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传媒与司法关系走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司法论文,走向论文,传媒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是世界上司法措施限制传媒监督最多的国家,也是新闻媒体对此反弹强度最高的国家。在激烈的冲突中,美国上个世纪的众多案例已经预示甚至描绘出解决这种冲突的路径和框架。
一、美国司法排除传媒“干扰”的程序性措施的困境
美国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对事实的认定由陪审团完成。为避免未经职业法律训练的陪审员受极富煽动性的新闻报道的影响而作出情绪性判断,并控制法庭秩序和审判的社会环境,以确保审判不受大众舆论的干预,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美国司法界有以下多种措施排除传媒对报道潜在不利影响(注: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1、延期审理案件直到有偏见的危险消除。2、更换审判地点。3、筛选陪审员,确保没有受舆论影响的人进入陪审团。4、在审判期间警诫或隔离陪审员,避免其接受新闻信息。
上述措施,为法官处理新闻报道的“干扰”问题带来了便利,但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且,美国各界对这些措施的质疑自始存在:
1.关于延期审理
对延期审理的争议主要是:首先,该措施牺牲了当事人被宪法赋予的接受“迅速审判”的权利。其次,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可能因此被长时间羁押。再次,案件重新审理时,新闻媒体仍可能迅速给以报道,陪审员仍然可能受到影响。所以有美国学者认为:延期审理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注: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第204、145、21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2.关于更换审判地点
首先,易地审判涉及管辖权问题,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裁决:各地区法院有解决辖区内法律争议的权力和义务,把案件移交其他法院系违宪行为(注:Gulf Oil v.Gilbert,33OU.S.501(1947).)。其次,凡易地审理的案件均多系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并不一定能甩开新闻媒体的关注。第三,易地审理会增加当事人及证人的费用。
3.关于对陪审员的筛选
陪审员可能撒谎,而且他们可能并没有意识到对被告人的偏见已经形成,这种偏见可能与其种族、职业、居住的社区有关联而与新闻报道没有关系。再则,“对一起广泛报道的案件毫不知情的陪审员可能同样糟糕……最好的陪审员是智慧的陪审员……”(注:Donr Pember,Mass Media L aw.New York:Mc Graw Hill Gompanies,2003,393.)
4.关于隔离陪审员
第一,陪审员的食宿花费及收入补偿非常大,给各州财政带来压力。第二,被长期隔离的陪审员近乎被监禁而难以忍受。在辛普森案中,饱受隔离煎熬的陪审员在审判结束之前就提出退出的要求。(注:Donr Pember,Mass Media L aw.New York:Mc Graw Hill Gompanies,2003,393.)
总之,美国司法界虽然还在使用那些他们视为行之有效的程序性手段,但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这些措施均处于不能自圆其说及至遭诟病的困境之中。
二、对新闻媒体事后惩罚及事前禁令制度的近乎废止
1.“藐视法庭罪”对新闻媒体几乎不再使用
美国藐视法庭罪的惩罚对象是法庭内及法庭周围的妨害法院的行为,其目的是维护法庭秩序。早在1919年“仙克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就确立了“明白而现实的危险”原则,依据此原则,只要新闻报道没有对审判构成“明白而现实的危险”,司法机关就不能对新闻媒体进行惩罚。在1941年的“奈伊诉合众国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确定了一个原则:对于新闻媒体在法庭外的报道,即使对诉讼案件有所批评,也不可以扩张藐视法庭罪的概念来惩罚新闻媒体(注:Nye v.United States,313 U.S.33(1941).)。
1978年的“兰德马克诉弗吉尼亚”案和“史密斯诉每日邮件出版公司”案似乎是有决定性意义的两个案子。前案中,最高法院禁止弗吉尼亚州因为《弗吉尼亚人导报》刊登一篇关于州司法评议委员会秘密会议的准确报道而惩罚该报。判决书中写道:“新闻媒体虽然无权获得会议信息,但它拥有该信息后就不能因刊登而受惩罚……出版活动处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位置,施加刑事惩罚不足以证明事实上和潜在地侵害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合理性。”(注:Land Mark Communications v.Virginia.435U.S.829(1978).)在后案中,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如果信息是合法取得的,除了在有必要促进的利益大于现在显现的利益的时候,该州不准禁止刊登。”(注:Smith v.DailyMail Pubishing Co,443U.S.97(1979).)在这两起案件最终判决后,司法界“对媒体发表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准确信息进行事后处罚事实上已经很难实施”(注: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第204、145、21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2.对新闻媒体的限制性命令制度已不再发挥作用
对新闻媒体的限制性命令制度是在1951年的“谢佛诉佛罗里达”案中确立的。联邦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明确指出:各州法院可以颁布限制性命令,不准媒体进入法庭,也可以下令不准媒体报道任何就该案可造成误导的消息。这就是“禁口令(gag order)”制度(注:Shepherd v.Florida,341U.S.50(1951).)。有人估计,1966年至1976年间,美国法院大约发出了175道禁口令,其中39道是禁止新闻媒体报道与评论未审结刑事案件的某些情况;此外,几乎所有联邦法院都颁布了关于报道刑事案件的长期命令(注:Donr Pember,Mass Media L aw.New York:McGraw Hill Gompanies,2003,393.)。对“禁口令”制度造成毁灭性打击的是1976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在该案中,被告被控谋杀其邻居一家6人。法官为避免媒体大肆报道此案引起群情激愤而影响审判,下令该州所有媒体不得刊登涉及案件细节的消息。新闻协会提起诉讼,在几经败诉之下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说对新闻媒体的事后惩罚是“从负面影响”了言论自由,那么就公开审理案件事先限制性则是对言论自由的“冻结”。而且,一旦新闻媒体丧失监督权,公众不能了解司法的运作,将会产生更大的不公与恶果。联邦法院在判决意见中还提出了发出禁令时应考虑的几个因素:第一,新闻报道的性质及程度(范围)如何?第二,如果对新闻报道不加限制,有无其他可减轻不当后果的方法?第三,禁口令能否真正达到期望的目的?(注:Nebraska Press Association v.Stuart,247U.S.539(1976).)。事实上,该案给全国法院下了一道实质性栅门,使其以后很难随意颁布禁口令。
三、对新闻媒体的间接限制——对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限制
既然法官为限制传媒干扰而采取的程序性措施及直接限制性命令都已经很难发挥作用,美国司法界就将目标转移到了律师、当事人、检察官、证人身上,限制其向媒体透露案件信息、发表言论,以减轻舆论对陪审员的压力。
1.“谢帕德诉麦克斯威尔”案为限制律师和检察官的言论自由奠定了合宪性基础(注:Shepherd v.Florida,341U.S.50(1951).)
在该案中,谢帕德被控谋杀他的已怀孕的太太。受新闻舆论影响,谢帕德被判杀害妻子的罪名成立。在他入狱12年及3次上诉失败后,199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他没有获得公平审判为由,推翻了原判。
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中表示:“法官在以下方面未尽到责任:第一……第二……第三,未能控制警方、证人和律师向新闻媒体提供信息并发表庭外言论。”此外,联邦最高法院指出:为保障对被告的公平审判,法官可以向案件的当事人、律师和案中证人颁发命令,禁止他们与新闻媒体讨论案件的某些方面,如对案件的推测等。
2.两个关于律师职业行为的准则的变化
在1966年谢帕德案的鼓励下,全美法律职业协会制订了一个《职业责任标准典范》,其中的“纪律准则”专门规定诉讼言论发表规则,禁止向新闻媒体发表“有合理理由认为可能妨害公平审判”的言论。
《职业责任标准典范》遭到许多州律师的强烈反对。此后,全美法律职业协会在1983年通过了一个新的《职业行为标准规则》,变化有二:第一是将“抽象危害可能性”原则改为较明确的措施,即“很大实质偏见可能性”原则。第二,制订“安全港条款”,即律师步出法庭可以对记者发表言论的7种情形:受托案件的实质、当事人的要求、目前诉讼进行到哪一步等。(注: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第204、145、21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
3.“詹泰诉州律师协会”案的影响
1991年联邦最高法院公布的“詹泰”案使《职业行为标准规则》受到合宪性挑战。在该案中,内华达州律师詹泰召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指出警方是在栽赃陷害其当事人。之后,詹泰受到该州律师协会处罚。詹泰在州最高法院败诉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决内华达州禁止律师庭外发表评论的规则侵犯了詹泰的宪法权利,理由是《职业行为标准规则》规定的“安全港条款”模糊不清,有误导律师之嫌,故此规定违宪。
“詹泰”案促使全美法律职业协会于1994年对该规则进行了修改,使“安全港条款”措辞上更为清晰;并增加了“回答条款”,即律师在新闻报道对其当事人有偏颇时,可对新闻媒体发表辩护言论,但仅限于反驳外界不利传言部分所必要的范围为限。(注:Centile v,State Bar,501 U.S.1030(1991).)。
4.“戴维斯诉东伯顿鲁格校区学校委员会”案——对律师言论自由放宽的苗头
1996年,一地区法院在审理东伯顿鲁格学校系统种族隔离废除案件中,发布了禁止学校委员会的律师、雇员等向新闻媒体透露学校委员会废除种族隔离计划内容的限制性命令。反对者提出了紧急上诉。第五巡回法院认为:地区法院的禁令严重地侵害了新闻媒体采集新闻和发表言论的第一修正案的权利,而且不存在任何政府利益和个人利益证明它是正当的,所以该禁令违宪,(注:Davis v.East Baton Rouge Paris School Board,78F.920(1996).)。
由上,虽然针对律师的《职业行为标准规则》仍未被废弃,但对律师等人的限制有放宽趋势,“那些言论受到直接限制的诉讼参加人和受到间接限制的记者的表达权利越来越多地得到了承认。法官在签发禁令之前,必须考虑可替代的方法;而且如果签发了禁令,则必须提供书面的证据以支持该禁令。”(注:〔美〕唐纳德.M.吉尔摩《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373页,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四、审判走向开放
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在“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明确禁止对记者就“公开的司法程序”的报道发出禁令,但并没有指出是否可以拒绝记者获得案件信息,而且也没有先例禁止法官封闭审判,许多法官感到:最高法院是在暗示大家应该将司法程序封闭起来,使其不对(新闻媒体在内的)外界公开。(注:〔美〕唐纳德.M.吉尔摩《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373页,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于是,在上世纪70年代较少的封闭审判现象到80年代则成为普遍现象,但是,新闻媒体的强烈反对及一系列案例得出以下结论和结果:
1.记者有权出席法庭、进行采访
这个原则性结论出自于“雷蒙德报业公司诉弗吉尼亚”案。在1978年弗吉尼州一起凶杀案审理中,法官答应了被告人的律师封闭法庭的请求。雷蒙德报业公司提起上诉,并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公开审判是普通法的优良传统和法院公正的象征,对于医治社会弊病、保证公民参加社会管理、减少司法权滥用有重要价值,因此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任何人和居民均可自由旁听案件。但由于绝大多数公民都依赖新闻媒体提供关于案件审理的信息,所以新闻界出席审理可视为社会人士的代表。相反,如果不对收集新闻进行某种保护的话,那么新闻自由只是一句空话。但是,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如果法官确定确保公正审判的利益高于公众旁听审理的利益,不公开审理也是合宪的,这些情况包括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青少年被害人的案件(注:Richmond Newspaper v.Virginia,448U.S.555(1980).)。
2.记者原则上有权接近有关案件的证据和文件,但法官经常有理有据地予以拒绝
由于案件的文件也属于“公共财产”,英美法的传统是允许公众查阅法庭记录、文件和在审判中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大多数法院也同意相关文件和证据是公开的。但是,有两种情况使记者经常不能查阅有关文件:一是当法官认为反对查阅案件文件的利益高于要求查阅者利益时;二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
3.法庭对电子采访设备的开放度越来越高
在1976年,地方法院系统只有得克萨斯和科罗拉多允许摄制设备进入审判庭。现在,全部50个州已准许电子采录设备进入审判庭(注:Donr Pember,Mass Media L aw.New York:Mc Graw Hill Gompanies,2003,393.)。
只有少数州需要法官同意才允许此类设备进行采访,且对采访形式进行限制;在大部分州,采访是当然的权利。
在联邦法院系统,至今拒绝电子设备的采访。但1991年到1993年,6个联邦地区法院和两个巡回法院进行了允许电子采访的试点。联邦司法会议1996年同意开放13个联邦巡回法院的审判,然而只有第3和第5巡回法院接受此授权。联邦最高法院则一直拒绝对其审判程序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注:Donr Pember,Mass Media L aw.New York:Mc Graw Hill Gompanies,2003,393.)
五、法官、律师、新闻媒体走向合作(注:Donr Pember,Mass Media L aw.New York:Mc Graw Hill Gompanies,2003,393.)
美国社会普遍认为信息公开对政治系统的成功至关重要,况且,权力机关公开信息是自己的义务,是公众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解决新闻与司法冲突的最好办法就是:法官、律师与新闻媒体的协作、克制和信任。
在美国,已经有24个州的法官、律师和新闻媒体在探索解决新闻与司法冲突的问题上,取得了积极的成功。他们通常协商出一份关于解决此类问题的指导原则,以建议的形式,分别向法官和记者发出。对法官的建议内容通常是,关于案件的特定信息,可以在不影响审判进程的情况下予以报道。对记者的建议内容通常是,在向公众提供的信息并非有用和重要的情况下,对案件特定信息的报道可能损害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或者哪些细节可以报道,哪些不能报道。这种建议有时可能简明扼要,有时则长达数页。在一些州,这种合作已经将近半个世纪。
法官、律师、新闻媒体合作解决冲突的效果非常明显,在一些城市或社区,这种合作使法官的限制性命令或封闭法庭现象很少乃至没有。
结论:1.美国司法界并不担心法官会受舆论左右,对新闻报道的限制主要是基于其陪审制度的存在、即对陪审员受舆论左右的担忧,这种限制的权力来源是美国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因为由作为言论自由内容的新闻报道权引发的冲突属宪法性冲突,法院必须有违宪审查权方能予以处理。2.在美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上,趋向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保护,新闻媒体无疑已取得越来越大的自由,司法的专横则日渐式微,但合作是解决冲突的最佳选择。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的解决需要一个历史过程,期间,新闻媒体的艰苦努力与法官的理性、自觉为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