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朝西藏归属与领主制的演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明朝论文,领主论文,西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自秦汉开始就是一个以中央集权制为特点的多民族国家,入元以来进入高度发展阶段,这一特点尤为显著。中央集权制在历史上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广阔的社会基础。以汉族地区为主体的地主经济,边疆各少数民族的原始公社制末期或奴隶制,或领主制的经济,在统一的中央集权制下都能兼容并蓄、交错并存,既有互相影响,又有独自发展。即使在改朝换代后也不例外。这从元、明两朝对西藏的政策上可以看出某些端倪。元朝对西藏的统一和领主制建立起了积极作用①,明朝中央使西藏归属于明,给领主领地制以重大影响,领主制经济在西藏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明朝与以帕竹政权为中心的藏族地区大小封建领主关系怎样,西藏领主制经济在明朝统治期间有什么新变化、新特点,这是本文拟进行深入探讨的重点。
一、明朝治理西藏政策的阶段性特点
明朝皇帝朱元璋于建国之始,即十分重视统一边疆,屡次诏谕西南西北藏区投效归顺。西藏在从元改宗明朝时,顺理成章加以接受,几乎无任何阻力。在接近中原的藏族地区,由于少数忠于蒙古王室的蒙藏官员,意存观望,拒绝归顺,明廷才动用有限的兵力,进行了规模不大的战争。因此可以说明朝对西藏地区是成功地以和平方式完成了统一大业。西藏从此归属大明版图,明朝对乌思藏建立了牢固的主权关系。
明朝在乌思藏,乃至整个藏族地区的施政,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明廷诏抚,对归顺者封以官职,同时设置和调整建制。洪武二年(1369年),明廷发文诏示曰:“比岁以来,胡君失政,四方云扰,群雄分争,生灵涂炭。朕乃命将率师,悉平海内。民臣推戴为天下主,国号大明,建元洪武。式我前王之道,用康黎庶。憔尔吐蕃,邦居西土,今中国一统,恐尚未闻,故兹诏示。”②
明廷多次遣使赴藏族各地诏谕,对边远的原吐蕃地区尤为加意招抚。洪武二年,平定陕西后即遣使至藏族地区,告以中原易主,招谕诸蕃部归顺。次年明军攻克河州,左副将军邓愈“遣人招谕吐蕃诸酋”。同年五月,命僧克新等三人往西域招抚吐蕃,绘制山川地图而归。八月,遣通事舍人巩哥锁南等往西域招谕吐蕃,明廷还多次特遣使者前往藏区,深入吐蕃,招谕故元官员赴京朝见,接受新朝册封。
招抚从洪武三年即见成效,连续若干批元故官向明廷表示归顺。这些元故官只要交回官印,一般皆可封授相应官职,更换明朝印文。同年六月,地处今青海东部的何琐南普持元朝印牌宣敕至邓愈军前投效,明廷封以河州指挥同知。
洪武五年十二月,萨迦派摄帝师喃加巴藏卜响应招抚亲自进朝,明廷封以炽盛佛宝国师,对其荐举60名故元官皆授以官职,并下诏:“置指挥使司二:曰朵甘、曰乌思藏;宣慰司二;元帅府一;招讨司四;万户府十三;千户府四。即以所举官任之。”
洪武六年正月,帕木竹巴灌顶国师章阳沙加监藏(即帕竹政权首领第二代释迦坚赞),遣使锁南藏卜入朝。这是应招入朝的。当时朵甘内部有纷争,据河州卫奏,“章阳沙加,人所信服”,“朝廷若以章阳沙加招抚之,则朵甘必内附矣”因此朝廷特地招谕。章阳沙加本人虽然未来(可能因健康故,仅派使者入朝,章阳也于不久去世),但这次遣使入朝即表明帕竹正式归属明朝。
洪武七年,“炽盛佛宝国师喃加巴藏卜及朵甘行都指挥同知锁南兀即尔等遣使来朝,奏举赏竺监藏等五十六人”。皇上命“增置朵甘思宣慰司及招讨等司”安置。可以说这是一次机构的增扩。这次还赐给赏竺监藏等以封诰,足见明廷对效顺者的要求和期望。
洪武八年,“诏置俄力思(今阿里地区)军民元帅府、帕木竹巴万户府、乌思藏笼答千户所,设官十三人”。阿里纳入明的建置,标志全藏招抚任务的胜利完成。
洪武年间,对藏族地区大小官员和诸部首领,不论应招前来入朝的,或经荐举的,只要交回故元官印,表示效顺,不问辖地多大,属民多少,即可参照原有官职或旧有地位,按明廷建制封授官职和相应品秩。事实上,明初对元代的一套设置已有变更和调整。
明代在藏区的军事行政机构上,有较大变革。明初即废宣政院,废帝师制,废本勤的设置。又将内地和南方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卫所制度,推行于整个藏族地区。洪武四年(1371年)设朵甘卫指挥使司;洪武六年,设乌思藏卫指挥使司。洪武七年,“诏置西安行都指挥使司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升河州卫指挥司使韦正为都指挥使,总辖河州、朵甘、乌思藏三卫。升朵甘乌思藏二卫为行都指挥使司”。
洪武十八年对品秩有所调整:“定朵甘思宣慰使秩正三品,朵甘万户府、朵甘招讨司、朵甘东道万户府、乌思藏必力工瓦万户府秩皆正四品,朵甘塔尔千户所、乌思藏葛剌汤千户所秩皆正五品”。这是洪武年间,对官职相应品级的新规定。洪武二十七年,皇帝以旧的礼仪烦琐,命更定“蕃国朝贡仪”,规定朝见的服装与行礼,对宴会排次,“蕃王班次居侯伯之下”,其蕃国使臣及土官朝贺,“皆如常朝仪”。朝见活动作为法定的制度,与官爵品级是相适应的③。
这样,明朝洪武年间对藏族地区上自都指挥使,下至万户、千户、寨官等各级地方军政官员,都按有关都司卫所的建制进行了直接任免、升降和更替。
第二阶段,从永乐开始,明朝的多封众建和以教固政的政策进入了新的时期。如果说第一阶段以承袭元朝建置为主,只在设置军事行政建制上有部分变动的话,那么第二阶段则主要转向建立僧王为首的僧官制度。这就突破了元朝在藏族地区只封帝师和本勤,不封王的格局。
永乐年间,明廷建立了藏区的僧官制度。僧官分法王(实际有教区的教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禅师、都纲、剌麻各等级。永乐、宣德年间封授藏族地区不同教派首领以不同爵号、职位和品级,先后封授了阐化王(永乐四年封)、大宝法王、护教王、赞善王(以上永乐五年封)、辅教王、阐教王、大乘法王(以上永乐十一年封)、大慈法王(宣德九年封)等八个重要法王和教王。在藏族地区大批封王的决策和实施,是明朝对藏族地区治理上的一大变化,同时也表明明廷在包括乌思藏在内的广大藏区握有有效的治理权力。
元朝对西藏的喇嘛教,以依靠和扶持萨迦派为中心,压制其他教派。明朝从建国之初即摒弃了元朝支持一派、压制他派的做法,对各教派采取了一视同仁、不偏不倚的态度。永乐皇帝执政后,开始曾拟依靠和突出噶玛噶举。在与得银协巴(噶玛派黑系第五世活佛)会见时,据称他提出“务将一切宗派并入卿之宗内”,但得银协巴以“这不合世尊之心”为由,建议“按各宗各派之传统方式行事”④。永乐遂改为承认当时藏区的现实,承认各教派的原有辖区,依靠各派首领“化导其民”,因而连续封了许多番僧为王。明朝对册封僧王事,一开始就视为大事。《明实录》称:“旧例番僧封王者,赐诰敕并锦绮衣诸物甚备,又遣官护送至彼给授。”派官护送总有士兵陪同入藏,坚持就地封授,虽路途远险,费日持久,也在所不顾,足见事之隆重。藏区所封僧王,对西藏领主制有巨大影响,说明西藏领主在永乐年间,并未完全统一于帕竹属下,有若干相互平行的领主制系统(如仅乌思藏内即有直贡、萨迦和帕竹)存在,但是它们皆统一于明朝治下。
第三阶段,坚持原有僧王体制。自宣德九年封格鲁派的释迦也失为大慈法王后,明廷在藏族地区就没有再封僧王一级的高级僧官。对于藏区本土内的法王、教王、西天佛子、大国师、国师等,坚持在承袭时按明朝规定,需要明廷重新册封的,需审核,即使在父子、叔侄、兄弟、师徒间承袭,也从严掌握。
明朝在宣德以后,在册封僧王上曾有若干起落。开始封了不少住寺番僧为法王,如大善、大智、大通、大悟、大德等。但他们属京都等地大寺范围(如大慈恩寺、大能仁寺等),虽系番僧,但与乌思藏本土无关系。同时这些封赐已不具归效之政治内容,往往与皇帝对佛教信仰,即“与上诵习番经,崇尚其教”有关。皇帝随兴之所至,有时连封两名法王,最多时连封五位法王和许多其他高级僧侣。因此造成国库支付困难,只得“授供一律减半”。由于引起朝野非议,成化二十三年,又命从法王起,各降封号一二等。这类封授上的起落,与对乌思藏所封僧王无涉。对于宣德九年以前所封藏地高层僧官,皆无微词题及,甚至提出“一惟祖宗成宪是式”而加以遵从,直至明终。
总之,明朝中央对藏族地区治理权的恢复极为迅速顺利,在运用和行使上呈现出某些阶段性的特点。明朝一面沿用元代土司制度和以宗教化导其民,一面在具体建制上又加以变革,有所突破创新。如实行卫所制和僧王制就是突出例证。元朝长期派兵驻藏,明朝只在必要时才派少数官兵入藏,但政令仍能得到执行和贯彻;藏族僧俗上层入京朝贡,行旅如潮,这足以表明明朝对乌思藏的政策和治理是成功的,明朝对西藏的主权关系是牢固的。
二、明朝在西藏土地最高所有权的表现形式
关于东方封建时代主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曾指出:“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⑤。随着明朝在藏族地区主权关系的建立,土地国有制及其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即土地最高所有权也相应地建立起来。这种土地最高所有权的表现形式或包含内容,有以下方面:
1.大小官员和各派各部首领的原有官职和地位,必须在交回印信,表示归顺效忠的条件下,才能给以承认,准予承袭并封以明朝官职名号。明廷对册封加委的僧俗官员,从高级到低级,都要求按规定期限朝贡述职,要求“务遵朝廷之法”,在辖区代表明廷“绥镇一方,安辑众庶。”否则要受谴责和追究查办。如洪武六年诏谕:“近者摄帝师喃加巴藏卜以所举马思藏、朵甘思地面故元国公、司徒、各宣慰司、招讨司、元帅府、万户、千户等官,自远来朝,陈请职名,以安各族。朕嘉其诚达天命,慕义来廷,不劳师旅之征,俱效职方之贡,宜从其请,以绥远人。”要求“自今为官者,务遵朝廷之法,抚安一方。为僧者,务敦化导之诚,率民为善,以共享太平”。又如洪武七年给赏竺监藏诰书:“曩者西番效顺,为置乌思藏行都指挥使司,以官其长,使绥镇一方,安辑众庶。今复遣使修贡请官。朕如其请,特以赏竺监藏等为某官。尔其恪修厥职毋怠。”可见明廷对归顺者是有严格条件和要求的。
明朝中央不但对新封官员,而且对世袭再封官员也十分严格,对继承人要求上报,经审议后封委。帕木竹巴派从绛曲坚赞第一代始,在乌思藏腹心地区掌政,共计历经十一代(一说为十二代)⑥。除第一代绛曲坚赞纯由元廷册封外,从第二代到第四代,由明廷封为灌顶国师,从第五代扎巴坚赞至第十一代卓尾贡波止皆封为阐化王。明史资料既有各代册封的完备记载,又有帕竹首领派出使者对封赐谢恩或入贡述职的大量记述。其他各派各部首领,也都有受封和谢恩入贡的记录。这些记载都是反映归顺效忠于明廷的政治表态,具有重要含义。
2.明廷要求所封僧王和其他本土官员,都必须有辖区,有份地,或拥有固定的势力范围。
以所封三位法王为例:大宝法王的噶玛噶举派在今昌都地区、云南西北部和前藏的部分地区很有势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大乘法王的萨迦派在后藏有一定势力。大慈法王所属的黄教,在帕竹政权支持下,影响日益扩大,主要在前藏和后藏某些地区。此三位法王虽没有明确封地,但都有固定的活动区域和势力范围。有些史书正确地指出,修明史者忽视了这一点,称他们是毫无固定区域的“游僧”,“住居无常”是欠妥的。
至于明朝所封五位教王,他们各有份地,明朝对此是一种确认性质。如永乐四年,明廷封扎巴坚赞(《明史》称吉赖思巴监藏巴藏卜)为阐化王,其辖区占前后藏的大部分。永乐五年,馆觉灌顶国师宗巴斡即南哥巴藏卜被明廷封为护教王,其辖区在金沙江西岸的馆觉(今昌都东南贡觉县一带)。据考护教王是萨迦派的一支。永乐五年,明廷还册封灵藏灌顶国师着思巴儿监藏为赞善王,其辖区在金沙江东岸的灵藏(今四川邓柯县南)。馆觉、灵藏元时曾设都元帅府于此,明廷在两地封王,当与两地位置重要有关。辅教王南渴烈思巴,于永乐十一年受封,是萨迦派留下的都却喇章的一支,其辖区在雅鲁藏布江上游的思达藏(今西藏吉隆县一带),封地最远,明朝永乐年间派员访藏时,赠送与法王相等,以示优厚。阐教王属直贡噶举,永乐十一年受封,辖地在今墨竹工卡和旁多地区,地扼农牧交界区。五个教王各有一片份地和辖区,在绛曲坚赞去世后,他们互不统属,但都臣服投效于明廷,接受明朝册封,成为明朝官员,各自治理其辖区。
明朝对西藏大小领主封官定秩时,因为他们各有辖地,因此不再另给俸禄。掌岷州卫都指挥佥事后能上奏朝廷:“臣又自立功,升授指挥使。宣德二年以土官还岷州,征松潘有功,升都指挥佥事,掌岷州卫事。土官例无俸给,臣父祖旧有田地、房屋、水磨,今悉为人占据,乞令还臣,以代俸禄。”宣德四年,皇上谕批尚书郭敦说:“今文武官皆有廪禄代耕,而土官无俸,固当给田土,况是其父祖旧业。悉令还之。”从中可见明廷对土地处置的权力,同时也可见明廷对土官以土地代俸禄的肯定态度。
关于对乌思藏所封职官的辖地有无和地望四邻情况,后来就要求查清后才能封授官职,因为封官职即预示对辖区统治的认可,对僧官也要求问清住坐情况。洪武初年,琐南兀即尔被授以朵甘卫指挥佥事,当时曾就土地侵占事上奏朝廷:“影堂寺并昔兀扎束之地,请如旧管辖,及禁边人,勿侵扰咂卜伦等地,俱乞护持。”皇帝下诏如文办理,并给与护持。可见涉及土地事,明廷拥有无上权力,可以令行禁止。
以上情况表明,明朝对于僧俗大小官员拥有辖区土地,颇为重视,并以此代作俸禄;多次敕令保护僧俗土官拥有的权益,遇有土地纠纷也行使权力,予以裁决。
3.对藏族地区各地大小领主和属民,要求贡马作赋。强调“民之有庸,土之有赋,必不可少”。朝廷拥有征发人畜,课以赋税之权,是明朝对包括乌思藏、朵甘思在内的土地、牧场等拥有最高所有权的重要证明。
洪武十六年,敕谕松州卫指挥佥事耿忠说:“西番之民归附已久,而未尝责其贡赋。闻其地多马,宜计其地之多寡以出赋。如三千户,则三户出马一匹;四千户,则四户出马一匹,定为土赋。庶使其知尊君亲上奉朝廷之礼也。”这里所提贡马依据,似乎是以户为准,而户数上又有伸缩灵活,允许有差异。但今后一律要向明廷贡马是肯定的。
洪武二十五年,“遣尚膳太监而聂、司礼太监度童,赍敕往谕陕西河州等卫所属番族(时朵甘、包思藏等卫属河州行都司管辖),令其输马,以茶给之”。实为明朝步入“茶马互市”之始。洪武三十一年,“曹国公李景隆还自西番。先是,命景隆赍金符往西番,以茶易马。凡用茶五十余万斤,得马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八匹。至是还”。从此事中也可见洪武末年,所索马匹与所给茶叶的互易比价。以后则规定以马匹的不同等次,给以数量不等的茶叶。
明廷实行征马后,为防止“假借朝命,实行暴征”,颁以金铜信符为准。早在洪武二十六年,就遣使往西凉、永昌、甘肃、山丹、西宁、临洮、河州、洮州、岷州、巩昌缘边诸番,颁给金铜信符,敕谕各族部落说:“往者朝廷或有所需于尔,必以茶货酬之,未尝暴有征也。近闻边将无状,多假朝命,扰害尔等,使不获宁居。今特制金铜信符,族颁一符,遇有使者征发,比对相合,始许承命。否者,械至京师罪之。”金铜信符,上刻“皇帝圣制”,左行刻“合当差发”,右行刻“不信者死”,每块一半交各部落头目,一半存于北京。去征易马匹人员必出示信符,两半相合,才准征集。此实为明廷杜绝滥征扰民之举。实行贡马制度,后虽发展为茶马互市,互市以示朝廷优抚边疆藏区之意,贡马则是对边民征赋中的大项,也是体现土地最高所有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4.要求在全藏地区(包括乌思藏)恢复和重建驿站制度。古代吐蕃时期,青藏高原上就有传递信件、输送人员货物的驿站制度存在。吐蕃王朝崩溃,这一传输系统也即废驰。蒙古势力入藏,结束了藏区四分五裂、割据称雄的局面,使西藏统一于元廷管辖之下。元廷在藏区推行了驿站制度,为此还三次派员入藏清查人户(其中包括查土地、牲畜等),实行编组“马头”和差岗的派差制度。元末乌思藏与其他藏区一样,因战乱频繁,元朝中枢遥控无力,驿站也一度陷于废驰之中,给内地与藏区往来联系带来因难。从帕竹派第一代绛曲坚赞所书《朗氏家族史》来看,在他当政时期,这种差岗制度仍在实行,看来废驰间断可能仅有四五十年时间。
明朝在统一藏区的大业完成后,驿站的重建就显得尤为迫切重要。明永乐五年(1407年)三月,皇帝谕令帕木竹巴灌顶国师阐化王,同护教王、赞善王、必力工瓦国师、川卜千户所、必里、朵甘、陇答三卫川藏等族,复置驿站,以通西域之使”。为了及早恢复前后藏以及接连汉藏地区的驿站,明廷多次派遣大臣前往藏区检查和落实。在上述谕令发出不久,永乐皇帝便“敕(陕西行都司)都指挥同知刘昭、何铭等往西番朵甘、乌思藏等地,设立站赤,抚安军民”。永乐七年,“命陕西都指挥同知何铭等六十人,往乌思藏等处分置驿站”。永乐十二年,又遣中官杨三保赍敕往谕阐化王、阐教王、护教王、赞善王以及诸处大小头目,“令所辖地方驿站有未复旧者,悉如旧设置,以通使命”。
驿站的恢复和重建,是关系广大农牧区居民负担差役的大事。明廷为了减轻驿站马匹困难,于下令恢复之始,即以征发之马或军马拨给差民使用。如在永乐的谕令中写道:“令洮州、河州、西宁三卫,以官军马匹给之。”对入藏的公务人员,在旅途中一律发给驿站“道里费”,以解民困。
经过多年努力,藏族地区的驿站全都得到恢复。如《明史》所述,“自是道路毕通,使者往还数万里,无虞寇盗矣”⑦。这个关系到整个高原的经济和政治运作,关系到藏族与中原各族交往的巨大工程,是按照明朝中央诏令恢复的,表明了明廷对西藏高原握有土地最高所有权和明廷政令的畅通有效。
5.对藏族地区居民,不问僧俗上下,皆为大明臣民,一视同仁,不加歧视,施以仁政或德政。
洪武初年,明廷诏谕中即书:“我国家受天明命,统驭万方,恩抚善良,武威不服,凡在幅员之内,咸推一视之仁。”在赐给前述赏竺监藏等诰文中说:“朕受明命,君主华夷。凡诸施设,期在安民。是以四夷之长,有能抚其众而悦天心者,莫不因其慕义,与之爵赏,以福斯民。”所说“幅员之内,咸推一视之仁”,就是明确地把乌思藏等藏区置于明朝版图之内,无论何族何部何民,一律平等对待,不加歧视。“凡诸设施,期在安民”,就是在藏区的设置建制和措施,目的在于安定民众生活。所说“四夷之长,与之爵赏”,也是有条件的,即“能抚其众而悦天心者”,最终目的还是落在“以福斯民”。明朝在施政治理上,能以这些要求为出发点和标尺,显然会有利于加强藏区僧俗人心的归向,有利于巩固朝廷与藏区的关系。
明廷在实行征马和复置驿站后,对于逃避赋役的,一般皆能体察民情,宽宥处理。如正统元年,“西番禅师结瓦端竹星吉言:本地所差进贡人户逃移异地,以避赋役。”明廷知晓后,即敕谕“赦其逃避之罪,俾各复业”。还有更具体的事例,如洪熙元年十月,“罕东卫土官指挥那那奏:‘所属番民桑思塔儿等一千五百人,例纳差发马二百五十匹,数年多逃居赤斤’。”皇帝闻后谕行在兵部尚书张本说:“此初失于抚绥,致其逃窜”,即令“差人同那那往招抚令归,无责其过,旧所负差发马悉免之”。
在有灾年份,实行减免和延缓。如宣德七年,经西宁都督同知刘昭上言:“缘今年畜牧多疫死,且番地苦寒,请俟来年征之。”后又奏安定、罕东二卫路远未纳,亦请俟明年征之。明廷对此类请求,皆能体恤民情,“悉从之”。
对于受卫所官员扰害的番民,逃走后的土地房屋谕令当其返回时仍应归还。洪熙元年七月,皇上谕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说:“近闻卫所官,扰害非一,致其逃窜者多。今虽赦宥复业,其居宅、田土已为豪猾占据”。今后对逃走者,“惟令本卫经历司代管”,再有“凡产业为人占据者,皆令追还”。这样对产业的处置,有利于逃走返乡者恢复生计,重操旧业。
以上所述的五项内容,足以说明明朝对乌思藏在内的广大藏族地区的土地最高所有权,具有实在内容,并非空泛之语。与元朝相比,有若干明显区别。
首先,元代忽必烈封其第七子奥鲁赤为平西王,以藏区(含乌思藏)作其份地,直至终元之世,西藏地方的事务纠纷也多由诸王入藏处置。但明廷却没有把藏区封给自己的王子,这就排除了皇族的占有,而实行更严格的国有。明廷甚至严禁皇系子弟干预边事,否则要受谴责治罪。如晋王曾赐阐化王衣物,阐化王将此事上报朝廷,皇帝即斥责晋王违背廷训,并责备其臣仆不谏失职之过失。元代镇西武靖王搠思班子孙归顺后,明廷以优抚为名迁其家室到南京,藏区不再作为其份地,这无异于釜底抽薪,彻底割断了藏区与蒙古王室的领属关系。
其次,明朝在藏区实行封王制度。其中以乌思藏受封法王与教王最多。从永乐年起,以万户名不符实,废万户制,在各派辖地实行封王。这也是一反元制,元朝在藏区不封藏族僧侣为王,只封自己蒙古王室子弟和入尚元室公主的萨迦后人。明廷对各僧王封赐的封文中,虽未直接一一注明封赐辖区地望,但是由于承袭元朝的土司制度传统,实际等于承认其对原有辖区和领地的权力,具有以土地代替俸禄的含义。
再次,元朝为了设置驿站和确定差赋,曾三次派员入藏清查户口,明朝没有进行这类清查。明朝在谕令恢复驿站后,仅派官员督办,在具体恢复工作上主要依靠藏区大小首领,实行了较为彻底的编岗制度,即主要以土地和牲畜编成差岗,作为支派差役的计征单位。明朝从元朝的以户编岗改为以土地(牧区以牲畜)编岗,前进了一大步。
最后,从明代后期来看,明廷对所封藏区僧王和其他军政官员的辖区领地,进行了一定考察和干预,强调僧官明确住坐地方,有时派员入藏加以勘查。为杜绝入贡人数过多过乱过滥,实行牌照“勘合”制度,尤其在驿站恢复后,更加注意土地辖区的变化。除了藏区入贡外,朝廷经常派出钦差使者入藏封授,也需与各辖区的驿站打交道,更不得不掌握辖区属主的变化。
总之,土地最高所有权是主权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没有巩固的权力,要想在如此广阔的地域内,凭借一纸命令推行政令,推动驿站的恢复,那是很难获得成功和贯彻的。明廷册封和谕令的权威性,是藏区大小首领所普遍承认的,因为他们也需要中央王朝的支持,以巩固其地位,提高和增强其自身威望和力量。
包括乌思藏在内的藏族地区,由元归顺明朝的完成之日,同时也就是明廷对藏区土地最高所有权建立之时,两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这种经济上的权力,具有政治内涵,是主权关系的重要方面和内容。
三、乌思藏领主制在明代的发展变化
封建时代土地关系具有等级结构的特点,从明朝在藏区(含乌思藏)的最高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中可以明显看出。最高一级是国家掌握的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它与国家主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依属于土地最高所有权的是乌思藏的高一级领主(他们有时是一位,有时是几位)的土地所有权。这类领主可以用世袭形式将领地封给其家臣,也可以以流官形式任命地方(宗或庄园)的官吏,这两者都是有条件的,即必须对领主表示忠顺或立有功劳。事实上,此最高一级领主本身,对土地也是有条件的占有。他们对国家必须归顺效忠并按法规履行贡职等义务。本文拟以帕木竹巴时期乌思藏领主制的变化和发展,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比较。从中可以看到它与元代萨迦时期领主制的不同以及明朝对其影响。和萨迦相比,帕竹派领主制有如下几个显著变化和特点:
其一,帕竹派的领主制关系,是在连绵不断的兼并战争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13世纪60年代,西藏正式归属元朝,纳入元朝版图。元朝主要依靠和扶持萨迦代表元朝中央管理西藏。这是以强大的元朝作后盾,把各地大小割据势力统一置于帝师和萨迦本勤的直接管理之下。正如帕竹首领绛曲坚赞所说的,“蒙古的势力达到那里,萨迦就统治到那里”。萨迦派无力用武力统一西藏,没有以战争兼并其他地方势力,故其家臣或属下没有因战功而受封为领主的。因此,萨迦时期的领主,基本上按原来分裂割据的格局,按当时各地酋长、大私有土地者、残存的吐蕃王系贵族后裔、寺庙高僧等的原有辖地,由元廷颁赐封文或敕令,承认其世袭和享有。有时的十余万户可以说都不是出自萨迦的家臣。元廷除承认各自原有辖区外,还直接封赐给各个万户以某些土地,或调整其领地。
元末西藏地区展开了一场兼并战争,帕竹派绛曲坚赞成为胜利者,对西藏的短暂统一起了积极作用。他一面争取到了统管乌思藏路面的合法权力,被元廷封为大司徒,一面又大封其有功的家臣家仆,从而建立了帕竹式的领主领地制度。帕竹一开始就强调家臣对帕竹的效忠和战功问题,绛曲坚赞尤其强调要选用“忠于政权,勤勇精进,善于理财的家臣”。从绛曲坚赞开始大封了若干有突出功绩的家臣,著名的有列巴·仁钦桑波(意译为宝贤)、霍尔·匈努桑波(童贤)、和仲勤·扎巴桑波(称贤)等⑧。受明廷首次封为阐化王的扎巴坚赞(为帕竹第五代首领),也封了不少领主大臣。
在帕竹末期阐化王扎西扎巴仍有封臣之事。如史称藏王进军藏中熊波惹等地,霞巴与格登巴·索朗投效,二人皆受藏王封赐,霞巴封为觉摩隆与积雪约茹之茹本,格登巴封为德勤所属大江南北寨主。后来索朗子惹鲁拉松,又大败仁邦,藏王赐号以索朗嘉波(意为福王),给以重赏⑨。这样大量分封家臣的情况在萨迦当权时期,是绝无仅有的,这是西藏领主制方面的一大突出变化。
绛曲坚赞在反对萨迦和诸万户的迫害和兼并中,最初兼用了上诉和武力两种手段,但最终还是以战争方式迫使各方就范和归附。其中有的万户割让领地,送子为质,如刹巴;有的立誓听从帕竹命令,如直贡;有的领地被剥夺尽光,如雅桑;有的万户长由帕竹派人担任,如曲弥。帕竹兼并胜利,使不少万户变得无力对抗,有名无实,甚至从此在历史上消失。在帕竹的强有力的打击下,连萨迦本勤等人也都唯帕竹之命是从,表示附属关系。可以说,绛曲坚赞是利用了元朝衰落和萨迦内讧削弱的时机,胜利地实现了西藏短暂和有限的统一。
帕竹第二代首领释迦坚赞归属明朝时,乌思藏的形势仍是绛曲坚赞所奠定的。但是因释迦坚赞是“一心于宗教,少理政事”的高僧,故此时帕竹实际控制又有所减弱。有些万户(如直贡)逐渐复苏,经过入朝,仍得到明廷的敕封。当然明初设置的13万户府,已非元代的13万户,其中乌思藏的仅占一部分,还有朵甘的若干万户。某些地方势力,如江喀孜巴、拉甲日巴等,都一度归顺帕竹。
明代永乐年间大封僧王。明廷一面承认帕竹的为首地位,一面也承认其他地方势力的地位;一面册封帕竹为王,一面对其臣属也另有封委。因而出现了对帕竹的领主制关系上或平行或依属的复杂局面。
其二,积极推行庄园制,以巩固帕竹政权,进而巩固领主领地制度。元代以前西藏已有少量庄园建立。入元以来,庄园建立增多,但与村落比仍占少数。在帕竹辖区,庄园建立也日益增多,经多吉贝(金刚祥)建立的记于史书的就有12个。绛曲坚赞掌权时期,庄园建立较快,据《黄琉璃》一书所记即有10余个。绛曲坚赞说:“战而胜之的好处是统治全部疆土,攫取所有百姓,在边境(系指帕竹辖区的边缘地方)建筑谿卡,扩展地盘”;同时可以“聚敛和增多进项,维持政权靠他们”。这里指出了建立庄园可以适应战争需要,巩固胜利成果,扩大地盘,奴役村民,摊派差役,达到最终巩固帕竹政权的目标。
在用人管理和经营庄园方面,绛曲坚赞提出要选用“忠于政权,勤奋精进”的家臣。对管理帕竹庄园的庄头,要求他们知道“点滴积累,集中使用”。一面提出限制“老少任何人,三年之内不得攒私房”。“俗官不得在属民地区享有超过俸禄的食物—一肉类和糌粑。官寨不得用没有印章的字条征派食物和乌拉”。一面要求寨官,“应借口官寨所需每十天征收少量差税以充实官寨”。他还提出要及时调整和撤换不称职者,强调不可“人浮于事”,不要“大批愚蠢无能,游手好闲的庸材”。对于“懦弱无能遭人闲话谴责的”,应让其“交出权力”。
帕竹政权的后继人继承了上述绛曲坚赞的发展庄园的传统做法。后来许多庄园因地势重要,经营有方,多升格为“宗”一级的大谿卡。如内邬、扎噶、桑主则等,都是由庄园发展为“宗”,连名称也依旧保存。
其三,元末明初差役制度的演变。元代中央王朝和萨迦政权有在全西藏征调人力物力的权力,驿站差是征调中的一个大项。元廷三次派出官员,入藏清查户口,规定差役负担,就是为了使所建驿站,能适应元廷派遣官兵在西藏执行任务的需要。在清查户口清册和若干史书中已有由霍尔堆穷(小户)编为大户和马头的记载,也已有土地牲畜编为差岗的记载⑩。这时的霍尔堆穷与后来的堆穷有所不同,他们实际上就是支应驿站差的差巴(11)。
元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类官员和军队,穿梭往来于驿道上,有的在某地停留一住就是数月甚至逾年。他们的行旅生活所需,皆由藏民支差提供。这类差称外差,数量大,种类多,连一些地方势力的首领、大小头人,眼看辖区属民被搜刮殆尽,也愤愤不平,为此也经常引起矛盾和冲突。当时发生了几名万户长联合起来驱赶白兰王索南尚波及蒙古公主一行的事情,就是一个突出例证。
繁重的差役给农牧民带来了极大的苦难。绛曲坚赞曾指出:“王室(成员)、司徒院使、蒙藏本勤、都元帅、(镇西武靖)王和公主等,铺天盖地浩浩荡荡来西藏,逢人便征乌拉差,每次征派一百(人畜)尚不够。”下属的胥吏也在为虎作伥,为害百姓。他指出:“征收内外差役的胥吏(即低级官员),催收柴草乌拉的胥吏,催派土建徭役的胥吏,催收行人支乌拉的胥吏等人,索取食物无止境,使得百姓流亡。”当时在差巴之上还有一定数量的“撒巴”。他们掌管派差事宜,代上面催派差役。绛曲坚赞指出:“撒巴逼迫得百姓贫穷破产,有的(差巴)将差岗地退还给谿卡,差巴流离失所,孤身漂泊。”
元末萨迦权威丧失,乌思藏处于混战中,尽管帕竹最后取得胜利,但大小驿站也从此废驰,这无异于交通命脉的中断。
明廷从洪武始即十分重视驿站的建置。洪武十六年,“松州卫指挥佥事耿忠言:‘臣所辖松潘等处安抚司各簇长官司,宜以其户口之数,量其民力,岁令纳马置驿,而籍其民充驿夫,以供徭役。’从之。”洪武二十五年,皇帝以“马驿相去甚远,马乏而人易困”,命兵部同右军都督府“遣官相度,凡百二十里以上者,中增一驿,以秦河二州所市马分给之”。这样,“自巩昌凉州达于甘肃,增置延来第二十九驿,驿置马三十匹”。洪武年间,在接邻汉区的藏区,驿站已有恢复重建之势。
但大规模的恢复和重建驿站,当是在永乐年间完成的。永乐五年,谕令帕竹为首的诸僧王和各地大小僧俗官员,恢复和重置驿站。明廷为此先后派出官员数批,进入藏区督办。从此各地区普遍以土地或牲畜编组差岗,支应驿站差役。明廷在有条件地区,以拨给马匹等方式,加以支援。因此可以说在清代前,西藏的差岗制度,几乎是遍及藏区农牧民间的一种差役赋税制度。
外差仅次于驿站差的是兴修寺庙的差役。喇嘛教在明代发展迅速,各教派纷纷建寺,大兴土木,不少著名大寺都始建于明代,如格鲁派的四大寺,噶玛派的羊八井寺等。虔诚的世俗大领主给兴建寺庙以大量资助,但人力和物力最终仍落在村民牧民头上。与元代相比,明代建寺数量多,工程大,所需徭役也繁重持久,这是时代乌思藏差役上的一个显著变化。
其四,农奴制的等级关系法典化。早在9-10世纪奴隶制关系解体和封建制经济关系形成时期,农奴制关系就应运而生了。一方面许多村民或部民,日益变为大小村落和部落首领的属民,由人身依属于村落或部落集体,转为附属于头人。丧失自由的农牧民,被逐渐套上人身奴役的羁绊。另一方面许多处于奴隶地位的奴仆或战俘,身份逐渐向农奴转化,成为劳役租的承租者。这两类人从一开始就进行斗争,反抗对他们的种种压榨。至元代时,这种压榨已相当普遍和沉重,元代萨迦帝师以奉皇帝圣谕名义,多次发布文告,一面重申元廷所封僧俗领主的领地(包括百姓、土地、水、草、牲畜等)应严加维护,不准他人以强力侵占;一面勒令文武官员对寺庙百姓等,不许滥派差役,索求供应,强行放债,以维持百姓正常生活。要求农奴们安居原处,不许逃亡和投靠新主人。这些文告力图以命令形式规定和凝固各方的关系(12)。
明代虽没有令文直接涉及领主及属民的依附关系,但却在册封诰敕中责成受封僧俗官员,要“化导其民”,“抚治番人”,“绥镇一方,安辑众庶”。明朝实行多封众建政策,在给地方以较多自治方面,远较元朝为多。不但对这类领主与属民关系,不作直接干预,甚至进入内地的使者有违法乱行者,有时也交回原地责成其属主处置(13)。
元末帕竹派取代了萨迦地位。绛曲坚赞一度统一了乌思藏腹心地区,成为乌思藏的最高领主。他在《朗氏家族史》中揭示了萨迦时期长官占有奴仆的严重情况:“当时一个长官家下的仆人有一千,长官各自在本职官位上逞能竞赛。”这个数字的确令人吃惊。他痛斥那种不顾差民死活而横征暴敛、滥施刑罚的恶主。他说:“有人却将乌拉折合为黄金和青稞私自收取,还呵斥和棒打诚实差民,每天殴打十余次之多。乌拉苛重,百姓逃亡,他们却加倍聚敛,以示惩罚。”用刑罚逼人支差,发展得极为严重。在帕竹自己的属地内,也有官逼民反,官民对抗的现象。
绛曲坚赞面对如此严重的情况,主张对领地内属民要薄赋轻徭,让他们能生存上去。他曾做了一些改革,将许多差役合并为一项。“从前乌拉数不清,现今每户仅支一项差,军差情况也如此,没有必要叫苦不绝”。多种差役变为一项,是否每户以一人支常年差来代替,详情如何难以了解,同时在多大范围内实行也难以考证,但至少这是绛曲坚赞实行减轻属民负担的一种尝试。帕竹兴起后的80年间,出现了太平盛世,与此济民措施当有一定关系。
绛曲坚赞在把农奴制的等级关系法典化上,比萨迦前进了一大步。他在遗训中强调:“人有上下之分,老少尊卑之别,对在位的执政者,不要轻慢,而应遵从命令。”他还修正了萨迦时期受蒙古影响制订的十三法,依吐蕃时期十善法戒制订了十五法。他反对“严驰随意,尊卑不分”,在诉讼和判刑上主张依法治罪,但仍要以等级高级作为裁决量刑的标准。
帕竹第五代首领扎巴坚赞首次受明永乐皇帝封为阐化王。他重定法例,崇倡礼仪,一是将绛曲坚赞时的流官制改为世袭制。如《续藏史鉴》所称:“王所统属诸寨酋主,皆赐世袭”。二是严格官职品级的服饰佩戴,以别贵贱高低,即上书所述“斯时则尚以服饰而别官职之高下,佩耳严以定品位之尊卑”。这就把上层的等级制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其五,提高宗的建制,使之成为高于庄园的一级行政机构,以完成“军民通摄”职能。
元末帕竹趁胜利之势,先后在乌思藏建立了不少宗(相当于县)。这是帕竹的突出政绩之一。宗的建立加强了对日益增多的庄园和村落的管理。同时也加强了帕竹对各地的控制,成为监督管辖归属帕竹的诸万户残存势力的据点。东噶·洛桑赤列在《论西藏政教合一制度》一书中指出:“元朝皇帝封绛曲坚赞为大司徒,赐给他世代承袭掌管西藏地方政权的封诰与印鉴。随后他逐步兴建了日喀则宗、内邬宗、扎嗄宗、穷结达孜宗、尼隆孜宗、雍仁崩宗、加芝哲古宗、沃卡达孜宗等十三个大宗,并制定了各宗长官三年更换一次的制度。”
帕竹初期对宗一级官员的任命,是流官性质的,而对辖区庄园领地既有世袭性质的封赐,也有流官性质的派人管理。在扎巴坚赞掌权后,才将宗本流官制改为世袭制。
入明以来,明朝在藏族地区推行卫所制度,在建制上重要官员由明廷中央直接封委。洪武七年谕令:“各官公勤乃职,军民乐进,朕甚嘉焉。尚虑彼方地广民稠,不立重镇治之,何以宣布恩威。”因此升朵甘、乌思藏为行都指挥使司。与元朝不同,明朝始终未派军队驻西藏。明廷大批任命地方僧俗首领,许多重要的大宗宗本被委以军政要职,以“军民通摄”方式抚绥辖区。
由于可“自通名号于天子”,许多由帕竹所封的重臣如宗本等,早就入贡明廷。史载,永乐六年,牛儿宗(也称列伍)寨官喃哥藏卜等遣使来朝,贡马及方物。永乐十一年(1413年),置牛儿宗寨行都指挥使司,以喃葛监藏(即六年入朝的喃哥藏卜,藏文音译应为南喀桑波,属宝贤家族)为都指挥佥事。其子喃葛班绰儿于宣德元年,经明廷册封,袭其父原职。永乐十四年,设西番领司奔寨(仁邦宗)行都指挥使司,授喃葛加儿卜(音译南喀杰波,系仁邦巴家族)以诰印,封为昭勇将军。宣德年间,子诺布桑波受封,承袭仁邦宗行都指挥使司的都指挥佥事,仍为昭勇将军(品秩三品)。
再如公哥儿寨(即今贡噶宗)寨官忍咎巴和扎葛尔卜寨(即扎噶宗)官领占巴,宣德元年经明廷封为都指挥佥事,并加赐昭勇将军称号(14)。据考忍咎巴为吐蕃大臣吞米桑布札后代,其父朵尔只札什(多吉札西,意为金刚吉祥),元末曾为帝师贡使,元帝授以都元帅之职。忍咎巴为帕竹的大臣,驻守于贡噶宗,始终臣附明朝。领占巴(藏文音译仁钦贝,意宝祥)也是帕竹阐化土重臣,其父仲勤·协饶扎喜(意为慧吉),当绛曲坚赞与雅桑万户诉讼时,曾赴元廷上诉,因功得扎噶为世袭封地。领占巴袭职寨官后,得升明都指挥佥事。乌思藏寨官中任都指挥佥事的为数甚多,品秩定为正三品武职。此类武职,按明廷规定均许世袭。由元末绛曲坚赞创建宗本流官制,到扎巴坚赞时变为世袭制,当与明廷这一体制有一定关联。
上述寨官册封表明,属于俗官系统的领主官员,虽是帕竹所封家臣,一旦经明廷封以命官后,他们具有更威严的身分,他们也要按规定向明廷入贡述职。明廷对宗一级宗本的册封,必然会提高宗一级机构的权威和地位,有助于加强管理辖庄园和村落,巩固农奴制的社会秩序。
从乌思藏领主制的上下关系看,明朝对乌思藏的主权关系,在经济领域的表现首先是明朝中央拥有最高的或集中的土地所有权。明代帕竹时期领主制经济关系有若干显著变化和发展,这些与明廷治理政策也有一定关联。明代对乌思藏没有使用和派驻军队,但其多封众建,允许自通名号于天子的政策,使包括乌思藏在内的广大藏区大小僧俗首领,争相入朝,建立密切的臣属关系,其入朝人数之多和次数之频繁,远远超过元代。这虽与明廷优渥重赏有关,与藏族僧俗首领争取封官封爵以巩固其领主地位有关,但也反映了人心归向和历史的潮流趋势。明朝在任用地方各部力量“绥抚一方”和僧侣教化上,实现了封建时代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目标,在巩固明朝与乌思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联系上,作出了突出贡献,其功绩是应予充分肯定的。
注释:
①请见拙文《试论西藏领主制的形成与演变》,《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3期。西藏系清初才出现的地理名称,它包括元明时期所称的乌思藏、俄力思(阿里)和朵甘的康区(今昌都地区)在内。乌思藏是卫藏的藏语音异译,指前后藏,也可泛指西藏地区。
②《明实录藏族史料》,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本文所有引文,非文言的出自《朗氏家族史》,文言的出自此书,不一一注出。
③《明会典》卷五八,第360页。明朝颁赐诰敕皆按官品官职,一至五品为诰命,六品以下为敕命。国师以上为诰命,禅师为敕命,都纲剌麻,都指挥、指挥等皆为敕谕。
④巴卧祖拉著、黄颢译《智者喜筵》,西藏人民出版社出版。另见佐藤长著、邓锐龄译《元末明初西藏的形势》,《民族史译文集》第9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⑥牙含章:《明代中央和西藏地方帕竹政权的关系》,《中国藏学》1989年第1期。
⑦《明史》卷三三七《西域三·阐化王传》。
⑧刘立千编译《续藏史鉴》,华西大学出版社1945年出版。
⑨参见五世达赖著、郭和卿译《西藏王臣记》,民族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169-170页。
⑩《藏族社会历史调查》第3辑,西藏人民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118页。阿巴部落以马岗和差牛为支差单位。一马岗有30个马头(单果),一马头有6头差牛。差牛折算为:一匹马合3头牛,10只绵羊合一头牛,20只山羊为一头牛。
(11)见班觉桑布著、陈庆英译《汉藏史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165-169页。
(12)吴均:《从西番馆译语看明朝对藏区的管理》。明廷谕令帕竹与萨迦息兵,否则明廷拟派兵征讨,此资料出自《安多政教史》记载。
(13)《西藏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一部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出版,第61-68页。
(14)仁邦、贡噶等任命的诰敕,皆藏于布达拉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