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制度与城市妇女的发展_工作选择论文

单位制度与城市妇女的发展_工作选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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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城市社会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单位制具有资源配置、社会整合、政治动员、意识形态控制等多方面的功能。它对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精神状态都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近些年来,学术界已就单位制的起源和功能、单位内部的组织结构及单位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特征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由于单位制度具有某些特殊的价值内蕴,加之男女两性社会特征的差异,单位制度对于男女两性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不同的实际意义。这一点尚未得到学术界应有的关注。本文试就单位制对于女性发展的特殊意义,以及女性在传统单位制逐步走向解体的今天如何摆脱单位制留下的某些负面影响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单位制:城市女性平等地位的制度保障

单位制的建构与不断完善,始终贯穿着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那就是通过将社会成员纳入行政化的组织系统,建立起资源配置、政治动员及意识形态控制高度一体化的社会整合机制,使整个社会生活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使党和政府的各项意图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借助于单位制,党与政府的任何政治、经济、文化的意图一旦转变为决议、政策,乃至领导人的号召,就可以通过各级组织,迅速传递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并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无论是反右的决策、“阶级斗争一抓就灵”的指示,还是50年代后期动员两千多万城市职工返乡务农,都充分体现了单位制的组织效能。追求妇女解放,实现男女平等,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自建立之日起,就把实现男女平等作为奋斗目标之一,在各个革命时期积极领导社会各界开展妇女解放运动。如果说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共的这一追求还受到许多客观条件制约的话,那么,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就进入了一个全新时代。党和政府现在可以借助于法律、政策和各种具体的社会制度安排,运用行政力量来全面贯彻执行男女平等的社会政治意图。在这方面,单位制度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单位制实施的全员就业制度,第一次以制度形式为城市妇女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取得同男子一样的就业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在计划经济时代,几乎绝大部分城市妇女均从其所从属的单位获得了永久性的工作岗位。这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旧中国绝大多数妇女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男子的被动局面,而且极大地拓展了城市女性的生存空间,丰富了女性的社会生活内容,对于女性精神世界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恩格斯曾经指出:“……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私人劳动,那么妇女的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2页。)城市妇女普遍性地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同男子一样成为“单位人”,这正是新中国城市妇女感受到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越性。它对于城市妇女社会地位的改变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其次,由于单位内部实行的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男女同工同酬,妇女获得了与男子接近的工资收入和几乎完全一样的福利特遇,妇女的经济地位得到极大的提高。在一般家庭中,妻子的收入构成家庭收入的近一半。与此同时,有关妇女生育的一系列保障制度,也使妇女无需担忧因生育而失去工作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平等的经济地位使妇女在经济生活中具有了相当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她们有权自主地支配经济的支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这就使她们在家庭生活中获得同男子平等的地位成为现实的可能。据沈崇麟的调查分析,90年代中国城市家庭中,妻子更具有家庭实权的占30.7%,丈夫更有实权的占20.4%,夫妻双方家庭权力相近的占44.4%(注:徐安琪:《夫妻伙伴关系:中国城乡的异同及其原因》,《中国人口科学》1998年第4期。)。夫妻双方对婚姻生活的感受,既反映了婚姻的质量,也反映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地位。据陶春芳1990年的调查,城镇女性在夫妻对话时未感受到不被配偶看重的比例与男性几乎完全一致,前者为83.9%,后者为83.8%(注:陶春芳:《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第440页。)。正是因为妇女经济地位、家庭地位有了极大的提高,近几十年来才有了所谓城市家庭“阴盛阳衰”及城市丈夫“妻管严”之类的城市生活话题的广泛流行。

再次,单位具有福利共同体的性质,不仅为职工提供基本的福利保障,而且建立了各种旨在方便职工,节省职工开支的服务机构,如食堂、幼儿园、商店、理发室、学校、医院等等,大的单位服务机构更是应有尽有。单位人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几乎都可以在单位内部获得解决。这无疑大大减轻了职工,尤其是女职工家务劳动的负担。尽管城市女性实际承担的家务劳动通常仍然多于男性,但相对于农村妇女和旧中国的城市妇女而言,她们拖累于繁重家务劳动的状况已有很大程度的改善。这就为城市女性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最后,单位制既是一种社会资源配置机制,又是一种政治及意识形态的控制机制,两者形成了高度的契合。这就意味着任何对单位组织及其上级指令(包括单位贯彻执行的党的方针政策)的抗拒行为,都将导致经济利益和个人发展前途的重大损失。在国家垄断一切社会资源,任何人都无法在单位以外找到生存与发展所需的替代性资源的条件下,服从单位组织的意志,无疑是每个单位人最理性的行为选择。男女平等既然是党的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各类的单位组织就有义务贯彻执行这一原则,支持妇女解放运动,保护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在单位制度下,单位组织对单位人的控制是全方位的。单位既然是单位人生活资源的唯一提供者,它就有权力全面介入单位人的生活,将单位人的生活纳入党的意识形态所提倡的生活规范。因而在家庭生活中,一旦妇女受到丈夫的不公平对待,单位不仅有义务从事调解工作,而且有责任对她的丈夫进行思想教育乃至行政处罚。当一个男子的行为违背了党的意识形态所倡导的生活准则,表现出了虐待、污辱妻子(如家庭暴力、抛弃妻子、婚外恋)的劣迹时,他在单位中的发展前途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彻底丧失提拔晋升的机会。单位制的这一整套约束机制尽管使人们的生活受到了过多的行政干预,但却使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男女平等的发展步伐同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和文明水平有着密切的关系。西方国家妇女解放运动取得实质性进展是工业化完成以后的事,女权运动远远落后于人权运动。在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取得革命性突破却是在工业化的初期,其成就甚至领先于人权事业。这一似乎“反常”的现象,离开国家的行政干预和单位制度是很难想象的。正是有了单位制度所确立的社会控制体系和保障体系,国家得以运用行政力量克服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水平的限制,超越男尊女卑的思想传统的束缚,强制性地推行男女平等的政策主张,并将男女平等这一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落实于现实社会的制度安排之中。相形之下,农村妇女尽管在法律条文和国家宏观政策上也享有平等地位,同以往相比,社会地位也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由于缺乏类似单位制这样的制度保障,其实际地位就远远落后于城市妇女。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1990年的调查,城市女性享有退休金、医疗保险、病假、产假福利的比例分别为82.6%、71.0%、79.9%、85.3%,而农村妇女分别只有5.6%、8.0%、9.2%、12.1%。(注:陶春芳:《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第440页。)在既缺乏切实的经济保障,又没有强有力的制度安排来克服传统的歧视妇女的偏见和习俗的情况下,农村妇女要取得同城市妇女同等的地位自然是很难想象的。根据沙吉才运用中国社科院人口所1991年六省市“当代中国妇女地位”调查数据所作的分析,城市男女两性社会地位差值仅为2.5-4.55,而农村高达3.66-13.28。以陕西省为例,在收入管理权上城市男女的差值为-17.2(女性93.9,男性76.7),而农村则为6.6;在收入支配权上城市男女差值为0.4,农村则为27.3,在生育决策权上城市男女差值为-11.9,农村则为2.1。(注:沙吉才:《当代中国妇女家庭地位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2页。)

在城乡分割的制度环境下,城市里的“单位人”相对于农村居民而言,是一个特殊的利益群体,他们从计划体制中获取了许多农村居民梦寐以求的特殊恩惠。由于旧中国妇女地位的低下,建国以后党和政府又把男女平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规定性在一系列社会制度上加以落实,城市妇女从单位制度获取的实际利益又大大超过了男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妇女也许是单位制度的最大受益者。没有单位制,中国妇女解放运动就不可能在短短的二三十年内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这是我们今天理性地评估建国以来中国妇女解放运动所必须正视的一个基本事实。

二、单位制与城市妇女发展的内在制约

单位制是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的产物,贯穿着鲜明的增强社会生活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性的意图。对于城市居民而言,单位制尽管提供了永久性的就业权利,提供了一系列特殊的福利待遇和最基本的物质生活保障,但这一切却是以丧失对生存与发展的自主选择权利为代价的。这种恩惠与束缚、保障与控制、关怀与限制相互依存的社会制度安排,派生出了内部派系纵横交错、“次级关系初级化”以及单位组织特征决定个人地位第一系列“单位现象”,并给单位人的身心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普遍性的权威型人格和依附心理,狭隘的生存空间与封闭的精神世界,雷同化的生活方式与个性及创造性活力的消失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在以男性为主体的妇女解放运动的观念和实践模式的作用下,加之受传统男女角色观念和分工模式的影响,单位制给女性身心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有可能超过男性。

1.组织关怀与被动受惠

长期以来,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是由男性来充当主导力量的。尽管我们没有理由怀疑社会主导力量对于妇女解放运动的诚意,但这一实践模式客观上却造成了妇女自身在妇女解放运动中“失语”甚至“缺席”的被动局面。新中国的妇女解放运动成果在很大意义上是以“组织关怀”的方式获取的,是以行政强制的方式而不是以妇女主动争取的方式实现的。换言之,妇女在很大程度上是“被解放”的(注:李小江:《“男女平等”:在中国社会实践中的得与失》,《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1期。)。中国妇女的性别意识和女权意识的发展远远难以赶上妇女解放运动大踏步前进的步伐,更谈不上支撑起一个以女性自身为主体的真正意义上的妇女解放运动。这一切就不可避免地使蕴含在单位制中的男女平等观念过多地受到了男性意识的浸润和侵蚀。单位制下的工作与生活场景,弥漫着浓厚的“父爱主义”的氛围。单位就像一个大家长,关怀着每一个人的工作、生活和前途。在形形色色的组织关怀中,单位人逐步丧失了自主选择、自我实现的主体性特征,沦为等待和寻求组织关怀的客体。正像在家庭生活中,娇小的女儿往往总是得到家长的特殊关爱一样,女性在单位内部的工作和生活也得到了组织的种种特殊关照。单位尽可能地给她们“安排”相对轻松的工作岗位,举办各种关心妇女的活动,在工作考核中给予妇女适当的照顾,在福利待遇分配上不因工作岗位和效率的差别而区别对待,甚至各级领导岗位也出于对女性的关爱而按一定的比例加以配备,如此等等。这种“父爱主义”一方面的确体现了单位组织对女性的关怀;另一方面,又以组织自有安排的方式排斥了女性的自主选择,妨碍了女性自主意识的滋长,客观上造成了女性在单位工作场景中的边缘化,以致于大多数的女性在单位中从事的都是辅助性、常规性的,或者是无须负什么责任和担什么风险的工作。而那些富有挑战性和创造性的工作则大多成了男性的专利。这实际上大很大程度上妨碍了女性创造性能力的发展,助长了她们“等靠要”的依赖心理。单位犹如一个温柔的陷阱,不断以“父爱主义”的关怀解除着女性的自主意识,把妇女塑造成了一个需要同情、关爱和迁就的弱者。许多丧失进取精神的女性就相当自觉地选择了在工作和发展前途上牺牲自己保全丈夫的策略。因而尽管城市女性仍然比丈夫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但据徐安琪的调查,却有78.5%的妻子认为家务分工“很公平”或“较公平”。这一现象显然与下述问题有关,即妻子虽然也与丈夫一样天天上班,但大部分妻子不是在工作中充当配角的角色,就是已经丧失了对工作成就的追求。在徐安琪的调查中,妻子承认丈夫工作“忙得多”和“较忙”的占45.4%,认为自己“忙得多”或“较忙”的占21.1%;首肯丈夫事业更有成绩的占32%,而认为自己更有成绩的仅占8.6%。(注:徐安琪:《夫妻伙伴关系:中国城乡的异同及其原因》,《中国人口科学》1998年第4期。)女性在工作和事业上这种二保一(保丈夫)的选择,也许符合家庭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但并一定是女性自身发展的最优选择,它失落的恰恰是对于妇女解放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自主意识和自我价值的追求。

2.受益与依附

单位制的实质在于以基本的生活保障,换取国家及其各级组织对单位人工作和生活的全面控制。一个单位人只要服从单位组织的意志,遵守组织纪律,就可以高枕无忧地获得计划体制提供给单位人的种种特殊恩惠。这种制度安排所产生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单位人对于单位强烈的依附心理。依附心理的强度同依附对象与自身利益关系的紧密性是正相关的。一个人越是受益于单位制度,越是能从自己从属的单位获得需求满足,其对单位制及自己从属的单位的依附心理就越是强烈。男女同工同酬,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单位的多元功能所派生的考核标准的模糊化,以及单位组织对女性职工的特殊关照等等,客观上使女性成为单位分配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因而女性往往比男性更容易产生对单位的依附心理。这在那些福利待遇较好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表现得尤为明显。在缺乏效率激励机制的情况下,对单位具有强烈依附感的女性,通常就以顺从组织和“磨洋工”、“搭便车”的方式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传统的男女角色观念往往又使她们对自己的这种选择感到心安理得。正像传统女性以依附男性的方式来换取自己的生存地位和安全感一样,单位制下的女性也从单位所提供的就业与福利保障中获得了自己在物质和精神上的依靠,并由此而满足于对单位的依附。令人尴尬的是,以实现妇女解放,男女平等为重要价值导向的单位制度,尽管给女性提供了很多特殊的关照,但并没有带来妇女解放运动最重要、最珍贵的成果,即女性自主意识的全面提升。这种制度化的关照越是“周到”、“体贴”,反倒越有可能使女性远离妇女解放运动的真正目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单位制下的女性不过是将过去对男人的依附转向对单位的依附,其自主意识并没有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而得到普及和提升。因而在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妇女往往比男子更缺乏适应能力和心理准备。当一些家庭根据计划与市场双轨运行的特点作出“一家两制”的利益最大化选择时,通常总是妻子留在计划体制内,继续享受单位制给女性提供的生活福利保障。尽管这种家庭分工是相当理性化的,符合家庭收益最大化原则,但从中也反映出女性职工对于单位制牢靠、安全的工作和生活保障的留恋,它同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传统女性的最大期望是找个好丈夫,以便托付终生,从一而终;相当一部分的女性职工对于单位同样也抱有这样一种依附心理。即便是下岗了,她们也仍然把重新进入国有单位作为自己的最大心愿,哪怕是国有单位的工资收入较低,基本生活的保障和心理上的安全感仍然令她们一往情深。据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1997年对14个省市的调查,下岗女工希望到国有企业的占75.9%,还有些下岗女职工宁肯拿150元生活费在家呆着,也不肯到其他企业去上班。(注:金一虹、刘伯红主编:《世纪之交的中国妇女与发展》,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7页。)

3.非制度性因素与女性的资源获取方式

由于单位缺乏对其成员的工作业绩进行严格考核的操作规范,缺乏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加之实行“德治性再分配体制”(注:李猛、周飞舟、李康:《单位:制度化组织的内部机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6年秋季卷。),单位成员“不仅通过正式地位和正式结构获得资源,而且通过各种人际关系等社会支持手段,获得各种社会资源,‘关系’、‘关系网’成为社会权力的重要来源。”(注:李路路、李汉林:《中国的单位组织》,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特别是在各种社会资源均由国家垄断,并由国家统一调拨、分割在不同单位之中,非常缺乏流动性的情况下,人们实际上只能在一个单位组织内部竞争单位占有的资源,进行零和博奕。为此,精心营造个人的关系网络,充分发挥关系网络在竞争单位资源上的作用,客观上就成为单位人的一种理性化的选择。这正是单位内部人际关系错综复杂,形成纵横交错的派系结构的重要根源。女性要改善自己在单位中的地位,获取相对稀缺的单位资源,更是必须在单位内外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网络。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事业心较强的女性即所谓的“女强人”抱有一定的偏见,特别是在女性一般在单位中承担辅助性工作的情况下,女性对稀缺性的单位资源的竞争更是显得格外显眼,人们往往总是以异样的目光审视着她们,这无形之中就给女性以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能力,通过正式结构竞争稀缺资源施加了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出于对女性的特殊关照,单位对于女性的评估同男性相比更不注重工作效率和能力。在这样一种微妙的处境中,女性要竞争和获取稀缺性的资源,非制度性因素,特别是社会关系网络往往显得更为重要。如借助家庭背景(父母、丈夫、婆家、朋友的社会关系)进入或调入一个好的单位,在单位内安排一个好的工作岗位,借助个人与上级领导的私人关系巩固或提升在单位中的地位等等。而一旦非制度性因素成为她们获取资源的重要决定因素,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强化她们在单位中的人际关系取向,弱化工作效率取向。

4.狭隘的生存空间与封闭化的精神世界

单位是一个工作场景与生活场景具有很高的重叠性的小社会。从空间上讲,大的单位往往都附设有生活小区,职工居住相对集中,朝夕相处,相互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交往相当频繁,使得单位成为一个“没有陌生人的世界”。从内部关系上讲,单位出于关心职工生活,当职工面临夫妻和子女就业或工作调动的困难时,往往采取内部消化的方式加以解决,甚至大龄青年找不到对象时也在他(她)们之间进行撮合。因而单位中的工作关系总是交织着错综复杂的亲属关系,夫妻、父子及兄弟姐妹同在一个单位的现象司空见惯。工作场景与生活场景的重叠,使单位构成为一个相对自足和独立的生活空间,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社交生活都可以在单位内部获得解决。单位在提供诸多方便的同时,又把人们生活和视野封闭在一个狭小的天地之内。在一定意义上说,单位就是单位人的整个世界。当人们把精力、兴趣都投注于这个狭小的天地之内时,久而久之,整个精神世界也变得日益偏狭、封闭。由于人际关系在单位资源分配中的特殊重要性以及单位人际关系本身的复杂性,如何处理复杂、微妙的人际关系就成为单位人工作和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女性在单位中的边缘性地位,对单位强烈的依附心理,以及进取精神的淡化,使得她们往往更容易将自己生活世界和精神视界限制在单位内部,将自己的精力耗费在非工作性的人际关系之中,耗费在家庭琐事的交流甚至单位人际关系的飞短流长之中。这不能不使她们的个人精神世界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局限。

三、超越单位制的藩蓠:机遇与挑战

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整个社会逐渐由“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社会资源分配日趋多元化,传统的单位制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作为特定时代条件下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需要而产生的单位制度,在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管理体制转轨的过程中逐步走向解体,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城市妇女而言,传统单位制的解体,既是摆脱男权意识和自身惰性心理的束缚,提升自主意识,追求妇女解放的真谛的重大机遇,同时又对女性既有的社会地位以及女性自身的观念、心理与素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女性必须在正视这一现实的基础上,顺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全面反思和总结建国以来妇女解放运动的经验教训,以新的视野和新的思路,探索妇女解放的现实途径。

如上所述,计划经济时代男女平等的飞跃性发展,是借助于行政力量和单位制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实现的。单位之所以会认真地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倡导的男女平等原则,与两个因素有关。其一,单位是行政化的组织,所有单位都被纳入国家行政系列,都有一定的行政隶属关系和相应的行政级别。作为国家行政组织的延伸和附属物,单位有义务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的指令。其二,单位具有多元化的功能,上级以多重参数考核单位的业绩,而不是以经济效率为唯一的指标。单位所需的资源由国家拨给,它也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也无需单位作出什么经济利益的牺牲。正是由于单位制的这些特殊规定,男女平等作为党的意识形态的重要内容和社会主义的价值准则,可以在单位内部畅通无阻地得到贯彻执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首先是一个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利益实体,除非国家以法律手段加以强制,企业不可能再像传统的单位一样,为女职工提供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组织关怀”。对于企业来说,大量解雇素质和工作效率相对较低的女职工,在招工和录用大中专毕业生时优先选择男性,均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因而是一种理性行为。对此,一味地指责企业歧视女性是无济于事的。在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的今天,事业单位,甚至行政机关单位都具有了一定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它们同样也会尽一切可能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执行上级和国家的指令(更不用说一般性的号召)时也会进行“讨价还价”,而不再可能不计成本地支持妇女解放运动。为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降低单位运行的成本,它们同样会像企业一样裁减富余人员和缺乏工作效率的女职工。这些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妇女解放运动必须正视的基本事实。今天的问题在于,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包括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并没有随传统单位制的解体及单位功能的调整而同步建立起来。因而,对于许多单位的女性职工来说,失去单位就可能意味着失去一切保障。从社会或国家层面来讲,当务之急是将原先由单位制度加以落实的女性权益重新进行诠释,并用严格的法律规范给予切实有效的保障。从而以法律形式确认和巩固建国几十年来妇女解放运动的成果,为广大妇女以自主选择、自我实现的主体姿态广泛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和一切公共事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平台。

对于女性来说,面对无法再像过去一样背靠单位这棵大树,无忧无虑地躺在单位组织温暖的怀抱里的现实,首先必须更新观念,摆脱依附心理的束缚,树立自己解放自己的自主意识,彻底消除过去那种渴望被关怀、照顾、呵护,希望由国家来为自己解决一切问题的惰性依赖心理。树立自主意识,自强自立,以主体性的姿态参与公共事务,这是妇女解放运动的必由之路,尽管这种观念和行为的变革可能意味着强烈的心灵阵痛,意味着风险、责任和挫折。倘若一方面渴望摆脱妇女在妇女解放运动中的客体地位,另一方面又期待在工作和生活中处处得到国家、单位的特殊关照,缺乏自主选择的勇气,最终只会一事无成,在被动依赖的怪圈里越陷越深。国家、社会充其量只能为女性取得与男性平等的社会权益和地位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并不能代替女性的自主选择、自我实现。国家有义务保障每个妇女依法享有的就业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必然会或者说有义务给每个妇女安排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其次,要不断地增强自身的素质,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无可否认的事实是,在劳动优化组合、企业转制及裁减富余人员的过程中下岗的女职工中,相当一部分人有自身素质方面的原因。要改变这种命运,固然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离不开国家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歧视妇女的行为进行校正,但更重要的是女性自身是否具有参与公平竞争的素质。自身素质是女性最终社会地位的决定性因素,是女性最终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自我解放,实现自我价值的根本依据。牺牲自己保全丈夫,躲进家庭的港湾,改变不了依附于他人的命运;千方百计地寻求牢靠的单位,不过是将危机转嫁给了未来;“吃青春饭”,出售青春与姿容,与出售体力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市场竞争说到底是素质的竞争。没有妇女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妇女终究难以摆脱让别人来解放自己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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