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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年多的酝酿,《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正式出台
2000年2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下发通知:从即日起,《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山西省实施政府采购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该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去年12月召开的2000年全国计划会议期间,国家计委也特别强调各省、市、自治区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基本建设物资招标采购办法。山西省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出台该《暂行规定》,是与他们长期而周密的准备工作分不开的。
在一年多以前,山西省政府就责成省计委开始起草这部《暂行规定》。在此期间,山西省计委就出台《暂行规定》的政策性、可行性、实施效益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多次赴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汇报、了解,收集借鉴了兄弟省市的做法,多次与省建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省政府办公厅、法制局多次召集监察、计划、建设、财政、经贸、交通、审计等有关部门就运作方式和部门职责进行协商和协调,先后三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照有关法律、政策进行严格把关。在各有关部门的意见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才出台了这部法规。
制定该《规定》,可以规范基本建设物资采购行为,提高国有投资使用效益,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
出台这个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制,究竟有什么必要性,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主抓起草工作的山西省计委物资处胡瑞文处长认为,对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物资实行政府招标采购,可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建设投资,防止工程大量超概算,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
目前,社会上基本建设物资的采购,大都采用由项目法人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人员从生产企业或市场直接采购的方式。一些单位虽也实行招标采购,但招标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漏洞较多,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诸如吃回扣、送红包、所购物资质次价高等等问题大量存在,使政府投资浪费严重,概算一超再超。使用假冒伪劣、质次价高的建筑材料,导致大工程质量事故经常发生,并且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实行政府采购则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统一进行择优采购,降低交易费用,强化资金的支出管理,使政府投资得到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效益。我国每年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各项政府拨款、贷款以及由政府统一组织筹集的国外建设资金数额庞大,而材料和设备的投入占到70%左右。国际间普遍认为,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全部费用支出可降低10%左右。如按此比例计算,实行招投标进行政府采购,每年可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金。山西省做过计算,全省每年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各项资金中,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应在50亿元左右,按《暂行规定》实行基本建设物资政府采购后,全省每年可节约资金3~5亿元。
实行招投标进行政府采购,还可以有效地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从近几年日趋频繁的工程质量事故看,主要问题之一是由于建筑材料采购过程不能按一定规范程序进行和没有足够的监督把关,导致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设备、偷工减料。
实施该《规定》,可以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有利于政府引导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带动促进全省相关行业的发展
山西省有关部门领导认为,实施《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对拉动山西省冶金、建材、煤炭及相关行业尽快走出困境,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当前,山西省各主导产业受市场需求不旺的影响,产品库存增加,货款回收困难,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实行规范的采购,政府可从宏观上引导消费需求,调控社会供需,利用统一采购的信息和导向作用引导企业调整产业、产品结构。同时,可使不同所有制的生产和流通企业消除送红包、吃回扣等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平等竞争行为,促使在采购过程中确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规则。
具体来说,按《暂行规定》实行基本建设物资政府采购,有利于建设物资市场的公平规范交易。山西省每年需采购钢材约50万吨,水泥400万吨,这相当于长钢、太钢、临钢、太原水泥厂、大同水泥厂等企业建材生产量的80%以上。由于具有运距短和发送方便等有利条件,再加上适当的调控措施,将使本省企业在基本物资采购中占据明显的竞争优势,同时对山西省煤炭外欠资金抵顶的钢材等物资也是一个好的出路。这对搞活全省大中型企业,促进全省经济结构的调整将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据测算,每年通过政府采购的拉动作用,能使全省的国民生产总值提高2到3个百分点。
《暂行规定》中的条款,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和政府为建设项目服务的原则
《山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暂行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比如在确定中标单位这一核心问题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应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负责审批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这能有效地避免招投标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
《暂行规定》强化了建设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供需双方从合同签订到执行结果都进行了有效监督,保证了供应物资的质量、价格和交货时间。比如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招标人收到所供物资并验收合格后,应当签署拨付货款通知书并附收到所供物资的有关凭证,报有关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建设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招标人签署的拨付货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将货款从银行专户拨付给中标人,并将有关资金拨付情况报审批立项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暂行规定》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做出了明令禁止。如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第十五条规定:“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依法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计委、建委及有关部门没有决定权也没有否定权,政府只是监督其招投标活动是否按法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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