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人格的基本类型_行政人员论文

论行政人格的基本类型_行政人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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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人格是个体人格与群体人格的统一。作为个体意义上的行政人格,强调人的个性化特点,强调个体遵循行政道德规范基础上发挥个性的作用,形成区别于其他个体的独特人格。作为群体人格,它是行政人员这一社会群体与一般群众和其他职业群体相区别的内在规定性,同时也表明这一群体中的部分个体的行政人格具有某些基本相似的共性,他们在心理结构、道德境界、角色规范、价值取向等某些方面呈现出共同的特征,这就使得行政人格基本类型的划分有了可能性。对行政人格进行类型学意义的研究与探讨,旨在探求行政人格的形成和发展规律,这对于行政人格的社会调控和自我修养的实际操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与自我相关的行政人格类型

从人格自我同一性过程的变化规律看,行政人格可划分为自我同一(健康型)、自我分化(双重型)、自我分裂(病态型)三种类型。

人格心理学认为,人格与自我密切相关。在现实生活中,自我可以看作一个由“真实我”(个体本质存在的内在状态)、“现实我”(个体存在的外在状态)与“理想我”(个体存在的未来想像状态)组成的人格体系。人的“真实我”与人的“现实我”以及与人的“理想我”是有距离的,这一距离表示着自我“张力”的程度和自我同一的程度。自我同一的程度表征着个体在矛盾的现实中能否良好地呈现自我,或者在面对现实时能否在“真实我”中同一地把握住现实的我,并保持“真实我”与“理想我”的一致与协调,进而决定着个体人格的不同状态。

自我同一——健康的行政人格。健全的行政人格与建立在自我同一性心理基础上的自我的同一紧密相关。对于个体来说,自我同一是生理自我、心理自我、道德自我与社会群体自我的整合,意味着行政人员在复杂的行政生活中基本心理结构、价值取向和自我形象的稳定,意味着自我对其社会本质的自觉保持、对自我形象的心理认同和对自我表现的自觉调控,意味着他“自始至终就完全是他所愿望和要实现的那种人物”(黑格尔语)[1]。建立在自我同一基础上的行政人格的根本特点是:主体外在言行与形象是其内在真实自我的表现;其内在行政品格与外在行政风格是他践行行政规格、获得行政资格的必然结果;“新我”是“旧我”在新条件下合乎逻辑的发展和升华,其总体价值追求的趋势是始终如一的。自我同一是一个自我寻找、自我发现、自我评价与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演进过程。因此,自我同一的行政人格并不排除在某些不同的情况下,其具体行为的价值取向会有所不同,其价值观念也会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时代需求的变化。还要看到,完整、理想的行政人格的“自我同一”,是一个开放的、立体的、发展着的人格系统,而不是简单的、平面的、封闭的自我禁锢。那种保守的、封闭的行政人格虽然也具有“自我同一”的特点,但却是离开了时代需求和人格发展要求的“自我同一”,它在本质上仍然是分裂性质的。只有那种与人格发展和社会要求趋向一致的“同一”,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我同一”,才能形成真正健康的行政人格。反之,如果行政人员的人格所体现的价值追求并不能体现社会进步的要求,不能代表先进道德的发展趋势,那么,即使它在心理结构上是健康的,但在伦理价值上仍是落后的、畸形的。因此,一个真正“自我同一”的行政人格,总有着健全的心理结构和与时俱进的品性。只有那些充分体现社会发展方向、反映行政伦理进步趋势、符合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的“自我同一”型人格,才是真正健全的和理想的行政人格。

自我分化——双重态的行政人格。行政人员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自我并不总是处于稳定的状态中。因为主体在自我形成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自我肯定和自我否定的矛盾,这种矛盾会引起自我张力的变化,进而导致人格的分化。对行政人员来说,人格的分化一般发生在人生的两个时期:一是当个体由一个普通公民进入行政公职队伍的初期,公共领域对他提出了不同于私人领域的特殊要求,他必须完成由公民人格向行政人格的转变,在这个过程中,他面临作为公民的自我认同和作为公职人员的自我认同的矛盾,因此产生了自我分化的倾向。二是当行政人员具备相对稳定的行政人格之后,由于某一时期所处的特殊环境使他原来稳定的个性发生变异继而导致人格分化,呈现出双重性特征。一般说来,只要自我张力适度,人格的双重性状态就有其相对的合理性。但如果自我的张力不能适度地保持正常,那么,人格的双重性倾向就会演变为非常态的双重人格或多重人格。具有这种人格的主体由于缺乏对一定道德体系明确而坚定的信仰,价值观念混乱,外现为多种面具,飘忽不定,其言与行、内与外、真实我与现实我、旧我与新我常常处于相互冲突的矛盾状态之中,不能实现自我整合和自我平衡。在现实生活中,那种表里不一、讲一套做一套、对上一套对下一套的人,就是这种人格的典型代表。这种双重人格状态还可从社会生物学角度作进一步的细分。比如:因社会角色变换需要而呈现不同的现实自我的“变色型双重人格”;因自我保护需要而打扮或伪装现实的自我的“伪装型双重人格”;因生存互利的需求而在互相的关系中作出人格上的让渡的“互利型双重人格”;因迎合社会各种情境的需要而作出拟态行为的“拟态型双重人格”。这些双重人格本身都是道德上的虚伪性的代名词,应当予以反对和校正。

自我分裂——病态的行政人格。病态人格是一种明显的反常人格。这类人格由于缺乏自我克服和整合的能力,自我分化严重,“真实我”与“现实我”陷入分裂之中,呈现出一种病态的品格特征和行为模式。由自我分裂而引起的病态人格虽然有着良好的智能,但缺乏道德情感和道德良心、理智,责任感与荣誉感匮乏,具有强烈的冲动性和攻击性,常常出现反社会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人往往自我偏执,心胸狭隘、报复心强,或狂傲自大、唯我独尊,拒绝别人的批评和监督,以权压人、恃势欺人,一副“老子我有权我怕谁”、“老子我有关系我怕谁”的无赖嘴脸,等等。自我分裂的极端则是自我的极度膨胀和自我的丧失,自我的张力超常而无法控制,对各种社会性规范有强烈的抗拒心理,往往不惜一切手段来达到他某种狂热、变态的目的,其行为常常表现出极端的反社会性或各种方式的自毁性。由于行政人员手中掌管着权力,极度膨胀的自我与失去控制的权力相结合,无论对己对人对社会无疑都危害巨大。历史上一切专制独裁者的变态行为、法西斯主义和恐怖主义丧失人性的罪恶行径,就是极端病态人格的典型表现。

二 与境界相关的行政人格类型

从人格主体把握必然、获得自由的发展程度看,行政人格可划为他律、自律、自由三种类型。

个体道德发展的总趋势是一个由他律到自律再到自由的过程。《薛文清公从政名言》中有这么一段话:“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次也。”它说明,廉洁从政者都已具有道德意识,但也有三个层次的高低之分:最低层次的道德意识只是被动勉强地接受法律的监督;中间层次的道德意识表现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最高层次的道德意识已经成为从政者的人格,使他超越于一切监督而达到自为的境界。这三个层次,反映了行政人格主体把握道德必然、获得道德自由的发展程度。

他律型行政人格。一般说来,处于他律阶段的个体道德人格都具有被动的特征,如行为不自由、靠外力推动,以权威的是非为是非,社会道德的外在异己性。或者说,当行政人员的道德意识中,道德义务和道德价值仅仅受外界支配而与主体的意向无关时,其人格类型就属于他律时期的道德人格。其特征表现为:“好”和“善”被严格地定义为“服从”;主体在行为中所遵循的只是道德规则的字面意义,而不是其深刻的内涵;他遵守道德规则是由于害怕受到处罚,迷恋某种来自外界的奖赏,即社会赏罚在他身上发挥了作用。这种情况在行政伦理学中被称之为“道德实在论”。在古人所讲的上述廉洁为官者中,那些害怕受到法律的处罚、丢掉官职而不敢违法的官员,如果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话,他就会在保住“禄位”的前提下“捞”上几把。至今在行政人员特别是某些领导干部中还颇为流行“行政工作中无良心可言”,打着“用好用足政策”的幌子,钻政策的空子,崇尚“绿灯超速,红灯绕道,无灯抢道”,便是受了这种理论的误导。显然,处在他律时期的道德人格是低级的、不完善的。尽管在行政人格的形成过程中,他律道德具有某种基础性价值,但是行政人员的道德人格决不应在他律面前止步。

自律型行政人格。行政道德不仅包含着他律,更主要的是自律。行政道德从他律时期向自律时期升华,核心是道德义务向道德良心的转化。所谓行政人员的道德良心,就是行政人员在履行社会职责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和正确的自我评价、自我调节和自我选择能力,它是行政人员应具备的各种心理因素在主体意识中的集中体现和有机结合。良心的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律性。良心对行政行为的自律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三个方面:在行为前,良心是对行政人员的行为动机起着选择机制作用的“指挥官”,它根据一定的行政伦理价值对行为动机进行自我比较和筛选;在行为进行中,良心是起着监督作用的“检察官”,它对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予以支持,反之予以纠正;在行为之后,良心是对行为后果和影响起着评价作用的“审判官”,它使行政人员对自身违背道德要求的行为产生强烈的自责和内疚,并进行自我调整。在道德良心的作用下,自律型的人格主体形成了高度的道德自我意识和明确的道德自我形象,有着成熟的道德自我评价能力、调节能力和选择能力。他们履行行政道德义务,与其说是遵守行政道德规范,不如说是服从自身道德良心的命令,是在用“自我立法”有意识地规范自己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虽然达到这一发展阶段的行政人员,其道德发展水平已经达到了相当高度,但“自我立法”或“自我约束”还不是行政人格发展的最高境界,必须经过主体长期不懈地自觉修炼、自我完善,向更高境界的人格层次——自由人格迈进。

自由型行政人格。这是行政人格在其发展水平上的最高境界,是一种“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的理想人格,其标志是具有高度的内在精神自由,即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对于其人格进入这一发展阶段的行政人员而言,行政道德要求作为必然,已经创造性地内化为他的自由意志,不再具有外在性和异己性的特征。如果说,处于“自律”阶段的行政人员履行行政义务,还需要“自我立法”的约束的话,那么,进入自由型发展阶段的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义务,已不再是“自我约束”而是“自我追求”了。因此,对于拥有自由人格的行政人员来说,他之所以遵守道德规范,不是出于“畏法律”、“保禄位”、“尚名节”的约束,也不是基于责任、良心的“自我克制”,而是出于对道德信念的追求,在不经意中以一种道德习惯和定势表现出来,没有丝毫的受约束之感。他把岗位责任和职务义务内化为自己生命活力的一部分,完全出于他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需要,变成他生存、工作和学习的内在动力,表现出充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热情。他唯一的追求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并在这种服务中满足社会公正的要求。这样,拥有自由人格的行政人员就达到了崇高的精神境界。值得指出的是,人格自由作为一种崇高的精神境界,是对外部必然性的超越。因而,对达到自由人格境界的行政人员来说,他的行为就不仅是从外部环境的条件出发,而更主要的是从自己的人格信念和人生理想出发。为了坚持人格信念,就不能单纯地遵循和利用必然性,有时候还要勇敢地冲破必然性的束缚。闻一多拍案而起,横眉怒对国民党的手枪,明知死亡威胁就在眼前,也宁可倒下,决不屈服。朱镕基面对改革难题,即使面对万丈深渊,也依然奋勇前行,“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种为了恪守人格信念而向必然性挑战的行为,是主体对现有的外部条件进行的批判考察和独立判断,表现出了超越于必然性的崇高的人格自由。

三 与角色相关的行政人格类型

从人格主体对社会角色要求的遵从程度看,行政人格可分为盲从—依附型、屈从—虚伪型、信从—忠诚型、自主—创造型四大类型。

在社会学中,人格是社会或某个团体中的角色特征,通过个体表现出来,即人格通常表现为角色人格,角色是人格的外在表象。人格与角色的关系是内在与外在的关系。行政人格作为一种角色人格,是在个体人格的行政角色化与行政角色的人格化过程中形成的。一方面,人格是由人的角色活动来塑造的,个体通过角色的地位、作用来体现其特性、展现其资格和实现其价值,使人格主体性在角色化的过程中获得发展;另一方面,人格又体现着主体对角色的认同,包括对角色要求的认同和对个体自我的认同。只有当行政人员的品质才能与行政角色要求一致起来的时候,他才是名副其实的行政公职角色的扮演者,成为主客体统一的完整的行政人格形象,否则就会产生角色依附或角色失真,甚至角色倒错。有鉴于此,根据行政人员适应社会角色要求的主体性程度,我们可以将行政人格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盲从-依附型。盲从就是不问是非、不辨真伪、不分善恶地消极顺应和顺从。盲从者的性格特征是毫无主见、麻木不仁、随波逐流。表现为缺乏对道德的知识性了解和规律性认识,没有明确的善恶观念和是非标准,也不具备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道德问题的能力;缺乏对道德的热忱渴望和孜孜追求,没有道德义务感和社会责任心,也没有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的要求;缺乏对道德的理智考察和慎重抉择,不懂“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崇高精神境界,常常受制于人,容易被困难和挫折所吓倒;消极听任某种异己力量的支配,教条主义似地照搬某种行为模式,丧失了道德自我。从盲从者的性格特征不难看出,盲从者属于依附型的道德人格。其人格实质是“试图通过把自己与他人捆绑在一起,而消除一个人的自我,逃避自由,并寻求安全”。依附人格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某些忠臣、义士那里体现得最为鲜明。面对封建宗法伦理的角色期待,他们几乎从未作过反思,就直接将“三纲五常”照搬过来,虔诚供奉,其代价是贬隐自我、剥夺人性,成为封建宗法伦理的牺牲品。由于盲从者缺乏主体性的发挥,只靠教条主义的、硬性的准则作为异己的力量消极入世,他既不可能实现自身的全面自由地发展,也不可能将其人格品质才能外化为一定的社会价值,因而也不可能作为独立的价值主体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2]。

屈从-虚伪型。屈从是指行为主体基于某种个人利益动因,迫不得已采取与角色规范相一致的行为。从行为后果看,对角色规范的屈从和盲从都有可能产生符合角色要求的“善行”,其区别在于:在“善行”的背后,盲从者基本上处于道德自我意识匮乏或缺失状态,而屈从者尽管有一定的道德自我意识,但其道德自我意识纯粹是受个人利益动因支配而产生的,因而是不健全、不自觉的。对于屈从者来说,他的道德认知过程仅仅表现为道德知识性地了解,远未达到规律性地把握。他的情感世界里仅仅有一些自尊、自爱色彩,从未产生过强烈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他的道德意志阶段也仅仅是为了个人私利的勉为其难,并非克服不合理冲动的勉力而行。所以屈从者的道德自我意识并没有上升到自觉、自愿、自律的程序,他在社会倡导的道德规范面前所表现出来的极力拥护和全力践履实质上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权宜之计。显而易见,屈从者属于虚伪型的道德人格。其虚伪性表现为口是心非、道貌岸然。这种人往往在口头上义正词严地声明自己坚定的社会道德规范立场,却在内心深处不满、不屑甚至不齿这种规范的制约和引导。他在公开场合、大众面前极尽善人之能事,却在背地里、私底下干着昧良心的勾当。当屈从者的功利心得到满足,又不必担心遭受惩罚时,他自然没有必要再选择“委曲求全”的生活方式,而毅然走向道德服从的对立面,一展自己的本来面目,这才是他真正的角色期待。显然,屈从者及其道德虚伪人格的存在,由于抹煞了道德作为精神需要和理想追求所特有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而容易导致道德规范的工具化和实利化;由于使善的德性产生了内在与外在的分裂,而容易助长伪善风气的蔓延;由于总是把个人私利摆在社会公共利益之上,而容易滋生利己主义倾向[2]。

因此,行政人员只有摆脱无知的盲从状态和无奈的屈从状态,理智地选择、追求价值目标,自觉自愿地遵循行政道德规范,从而实现善念与善行的统一,人格内在与角色外在的统一,才能实现从依附人格、虚伪人格向忠诚型人格、创造型人格层面的转变和提升。

信从-忠诚型。信从是指行为主体出于对道德规范的相信和尊重,将其作为行动指南的心理定势和行为倾向。忠诚人格和依附人格在行为上都表现出对道德规范的拥护和践履,但道德自我意识的有无和强弱造就了信从-忠诚人格和盲从-依附人格之间的截然不同。盲从-依附人格的依赖和寄托是不假思索的拿来主义和机械呆板的教条主义。他没有自我控制、自我教养、自我实现的愿望,在道德规范面前始终处于受支配、受摆布的地位。而在信从者的忠诚人格那里,他的依赖是道德情感上的真诚渴望,他的寄托是真实具体人生理想的归属需要,他与道德规范之间存在一种平等的共生关系。因此在依赖和寄托背后,盲从者的道德隔离感和角色陌生感与日俱增,拥有忠诚人格的信从者的道德认同感和角色亲近感则日渐成熟,进而拥有强烈的道德义务感和社会责任感。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人员的伦理角色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拥有忠诚人格的行政人员具有强烈的角色认同,树立了强烈的公仆意识,实现了公仆角色的人格化。一方面他认同公仆角色,把公仆看作是体现自己的地位和身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和实现自己价值的角色。另一方面,他认同公仆个体自我,把他所扮演的公仆角色看成是反映、体现和实现其自我,也就是把公仆看成一种自我,把公仆作为自我来接受。公仆形象在情感和认知上都对主体产生吸引力,使主体把公仆形象作为自我形象来接受,甚至渴望用公仆角色来看待自己,期待从公仆活动中产生出来的自我认同来看待自己。

自主-创造型。自主创造是指行为主体在对道德规范的理智接受、衷心信服、坚定执行基础上的超越和创新。理智接受意味着主体在对道德必然性的正确认识和把握之后,从应做什么、可做什么的道德反思中,肯定道德规范的约束作用和指导地位,从而摆脱了对道德毫无理性的依附状态,与盲从的生活方式彻底决裂。衷心信服表明主体在尊重规律的基础上,从人的生活能力、生活秩序、生活意义的实践理性出发,现实地赋予了道德规范生活智慧的价值底蕴,克服了以个人本位作为道德活动内在依据的狭隘和浅薄,同屈从的生活方式毅然挥别。坚定执行证实了人类社会实践活动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规范的能力,是主体投身于道德规范之践履的执著,也是主体献身于道德理想之实现的孜孜以求。超越创新,意味着个体虽执著于行政角色,但并不是对角色规范的机械化适应和循规蹈矩,而是行政规范与人的个性化发展的辩证统一。与忠诚人格主体自我意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信从和尊重情感所不同的是,在创造型人格主体那里,这种由衷的尊重情感已上升为坚定的信念,成为主体的理性、情感和意志的凝结,把主体的意志与行政道德规范的要求融为一体。坚定的信念促使主体将对行政道德规范的笃信不疑提升为执著的价值追求,又将执著的价值追求创造性地转化为现实的行政行为,而不仅仅囿于循规蹈矩,按章办事。为着道德理想他们全然不顾一己私利甚至不惜贡献自己的生命。这种品格正是创造者比其他行为主体更显伟岸、更为可敬的精神本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创造者属于一种极其可贵的道德人格,他们既是道德规范的忠实追随者和执行者,更是道德理想的坚定捍卫者和追求者,因而是道德精神的模范践行者和积极创造者,只有那些自始至终视道德为人生信念、以社会为本位、热忱关切和执著追求终极目的人才能够成就。

四 与政治相关的行政人格类型

从行政的政治特征看,行政人格划分为统治型、管理型、服务型三种类型。

行政人格是一定社会关系在行政体系及其行政人员行政伦理生活中的体现,其核心理念和价值强烈地受着社会结构和行政活动性质的影响。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和社会形态有着特定性质的行政范式,其行政道德表现出很强的政治性,体现在行政人员身上就必然呈现为行政人格的不同质态。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可以从政治学的视野,沿着统治行政、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的历史演进脉络,通过分析特定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个体行政人格的形成途径以及社会对行政行为表现的约束机制,对特定社会中行政人格的现实样态进行概括的描述。

统治行政人格。在国家体系缺乏分工的专制社会,由于政治、行政二者合一,行政就是政治,行政的功能在于依靠暴力和强制处理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此时的行政自身未得到充分自觉,行政行为只是作为政治的附属行为而存在,从不隐瞒为政治统治服务的职能特征。因而这一时期的行政人格具有十分浓厚的政治统治的色彩,我们称之为“统治人格”。其特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出来:(1)基本现实样态——君主和“父母官”。在封建社会等级结构之中,西欧国家的国王或教皇是最大的封建主,下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中国封建社会传统上官分九等,皇帝是“万岁爷”,自命为天子,“口含天宪”,“朕言即法”,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各级官吏是平民百姓的“父母官”,按照自上而下的权力等级序差,掌管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事务。由于传统的统治方式根植于家长制,“权威的行使者并不只是工作中的‘上级’,而是个人的‘主人’。他的行政职员主要不是官吏,而是个人的随从。行政职员与主人的关系取决于个人的忠诚,而不是官吏无私的职责观念。”[3] 在家国同构、忠孝合一的情况下,忠君与事上相伴,阿上与卑下相随,升官与发财相通,成为各级官吏的核心价值观。象骑车人一样“对在上者鞠躬,对在下者踩踏”,“三年知府事,十万雪花银”就是这种人格的经典写照。(2)个体人格的塑造途径——内圣外王。在中国封建社会,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所设计的个体通向理想人格的现实途径是“内圣外王”之道,即人格主体必备的内在德行足以资修养,外部成就足以资经世。具体而言,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强调个体通过自身的不断反省和修炼,达到圣人所具有的品格和德行,进而做官、入仕、参与家事、国事、天下事,从而把个人的道德修养与政治修为融为一体,为个体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指明了方向。(3)行为约束机制——宗教礼制。西欧封建制国家,世俗领主与教会相互勾结,政治、法律和道德逐渐成了神学的附庸或“婢女”。中世纪的欧洲各国,凡是违背《圣经》的言行都被列为“异端邪说”,都要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而在中国封建社会,一切违犯封建统治秩序的言行都被斥之为违背上天意志的罪过,表现在行政道德上,就是以封建礼教来指导和约束行政行为,“三纲五常”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道德信条。

管理行政人格。近代以来,随着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相分离、行政与政治相分隔,出现了管理行政模式。管理行政按照代议制民主体制、非人格化的法律体系、官僚制组织原则以及职业化的文官统揽公共事务,在实现统治者统治利益的同时还努力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此时,管理的职能越来越彰显出来,而统治职能则变得越来越隐蔽,行政的核心理念由统治转变为管理。在管理行政之下,个体的行政人格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出来:(1)基本现实样态——公务员。近代以来,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深入人心,强调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对权力的让度,组成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财产和安全,否则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政府公务员是人民选举或委派的政府权力的执行者,因此公务员必须竭心尽力为人民服务,向人民负责。总的来说,忠于国家、公正中立是管理行政的基本伦理原则,忠于职守、恪尽职责、廉洁奉公、处处维护政府的威严和威信等是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的重要规范。(2)个体人格的塑造途径——价值中立。近年以来,基于“政治与行政二分”的理论背景,行政在摆脱政治的纠缠而获得独立地位的同时,也走上了所谓“价值中立”的“技术主义”道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出现,则使行政的发展真正成了一个“独立的技术性”领域,充分体现了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性”。它要求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要排除个人偏见和爱好,保持一种客观、中立的立场。“重要的是制度、法规和正式职务,而不是个性;是公事公办,而不是个人关系;是技术专长,而不是心血来潮,一时聪明。”[4] 但是,韦伯基于“价值中立”的现代官僚制设计,以其“形式合理性”取代了“实质合理性”,使人的个性受到扭曲,官僚制下的每个人都变成了屈从于规章制度的“组织人”和“单向度的人”。(3)主体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否定“人治”,实行“法治”,强调依法行政。基于“人性恶”的理论预设和公务员道德要求与社会道德的相差相悖之处,现在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大都把行政道德上升为行政法规,以使行政道德比其它道德规范更强有力地约束官员行为。同时实行严格的行政监督,对品行不正的公务员依据法规予以惩处。值得指出的是,尽管资本主义国家重视行政道德建设特别是行政伦理立法,强调法律制度对公务员行为的约束作用,但基于资本主义本身“天然”的弊端和法规控制的逻辑悖论,腐败和官僚主义在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如影随形。“克林顿—莱温斯基事件”就是对资本主义国家公职人员行政道德呈腐化堕落状态所作的最好注脚。

尽管统治人格与管理人格有着明显的不同,但两者之间也有共同之处。其一,两者的根本价值目标相同,都是为了维护阶级统治;其二,外在约束机制都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其三,权力运行向度的单向性,即自上而下。在现实的公共生活中,统治行政已失去了生命活力,管理行政也已面临新的冲击和挑战,但统治人格和管理人格却随着历史文化的延续而在特定条件下被继承下来,对现实的行政伦理建设的影响不可低估。

服务行政人格。服务行政理念产生于从传统国家行政向“公共管理”转变的过程之中,出现在信息化、全球化和大众民主化以及政府统揽公共事务“不可治理性”危机的现时代,它强调公共事务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多样性和治理过程的民主化,体现了行政“公共性”与管理“科学性”的有机统一。因而,服务行政无论在合法性还是在社会资源方面,都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开辟了新的途径。服务行政的个体人格特征表现为:(1)基本现实样态——社会公仆。社会公仆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人员的定位。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经验时指出,公社的一切公职人员都是“社会公仆”而不是“社会主人”。做社会公仆,为公众和社会服务,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的本质特征,也是当今世界行政发展和政府改革的必然要求。表现在权力特征上,由于公共权力不再被政府所垄断,使得政府与其他公共权力中心之间不再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平等合作、依赖互动的新型关系。政府内部门也不再是单一的集权中心,而是根据不同层级的政府与其管辖的公共事务的关联性,建立分权自治、上下协作的多中心分级治理体系。这里,传统的公私二元对抗结构被瓦解,政府、市场、公民社会的功能实现了优势互补,传统的政府集权结构也瓦解,上下政府间更多的不是命令与服从,而是权责分担与积极协作。从角色与功能上看,政府不再是一切社会事务的“统揽者”和凡事亲躬的“划桨者”,而将重点转向依据民主原则进行规划、引导和“掌舵”。因此,公职人员必须依据其职务、职责和素质,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在评价机制上,更关注结果导向和外部评价,强调以公民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公共服务的标准,而不是传统行政模式下仅仅依据政治体系的要求高效执行和过程管理中的自我评价。(2)个体人格的塑造途径——民主合作。伴随公共事务治理主体多元化与治理工具的多样化,“善治”成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的追求。善治的本质特征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其衡量标准包括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参与、稳定、廉洁、公正等十个方面。它要求作为行政人员实现从权力本位到服务本位,从统治、管制到民主、合作的转变。在这里,民主不仅体现为维护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至上的追求情怀,更关注程序性操作。政府行政人员只有与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社会默契合作,才能真正实现民众的满意度。这就为行政人员塑造服务人格指明了方向。(3)主体行为的约束机制——行政道德化。“公共行政的道德化包括两个向度:其一,是公共行政的制度和体制的道德化,即在制度安排中有着道德化的合理规范,包含着道德实现的保障机制,同时,已经确立的制度又是有利于道德因素的生成和成长的,能够对行政人员道德修养的提高有着鼓励的作用;其二,是行政人员的道德化,要求行政人员以道德主体的面目出现,在他的行政行为中从道德的原则出发,贯穿着道德精神,时时处处坚持道德的价值取向,公正地处理行政人员与政府的关系、与同事的关系和与公众的关系[3]。通过以道德化为特征的约束机制和行政人员的道德自觉,使行政人员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方向,这是生成服务人格的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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