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京运铜铅打捞与水摸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代论文,京运铜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代滇铜、黔铅的京运工程是清代有关国计民生的一项十分重大的国家工程。由于滇铜、黔铅从长江经大运河转运到北京,水路遥远,特别是长江上滩险众多,风大浪急,往往发生运铜铅船沉没的事故,出现大量沉溺铜铅,形成了打捞官铜、官铅的事项,出现了专门为官府打捞沉铜、沉铅的水摸职业。学术界对于滇铜、黔铅沉溺铜铅打捞问题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特别是对水摸的研究更是如此。对于清代云南铜政和京运问题,一些学者有研究涉及,①近来笔者也有三篇论文专门研究京运问题,②但并没有涉及沉铜、沉铅打捞,只有张永海、刘君的《清代川江铜铅运输简论》一文对京运过程的沉铜、沉铅打捞有几百字的简单描述,且没有涉及水摸问题,③故至今还没有一篇专门研究清代京运沉铜、沉铅打捞方面的论文出现,有关的基本问题还不是很清晰。为此,笔者据《清代巴县档案》、《清实录》、《内阁大库档》、《运铜纪程》、《蛉石斋诗钞》等资料,对沉溺铜铅打捞程序及水摸水手盗卖铜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研究。 一 清代铜铅打捞规章与实际处置结果 清代大规模滇铜、黔铅转运京师开始于乾隆年间,在乾隆、嘉庆、道光年间运行,所以相关的沉铜、沉铅打捞事件主要发生在这三个时期,有关制度也是在这些时期逐渐完善起来的。从滇铜、黔铅的转运来说,分成分运、递运和长运,其中除递运在乾隆早期曾取用金沙江水运外,分运、递运大多数是走陆运,故无沉铜、沉铅之虞,唯从泸州铜码头以下的长运都是走水路,故沉铜、沉铅事件多发生在泸州以东的长江和大运河沿线,特别是在重庆巴县以东到宜昌府的川江险滩之上。 据《皇朝文献通考》乾隆三年(1738)记载:“如在瞿塘三峡及江湖黄河等处偶遇风涛沉失,地方官选拔兵役协同打捞,实系无从打捞者,出具保结题请豁免。若长运官役有沿途盗卖等弊,亦令该地方官严行查察,报明该省督抚,题参论罪。”④而且明确“永宁以下瞿塘三峡遇风沉溺,得邀免赔”⑤。显然,早期的打捞只是兵役协助运员打捞,并没有谈及雇水摸之事。又有记载:“再每运铜均有正协领运官二人,沿途或有沉失打捞等事,即令一人先运。”⑥但是我们发现,后来大多数转运都只有一名运员,留守打捞组织者往往都是运员的亲信、家丁之类的人物,只有少部分有协运官。 据《接运云南贵州铜铅进京章程》明确记载: 如有遭风沉溺,一经该员报明,地方官即亲往该处查勘情形,会同上紧打捞,一面禀报该管道府大员。不拘何员,但就驻扎地方较近者,即行驰往一员,确查勘验。倘有虚捏等情,立即揭参究处。如实系遭风沉失,亦即催令该处州县借给捞费,严饬会同本员上紧捞获。⑦ 显然,对于沉铜、沉铅的处理是先由运员报明事件,然后由官员勘查事件是否属实,最后才是雇员打捞。如咸丰八年(1858)徐杨文保案中,当运员报明后,地方官员马上带汛弁梁克峙、刘鉴等“前诣勘明无异”⑧。 据《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记载: (乾隆)十五年,覆准铜铅到境,该地方官即协同运官选择身家殷实船户并熟练头舵水手。倘所雇之船有不谙路径风色,致有沉失铜铅等事,将原雇之地方官报部。照官员解送匠役不将良工解送。以不谙之人塞责者罚俸六月,例罚俸六月。如实系风水骤发非人力所能防护,该管官察明具结申报,将原雇之地方官免其议处。至沉溺铜铅打捞,一年限内,运官如有升迁事故,仍留在川打捞,俟事竣之日分别赴任回籍。至该管地方文武官弁,遇有铜铅沉溺照漕船失风之例处分外,仍于一年限内停其升转,责令协同运官实力打捞。限内能捞获过半者,免其察议。或限满无获或捞不及半者,将地方文武各官罚俸一年。其沉溺之铜铅,运官打捞无获,一年限满,将该员题参革职,限一年内赔足,准其开复。如逾限一年赔完,免罪,不准开复。二年之内不能赔完,照律治罪严追。⑨ (乾隆)十五年奏准,云南、贵州两省沉失铜铅定限一年捞获。如捞不足数,即着落运官赔补所沉铜铅,听其自便捞获,报官照厂例给价收买,不许私卖。至限内有升迁事故仍留沉铜处所打捞,俟事竣分别赴任回籍。至运铜之船,令地方官雇觅。倘以不谙行船之人塞责致有覆溺,将地方官报部照例罚俸六月。沉溺铜铅,仍令地方官协同打捞。如限内无获,将地方官于一年限内停其升转,该运官题参照例革职。一年内赔完,准其开复。如逾一年赔完免罪,不准开复。二年不完,照例治罪严追。⑩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编于乾隆中叶,《皇朝文献通考》编于乾隆后期,从此来看,乾隆中叶打捞制度的相关赔偿体系已经见于典章文献了。运员如果发生铜船沉没铜斤沉失,原则上完全由运员负责打捞和赔补,连在运期内如果有升迁也要等沉铜打捞有结果后才考虑。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打捞无果将面临一系列惩罚,甚至革职,而地方官也停止升迁。如果在限期以后打捞赔补更面临一系列惩罚,甚至被治罪,显示京铜转运过程中对运员和地方官员在制度设计层面上是相当严苛的。 《铜政便览》中对具体的捞铜操作层面有更详细的记载: 凡运员在途中沉溺铜斤,例准在滩打捞,定限十日。如限内捞获,即雇船装载归帮。如十日内不能全获,将所获者装运前进,未获者酌留亲信家人在滩协同地方官打捞。如有捞获,交地方官存贮,咨滇委员带解。(11) 凡运员在途中沉失铜斤,查明水深丈尺,分别辨理。如水深三尺(引者注:应为丈)以外者,每百斤准销捞费银三钱,水摸饭食银四分。如水深四丈以外者,每百斤准销捞费银四钱,水摸饭食银四分。俟运员回滇分晰报销。银两在铜息银内动支扣抵。沿途借支一项,如有不敷,饬追完解;如无借支,即发给承领。如沉铜打捞无获,或捞不足数者,其捞费、工食一概不准报销。(12) 从上可看出,对于京运沉铜打捞的制度十分详明,要求沉铜在十天内打捞上。如果十天内打捞未完,运员将已经捞获的运解进京,但必须留可信之人与沉船当地的地方官一同继续打捞,交地方官存放并告知滇铜委员运解。而且用沉铜沉溺地水深浅程度来甄别打捞费用,按难易程度发给打捞费。同时规定打捞未获或打捞不足者打捞费用自行解决,这对于运员和地方官员来说都是相当严苛的。 不过,当时对于在不同的险滩出现沉铜、沉铅,在处理上是有明显的差别的。如《铜政便览》记载: 凡运员在极险之滩沉失铜斤者,勒限一年打捞。限满无获由沉铜省分查明,取具水摸甘结,地方文武员弁印结,由道府加结,咨部咨滇,会疏保题豁免铜斤,照例买铜补运清款。其自仪征以下并无险滩,从无豁免之案……凡运员在次极险之滩沉失铜斤者,勒限一年打捞。限应(引者注:应为满)无获,由沉铜省分查明,取具印甘各结,咨部咨滇。所沉铜斤,照例在沉铜处所之地方官名下,分赔十分之三,运员名下分赔十分之七。所有地方官应赔银两,俟追获咨滇至日,在京铜项下动放,搭同追获运员应赔银两,分别收入厂务陆运京铜项下,买铜补运清款。如运员应赔银两产尽无追,任所亦无隐寄,即将所少银两,按在原派各上司名下分赔……(13) 从规定来看,不论是在次险滩或是极险之滩,打捞的正式年限都是一年。如果在极险之滩在限内打捞无获者,可申请豁免。如果是在次险滩在限内打捞无获者,则运员和地方官都要赔偿,一般认定地方官赔十分之三,运员赔十分之七。甚至如果运员倾家荡产无法赔偿了,没有赔付完的部分还要求运员的上司赔偿,惩罚之严厉可见一斑。 不过,按规定对于打捞有功者,往往也有嘉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如能于一月内全获者,于例给工价之外,令该处地方官赏银五十两。限外十日或半月全获者,以次递减,所赏银两,捐廉发给。三月内全获者,毋庸奖赏。傥限内捞获稀少,或逾限不及一半者,即将水摸头严行比责。”(14)乾隆年间就提出“嗣后遇有铜铅锡斤等船在途沉溺,该员果能实力设法,全数捞获者,着该督抚查明咨部议叙,以示奖励”(15),“如能多获或全数获起者,除给工价外再加赏赉”(16)。在实际运行中也是这样操作的,如乾隆六十年(1795),因归州将“沉铜五万一千六百七十斤”全数捞获,故下旨“将全行捞获之归州知州王钟岳咨部议叙”(17)。乾隆年间在德化县北关全行捞获沉铅,并非在险滩,但也要求“所有出力文武员弁及该抚陈淮”交部“照例分别议叙”(18)。 虽然,制度层面设计严格,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很难定性,所以实际处理中往往还是有一定随意性,有的在一运中三次沉溺铜斤都没处理运员。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滇员黄澍在四川、湖北三次沉船溺铜,没有处罚。但乾隆五十五年(1790),滇员肖霖因为在一月之内两次沉溺铜斤,虽然第一次全行捞获,但还是将肖霖交部严加议处,“所有沉溺铜斤,除捞获外,余着该员照数赔补,以示惩儆”(19)。乾隆五十五年吴寿朋转运黔铅,“连溺船三只沉铅二十一万多斤之多,殊属玩误”,不仅被革职,而且还要“照数赔缴”(20)。 为了对付不同的滩险赔付,清代专门列出了京铜转运过程中的各滩难险程度,形成滩次,不同的滩险程度,相应的有不同的赔付办法,便于实际操作认定。 转运过程中的滩险等次有一个逐渐认定的过程。如早期规定四川的一等险滩只有17个,即观音背滩、钻皂子、乌龟石、峨嵬滩、马岭滩、猪滩、巉背梁、折尾子、大湖塘滩、磁庄滩、瞿滩、滟预滩、小黑石、石板滩、龙宝滩、黄金藏滩、鲁洞子,后来运员和地方官不断申诉新的滩险,有时多按“各处免过成案办理”(21),逐渐将一等险滩扩展到36个并形成定制。乾隆五十五年,政府也专门对湖北的各处滩险的等次作过一次系统的调整,最后决定“归州等七州县牯牛石等十二处近已化险为平,自应改为平顺,遇有沉失铜铅不得滥邀豁免,至宜都各州县狠牙碛等六处,改平为险,又将横梁子四处增入险滩,陡湖堤一处增入公安县险滩项下”(22)。 对于在一等险滩沉铜、沉铅,不论打捞起多少,只要没有违法做假事项,都可以免于赔付和处理。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巴县观音背滩案,第七号船沉铜42500斤,限内只捞获1605斤归正帮,后多次打捞,至五十年,只捞了53斤,“实因滩险水急,沙壅水石盖人力难施,无从打捞,中间并无捏饰甘结”(23),所以准允甘结豁免。又如嘉庆十五年(1810),巴东县三松子滩,沉铜51500斤,限内只打捞出3480斤,但是在部颁一等险滩,所以“取结会同,保题豁免”(24)。 从表1可以看出,当时对于京铜转运沿途滩险认定并不完全统一,如同样是云南的次险滩,不同的滩赔付并不完全一样,而云南、四川、湖南的次险滩的赔付也不完全一样。在安徽以下的赔付就更为复杂,往往具体分析处理,或援引旧案。按《云南铜志》卷三记载:“乾隆四十七年,二运一起官史褒,在安徽桐城县三江口遭风坏船沉溺,未获铜斤,以安徽具奏,奉旨豁免。”据《清代巴县档案》来看,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巴县百丈梁、段头梁案中,“虽非报部险滩”,但地方认为滩险仍较险,又无盗卖、凿沉行为,故对运员无处理,只求运员在水涸时再打捞,只对原载船户追回脚步价,枷示河边,永不揽载。(25)但大多数时候,运员和地方官都要赔付的,如嘉庆二十二年(1817)徐正暄案中,按规定沉铜折银444两,运员徐正暄分赔十分之七共311两,地方官赔十分之三为银133两。(26)除此以外,如果出现偷盗沉溺铜斤事件,地方官还有失察之惩罚,如规定:“一起罚俸六个月,二起罚俸一年,三起降一级留任,四、五起以上降一级调用。知情故纵,参革审究。委员不亲往稽查,混差书役捏结搪塞者,照徇庇例降三级调用。”(27)不过,我们在文献中很少发现这样惩罚地方官的案例。 我们知道,从乾隆三年开始,到道光末结束,在长达100多年的时间里,每年京运滇铜都在4次到12次之间,每次运铜在40万斤-188万斤之间,总共每年运铜一般都在630万斤左右。(28)由于每运的额设重量并不一样,故每运的船数、每船的载铜数都不完全统一。从《清代巴县档案》记载的运铜案例来看,每运船数多在12艘至24艘之间。黎恂《运铜纪程》记载的道光二十年(1840)正运就是22艘船。以前以为额定每艘船载铜铅数为7万斤,实际上我们根据《清代巴县档案》的记载来看,由于船的大小差异和运铜铅量的不一,每船载铜铅在2万斤-7万斤之间,所以有记载“每船装铅五万斤”(29)。我们以每船5万斤为标准,计一年之中就有126艘左右的运铜船。以《黔南识略》谈到的每年运送黑白铅在778万斤左右计算,参考张允随谈到的每年京运黑白铅470余万斤,(30)每年的运铅船也在94艘至155艘之间。总的来看,每年在长江上的京运铜铅船多在220艘至281艘之间,我们以250艘为一个约数,可推论100年间至少有25000多艘运船往返运滇铜、黔铅。 因为川江航运本身的失事率就较高,如有记载近代川江上每次行程10艘船中就有一艘严重受损,20艘船中就有一艘失事翻沉,几乎所有的船都经历过危险时刻。(31)黎恂当时负责的道光二十年正运一起共有大中铜船22艘,其中就有8号船触滩翻沉,21号船破损,失事比例高达十分之一。(32)以此数推论,在这一百多年的时间内,可能至少有沉铜、沉铅事件2500多起。《清实录》、《内阁大库档案》、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清代巴县档案》中发现大量的沉铜、沉铅事件。黎恂《运铜纪程》详细记载了道光二十年的一次沉铜事件,其记载“初三日己未,阴雨,过罐口滩,水势汹涌,第八号中船入罐碰岩损坏,沉铜五万斤”(33),并详细记载了打捞过程。 清代后期因为许多原因,多改用洋铜,故清代滇铜、黔铅京运主要是在乾隆、嘉庆、道光年间最多,相应沉铜、沉铅案也主要在这个时期。从各地捞获的数量来看,在大运河、长江中下游的捞获比例较大,有许多全行捞获的案例,而在宜昌以上的长江三峡一线捞获的比例最小,有许多片铜未获的案例。特别是金沙江黄草坪以下的滩险更是难以施捞,如嘉庆十年(1805)王如音在雷波厅沉铜27500斤,但因金沙江水深流急,水摸下水不能立足,片铜不起,只有按例甘结。(34)这是与长江上游特殊的航道环境相符合的,即滩险水急的环境不利于打捞,使沉铜沉铅的打捞率相对较低。另外,在长江下游一些江段由于江面宽阔,水深超过三四十米的也难以打捞,如乾隆四十七年时史褒在安徽桐城县三江口沉铜9000斤,先后雇两批水摸打捞,经过一年仍无捞获,主要就是因为“大江险隘,水深肆拾余丈,沉铜沙壅难寻,万难捞获”,所以只有结具豁免。(35)又如在上元县草堂寺一线水深达四五十丈,熟练的水摸也称“入水至二十丈之下不能着脚,难以捞摸”(36)。 从总的捞获比例来看,规律性并不明显,有的“片铜未获”,有的“全行捞获”,有的捞获了大部分,有的只捞获了小部分,有的捞获一半,这可能主要是长江流域河流滩险、水流状况复杂多样的差异造成的。不过,从铜铅捞获比例来看,铅的打捞比例相对较高,这可能有铜铅比重不同的原因外,也有一定的社会因素,在本文的后面我们有讨论。 《清代巴县档案》中记载了在巴县境内的许多具体打捞个案,对于深化我们对铜铅打捞的认知很有意义。如乾隆三十二年(1767)巴县钻皂子滩案: 十三日巳刻运抵巴县钻皂子滩,忽起狂风,将第六号船一只被风吹拢滩石碰坏,沉铜七万斤。当即移会打捞,即于十日先将正铜运抵重庆换船过载,敝运饬令亲信家人张升在滩,督同水摸邹灼远等上紧打捞,于本月二十七日将沉船铜斤全数捞获归帮。(37)如乾隆五十七年巴县百丈梁、段头梁案: 贵州委员薛清范办运癸丑年下运京局正白黑铅一百二十一万六千七百八十八斤六钱七分,于乾隆五十七年六月初八日行至唐家沱停宿,初九日遇暴风大作,守至十二日,开行至县属百丈梁滩,陡遇暴风大作,潢漩汹涌,人力难施,湾泊不及,将第十五号船一只横拉石梁打坏,沉溺白铅四万六千九百斤,黑铅四千一百斤。又二十号铅船一只,由百丈粱甫下段头梁亦遭风急浪涌,濆水泛掀在石梁,将船碰坏,板片漂流,沉溺白铅四万六千九百斤,黑铅四千一百斤。即协同运员雇水摸打捞。至二十二日止,限内百丈梁获白铅一千五百斤,段头梁滩捞获白铅一千五百五十斤,黑铅五百斤。称又该运员搭入正帮,分装各船。又值河水复涨,守至二十八日,开行前进。其余未获铅斤,除摘留伊弟薛清一在滩看守,俟水退后打捞,务期全获。(38) 我们发现,清代在长江上游险滩处出现的沉铜、沉铅事件在限期十天内打捞完成得相当少,特别是在汛期往往要等枯水季节再打捞,所以政府要求运员必须在十天后让自己的亲信或家人留守滩险监督水摸继续打捞,或等冬季再打捞,所谓“在沉铜处搭棚看守,俟冬令水涸再行设法打捞,务期全获”(39),“所有运员家丁及地方文武兵役各搭棚厂,昼夜看守打捞”(40)。由于在荒野的滩险守候时间长,有的要等一年多的时间,条件十分艰苦,有的留守人病故,如乾隆五十年(1785),教民马如林、马升守滩一年多,染风寒病故。(41)有的则在打捞过程中家中出现事故,也不能回家,如乾隆十年(1745)运员侯于蓟在奉节沉铜后的打捞过程中,老母亲病故,按常制应该丁忧回四川营山县守制,但官府要求“打捞事竣后,回镇报销”清楚后才能回籍守制。(42)也有的运员家丁在滩守候打捞,时间太长,以致经费不敷。(43) 总的来看,在打捞沉铜、沉铅的问题上,地方官的利益与运员的利益是直接相关的。所以,地方官会尽力为运员沉铜沉铅事件开脱,对于捞获较少的案例,地方官及运员往往多从水情、环境角度提出一些客观因素,用打捞中人命关天的感情因素来影响朝廷,尽量减少赔付和惩罚。如许多沉铜沉铅滩险虽然不在部列重要滩险之内,但地方官往往都要申诉“实因滩险水急,沙石掩盖深厚,人力难施,无从打捞,中间并无盗卖隐匿等弊,甘结是实”(44),以免去运员和地方官的赔偿。如乾隆年间云南巡抚孙士毅上奏称,“库套子险滩波浪奔腾,水摸不能到底,仅有一人直到水底,尽力打捞,获铜一块。该水摸登岸,当时口中流血,昏晕半日始苏”,所以清政府才下令免去一部分赔付,还主动提出如果“实系险滩难以施力者,自当酌量情形,不必过于勉强”(45)。在嘉庆十年汉阳县邓家口案中,虽然不是在极险之滩上沉铜达50多万斤,且只捞获37万斤,但地方官称是迎浪捞获,淹死12名舵工、丁役,所以“至损失船只及打捞沉铜或有未能足数者”,朝廷才马上提出“俱加恩免令该员赔偿,以示体恤”(46)。 但是,有时地方官与运员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往往令中央政府难以分辨是非。如嘉庆十三年(1808),云南总督伯麟和云南巡抚水保上奏称:“臣等接据委运丁卯正运三起京铜之陆凉州知州张大昌禀报,该员领运铜斤载船二十三只,共有水手路役等九百余人,买带食米三百余石,行抵重庆,有川东道胡稷之委员州判董荣纬奉委查船,不容带米,将装米船舱俱用川东道封条封闭,旋据巴县宫令云胡道不准带米,系为董州判暨门役人等设法生财等语,当即凑银一百四十六两,面交董州判收讫,内董州判得银一百零四两,余银四十二两系胡道家人黎姓收去,方能将船中米石发卖开行。并有丁卯正运二起委员马龙州知州潘煜铜船停泊重庆,逾限日久,川东道胡稷代其筹策,令其与巴县温令商明捏报沉溺铜船,冒领捞费各等情形。”(47)但最后此事经上级官府询查一番并无结果。 二 清代水摸的职业特征与社会属性 在滇铜、黔铅打捞过程中,具体的打捞人水摸相当重要。这里水摸相当于今天的潜水打捞员。“铜铅遇有沉溺,雇募水摸,探量水势,设法打捞”(48),所谓“大江口岸水手,惯习打捞,名曰水摸”(49)。总的来看,清代长江运河一线的水摸多是临时从民间熟悉水性的船夫中选取的。同时,还“于水摸之中选诚实一人,点为水摸头,专司督率”(50)。为了保证水摸的职业水平,乾隆初年湖北一带还专门到沿海去招募水手入籍,因“本省水摸入水不能久耐。闻闽省沿海水摸,惯习水性,波底游行取携甚便。若选募十数人来楚,补充江汉两县水手,风土渐熟,听其入籍,于公私船均有裨益”(51)。 以前学界对水摸打捞铜铅的具体过程并不清楚,我们从黎恂《蛉石斋诗钞》中的《捞铜》一诗记载可以复原当时水摸打捞的具体情形。其称: 刻舟未许能求剑,堕石江心细探验。滩头下碇维轻艘,排比连环联竹练。健儿裸体腰缠绳,泅水冯河夙所能。冲浪直前如獭没,撇波忽跃犹猱升。前者乍起后续入,象罔求珠难预必。有时双擎块半来,有时赤手张拳出。船头暖酒盈胡庐,鲸吞牛饮来蛮奴。清冷渊中赖汝往,奚辞重赏招勇夫。颇奈蛮奴亦畏死,拾得遗金遂跃起。不投蛟室斩潜蛟,兼入龙宫杀龙子。赵璧重完已有瑕,楚弓复得亦堪嗟。旷时縻费乃如此,不知何日到天家。(52) 其实黎恂在《运铜纪程》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如称:“水摸数十人轮流没水,一人上则一个下,赤体以布横结于腰,而以长绳紧其间,如獭入水捕鱼,然入者稍顷,舟上人挽绳而出之。”(53)只是《捞铜》一诗中夹有几条注释价值较高,如称:“捞铜先以绳系石沉水底探视,有铜处石必擦有红色,名为打红”、“铜以圆尖块半计”等,都是其他文献没有记载的。(54) 清代对水摸的报酬有明确的规定,基本都是统一的。如《铜政便览》记载:“如水深三尺(引者注:应为丈)以外者,每百斤准销捞费三钱,水摸饭食银四分。如水深四丈以外者,每百斤准销捞费四钱,水摸饭食银四分。”(55)《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水深四丈以内者,每获铜一百斤,给工价银三钱。每水摸一名,日给饭食银四分。水深四丈以外者,每一百斤加增银一钱。”(56)但在嘉庆二十二年徐正暄案中,因先行借支捞费,结果每百斤付银八钱,与规定不符合,故道光三年(1823),重申“水深四丈以外者,获铜百斤给水摸工价银四钱,水深四丈以内者,每百斤给工价银三钱,水深八九尺未及一丈者,每百斤给工价一钱,每百斤内均给水摸饭食银四分”(57)。 对于捞铜与捞铅工价银的区别史料缺乏明确记载,《清实录》中曾记载“至铜斤则价值较昂,水摸人等即尽数打捞,亦止能与铅斤一例得受雇值”(58),似与铜斤工价银相同。但我们从《清代巴县档案》中发放的捞费来看,捞铜与捞铅的捞费并不一样,如记载薛清范案中明确“共获白黑铅六万斤,每百斤食银六钱,共银三百六十两”、“二滩共获白黑铅六万斤,每百斤给工食银六钱,共获铅六万斤,应给捞费银三百六十两”(59),与我们前面谈到打捞铜是按每百斤三到四钱工价银来发给不同。而张永海等还谈到乾隆年间曾有每百斤给水摸捞费食银五钱的记载,未明确是打捞铜还是铅。(60)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深入研究。 不过,清代水摸职业是一种纯粹的商业性职业,与当时长江上救生红船水手作为衙役,或受雇于民间救生组织按月拿固定的工食银不同,主要是临时接受运员和地方官的雇用打捞,按量按日计价,所谓“以打捞铜铅为业,所得不过雇价”(61)。不过,“水摸”的认定也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如要与运员签立认状,给水摸头发牌照。我们在《清代巴县档案》中发现了几张水摸的认状和水摸头的牌照。如《水摸头彭国应、彭正沛、彭国伦认状》:“与认状事。情等打捞谢太爷铅斤,全数捞获。沐恩赏给蚁等承充水摸头,蚁等赴案呈认,恩治沿江,诚恐各滩损坏铜船只以及客船,蚁等均认打捞,无得私漏各物。倘有透漏,自甘坐罪,认状是实。”《巴县水摸头执照》:“为给牌事。案据水摸彭国应、彭正沛、彭国伦等具认水摸头前来,合行给牌。为此牌给水摸头彭国应等收执,嗣后倘有各滩坏船溺沉铜船以及客货,尔等务须踊跃打捞,毋得私行透漏。倘敢有违,定行查究,须至牌者。右牌给水摸头彭国应、彭正沛、彭国伦等准此。嘉庆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工房承。”(62) 《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202号档中还有几张水摸头领取工食银的领状,可知当时按时领取工食银的程序和标准: (水)摸头杜廷恺、姚光烈、万人道今于 □事实领得,蚁等在百丈段头二梁二滩打捞薛太爷在滩坏船沉溺铅斤,自本月初五日止捞获铅二百七十五条,除运到二百六十二条,尚有十三条俟续获同解,恳恩给发工食银出买办□用余支散摸中间不虚领状是实。 五十七年九月廿四日 具领状姚光烈、杜廷恺、万人道 (水)摸头杜廷恺、姚光烈、万人道今于 □实领得,蚁等在百丈段头梁二梁二滩打捞黔省薛太爷京铅,自九月初五日开捞起,至十月十五日止,先□□□万五千斤,除领过工食银一百两外,今又二次领银一百两,恳赏给发,以便支销所领是实。 十月十六日 具领状杜廷恺、姚光烈、万人道 杜廷恺、姚光烈、万人道今于 领得,蚁等在百丈段头梁二梁二滩打捞薛太爷京铅,自九月初五日开捞起,至十一月初一日□□□黑铅一千余条,计五万斤,除前二次领过银二百两,今三次领银一百两,恳赏给发,以便支销,领状是实。 十一月初四日 具领状万人道、杜廷恺、姚光烈 □万人道、姚光烈今于 □得,蚁等在百丈段头打捞薛太爷沉溺铅斤,自九月初五日开捞起,至十二月初□百五十斤,除前三次领过银三百两外,今领银八十两,恳赏给发,以便支销,领状是实。 十二月十四日 具领状万人道、杜廷恺、姚光烈 从以上认领状看,水摸领取工食银是分次按月领取,计捞获量发放。每次官员都要在上面签发放意见,如签注“准领局钱壹百串,即于公项发”,有一张明确批注“准再发局钱壹百千文”,大多数只在上面签“准领”二字。 从史料来看,水摸大多数出身子社会下层,多由桡夫水手兼任,与桡夫关系密切,应属半职业化,与红船水手相比更加散漫自由。如嘉庆年间万泽臣案中的水摸万泽臣,年31岁,父母俱亡,排行老三,娶妻崔氏,无子。同伙黄文恒,26岁,父亡母在,弟兄二人分居。(63)由于是临时雇佣,有时官府急需水摸,往往难寻踪影。如乾隆三十九年(1774)官府急需王治、王浩、王成荣、王维仲、牟泽海、牟世禄、牟登贤、杨应章、周得明九个水摸到忠州打捞铜斤,但衙役发现他们“潜外元踪”,无人可唤。(64) 三 清代水摸与偷盗京运铜铅现象 应该看到,由于转运铜铅一线上长江河道险状万分,使铜铅时有沉溺。沉溺铜铅后,如果是在滩险流急水深之处,打捞本身艰险万分,故总的来看打捞获取率并不算高。如乾隆十八年(1753)在云阳县磁庄子滩打捞“因水摸等被水冲急,口鼻流血,不能到底”,故一年后片铜元获。(65)黎恂详细记载:“其沉溺在急湍处,水深不过二三丈,而奔流汹涌,用小舟八九只下淀于洪涛白浪中。水摸数十人轮流没水,一人上则一个下,赤体以布横结于腰,而以长绳紧其间,如獭入水捕鱼,然人者稍顷,舟上人挽绳而出之,或摸获铜百斤,或只获小块,或竟空手而出。”(66)尤其是由于沉铜、沉铅处往往多是在荒僻的急流险滩,政府对打捞监管十分困难,而水摸本身是纯商业化职业,出现了许多违规犯法侵夺沉铜现象,大大减弱了沉铜打捞的效果,影响了这个重大转运工程的质量。 最为典型的是乾隆三十年(1765)的“杨龙盗铜案”和嘉庆十四年(1809)的“万泽臣盗铜案”。乾隆三十年正月初八,滇员杨兴邦领官铜运到湖北宜都县龙窝地遭风沉溺铜73000斤,官府雇水摸杨龙等四十余人打捞,但杨龙在打捞过程中产生偷铜盗卖之心,与水摸、船户、桡手等二十五人合谋,将做好的络网架暗中挂在铜船的船底,白天在水下暗中将铜斤放在络网中,晚上再将络网内铜斤搬放在浅滩上藏匿,计共偷铜6000多斤。后杨龙将5500斤铜卖给贩子谭一元等人,收银510两,剩余铜1135斤放在船内,并将银两瓜分。后因同犯廖光明买菜途中被官府查获,东窗事发,首犯杨龙等人逃匿,次首犯蒋忠叶、叶起贵被判绞刑,余犯分别被判发边卫充军、给种地丁兵为奴等处罚。(67)需要说明的是杨龙与二十多名水摸、船户、桡手密谋盗铜时,“各犯允从”,并没有犹豫之态,而偷盗过程中因明目张胆,动作太大,被没有参与偷盗的船户尹士林、水手李金元发现,杨龙给他们银两后,“嘱匆声张”,两人就包庇了。可见当时社会上偷捞沉铜已成常态,人们心理上并没有太大的畏惧。 嘉庆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滇员王拭领官铜到渝。之前,水摸万泽臣因借钱无法归还,便起盗铜之念,想将“铜船凿漏放沉,以便偷捞铜斤卖钱还账”,于是约小老板董俸、桡夫余在田、渔船桡夫王老五(王朝正)、廖黄皮(廖成志)、龙麻子(龙贵)等人在慈光寺商议,先做了一个详细的盗铜方案。后来,先由余在田的侄儿余长生在重庆定下第20号铜船船户李德盛、黎允易的桡夫的生意。等四月二十一日,该铜船在重庆开帮后,暗中由王麻子推小船尾随铜船。当晚到长寿扇背沱后停岸后,余在田乘黑在押差熟睡后带上铁锉子潜入船中,与龙麻子等勾结躲入后舱。第二天一早,等开船时乘桡夫推桡喊号子时,暗中将后舱凿漏,使铜船在养蚕堆处沉没。早有准备的余长生马上驾划子救起众人。万泽臣等本拟同另一个水摸黄文恒马上偷捞沉铜的,因水势较急,只好等水势稍退后再偷捞,故在白玉卿开的饭铺中等待水势稍退后行事,但还没有等到时机,就被官府缉拿归案。(68)从众犯人的供词来看,当万泽臣提出凿官铜船偷捞沉铜时,众桡夫都马上答允,并无恐惧犹豫不安之状。 我们发现,许多盗铜案都是船户、水手与水摸共同作案的,上面的杨龙案和万泽臣案便是证明。又如嘉庆年间,铜船水手师贵就用斧凿沉铜船,偷捞沉铜在荆州沙市出售。(69)除了水摸、水手偷捞外,在这样的风气下,社会上也有许多人或直接偷盗,或假冒水摸偷捞沉铜,如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巴县木洞马岭滩官铜船沉溺后,无名水摸鄢明华、欧朝臣、鄢老么、王登运、印长发、董文升等“私行打捞沉铜”(70)。嘉庆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官铜船在湖北归州黄颡洞沉溺铜51500斤,东湖县渔民江发元等乘机偷捞官铜1946斤(90块)在沙市出售。(71)所以,清代的运员也十分清楚,认为“大约此辈恃打捞为利薮,铜沉水底彼皆审知,藉词不肯捞尽,留到运官去后,黑夜无人渠辈始入水取出私卖分肥,乃沿江水摸之积弊也”(72)。 正是因为官府对打捞沉铜忧心忡忡,承运时要船户的具保人出具保证,船户自己也要出具甘结,保证不得偷盗铜斤。如咸丰年间船户聂大顺承运滇铜,首先由李洪顺出具保单,保证船户“沿途不得透漏铜斤,丢差脱逃等弊,倘有此情,惟身保人是问”,而船户聂大顺本人也要出具甘结承诺“不得透漏铜斤”(73)。特别是铜铅在汛期沉溺时,搭棚守滩的时间较长,在荒野险滩上很难监管,官府特别担心沉铜、沉铅在水涸时被非法打捞,故不断要求兵役协同运员家人“在滩小心守候”(74),甚至要求地方官员“务即亲诣河干,眼同该运员督饬水摸认真打捞”(75),“并委捕巡一员带兵役前往,协同运员家丁督率防范”(76)。官府文书也多次谈到对私捞沉铜的担心,如称“且秋冬水涸之后安知水摸等不乘机捞取,并恐舵工水手通同作弊,遇有险滩,故将船只磕漏沉溺铜铅,希图事后窃获”(77),“铜船沉溺处所,应饬运员亲属及沿江州县丁役,严加查察,毋任水摸私放水底,夜间窃取”(78),“但未获铜斤尚有八万余斤之多,安知非水摸人夫藉称水涨难摸,私自偷捞牟利,亦未可定”(79),“毋任水摸潜匿,俟江水稍退,再行雇募开工打捞”(80)。 从官方的许多文献来看,清政府上上下下对京运铜铅沉溺被盗十分关注,上谕、奏折中屡屡谈及,并作了许多分析研究。如有的明确记载两种人为原因,即“此必系运员亏缺铜斤,捏称遭风沉溺,或系船户水手偷卖,故将船底凿漏,沉溺铜斤,临时既可得捞摸之费,而事后又可潜取偷卖”(81)。乾隆年间水摸杨龙偷铜案后,清政府认识到“铜铅船只,经涉江河遇有沉溺等事,必需雇觅水摸打捞,乃此辈或乘机于水底倒翻铜包,仅抽取碎块搪塞,甚或凿通船孔,将偷窃铜斤悬络水底,夜间移放浅滩,以便私卖。现据访获买铜价银至八百余两之多。伙党朋谋,久成积蠹,殊属可恶”(82)。道光十七年(1837)的《接运云南、贵州铜铅进京章程》更是明确指出:“今云南运解京铜在东湖、石首二县沉溺铜至一十四万一千余斤之多,岂不可惜!湖广东湖等处并非有名险滩,船只即偶有碰损,何至沉溺如许之多。且铜斤沉重落水后不患漂失,即或稍有陷溺,亦不应全行沉没,多至数万。此必系运员亏缺铜斤,捏称遭风沉溺,或系船户水手偷卖,故将船底凿漏沉溺铜斤,即可得捞摸之费,而事后又可私赴该处潜取售卖渔利,二者必居一。”(83)当时官员还认真分析了沉铜打捞少而沉铅打捞多是因为“而铅斤一项,随时打捞均能捞获过半,其铜斤沉溺打捞数月仅获铜一百余斤,自因铅斤所值有限,水摸等即于事后偷捞盗卖亦无可获利,是以多有捞获,转可得受雇值。至铜斤则价值较昂,水摸人等即尽数打捞,亦止能与铜斤一例得受雇值,是以不肯认真捞获,率以无获具报,一俟委员过境,即将水底留存之铜,暗行捞起,私相盗卖,可图得价牟利”(84)。 四 清代国家工程制度设计与社会实际运行差异 滇铜、黔铅京运是清代一项重要的国家工程,对于维系清代政府经济运行的作用巨大。但是京运过程中铜铅船沉溺概率较大,偷盗铜铅现象又相当频繁,这不仅较大影响了转运工程本身,也与当时社会陋习弊端有关,所以清政府相当重视这些问题的解决。但是客观上讲,从清代的交通、通讯条件来看,地方官员监管水摸捞铜也确实鞭长莫及力不从心,所谓“地方官及委员人等,因水底无从查考,亦遂任其饰词捏报”(85)。无法有效地监督打捞过程,所以,清政府只有一再强调通过流通领域来加强监督,称“此等水摸,皆系穷民,若一时遽有铜铅销售,断不能掩人耳目,地方官果留心查察,无难立时究获”(86),“因思水摸人等偷捞铜斤,必在沿江一带铺户销售,着再传谕该督抚,转饬沿江地方官,密行晓谕该铺户,如有无业贫民而骤持多铜到铺售卖者,即系盗窃之铜无疑。该铺户当即到官呈首”(87),“昨因水摸等偷捞铜斤,必在沿江铺户销售,降旨令督抚等务须实力查察,杜绝弊端”(88)。但遗憾的是,至今我们并没有从文献中发现从流通领域破获偷盗铜铅的典型案例。 嘉庆二十年(1815)御史熊墀曾提出“运员中途盗卖、船户偷窃、炉夫夫役煎炼折耗”为滇铜、黔铅转运冶炼过程中的三大弊端,(89)可见清朝官员充分认识到铜铅转运过程中的种种弊病、漏洞。特别是对于前面两项转运中的时弊,在清代的技术条件和社会风气下,无论制度设计有多严密,均难以完善实施,清政府总感力不从心。 清代川江之险,莫过于峡谷中,所谓“中惟一线川江,急湍奔流,上下行船,绝无纤路,每当夏季水涨,舟行辄覆。每岁遭覆溺毙者,不下数十百人”(90),所以,川江航运险恶多难,故时有铜铅船沉溺并不奇怪。关键是沉溺铜铅的滩险往往都是在远离城镇的荒野江岸,具体沉溺多少,有无盗卖,主要由运员上报,难以监察。而水摸打捞时间可长达几年,具体打捞了多少,监管起来也相当困难。所以,我们发现乾隆五十七年薛清范沉铅案中,前后经过近两年的多次打捞,上报的文书和官府的相关文书繁多,但对于最终究竟捞获多少铅,各种文书间差异较大,统计下来有62800斤、63100斤、63700斤、63750斤、64100斤、65500斤六种说法,(91)官府最后也无意查核。对于许多案例“片铜未获”或获取很少,有的官员也只有在文书中时时发出“何至沉溺如许之多”的怀疑,(92)有的则简单质疑“铜铅质重,沉溺水中,不能漂动,既可打捞,断无不能全获之理”,只是怀疑水摸作怪。(93) 当然,今天来看,打捞的奖惩制度本身也有不少缺陷,如同样的滩险,如果沉溺的季节、具体位置、水深程度不同,打捞起来是有天壤之别的。但制度不可能考虑到如此详细的程度,只考虑大尺度的水深,但沉在回水、主泓急流、次泓急流、平水中,或水底是沙地、巨梁、卵石、泥土,打捞的效果并不完全一样。其实,在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下,即使我们将制度考虑得更细,也无法真正实行。这就是生产力背景对传统社会工程完善度的制约。 从以前我们对清代救生红船制度的研究来看,红船救生中出现过藉票需索、只捞货物、坐视不救、私瞒隐匿、勒索赎取等弊病,反映了清代风气中的积弊。在这种社会风气下,作为衙役的红船水手都会产生这种弊端,作为商业受雇的水摸打捞出现偷窃铜铅的现象更在想象之中。所以,我们发现万泽臣案中水摸万泽臣提出偷捞官铜时,几乎所有桡夫水手都是不加思考答应下来。看来,在清代铜铅打捞中盗卖铜铅形成多党合谋的局面,也非虚言。从这样的技术背景和社会风尚来看,地方官员往往力保运员,不仅是技术条件的限制,也有受社会积弊的整体影响显现出的无奈。而朝廷不断豁免沉铜、沉铅案来寻求社会运行的平衡也在情理之中了。由于每运都有五万到十余万斤不等的沉溺铜斤,历年积起来的未捞获沉铜达数百万斤之多,许多案例在一年的期限内,由于自然和人为的因素无法打捞报部。 因长江三峡峡谷险滩暗礁,水流湍急,航行九死一生,运铜之船也免不了失吉,故有许多押运官因此沉船江底,家破人亡。在档案中我们不时发现铜船沉没,运员被淹溺的记载,有的连尸身都无法捞获,如乾隆三十六年(1771)呈贡县知县王廷钦被淹溺。(94)嘉庆六年(1801),滇员江川县知县李浩等二十多人被淹溺,其中李浩尸体无法打捞。(95)黎恂道光二十年记载了在泸州罐口滩沉铜船,原本二三十人的船内仅存二三人,其余都溺毙,上岸逃生者也逃跑了。(96)其他还有因沉失铜斤铅斤压力过大而自杀的,被革职或降级者更是众多,赔偿损失应该是最轻的处罚。乾隆五十二年(1787),云南禄劝县知县檀萃因在乾隆四十九年(1784)解运滇铜失事,沉铜六万五千八百斤,加上管理铜厂亏缺厂铜,被革职。(97)特别是运员在转运过程中变数很大,嘉庆九年(1804),黔员范光晋领运黔铅,因中途患病就医延迟,所领水脚银用完,暗中盗卖铅斤三万多斤做盘缠费,但是被发现而因此遭到革职。(98)正因为如此,大多数运员心理压力很大,乾隆十五年(1750)运员方健在运途中遇大风,在睡梦中受惊发疯,后屡次复发,最后走失,官府最初以托病规避将其革职,经查明是疯病走失回家养病,改为笞四十次听候部议。(99)所以,清代各地地方官往往视承运滇铜、黔铅为险途危差,唯恐避之不及。 我们知道,明代以来官府对于一些差遣采取掣签制度,由于转运滇铜的运员责任重大,当京铜运员实际上是一个典型的苦差,故转运滇铜的官员也多是由掣签抽选。一旦抽到承运差事,责任重大,轻者两三年内整个家庭生活发生巨大变化,重则沉铜、沉铅失事受到惩办而人生巨变。故一旦承运,地方官员往往先将大多数亲属送回原籍,再带领下属和亲属组织的队伍,招募船工,队伍庞大。如道光二十年黎恂的一运,除下属和亲属外,仅招募人夫就达960名之多。(100)在运铜时,承运官员时时处于一种忧郁之中,如黎恂刚出发就发出“挥手自兹去,泪盈声勿吞”的感叹,家人亦劝他归隐以避此差事。(101)在这样的背景下,往往出现没有抽到签的官员高兴万分,抽到签的官员烦恼万分的场景。这种尴尬的情况清政府自然知道。 实际上清政府在当时的条件下,要十分精准地处理好沉铜、沉铅问题也是相当困难的。如果严格实行分赔和处理政策,可能会大大影响地方对转运的积极性,特别是影响运员承运的积极性,而放宽对沉铜、沉铅的管理和处理,又会使铜铅大失,滋生出更多偷盗铜铅事件,所以清政府努力寻求平衡,故往往会游离于制度左右,使这项国计民生的工程得以运行。如咸丰十年(1860),京铜短缺,清政府要求无论是否超限,只要地方官能打捞一二十万斤以上者运解到部,不仅发给打捞费,还要对地方官予以提拔,唯有捞获隐匿不报才会处理官员。(102)在要求运员和地方官严格赔付、缉拿水摸盗铜案件的同时,经常豁免一些沉铜赔付,如乾隆三十九年豁免三十五年(1770)第三运沉铜163960斤、二运沉铜150450斤,(103)乾隆四十年(1775)免孙枝桂在四川奉节县沉铜68000斤,(104)乾隆四十年免王曾厚在四川忠州沉铜35000余斤,(105)乾隆四十三年(1778)豁免云南沉铜51540斤,(106)乾隆五十二年,云南巡抚谭尚忠上疏称云南省领运京铜委员骆炜因在江南上元县遭风沉失铜九万斤,打捞一年一无所获,按照惯例请求豁免,得到肯允。(107)对于具体的打捞过程,地方官和运员不断上奏力言水深浪大滩险,水摸无法立脚,或上水口中流血、昏晕半日等情况,皇帝只有下谕:“是因捞铜之事致令戕生,实属不忍……如实系险滩难以施力者,自当酌量情形,不必过于勉强,以致水摸有涉险轻生之事。”(108) 对于有大量沉溺死亡人员的沉铜、沉铅事件,官府的处理就更为慎重,更是尽量取得折中,妥善处理。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永善县木孔滩沉铜,虽然打捞沉铜毫无所获,但是事发在一等险滩,又淹溺4名水手,故主要是给予船户家属照例恤赏,并出具印结豁免。(109)嘉庆六年,运员李浩在湖北江陵白螺矶一处就有铜船8只沉没,在非部颁滩险上溺铜量甚大,但因运员李浩已经淹溺而尸身未获,而且还淹溺多名水手,官府也组织人员打捞,并且捐棺殓埋,标记家人召领,并没谈及赔偿之事。(110)嘉庆十一年(1806),安徽无为州乌风洞也沉铜数巨大,捞获数不算太多,虽然不是造册的滩险之处,但淹溺水手14人之多,官府也只有以无偷捞藏匿盗卖行为,并且已经尽力打捞一年多,故申请结具豁免。(111)道光五年(1825),滇员吕梦飞虽然沉铜较多,但由于人被淹溺,他仍然被“加恩矜,予恤荫”(112),后来连应缴的水脚银也被免掉了。清政府做出这样变通的处理,也是条件限制和世风积弊下无可奈何的办法了。 总的来看,清政府对于滇铜、黔铅转运中沉溺铜铅打捞过程的制度设计是较为完善的,但是囿于当时生产力条件和社会积弊的双重影响,制度设计层面与实际运行层面存在较大差距,从这两个层面的差异中我们能得到对清代社会更多深层次的认知。 收稿日期:2014年4月28日 注释: ①严中平:《清代云南铜政考》,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张煜荣:《清代前期云南矿冶业的兴盛与衰落》、林荃:《谈谈清代的“放本收铜”政策》,云南省历史研究所云南地方史研究室、云南大学历史系:《云南矿冶史论文集》,昆明,云南省历史研究所(内部出版),1965年;潘向明:《清代云南的矿冶业》,马汝珩、马大正主编:《清代边疆开发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常玲:《清代云南的“放本收铜”政策》,《思想战线》1988年2期;张增祺:《云南冶金史》,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00年;[日]川勝守:《清乾隆时期云南铜的京运问题》,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第17辑,九州大学文学部东洋史研究会,1989年;[日]川勝守:《清乾隆朝的云南铜京运问题与天津市的发展》,《清史研究》1997年3期;[日]中岛敏:《清代的铜政中的洋铜与滇铜》,《东洋史学论集》,东京,汲古书院,1988年。 ②蓝勇:《清代滇铜京运路线考释》,《历史研究》2006年第3期;蓝勇:《清代滇铜京运对沿途的影响研究——兼论明清时期中国西南资源东运工程》,《清华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蓝勇、金兰中:《清乾隆“金沙江全图”考》,《历史研究》2010年第5期。 ③张永海、刘君:《清代川江铜铅运输简论》,《历史档案》1988年第1期。 ④《皇朝文献通考》卷一六《钱币考四》,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332页。 ⑤《内阁大库档案》第048872-001号,刘藻,乾隆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中研院”傅斯年图书馆藏(本文所引《内阁大库档案》均为同一版本)。 ⑥《皇朝文献通考》卷一七《钱币考五》,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32册,第361页。 ⑦《清代巴县档案·道光朝》第655号档《接运云南贵州铜铅进京章程一本》(6-18-00655),四川省档案馆藏(本文所引《清代巴县档案》均为四川省档案馆藏)。 ⑧《清代巴县档案·咸丰朝》第886号档《甘肃委员徐杨文保领运铜斤即铜船沉溺打捞铜斤一案》(6-18-00887)。 ⑨《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一八《吏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0册,第378页。 ⑩《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四《户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21册,第398页。 (11)佚名:《铜政便览》卷三《京运。带解沉铜》,《续修四库全书》第880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76页。 (12)佚名:《铜政便览》卷三《京运·沉铜捞费》,《续修四库全书》第880册,第279页。 (13)佚名:《铜政便览》卷三《京运·险滩沉铜豁免》和《次险滩沉铜分赔》,《续修四库全书》第880册,第286-287页。 (1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七《户部·钱法》,《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541页。 (15)《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一,乾隆五十五年八月乙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清实录》第26册,第255页。按:本文所引《清实录》均为此版本。 (16)《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二九,乾隆五十八年五月,《清实录》第27册,第120页。 (17)《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七,乾隆六十年九月己巳,《清实录》第27册,第891页。 (18)《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七四,乾隆六十年三月甲子,《清实录》第27册,第703页。 (19)《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六九,乾隆五十五年十二月丙寅,《清实录》第26册,第367页。 (20)《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七,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丁卯,《清实录》第26册,第184页。 (21)《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194号档《滇员那宁阿领解壬寅年头运二起京铜在观音背滩覆舟沉铜及过境通报事宜卷》(6-1-00194)。 (22)《内阁大库档案》第095367-001号档,户部,乾隆五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23)《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194号档《滇员那宁阿领解壬寅年头运二起京铜在观音背滩覆舟沉铜及过境通报事宜卷》(6-1-00194)。 (24)《内阁大库档案》第041457-001号,庆桂,嘉庆十六年五月八日。 (25)《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428号档《巴县详报查出运京铜船夹带私货一案》(6-3-00428)。 (26)《清代巴县档案·道光朝》第674号档《奉各宪札饬嗣后打捞沉溺铜船给发拟定捞费应遵照新定章程卷》(6-7-00674)。 (27)《清高宗实录》卷六三六,乾隆二十六年五月己亥朔,《清实录》第17册,第100页。 (28)[清]戴瑞徵:《云南铜志》卷三《京运》,《云南史料丛刊》第12卷,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748-749页。 (29)《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201号档《巴县奉札查询孙咸等短少铅斤提质对讯案》(6-1-00201)。 (30)马琦:《国家资源——清代滇铜黔铅开发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373-374页。 (31)Cornell Plant:Glimpses of the yangtze Gorges,shanghai:Kelly & walsh Limited,1921,p.40. (32)[清]黎恂:《运铜纪程》,《贵州文献季刊》1940年第二、三期合刊,第9、20页。 (33)[清]黎恂:《运铜纪程》,《贵州文献季刊》1940年第二、三期合刊,第9页。 (34)《内阁大库档案》第004963-001号,伯麟:《云贵总督为题请豁免事》,嘉庆十二年八月六日。 (35)《内阁大库档案》第0694178-001号,谭尚忠,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36)《内阁大库档案》第184173-001号,户部:《户部为打捞沉溺钢斤事》,乾隆四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37)四川大学、四川档案馆:《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427页。 (38)《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202号档《黔员薛清范领解京铅过境通报及覆舟沉溺打捞事宜卷》(6-1-00202)。 (39)《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202号档《黔员薛清范领解京铅过境通报及覆舟沉溺打捞事宜卷》(6-1-00202)。 (40)《内阁大库档案》第100752-001号,工部,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九日。 (41)《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194号档《滇员那宁阿领解壬寅年头运二起京铜在观音背滩覆舟沉铜及过境通报事宜卷》(6-1-00194)。 (42)《内阁大库档案》第029772-001号,爱必达:《题报县官丁忧》,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43)《内阁大库档案》第212473-001号,户部:《户部为云南运铜委员运费不敷由》,道光十四年十月。 (44)《清代巴县档案·咸丰朝》第887号档《甘肃委员领运铜斤即铜船沉溺打捞铜斤一案》(6-18-00887)。 (45)《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五○,乾隆五十九年夏四月辛未,《清实录》第27册,第340页。 (46)《清仁宗实录》卷一四四,嘉庆十年五月庚子,《清实录》第29册,第963页。 (47)台北“故宫博物院”《军机处档折件》第404010306号,伯麟、永保:《奏报滇省运铜官员禀揭川省重庆官役藉端勒索并称另起运官与川省官员通同捏报沉铜应咨川省就近严审办理缘由》,嘉庆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48)《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七《户部·钱法》,《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第541页。 (49)《清文宗实录》卷六八,咸丰二年八月癸未,《清实录》第40册,第887页。 (50)《清高宗实录》卷一三八四,乾隆五十六年八月乙巳,《清实录》第26册,第575页。 (51)《清高宗实录》卷二六五,乾隆十一年四月,《清实录》第12册,第443页。 (52)[清]黎恂:《蛉石斋诗钞》卷二《捞铜》,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三编》,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第44册,第16页。 (53)[清]黎恂:《运铜纪程》,《贵州文献季刊》1940年第二、三期合刊,第9页。 (54)[清]黎恂:《蛉石斋诗钞》卷二《捞铜》,《丛书集成三编》第44册,第16页。 (55)佚名:《铜政便览》卷三《京运》,《续修四库全书》第880册,第279页。 (56)《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七《户部·钱法》,《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第540页。 (57)《清代巴县档案·道光朝》第674号档《奉各宪札饬嗣后打捞沉溺铜船给发拟定捞费应遵照新定章程卷》(6-7-00674)。 (58)《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二六,乾隆五十八年己巳,《清实录》第27册,第74页。 (59)《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202号档《黔员薛清范领解京铅过境通报及覆舟沉溺打捞事宜卷》(6-1-00202)。 (60)张永海、刘君:《清代川江铜铅运输简论》。 (61)《清高宗实录》卷七三九,乾隆三十年六月辛酉,《清实录》第18册,第137页。 (62)《清代巴县档案·嘉庆朝》第455号档《为打捞铅角获赏给腰牌据水摸彭国应等认充水摸头卷》(6-3-00455)。 (63)《清代巴县档案·嘉庆朝》第426号档《水摸万泽臣等同卖滩沉溺滇号王拭领解戊辰年正运四起京铜一案》(6-3-00426)。 (64)《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185号档《为差移关事,巴县准水摸王治赴滩打捞壬辰年头运第一起沉溺铜斤案》(6-3-00185)。 (65)《内阁大库档案》第073786-001号,定长,乾隆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66)[清]黎恂:《运铜纪程》,《贵州文献季刊》1940年第二、三期合刊,第9页。 (67)《内阁大库档案》第083305-001号,刑部,乾隆三十年十月。 (68)《清代巴县档案·嘉庆朝》第426号档《水摸万泽臣等同卖滩沉溺滇号王栻领解戊辰年正运四起京铜一案》(6-3-00426)。 (69)《清代巴县档案·嘉庆朝》第469号档《滇员觉罗善福领解己卯年正运四起京铜船只过境日期及巴县派差挟送往来文卷》(6-3-00469)。 (70)《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3463号档《水摸头邹炒远禀告鄢明华等私行打捞沉铜事》(6-2-03463)。 (71)《清代巴县档案·嘉庆朝》第426号档《水摸万泽臣等同卖滩沉溺滇号王栻领解戊辰年正运四起京铜一案》(6-3-00426)、《内阁大库档》第124112-001号,户部:《户部为遭风沉溺铜船全获归帮》,嘉庆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72)[清]黎恂:《运铜纪程》,《贵州文献季刊》1940年第二、三期合刊,第11页。 (73)《清代巴县档案·咸丰朝》第1047号档《船户李洪顺具保船户聂大顺揽装壬子年正运四起京铜船不得透漏铜斤丢差脱逃等弊卷》(6-18-01047)。 (74)《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202号档《黔员薛清范领解京铅过境通报及覆舟沉溺打捞事宜卷》(6-1-00202)。 (75)《清宣宗实录》卷三九五,道光二十三年闰七月丁酉,《清实录》第38册,第1092页。 (76)《清高宗实录》卷七四九,乾隆三十年十一月,《清实录》第18册,第251页。 (77)《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八,乾隆五十五年七月丙戌,《清实录》第26册,第201页。 (78)《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五五,乾隆五十五年五月,《清实录》第26册,第162页。 (79)《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八三,乾隆六十年七月戊辰,《清实录》第27册,第821页。 (80)《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二九,乾隆五十八年五月,《清实录》第27册,第120页。 (8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一七,《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第540页。 (82)《清高宗实录》卷七三九,乾隆三十年六月辛酉,《清实录》第18册,第136-137页。 (83)《清代巴县档案·道光朝》第655号档《接运云南、贵州铜铅进京章程一本》(6-3-00655)。 (84)《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二六,乾隆五十八年四月己巳,《清实录》第27册,第74页。 (85)《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三,乾隆五十八年七月戊申,《清实录》第27册,第154-155页。 (86)《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三,乾隆五十八年七月戊申,《清实录》第27册,第155页。 (87)《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四四,乾隆五十九年正月癸卯,《清实录》第27册,第275页。 (88)《清高宗实录》卷一四四五,乾隆五十九年正月乙巳,《清实录》第27册,第277页。 (89)《清仁宗实录》卷三三一,嘉庆二十三年六月乙酉,《清实录》第32册,第367页。 (90)光绪《奉节县志》卷七《山川》,清光绪十九年刻本。 (91)《清代巴县档案·乾隆朝》第202号档《黔员薛清范领解京铅过境通报及覆舟沉溺打捞事宜卷》(6-1-00202)。 (92)《清高宗实录》卷一三三○,乾隆五十四年闰五月癸巳,《清实录》第25册,第1009页。 (93)《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三三,乾隆五十八年七月戊申,《清实录》第27册,第154页。 (94)《内阁大库档案》第212473-001号,户部:《户部为云南运铜委员不敷由》,道光十四年十月。 (95)《内阁大库档案》第159162-001号,吏部:《吏部为铜船在川境遭风失事》,嘉庆六年七月。 (96)[清]黎恂:《运铜纪程》,《贵州文献季刊》1940年第二、三期合刊,第9页。 (97)《清高宗实录》卷一二九三,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癸未,《清实录》第25册,第350页。 (98)《内阁大库档案》第181184-001号,户部:《户部为运员范光晋革职事》,嘉庆十一年八月十四日。 (99)《内阁大库档案》第066719-001号,阿里衮,乾隆二十年九月二十三日。 (100)[清]黎恂:《运铜纪程》,《贵州文献季刊》1940年第二、三期合刊,第2、9页。 (101)[清]黎恂:《蛉石斋诗钞》卷二《领运》,《丛书集成三编》第44册,第12-13页。 (102)《清代巴县档案·咸丰朝》第1026号档《奉各道宪札饬沿江打捞铜船具报一案》(6-18-01026)。 (103)《清高宗实录》卷九六○,乾隆三十九年六月丁酉,《清实录》第20册,第1019页;卷九六一,乾隆三十九年六月丁未,《清实录》第20册,第1032页。 (104)《清高宗实录》卷九七七,乾隆四十年二月己亥,《清实录》第21册,第50页。 (105)《清高宗实录》卷九七九,乾隆四十年三月癸亥,《清实录》第21册,第69页。 (106)《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二,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丁巳朔,《清实录》第22册,第382页。 (107)《清高宗实录》卷一二八七,乾隆五十二年八月壬戌,《清实录》第25册,第264页。 (108)《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五○,乾隆五十九年夏四月辛未,《清实录》第27册,第339-340页。 (109)《内阁大库档案》第064653-001号,常钧,乾隆三十年三月二十五日。 (110)《内阁大库档案》第159162-001号,吏部《吏部为铜船在川境遭风失事》,嘉庆六年七月。 (111)《内阁大库档案》第123736-001号,工部《工部为沉溺铅斤未能全获事》,嘉庆十二年十月。 (112)《内阁大库档案》第178723-4301号,户部《户部为滇省运京铜船遭风失事由》,道光六年二月。清代北京交通中铜铅的打捞与水接触研究_清朝论文
清代北京交通中铜铅的打捞与水接触研究_清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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