统之中,共有31位总统在其就职演说中明确提到宪法,占77.5%;在这56篇就职演说之中,共有38篇就职演说明确提到宪法,占67.9%。就每次就职演说来看,在38篇明确提到宪法的就职演说之中,只有1处提到宪法的仅为7篇,只占18.4%;其余31篇都是多处明确提到宪法,占81.6%。同时,在其他没有明确提到宪法的就职演说之中,也基本上都涉及到了与美国宪法和宪政密切有关的内容。例如,安德鲁·约翰逊总统提到“自由政府”;西奥多·罗斯福总统谈及“自治政府”;尼克松总统期待保证所有人享有“生而平等的尊严”;卡特总统提到“基本人权”;老布什总统讨论“自由市场、自由言论、自由选举、自由意志”;克林顿总统重提《独立宣言》宣告的维护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根据这些统计数据可以说,美国总统这一群体对宪法的高度重视具有一贯性和普遍性。而重视宪法正是信仰宪法的应有之义,是宪法信仰的必然体现和要求。
第二,自己语言讲述宪法。如果说美国总统在其就职演说中明确提到宪法的高频率、多次数与大比例,能够充分反映他们高度重视宪法的话,那么,他们用自己的语言援引宪法、阐释宪法,没有任何固定模式,没有丝毫重复语言,则足以说明他们的宪法信仰之真诚。如,约翰·亚当斯总统说道,他为宪法“在国家的和平、秩序和繁荣、幸福方面所显示的成效感到高兴”。麦迪逊总统强调:“要拥护作为联邦凝聚剂的宪法”。约翰·昆西·亚当斯总统指出,宪法“增进了我们大家十分珍爱的长治久安”,“正是由于有了联邦宪法,我们的联盟和独立才臻于完善。”加菲尔德总统指出:“根据这部宪法,自由的界限大大扩展;秩序与和平的基础得到巩固;我们的人民在各个方面得以在比以前更为优越的国家生活中成长”,“我国人民长期以来得以避免来自外部的危险”。克利夫兰就任第22任总统时宣称:宪法的实施应“推动国家的长久繁荣,确保我们及仰承国家福惠的后代子孙最大限度地拥有这一无比珍贵的恩泽”。艾森豪威尔总统祈祷说:“愿持有不同政治信仰的人们,能根据我们宪法的思想很好地进行合作”。这些话讲的是宪法的重要作用,用我们熟悉的语言来说,就是“宪法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制基础”。以自己的语言讲述宪法,是美国总统谈论宪法的一大特色,而且是很容易就能被人发现、令人印象深刻的特色。尽管这似乎只是一个“形式”问题,并且与美国人的个性、美国政治的特色不无关联,但可以这样认为:美国总统都以自己的语言讲述宪法而非背诵有关宪法的教条,表明宪法对他们而言已内化于心、谙熟于脑;而内化于心、谙熟于脑正是信仰的突出表现,将宪法内化于心、谙熟于脑正是树立宪法信仰的基本要求。
第三,发自肺腑赞颂宪法。本文上篇列举过美国总统对美国宪法的赞美词句。那些赞誉之辞和赞颂之句,饱含深情、发自肺腑,生动形象、富有个性,无矫揉造作之感,无故意夸大之嫌,其数量之多、程度之深,令人叹为观止,充分体现了美国总统信仰宪法之真切与深厚程度。
第四,全心全意维护宪法。本文上篇已详细转录并分析了25位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所表达的维护宪法的决心。我们发现,虽然美国宪法规定的总统誓言中有竭尽全力维护与捍卫宪法的内容,但极少有总统在就职演说中仅仅单纯引用此誓词。相反,他们或是用自己的语言来重复这一庄严承诺,如麦金莱总统和范布伦总统分别说,“宪法权威必须得到全心全意的维护”,“我在承担祖国赋予的重托时的指导原则,乃是严格恪守制宪者当初确立的宪法条文和精神”;或是结合具体事项来表明护宪之心,如杰克逊总统和威廉·亨利·哈里森总统分别说,“我时刻都在准备行使宪法赋予我的各项权力,以阻止实施那些直接或间接侵蚀各州权利的措施,抑制把所有政治权力都集中在全国政府手中的倾向”,“宪法赋予美国总统的否决权,乃是一项只可审慎运用的权力,只能勇于以下目的:首先,保护宪法不受侵犯……”。不仅如此,无论是在哪种情形下,美国总统都是以第一人称表达“自己”维护宪法的坚定决心与具体设想。这是说明美国总统普遍具有宪法信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论据。因为宪法信仰虽然可体现在多个方面,其检验标准亦多种多样,但依据精神与物质、意识与行为的辩证关系原理可以说,宪法信仰的最高表现和最根本检验标准就是维护宪法的决心与行动。因此,仅从文本来看,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表达的遵守、维护和捍卫宪法的决心,不可谓不大、不可谓不真,是他们真诚深厚的宪法信仰之集中体现。
二、拥有丰富的宪法知识是美国总统普遍具有宪法信仰的重要原因
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体现出来的宪法信仰的确真诚深厚,那么,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换句话说,为什么美国总统普遍具有宪法信仰?不回答类似问题而只看到现象,显然不利于讨论的深入,无助于我们从这一现象中获取有益的启示。当然,回答上述问题并不容易,需要对美国历史和文化尤其是美国宪法历史和文化进行整体考察。不过,如果仅仅从美国总统就职演说来看,做一种单纯的文本研究,上述问题的答案是简单的,也是清楚的,即美国总统这一群体具有丰富、广泛的宪法知识,尤其是他们普遍认同、接受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基础理论。
阅读美国总统的就职演说,总会不停地看到他们关于宪法的讲述,这使得《就职演说全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本美国宪法教科书,包含了比较全面的宪法基础理论。本文上篇曾对美国总统如何从整体上、宏观上看待宪法做过一些梳理。实际上,美国总统还多次在宪法理念、宪法原则、宪法内容、宪法功能、宪法实施、宪法修改、宪法解释等具体、微观问题上表达了他们的观点。仔细统计可以发现,在其就职演说中明确提到宪法的31位美国总统,对以下十方面的宪法和宪政理论讲得较多。
第一,宪法与政府的目的。约翰·昆西·亚当斯总统指出,世界上一切合法政府均须以人民的幸福为依归。范布伦总统强调:“我国政府体制唯一合法的目标,也就是为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利益。”威廉·亨利·哈里森总统说道:“那些受命于执行宪法的人必须认识到,他们制定政策的任务,在于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在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看来,先辈们建立这个联邦政府, “目的是增进共同幸福,使美国人民得享自由的赐福。”杜鲁门总统认为:“政府乃是为了个人的裨益而建立的,它负有责任保护个人的各项权利和发挥自己各项才能的自由。”
第二,人民主权。门罗总统强调:“政府一直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在以选举为基础的代议制中,“人民拥有完全的主权,政府各部门官员的权力来自人民,其行为也须对人民负责。”约翰·昆西·亚当斯总统指出:“世界上一切合法政府均须以人民的意志为源泉”。威廉·亨利·哈里森总统讲道:“只有经过被统治者明确授权才具有进行统治的唯一合法权利。美国宪法就是这样一部文献,它包含了这种授权”。哈定总统宣称:“人民的意志就是至高无上的法律”。里根总统第一次就职演说指出:“我们的政府除去人民赋予的权力之外,就不再拥有任何其他的权力。”第二次就职演说又讲道:“政府并非我们的主人,而是我们的仆人,其唯一权力不过是人民允许它拥有的那些权力。”
第三,民主政府。约翰·昆西·亚当斯总统认为:“奉行德政和防止滥用权力的最佳保障,在于自由、纯洁和经常举行的民选。”柯立芝总统指出:“人民所表达的维护各项宪法保障的意愿,具有压倒一切的决定性意义”,“共和国的精髓在于代议制政府”。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说:“在所有的政府形式中, 唯有民主制能够调动人们获得开化的意志的全部力量”,“唯有民主制已经造就了一种没有限度的文明,能够在改善人类的生活方面取得永无止境的进步”。
第四,权力制约。威廉·亨利·哈里森总统认为,对国家各项制度的巨大威胁,主要是源于政府某一部门攫取其他部门的权力,他说:“授予政府的权力固然有限,但若集中于其中某一个部门,也完全可以构成专制。”约翰·泰勒总统用“刀剑和钱袋完全分离”的比喻来说明分权的重要性,并作如此断言:“一个自私而野心勃勃的人行使手中无限的权力,不是极力使自己的权威永久化,就是权力移交给他选作继任者的某一亲信,这样往往导致他采取自己所掌握的一切可能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波尔克总统在谈到“多数人统治原则”时强调:“但多数人的统治权并非独断和不受限制的。这种权力的行使要服从于宪法,与宪法相一致。”
第五,有限政府与依宪行政。约翰·昆西·亚当斯总统指出,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权力都是有限的。皮尔斯总统表示,人民有权要求政府各部门的代表,认真对待宪法对他们的限制。布坎南总统认为,“无论是和平阶段还是战争时期,为一个成功的政府所必需的所有重要的有效权力,宪法都以明确的语言或简单的含义授予了政府”,因此,“从严解释政府的权力才是唯一正确、安全的宪法思想”。在门罗总统看来,改善全国公路和运河状况的工作固然极其重要,但必须“以宪法手段”去改善。胡佛总统谈到,在经济管理中,联邦政府促进竞争或限制竞争的措施应当加以扩大,但应在“宪法允许的限度内”。
第六,自由珍贵。波尔克总统说:“我们欣喜于我国这种普遍的幸福、繁荣及进步。它们都是自由而非权力的产物。”杜鲁门总统认为:“自由的国家可以公正地解决分歧,维护持久的和平。”里根总统表达了这样的信念,自由是世界征服贫困和维护和平的唯一希望,只要人们都能自由地追求各自的理想,经济增长和人类进步就不会有极限。老布什总统认为,只有自由才能赋予道德和智性满足,借助自由市场、自由言论、自由选举以及自由意志才能为人类争取更为公正和繁荣的生活。
第七,人人平等。格兰特总统要求平等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宗教自由和政治言论自由,“不要带有地方偏见”。克利夫兰总统将“在全国范围内公正而诚实地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视为“政府良好基石的原则”。麦金莱总统也强调“必须实现权利平等”。塔夫脱总统专门谈论了种族平等,并以宪法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来阐述保护和改进黑人平等享有宪法权利的问题。威尔逊总统提出平等和机会是“国家公正的第一要旨”。尼克松总统呼吁:“有待我们去做的乃是使法律条文发挥威力,以最终保证所有人在他人面前享有生而平等的尊严”。卡特总统宣告:“所有人无分强弱贫富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待遇”。
第八,宪法保护州的自治权。约翰·亚当斯总统与杰斐逊总统分别强调,“应当尊重各州的宪法”,“拥护各州政府的一切权利”。杰克逊总统提醒不要把各州保留给自己的权力和授予联邦的权力混为一谈。皮尔斯总统称:“我国宪政自由的伟大结构是基于合理划分州和联邦部门的权力”,“如果联邦政府只行使由宪法明确赋予的权力,其行动就很难威胁各州制度,或是干扰各州处理在人民看来纯属州内部事务的权利。”此外,波尔克总统、加菲尔德总统、克利夫兰总统、塔夫脱总统、里根总统在就职演说时也都提到按照宪法尊重各州自治权的问题。
第九,修宪的原则与方式。华盛顿总统提出,修改宪法应当“审慎”,应当“避免可能危及一个团结而有效率的政府所具备的种种裨益的变动,避免那些有待于未来的经验教训加以检验的变动”。约翰·亚当斯总统提出修改宪法的实质前提是“人民从自身经验出发,认为确有必要或者时机相宜”,并强调修宪必须依照宪法本身规定的方式。林肯总统提出,在修宪的方式上,最好是让人民自己提出修正案,而不是让人民采纳或者反对国会议员提出的修正案,因为国会议员并非专为进行修宪工作而推选,而且国会议员提出的建议可能并非正好是人民想要接受或拒绝的那种方案。
第十,人权保障。诸位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从多方面谈到了人权保障的问题,如林肯总统在其第一次就职演说中说到革命权。他认为,只要人民对现行政府感到厌倦,他们无论何时都可以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对政府进行改组;或行使革命的权利,解散或者推翻政府。门罗总统说:“感到特别满意的是,我们没有任何人因严重叛国罪而遭受极刑。”这就从刑罚的角度谈到了生命权。总体来看,美国总统在就职演说中对以下六个方面的人权问题关注较多。
一是天赋人权论。威廉·亨利·哈里森总统讲到了“权利产生宪法,而非宪法赋予权利”的天赋人权理论。他还说:“所有这些权利,美国公民并非得自其同胞恩赐的宪章。他要求享有这些权利”。艾森豪威尔总统重申了自然法学说关于人类尊严永存的信念,并强调“人类拥有多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二是人民权利保留论。威廉·亨利·哈里森总统较为详细地阐述了宪法原理中非常重要的人民权利保留理论。他说,宪法“宣布了何者为人民所授予的权力,何者为人民所保留的权力。当然,后者也可以划入人民的主体有权让渡的权力之列。但他们认为,这不适合于托付给他们的代理人,因为其一旦授之于人,便不再由他们自己所拥有。质言之,每个美国公民在与他人订立契约时,都拥有某些从未放弃的权利。用我们制度的语言来说,他不能放弃的那部分权利,就是不可转让的。”此外,麦迪逊总统、范布伦总统、波尔克总统、加菲尔德总统、克利夫兰总统、里根总统在就职演说时也都提到人民权利保留。
三是选举权。泰勒总统认为,充分行使选举权乃是所有美国公民“与生俱有的权利”。格兰特总统期望通过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以解决黑人平等享有选举权的问题。加菲尔德总统将黑人获得全权公民地位视为自1787年宪法批准以来最重大的政治变革,并强调各州和联邦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通过严厉执法以促成和维护选举的自由与纯洁,以保证黑人的平等选举权得到落实。哈里森总统在就职演说中谈了很多关于选举的问题,其中说道:“选举自由是我们国民生活的条件,赋予国会和行政部门以保障和维护选举自由的权力,在必要时决不能搁置不用。”
四是言论与新闻自由。杰斐逊总统提出,对于言论自由,不应过多的有法律限制,那些造谣和诽谤的言论自有真理和理性来加以匡正。威廉·亨利·哈里森总统说:“在总统可能用来实现其可耻目标的手段中,最有效力者莫过于控制新闻出版。”他强调,“新闻自由乃是公民自由和宗教自由的重要保障”这句格言,是一份至为珍贵的遗产。他还指出:“政府出于需要所雇用的新闻机构,绝对不能用来‘文过饰非和消弥罪行’。对于政府的行为进行光明正大的监督,不仅应当受到容忍,而且应加以鼓励。”
五是信仰自由。杰斐逊总统指出:“对宗教的自由信仰完全独立于联邦政府的权限之外”。麦迪逊总统说:“信仰的权利和宗教的功能已然明确地排除在民事管辖的范围之外”。柯立芝总统强调:“自由的基本格言是宽容。对于异端的查究,无论是依法行事还是无法而为,我们都不能允许;对出任公职的人进行宗教信仰的测验,也在禁止之列。”
六是生活保障权。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提出:“检验我们进步的标准,并不在于我们为那些家境富裕的人增添了多少财富,而要看我们是否为那些贫困贫寒的人提供了充足的生活保障。”杜鲁门总统认为:“只有帮助最不幸的成员实现自助,人类大家庭才能获得体面而满足的生活,享有这种生活乃是所有人民的权利。”肯尼迪总统宣称:“一个自由的社会如果没有能力帮助众多的穷人,也就不能维护为数不多的富人。”
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用这么多美国总统关于宪法的话语,是为了充分展示他们丰富、广泛的宪法知识。尽管学界对宪法信仰的内部构成存在不同看法,但可以肯定:一定的宪法知识尤其是宪法基本精神与基础理论方面的知识,是形成宪法信仰的必要条件,否则,宪法信仰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前文可见,美国总统的宪法知识相当丰富,他们对宪法基本精神与基础理论的把握相当到位,这既是他们具有宪法信仰的重要体现,更是他们具有宪法信仰的必要基础。
三、更加注重并想方设法在全社会培养宪法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⑧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更加需要得到真诚的信仰。因为如果没有宪法信仰,那么,重视其它法律会使“法律工具主义”得到强化,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将只是法律条文多寡和重视法律的程度高低而已,就会失去对于违宪行为的天然屏障,法治的进程也就不可能有实质的进步,就更谈不上对宪政的追求和实现宪政的状态了。⑨ 由于美国总统普遍具有宪法信仰是美国社会普遍具有宪法信仰的反映,在根本上受到美国社会宪法文化的深刻熏陶,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来阅读美国总统的就职演说与分析美国总统的宪法观,最重要的启示就是必须更加注重并想方设法在全社会培养宪法信仰。
在全社会培养宪法信仰无疑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从美国总统的就职演说尤其是他们具有宪法信仰的表现与原因来看,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三方面的借鉴意见:一是格外重视宪法,二是维护宪法权威,三是加强宪法教育。前文从一以贯之重视宪法、自己语言讲述宪法、发自肺腑赞颂宪法、全心全意维护宪法四个方面分析了美国总统普遍具有宪法信仰的表现,这四个方面其实也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宪法信仰的标准。由于用个性化的语言来表述宪法暂时与整个大的社会环境不太协调,称赞宪法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宪法本身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的制约,因此,应该将着重点定位于重视宪法与维护宪法。实际上,着眼于培养宪法信仰的途径而不是判断宪法信仰的标准,也应该对重视宪法与维护宪法予以特殊关注。同时,由于拥有丰富的宪法知识是美国总统普遍具有宪法信仰的重要原因,通过加强宪法教育以培养宪法信仰就是水到渠成的结论。
1.格外重视宪法
重视宪法这一话题毫无疑问是老生常谈,但从宪法信仰这一角度看,重视宪法有着确定且深刻的崭新内涵。宪法信仰所要求的重视宪法既应该是一贯地、经常地,又应该是真实地、真挚地,还应该是鲜明地、突出地。所谓一贯地、经常地重视宪法,就是要形成自觉,形成制度,形成习惯,而不是只在特定时期重视宪法、平时则不怎么重视宪法。所谓真实地、真挚地重视宪法,就是要发自内心地真正重视宪法,而不能搞虚情假意的惺惺作态或者劳民伤财的形式主义。近代中国的宪政历程写满坎坷,虽然其间不乏重视宪法之呐喊,但有不少是虚情假意的,毛泽东曾怒斥这种现象为“他们口里的宪政,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他们是在挂宪政的羊头,卖一党专政的狗肉”。⑩ 这样“重视”下的宪法,无异于花瓶,最终逃不出灰飞烟灭的悲惨命运。所谓鲜明地、突出地重视宪法,就是要格外重视宪法,切实认识到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之根本、依宪执政是依法执政之关键、依宪行政是依法行政之核心、宪法权威是法律权威之精义、宪法信仰是法律信仰之精髓、宪法文化是法律文化之精华,不断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宪行政。
在全社会培养宪法信仰,特别需要全社会格外重视宪法,这既是分析美国总统宪法观的重要心得,更是尊重宪法格外重要性的基本要求。就前者而言,美国总统不仅反复在就职演说中讲述宪法,而对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则很少提及,而且基本上是单独地、专门地讲述宪法,而极少把宪法和法律放在一起笼统地谈论——虽然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本宪法与依照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就后者而言,宪法的格外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宏观的国家与社会生活中,而且反映在普通公民的日常生活中。“人的一生,自小到大都与宪法脱离不了关系。宪法的问题,从大处着眼,牵涉国家政治的运作与前途,洞见观瞻,十分重要;从小处观察,则浸透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俯拾皆是,不足为奇。国家的各种法规范当中,人民体验最深刻、而且最须学习、了解的,非宪法莫属。”(11)
格外重视宪法,不是宪法学者的一厢情愿,更不是虚无飘渺的幻想,而是在全社会培养宪法信仰的一项实实在在的具体要求。它既涉及到形式,又关系到内容;既要求改变观念,又要求实践跟进;既要讲战略,又要讲战术;既要突出宪法的格外重要性,又要防止自觉不自觉地“捧杀宪法”;既要有全局意识,又要不断从“宪法和法律”这种提法等细节上寻求突破。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与美国宪法将宪法与依照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等皆视为最高法律不同,我国宪法是唯一的最高法律。但美国总统基本上不将宪法与法律相提并论,而我国往往把宪法和法律放在一起讲。(12) “宪法和法律”的提法固然是为了体现对宪法的重视,但它本身以及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值得反思。
一方面,这种提法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困难。无论是“宪法”还是“法律”,都具有多方面的涵义,需要结合具体语境来判断。就“宪法”而言,它在法的分类、法的渊源、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等场合中的涵义是不同的,与之对应的用语也是有差异的。比如在讨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时,紧随宪法之后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等;而在讨论法律部门的划分时,紧随宪法之后则是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13) 至于“法律”,无论在学术研究上还是在日常生活中,其用法都比“宪法”更加复杂,以至于有学者专门撰文分析了宪法文本中“法律”的涵义,并引起广泛关注。(14) 那么,通常所说的“宪法和法律”这一提法,其中的“宪法”和“法律”究竟指什么?一般民众很难弄清楚。
另一方面,这种提法是有害的,进一步模糊了宪法的法律性。我国长期以来偏重宪法的政治性而忽略其法律性,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个性而忽略其作为法律的共性,加之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不完善,宪法的司法适用障碍重重,宪法常常处于尴尬的境地。“宪法和法律”的提法,容易给人以宪法不是法律(广义的法律)、法律(广义的法律)不包括宪法的错觉,不利于实施宪法。
再一方面,这种提法有可能事与愿违,无益于突出宪法的地位。宪法是法律体系之统帅与核心,是其他立法的依据与基础,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在“宪法和法律”的提法中,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表面上得到了体现,实际上不然。因为不分情形地、一概而论地将宪法与法律相提并论,恰恰削弱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综上所述,格外重视宪法不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提法。为了在整个法治建设中突出宪法,有必要尝试以下三种新的途径:一是更多地专门就宪法问题进行强调和部署,毕竟宪法是“法上之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与方法论。(15) 二是可在从总体上讲完法律后,再补充一定的宪法内容以示强调。三是将“宪法和法律”这种提法转换为“法律特别是宪法”或“法律尤其是宪法”。这样既尊重了宪法的法律性,又突出了其特殊重要性。
2.维护宪法权威
信仰主要指精神上的崇敬与信念上的坚守,但也关涉行动上的遵循。如果一个人对宪法的推崇和尊敬仅仅停留在情感上和态度上,在实际行动中却不遵守宪法、不维护宪法、不捍卫宪法,人们就很难承认他具有真正的宪法信仰,相反会指责他“知行脱节”、“言行不一”。由此可见,宪法信仰与宪法权威是两个存在密切联系的论题。一方面,宪法信仰是树立宪法权威的有利条件,一国公民普遍具有至真、至诚、至深、至厚的宪法信仰有助于从根本上树立宪法权威,否则,宪法权威只能流于空谈或者外强中干;另一方面,宪法权威是培养宪法信仰的坚实基础,一国宪法具有至圣、至贵、至上、至信的权威更容易激发与巩固公民的宪法信仰,否则,宪法信仰无从产生或者只能昙花一现。从美国总统就职演说可以判断,正因为大权在握的总统具有真诚深厚的宪法信仰,宪法的权威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反过来,长久不衰的宪法权威又不断强化和增进美国公民(包括总统)的宪法信仰。我们要把培养宪法信仰与树立宪法权威有机统一起来。就目前而言,通过在全社会培养宪法信仰以促进宪法实施、树立宪法权威,通过全面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以加快在全社会培养宪法信仰,显得尤为必要、重要与紧要。
彭真同志曾强调:“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都已经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16)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认为,承认人民当家作主,就必须承认宪法的权威;如果宪法没有树立应有的权威,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将难以实现。(17)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孙琬钟教授认为:“总结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的经验归结到一点,就是只有宪法的权威得到了政府和全社会公众的尊重和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才能得到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也才能得到确实地遵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什么时候宪法的权威得到了尊重,社会就会稳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什么时候宪法的权威遭到了否定,社会就会停滞不前,甚至会出现倒退。”(18) 宪法既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那么就理当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就应当奉行“宪法至上”。虽然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普通主体严格遵守宪法是宪法至上的必然要求,但宪法至上更在乎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等行使公共权力的特殊主体也必须处于宪法的统治之下,它们的违宪行为必须得到及时纠正。以此标准观之,我国尚需要尽快完善违宪审查制度,以从制度上保障宪法的权威。
3.加强宪法教育
无论树立宪法信仰还是维护宪法权威,都需要较为丰富的宪法知识和宪法观念作为基础,这就要求加强宪法教育。正如胡锦涛主席所说:“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必须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一体遵行。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各级党校和干校都要开展宪法教育。”(19) 加强宪法教育,既要加大宪法教育的力度,又要改进宪法教育的内容;既要继续抓紧宪法条文的宣传,又要加强宪法基本精神与基础理论的普及,努力让以下内容广为人知、深入人心。
第一,权利产生宪法,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根本目的。不是宪法赋予个人权利和自由,而是个人权利产生宪法,这是宪政的一条基本原理。宪法是现代国家及其掌权者的权力来源法,是人民把手中的一部分权力授予掌权者以管理国家的授权法。这就必然要求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而存在,如果国家权力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那就要受到改造或重塑。宪法的目的是多重的,但保障人权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正当行使是其根本,如果人权得不到保障,其他目的就无法正常实现甚至在根本上失去意义。
第二,正义呼唤宪法,维护正义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永恒价值。乌尔比安与格老秀斯曾分别说过,法学是“神事人事之知识,正与不正之学科”,“从正义而生活之学”。我国著名法学家李龙先生进一步指出,“法学之所以成为科学,首先就在于它是正义之学,就在于‘法律是正义的体现’业已成为社会公理。”(20) 法学之所以被称为正义之学, 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法律与正义的密切关系。在关于正义的诸多理解中,法律正义是标准最清晰的正义观。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和“正义”是同义词。(21) 之所以强调“真正”的法律,是因为法律并非总是正义的化身。马里旦说:“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22) 当法律产生异化从而沦为邪恶的帮凶时,正义呼唤宪法,作为“法律之法律”的宪法,就承担起纠正法律异化、恢复正义的神圣使命。因此,仅有法律,不足以实现正义,捍卫正义的使命终归于宪法。宣布不正义的法律无效,就是宪法纠正法律异化的一种常见形式。可以说,维护正义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宪法是维护正义的擎天柱。
第三,权力有限,制约与监督权力是宪法的根本特征。主权在民,权利保留,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权力是有限的。“宪政”的一个通常解释是“限政”,即有限政府之义,限制政府权力之义。然而为什么要限制权力?长期以来,我国领导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主要从民主或为人民服务等角度出发,胡锦涛主席则明确以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为基点来阐述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思想。他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的重要讲话中第一次明确指出:“权力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23) 宪法从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设置了各种控制措施,是防止权力滥用和导致腐败的基本手段。尽管学界对宪法的特征众说纷纭,但无论从历史上看还是从逻辑上讲,宪法的根本特征就在于它是根本的控权法。权力制约既是静态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法治与宪政的一条起码标准。
第四,宪法至上,政府及其各级官员守法是法治与宪政的主要标志。宪法要真正成为“根本大法”,就必须在实际生活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宪法至上的权威需要全社会来精心维护,其中,政府及其各级官员是否遵守宪法具有关键性的、决定性的作用。“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管理好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24) 换言之,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照法律尤其是宪法治权、治吏。如果掌握巨大权力的政府与各级官员不遵守法律尤其是宪法,就不会有法治与宪政。
第五,违宪必究,宪法实施保障制度是宪政的关键所在。宪法至上不能只是口号和观念,它必须在宪法的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既然法治要求违法必究,那么,违反宪法作为最大的违法,更要严格追究。有宪法而无宪政,就是因为宪法没有得以全面地、充分地实施。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实现宪法至上,就必须对一切违反宪法规定、有损宪法权威的行为予以追究,就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机制和程序以从制度上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既是宪法得以贯彻实施的基础与切实发挥作用的保障,更是依宪治国、实行宪政的关键。(25)
第六,宪法可诉,宪法诉讼机制是宪法的生命所系。我们曾经不把宪法当法,而仅仅看作政治纲领。其实,“根本大法”也是法,也具有法律所应当具有的普遍特征。而可诉性正是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所有法律都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没有可诉性的法律是“死法”,没有可诉性的宪法就没有生机。宪法有了可诉性,宪法规范才能对实际生活发生效力,才可能真正控制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权利。正是因为作为人权保障和救济的根本手段与最后措施,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才得以确立,宪法才成为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所以说,可诉性是宪法的活力之所在、生命之所系。
责任编辑注:此文(上)全文转载于本专题2005年第6期。
收稿日期:2005—12—20
注释:
① 邓联繁.美国总统眼中的宪法及其启示——以美国总统就职演说为分析范本(上)[J].时代法学,2005(1).
② [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强世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序言1,2.
③ [美]路易斯·亨金等.宪政与权利[M].郑戈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导论1.
④ 有学者认为,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不很成功,以及现代法律制度之所以在中国社会“水土不服”,最重要的原因是“社会资源”供给不足。桑本谦.法治及其社会资源[J].现代法学,2006,(1).
⑤ 彭真文选(1941—199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63.
⑥ 陈新民.公法学札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61.
⑦ 从华盛顿到克林顿一共有42任总统,但第22、24任总统是同一人;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门罗、杰克逊、林肯、格兰特、麦金莱、威尔逊、艾森豪威尔、尼克松、里根这12位总统均有2次就职演说,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有4次就职演说;第13任总统菲尔莫尔发表的那篇很短的“继任特别咨文”并非正式的就职演说,不将其计算在内;另外,《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就职演说全集》仅收录克林顿总统第1次就职演说。
⑧ [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14.
⑨ 胡弘弘.宪政的信念与追求[J].江汉论坛,2002,(5).
⑩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736.
(11) 许志雄.宪法与宪法学[J].台、港、澳及海外法学(人大复印资料),1999,(10).
(12) 我国宪法本身也在多处使用“宪法和法律”的提法,如第5条第3、4款,第33条第3款,第53条。
(13) 李龙.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15.332.
(14) 韩大元、王贵松.中国宪法文本中“法律”的涵义[J].法学,2005,(2).
(15) 刘茂林、石绍斌.宪法是法律世界中的世界观与方法论[J].法商研究,2006,(1).
(16) 彭真.彭真文选(1941—199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62.
(17) 肖扬.论宪法的权威[N].人民日报,2002—12—18(9).
(18) 孙琬钟.弘扬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精神[N].光明日报,2002—12—03(8).
(19) 胡锦涛. 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2—12—05(1).
(20) 李龙.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3.
(21) 何勤华.西方法学家列传[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0.
(22) 郁忠民、俞峰.中外法律名言录[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89—90.
(23) 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09—16(2).
(24) 曾庆红.认真抓好公务员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不断提高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水平[N].人民日报.2005—09—22(2).
(25)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2005年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通过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上述二事件是健全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但继续完善和真正落实宪法实施保障制度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